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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

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

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

四、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五、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案例三(遗产继承以及财产分配问题)

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

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

博客第一案

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近日,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时至今日,该案件正处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过程中。

问:应如何看待“中国博客第一案”?

答:“中国博客第一案”的症结所在也是现阶段失范的网络秩序症结所在。结束混乱的网络秩序才能结束“中国博客第N案”的发生,那么社会管理部门和网民们就不应该撇开网络传播伦理的落实。这离不开必要的技术监控、道德规范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制约等手段,也离不开各种网络实体的参与。

窃信事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19岁大四女生马蕾蕾(化名)今年申请了包括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在内的数所国外大学。当她得知同班女生陈馨(化名)已被明尼苏达大学接收后,抢先从信箱里窃取了陈馨的大学邀请信,并冒名陈馨用E-mail与美国校方联系,拒绝了对陈馨的留学邀请,同时推荐了她自己。该校日前召开校长工作会议,决定开除该学生的学籍。经过调查,学校发现马蕾蕾共窃取私拆了4封来自海外大学的他人信件。据了解,马蕾蕾15岁时就以优异成绩考入中科大少年班,曾被评为2003年至2004年度优秀团员,而且事发前已经收到美国纽约州立石溪大学的邀请信。

问: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什么行为?

答: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可耻的,应受谴责。心理健康和品德教育都要关注。

马蕾蕾自己把错误行为完全归结于心理不健康;而有专家认为,她在思想品德上出了问题。从马蕾蕾的悔过书和自己所接触过的一些案例来看,这个学生的心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与学生学习压力大和竞争激烈有很大关系,但她的行为已经算得上不道德。就这件事而言,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思想品德教育问题都需要引起关注。应试教育已经给学生心理、思想带来一系列问题,社会、家庭和学校对学生的要求一直以学习成绩这个硬标准为主,而忽视了人格塑造、思想情操等软标准的培养。这十分值得警醒。在处理“窃信事件”的过程中,校方承认平时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关注学生的学业,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不够深入细致,因此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经过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

1. 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建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3.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1.奖金归李甲所有。《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李甲年满10岁,不满18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奖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追认即可取得奖金所有权。

2.效力待定。法律理由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购买电脑一般认为是与14岁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可以要求退货。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父母可以要求退货。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7.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1案情:刘某于某日深夜2点左右潜入某小区二楼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当刘某从客厅沙发上放着的一只拎包中偷出2千多元现金、一只手机后正欲离去时,被起来上卫生间的男主人方某发现。方某一把揪住刘某,刘某用力挣脱,并打开房门奔下楼去。方某顺手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追出去,并砸向已跑下半层楼的刘某后脑勺,刘某倒地流血昏迷。此时,被惊醒的方某妻子也走出来,见状急忙打电话报警。约十分钟左右,警察赶来,将尚处昏迷中的刘某送往医院。途中,刘某苏醒,后经医生诊断,为轻伤。

问:(1)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8分)

(2)对照正当防卫的条件,分析本案中方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8分)

(3)方某否是否要对砸伤刘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3分)

答:(1)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五个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遇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合法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起因是遇到刘某的不法侵害,方某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刘某,防卫的时间是刘某的不法侵害已经进行完毕,防卫的意图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方某的行为在防卫时间上和防卫限度上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3)方某对砸伤刘某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1.案情: 2001年,魏某与前妻离婚,17岁的女儿魏敏随前妻生活.当时魏某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3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自己另租房住。2004年,魏某与李丽结婚,次年,李丽生下儿子魏杰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儿子。2007年,魏某买下一套总价80万元的住房。2009年12月,魏某身患重病医治无效去世。魏某住院医治之前亲笔写下书面遗嘱,即去世后家里属于自己的遗产由妻子李丽和儿子魏杰继承。此时,魏敏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魏杰则刚上小学一年级。另,魏某有一个姐姐魏兰,父母则早已去世。

问题:(1)本案中,魏某的继承人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产?为什么?

(2)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哪些人可列入法定继

承人范围?其中哪些人可实现继承权?为

什么?

(3)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为什么?答:(1)魏某的继承人应按遗嘱继承方式继承遗产。因为魏某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

(2)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李丽、魏杰、魏敏、魏兰可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其中李丽、魏杰可实现继承权。因为魏某的遗嘱中指定李丽、魏杰为其遗产的继承人,那么除此之外的人均不能实现继承权。

(3)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是80元住房的一半和家中其他财物的一半。因为80元住房和家中其他财物是魏某和妻子李丽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丽的财产,另一半是魏某的遗产。

2,案情:刘某于某日深夜2点左右潜入某小区二楼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当刘某从客厅沙发上放着的一只拎包中偷出2千多元现金、一只手机后正欲离去时,被起来上卫生间的男主人方某发现。方某一把揪住刘某,刘某用力挣脱,并打开房门奔下楼去。方某顺手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追出去,并砸向已跑下半层楼的刘某后脑勺,刘某倒地流血昏迷。此时,被惊醒的方某妻子也走出来,见状急忙打电话报警。约十分钟左右,警察赶来,将尚处昏迷中的刘某送往医院。途中,刘某苏醒,后经医生诊断,为轻伤。

问:(1)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8分)

(2)对照正当防卫的条件,分析本案中方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8分)

(3)方某否是否要对砸伤刘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3分)答:(1)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五个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遇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合法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起因是遇到刘某的不法侵害,方某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刘某,防卫的时间是刘某的不法侵害已经进行完毕,防卫的意图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方某的行为在防卫时间上和防卫限度上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3)方某对砸伤刘某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大学生成长的作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大学生成长的作用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我们在大学阶段要良好的发展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且我们也要处理好理想与现实、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关系。我们要学会怎样做人、做什么样子的人,怎样的生活会有意义,怎样的人生追求才有价值。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能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观念,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它是一门能够提高我们自身修养的课程,对我们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有重大意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它体现着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课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其内容十分丰富,包括政治修养、思想修养、道德修养、心理品质修养,美学修养,敬业修养等。其中政治修养是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核心内容,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是思想道德修养课的主要内容,而心理品质修养则是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基础内容。思想道德修养课就是按照这些内容的内在联系和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发展规律而构成的。 我还记得我们刚上这门课程的时候,大部分同学对这门课程是不屑一顾的,因为这门课程对于我们来说只是一门考查课而已,我们都只想到这门课程很容易通过,丝毫没有要想学好这门课的冲动。直到后来我们听了一节我们杨老师讲的课之后,对这门本来不是很看重的课有了浓厚的兴趣。在绪论部分,杨老师首先讲述了大学新生教育的内容。我们匆匆踏入大学校门,走在一个陌生的学习环境中,一切都充满着迷茫,不知下一步该走向哪里。正是在这个关键的时刻,思修课的内容为我们这些孩子指明了方向,廓清了眼前的迷雾。讲课过程中,杨老师捡取了许多的事例来讲述我们课程中遇到的问题,把这些个具体、生动的事例作为珍珠,串联起来,授予我们每一位学生。这使我们对自己的未来、目标都有了一个良好的认识,以及定义。 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与法律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最后一个部分便是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复习资料

1.历史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使命:1、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 2、在现实的基础上迎接挑战 (1)世界科技文化发展的挑战 (2)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的挑战 (3)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任务的挑战 内容: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2.理想的含义、理想和现实的关系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关系:理想和现实存在着对立的一面。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脱离现实而幻想未来。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和“实然”的矛盾。假如理想与现实完全等同,那么理想的存在就没有意义。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理想之树深深扎根于现实的沃土之中,理想是在对现实认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人生为什么需要理想信念?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作用 原因:是人生的精神向导,是人生的精神动力,是人生的精神支柱 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引领大学生做什么人,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4.爱国主义的内涵、时代价值?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理解 內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价值: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 2、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 3、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 4、爱国主义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理解:在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表现在弘扬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献身于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 5.怎样做忠诚的爱国者? 答: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2.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3.增强国防观念 4.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6.何谓人生观?当代大学生应树立怎样的人生观 人生观: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 答: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7.世界观与人生观的关系是怎样的? 关系:世界观和人生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世界观决定人生观,正确的世界观是正确的人生观的基础。另一方面,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人的人生观如果发生变化,往往会导致世界观发生变化。 8.什么是人生态度?我们应当树立怎样的人生态 答:所谓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自己整理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笔记

一、绪论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一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①、是时代发展的需要。②、是适应国际环境剧烈变化 要求的需要。③、是执政党担负引领社会思潮的政治责任的需要。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 4、创新学习是一种以求真务实为基础,采取创造性方法,积极追求创造性成果的学习 5、人才素质是什么? ①徳是人素质的灵魂②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③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④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6、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大学生需要确立的成才目标。 7、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①确立独立自主意识②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③虚心求教,细心体察④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8、大学生应该塑造的崭新形象 ①理想远大,热爱祖国②追求真理,善于创新③德才兼备, 全面发展④视野开阔,胸怀宽广⑤知行统一,脚踏实地 9、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10、思想道德与法律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中药手段。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人们学法学尊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是人的基本素质。 11、学习“思修”课的意义:①有助于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 才之路②有助于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 识基础③有助于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二、第一章 1、理想的含义: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使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2018年新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题答案

绪论 一、我们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1.新时代是我们理解当前所处历史方位的关键词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三个意味着” ①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②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新时代的内涵①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 ②这个新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 ③这个新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 ④这个新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戮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 ⑤这个新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 2.全面理解中国梦 (1)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 2)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 二、时代新人要以民族复兴为己任 1.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1)要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牢记使命,自信自励。 (2)要有高强的本领才干,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3)要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讲求奉献,实干进取。 2.提升思想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 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是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的有机融合,是新时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1)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版复习要点

1.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新时代是我们理解当前所处历史方位的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意味着1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2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 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 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大学生怎样才能成为时代新人? 大学生应该以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为根本要求,成为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 大学生成为做有理想有本领的时代新人, 要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牢记使命,自信自励; 要有高强的本领才干,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要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讲究奉献,实干进取; 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3.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方面,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 另一方面,法律为思想道德提供制度保障。 4.人生观的主要内容 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

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 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精神状态; 人生价值是指人的生命及其实践活动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5.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实践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 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相互区别,有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 总之,人生目的表明人的一生追求什么,人生态度表示以怎样的心态实现人生目标,人生价值判定一个具体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人生目的决定着人们对待实际生活的基本态度和人生价值的评判标准,人生态度影响着人们对人生目的的持守和人生价值的评判,人生价值制约着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的选择。 6.个人与社会的辨证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最根本的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只有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我的发展。 7.人类社会最先进的人生追求 “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8.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doc

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模拟卷(有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卷A 年级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注意:请将答案全部写在答题纸上,每道答案前标明试卷纸上的题号。 一、简答题(3题×6分=18分,在以下四题中选做三题) 1、《参考消息》2011年6月10日第14版撰文称,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被很多人视为是一个没有理想主义的时代,但现在有人认为中国理想主义思潮在中国重新回来了。请以此观点为基础,简要分析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2、我们经常提到“爱国主义”一词,请简要谈谈该词中的“国”有哪两种不同的解释。 3、试简述“我爸是李刚”的用语表达的理念,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有什么冲突?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情形及后果。 二、辨析题(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与否或是否合理,并给予说明、解释,4题×7分=28分,在以下五题中选做四题) 1、求神拜佛也是一种信仰。 2、大学生若不对社会作出贡献便不具有人生价值。 3、恋爱是自己的事情,与他人无关。 4、“法不禁止即可为”的观点具有片面性。 5、被告人黄杰(15岁)在上学途中见同学王某骑车驶来,想与王某开一玩笑,就趁王某骑到身边之时,将一树枝扔进王某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王某翻车倒地,头部撞上坚硬的石块,当即昏迷。黄杰立即打电话给120,将王某送往医院,后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黄杰对被害人王某应负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三、论述题(2题×12=24分,在以下三题中选做两题) 1、结合个人实际,谈谈当代大学生如何将爱国之情转化为爱国之行,走报效祖国之路? 2、有人主张“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如何认识这种观念,请阐释。 3、运用你观察到的真实生活情境,论述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四、材料题( 1题,共15分) 目前在我国公共生活领域,道路交通环境是一个重要的公共空间。据统计,我国现有机动车近两亿辆,拥有驾驶执照者近一点五亿,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一个公共问题。 请阅读以下两份表格,回答问题。 表一:《人民日报》关于不文明开车行为及其原因的调查 表二:某市交管所一年中查处交通违章统计数据 有专家指出,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中,普遍存在的不文明现象看似个人私事,却折射出一些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缺失,要构建文明出行风尚,既是道德的呼唤也是法律的要求。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教育系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战场,为此,我国普通高技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坏建设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收集和整理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取材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案例的分析,观点正确、言筒意赅,反映了法学研究和应用的最新成果。该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教材,有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也可作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教材及社会各界人员的普法读物。我们相信,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实施课程教学和法制宣传,是有效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实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1 2002年8月5日6点40分,17岁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骑自行车往家赶。在下坡时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是已造成王某终生残疾。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费用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以后的医疗费50000元,共110000元。经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确实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问题 李某未满18周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U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最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案例2 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李某背起父亲上街拦出租车准备上医院。出租车司机王某见情况紧急就说:“收费500元。”李某本来不想同意,因为从他家到医院只需要10元钱。但是父亲病急;当时又无别的车可坐,无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车去医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给的钱。王某认为是李某自愿给的钱,因此不退。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多收的490元钱。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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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我们处在社会主义新时代P1 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新时代是我们理解当前历史方位的关键词。中国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巨大飞跃,进入了复兴的光明前景。在世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新时代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 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 新时代人要以民族复兴为己任P3 大学生应该以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为根本要求,务实综合基础素质,着力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展现新的风貌、新的姿态,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成为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 (一)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朝气蓬勃,好学上进,视野宽广,开放自信。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要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牢记使命,自信自励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理想决定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大学生要保持对理想理念的激情和执着,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内化为担当的自觉,外化为实际的行动,从容自信、坚定自励。 要有高强的本领才干,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大学生应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树立梦想从学习开始、树立事业靠本领成就的观念,让勤奋学习成为青春远航的动力,让增长本领成为青春搏击的能量。 要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讲求奉献,实干进取 奉献祖国、奉献人们、尽心尽力、勇于承担,讲求奉献,实干进取;坚持实践第一,知行合一有为善为 (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 做有本领有理想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人的本质是社会一切关系的总和 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是人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是人思想观念政治立场,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等方面能力和品质的综合体现,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风貌,是促进个人健康成长,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法制素养是指人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律本质、运用法律思维、依法维护权利与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素质、修养的能力,对保障人们崇尚法治、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含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中,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的是 A.社会主义荣辱观 B.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D.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分析:绪论中(二)社会主义就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教材3页“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参考答案:A.社会主义荣辱观 2.“理想信念”是由理想和信念两个概念结合而成,包含了理想和信念各自的含义。其中,信念是指 A.人们对未来发展状况的随心所欲的想象

B.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 C.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D.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分析:理想信念含义问题在第一章《科学的理想信念》第一节《理想信念及其作用》中有详细介绍;13页 参考答案:D. 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3.人们的理想信念遍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类型。其中,追求高尚的理想人格,使自己富有人格魅力,做一个为他人所喜欢、为社会所推崇的人,属于 A.生活领域中的理想信念B.职业领域中的理想信念 C.道德领域中的理想信念 D.社会领域中的理想信念 分析:一章《科学的理想信念》第一节《理想信念及其作用》理想信念的四种类型。要求掌握每种类型的包含的内容。17页 参考答案:C.道德领域中的理想信念 4.在人类历史上,对美好生活和理想社会的向往和追求源远流长。共产党人最崇高的社会理想是 A.实现工业化B.实现共产主义

(完整版)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历年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0370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是( B ) A.理想 B.信念 C.人生观 D.价值观 2.由于成长环境和性格等方面的不同,人们会形成不同的理想信念;即使同一个人,也会形成关于社会生活不同方面的 许多理想信念。这说明,理想信念具有( D ) A.片面性 B.政治性 C.共同性 D.多样性 3.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从戚继光抗击倭寇到郑成功收复台湾,从三元里人民抗英到全民族抗日战争等,这些都表现了 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中( D ) A.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精神 B.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的精神 C.开发祖国山河,创造中华文明的精神 D.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的精神 4.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任务,这一任务反映到爱国主义的内容上就是特定时代条件下爱国主义的主题。我国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是( D ) A.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救亡图存 B.加强国防建设,维护世界和平 C.加强国际交流,提升国际地位 D.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5.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上,启迪和指引历代优秀人物壮丽人生的一个共同思想因素是( C ) A.功利主义 B.爱国主义 C.民主主义 D.社会主义 6.人们对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观点是( C ) A.自然观 B.历史观 C.人生观 D.世界观 7.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评价一个人社会价值的大小,第一位的是看他( A ) A.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 B.从社会获得的尊重和满足 C.是否选择了正确的人生价值目标 D.从事创造性的实践活动的思想动机 8.下列选项中,正确运用了人际交往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的是( C ) A.时刻提防、猜疑他人 B.冷漠严肃,不苟言笑 C.宽容待人,诙谐幽默 D.尽量拉近人际空间距离 9.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态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和能力。道德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其中反映 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和能力是道德的( B ) A.调节功能 B.认识功能 C.教育功能 D.评价功能 10.重视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强调一个人在独处、没有外在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做到严于律己、保持操守。这种道德修养的 方法叫作( A ) A.慎独 B.学思并重 C.积善成德 D.由学而进 l1.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应该是( C ) A.集体主义 B.爱国主义 C.诚实守信 D.为人民服务 12.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具有多层次的道德要求。其中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 D ) A.无私奉献、一心为公 B.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C.先公后私、先人后己 D.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 13.在家庭生活中努力劳动、不辞辛苦、不懒惰,且爱惜财物、合理支出、不浪费。这是家庭美德中( D ) A.尊老爱幼的要求 B.男女平等的要求 C.夫妻和谐的要求 D.勤俭持家的要求 14.人们在公共的领域、公有的环境、公用的场所中,彼此开放透明且相互关联的共同活动,称为( C ) A.经济生活 B.私人生活 C.公共生活 D.文化生活 15.乘车、登机、坐船时主动购票、自觉排队;出行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游览观光、购物、提款时按先后顺 序,不插队等。这是社会公德中( A ) A.文明礼貌的要求 B.爱护公物的要求 C.助人为乐的要求 D.保护环境的要求 16.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滥用职权,不损人利己, 不假公济私等。这是职业道德中( C ) A.爱岗敬业的要求 B.诚实守信的要求 C.办事公道的要求 D.服务群众的要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本感想体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崭新的大学生活让我们这些还有点朦胧的新生感到新鲜却又不知所措,在学习、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去思考去解决,去适应转变,健康成长;树立理想,把握人生;提高修养,完善人格。但是,人的思想总是随着自己的生活阅历、人生的经历而丰富的,本学期,我们系统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结合对《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学习的感受,所见所闻所思,谈一些自己的体会和追求。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这门课,作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必修课,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使我们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将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其中,政治修养是核心,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是重点,心理修养是基础,学习成才修养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可以分为适应转变、健康成长;树立理想、把握人生;提高修养、完善人格三个部分。思想道德修养的学习重点,在适应转变、健康成长部分,是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时代特征、历史使命与成才目标;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学习的决心;树立科学的世界现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态度。在树立理想、把握人生部分,是树立崇高的理想、科学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坚定的爱国主义者

和共产主义接班人。在提高修养、完善人格部分,是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培养完善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人生的意义在于不断地提升——适应转变、健康成长。我认为,思想道德修养的学习重点,是在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时代特征、历史使命与成才目标和适应转变、健康成长方面。生活对每一个人而言都是不容易的,把人生划分成若干个阶段,大学似乎是最美好、最重要的一段经历。在《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中的第一章,就为我们详细而系统地介绍了大学生活,使我们对自己的大学环境有了全面的理性认识,在一些突入其来的问题,有了应对思想准备和认识方法,起到了引路标灯的作用,对大学生活中的为人处事有了指南和参考。对新生的我们,面临的问题和思想情绪不计其数,环境的陌生、生活的适应、学习的压力、情绪的波动,总能在人最脆弱的时候蜂拥而上,加之我们的心态并不成熟,很容易被困难折倒,进入误区。大学较以往的高中生活相比,完全是一种全新的阶段,少了拘束,自由多了一些;少了督促,自觉多了一些;少了古板,灵活多了一些。这些新的变化要求我们学会接受并且适应转变,健健康康地成长。《思想道德修养》课中从不同角度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大学及其大学生活,迅速调整方位,积极适应大学生活。 人生的品质在于不断地净化——树立理想、把握人生。在《思想道德修养》课里,对树立理想、把握人生方面,我认为,要树立好崇高的理想、科学的信念;树立好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坚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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