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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备选型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备选型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备选型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备选型

一、概述

众所周知,易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遇到火花、电弧或危险高温就会被点燃,会形成燃烧或爆炸。

石化和化工企业经济要加工和处理易燃性液体或气体,石化工业的原料中有相当多的品种是易燃性的,如常用的原料中的石油、天然气、氢气是易燃性物质;半成品中的烷类、烃灯化合物多数是易燃性物质;成品中的汽油、柴油等也是易燃性物质。这些易燃性物质在被加工、贮存的工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从管道、反应器、贮罐中逸出或漏出,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果当时现场有点燃源,就会形成爆炸。爆炸产生高温和冲击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由于上述特点,石化企业的防爆安全就成为企业的头等大事。为了防范这种工程爆炸,需在工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工程上采用的防爆安全措施一般分两类,第一类称为一次防爆措施,如建筑物的防爆设计,通风设施等。第二类称为二次防爆措施,如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等。这些措施都需要增加工程的投资,其设备费用、安装费用都高于普通电气产品,且平时的运行和维护都比普通电气设备难度大。如何在设计中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合理地按级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事关企业的安全和工程投资的合理。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如果对于一个炼油厂或其中的一个装置,由于它的原料、产品有易燃性物质,就把整个厂区或装置都认定为爆炸危险场所,是极不经济的,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易燃性物质的出现形成了一个潜在的爆炸性环境。所谓潜在的,就意味着它们并不是时刻出现的,有的出现频率高,有的出现频率低。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危险性大的场所和危险性小的场所。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危险场所进行的“场所分类”。分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统计学的原理,

按照场所中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存在的时间的长短,将场所的危险程度分类,以便按照危险区域类型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

我国从七十年代中期已经开始对防爆危险环境出现的或然率进行分极。如:七十年代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八十年代的《爆炸危险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3年发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 GBJ58-83和1992年发布的目前仍在使用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这此规程、规范,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等危险区域的划分及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危险性场所的分类,应由懂得易燃性材料性能、设备工艺性能的技术人员提出易燃性介质及其释放源;由懂得安全、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范,来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场所分类对工程设计很重要,为了尽量准确地划分区域,在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分的同时,还应参考以往的经济和行业的特点。既要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可靠,又要避免人为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而造成工程投资浪费。

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首先要查找和确定释放源,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然后还应结合释放源所在处的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一)查找和确定释放源

在每个工程项目中,每一台加工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等),其内部含有易燃性物料,就应视为潜在释放源,如易燃性气体或液体的排入口、取样点、泄漏的阀门等,都是释放源。该类设备中含有的易燃性物料不会向环境中释放的。如全部焊接的管道等,则不可视为释放源。在场所分类中,首先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确定释放源的等级。根据规范规定共分为三级:

1.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如:固定顶贮罐的上部空间和排气口;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气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的自由排气孔或其它孔口等。

2.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口。

3.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或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口。

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称为多级释放源。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分为0区、1区、2区。

首先根据工艺专业等有关专业提供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图和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然后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生产装置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属于2区,在设计中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时,应采取

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三)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除了按照规范条文的规定以外,还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易燃物质的泄出量;

2.释放速度;

3.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4.易燃液体的沸点 液体混合物初沸点;

5.爆炸下限;

6.闪点;

7.通风量;等等。

这些量的增加与减少都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大小有直接的关系。因这些量界定的因素较复杂。所以上述所列的影响范围大小的参数,只是采用了IEC规定,而该规定迄今为止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无具体尺寸可遵循。由于实际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布置等条件各不相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才能确保安全。具体划分尺寸见有关规范 G B50058-92

在区域划分中有两个场所要特别引起注意,一是装置区内的变配电所,应尽量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场所附加2区内的变配电所,设计中其室内外地坪高差应大于0.6m。二是加热炉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离炉子外壁1.5m内应视为非防爆区。

在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后,应对其结果画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作为在该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选型依据。

三、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在选择使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前,应首先明确以下内容:

1.燃炸危险场所环境的类别,是燃炸性气体环境还是燃炸性粉尘环境。不同的爆炸性介质其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通常在说的防爆设备大多指的是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如dⅡBT4、dⅡCT6等等,而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应为防尘结构 标志为D P,主要用于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或尘密结构 标志为DT,主要用于爆炸性粉尘10区环境和其它爆炸性粉尘11区环境。

2.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级别,即ⅡA、ⅡB、ⅡC。这是相应于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分极。其级别根据产生爆炸性气体的介质不同而不同,如丙烷属ⅡA、乙烯属ⅡB、乙炔和氢属ⅡC等。从ⅡA到ⅡC随着防爆电气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逐级减小而其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3.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组别或引燃温度。这是易燃性物质的气体或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从组别T1到T6随着引燃温度的降低,其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4.周围环境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要求。如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等不同环境条件,在防爆电气设备选型时应同时考虑。

在考虑以上几条基本要求后,可选择能满足要求的防爆电气产品。对有些必须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而其防爆要求又不能满足场所要求的时候,可采用正压通风的措施来达到防爆的要求。有关正压通风的具体要求详见国标G50058-92。

按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规定,各种防爆类型标志如下: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ia,ib

正压型p

充油型o

充砂型q

无火花型n

特殊型s

电气设备分为两类:Ⅰ类为煤矿井下用的电气设备;

Ⅱ类为工厂用的电气设备

如工厂用的隔爆型B级T4组:dⅡBT4;

工厂用的增安型B级T3一组:eⅡBT3。

四、结束语

有关爆炸危险区域环境内,除了爆炸危险区的划分、电气设备的选型等内容,还有许多不同于普通环境的要求,如电气线路的设计安装、接地系统的设计安装等都有特殊的要求,国家规范和有关设计手册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详细的介绍。文中所写内容纯属本人对规范的一些理解和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如有不当

制度上墙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基础管理 1、具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提示要求。不符合本提示的现有企业,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的,要停产整顿。 2、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预防粉尘爆炸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粉尘防爆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和防火防爆机构。 3、企业是本单位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企业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程度进行危险识别,定期进行评估。 5、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5)具体岗位和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6)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7、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粉尘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144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 划分(正式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

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 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 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 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与防爆电气设备的选

浅谈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镇海炼化工程公司褚利平 [摘要]本文利用作者在设计中运用规范的一些体会和设计工作中的一些经验,介绍了石化企业中,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需遵照的规范要求和如何在不同的爆炸危险区域中选用不同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关键词]防爆区域划分防爆电气设备选型一、概述众所周知,易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遇到火花、电弧或危险高温就会被点燃,会形成燃烧或爆炸。石化和化工企业经济要加工和处理易燃性液体或气体,石化工业的原料中有相当多的品种是易燃性的,如常用的原料中的石油、天然气、氢气是易燃性物质;半成品中的烷类、烃灯化合物多数是易燃性物质;成品中的汽油、柴油等也是易燃性物质。这些易燃性物质在被加工、贮存的工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从管道、反应器、贮罐中逸出或漏出,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果当时现场有点燃源,就会形成爆炸。爆炸产生高温和冲击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由于上述特点,石化企业的防爆安全就成为企业的头等大事。为了防范这种工程爆炸,需在工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工程上采用的防爆安全措施一般分两类,第一类称为一次防爆措施,如建筑物的防爆设计,通风设施等。第二类称为二次防爆措施,如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等。这些措施都需要增加工程的投资,其设备费用、安装费用都高于普通电气产品,且平时的运行和维护都比普通电气设备难度大。如何在设计中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合理地按级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事关企业的安全和工程投资的合理。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如果对于一个炼油厂或其中的一个装置,由于它的原料、产品有易燃性物质,就把整个厂区或装置都认定为爆炸危险场所,是极不经济的,显然也是不合理的。易燃性物质的出现形成了一个潜在的爆炸性环境。所谓潜在的,就意味着它们并不是时刻出现的,有的出现频率高,有的出现频率低。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危险性大的场所和危险性小的场所。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危险场所进行的“场所分类”。分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统计学的原理,按照场所中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存在的时间的长短,将场所的危险程度分类,以便按照危险区域类型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我国从七十年代中期已经开始对防爆危险环境出现的或然率进行分极。如:七十年代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八十年代的《爆炸危险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3年发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和1992年发布的目前仍在使用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这此规程、规范,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等危险区域的划分及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性场所的分类,应由懂得易燃性材料性能、设备工艺性能的技术人员提出易燃性介质及其释放源;由懂得安全、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范,来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场所分类对工程设计很重要,为了尽量准确地划分区域,在根据有关规范和规范划分的同时,还应参考以往的经济和行业的特点。既要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可靠,又要避免人为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而造成工程投资浪费。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首先要查找和确定释放源,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然后还应结合释放源所在处的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一)查找和确定释放源在每个工程工程中,每一台加工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等),其内部含有易燃性物料,就应视为潜在释放源,如易燃性气体或液体的排入口、取样点、泄漏的阀门等,都是释放源。该类设备中含有的易燃性物料不会向环境中释放的。如全部焊接的管道等,则不可视为释放源。在场所分类中,首先应按易燃物质的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新 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杜绝群体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的场所(区域或设施)。作业时人员众多,发生事故的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这些设施或场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伤害的事故。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害的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的生产单元、设施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伤害的生产单元、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重点危险场所的确定 第三条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和管理科室评审确定,安全环保处备案,列入该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由于重大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后消除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安全环保处修改制度。 第五条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重点危险场所的通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监督、检查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管理情况;组织审定公司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并更新《重点危险场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 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2区。 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采取排气通风等措施调整区域划分。 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示例:

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正式版)

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 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 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

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 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 能够整改的, 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 应制定防范措施, 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 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 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杜绝群体伤害事故得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与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得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得安全管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得场所(区域或设施)。作业时人员众多,发生事故得潜在得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这些设施或场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伤害得事故。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得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害得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得生产单元、设施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伤害得生产单元、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重点危险场所得确定 第三条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与管理科室评审确定,安全环保处备案,列入该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由于重大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得采用后消除得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安全环保处修改制度。 第五条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得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重点危险场所得通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监督、检查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对重点危险场所得管理情况;组织审定公司重点控制得危险场所并更新《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监督重点危险场所重大隐患按要求整改。各作业区确定本单位其它需重点控制得危险场所单独建立台账,制定作业区对危险场所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处及时论证危险场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得立项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危险场所得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人事企管处组织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相关资质得培训取证。 第十三条相关专业科室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得原则组织生产、设备、能源等专业管理制度得落实,及时组织设备消缺,按规定组织特种设备、防雷设施得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就是安全管理得责任主体,负责办法得贯彻落实及相关方得安全告知;按照相关制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 分 Orga nize en terprise safety man ageme nt pla nning, guida nee, in spect ion and decisi on-mak ing, en 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 n obj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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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 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 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附录 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附件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1、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火灾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指正常的开车、运行、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武装,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状态。 2、汽油和液化石油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应划分为1区。 3、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1):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划分为1区。 (2)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4.5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分2区。

注:采用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图1 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4、油罐车卸汽油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2): (1)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空间划分为0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和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划分为1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分为2区。

图2 油罐车卸汽油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5、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图3): (1)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划分为0区。 (2)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 的球形空间划分为1区。 (3)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2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分为2区。 注: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通气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之欧阳家百创编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欧阳家百(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要点提示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要点提示 本提示适用于具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包括粮食加工及储运、饲料加工、木材加工、轻金属粉末加工、煤炭储运、煤粉加工及使用、纺织、硫磺制粉、粉末静电喷涂等企业,不包括矿山、烟花爆竹和火药制造企业。 基础管理 1、具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提示要求。不符合本提示的现有企业,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的,要停产整顿。 2、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预防粉尘爆炸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粉尘防爆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和防火防爆机构。 3、企业是本单位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企业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程度进行危险识别,定期进行评估。 5、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5)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6)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7、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粉尘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油库加油站爆炸气体和火灾危险环境及区域划分(通用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油库加油站爆炸气体和火灾危 险环境及区域划分(通用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油库加油站爆炸气体和火灾危险环境及区 域划分(通用版) 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意义在于,确定易燃油品设备周围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范围,要求布置在这一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具有防爆功能,使可能出现的明火或火花避开这一区域。为了对防爆电气提出不同程度的防爆要求,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及区域划分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1.在大气条件下,有可能出现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爆炸性环境的分区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50058)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三级危险区域,见表3—1。 (二)危险物质释放源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位置或地点称为危险物质释放源。《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50058)将危险物质释放源分为三级。 1.连续级释放源。预计会长期释放或短期频繁释放易燃物质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储罐及卧式储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气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①10级区域(简称1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1级区域(简称1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火灾危险场所只有一类,但由于在这个区域内火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不一样,又将其分成三个不同危险程度的区。 21区:指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分为下列四种: 1.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2.可燃粉尘;如铅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3.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附录二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附录二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1.必须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影响区域登记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及生产条件(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前提下,才能使用以下是历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 2.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确定参考示例图见图1~40。 3.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及图2):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1释放源接近地坪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图2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4.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3):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图3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5.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及图5):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4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图5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6. 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5〕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多,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di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

(整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的编制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艺专业、电气专业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的编制内容、格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 2 输入 编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应输入的主要项目文件包括: 工艺专业:工艺流程图 管道布置:设备布置图 总图运输专业:总平面布置图 3 工具和技术 编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需采用下列工具和技术: -计算机绘图软件AutoCAD -标准规范、设计手册、设计规定 4 编制要求 4.1 编制内容和格式 4.1.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包括平面图和立面图。 4.1.2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应示出: (1)释放源、主要介质名称和成分、特性。 (2)可燃气体或粉尘的级别、组别。 (3)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4.2 编制方法 4.2.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以装置为单位进行编制。 4.2.2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由工艺专业和电气专业在管道布置专业设备布置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基础上绘制。 4.2.3 编制的基本方法 (1)工艺专业在设备布置图上确定释放源位置以及主要介质名称和成分、特性,并在图 上标识出来。 (2)电气专业确定: 根据工艺专业确定的释放源位置以及主要介质名称和成分、特性,确定: a)爆炸性气体:释放源的级别、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分组。 b)爆炸性粉尘:粉尘的类型及其温度组别。 (3)电气专业确定区域范围。 (4)电气专业根据标准规范绘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室内外塔罐区或释放源布置在多 层平面时需绘制立面图。0 区、1 区、2 区以及附加2 区的范围应详细标注尺寸,并

进行图例说明。 (5)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提交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评审会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2.4 编制基本规定 图幅:与设备布置图相同。 绘图比例:与设备布置图绘图比例相同。 线型:危险区域的轮廓线采用0.7mm 粗实线; 释放源采用0.4mm 中粗实线; 尺寸线、指示线、注字线、建筑物轮廓线等采用0.2mm 细实线。 字体:汉字采用LNCD字体,高宽比为0.7,字高为4mm。 西文、数字采用LNCD 字体,高宽比为0.7,字高宜4mm。 5 输出 5.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图幅输出。 5.2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在输出时,应: (1)按《项目文件校审规定》进行校审。 (2)按《项目文件会签规定》进行会签。 5.3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作为电气专业基础工程设计、详细工程设计的成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工艺、电气专业提出、起草,由工艺、电气专业负责解释。 本标准有1个附录: 附录A: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示例,共2张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56号文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764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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