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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12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

交通事故12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
交通事故12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

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十二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归根结底是人、车、路、环境四个方面的因素失去平衡所造成。一般情况下,汽车驾驶人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人违法负有直接责任的约占70%,而行人和乘车人的责任只占20%。下面结合事故案例,综合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一、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并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疲劳驾驶车辆;酒后或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驾驶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车辆时吸烟、接打手机、饮食、攀谈(精力不集中)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动作;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等。

1.违法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首要因素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显示,约50%-60%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酒后驾驶造成的;有20%的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服用药物不当造成嗜睡引起的。

(2)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理及心理因素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化学名称为乙醇)。而酒精对人体各种器官都有损害,是一种原生质毒物麻醉剂。它作用于高级神经中枢,当人脑及其他神经组织内酒精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后,中枢神经活动便逐渐迟钝并延及脊髓神经,先使人的判断力发生障碍,而后四肢活动变得迟缓。具体影响如下:

①反应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对外界刺激反应迟缓。例如,驾驶人在没饮酒的情况下发现前方出现危情况,从视觉感知(眼看到)到采取紧急制动的反应时间约为0.7s,饮酒后反应时间则要延制至1.4-2.1s,同速下的制动距离随之延长,肇事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据报导,驾驶人醉酒状开车,则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②视觉机能降低。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于50mg/100mL时,其色觉和视野等视觉机能大幅度下降;当酒精浓度为200mg/l00mL时,颜色感觉能力降到不能正确发现和感知交通信号、标志与标线;同时由于视野范围减小,很多危险信息看不到,因而极易发生事故。

③触觉和操作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其手、脚的触觉能力降低,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0mg/100mL时,操作能力开始受影响,

浓度增至80mg/100mL时,操作错误增加160o;如果酒精浓度继续增加,则出现转向“画龙”车辆忽左忽右,车速时快时慢。当驾驶人血液酒精浓度达到

100mg/100mL以上时,则完全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④思维判断与情绪控制能力降低。当血液中酒精浓度增加到一定程度后,驾驶人对车速、车距的思维判断能力减弱。同时,在行车中情绪难以控制,容易冲动,经常出现超速行车、强行超车、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

⑤注意力和记忆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注意力减弱,记忆力下降,容易出现幻觉或在行车中出现走错路线的现象。

【事故案例】

事故棍况:一中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以110km/h的速度行驶,与一轻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驾驶人弃车逃离时被群众拦下。经鉴定,事发时中型客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35. 8mg/100mL,

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醉酒驾驶和超速行驶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且驾驶

人有爹事逃逸行为。

2.药物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有些药物对安全驾驶影响不可小觑。例如,可引起嗜睡、困倦的感冒药;催眠、抗焦虑药;可引发昏迷等不良反应的降压药;可引起心悸、头晕、多汗的降糖药;可导致烦躁不安、头痛的人参、西洋参等西药和中成药。具体每个机动车驾驶人不能服哪些药物或者怎么服法,最好请医生确定。

【事故案例】

事故概况:2008年10月8日20时,李某驾驶别克小桥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黄河2桥路段,撞向前方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尾部,造成驾驶人李某头部受伤,4根肋骨骨折,乘车人头部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

事故原因:据警方事故调查,驾驶人李某晚上在安阳吃过饭后服了降血压药,然后驾车向河北行驶,当车行至黄河2桥路段,感觉头晕眼花,迷迷栩栩,把不住方向,看到前方有车没有反应过来就撞上去了。这是一起服药驾驶车辆导致的交通肇事。

3.违法疲劳驾驶和注意力不集中驾驶

由于心理或生理原因,产生心情烦恼,情绪不稳定,精力分散,不认真观察,不善于集中注意力;行车时接打手机、听广播,吃东西,与人闲谈说笑;

长途驾驶疲劳过度;因轻车熟路而麻痹大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事故案例】因疲劳驾软导致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一乘载57人的大型客丰(核载55人),从19时连续行玻至次日凌晨1时,在050国道3008km+ 110m处,因客卒左前胎爆裂,造成10人死亡、2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驾软人疲劳驾软、客车超员的行为,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事故案例】开车接打手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2008年8月28日晚10时,某市一男士驾欲运动型多功能车,载肴全家4口回老家度假探亲,行驶中与一卡车相挂,造成车上2人死亡。

事故原因:据警方调查,男士开车时连续打电话发姐信向亲朋报告行车信息,是酸成丰祸的主要原因。记录显示,在车祸发生前数分钟手机简姐通话;车祸发生前2min,他手机发出1条问候朋友的姐信,这个朋友在车祸前不到lmin 发出1条回复。由此可见开车时使用手机,驾驶人的注意力分散,是导致惨剧发生的原因。

二、违反机动车行驶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行驶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标志和标线;违反速度限制规定;违反会车、超车、倒车、让车、掉头、停车、牵引拖挂车规定;违反通过各种路口、道口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要求等违法行为。

1.超速行驶

高速行驶极易破坏汽车的操纵稳定性,延长制动距离;高速行驶,汽车转弯时易发生横向侧滑甚至翻车;车速过快,往往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使驾驶人判断和躲避险情的时间缩短;高速行驶使驾驶人视觉特性发生变化,视力降低,视野变窄,出现错觉导致判断失误。所以人们常说“十次事故九次快”是有道理的。

【事故案例】超速、超载酸成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一载有28人的大型客车(核载55人),由南向北行至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以50km/h的速度与由东向西行至路口的一重型丰挂牵引车(核载40t,实载55t)侧面相撞,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

事故原因:由上述概况可见,这起事故的发生是由大型客车违法超速行

驶、重型自却货车超载导致的。

2.违法超车驾驶

近年来因违法超车、占道行驶引起的交通事故频发,约占交通事故的8%.

【事故案例】违法超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2007年11月10日12时10分,葛某驾驶宇通大客车从武汉市沿107国道返回信阳市,当车行驶至107国道1130km+100m处,超越前面同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超车时左侧丁字路口来车,葛某驾车往右避让,结果大客车与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冲至道路西侧农田里侧翻,造成1人死亡、24人受伤。

事故原因:是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行经交叉路口不得超车的规定,导致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事故案例】会车占道造成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2008年10月17日上午8点20分,宁夏中宁县境内发生农用车与四轮施拉机相撞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

事故原因:驾驶人靳某驾驶农用车行驶在洪岗子乡村公路2km处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哈某驾驶的从南向北载有22人的四轮施拉机交会,因靳某会车时占用对方车道,导致两车相撞。

农用车将四轮拖拉机向后推了20余米后,两车同时侧翻在东侧的路基下,农用车压在四轮拖拉机上,当场造成6人死亡,4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或治疗中死亡,另有2人重伤,10人轻伤,肇事驾驶人靳某逃逸。

事故原因:靳某驾驶农用车行至出事路段会车时占道,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且肇事后弃车逃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35条、第38条、第92条相关规定,是造成这起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3.违法闯红灯驾驶

近年来各地多次报导播放驾驶人违法闯红灯造成的恶性事故,让人们看到惨不忍睹,触目惊心。

【事故案例】交叉路口违法闯红灯,导致两车碰撞,事故概况:2009年10月20日下午2点10分左右,在某市新建大街与民航路交叉路口,富康出租车和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富康车撞到面包车的侧面,面包车当即被撞侧翻,富康车前部严重损坏。

事故原因:富康车由东向西正常行经交叉路口,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时

闯红灯,造成两车碰撞,面包车负全责。

三、违反机动车性能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性能规定的违法行为常见的类型有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驾驶技术状况不良,例如制动、转向失灵,刮水器、后视镜工作不良,灯光不全或前后桥、车轮、喇叭、仪表等有故障车辆;驾驶漏油、漏气、漏水,使车辆的技术性能变坏,影响行车安全的车辆。

【事故案例】下长坡制动失灵,两车碰撞4人伤亡

事故概况:2010年10月28日早上6点,高速会路分水关9km下坡段,发生货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一中型货车在经过连续下坡路段后,制动突然失灵,撞上了前面运送胡抽的大型货车,造成两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

从高速公路现场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中型货车在下坡的途中速度越来越快,剧烈地撞上前面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大型货车,中型货车被撞得原地转了180°后,两车车头又撞在了一起。

事故原因: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发现,该路段是较长的下坡,汽车在长时间制动后,造成行车制动器制动蹄片过热,导致制动失效,引起事故。此事故再次提醒驾驶人,一定不要超载超速,下长坡路段时要严格控制车速。

【事故案例】行驶觉察制动异常未停车修理,导致特大恶性事故

事故概况:一辆乘载22人的大型客车(核载35人),行至海湾大桥时时速为55公里(该路段限速40公里),因制动失灵坠入海中,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

事故原因:客车行驶途中,驾驶人察觉到制动装置有异常但未停车处理。驾驶人违法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客车,加上超速行驶,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四、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有车辆装载超员、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载运超过规定的货物;驾驶室乘坐人数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人数;乘坐货运机动车违反有关规定;违反危险化学运输规定等行为。

【事故案例】客车违法超员行驶导致恶性事故

事故概况:1辆乘载26人的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行至一上坡路过程中,发生后溜,驶出路外坠入落差约60m的山崖,造成10人死亡、8人

受伤。

事故原因:中型客车驾驶人违法超员行为,导致了这起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五、违反机动车牌证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牌证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未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变更未办理变更异动手续,涂改、挪用、转借、伪造驾驶证,故意毁号牌和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等行为。

【事故案例】持有准驾A2车型驾驶证,驾驶Al车型造成特大恶性事故

事故概况:吴某持有A2驾驶证,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行至219国道226km 加216m处转弯路段时,坠入道路一侧山沟,致15人死亡、27人受伤。事故原因:驾驶人吴某违法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导致了这起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六、其他违法行为

除上述列举的驾驶人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外,以下违法行为也是较为常见的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①争道抢行,夜间会车不关闭远光;转弯不减速、不鸣号,不做制动准备;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无机动车驾驶证开车,不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等。

②驾驶人技术水平和心理控制能力较低。驾驶人驾驶技术不熟练,行车经验不足;对车辆性能、道路情不熟悉,出现险情时,惊慌失措,发生操作失误;有的驾驶车辆遇到“塞车”或遇有不顺心的事时,表现急躁并以开“英雄车”、“赌气车”等有碍交通行为发泄出来;有的实习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单独驾驶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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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施工检修作业等防护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查找施工防护安全措施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作业防护人员在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作业中,要严格防护措施的执行,杜绝防护不到位问题的发生。 3.认真开展劳动安全对规对标检查,加大现场作业过程卡控,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二、X站“7.11”调车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X年X月X日,X站解体3108次,10点20分调车长XX传达完计划后,站在机车媒水车一端运行方向右侧开始作业,机车运行中在绕过钩头向左侧移动时,右脚踏空,坠落在线路内,造成双腿被轧断致残。 (二)原因分析: X年X月X日当天X站有降雨,站区泥泞,调车长XX在作业中违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的规定穿雨鞋作业,在机车运行中移动位置时没有站稳抓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各站长要按规定在调车作业时到现场盯控,卡控作业的关键点,消除安全隐患。 (2)在调车作业中作业人员要按照《人标》、《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中的规定,按规定着装,在作业中一定要抓稳站牢。特别是在作业中不要分心,不要偷懒,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三、X站“1.22”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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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49322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时刻提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总量仍然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违法导致。“全国交通安全日”(2012年12月2日)来临之际,陕西省公安厅交管局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012.10.7 青银高速山东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2012.8.31 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2012.3.13 四川马尔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3月13日12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驾驶人王千驾驶川U20777号金龙大客车从成都驶往马尔康县,该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行至马尔康县境内317国道295公里加138米一连续下坡且转弯处,翻坠于垂高65米的山沟下,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2012.1.4 沪昆高速贵州黔南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月4日18时30分,安徽省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杨献辉驾驶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7人,其中包括4名儿童),从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沿沪昆高速公路行至1765公里加500米处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裕民大桥路段,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及对向车道路侧防护栏,翻入路边垂直高度8.8米下水沟中,造成18人死亡,39人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日1月172014年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依然多发。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以警示社会,引起关逐案剖析事故教训,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文明、“带”血的教训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2012.8.31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时8488月31日2012年自西沿连霍高速公路(G30)27人),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翻至道路右侧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向东行驶至784 15人受伤。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 二、教训与启示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使)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座椅靠背、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5000年挽救超过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51安全法》第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月1输部明确要求,7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但40%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车辆左前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全带,大部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必然会大大减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少伤亡人数。车毁人亡痛惊心违法装载危险品 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2011.7.22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43322日时72011年月,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人)(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K08596页6 共页1 第 日月172014年1 客车起火燃烧,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115米处,路938公里加人受伤。人死亡、6造成41 二、教训与启示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38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41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第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此次事故中,张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的有关规定。鲁K08596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内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车辆运输旅客的,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

交通事故12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模板

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十二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归根结底是人、车、路、环境四个方面的因素失去平衡所造成。一般情况下,汽车驾驶人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人违法负有直接责任的约占70%,而行人和乘车人的责任只占20%。下面结合事故案例,综合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一、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并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疲劳驾驶车辆;酒后或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驾驶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车辆时吸烟、接打手机、饮食、攀谈(精力不集中)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动作;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等。 1.违法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首要因素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显示,约50%-60%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酒后驾驶造成的;有20%的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服用药物不当造成嗜睡引起的。 (2)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理及心理因素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化学名称为乙醇)。而酒精对人体各种器官都有损害,是一种原生质毒物麻醉剂。它作用于高级神经中枢,当人脑及其他神经组织内酒精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后,中枢神经活动便逐渐迟钝并延及脊髓神经,先使人的判断力发生障碍,而后四肢活动变得迟缓。具体影响如下: ①反应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对外界刺激反应迟缓。例如,驾驶人在没饮酒的情况下发现前方出现危情况,从视觉感知(眼看到)到采取紧急制动的反应时间约为0.7s,饮酒后反应时间则要延制至1.4-2.1s,同速下的制动距离随之延长,肇事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据报导,驾驶人醉酒状开车,则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②视觉机能降低。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于50mg/100mL时,其色觉和视野等视觉机能大幅度下降;当酒精浓度为200mg/l00mL时,颜色感觉能力降到不能正确发现和感知交通信号、标志与标线;同时由于视野范围减小,很多危险信息看不到,因而极易发生事故。 ③触觉和操作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其手、脚的触觉能力降低,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0mg/100mL时,操作能力开始受影响,

(2020年整理)铁路事故案例心得体会.doc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高于一切。违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却把人们唯一的生命夺走了。观看了《新乡桥工段安全警示片》,使我感受到“安全大于天”、“安全警钟长鸣”、“安全万事排最先”的深刻含义;感受到生命的珍贵和铁路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灾难。 当看到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突然消失,多少年迈的老人没了儿女,多少年幼的孩子没了父母,我的心久久无法平静。心中不由迸发了“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感想,作为一名铁路员工,这是我通过观看安全警示片后,深刻领悟到的工作原则。通过学习,再次强化了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工作中。 事故的主要原因都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一件件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现场不进行查勘,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诸上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看完警示片体会如下: 1.新任职工对规章不熟悉,不遵守《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在案例中,接打手机;违反“现场防护员需站在距作业地点5-10米范围内便于瞭望的地点防护”,在区间上下班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行走,在双线期间应面迎列车方向;以至于酿成悲剧; 2.防护作业时应该设置专职防护,防护员需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防护员不得临时随意调换,确需更换时,施工负责人需重新对防护员布置作业内容、安全关键点和注意事项。 3.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中执行力度缺乏,高处作业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酿成悲剧; 4.跨越线路时,“一站、二看、三确认、四通过”和“手比、眼看、口呼”制度执行不到位; 5.现场负责人不经确认、擅自下达作业指令,带领作业人员,提前进网,以及没有遵守天窗作业基本防护要求。 总之,这几起事故的发生是和防护人员失职、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没有起到监督提醒和负责的态度、作业人员对规则规章的不熟悉不遵守有关,导致了认识上的差异,酿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落实到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2.车间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反对违章作业,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

各类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内容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

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6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似乎忌

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各车间、站: 现将路局《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安监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车站结合实际,作要求如下: 1、结合车站当前开展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要将这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迅速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教训,营造浓厚安全宣传氛围。 2、要深刻吸取去年胶济线“4.28”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劝阻两违。 3、要认清当前安全严峻形势,牢牢把握劳动安全、调车、施工等安全重点关键,针对季节性变化对安全工作带来的影响,做到预防在先,统筹兼顾,各项工作措施抓早抓实,确保车站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北郊站 2009年5月4日 附件: 急件

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安监函〔2009〕9号 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段: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时隔一年,我们整理了近年来因营业线施工组织管理不善、违章蛮干或无计划施工、检修作业及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导致的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各单位结合深入贯彻执行《上海铁路局局长1号令》,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引以为戒,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天窗修”制度,坚决做到“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确保全局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全国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横穿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0年6月上旬,适逢中午放学时分,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学学前班的6岁男生杨某,随爷爷一起走出了学校的大门。途中,杨某偶遇母亲在马路对面召唤,于是挣脱了爷爷牵着他的手,向马路对面飞奔而去。不料,在刚刚跨进马路主路两-步,路的左侧突然飞驰来了一辆北京牌吉普车,将杨某撞倒并从他幼小的身体上碾压了过去。杨某当场死亡。 2011年元月,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陶某,与家人前往医院探望病人。在探望结束以后,陶某及家人步行回家。突然,马路对面传来了呼喊陶某名字的声音。说时迟那时快,陶某丢下家人飞奔着冲上了马路。结果被一辆路过的小货车挂倒并碾压,当场失去了幼小的生命。 2011年4月中旬,某小学一名一年级的女生陈某下午放学回家。为抄近路回家,陈某没有走过街天桥,而是从人行护栏的缺口处进入了行车道。突然从道路左侧驶过来一辆汽车,紧急刹车并使车尾横在了公路上。此时,道路的右侧又有一辆大客车驶过,两车相会当场将陈某夹在了中间,这一重大的冲击将陈某小小的躯体瞬间压成了肉饼。 2012年4月,一名7岁的小学男生王某,随着姨妈一起去上学。在被亲人送到车站以后,王某为了追赶公交车,突然从电车的车头部位穿过了马路。不料,刚刚跑出了两步路,王某就被一两疾驶而来的翻斗车撞倒,当场死亡。

二、在公路上玩耍时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0年6月的一个傍晚,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陈某在吃过晚饭以后,与几个同学一起在马路上玩耍。结果,突然冲过马路的陈某,被路过的一辆大货车的左前轮碾压过了右腿和头部,在送去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3月,又是一个傍晚,两名男生在公路上玩耍打闹。其中一名8岁的男生彭某突然奔跑着穿过公路,结果被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2012年8月,一名8岁的二年级男生赵某,随父母在公路边摆摊。当他与朋友在路上休息玩耍时,突然横穿通过了公路。最终,赵某的头部撞在了一辆大货车的后轮上,惨遭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扒车、挤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冬,某小学一年级男生刘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一辆大货车缓慢行驶。为搭便车,刘某就与另外一名同学一起扒吊在了大货车的脚踏板上。当车辆快驶到校门口的时候,两人准备跳下车去上学。不料,刘某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时年仅7岁。 2010年10月,一名男生在放学后搭乘客车,当车辆快要进入车站时,他提前扒吊车门,结果被众人拥挤于车轮下,碾压致死。 2011年2月,11岁的五年级女生李某,放学后在等车回家。当一辆客车驶来时,李某跟随着其他要搭乘车的大人们一起冲刺。幼小的李某挤不过强壮的成年人,最终被其他人挤倒在车右轮之下,当场碾压致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 案情: 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 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 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原告于2011年11 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 XXX保险有限公司青 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 元、误工费1 4870元、护理费2 739元、伙食补助费420 元,共计100773.9 元。 评析: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 “L5/6 ”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 双侧椎弓崩解、腰4/5 椎小关节退变、腰4/5 椎间盘后移。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 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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