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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了解财产所有权、合法财产的含义。理解我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能够结合实际,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学生讨论,培养学生归纳能力、分析能力和联系实际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尤其增强学生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财产所有权包含的四方面具体内容。

三、教学方法:讲解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

四、教学时数:一课时。

五、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王波于1996年月10月3日购买一辆捷达汽车。1997年1月18日朋友李某以外出游玩为由,向王波借车。在返回的公路上发生撞车事故,汽车严重损坏。尔后,王波要求李某购买新车加以赔偿,李某拒绝赔偿。王波索赔未果,遂于1997年4月9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提问:这个案例反映了公民的哪方面的权利受国家保护?

一、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板书)

五幅图:

1.张老汉买了一台拖拉机。

2.张老汉的拖拉机放在自己的院子里。

3.张老汉用拖拉机在耕地。

4.农忙时张老汉将拖拉机出租。

5.张老汉将拖拉机卖掉。

请同学们看图,并归纳下列问题:(配合展示课件):

图1问:拖拉机是干什么用的?它是属于什么物资?

归纳:拖拉机是进行农业生产用的。它属于生产物资。

问:张老汉将拖拉机买回家,说明什么?

归纳:合法财产。

图2 问:张老汉将拖拉机放在自己的家里对吗?原因是什么?

归纳:对。因为拖拉机是张老汉的合法财产,张老汉有对拖拉机的实际控制权,即占有权。

图3问;张老汉在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拖拉机行使什么权利?

归纳:张老汉在用拖拉机耕地,是行使他对合法财产的使用权。

图4 问:张老汉在农忙时将拖拉机出租,他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因是什么?

归纳:张老汉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公民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取得经济利益,这是公民对财产的收益权。

图5 问:张老汉将自己的拖拉机出卖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归纳:张老汉在行使其对拖拉机的处分权,是属于法律上的处分。

问:张老汉有权对拖拉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原因是什么?

归纳:张老汉对拖拉机拥有财产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板书:

(一)什么是财产所有权(板书)

请同学们听一个案例:“我先生从国外带回一架高档照相机,只用了两个月,就被13岁的儿子瞒着我们,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了他同学的哥哥。我们知道后,向买方索要,并欲将2000元钱还给对方,但对方声称我儿子有卖相机的权利,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已生效,不同意还给我们。请问,我儿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学生分组讨论:

归纳总结: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上述材料看,一个只有13岁的孩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能进行简单的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出卖家里的高档照相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13岁的孩子的行为能力。因此,其与买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应是无效的。我们今后要注意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一个家里的好管家,决不能做材料中13岁男孩所做的事,你对家里的财产只有使用权,当你征得父母的同意后可以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如花钱购买生活资料,将一些东西赠给或卖给别人),收益权(如储蓄压岁钱)

活动:请你当法官:下列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1.地震灾区张北县大河乡人民接受的全国捐献的衣被

2.张某赌博赢得3000元钱

3.破烂王收购的一吨下水井盖

4.小商贩赵某新近的一批黄色光盘

5.赵薇一次演出的出场费一万元

6.小孟买彩票中奖的500万元

7.一同事送给自己的铂金项链

8.一人撰写文章得的稿费

9.一公司经理送给主管部门领导的价值5万元的礼物

10.学生送给班主任老师的挂历

学生讨论、归纳:只有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才受国家保护。国家不保护非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板书:(二)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板书)

(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板书)

1、什么是合法财产(板书)

(听案例并回归纳问题)“王某在某商场的有奖促销活动中,经过抽奖得到价值5000元的彩色电视机一台,其中奖所得应缴纳税款5000×20%=1000元。(因为王某的中奖所得

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如果王某将价值5000元的彩电直接搬回家,彩电是否是王某的合法财产。

学生他讨论并归纳:只有王某将所得奖纳税之后,彩电才是王某的合法财产,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请同学看屏幕:假如哪位同学的文曲星借给别人使用而出现了画面上的情况,你认为采取哪种方式可以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请同学亲自上机操作。

以上通过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最普遍的做法。

所谓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或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侵犯,公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排除妨碍”、“请求赔偿损失。”

当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遭到严重侵害时,则要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所谓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我国《刑法》第五章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及处罚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向种情况:“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将对应受的刑罚处罚都做出了规定。板书:2、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手段

请同学们考虑一下,这两种法律手段的区别是什么?

学生讨论并归纳: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侵犯的情节是不同的。民法中说是“哄抢”,而刑法中则说是“聚众哄抢”,聚众与一般哄抢是情节不同的。因此情节严重的用刑事手段解决,大量的普遍的用民事方法解决。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一种是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保护,一种是通过民事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自己也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社会主义提倡拾金不昧,如果昧而不还,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拾到钱物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保证书受法律保护吗

保证书受法律保护吗 篇一: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律保

护。 1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范文示范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范本 篇一:律师提供的“借条”标准范本 借条 今借给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

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说明: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范本二: 借条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大写)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月日起至200 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谈怎样强化《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谈怎样强化《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法已实施了几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存在着处罚“乱”、“滥”等问题,执法状况不容乐观,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为改变这种不良状况,本文旨从立法、执法、社会环境等方面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供探讨。 【关键词】立法/执法/社会环境 【正文】 《行政处罚法》从不同的方面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明确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长期困扰公民的乱罚、滥罚等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实践中仍存在着“乱”、“软”、“滥”以及处罚程序违法问题,执法状况不容乐观,且日益暴露出现实与规范脱节、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完善等问题,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急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找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和根本措施。一、《行政处罚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说《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迄今为止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一部相对完善的基本法律,按说应该成为公民维权最有力的武器,在制止乱处罚、滥处罚、处罚程序违法方面应有大的起色,但从该法的具体实施看,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主要有:1、处罚适用中处罚主体设定权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没有得到遏制,直接侵犯着公民的财产权。 2、处罚不力的情况几乎在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存在,应重罚而轻罚,不能达到处罚的预期目的,起不到震慑作用,以致违法者有利可图,抱有侥幸心理。处罚的软弱无力,其危害要远远大于乱处罚,“乱处罚侵犯的是个体,而处罚软侵犯的是整体,是公民的整体利益”。(注:应松年:《中国走向行政法制探索》,中国方正出版社,第347页。) 3、尽管《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执行中贯彻得不好,仍未解决一事再罚问题;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机关管了许多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甚为普遍。没有根治“滥”的问题,侵犯着公民的长远利益。 4、对法定程序不执行,出口就罚,没有解释,不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一申辩往往招致罚态度款、加重处罚等,影响公民实体权利的保护。实践中出现的“乱”、“软”、“滥”、不遵守法定程序问题等,其原因是多层次的。 从表层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某些执法人员因本身素质不高;对新法、新规定不习惯,持排斥心理,故意曲解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于是,在执行法律上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没利的就不执行。二是执法对象整体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习惯了不行使权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使执法主体的不法行政、不法处罚更加肆无忌惮。 从深层看,一是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首先是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认为行政机关就是管公民的、公民就是被管的,公民再告还得受行政机关管辖。其次是轻法贱讼意识的影响。传统法律文化认为“无讼”为高,“无刑”为要,“和为贵”,“讼为贱”,这种思想至今尚存,导致公民认为能忍则忍,不敢轻易与“官”对簿公堂,使不法处罚失去了最有力的监督。二是行政处罚中的“乱”与“软”总是得不到解决的直接原因之一是《行政处罚法》的某些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不足以制止或纠正不处罚、少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的某些程序规定操作难度大,致使再好的程序规定几乎形同虚设。《行政处罚法》对制止“软”的问题规定得不够,对行政机关应当处罚而不处罚的现象、对应当重处罚而轻处罚的现象规定得少,甚至没有具体的制止规定,法律责任部分也没有相应的制裁规定,而这种不作为的行政执法正影响着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保护。三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还较缓慢,各省、市机构改革还未全面启动,还未实现精减机构、减员增效的目标。而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是有限的,不在编人员又多,为弥补经费不足,乱收费、乱罚款在所难免。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我是个人,我怎么才能使得我真正成为一个现代人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人权是一种出生以来就获得的自然存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不可以限制的,是不可以剥夺的。人权的主体是人,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你是人,他是人,中国人是人,美国人是人,英国人是人,日本人是人,因为有这样一个共同点,所以世界上就签订了一些人权的公约,比如说国际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国家也加入了一些世界上的人权公约。世界上出了亚洲以外,其他的各大洲都有它这个洲的人权公约,在欧洲还有人权法院来保障人权公约的实现。人权的主体是人,而这个人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以人权具有一种普遍性,世界各国可以互相之间就人权进行交流。作为人当然还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美国人、中国人、日本人、英国人,都是作为人,他有一些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他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或者说在人权的基本标准基础上要重点保护的其他的人权是什么,允许不同的国家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这是人权。 权利 权利就是一个人他可以做什么事情,或者可以不做什么事情的这样一种资格,或者说一种可能性。我们说的权利一般来讲它是通过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这种形式,或者说权利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定化。我们前面讲了人权是一种自然形态,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它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写在书面上的,而权利是将人权当中的一部分,把它用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它肯定下来的,所以权利是法定的形态,是人权的法定化。我们一说权利那就说它是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 基本权利 一般说来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都叫基本权利,就是一个国家把这个国家当中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法里做了确认。所以基本权利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权利概念比基本权利概念要大,基本权利仅仅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 它们三者之间是这样一个关系,人权应该说是原身,权利是人权的法定化,基本权利是对权利当中或者说在人权当中最基本的部分、不可或缺那一部分的一种法定化,这是三个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 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里的规定,宪法规定的这一章的标题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比如我们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我们就是中国公民。判断某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入籍。因出生而获得这个国家的国籍,我们在坐的学员我估计都是这种情况;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因在一个国家呆的时间很长,居留的时间很长,或者说在这个国家有投资,或者说跟这个国家的人结婚,或者说继承遗产等等这些因素,加入了某一个国家的国籍,就脱离了原来的因为出生所获得的国籍。因出生而获得国籍在不同的国家原则也不一样,这个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出生地主义,你出身在哪个国家,你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第二种是血统主义,就是无论你出生在哪个国家,你的父母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你就随父母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第三种原则是混合主义,就是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我们国家所采用的就是第三个原则,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这样一个混合主义。比如说美国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她怀孕了到美国,在美国出生他就具有美国国籍,他采用的是这样一个主义。当然,单纯采用出生地主义或者血统主义很容易造成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应该说都非常不利。如果是无国籍,他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是,相应的就没有一个国家去保护他,他的权利可能就受不到任何保护;如果是双重国籍,他也可能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有两个国家三个国家去保护他,但是同时他也要在这三个国家分别履行义务,这也可能造成一些不便。所以我们国家采用的第三个,结合主义、混合主义,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而采用这样一个原则。由中国公民生育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教案

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教案【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会今天的我们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意义,加深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内容的理解,增强法律保护意识。 能力目标:能够认识和判断哪些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和行为,提高是非美丑的辨别能力及依法保护自己的能力。 知识目标: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分析】 “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是第二单元第四课“撑起法律保护伞”的第一个项目的内容,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我们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主要是引导学生从个人和国家两个角度认识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层次“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主要是让学生感受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的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是本课时的教学重点。只有让学生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知道自己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应享有哪些权利,受到哪些保护,才能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课前播放歌曲)《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师:大家都能听出来这首歌的名字叫做。。。。。 听完这首歌名与本课题目联系一下, 这里特别的你”指的是谁? 未成年人,哪一类人被称为未成年人? 出示未成年人的定义 我们未成年人又受到了谁的特别的爱? 我们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殊关爱、特殊照顾。 (过渡:略)这节课我们就来探讨《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这一框题(板书) 讲授新课: 一、认识“特别的你” 教师引导:未成年人自己是否需要这份来自法律的特殊保护呢?我们来聚焦三组生活镜头。 大部分同学都喜欢上网,女同学上网聊天看电视,咱们男同学就打游戏。但我们要有节制;有些同学他没有自控能力,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这个时候就容易受到一些不法侵害。老师这里就有几个这样的案例,大家看一下。 追星,追剧,追网游,你想先了解那个案例? 共同探讨 师:这几组案例反映出未成年人的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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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受美国法律保护 篇一:全国20XX年7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全国20XX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下列完全不起作用的连结点是(D)1-4.... A.住所 c.侵权行为地b.物之所在地D.国籍 2.17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存在 (A)1-4 A.区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D.中央和地方法律冲突 3.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在他于1742年所著的一书中提出来的,该书是 (D)2-38 A.《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c.《法律冲突》b.《国际私法总论》D.《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4.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A)3-52 A.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

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b.17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 c.1746年《希腊民法典》第1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行为内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为地法、或者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皆认为有效 D.17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8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同一法律,但符合该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对方式的要求者亦可 5.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3-64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只能在首先确定法院管辖权后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6.A国法规定,不动产的继承问题依不动产所在地法,b国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法。现有一个A国公民在b国去世,并在b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c)4-71 A.在A国起诉会发生转致 b.在b国起诉会发生转致 c.在两国中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教学设计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教学设计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教学设计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1。知识目标 ⑴识记:公民的含义。 ⑵理解:①列举实例,表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②列举实例,表明法律严惩拐卖、残害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 ⑶活动:根据个人的所见所闻,讲述一件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事例。 2。能力目标 在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有关规定和保护措施的同时,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即能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应受到怎么样的制裁等。 3。思想觉悟目标 ⑴通过学习,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认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应该享有的起码的、最基本的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能自觉行使这些权利,并且不做侵犯别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⑵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重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 1。公民权利的含义。2。隐私权。 [课时安排] 4课时。 [课型选用] 讲授类与活动类相结合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通过上册课本的学习,同学们着重认识了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从这节课开始我们接着学习下册教材。下册教材讲述的是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即集中介绍公民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中,人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权利。所以,我们先来学习“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板书) 人身权利与公民相连的,公民是人身权利的载体。何谓公民?何谓中国公民? ⑴公民、中国公民的含义(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归纳。)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范本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 范本 篇一:律师提供的“借条”标准范本 借条 今借给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 ---------------------- 精选公文范文 ------------------------ 1

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 说明:1 、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 年的诉讼 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精选公文范文 ------------------------ 2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政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要载体。过去法院在这方面是重要的参与者,做了大量的工作也许没有意识到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仅认为是在履行职责而已。随着社会各种矛盾交织出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也要随之更加完善,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新服务意识,转变被动司法的观念,积极、主动、高效地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群众的司法需求。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正确界定自己的功能定位,既要积极有为,又要坚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这几年**法院在能动司法、柔性司法、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稳步推进。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定位了角色 以前,很多干警没有理解“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内涵,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是党政机关的事,与司法权似乎没有多大关联,对人民法院来说不是“份内事”。我们通过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当法官好当好法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活动和专项教育,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法院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力军,法院的司法职责与社会管理创新不矛盾,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法律释明,司法审查等多种方式来参与社会管理,平衡社会矛盾冲突,矫正社会秩序,调整社会事务,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秩序。 二、发挥职能,参与社会管理,显现特色

1、有效解决纠纷主动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和谐 解决纠纷是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本源和归属,也是人们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根本,使文书上的公平正义变为现实的公平正义,使社会公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可以实现。2010年,**法院立案2100件,审(执)结2017件,其中诉讼案件1553件,执行548件,案件审(执)结率在95%以上。今年一季度受理各类案件471件,调撤率91%,执行和解率54%。这些数据指标得以实现,确属不易,在审判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抓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去年来,受理民商事案件1648件,结案1426件,调撤894件,调撤率60.7%。二是坚持巡回审判,便民利民。巡回开庭、上门开庭130余次,减、免、缓各种诉讼费用10余万元70多人次,司法救助了30余万元。三是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和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减少社会对立面,努力做到一审终了,特别是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年有40多件达成调解、和解。四是加强执行和解和行政协调,慎用、巧用、敢用强制措施,促成案件达成和解。共和解执行案件413件,和解率71.2%,在行政协调上加大力度,在土地赔偿、移民、高速公路拆迁等案件中,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行政协调率达到50%以上,既服务了项目建设,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制裁引导及普法宣传多措并举创新管理机制 通过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体现制裁违法行为和保护合法权益。社会管理创新不仅需要有行政手段,而且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法院除了要依法办理好案件,还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核心价值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惯穿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4、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5、中国的人权的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6、发展权的主体:人民 7、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 8、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教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体系 10、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和体现: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和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13、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要求: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穷 15、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的减贫行动 16、中国的减贫行动的意义: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利的促进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教学设计

《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会今天得我们受到法律得特殊保护,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得意义, 加深对家庭、学校、社会与司法保护内容得理解,增强法律保护意识。 能力目标:能够认识与判断哪些就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得现象与行为,提高就是非美丑得辨别能力及依法保 护自己得能力. 知识目标: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得基本内容. 【教材分析】 “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就是第四单元第二课“撑起法律保护伞”得第一个项目得内容,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我们需要法律得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引导学生从个人与国家两个角度认识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受到法律保护得必要性与重要性。第二层次“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主要就是让学生感受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与司法得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得基本内容,就是本课时得教学重点。只有让学生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知道自己家庭、学校与社会中应享有哪些权利,受到哪些保护,才能增强她们得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课前播放歌曲)《特别得爱给特别得您》 (师:大家都能听出来这首歌得名字叫做。。。。。 听完这首歌名与本课题目联系一下, 这里特别得您”指得就是谁? 未成年人,哪一类人被称为未成年人? 出示未成年人得定义 我们未成年人又受到了谁得特别得爱? 我们未成年人受到法律得特殊关爱、特殊照顾。 (过渡:略)这节课我们就来探讨《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这一框题(板书) 讲授新课: 一、认识“特别得您" 教师引导:未成年人自己就是否需要这份来自法律得特殊保护呢?我们来聚焦三组生活镜头。 大部分同学都喜欢上网,女同学上网聊天瞧电视,咱们男同学就打游戏。但我们要有节制;有些同学她没有自控能力,甚至到了痴迷得程度。这个时候就容易受到一些不法侵害.老师这里就有几个这样得案例,大家瞧一下. 追星,追剧,追网游,您想先了解那个案例? 共同探讨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学李新超指导老师秦健荣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同其他国家相比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乏力,又往往让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一些新形势隐私权侵犯现象在不断出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特征;立法保护 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试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知识,在借鉴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如下浅显的看法和意见。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根据各国的学理理论可将其内容概括为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

第一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 公民对国家的第一需要是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公民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劳动权和保障权属于社会法范畴。 一、公民与劳动 (一)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 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它具有如下明显特征并引起相应的社会问题:(1)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2)劳动力是生产要素。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是特殊商品。 (三)劳动者 1.劳动者的定义 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相应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四)劳动权 1.公民劳动权的定义 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具体内容如下:

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 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2.公民劳动权的意义 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公民劳动权及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具体内容如下:1.就业权2.结社权3.参与权. 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公民与社会保障 (一)社会风险 风险即不可预见的事件和该事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社会风险即概率最大的、人人都可能遇到的风险。 (二)生存权 1.定义 生存权即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生存权应当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权利。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2.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三)保障权 1.定义 保障权即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2.保障权产生于宪法时代 贝弗里奇设计了—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第二节公民劳动权 一、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主要内容

《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教学设计

《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教学设计 【学习目标】: ㈠、情感、态度、价值观:明确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意义,体会今天的我们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㈡、能力:能够认识和判断哪些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和行为,提高辨别是非、美丑的能力。 ㈢、知识: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我们为什么受法律特殊保护,法律怎样保护我们健康成长。 【教学难点】: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辨析。 【教学准备】:课件。 【教学时间】: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1、导入语:同学们,我们平常乘车会给那些人让座?因为老弱病残孕是弱势群体,要受到全社会的特殊关爱。同样,我们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有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也需要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律来保护我们。 2、课件展示课题:《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 二、讲授新课 ㈠、我们需要特殊保护 过渡性交流:我们受法律保护,这里的我们指的是谁?未成年人指那些人? 〖情境互动动一〗(见课件)情境再现:上述这些图片和和情境案例,给我们的感想是什么?结合以上图片和案例,你能说出未成年人为什么需要特殊的保护吗?(P63+序言) 结论: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侵害。 原因:①、现实方面:我们生活的环境是复杂的,存在着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在我们成长过程中,时常会受到一些不法侵害。②、自身方面,未成年人有许多弱点和不足: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不够成熟,辨别是非和区分良莠能力较差;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结论:我们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过渡性交流:除了上述原因外,你认为还应该有什么原因?让我们一起来观看一个视频吧。 〖情境互动二〗(见视频)想一想: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什么要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P46) 原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国家和民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我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 结论:我们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过渡性交流:通过上述的分析了解,请同学们一起来分享一下我对“青少年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总结,大家对照自己的理解,看一看你总结的对吗? 〖我的小结〗:青少年为什么需要受到特殊保护? 1、自身方面,未成年人有许多弱点和不足: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不够成熟,辨别是非和区分良莠能力较差;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2、国家方面:我们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我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着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 3、现实方面:我们生活的环境是复杂的,存在着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在我们成长过程中,时常会受到一些不法侵害。 ㈡、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 〖名言欣赏〗:马克思名言(见课件)。 过渡性交流:〖益智小测验〗为保护我们健康成长,家庭、学校、社会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下边我们进行一个益智小测验,看谁能首先分辨出下面图片中我们都受到了来自哪些方面的保护吗?请举手回答。 〖调查报告〗(见课件):你还能列举身边的来自家庭、学校、社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事例吗? 温馨小提示:父母对我们悉心照料;老师对我们进行安全教育;学校进行危房改造;对未成年人免费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智慧展示台〗(见课件):结合上述情境材料,你能说说家庭、学校、社会对我们的健康成长有什么重要作用吗?(P65正文,略) 过渡性交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自觉履行职责对我们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社会生活环境是复杂的,也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措施

1.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措施,务必要求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对没有设置有效地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企业做相应的处罚。如重金罚款和勒令停业等。切实做到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改善政府工作业绩指标的考核标准,把GDP指标和保障民生作为同等重要的标准来考 核政府工作业绩。改变某些地方政府过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一时的政绩而忽略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始终做到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3.修改相关法律不合理的内容,完善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管理办法》。取消职防所特权,让职防所与其他医院展开服务和专业的竞争。 4.作为农民工重要的利益诉求渠道之一,工会要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在事后积极的 关注和介入,并在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 从‘开胸验肺’说开去 从‘开胸验肺’事件,我们看到了当下社会,农民工群体在利益受到伤害维权时的艰难,部分企业在对待农民工权益上的不负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在农民工权益制度保障上的残缺,社会的一些体制结构存在一定的缺陷。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是一个不可磨灭的问题。 农民工群体在我国占有很大一部分,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十二五”纲要提出未来要把国民经济保增长和民生保障问题作为同等任务重抓,狠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切实关系到我国社会能否健康、平稳、和谐的发展。然而当前社会,由于企业的不负责,体制的不健全,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 要实现社会稳步,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亟需通过一些变更手段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为了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侵害,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办法。 企业是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相联系的关系。要加大对企业相关部门的道德教育宣传力度,宣扬人性化管理是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使企业能够以身作则,肩负起一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能够去关注到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政府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其承担相应的业务,否则严格依法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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