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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一、基本原则:

1、含义: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依法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有关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任务: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信息资料,重现犯罪过程,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依据。

3、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

4、原则:

(1)、凡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2)、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或相当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森林调查规划、森林资源、木材生产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3)、执行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勘查资质,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4)、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客观真实记录现场状况和现场勘验、检查过程。

(5)、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

二、现场保护

1、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划定保护范围,设臵警戒线和告示牌,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2、负责保护现场的森林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痕迹、物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遭到破坏。

3、保护现场的时间应当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一次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可以对整个现场或部分现场延长保护。

三、管辖范围

1、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2、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辖区一般、重大森林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提供技术支援、指导;特别重大森林刑事案件由市或地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勘查,省或自治区森林公安机关予以提供技术支援、指导。

3、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森林公安机关重大、特别重大森林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由承办案件主要一方或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勘查。与其他公安机关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四、组织指挥

1、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2、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的职责:

(1)、决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2)、组织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方案;

(3)、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4)、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掌握现场勘验、检查进度;

(5)、确定现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

(6)、审核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7)、组织形成分析;

(8)、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职责:

(1)、实施现场处臵的紧急措施;

(2)、现场调查访问;

(3)、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4)、记录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制作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5)、参与现场分析;

(6)、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五、勘查方法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除配备必要的现场勘验、检查工具外,应配备专业器材及携带与现场有关的图表资料,如现场平面图、地形图、林班图及GPS、测高仪、罗盘仪、指南针、丈量绳等。

2、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按照案件管辖范围试行现场勘验负责制,谁勘查谁负责,在诉讼结束前负责案件的技术服务工作。

现场勘查不得少于2人,还应当邀请1—2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证人。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并根据案情迅速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置。

4、勘验、检查现场时,执行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佩戴刑事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的,须经指挥员同意,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对林形复杂、山势险阻、野兽袭扰、毒虫出没的现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勘验、检查。

5、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易后难、先表后里,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顺序工作。

(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2)、根据刑事案件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勘验、检查顺序;

(3)、初步勘验、检查,固定现场;

(4)、详细勘验、检查,发现、固定和提取痕迹、物证;

(5)、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6、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邀请法医参加;

(3)、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勘查记录

1、现场勘查记录的概念:勘验检查人员把现场上凡是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和勘验检查的情况,使用文字、绘图、照相、录像、录音等手段记录、制作而形成的文书或者视听资料,统称为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形式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现场录像、现场录音五种。

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作用: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活动的真实反映。记录现场情况和勘验检查过程,制作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是现场勘验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样,不断可以规范办案、实地勘验检查的科学性和程序性,而且可以提高侦查员的证据意识。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不仅是研究案情,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依据,而且是鉴别犯罪嫌疑人口供,案件侦查和审判的重要依据。

(1)、能够根据现场记录了解现场情况。没有亲自参加勘验检查现场的人员,能够通过现场记录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现场的全部情况。

(2)、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的依据。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了解现场某一情况时,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能够作为核查的依据,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记录恢复现场原状。

(3)、能够在侦破案件和诉讼中起到证据的作用。

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基本内容:前言、正文、结尾三部分

○ 1、前言部分:

主要包括笔录文号,接报案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内容。

○ 2、正文部分:现场的详细地点要记清楚,要记载现场所在的大小林班号或具体地名,周围环境和林木权属。中心现场要检查伐根的数量、树种、伐根高度、直径、毁林面积、作案工具的种类、制材规格。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地面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运输工具、路线都要详细记载。对伐根径级的测量,要单独记录,笔录只记载伐根的总数和平均径级。对非法占用林地的现场,应记录具体位臵,毁林面积,占用林地的用途,周围林木的基本情况。

正文部分是勘验检查笔录的中心部分,记载地内容要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在实践中,经常产生两种不正确的做法。一种是把现场上一切物体都加以详细描述,罗列一堆与案件无关的不必要的内容,笔录文字冗长,失去中心。另一种是草率简单,把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物品和痕迹遗漏。因此,要根据不同的现场情况,抓住与现场有关的现象加以记载,凡是对案件有意义的情况,要尽量详细一点,凡是与案件无关的情况,要尽量简单一些,使笔录清晰明确。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和录音的时间,笔录记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勘验检查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2)、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必须遵守的规则

○1、笔录记载的顺序应与勘验检查顺序相同,以免遗漏和紊乱;

○2、记载的内容要客观准确,简繁得当,通俗易懂;

○3、笔录用语要精确。凡是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用语,如“较近”、“较远”、“旁边”等都不能在笔录中使用;

○4、凡是多次勘验检查的现场,都要按次序制成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5、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4、现场绘图

现场绘图是运用制图学原理和方法,以图形、符号固定和发扬犯罪现场情况的一种记录形式,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可以补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相之不足,能将在笔录中不能叙述清楚的,照相又难以反映出来的内容描绘出来,能够反映现场的位臵、周围环境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场所。不仅对研究分析案情和认识现场有很大作用,而且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1)、现场图的种类

○1、现场方位图:是反映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具体地理位臵以及与现场有关的联的地形、地物的一种现场图。这种现场图耀反映出中心现

场、外围现场、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路线及现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2、现场全貌图:是全面反映现场内部状态的一种现场图。一般是以事发地点为中心,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作案工具和其他遗留物的具体位臵及它们之间的距离、

关系表示出来,是反映现场内部状况的一种形式。

○3、现场局部图:是详细反映现场某个重要部位的一种现场图。重点反映痕迹物证的形

态、位臵、特征等情况。

此外,还有现场立体图、现场透视图、现场剖面图等,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绘制。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现场图常用的由两种:一是现场方位图,反映现场地点和周围环境,绘图时,要标明现场所在的林班号,周围标的物的位臵及名称;二是现场平面示意图,此图可以反映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实施情况

(2)、现场图的绘制方法

○1、比例图:在比例图中,整个现场的大小,现场物体和物体之间的距离以及现场上较大的物体都是按照一定

的比例进行绘制。范围不大的室外现场全貌图,通常用比例图的方法绘制。

○2、示意图:在示意图中,整个现场的大小,现场实物的位臵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

都不是按比例会制。有些与案件有重要意义的物体大小和距离,可用实际数字标明。现场方位图通常用示意图的方法绘制。

○3、平面图:比例和示意结合的平面图,一般在绘制室外现场图时采用,现场本身按比例方法绘制。现场周围环境按示意方法绘制。毁林犯罪的现场图,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现场方位图,反映现场地点和周围环境,可依照本地的林相图为基础进行绘制。二是现场平面示意图,反映破坏森林活动的实施情况。对盗伐林木较少的现场,可

用树木伐根图例标明位臵和数量,并注明破坏面积。破坏林木较多、面积较大的现场,可用伐根图例示意标明破坏范围、注明面积。现场分散,如果采取择伐手段盗伐林木,可用伐根图例,标明位臵,注明破坏株数。

(3)、绘制现场图的规则

○1、在绘制现场图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对整个现场有总的概念后,在确定把那些与案件有关的物体绘制在图上;

○2、应保持一定的方位。无能绘制那种图,都应先现场的南北方向,

并把这个方向在绘图纸上标明。绘图纸上的标志应当与现场的实际方位始终保持一致;

○3、力求测量准确。现场图应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相符。

(4)、绘制现场图的基本要求

○1、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

○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臵、范围;

○3、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作案工具等具体位臵;

○4、文字说明简洁、准确;

○5、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6、注明现场图的名称、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5、现场照相和录像

现场照相和录像是运用照相和录像的方法,客观准确的记录各类案件现场的状态和提取、固定现场上痕迹物证的一种记录形式。

(1)、现场照相和录像的基本要求

为了系统的、全面的反应现场情况及保全现场痕迹物证,必须对现场有次序、由步骤的进行拍照,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2、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臵比例尺;

○4、现场照片贴纸上加注文字说明

○5、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2)、现场照相和录像的种类及程序

○1、现场照相和录像的种类: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细目照相

○2、现场照相和录像的程序:第一、先从远处拍照现场的外貌,即方位照相,逐步接近拍照现场的概貌照相、中心照相和细目照相;第二、在拍照过程中,应先拍照易消失和地面上的痕迹,然后拍照较高处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现场照相,就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案情需要进行拍照。其中滥伐林木或毁林种植、开矿、采石等面积较大的现场,已无重点部位照相的必要,用概貌照相就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破坏的情况。对分散的盗伐林木现场,中心不突出,而进行概貌照相又有困难的,可选择破坏活动表现突出的局部地方拍照,反映盗伐林木犯罪情况。对伐根数量较多的现场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伐根进行细目照相。

6、现场访问

(1)、概念: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无论查明案情,发现、收集线索、证据,向了解犯罪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进行的查访、询问工作。对正确判断实地勘验检查

中发现和收集的痕迹物证提供参考材料。

(2)、作用:第一、为采取紧急措施提供重要材料;第二、弥补实地勘验检查的不足;第三、为判断痕迹、物证是否犯罪嫌疑人所留提供依据;第四、为分析案情提供重要依据。

(3)、对象和内容:第一、对象:最早发现案件和报案的人;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现场周围的知情群众;犯罪嫌疑人来去沿途的知情人。第二、内容: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情况;现场可怀疑人或者作案人的情况;与刑事案件现场有关的其他情况。

(4)、基本要求:第一、了解有关情况,明确任务、方法;第二、出示证件,告知法律责任;第三、访问时应当个别进行;第四、访问人员不得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进行访问;第五、访问未成年人,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第六、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7、现场搜索

(1)、概念:是以搜查犯罪证据和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为主要目标,对犯罪现场及相关的场所、住处和人身依法进行的公开搜查,是一项紧急侦查措施,具有时间性、战斗性、政策性强的特点。

(2)、主要任务:

1、搜索隐藏在现场周围或者尚未逃离的作案人;

2、寻找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

3、搜寻被害人尸体、人体生物检材、衣物等;

4、寻找隐藏、遗弃的赃款、赃物等;

5、发现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隐患;

6、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追踪作案人。

(3)、要求:

1、总的要求:迅速、果断、严密、彻底。根据现场勘验检查和调查访问获得的线索,迅速搜索,以快取胜。组织力量,周密部署,严格要求,不给犯罪嫌疑人喘息之机。

2、具体要求

(1)、现场搜索必须实现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2)执行人员要按照要求完成搜索任务;

(3)机警灵活,严防犯罪嫌疑人行凶报复;

(4)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

(4)、搜查范围与方法

1、根据现场周围环境和地形地物划定搜索范围;

2、根据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沿着逃跑方向路线进行追踪搜查;

3、根据现场遗留的足迹,组织追踪小组进行搜查;

4、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5)、搜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现场搜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执行时要注意政策;

2、在搜索中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要制作搜查记录,有关人员应在搜查记录上签字。

8、现场分析

(1)、概念:是在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以后,依据所获得

的材料,对现场及案件情况进行的分析讨论和研究活动。

(2)、目的:

1、通过分析,发现勘验检查中的漏洞和不足,及时指导深入勘验检查和复查现场;

2、确定案件性质,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3、揭示犯罪嫌疑人各方面的情况,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制定侦查计划,提供依据;

4、确定勘验检查后的现场处理。

(3)、要求:

1、要注意分析研究所依据材料的真实性;

2、要注意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

3、要用整体联系的观点进行分析研究;

4、要注意抓住关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切忌主观片面,贻误战机。

(4)、方法:

1、全面汇及材料;

2、单项分析;

3、综合分析。

(5)、内容:

1、分析事件的性质;

2、判断发生案件时间;

3判断作案地点;

4、判断作案人数;

5、判断作案工具;

6、判断作案动机;

7、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活动情况;

8、分析犯罪嫌疑人个人特点。

9、现场处理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善后处理;

(2)、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需要保护的现场可以整体和局部保留。

七、几种主要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重点

(一)、盗伐林木案

1、盗伐林木案现场的特点

(1)、现场多数发现不及时;

(2)、现场容易受到自然条件的破坏;

(3)、现场地处野外,比较偏僻。

这些不利的条件,增加了现场勘验检查的难度,我们要提高发现能力,及时勘验检查。同时,被破坏林木的伐根

和伐痕比较稳定,它不仅能反映行为的结果,同时也是认定犯罪的证据。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指认的现场,也可以与口供对照应证,鉴别口供真伪和充实证据。

2、盗伐林木现场勘验检查需要查明的问题

(1)、查明现场具体位置和环境:国有林和集体林需要查明现场所在的林班号。没有林班号的,以现场附近的村名、地名或公路、河流、桥梁等为坐标,反映现场位置,周围环境,包括村镇、交通道路或其他生产单位。

(2)、查明被破坏林木的种类及权属

(3)、查明林木损失情况:包括林木株数、种类、材积数量、被破坏的林地面积、林相被破坏的程度等。

(4)、查明盗伐手段: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盗伐过程中采取的是皆伐还是择伐。

(5)、查明盗伐实施过程:包括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现场的活动,作案工具种类(小齿类手刀锯、油锯)等。

3、现场勘验检查的重点部位

(1)、勘验检查林木被盗伐的地点这是实施盗伐林木犯罪活动的中心现场,痕迹物证比较集中,应作为重点仔细的勘验检查。

○1、勘验检查伐根:

查明伐根距离地面的高度、数量、种类、破坏面积、伐根径级,对伐根要逐个测量,对有代表性的伐根要进行细目照相,固定保全证据。

○2、勘验检查伐痕:查明作案工具及作案方法。

○3、勘验检查中心现场地面:如发案不久,现场没有受到自然条件

的破坏,应仔细检查中心现场地面遗留的物品和痕迹。对发现的痕

迹物证,除用文字记录外,要进行拍照和提取。

(2)、勘验检查现场外围

○1、查明装运赃物的地点

○2、查明犯罪嫌疑人逃离方向及路线

○3、发现隐藏的赃物

(二)、滥伐林木案

1、滥伐林木的现场特点

(1)、现场范围较大,破坏森林资源数量较大

(2)、现场的季节性

(3)、现场错综复杂

2、滥伐林木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

滥伐林木行为,由于责任者已经明确,现场勘验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滥伐林木的株树、树种、径级、立木材积、破坏森林资源面积。

3、现场勘验检查的重点部位

(1)、通过实地勘验检查,查明滥伐林木的手段

(2)、通过检查伐根分布情况,测定滥伐面积

(3)、明滥伐林木的株树、树种、径级,测算出材积

(三)、森林火灾现场勘验检查的重点

1、特点

(1)、季节性

(2)、森林火灾面积大,范围广,需要一定的力量和时间进行调查

(3)、火灾现场扑救后,破坏性极大,对查找物证和痕迹造成了很

大的困难

2、勘验检查的重点

(1)、查明起火点

(2)、查明火源

(3)、寻找引火残留物和其他痕迹物证

(4)、查明受灾面积和损失情况

3、森林火灾现场需要解决的问题

(1)、正确判断起火时间

(2)、正确判断火灾性质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推荐阅读: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

“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 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 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本规则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进行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 其他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使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7-2005) 《刑事案件声像档案资料保存要求与方法》(GA/T326-2001)《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GA/T155一1996)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GA/T 118-2005) 3术语和定义

3.1 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2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是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利用笔录、绘图、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客观所见并编成卷的文书影像资料。 3.3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文字的方法对案件有关现场上的物品状态和空间关系的真实描述,对勘验检查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是勘查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 3.4 现场图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图示的方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陈设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客观记录。 3.5 现场照片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摄影的方法对案件现场状况、现场痕迹物证及其相互关系的形象记录。 3.6 现场录像录音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录像录音技术,依据法律程序和现场勘查规则,将案事件发生的地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其痕迹物证,及时、客观、真实、连续、形象、全面地摄录。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本规则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进行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 其他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使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7,2005, 《刑事案件声像档案资料保存要求与方法》,GA/T 326-2001, 《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GA/T155一1996,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GA/T 118-2005) 3 术语和定义 3.1 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2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是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利用笔录、绘图、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客观所见并编成卷的文书影像资料。 3.3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文字的方法对案件有关现场上的物品状态和空间关系的真实描述~对勘验检查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是勘查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 3.4 现场图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图示的方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陈设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客观记录。 3.5 现场照片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摄影的方法对案件现场状况、现场痕迹物证及其相互关系的形象记录。 3.6 现场录像录音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录像录音技术~依据法律程序和现场勘查规则~将案事件发生的地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其痕迹物证~及时、客观、真实、连续、形象、全面地摄录。 4 勘验检查卷宗,以下简称勘查卷宗,的主要内容 4.1 勘查卷宗主要包括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卷宗以文本、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侦查、调查终结案件的勘查卷宗~应按要求装订立卷。 4.2 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于诉讼或办案需要的勘查卷宗应制作正本和副本。正本,证据卷,随案移送~所有资料需原件,副本存档备查~副本中应包括正本所有材

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心得体会

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心 得体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心得体会 经过为期8周的紧张学习,我成功地完成了犯罪现场勘查实验课的学习。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不仅系统的掌握了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步骤、具体图表的绘制,而且在学习过程中,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对这门课程也有了一定的理解,现总结如下: 一、犯罪现场勘查要注重细节。现场勘查就是要从犯罪现场发现能揭露案件实事真相的一切物质,为迅速破案提供线索,为证实案件提供证据。现场中出现的每一枚指纹,每一枚足迹都有可能成为破获案件的重要突破口,所以现场勘查中必须要注重细节,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勘查过程要全面,细致,符合规范。 二、犯罪现场勘查要学会运用电脑科技。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现场勘查的软件也是日新月异,功能越来越强大,对现勘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其中突出的代表有现场绘图软件,笔录制作软件等等。这些软件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与手工制作相比更能科学准确地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因此熟练地掌握这些软件的操作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现代警务的要求。 三、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犯罪现场勘查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不同方面不同阶段纷繁复杂,不同的现场勘查人员对同一个案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正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每个人对现场案件的认识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所以在现场勘查中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虚心向别人请教,在比较中发现自身不足,吸收他人的闪光点,切不可一意孤行,搞一家之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才能更好的为侦查破案服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费关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第三章现场保护 第四章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 第五章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六章现场勘验检查工 第七章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八章现场访问 第九章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 第十章侦查实验 第十一章现场分析 第十二章现场的处理 第十三章现场的复验、复查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条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受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 第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职责。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出具委托书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犯罪现场勘查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现场:现场显然是一个时空概念,“现”具有时间的含义,“场”具有空间的含义。从 语义上理解,现场是指存在于当前时段的特定空间。一般而言,现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地方或者某种现象或事件发生的地方。 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的一切场所。现代社会,犯罪现场包括实体场所和虚拟场所。虚拟场所是获取电子数据和计算机网络承载信息的主要来源。 3.原始现场:是指自形成之后到勘查伊始,没有受到人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的犯罪现场。 4.变动现场: 是指发案之后的原始状态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力的作用下于勘查开始之前受 到了破坏的犯罪现场。 5.主体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处所。具体说,就是犯罪行为人对犯罪 对象直接实施侵犯(害)行为的场所。主体现场是每一起犯罪案件所必备的。一般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个主体现场,有时也会出现一起案件有多个主体现场的情况。 6.关联现场:是指与实施主要犯罪行为有关的处所。主要是指犯罪预谋活动和处理赃物、 罪证等活动所涉及的处所。 7.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未蓄意加以 伪装的犯罪现场。 8.伪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 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 9.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各种不良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 场。 10.预备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实施预备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犯罪现场。如 装配、制作犯罪工具的场所,作案前的隐蔽场所等。 11.实施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直接实施侵犯(害)行为的场所。如杀人地点、 强奸地点 12.掩盖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罪责、逃避打击而隐藏或销毁赃物、罪证的场所。 13.有组织型现场:是指预谋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比较有秩序的犯罪现场。 14.临时起意型现场:是指非预谋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缺乏秩序性的犯罪现场。 15.动态现场: 是指发案前之状态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犯罪现场。 16.静态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仅导致犯罪对象自身的变化,未导致犯罪对象以外的案前现场 现象发生明显变化或较大变化的犯罪现场。这类现场通常与有组织型现场相关联。17.犯罪现场勘查: 是对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简称,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 了查明犯罪事实,获取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而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对事主、被害人及其他知情人员所进行的调查访问活动。现场勘查是一项法定的侦查措施。 18.犯罪现场保护: 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使犯罪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免受破坏,由民 警等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的封锁、警戒和对痕迹、物证实施的一系列保全、维护措施。 19.现场访问: 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在现场勘查过 程中依法对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进行的调查询问工作。 20.现场勘验:又称实地勘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搜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明案 情,揭露证实犯罪人,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痕迹、物品、尸体以及某些与犯罪相关连的人的人身等客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活动。它同现场访问一起,是现场勘查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1979年4月1日,公安部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证据裁判规则视角下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重点分析

一、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该决定为基础“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根据此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要求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据审判程序的要求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初始阶段,是发现、收集、固定证据,为审查起诉提供证据支撑的基础,为认定法律事实提供依据。因此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重点进行分析,促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等证据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从源头上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重点进行分析 (一)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 1.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主体机构。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人员可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综上所述,我国公检法以及监察委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各部门根据案件类别不同,主办单位以及具体现场的不同,依法行使现场勘验检查的职权。 2. 参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规则》第二条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做出了定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同时《规则》第六条规定“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从司法实践来看,勘验检查笔录的勘查人员是以侦查人员为主,也存在如医学等专业领域出具的具有证据能力的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现场勘验检查的人数是现场验检查程序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也是实现现场勘查客观、准确的制度保障,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并签名确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现场保护人。现场保护一般由侦查机关派员,以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除抢救伤员、紧急排险等情况外,不得进入

犯罪现场勘查简答题

简答题 1.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可据以收集电子物证的场所包括哪些? ①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相关活动可能被监控装置所摄取的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所涉足的使用或者可能使用了通信工具的相关场所; ③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使用或可能使用了计算机系统的场所。 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其中“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通常是指哪些? ①某些犯罪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来去犯罪现场的道路 ③犯罪前的预伏场所和犯罪后抛弃、毁坏、隐藏赃证的场所 ④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无明显空间关联性的其他一些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 3.简述犯罪现场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其分类标准。7-10 ㈠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㈡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划分的。 ㈢真实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㈣预备现场、实施现场、掩盖现场:根据犯罪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形成阶段的不同及其在犯罪功能上的差异而划分的。 ㈤第一现场、第二现场:运用于对杀人案件现场性状的判断和认定。 ㈥有组织型现场与临时起意型现场:依据犯罪行为形成是否预谋。 ㈦动态现场和静态现场:依据不同的现场状态。 ㈧其他分类方法:犯罪性质-杀人现场、爆炸现场······;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环境不同-室内现场、露天现场;犯罪现场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微观现场。 4.请区分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①原始现场,是指自形成之后到勘查伊始,没有收到认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的犯罪现场; ②变动现场,是指发案之后原始状态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力的作用下与勘查开始之前受到了破坏的犯罪现场。 5.请区分真实现场、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7-8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①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未蓄意加以伪装的犯罪现场; ②伪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 ③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场。 6.犯罪现场具有哪些特点? ①现场上保留着犯罪证据 ②现场上储存着有关犯罪和犯罪行为人的信息 ③现场状态容易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 7.导致犯罪现场状态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的因素包括哪些? ①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事主、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清点、抢救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②爆炸、放火等类案件中有关人员的救护、排险、灭火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③在特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现场物品、物质依据自身发展演变规律发生的变化;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题库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一、基本原则: 1、含义: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依法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有关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任务: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信息资料,重现犯罪过程,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依据。 3、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 4、原则: (1)、凡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2)、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或相当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森林调查规划、森林资源、木材生产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3)、执行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勘查资质,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4)、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客观真实记录现场状况和现场勘验、检查过程。 (5)、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 二、现场保护 1、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划定保护范围,设臵警戒线和告示牌,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2、负责保护现场的森林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痕迹、物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遭到破坏。 3、保护现场的时间应当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一次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可以对整个现场或部分现场延长保护。 三、管辖范围 1、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推荐阅读: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 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 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

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 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 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 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 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 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则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刑事科学技术犯罪现场勘查重点复习内容

犯罪现场勘查 题型: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重点: 1、犯罪现场的特点留痕性,反映性,复杂性,易变性 2、犯罪现场的分类原始或变动,主体和关联,现场中心部位与现场外围部位,室内和室外,真实现场与伪装伪造现场,真案现场与假案现场,第一第二第N现场 ···3、现场勘查的任务一,查明案件的性质,二,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三,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四,适时采取紧急侦察措施···4、现场勘查的要求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安全 第二章重点: ···1、犯罪现场保护的任务1,划定保护范围,封锁现场2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听取群众反映3针对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 2、犯罪现场保护的方法(特殊物证保护方法、尸体保护方法了解就行了) 3、几类现场保护的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章重点: 1、现场访问的方法和步骤(出小题) 第四章(灰常重点) 1、实地勘验检查的方法步骤和顺序(整体巡视的步骤:1确定现场的方位,结构,范围2确定现场的中心,出入口和外围3制作初步勘

查记录4确定局部勘验顺序5开辟进入现场的通道、现场的中心的确定:1多能反映实施犯罪过程2遗留的痕迹,物品数量较多,分布较集中3往往有明显的犯罪后果4多有不同程度的翻动,破坏,能反映出作案目标、现场的重点部位的确定:1能够反映案件性质的区域2能够能够反映案件过程,特点的区域3能够反映犯罪行为人的范围,特点的区域、局部勘验顺序的内容、局部勘验的内容:1观察现场各部分有哪些明显可见的痕迹物品及其分布状况,位置,形态和相互关系2注意局部与局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整个现场的联系3还原犯罪过程4发现提取潜在的痕迹、个体勘验的内容:1发现,显现,提取潜在的痕迹物证2研究分析痕迹物证的形成过程3现场记录) 2、犯罪痕迹、物品的发现、提取和保全(要熟悉,没有重点,亦可说都是重点)P158---176 第五章重点: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结构:封面,前言,正文,结尾及其内容(至少熟悉下) 2、现场图的种类方位图,平面图,立体图,立面图,综合图 第六章(灰常重点) 1、现场分析的任务:1分析案件形成情况2确定案件性质3发现和弥补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工作的漏洞和不足4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 2、现场分析的方法:1辩证分析法2逻辑推理法3创新思维法4犯罪心理痕迹剖析法 3、现场分析的步骤:1全面汇集资料2单项分析3综合分析4部署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要点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一、基本原则: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森林公安机、含义: 1关侦查人员为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依法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有关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发现、固定、、任务: 2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信息资料,重现犯罪过程,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依据。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3、内容: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原则: 4)、凡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公(1 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2 (或相当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森林调查规划、森林资源、木材生产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1 )、执行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3

应当具有现场勘查资质,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4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检查过程。禁弄虚作假,客观真实记录现场状况和现场勘验、)、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保护公民5 (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二、现场保护 、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 1 往现场,划定保护范围,设臵警戒线和告示牌,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负责保护现场的森林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或人 2 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痕迹、物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遭到破坏。、保护现场的时间应当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 3 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一次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可以对整个现场或部分现场延长保护。三、管辖范围、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 1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2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辖区一般、重大森林刑事 2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之欧阳家百创编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欧阳家百(2021.03.07) 推荐阅读: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

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 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 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2005年8月29日公通字[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刑警、治安警、交警、派出所民警等警种认真学习掌握,并结合各自工作任务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 第八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 第十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要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 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 一) 报案登记。侦查单位( 包括派出所) 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 二)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 三) 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 四) 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 五)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 不可用公章) 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 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 六) 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 七) 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类案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 一) 故意杀人案件 1 、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 、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 、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 、法医、技术鉴定卷。(1) 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 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 、致死原因;(2) 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 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 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 (5) 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 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 同一认定。 5 、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 、讯问犯罪嫌疑人。(1) 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 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 伤) 、勒、掐、冻死( 伤) ,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4月1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公安部1979年4月1日)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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