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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

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 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 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 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0.9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

养老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老年康复中心可研报告 第一章项目概况 (1)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7) 第三章项目建设地址 (10) 第四章设计方案 (12) 第五章工程建设方案 (14) 第六章节能方案 (16) 第七章环境影响评价 (19) 第八章土地利用 (22) 第九章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23) 第十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 (25) 第十一章项目招投标 (28) 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措施 (29) 第十三章财务评价及社会评价 (30) 第十四章结论 (34) 第一章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简介 老年护理院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 3、经营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饮食、健康护理等,以及拥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4、项目选址 二、建设背景 1、社会背景 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高层论坛”上获悉:“十一五”期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60岁以上老人将从2005年的1.47亿增加到2010年的1.74亿,老龄化逐渐显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的压力进一步加大。随着近几年中国老龄事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老龄产业发展滞后;老年人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条块分割、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老年群众组织建设不够规范,总体上来说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之一,据统计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为4214万,1996年第二次普查时为4243万人,1982年第三次普查时,达到7675万,1990年第四次普查时增加到9725万人。199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2亿,占总人口的9.76%。到2007年底我国老年人

养老院 申请报告

目录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 1.1项目名称与申报单位 (1) 1.2项目概况 (1)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 (16) 2.1发展规划 (16) 2.2产业政策 (17) 2.3行业准入 (18)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20) 3.1资源的分类及特点 (20) 3.2资源开发方案 (21) 3.3资源利用方案 (22) 3.4资源节约措施 (23)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25) 4.1设计依据及用能标准 (25) 4.2项目能耗分析 (26) 4.3节能方案 (28) 4.4节能效果分析结论和建议 (30)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分析 (31) 5.1项目选址与用地方案 (31) 5.2项目用地合理性分析 (31) 第六章环境影响分析 (32) 6.1环境现状 (32) 6.2环境保护标准 (32) 6.3项目对环境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32)

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36) 7.1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36) 7.2财务分析 (37) 第八章结论 (38)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与申报单位 1.1.1名称 xx蠡吾镇xx老年公寓建设项目 1.1.2 申报单位概况 xx蠡吾镇xx村委会 1.2 项目概况 1.2.1 项目报告编制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2007]1169号;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1.2.2 项目建设背景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开展了旨在改善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新民居建 设工程项目,随着项目的不断深入,切实解决了广大农民的住房困难、对推进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老年人问题同样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xx也和全国一样老龄化程度为10%以上。该县应保“五保”对象人数多,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不健全,已有的农村敬老院大部分由于年久失修,已成为危房,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加之一方面由于当初设计标准低,面积小,床位少,入院率低;另一方面,按要求应配备的浴室、食堂、供热设施、污水排放处理设施、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敬老院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敬老院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XX县人民政府: 根椐潜政办【2009】48号《关于印发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法的通知》精神,我镇决定在万岭村施沟组选址建设敬老院,义务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入院集中供养的鳏寡孤独人员,解决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靠。为此特呈报告,请求县政府给予批准ZZ镇敬老院建设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ZZ镇敬老院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1.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ZZ镇敬老院 (2)项目负责人:余永灿 (3)建设地点:ZZ镇万岭村施沟组 建设年限:2012年 1.2 编制依据及要紧资料 潜政办【2009】48号《关于印发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法的通知》、潜山县民政局民救【2009】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的通知》。 1.3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1.3.1 项目背景 ZZ镇辖13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全镇国土面积134.4平方公里,总人口10.189万。其中农业人口约5.9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5307元,是传统的农业乡镇。全镇共有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的五保对象302名。其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入院集中供养的鳏寡孤独人员近200人。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组织)的大力支持下,ZZ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镇社会福利事业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加快扶贫进程,但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基础薄弱及地点财力困难的制约,福利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进展一直滞后。要紧表现为应保五保对象人数多;现有农村五保户住房大都始建于六.七十年代,年久失修,房屋陈旧不堪,屋面渗漏严峻,大部分已成为危房;辅助用房面积小,大部分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这些差不多上目前迫切要解决的现实咨询题。为了更好的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提高其生活质量,保证其健康欢乐生活,镇政府依照福利事业现状和长远进展规划,打算在本镇双林村境内新建1所集收养、收治、康复、防治为一体的多功能、社会化、开放式农村敬老院,其要紧工作职能是收养镇辖区内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打算将其建设成为一所设施齐全、功能显着、环境优美的示范型社会福利事业窗口单位。使敬老院成为ZZ 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 1.3.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解决老龄化社会咨询题的需要。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称,一个国家老年人口系数达到10%以上(60岁以上人口)或7%(65岁以上人口)时,标志着那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年型。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3亿多,占据全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占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到21世纪中叶将超过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8%,即每4个人口就有一位老年人;又预测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数将从2000年的0.94亿(占总人口的7.3%)增加到2050年的3.34亿(占总人口的22.6%),我国已成为老龄化速度最快,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有2360多万老年人我独守空巢。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来临,老年人咨询题已成为一个世界咨询题,同样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咨询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ZZ镇老龄化程度达到10%以上。新建农村敬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民政部令第48号》解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老年护理医院运营管理框架方案

老年护理院运营方案大纲

目录 第一部分:老年护理院市场分析与创办流程。。。。。。。。。。。。。。。。。。。。。。。。。。。。第二部分:老年护理院的机构设置。。。。。。。。。。。。。。。。。。。。。。。第三部分:老年护理院管理定位及运营策略。。。。。。。。。。。。。。。。。。。。。。。第四部分:老年护理院的运营管理重点。。。。。。。。。。。。。。。。。。。。。。第五部分:运营阶段划分。。。。。。。。。。。。。。。。。。。。。。。。。。第六部分:营销工作部署。。。。。。。。。。。。。。。。。。。。。。。。

第一部分老年护院市场分析与创办流程 随着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渐渐成为了社会的热点。强大的老年护理需求和专业护理人才的紧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显著不平衡的供求关系使老年护理专业在高校专业设置中应约而生。专业老年护理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减轻众多独生子女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提供给老年人一个健康的多元化养老生活。本文梳理了我国目前的老龄化现象,分析了老年护理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了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服务体系的不够完善、专业人才的严重匮乏等阻碍因素,最后提出了一系列的发展对策,指出发展我国老年护理专业是社会所需,前景广阔。 投资老年护理院的单位或个人先要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一份医院名称的表格,进行医院名称预先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①身份证(有合伙人的还需持股东的身份证明); 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有合伙的还需全体投资人签署)。 在具备以上条件时接着去卫生部门审批出《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然后去当地工商部门进行领取营业执照的核准,所需材料如下: ①《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②本人身份证(有合伙人的还需持股东的身份证明); ③《公司章程》(有合伙人的还需全体投资人签署);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老年护理院建设标准

精心整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 等文 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四类。建设规模在200张床以下的可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专护部,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

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合理分区。 m2/床、41m2/

0.57 过 环保的 第二十三条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不应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乙类标准。 第二十六条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四层,垂直交通应设置医用电梯。

老年公寓设计规范及习惯(最新版)

1、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 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 宜小于400~600m2。 2、老人卧室宜设计阳台。 3、卧室面宽宜过大,最佳面宽范围是3900mm—4200mm。 4、每个护理单元应配置一定的洗衣、晾晒空间,工作人员操作流线布置应紧凑。 洗衣房宜上下对应,以服务电梯联系,集约流线。 5、洗衣间临近晾晒场地,宜配有叠储空间,也可作为开放的公共空间。 6、散步道的尺寸,宽度应保证一人与一辆轮椅并排同行,一般情况下不小于 1.8m。 7、在道路有高差或台阶出现的地方宜同时设置坡度不大于1:12的坡道。散步道坡 度一般不大于1:20。 8、轮椅回转空间——直径不小于 2.1m的圆。 9、老年人偏爱中低层住宅,希望一人一室,与朋友就近居住。喜欢中式园林 10、多层养老院宜每层设置餐厅,宜有适当分隔,室内照度宜充足均匀。 11、多功能厅的多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空间灵活划分、家具布置灵活变化、满足 多种停留方式。 12、广场设置:①离居住稍远或位于开窗较少的山墙侧 ②广场周围应有密集的绿化,或矮墙等设施 13、电梯旁适宜设置休息座椅。 14、浴室和更衣室应该灵活设计,在更衣室放置床或者躺椅,以便休息。 15、养老院的走廊空间宜开敞宽大,考虑进行多种公共活动的可能性。 16、公共厨房、开水房或洗衣房附近设置一个可供临时休息的小角落。 17、空间分割不用实墙,用家具,多用低矮家具。 18、医疗区包含日常交往功能。 19、护理站应注重视野开阔,附近布置座椅便于老人休息,并设置洗手台。

20、老人活动区尽量南向采光,满足温度、适度的需求。 21、考虑为老人配备小型公共厨餐厅。 22、考虑送餐流线简洁,餐厅中部空间开敞,便于展开活动。 23、食堂应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及气味串通。 24、走廊采光很重要,尤其是端头采光。 25、走廊灵活设置坐凳。 26、为了照顾轮椅老人开门问题,在门扇开启侧应留出不小于400mm的墙垛。 27、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 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cm。 28、窗下部留出一定高度的固定窗。 29、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 30、公共浴室向“小型化“”私密化“发展。 31、主入口尽量开放、亲切,消除空间的封闭感。 32、入口应用双层门,防风。 33、入口停车落客处保证有雨篷。 34、预留存放轮椅和雨伞的空间。 35、门厅内设置休息座椅和咨询服务台。 36、门厅应该选择进深小且开敞的方式。 37、门厅应该引入柔和的自然光,保证视线的通达。 38、公共空间划分活动空间宜多样化。 39、储藏间提倡小型化均布化,设置临时储藏的边角空间。 40、地面超过 1.5cm的高差就会影响轮椅的通过。 41、老人卧室尽量形成集中的活动空间,可与阳台连通。 42、卧室开窗开门避免通风死角,并远离电梯井,减少噪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 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敬老院养老院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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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2项目拟建地址 1.3项目规模 1.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5编制依据 1.6编制原则 1.7项目定位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2.1项目建设的背景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第三章地址选择与建设条件 3.1地址选择 3.2外部条件 第四章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 4.1建设内容: 4.2建设方案 4.3土建设计方案 4.4公建配套工程 第五章节能 5.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5.2工程项目节能措施 5.3节水 第六章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案 6.1环境影响分析 6.2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第七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7.1项目组织 7.2项目管理 第八章项目招标方案 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与工程管理 9.1项目建设期 9.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9.3工程施工与管理 第十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0.1投资估算依据 10.2投资估算范围 10.3项目投资估算 10.4资金筹措 第十一章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二章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三章结论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1.1项目名称 敬老院建设项目 1.1.2项目承办单位 边某某 1.1.3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某某市庆强公司建立于一九九二年,生产销售于一体,多年以守法经营,诚信销售立足于全国各地的橡胶防老剂销售之列,取得了效益的同时,为国家缴税千万余元。 1.2项目拟建地址 项目拟建地位于某某市庆阳唐户屯,太子河畔。 1.3项目规模 项目占地21亩,拟建三层砖混结构环型楼1栋,建筑面积6000余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餐厅1座,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00余平方米。活动场1000平方米。 1.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全部为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用地:项目占地21亩,拟建三层砖混结构环型楼1栋,建筑面积6000余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餐厅1座,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00余平方米。活动场1000平方米。 项目建筑面积:。

敬老院项目申请书

能源与建筑环境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基地化、品牌化”项目之敬老院 项 目 申

请 书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目录 一、活动的必要性分析------------------------------2 二、我协会对此类活动经验--------------------------4 三、队员守则--------------------------------------5 四、敬老院“基地化、品牌化”项目活动策划书--------6 五、往年活动新闻稿选------------------------------10 六、往年活动剪影----------------------------------14 七、往年活动外媒链接成果展------------------------19

一、活动的必要性分析 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10日发布《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指出,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加速发展态势,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到2050年,社会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 根据联合国最新的人口数据预测,2010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了12%,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平均水平,人口老龄化问题尚不突出。但是,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加速发展态势,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年均增长16.55%,204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达28%左右。在这30年里,中国开始全面步入老龄化社会。到2050年,60岁及以上老人占比将超过30%,社会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 就国际比较而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十分突出。根据OECD 的人口发展预测,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整体而言,在21世纪剩下的90余年里,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将一直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中国是在一个相对较低的起点,最终老龄化会超过日本,这说明中国老龄化具有速度非常快的特点。 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势必会同样增加社会对孤寡老人的担忧。而目前孤寡老人的生活大都无法自给,绝大多数的老人都选择了敬老院这一所谓的最好去处。而在敬老院的老人,常常会感到孤独、寂寞、

老年护理院建设标准

老年护理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 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 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四类。建设规模在200张床以下的可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专 护部,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养老结构体系与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1、规划养老结构体系 结合国其它城市经验和市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集中养老为支撑,是未来养老服务保障的主要模式。 在未来五年要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机构照料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以上三类养老方式的具体形式和容如下:?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 ?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 2、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2.1 养老设施分类 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MZ008-2001) 1)老年社会福利院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

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养老院或老人院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老年公寓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4)护老院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5)护养院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6)敬老院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7)托老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8)老年人服务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 工作简报 总第17期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2015年10月21 日 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贯彻厦门会议精神以“五抓五提” 推动社区治理创新上水平

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建住宅小区数量不断攀升,但是因新建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足,导致基层组织难运作、公共服务难覆盖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6个方面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二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解决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三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和建设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标准,由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和统筹规划,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同时为了避免个别开发商将楼梯间、高层、偏僻角落等充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现象,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以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 四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要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给予明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在设计图中注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严格审核把关,经审批同意的应依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不予审批,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

养老护理院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 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 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 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 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

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 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 19 ~23 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 床、400 床、300 床、200 床四类。建设规模在200 张床以下的可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专护部,规模500 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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