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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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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作者:徐金玲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2年第13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进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归纳说明,并提出了避免和解决买方面临风险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单证相符风险防范措施

一、案情简介

2004年9月,大连一凡贸易公司向大连市A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了金额为106万美元、期限为提单后120天的远期信用证,合同的标的物为进口带鱼,运输方式为冷冻集装箱运输,受益人为日本光良贸易公司。该年10月,A银行收到了日本Y银行寄来的全套单据,A银行经审核发现单据没有问题,便将单据提示给一凡贸易公司要求承兑,此时,进口商一凡公司提货后发现该批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鱼内脏部分脱落,鱼身断裂较多,外观形体较差,遂向A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受益人协商后再办理远期汇票承兑手续。A银行电洽Y银行

并得到了Y银行的确认电。随后贸易双方围绕商品降价和补偿供货两方面进行了艰难的协

商,最后达成了“降价至78万美元、2005年5月20日付款、4月底前补偿供货3000公吨”的新协议,A银行在得到各方确认后予以承兑。但光良贸易公司又一次拖延履约,4月底前并没有补偿供货,致使进口商一凡公司的内贸合同难以执行,陷入被国内数家买方索赔的困境。于是一凡公司向光良公司提出分期付款的要求(5月20日先付23万美元,余款56万美元待光良公司履行协议后再付)。A银行按期付出了第一期货款,但光良公司却一再拖延补货,并指示Y 银行向A银行追付余款。显而易见,光良贸易公司是因为得到了银行的承兑和第一期付款想

直接从银行收款了之,并不想承担补货的义务,一凡公司认为光良贸易公司的做法存在欺诈,便坚决不同意支付余款。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停止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56万美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向A银行下发了止付令,止付金额为56万美元,止付时间为6个月。通常来说,此案下一步应进入司法程序。但光良贸易公司是日本的知名企业,在业界颇有地位,它利用关系找到了A银行北京总行和大连市人民银行,并通过人民银行要求A银行出示国内立法中关于止付令的法律依据,同时向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递函,声称要全部撤回光良贸易公司在辽宁省的全部投资,中止在建项目。A银行受到各方压力,考虑到光良公司的影响以及银行已经承兑的事实,只好遵照总行的命令,同一凡贸易公司一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了止付令,并全额付出了56万美元的余款。一凡公司因为没有得到光良贸易公司3000公吨的补货,又支付了内贸合约中的违约款,损失高达400多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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