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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

— 1 —
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公司组织修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
作奖惩规定》,并经国家电网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于2012年1月7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文 件
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
奖惩规定》的通知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 2 —
主题词:综合 安全 规定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2年1月10日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表扬和奖励.................................. 1
第三章 处 罚...................................... 3
第四章 附 则..................................... 10
附 录............................................. 11
附 表............................................. 13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
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
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
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
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
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和处罚。
第三条 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
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
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第二章 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
简称:省公司)。(安全目标见附录)


- 2 -
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
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
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
安能建设总公司。
(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

发电、集中检修、
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
简称:基层单位)。(安全目标见附录)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表扬人员名额和名额分配:每个省公司表扬人员共20名,
其中省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共10名,基层生产
一线人员10名。国家电网公司可提出特定表扬人员。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省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领
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国家
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
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公司评选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第九条 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其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1)于次
年1月15日前报省公司;省公司评选审查后,于1月30日前
将实现安全目标单位汇总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请表(见表2、


- 3 -
表3)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条 省公司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对实现安全目标的
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实现连续安全生产
100天等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
险的单位、部门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生产一线人员奖励名额
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
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
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
年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 4 -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
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一
年处分。
6.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处分。
7.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8.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
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性质特别严重的,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应引咎辞职。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
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
年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


- 5 -
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记大过
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
职处分。
6.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
一年处分。
7.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处分。
8.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9.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事故(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
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 6 -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
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警
告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7.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8.对上

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事故(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
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人身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
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 7 -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其他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五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
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
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发生六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
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车间级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


- 8 -
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发生七、八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
系统),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所属单位负有责任的其他事故,按以
下规定处罚:
(一)发生有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多经企业人身事故,依据
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
五条相关条款下限或降低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二)发生四级及以下农电事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
本规定相关条款降低一个事件等级处罚。
(三)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
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半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本规定第
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考核的事故,对同一事故单位(含省公司及
基层单位)第 2 次及以上事故,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
事故等级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类
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
个事故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

要责任者给
予处罚。
(一)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9 -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了经济处罚的,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二)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业绩考核规定,对事故单
位进行经济处罚。
(三)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组)书记的
处罚比照本单位主要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党内处分由
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四)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一
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设备事
故,省公司有关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周内到国家电网公司
“说清楚”。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事
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本规定给予处罚;


- 10 -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
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本
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责任归属的划分,
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等级与处罚对应
关系见附表4)。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省公司可根据本规定
制定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考核事故不包括因雨雪冰冻、暴风雪、
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
不可抗拒而发生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
保留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不低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
体操作方式由各单位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行政、民事责
任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
解释。


- 11 -
附录
安 全 目 标
一、省公司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2. 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3. 不

发生煤矿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4.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二、基层单位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 不发生火灾事故;
4. 不发生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5. 不发生煤矿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6.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8.满足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
三、基层单位应满足的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
(一)输变电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
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其他输变电企业2个。


- 12 -
(二)供电单位: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
10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5000~10000MVA的供电企业
2个,5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
(三)发电单位: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2个,其他
容量的火电厂3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3个,其他容量
的水电厂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风电及新能源发电
企业3个。
(四)煤矿:3个。
(五)集中检修单位:2个。
(六)施工单位:2个。
(七)网(省)调度(部门):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
事件。
(八)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


- 13 -
附表
表1: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申报年度
输电线路长度(km)、变电
容 量(MVA) 、 机 组 出 力
(MW)、煤矿生产能力(万
t/年)
百日安全个
数或安全天

主要工程项目
竣工或计划
竣工时间
序号安 全 目 标完成情况
1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 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 不发生火灾事故
4 不发生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5 不发生煤矿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6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 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8 满足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序号姓 名所在车间(部门、工区)、班组职务或专业
1
2
先进个人事迹(可加附页):
注:此表由基层单位填写,报省公司。


- 14 -
表2:公司实现安全目标单位汇总表
省公司名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基层单位名称
输电线路长度(km)、变电容量
(MVA)、机组出力(MW)、煤矿生产
能力(万t/年)或主要工程项目
百日安全个数

安全天数
注:此表由省公司填写,报国家电网公司。


- 15 -
表3: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单位名

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申报年度
序号安 全 目 标完成情况
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3 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4 不发生煤矿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5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6 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序号 姓 名单位
所在车间(部门、工
区)、班组
职务或专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注:此表由省公司填写,报国家电网公司。


- 16 -
表4:安全事故等级与责任人员处罚对照表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
责任人员
主要及同等
责任
次要责任
主要及同等
责任
次要责任
主要及同等
责任
次要责任人身事故其他事故
五级事件六级事件
省公司
主要领导
记过至降级警告至记过
省公司
有关分管领导
记过至撤职
记过至撤职
记过至降级;
性质特别严
重的,应引咎
辞职
警告至记大过
警告至记大过
通报批评
省公司
有关部门负责人
记大过至撤职 记过至撤职记过至撤职 警告至记大过 记过至降级 通报批评
事故单位
主要领导
记过至记大过
通报批评至
警告
事故单位
有关分管领导
降级至撤职 记大过至撤职 记大过至撤职
记过至撤职
记过至撤职
警告
通报批评至记过 通报批评
车间级负责人
撤职至留用
察看二年
降级至留用察
看一年
撤职至留用
察看一年
记大过至留
用察看一年
记大过至撤职 记过至记大过 警告至降级
通报批评至
警告
有关领导及
责任人员给
予经济处罚
主要责任者
记过至解除劳
动合同
记过至记大过 警告至记过
同等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二年
至解除劳动合

留用察看二
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
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
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
至两年记过至留用察
看二年
警告至记大过
通报批评至
记过
次要责任者
留用察看二
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年
至解除劳动合

留用察看一
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
至两年
记大过至留
用察看二年
记大过至留
用察看一年
警告至留用察
看一年
警告至记过
通报批评至
警告
车间级负责
人及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元) 20000-50000 10000-30000 10000-30000 5000-10000 5000-10000 3000-80003000-80002000-5000 1000-3000 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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