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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线人侦查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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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线人侦查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

作者:张冰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

摘要 2013年3月26日浙江杭州“5·19强奸致死案”的平反向社会暴露了我国刑事侦查行为中的种种弊端,本案中一个神奇的警方线人袁连芳成为酿成冤案的关键。如今,线人侦查作为技术侦查的手段之一,新修改的刑诉法已确立了其合法地位,而诱惑手段作为线人侦查方式中的一种,具有其特殊性。本文将从线人身份与诱惑方式两个角度切入,重点通过对不同诱惑侦查方式的探讨,简要论述线人侦查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关键词线人侦查诱惑侦查证据能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张冰茜,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33-02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程序对十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19强奸致死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对该案被告张辉、张高平侄叔俩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判决。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均指出,两被告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非法另行关押,两人的有罪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张辉的同监犯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有罪供述。无独有偶,在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案中,也出现了同监犯袁连芳采用类似的方法协助公安机关获取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正是这个神奇的线人促成了数起冤案。

刑讯逼供、欺骗、诱惑等违法取证行为是导致冤案的毒瘤。细致分析此案的始末,我们就会很容易发现,正是因为各种非法取证手段,才导致了冤案的发生。其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侦查机关居然利用同监犯袁连芳对两位无辜的公民使用暴力、引诱等方式获取有罪供述。袁连芳不仅是一个罪犯,他也是警方的线人;其取证的方式不仅有暴力,还有引诱。由此涉及到两个问题,即线人身份和诱惑方式,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也是辨析线人侦查与诱惑侦查的关键。

一、线人侦查与诱惑侦查辨析

新刑诉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在法律上已经承认了秘密侦查的合法性,线人侦查作为秘密侦查手段之一,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合法地位,但是对于诱惑这种方式,又显得比较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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