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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帘轨道合同

青岛涵碧楼酒店样板间窗帘轨道采购合同

甲方: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格宁斯窗饰(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

甲方:青岛鼎林臵业有限公司

乙方:格宁斯窗饰(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精益求精、精诚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青岛涵碧楼度假酒店项目样板间电动窗帘轨道系统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青岛涵碧楼度假酒店

2.工程地点:青岛经济开发区东环岛路张屯嘴

二、合同承揽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甲方确定的方案安排酒店样板间电动窗帘轨道系统的生产供货并承担甲方指定窗帘布料的二次加工及现场安装工作。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实际使用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及甲方实际使用地的环境条件,并为甲方提满足甲方实际使要求且适用于此环境的产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三、合同标的物要求:

本合同标的物(Silent Gliss 5200系统)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及甲方现场实际使用要求,静音指标必须达及以上标准。消防要求(若有)必须达到合同或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要求。

四、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陈柏宏158********

乙方联系人:

五、合同价格说明:

1. 本合同总额为¥29541.00元(大写贰万玖仟伍佰肆拾壹元整)。本合同标的物价格明细详见(附件一),本合同标的物配臵明细详见(附件二)。

2. 本合同为总价包死合同,至合同结束,本合同总价不再调整。

3. 本合同价格已包含本合同标的物的生产、运输、装卸、组装、安装、窗帘布加工、检验、保险、税金等所有为实现甲方现场实际使用要求而可能产生的费用。

4. 本合同价格为乙方已考虑到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引起价格变动的因素,价格变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的增加、材料价格的浮动、机械费用的增加、制作难度的增加、生产时间及次数的增加,运输及包装成本的增加现场组装成本的增加等一切可能影响成本增加的因素。并认可执行此价格。本合同价格不因上述原因而调整。

六、供货期限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经甲方盖章确认后,乙方应立即组织生产,并于7天内生产完成。乙方生产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支付合同总款额的30%作为定金。甲方支付定金后6天内乙方必须将合同标的物(含窗帘)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至达到甲方使用要求。

2.乙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付至合同总款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3.乙方请款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4.乙方发票应在请款当月5号前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当月30日前付款。

七、甲方权力及义务:

1. 甲方权利

1.1甲方根据现场情况有权调整乙方供货及现场安装的时间,乙方需积极配合。但甲方调整不得违背合理工序所必须的时间要求。

1.2甲方认为有必要调整或更换乙方产品系列或配臵的,乙方应积极配合,若变更后的价格与本合同价格相同,则按本合同价格执行,若变更后的价格与本合同价格不同,则双方另行协商价格,但其他条款仍按本合同执行。

1.3甲方有权另择窗帘加工厂商,乙方不得异议。

1.4当乙方不执行或只执行部分合同条款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款额50%的罚款作为违约金外并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甲方另行发包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1.5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供产品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按合同要求进行调换。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义务

2.1甲方应及时准确的将相关资料及信息传达至乙方,以便乙方能够

及时准确的进行相关工作。

2.2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为乙方办理款项支付,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若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乙方说明沟通。

2.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安排人员对乙方产品进行验收,甲方不得无故拖延验收。

九、乙方权利及责任

1.乙方权利

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以便乙方相关工作的进行。

1.2乙方根据合同标的物使用现场的实际情况,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设计深化建议及合同标的物材质建议。

1.3若因甲方单方面调整方案且未通知乙方,从而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相应补偿。

2.乙方责任

2.1合同生效后,本合同标的物必须由乙方工厂生产,并由乙方工人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工作,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物的生产及现场工作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需支付合同总款额50%的罚款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2.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生产,若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则乙方必须立即整改至符合合同要求。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供货期延误的,乙方必须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

任且供货期不顺延。

2.3窗帘布料的样品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乙方必须严格按样品验收,若窗帘布料生产厂家提供的布料与样品或甲方要求不符,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联系布料厂家更换。否则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4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安排人员到乙方工程参与布料的验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向甲方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2.5若在布料加工、运输、安装过程中因乙方工作失误而导致布料的损坏或无法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的,则由乙方及时重新采购同厂家、同品质、同系列的布料,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及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2.6乙方在生产及供货前必须自行充分了解甲方使用地当地的法规、技术及环保等要求。乙方必须保证所生产的产品满足甲方使用地当地的法规、技术及环保等要求,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所供产品不符合当地的法规、技术及环保等要求的,乙方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并及时整改,若因此而影响甲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2.7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供货延期或现场安装完成时间延误,则每拖延一天交纳1000元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依此类推。

2.8乙方所供产品必须附带出厂合格证、所用材料的检验报告等资料,资料不齐,甲方有权拒收。

2.9若乙方产品或所用材料需要在使用地当地复检,则复检的相关工作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10若有必要,乙方应派人进驻现场,协助相关现场工作,乙方不

得推诿。若产生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2.11乙方产品(含窗帘)在正式移交给甲方(乙方产品运至现场后由乙方人员按甲方要求安装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前,其产品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若出现损毁,乙方负责更换或修补,费用由乙方承担。

2.12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款额50%的罚款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2.13由于乙方设计错误或产品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2.1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及相关商业机密透露给第三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

2.15因乙方产品原因导致的造成合同标的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名誉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赔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16甲方需要乙方整理及提供相关资料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因此而向甲方索要费用。

十、现场管理规定:

1.乙方现场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并佩戴安全帽等防护器具。未经甲方或现场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乙方的人员、

设备的安全由乙方负责,若出现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失窃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现场人员若有违反现场管理规定者,甲方每发现1人次处罚乙方2000元,该罚款直接从乙方合同款中予以扣除。

3.乙方应合理安排现场施做工作,不得影响现场其他单位工作的进行。若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不得擅自施工。

4.乙方运至现场的产品(含窗帘)若需要现场保管、二次搬运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可以予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5、若因乙方现场施做而导致现场其他工程已完成品的损毁,则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赔偿费用及责任。

十一、产品质保约定:

1.乙方产品质保期限为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满一年。保质期内乙方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都负责免费维修及更换。

2.质保期内若乙方所供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都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在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的12小时内维修完毕达到甲方使用要求。

3.若乙方人员无法通过现场维修解决问题,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负责更换完成,将新品运至现场安装完毕达到甲方使用要求后再将问题产品运回。

4. 乙方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维修完成或乙方无力维修及或更换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费用从预留于乙方的质量

保修金中抵扣。

5.保质期后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仍负责按保质期内的约定时限进行维修及更换,乙方只收取相关的成本费用。

6.产品质保联系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

1.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5.如果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十一、附件:

1.合同附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附件一:合同标的物价格、数量明细

3.附件二:合同标的物配臵明细表

甲方名称(盖章):青岛鼎林臵业有限乙方名称(盖章):格宁斯窗饰(上海)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青岛开发区阿里山路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33号东方维京

大厦19楼A1室

邮政编码:266555 邮政编码:2000336

电话:0532-******** 电话:021-********

传真:0532-******** 传真:021-********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419143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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