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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研究会规定

生产经营研究会规定
生产经营研究会规定

X X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研究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生产经营研究会旨在增强全体员工的责任心和研究创新精神。在会议中,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

第三条种类

生产经营研究会分部门研究会和企业研究会两种。在各部门研究会表现突出者,参加企业研究会。

第四条研究课题

原则上,与会者每人选择一个课题。同时也允许多人联合研究一个课题。但最终决定权在会议组织者。

第五条时间

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研究会。各部门研究会定于3月和9月;企业研究会定于5月和11月。因业务关系,上述时间可以变更。变更后应事先通知。

第二章部门研究会

第六条目的

以研究会的形式,组织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职工的研究能力,集思广益,解决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为企业未来发展献计献策。

第七条组织

部门研究会原则上由主管部长组织和主持全体职工参加。因故不能出席者,要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上级批准。召开时间由主管部长决定。

第八条形式

研究会的形式,主要由发言者向主持人提出题目,发表观点,其他与会者提出问题或参加讨论。为高研究效果,会议组织者应事先指定一人或几人作重点发言。重点发言者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以由他人代读书面发言。

第九条会议时间

部门研究会时间一般定在2小时左右。

第十条审查员

在研究会中,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审查员,负责归纳整理会议纪要,审查各项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奖励

经会议有关人员的审核评定,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予表扬奖励,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成果推广

研究会结束后,各部门对有推广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要组织实施。

第三章企业研究会

第十三条目的

部门研究会获奖者或表现突出者参加企业研究会,以此推动全企业的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先进,带动全体。

第十四条资格

参加企业研究会的人选,由企业领导的专门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十五条奖励

对企业研究会中成果优秀者给予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奖励形式包括奖金、板报或企业内部刊物宣传等。

第十六条会议成员

全体职工参加,因故不能出席者参见第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成果推广

对企业研究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审查机构评审后,须在企业范围内推广实行。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

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考试题

《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1.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下列表述中不准确的是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A)发展。 A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B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D提升经济发展速度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A),坚持安全发展。 A以人为本 B安全第一 C安全为了生产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C)的方针。 A 安全第一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C)建设。 A信息化 B制度化 C安全生产标准化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B)等内容。 A绩效标准 B考核标准 C奖惩措施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C)的落实。 A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B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C安全生产责任制

7.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B)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A资产重组 B安全生产 C产品更新 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B)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A单独 B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 C交由劳务派遣单位 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C)《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 A部分享有 B视同享有 C享有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对(C)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A人业人员 B人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C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1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A),方可上岗作业。 A相应资格 B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C执业证书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B),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在外埠洽谈工程,应先到外施部登记,经外施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分管外施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 第十条市场发展部、外施部不得重复签发使用介绍信审批单,应对签批的介绍信逐一登记,并跟踪检查洽谈进展情况,每月分析汇总后向总经理室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当同一工程项目出现集团公司内部几家单位同时联系时,由市场发展部根据各子、分公司专业、能力、任务等情况推荐一家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该单位负责具体洽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接承接的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三规考试题(卷)与答案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

懂规、学规、践规试题及答案(部分试题,系统随机出题,每次都会更新部分试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D)。A.测试证书B.检验合格证C.安全使用证D.型式试验合格 2.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C)。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3.厂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B)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B安全检验合格 4.在用厂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C)。A.3个月B.6个月C.一年D.两年 5.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C)。C.特种作业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A)。 A.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7.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其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A)个学时。A.8B.12C.16D.24 8.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C)进行一次。A.每天B.每周C.每月D.每季度 9.当压力容器年度检查与(A)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进行安全检查。A.定期;不再 10.特种作业操作证在(C)围有效。A.属地B.发证部门所在地C.全国D.户口所在地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C)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C.县级以上 12.单位的(A)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A.主要负责人 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C)年。C.3 14.仓库应当确定(C)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C.一名主要领导人 15.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C)类。C.五类 16.关于公共娱乐场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C.冬天时,安全出口处可以设置门帘、屏风等遮挡物 17.消防安全例会应由(C)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C.消防安全管理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9-3-1)13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的发展,结 合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经营 一.项目部的设立。项目部组成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公司在职员工设立,要明确项目部负责人,由项目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负责人对法人直接负责。对于以前未加明确的项目合伙人,可在此文件下发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管理与经济总责。公司对项目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 项目部在上缴公司管理费的同时还应完成本项目部成员的年度支出,该笔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计算后从进款中直接扣除。 二.合同的签订。对于各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领导逐一审批,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 材料、劳务等项目内采购合同,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签署,也不得印盖公司印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账资金统一进到公司账户上,然后由院财务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拨付给公司各项目部账户,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给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

项目财务管理。 四.各项目部承接的工程,由各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其相对应的职责。 第二条:项目管理 一. 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所有公司印鉴及证件、仪器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不得未经容许私自制作、刻印公司印鉴、证书。 二.实行项目备用金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及付款情况,由项目 部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及还款时间表,报请公司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等工程款进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分批支付。原则上要先结算后付款。 四.资料整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特别是工程决算资料要及时交回公司财务,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余款的支付。 五.项目资料审批流程。 1、勘察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先提出勘察方案报送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完成勘察任务后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工程技术报告,报告签字人为:经理、审定人、审核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签字); 2、设计项目由工程负责人将图纸和计算书提交审核,审核后方可盖章。图纸签字人为:工程负责人、制图、校对、审核、审定,图纸会签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在完成盖章后向办公室归档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 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有关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后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 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 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 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规定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准入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和改造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建项目的准入条件及管理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执行。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 (一)产品质量 1.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

量事故。 2.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199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固体废弃物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新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企业所在地区如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同时符合地方标准的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企业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重点,进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的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参看: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X X X X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 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等, 力,安全培训由项目部负责,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二章培训种类、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三类人员是指:A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法人、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B类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C类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安全总监、安全主管部门人员、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

参加“三类人员”考核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32小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 3.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 故教训。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本单位概况,施工生产或工作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岗位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以往的事故教训。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培训一次 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岗前安全培训 施工班组在每天上岗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教育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投产使用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相应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工作; 2.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待岗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知识考试试题(附答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知识 考试试题 单位名称:姓名:考试时间:考试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是() A.《劳动法》 B.《安全生产法》 C.《职业病防治法》 D.《道路交通安全法》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A.工序 B.工种 C.岗位 4.在()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A.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 B.新工艺、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 C.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 5.操作人员离岗()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A.一年 B.半年 C.三个月

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B.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A.危险作业 B.危险环境 C.危险设施或者场所 8.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起施行的。 A.2014年8月31日 B.2014年10月1日 C.2014年12月1日 9.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是:()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 B.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10.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A.隐患排查治理 B.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C.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1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的“预防为主”,是指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下列措施中,最能体现“预防为主”的是()。 A.追究事故责任,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B.建设项目“三同时”

生产经营预警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预警管理,及时监控原燃材料和库存产品 的异常波动,保障生产经营资金供给和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预警管理应对必须坚持时间性、效率性、协同性、程序性 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预警包括以下管理职能: 一、生产管理部为公司生产预警指挥系统的责任部门; 二、财务部为公司资金预警指挥系统的责任部门; 三、公司其他部门接受生产管理部、财务部的统一组织、指挥、协 调、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 预警标准及分类 第四条 公司原燃材料、熟料、水泥库存量预警按影响、危及正常 生产程度分为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具体划分见下表: 单位:吨 品 种合理储备黄色预警红色预警 水 泥100000150000210000 熟 料180000260000280000 品 种合理储备黄色预警红色预警 窑 煤880006240031200 电 煤22500128006400 石 膏1000070004000 铁矿石1200080005000 硅 石800050003000 镍 渣1275060003000 铝矾土1000080006300 水渣600042002100 混合材300002250010500 粉煤灰1000060004000 注:水泥含站台库存量 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五条 生产管理部根据每日统计数据监测各大宗物资、熟料、水泥的储量,核实后认定处于合理储备和黄色预警范围内,分别采取以下处置办法: 一、水泥、熟料库存量达到合理储备和黄色预警范围时: (一)立即与销售公司沟通未来几天的火运、汽运计划发货量,如计划发货量低于当期生产量,报告主管副总; (二)积极与销售公司协商,努力加大发货量,争取消除黄色预警; (三)组织、协调好铁运车间、物资管理部、相关车间、安泰公司等,确保装车、发运效率; (四)在日报表重点关注栏要加以说明,提请注意;同时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和汇报,尽快消除黄色预警。 二、原燃材料库存量达到合理储备和黄色预警范围时: (一)立即与物资管理部沟通未来几天到货量,重点把握窑煤、电煤、石膏、铁矿石等运距较远且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较大的物资,如库存量处于黄色预警范围时,要及时报告主管副总经理; (二)积极与物资管理部协商,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努力加大进货量,争取消除黄色预警; (三)组织、协调好铁运车间、安泰公司等,确保卸车效率,减少延时费; (四)在日报表重点关注栏要加以说明,提请注意;同时要电话沟通和汇报,尽快消除黄色预警。 三、每日上班时、下班前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当日发出(到货)情况,努力确保黄色预警得到消除。 四、采购资金问题由财务部按程序向集团公司和销售公司提报急需资金报告。 第六条 生产管理部经测算和核实后,认定大宗物资、熟料、水泥其中之一储量处于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范围时,须立即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并采取以下办法: 一、采用书面和电话两种形式立即向建材投资公司汇报,请求帮助协调解决; 二、做好公司内部各部门的组织与衔接工作,确保装、卸车效率; 三、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措施的人员、物资准备工作; 四、采购资金问题由财务部按程序向集团公司和销售公司提报急需资金报告。 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经测算和核实后,认定大宗物资、熟料、水泥其中之一储量处于红色预警以上范围时,须立即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并采取以下办法: 一、采用书面和电话两种形式立即向建材投资公司汇报,并日日沟

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进**集团的稳健发展,整合集团资源,拓展集团业务,完善集团及各公司的管理制度,储备优秀的管理人才,解决集团及各公司现存及潜在问题,设立**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性质 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是经营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委员都须遵照执行的指导性经营管理规范。 第二章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委员会制度 委员会是公司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是公司规范管理,发掘和储备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委员会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公司每年实施集体管理和集体决策的重要形式,也是寻找各公司高效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 第五条委员会常务会议 委员会常务会议是委员会的具体议事机构,负责集团日常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执行。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设置宗旨 设立经营管理委员会,通过集体管理与集体决策的方式对公司目标、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干部选拔等重大经营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归属感;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第七条职能 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目标、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干部选拔等重大经营事项,常务会议负责推动目标的实现,组织与调动人力、物力资源,把全体会议上的决议贯彻落实,最终转化为公司的生产力。 第八条会议时间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常务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均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议事规则及会议主题 委员会会议的研究、讨论和审议活动实行集体决议,必须依据以下规则进行。 1、每个委员必须就议题作简短发言,阐明自己的观点。然后展开讨论活动。 2、与会者只要不脱离议题,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意见。但出于会议时间的考虑,主持人可中断发言或采取限时发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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