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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填写。

2. 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销售白酒价格

5.本表第5栏“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消费税

题目:白酒市场将何去何从 ——论白酒消费税改革的影响 目录 前言………………………………………………………………P1一、白酒消费税改革的初衷………………………………P1—P2 (一)税收的角度 (二)经济与社会的角度 二、白酒消费税改革对市场的影响………………………P2—P4 三、针对相关问题的建议…………………………………P4—P6 (一)应完善税收制度 (二)应加强用法执法力度 (三)应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 (四)国家政府部门要开源也要节流 (五)白酒厂家应正确领会国家这项新规的实质

中文摘要: 从2009年8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白酒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通过税收的角度、经济与社会的角度,了解国家消费税改革的初衷,分析此次改革对市场的影响,针对这次消费税改革产生的种种弊端,提出了相关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白酒消费税改革影响建议 【Abstrat】From 2009 August 1st,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for the lowest price approved liq uor consumption tax management measures (try out) officially imp lemented, the price lower consumption tax on foreign sales price sale, 70% of liq uor consumption tax authority for approval by the lowest price of tax. Through taxation angle,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national tax reform, understand ing, analysis of the reform of the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tax reform of malpractices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feasib ility suggestions. 【Key Words】liquor consumption; reform; influence; suggestions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适用于酒类消费纳税人)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表单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以外购(仅限从生产企业购进,下同)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以外购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在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葡萄酒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第9栏“本月实际抵扣税额”数值一致。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第九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行业税收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白酒行业税收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工商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规定交给商业部门收购的定为40%税率,三精一水兑制的定为30%税率。1985年将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减按30%税率征收。同时,各省为维护酒类企业白酒的生产,由全额征税改为扣包装征税,一般每吨粮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优质酒扣得更多。 1992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集中的中央(国务院),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不准扣除包装费,对价外费用也开始征税,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2014-06-07中国酒业杂志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1)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201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该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 扩大消费内需对扩大内需的战略作用,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强公共安全体制建设,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2)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第 9 号) ,延续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 40 号)中的规定,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9 年1 至 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振兴轻工业必须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快自主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发展之路,具体包括: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加快技术进步;强化食品安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

2018年白酒消费税专题研究报告

2018年白酒消费税专题研究报告

目录 白酒消费税始于1994年,至今共有四次重大改革 (4) 征收流程: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集中在生产环节征收 (6) 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不足10%,且消费税中酒类占比仅约3% (7) 按照2017年新规,上市酒企消费税基本调整到位 (8) 三维对比:白酒消费税短期再上调概率较低,征收环节转向批零端时机尚未成熟 (9) 自身对比:从自身历史看白酒消费税率上调的可能性 (9) 横向对比:从烟草税改路径看白酒流通征税的可能 (11) 国际对比:从美国消费税路径看白酒流通征税的可能 (14) 【要闻动态跟踪】 (19) 【大事提醒】 (21) 图表目录 图1:华菱钢铁相对PB水平目前也接近历史底部 (6) 图2:我国国内消费税规模及其同比增速 (7) 图3:我国国内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走势图 (7) 图4:我国国内消费税结构拆分(2017年前后) (8) 图5:白酒上市公司消费税历史比例变化 (9) 图6:白酒上市公司消费税绝对金额走势图 (9) 图7:2013年和2017年中国消费税结构变化:酒类消费税占比始终低于5% (10) 图8:我国烟草行业收入增速受消费税率调整的影响较大 (12) 图9:我国烟草行业综合消费税率约提升至60%,但仍低于国际水平 (12) 图10:烟草行业渠道结构 (13) 图11:白酒行业渠道结构(以茅台为例) (14) 图12:美国各州从量计的烈酒消费税(美元/加仑,2018年2月) (15) 图13:美国各州以价格计的消费税(%,2018年1月) (16) 图14:相对于美国和日本,我国白酒消费税率处于较高水平 (17) 图15:茅台各地批价及京东零售价(单位:元) (18) 图16:五粮液批价及京东零售价(单位:元) (18) 图17:泸州老窖1573出厂价及京东零售价(单位:元) (18) 表1:我国白酒消费税改革和相关重大事件一览表 (4) 表2:2010-2018H期间,我国上市酒企的白酒消费税率汇总表 (8) 表3:我国消费税主要税种征收环节一览表 (10) 表4:我国烟草消费税改革一览表 (11) 表5:我国烟草消费税调整的核心原因总结 (13) 表6:现阶段重点覆盖公司最新盈利预测(10月19日收盘价) (18)

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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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标 签】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总局核价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416号 【发文日期】2009-08-05 【实施时间】2009-08-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六条规定,现将由税务总局核价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具体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见附件),核定比例暂统一确定为60%。 二、 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 格×;核定比例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出厂价格大于按本公式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出厂价格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定期开展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附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名单(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与通知书

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我局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了调研,本着既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对银行业借款合同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办法如下: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我局负责征管的银行业企业。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及范围:以银行业“业 务状况变动表”的借款发生额为计税依据。(包括:单位贷款、个人贷款、银团贷款、转贷款、委托贷款等) 三、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借款金额(本期发生额)×核定比 例(100%)×0.05‰-本年度已 交印花税额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按季十 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五、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 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审核批准后,发予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 六、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 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七、对不属于核定范围的应税凭证,仍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有 关规定自行缴纳。 八、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按《印花税暂行条 例》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税管科 2008年3月19日

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2007-02-02 21:54: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调整了白酒从价税:取消差别税率,粮食白酒税率下调5%;而此前一直被呼吁取消的从量税依然不变,仍按每500克(毫升)0.5元征收。对于此次消费税调整,业内人士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像吹来一丝春风,虽然细微,但毕竟感受到了春天的气息。”他们认为,在现行政策下,白酒行业鏖战高端市场将成为趋势。 “虽然这次白酒从价税下调幅度不大,而且从量税也没取消,但毕竟政策是向着减轻大型白酒生产企业负担的方

向发展,所以企业还是看到了希望。”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彭智辅对记者表示了谨慎的乐观。 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一位高管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下调5%的从价税起码给上市公司留下了一点利润空间用来再发展,算是个利好消息。而白酒企业过去多次呼吁取消的从量税这次依然没有变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酿酒协会秘书长杨俊认为,白酒尤其是高档酒作为一种嗜好性产品,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比较高,只要价格变化不超出其承受范围,品牌还是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优先考虑的因素。目前,高档白酒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形势。与此次下调的5%税率相比,一些大型白酒企业每年季节性调整价格的幅度都不止5%,因此此次调整应该不会对白酒价格产生大的影响。 记者接触的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税改维持从量税不变的目的之一是要扶持

优质白酒企业,淘汰部分劣质白酒产能,但从目前来看,政策能否达到效果还不好说。四川一著名白酒公司的高管对记者说,许多地方的小酒厂是当地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受到地方保护,如有些地方小酒厂实行“包税制”,不管实际销量多大,只要缴够目标税额就行。因此,这类小酒厂对税收政策不敏感。而大型白酒企业只能严格按照实际销量缴税,造成了税负上的不公平。因此,要达到“扶优抑劣”的目的,仅靠调节税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打破地方保护、完善税收征管等方面想办法。 业内的观点认为,从量税的维持将使得大型白酒生产企业进一步收缩低档白酒产能,而从价税的小幅下调将刺激白酒企业的高端战略。 实际上,近年来白酒行业已经出现高端化趋势,各大白酒企业纷纷鏖战高端白酒市场。 作为白酒龙头企业之一,五粮液的发展战略十分明确:逐步提升高、中价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讲课稿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一、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 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 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的内容 酒类企业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酒类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应税率为17%。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对白酒企业来说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原则:在计税价格或出厂价格基础上加征20%的消费税以及每500毫升征收0.5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 筹划方案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一、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 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 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的内容 酒类企业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酒类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应税率为17%。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

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对白酒企业来说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原则:在计税价格或出厂价格基础上加征20%的消费税以及每500毫升征收0.5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它地区。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对白酒企业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7%;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1%。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白酒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三、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中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中国一直不断地修

核定征收通知书

核定征收通知书 宁地税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将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特此通知。 (签章) 日期:

月销售额(营业额)核定申请表

月销售额(营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

销售额(营业额)核定通知书 (局)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为元。请根据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计算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1、纳税人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标准20%以上(含20%)的,应就实际销 售额(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减去已纳税额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2、纳税人应就其超过核定销售额(营业额)部分的开票金额与核定部分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在一个核定期内实际销售额(营业额)低于或高于税务 机关核定销售额(营业额)20%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月销售额(营业额)。

4、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偏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5、纳税人应根据核定的销售额(营业额)计算以下税种的应纳税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在南京的跨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算。 本通知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酒类企业如何计算消费税

酒类企业如何计算消费税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的核算

消费税的核算

第四章消费税的核算 一、单选题 1、我国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选择征收消费税的环节是( )。 A生产环节B流通环节 C消费环节D分配环节 2、下列项目中可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的项目有() A.为生产化妆品而领用的酒精 B.为零售金银首饰而出库的金银首饰 C.领用外购已税白酒勾兑的白酒 D.为生产卷烟而外购的烟丝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产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应纳消费税产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的科目是()。 A. 生产成本 B. 应交税金 C. 委托加工成本 D. 主营业务成本 4、下列消费品中,实行从量征收的有()。 A.黄酒 B.酒精 C.小汽车 D.高尔夫球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 A.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B.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C.由受托方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 D.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 6、纳税人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纳税时,其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A.该已纳税款当期可以全部扣除 B.该已纳税款当期可扣除50% C.可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领用部分的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D.该已纳税款当期不得扣除 7、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时,若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A.(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C.(成本+利润)÷(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D.(成本+利润)÷(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8、消费税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其具体纳税地点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B.纳税人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必须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必须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D.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A.贵重首饰 B.鞭炮

税收计算公式(全)

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 制造业: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第九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第十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二条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酒类企业消费税常用避税方式及税务风险——以白酒为例

酒类企业消费税常用避税方式及税务风险——以白酒为例 编者按:本文仅针对白酒行业的特殊性,就其消费税问题展开分析,一般企业存在的共性税务问题此文未予以分析。研究发现,白酒企业消费税采取的避税方法一般较为合理,税务风险较小。对于潜在可能存在较大税务风险的操作手段,如利用假委托加工业务进行避税的方式可能存在,但笔者认为基于白酒行业的特殊性,品牌酒业可以利用价格需求弹性调高价格转嫁税负,大型白酒企业利益驱动较小,这种行为并不会大规模的出现。现就白酒企业消费税政策及主要的避税方式予以分析,以飨读者。 一、白酒消费税基本政策 白酒企业生产销售白酒课征消费税源于1994年,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后,目前为止,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收政策主要有: (一)白酒消费税基本政策 我国对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零售实施单一环节征税,即设在生产或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而在之后的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不再征税。为了限制价格低廉的白酒生产和销售,我国于2001年5月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调整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指出了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关于“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等。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关于委托加工的征税政策 对于白酒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白酒的行为,目前我国税法将其视为生产白酒的另外一种形式,也进行征税,但征税政策与自产销售有所不同。委托加工业务中是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在加工完毕后交货时负责代收代缴税款。一般是按受托方销售同类白酒的售价计算税款,若无同类白酒售价,则使用组价计算税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自此,白酒生产企业将委托加

增值税消费税总结与计算公式(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增值税重点汇总 概念: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80万以下)。 税率,17%、13%(物质,文化,生活必须用品,农业生产用品),小规模3% 一般纳税人,自产自销6%,销售旧货4%,运费运输7%抵扣(运费*7%) 征收日期:1日、3、5、10、15、1个月或者1季度。 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 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试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物资,设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权责发生制) 1、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票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收 手续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 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物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例如大型设备,飞机,船舶,为收到预算款,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

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由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收起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票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应纳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像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运费扣除率为7%) 买价=(买价-不得抵扣的损失) 不得抵扣的损失:(申报抵扣应在专用发票开去之日起,90天内) 1、非应税项目,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 学校,医院,招待所,托儿所,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货物。 4、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盗窃,发生 霉烂变质的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再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 务。 视同销售的概念:自产,委托,代销(外购不属于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混合销售:因以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由主业确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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