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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

1明治宪法 :1889年2月11日,天皇颁布了由伊藤博文仿效德国宪法起草的“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构成,共计76条。这部宪法有两个基本特点: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2英国《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3联邦制美国宪法采用的纵向分权制度。规定联邦和州分权,二者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制宪者们采用联邦制,一方面他们认为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个中心;另一方面13个州都是享有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愿过多地交出其主权。另外还存在着北方资产阶级同南方种植主之间、大小州之间、联邦派和州权派之间的矛盾,只有采用联邦制才能调和这些矛盾,从而使宪法得以制定出来和得到各州批准。采用联邦制是各种利益妥协的结果。

4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议会、政府)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根据,宪法至上,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5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多数成员

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 内阁的正式成员

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6内阁议会内阁制政府是以内阁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称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以英国为例,议会是英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英王、贵族院和平民院三部分组成。而内阁和政府则是英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其中内阁是政府的核心,是决策机关

7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8英国枢密院的全称为女王陛下最尊贵的枢密院,是英王的私人顾问机构,也是代表王权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由国王的佃户总管、宫廷官员和国王选定的其他人组成的王国法院演变而来的。中世纪时,成为协助国王处理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的中央政府机构。但今日只具有礼节性质。枢密院拥有不同的委员会,当中,英国内阁拥有其绝大部份的权力。枢密院亦具有司法职能力,并主要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所行使。

简答题:

一.简述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1)地位:按照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

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

是国教最高统治者。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

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2)作用:首先,英王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其次,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

二.简述分权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如何实现的

答:(1)“三权分立”理论最早由英国学者洛克提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英国最早将“三权分立”学说运用于建立英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问题上,但运用得不够充分。最早对“三权分立”原则作较彻底运用,并将其贯穿于成文宪法之中的首推美国。在庆祝美国“立宪200周年”时,沃伦·伯格评价“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整个政府体制的核心所在”。制宪者们认为,要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暴政,要保障个人和少数人的权利,仅仅限制政府的权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寻求另外的保障。

(2)分权原则

制宪者们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只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宪法于是在中央政府设立了平等而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并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隶属于联邦各级法院。这就是宪法第1、2、3条的首句话作出的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

为了保障三个部门的独立和分立,宪法对国会议员、总统、法官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作了不同的规定。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但行为端正可任职终身,这对于保障司法部门的独立尤为重要,宪法规定,总统任职期间的报酬不得增减,法官的报酬不得减少,总统和法官除受弹劾和被定罪外,不得被免职。宪法规定国会议员不得兼任合众国的文职官员,文职官员也不得兼任国会议员。

(3)制衡原则

联邦政府的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而不是集中于一个部门。然而如果三权分立是绝对的,不受到制约,仍然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而可能导致国会专制、总统专制、法院专制。因此,三权分立便不能是绝对的,必须使三个部门既分立,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这就是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原则。在制宪者看来,只有三权分立又相互制衡,才可以既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又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宪法在保障三权分立和独立的同时,又规定了三个部门相互制衡的许多条款并创立了一些宪法惯例。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1)批准或否决总统对政府官员、驻外使节的任命名单;

2)批准或

否决总统签订的对外条约;3)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4)对总统和政府官员进行弹劾力;5)裁定总统有无履行其职权和责任的能力;6)批准总统提出的副总统的人选。国会对法院的制约:1)批准或否决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2)对法官进行弹劾。总统对国会的制约权:(1)用立法否决权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案;2)用“口袋否决权”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案。总统对法院的制约权:1)通过最高法院法官提名和任命权,控制最高法院。法院对国会的制约权:1)用违宪审查权宣布国会的立法案违宪作废;2)国会弹劾总统时,须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任弹劾法庭主席。法院对总统的制约权:通过解释宪法,宣布总统的行为或发布的行政命令违宪作废。

(4)美国宪法采用了纵向分权的联邦制。宪法规定联邦和州分权,二者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制宪者们采用联邦制,除了前面已讨论过的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个中心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当时美国的政治现实使他们别无选择。当时,13个州都是享有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愿过多地交出其主权。另外还存在着北方资产阶级同南方种植主之间、大小州之间、联邦派和州权派之间的矛盾,只有采用联邦制才能调和这些矛盾,从而使宪法得以制定出来和得到各州批准。采用联邦制是各种利益的妥协。这种妥协表现在两个方面:宪法规定联邦和各州分权,而为了克服邦联的弱点,又强调联邦的地位高于各州。联邦和州分权: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先例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这条修正案提出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权的准则:联邦政府拥有“授予的权力”(亦称“列举权力”或“明示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权力”。

三. 简述美国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

美国宪政的核心理念是天赋人权、人民主权、限权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联邦制。其中,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是后几个理念的逻辑前提,也是它们的目标。后三个理念是前两个理念的逻辑结果,是实现前两个理念的手段。

1、天赋人权天赋人权是宪政主义的基石。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有的,而不是谁赐予的,这是天赋人权理论执着的信念。而保护人的天赋权利是建立政府的逻辑前提和根本目的。天赋人权的理念使人民坚持自己的权利有了巨大的正当性。

2、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美国宪政的根本,《独立宣言》确认了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就是说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和政府官员应向人民负责,宣言还进一步提出,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即人民有权革命。美国宪法也正是“人民主权”精神实质的体现,它的序言就是:“我们合众国人民”,以人民的名义的名义制定宪法,再不是以各州的名义。它将人民权利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明确保障个人的基本尊严,价值,自由和权利。

3、限权政府同人民主权原则紧密相连的是“限权政府”的原则。所谓限权政府原则,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或职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政府主要是消极地保护或保障人权,负责人们的安全,维护秩序与和平,而不是积极地促进人们的福利或幸福。政府应该是守夜人,杰斐逊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4、权力分立与制衡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原则,它是宪政其他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美国人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主要来自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并进一步把这种思想变为现实的制度。

5、联邦制联邦制是国家纵向层次上的分权。美国宪法规定在联邦和州分权,二者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中央政府一般在外交、国防、和货币政策上拥有独立性权力,州政府则控制教育、警察和交通。

四.简述日本国会的议事原则

五.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

英国宪法的特点:(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意

义上的宪法。(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又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的形式。英国宪法的构成:(一)宪章;(二)议会的制订法;(三)判例法;(四)惯例;(五)常规;(六)权威性著作的阐释。(七)公民投票

六.简述美国国会的宪法权力

国会为美国最高立法机构,每两年为一届。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每州两名,共100名,由各州选民普选产生,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员年龄至少要30岁,并在所代表的州居住。

国会的主要职能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国会可通过不需总统签署的决议案,但它们无法律作用,通常仅表示国会对某些问题的态度。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其他联邦政府官员有弹劾权。在拥有简单多数票的情况下,众议院可弹劾政府官员,参议院负责审讯被弹劾的官员,但对其定罪须得到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总统对所有重要政府官员的任命都须得到参议院的审批。

七.简述日本国民有哪些基本人权

八.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学习与研究外国宪法有哪些理论与实践意义?

九.日本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宪法虽然都规定了天皇制,但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天皇制却有根本的不同:(1)明治宪法以天皇主权或者神敕主权为根本原则,而日本国宪法则以国民主权为根本原则。(2)明治宪法规定天皇是神的子孙,具有神格,使神社、神道在事实上成为国教;日本国宪法将宗教与国家完全分离,天皇是人而不具有神格。(3)明治宪法的天皇是统治权的总揽者;日本国宪法的天皇则仅仅是国家的象征。

十.简述英国宪政体制中议会与内阁之间关系的演变

英国议会的传统职能和权力就是立法职权。而英国宪政体制中的行政系统以英国政府为其最高行政机关。在英国的行政机构中,内阁是政府的核心,而首相是内阁的主宰者。简而言之,议会行使的是立法权,而内阁行使的是行政权。(1)早期议会主权下的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议会监控内阁: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执行议会通过与制定的法律与政策;议会可以行使倒阁权。内阁反制议会:议会行使倒阁权后,首相可以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大选等。

(2)现代行政主导下的议会与内阁关系:

议会可以就政府工作向大臣提出质询;议会还享有对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无能、无效、滥用权力、堕落腐化等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议会理论上仍然享有倒阁权。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内阁却反向控制了议会。内阁起草并提出公议案,享有立法创制权或提案权;决定着议会的立法会议议程和进度;通过首相控制的议会党团和督导员支配议员的投票取向、立法内容。可以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十一.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及其影响

答: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判中宣布,国会1789年制定的司法法第13条违反宪法。马歇尔写道:"解释

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法院和其他部门都受到该文件(宪法)的约束"。这个判例确立了法院解释宪法的效力,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以及州宪法和州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因而无效,不得实施。政府其他部门必须受法院裁决的约束。这就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拥有解释宪法的最终权力。

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同许多国家中通常理解的宪法解释有很大区别。它是通过一个案件解释宪法时不限于阐明宪法条款的含义,而是宣布某项法律、行政条例或总统命令是否违宪,这时它往往发展甚至改变宪法条文的原有含义。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宪法权或司法审查权,就成为改变宪法的重要手段。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作出,即成为宪法惯例,政府其他部门及各州必须遵守。只有最高法院的新裁决或宪法修正案才能改变先前裁决所确立的原则。美国宪法200年没有重大的整体修改,除27条修正案外,主要是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来发展的,正如第十一位首席大法官查尔斯·文斯·休斯所言"我们在宪法下生活,但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

十二.试述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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