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
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
六、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七、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八、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33)
九、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36)
十、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39)
十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43)
十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47)
十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50)
十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 (54)
十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5项) (58)
十六、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6项)(61)
十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64)
十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项) (71)
十九、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76)
二十、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78)
二十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 (82) 二十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96)
二十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 (99)
二十四、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101)
二十五、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105)
二十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1项) (108)
二十七、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113)
二十八、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118)
二十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122)
三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126) 三十一、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
三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三十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171)
三十四、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183)
三十五、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185)
三十六、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186)
二十七、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187)
三十八、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190)
三十九、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193)
四十、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 (196) 四十一、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201)
四十二、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205)
四十三、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3项) (208)
四十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4项)(213)
四十五、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219)
四十六、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222)
四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225)
四十八、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227)
四十九、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229)
五十、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232)
五十一、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项) (234)
五十二、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236)
五十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243)
第三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246)
五十四、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项) (246)
五十五、强迫劳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 (254)
五十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258)
五十七、非法侵入住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261)
五十八、非法搜查身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264)
五十九、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1款)(267)
六十、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 (272)
六十一、威胁人身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 (274)
六十二、侮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276)
六十三、诽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281)
六十四、诬告陷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项) (285)
六十五、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 (288) 六十六、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291)
六十七、侵犯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 (293)
六十八、殴打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295)
六十九、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298)
七十、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301)
七十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304)
七十二、虐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l项) (305)
七十三、遗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项) (311)
七十四、强迫交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317)
七十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323)
七十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327)
七十七、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333)
七十八、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339)
七十九、诈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355)
八十、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361)
八十一、抢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364)
八十二、敲诈勒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369)
八十三、故意损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372)
第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374)
八十四、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374)
八十五、阻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379)
八十六、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386)
八十七、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390)
八十八、招摇撞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 (395)
八十九、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399)
九十、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408)
九十一、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 (416)
九十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422)
九十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425)
九十四、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428)
九十五、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430)
九十六、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434)
九十七、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438)
九十八、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441)
九十九、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447)
一百、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454)
一百零一、不制止住宿旅客带人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456)
一百零二、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458)
一百零三、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 (461)
一百零四、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465)
一百零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469)
一百零六、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474)
一百零七、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481)
一百零八、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l项)(485)
一百零九、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488)
一百一十、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493)
一百一十一、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498)
一百一十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l项)(500) 一百一十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504)
一百一十四、提供虚假证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506)
一百一十五、谎报案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508)
一百一十六、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510)
一百一十七、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514)
一百一十八、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521)
一百一十九、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1款)(528)
一百二十、偷越国(边)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2款)(534)
一百二十一、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544)
一百二十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2项)(550)
一百二十三、偷开机动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1项)(556)
一百二十四、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560)
一百二十五、破坏、污损坟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564)
一百二十六、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567)
一百二十七、违法停放尸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569)
一百二十八、卖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572)
一百二十九、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581)
一百三十、拉客招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586)
一百三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588)
一百三十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594)
一百三十三、传播淫秽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605)
一百三十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1项) (615)
一百三十五、组织淫秽表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620)
一百三十六、进行淫秽表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623)
一百三十七、参与聚众淫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 (625)
一百三十八、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2款)(627)
一百三十九、为赌博提供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630)
一百四十、赌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636)
一百四十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647)
一百四十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650) 一百四十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3项)(653)
一百四十四、非法持有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662)
一百四十五、向他人提供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667)
一百四十六、吸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3项) (671)
一百四十七、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4项)(675)
一百四十八、教唆、引诱、欺骗吸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680)
一百四十九、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684) 一百五十、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l款)(689)
一百五十一、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691)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拟写人:赵召永11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三 (2011年基本级考试复习重点) 执法资格考试治安管理处罚法 (135题) 一、判断题(共43题) 治安调解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这两种行为。(×)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5、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接受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6、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7、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解。(×) 8、赵某寻衅滋事将王某打成轻微伤,对此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9、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制造噪声、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0、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1、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侮辱、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2、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1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处罚的种类 14、对容留卖淫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15、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典当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1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可以单独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17、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范畴。(×) 收缴、追缴 18、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1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 20、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查获的倒卖的有价票证,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第一部分、该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 1、提高了法律的层级。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见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而且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基本法,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地位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利于执法,也体现了我国对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视。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将加大治安管理的力度。 2、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公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执法上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内容。在该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方面,明确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处罚方面,首先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对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最后,该法以专章的形式,严格规定处罚程序,制定执行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为私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体现了法制的统一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增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性,便于操作执行。 第二部分、对法律条文做以下具体分析 1、总则部分,共计9个条文;分别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处罚的对象、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处罚程序、原则、主管部门以及治安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等方 面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有关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 义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第一部分:总则、处罚种类和适用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B )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 )。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C )的有关规定。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行政复议法 C、行政处罚法 D、公安机关内部文件 4、以下(D )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 )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6、治安案件的管辖由(A )规定。 A、国务院公安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C )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8、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C )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D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10、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 )。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以案说法讲稿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内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012年12月21日,萧某因犯抢劫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2013年1月25日起,萧某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萧某没有珍惜大好的改造机会,两次吸毒被查获;2013年12月3日,萧某在酒吧吸食毒品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14年1月17日,罪犯萧某又因尿检呈阳性,被当地公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当地司法局经考察认定,社区服刑人员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且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
社区戒毒,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吸食毒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人员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需执行。() 4、胡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可以裁决罚款5000元并处警告处罚。() 5、受治安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6、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7、治安管理处罚中派出所做出的警告处罚,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8、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予以收缴。()9、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再执行。()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1 、对怀孕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1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法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4、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从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布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15、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包括扰乱停放在车库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17、鉴定人鉴定后,写出鉴定意见,应当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18、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19、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合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如果其各项罚款处罚的总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20、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A、2日 B、24小时 C、3日 D、12小时 2、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12、24 B、6、24 C、8、24 D、24、48 3、下列物品中,公安机关可以追缴的是()。 A、管制刀具 B、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C、毒品 D、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他人的工具 4、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A、50元 B、200元 C、500元 D、1000元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主讲人:川店司法所所长李正学 同学们: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应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二、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 第三部分:处罚程序、执法监督 一、单选题 1、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刑法、( C )的有关规定,将需要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A、治安处罚法 B、行政处罚法 C、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C )。 A、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B、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C、进行调查 D、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拒不提供证据的知情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采取强制措施 B、进行训诫 C、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员(A )停止案件调查。 A、不应 B、应当 C、可以 D、暂时 5、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D )。 A、有效 B、无效 C、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D、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6、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A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7、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 B )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A、主要负责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法制部门负责人 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32小时 9、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 B )。 A、被传唤人所在单位 B、被传唤人家属 C、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D、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10、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不满( C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A、12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11、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应当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B、应当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程序部分) (程序部分) ◆总则部分 治安处罚法修改的必要性:一是很多的行为没有处理的法律依据:二是处罚的种类少、幅度小;三是处罚的程序简单;四是与其他的法律规定不衔接,特别是与刑法不相衔接。 本法被很多人称之为"小刑法",本法第一章规定的总则加上第二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用相当于《刑法》总则部分,对整个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适用何种处罚,适用何种幅度的处罚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法的第一章总则部分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内容,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了法律的立法目的,政府的责任及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处罚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治安案件的调解。第一条在规定立法目的时,创造性地作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规定,在其他非组织性的法律中是没有的。这里的"规范"在整部法律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一是体现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设定上,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具体得多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被很好地进行了一次规范;二是在处罚程序上,规定了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三是本法的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执法监督,这更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没有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用法律规定了应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对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本法第二条对法律适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界定,这里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有个准确全面的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性,即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是不够刑事处罚性,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四是应受处罚性。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法第三条就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法律作了规定。这里的"治安管理处罚"是广义的,不仅限于依照本法规定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包括其法律规定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治安和公共场所安全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是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的"中国领域内"是指全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也包括外国驻华的使领馆内(2001年8月1日公安部对山东省公安厅作了一个批复)这里要注意未经使领馆同意不得入内。该条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领使人员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第一款规定的罚过相当原则和第二款规定的公开公正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但行政处罚法中作了规定,是吸收处罚法所确立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是本法所新确立的原则。第三款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就有的原则,被新法吸收过来,既是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也是实施治安处罚的原则。 第六条是规定了政府的责任。 第七条是规定了治安管理的主管和管辖。明确了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门,具体的管辖分工授权给了公安部作出规定。主管是指在政府各部门或者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进行的一次分工,确定一个违法行为由哪个国家机关或者政府的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和查处;本法第二条、第七条对主管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治安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管辖是指在一个主管部门内部进行的又一次分工,要明确到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由哪个具体的机关或者具体的办案部门进行处理,如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应由同一级的哪个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在一个公安机关内部由哪一个办案部门进行承办。本法就此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本法的第七条规定,这要公安部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仍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以违法行为人承担为原则,以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补充。只有在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监护人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还要注意一点是
小学生法制课讲稿 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和大家第一次见面,感到非常高兴。如今同学们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越来越强,这对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是一件大好事。法制教育这个话题不仅仅是对你们,而是对所有的人是一生都应该不断学习的一门课程。 现在我要讲的是在学习、生活中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 1、学会拨打110电话 拨打110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最好用普通话,向值班民警说明发生了什么案件以及案发的时间、地点、情况、有什么要求等。但是,不能轻易拨打110电话,一般的并非紧急的情况,用不着拨打110,应该采取其它适当的办法处理。如果视拨打110电话为儿戏,随意拨打,必然扰乱公安部门的工作;乱拔110电话,谎报"军情",还会受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5条,要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防盗常识。 自行车防盗。新车使用前,要做好上牌登记,未上牌登记的车辆比较容易被犯罪分子看中,因为比较容易转手卖掉。在原有车锁的基础上加装质量较好的车锁,并注意在停放时把车辆与固定物体连在一起;外出时要记得把自行车停放到有人看管的停车点,放学回家后要
将自行车及时锁入车库,不要随意停放。 背包防盗。徒步行走时,尽量将背包背在靠近人行道内侧的肩上或者斜背,防止犯罪防止顺手抢夺;对于放在自行车车篓中的背包要把背包带子缠绕到车把上,减少被偷、抢的可能;对于一些使用手机的同学,尽量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 3、防骗常识。 若你在马路上行走时,有人告诉你有一笔外币或者“金元宝”等“文物”和你兑换,千万不要相信;在马路上看到有一伙人向你推销所谓“名贵药品”,应该赶快报警,这些人极有可能是骗子;有人向你兜售易拉罐中的奖牌,一定不要相信,还有一些人以“神医治病”等说法行骗也要注意。近几年来,我们警察破获了很多案件,有一个被害人甚至被骗现金十二万,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牢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学习文化知识就是要防止愚昧,防止上当受骗。不要做书呆子!不要等到吃堑才长智,要善于汲取别人的教训。 4、在校内有人向你强要钱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也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校外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他钱,给他烟,或是要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说"以后见你一次打你一次!"他敢在学校里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