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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工【2013】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建工【2013】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建工【2013】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

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及本实施细则;

(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三)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拟定的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的《计算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

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的编码由专业工程《计算规范》的代码01(以建筑与装饰工程为例)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布的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规定的项目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各专业的《计算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情况列项。工程实际措施项目出现《计算规范》未列的项目,可以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第十七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内容列项,不足部分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其中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一)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该费用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具体金额,招标人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的总额。

(二)暂估价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金额,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应列出明细表。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算,没有信息价格的可参照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列出明细表,并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的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计算综合单价提供统一的计价依据。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明确表达出费用内容,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表G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招标人填写的“暂估金额”计入总价中。

(三)计日工

计日工应由招标人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5 “计日工表”中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四)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范》附录表G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明确列出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名称以及需要总承包人提供服务内容,并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和费率。

第十八条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九条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四章工程计量

第二十条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且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现场计量与核实的方法、计量周期、程序、时间、效力等,应执行《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五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同时表达出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二)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三)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四)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五)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及本实施细则;

(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包括: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发布的关于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工程造价构成基本要素的调整系数与办法) ;

(三)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信息等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格;

(八)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以综合单价形式计算。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招标人应予明确。

第二十九条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照本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现行《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规定,充分考虑工程的特殊情况计价。由于未考虑工程的特殊情况,脱离实际编制的措施项目费未能满足工程实际措施费的需要导致的偏差,由承包人提出实际措施费用,经发包人审定,增加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十条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2 “暂列金额明细表”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的单价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

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4“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的金额填写;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5“计日工表”的项目、计量单位及暂估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第三十一条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根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和本实施细则,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书面投诉书。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接到有效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是否满足受理条件的审查,并于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招投标监督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立即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复查,除特殊情况外复查工作应在10天内完成,并将作出的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对于关系重大、情况复杂的问题,应组成专家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结论性意见,被投诉人应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公布时间距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六章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复核

第三十三条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第三十五条除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项目外,投标人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编制依据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复核依据

(一)本实施细则和《计价规范》及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

(二)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包括: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发布的关于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工程造价构成基本要素的调整系数与办法) ;

(三)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

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七)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信息等工程造价信息:

(八)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特征描述以综合单价形式计算。招标文件提供暂估价的材料,应按照《计价规范》表G.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的暂估价,计入在该表“备注栏”明确拟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若投标人未对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提出问题,则认为已经考虑在综合单价报价中。

第三十八条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企业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的基础上自主报价。投标人认为必要时,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主要措施项目和内容,应提请招标人明确;投标人未提出需要招标人明确的问题,则视为投标人已经考虑了工程的实际情况,并计算在报价中。

第三十九条投标报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价: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2的“暂列金额明细表”的金额填写;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3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的暂估单价计入工

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4“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的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5“计日工表”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在《计价规范》附录表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计入投标总价中

第四十条投标报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根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和本实施细则,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四十一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调整。

投标总价的金额必须与其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七章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四十二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小、

技术难度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第四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的固定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

(四)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六)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及时间;

(十一)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章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四十四条合同价款调整的分担原则:

(一)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自治区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等因素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将具体调整方法约定于合同中;

(三)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或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四)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在约定幅度内不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十五条发包人与承包人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内容、程序、时限、效力应在《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明确约定于施工合同之中。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四十六条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发生变化,以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变化对构成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的调整,均构成法律法规性质的政策性调整变化。受政策性调整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应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整文件为依据。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政策性调整变化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照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十七条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但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的单价按照工程量偏差的调整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第四十八条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第四十九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专业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照原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方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及其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通用措施项目费不再调整。

第五十条合同履行期间,因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偏差,其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当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相关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执行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时,一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的,仍执行原综合单价;变化幅度在15%以外时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计价规范》规定的方法(公式)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法是: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如果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也应当随之调整。

第五十一条合同履行期间,因物价变化导致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应按《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因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仅包括调整增加(或减少)部分,该部分价款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重新计算投标人中标时的

综合单价。

第五十二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价为依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单价为依据,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范围内,以材料的暂估价为计算基础计算材料价差,在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保持相对不变的条件下,以材差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款,材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第五十三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与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和误期补偿的具体额度及奖励或补偿方法,所增加的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第五十五条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一)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发出或逾期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利;

(二)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

第五十六条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二)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记录和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若发包方认为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方应当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发出索赔通知。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方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三)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第五十七条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者非承包方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方办理现场签证。发包方应当对事件的真实性、合理性在现场签证表上确认,并明确结算办法。对于计日工项目,日工资单价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计日工单价执行。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九章竣工结算的编制与支付

第五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五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方或者受其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方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第六十条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核依据:

(一)《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二)工程合同;

(三)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工程价款;

(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五)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投标文件;

(七)其他依据。

第六十一条竣工结算的方法:

(一)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综合单价计算;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方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估价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现场签证)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

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方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合同价款中包括暂列金额的,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的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四)规费和税金应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十二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调整办法,办理竣工结算。

(一)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合同工程的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三)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者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解 背景提示: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并将在2008年12月1日施行。08规范在03规范做了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上期我们从总体上谈了GB50500-2008的主要变化(详见《数字造价》2008年第六期热点话题栏目),为了便于造价朋友深入地了解08规范,能更快地应用08规范进行计价工作,本期我们将详细介绍08规范在计价方面的变化,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08规范: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03规范: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主要区别: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需要提供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08规范: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3规范: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主要区别: 1、强调招标人需要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利用业主身份把这部分责任转嫁给投标人;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08规范: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03规范: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主要区别: 1、在原有四统一的基础上增加项目特征,变为现在的五个要件;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 08规范: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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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新版《建设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_2013》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变化分析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问世,新领域的不断扩展,原来的08版规范已经不能满足行业需求。为了满足和规范市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1]的基础上,针对08版规范和03版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编制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2013版规范)[2]。2013版规范对03版、08版中的专业划分,责任界定,可执行性等问题给予了较明确的解答。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工程项目中的实际问题,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的要求。 关键字:2013版规范专业划分可执行性责任界定条纹细化 一、引言 2013版规范是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03版规范条文数量为45条,08版规范增加到136条,而2013版规范又增加到328条,对于清单的整体内容基本一样,分别是正文规范、工程计量规范、条文说明。 2013版规范的出台将解决工程项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如: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缺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等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新清单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2013版规范在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并涉及到重大的现实问题(如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重大事件的约定),并且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如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总的来说,新规范在专业划分、责任界定、条文说明、可执行等方面有了新的进步,下面就新规范中的这些重大变化和旧规范加以对比说明。 二、新规范的专业划分更加精细,适用范围扩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要加强对实施《计价规范》的组织领导,把实施《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当前应加强《计价规范》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使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尽快全面掌握《计价规范》,熟练应用《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二、切实做好《计价规范》的配套工作 1.制定发布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计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方法。但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密切相关的工程消耗量社会平均水平和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还十分薄弱。为了解决从预算定额计价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渡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实施《计价规范》的同时,按照我部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统一性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尽快制定与《计价规范》相适应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考。应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做好对市场供求、设备材料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等的采集和测算,并分析其发展趋势,通过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等,引导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建立反映本企业水平的造价指标和价格信息数据库工作的指导,增强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 2.完善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评标细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计价规范》在商务标评审和询标中的作用,并配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规章,完善与《计价规范》相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绝对实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一、计价表格的组成 我省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包括封面、总说明、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等共32张,具体如下: 1 封面 1.1 工程量清单:封-1 1.2 招标控制价:封-2 1.3 投标总价:封-3 1.4 竣工结算总价:封-4 2 总说明 3 汇总表 3.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1 3.2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2 3.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3.4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3.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 3.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4.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表-07 4.1.1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表-07-1 4.1.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7-2 5 措施项目清单表 5.1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08 5.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09 5.2.1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表-09-1 5.2.2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9-2 6 其他项目清单表

6.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0 6.1.1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0-1 6.1.2 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0-2 6.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0-3 6.1.4 计日工表:表-10-4 6.1.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0-5 6.2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1 6.2.1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1—1 6.2.2 现场签证表:表-11—2 7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表 7.1 主要工日价格表:表-12 7.2 主要材料价格表:表-13 7.3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表-14 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15 9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6 工程 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工程造价 咨询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结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结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 3、 4、计价规范包括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附录包括六部分(A~F) 5、①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6、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7、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编码,三四位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 8、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原则: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9、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措施项目清单:一,不可竞争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二,可竞争项目: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费 12、其他项目清单:(1)招标人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其中预留金是指招标人认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2)投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项目工作费等。其中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是指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3、规费项目清单:(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4、税金项目清单:(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 15、工程量清单格式:(1)封面。(2)填表须知。(3)总说明。(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5)措施项目清单。(6)其他项目清单。(7)零星工作项目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建筑工程清单计价规范

建筑工程清单计价规范 建筑工程清单计价为全国水利水电类高职高专统编教材,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专业教学。全书内容共分六章,包括绪论、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建筑工程清单项目分项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费用构成与综合单价等。(相关阅读: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筑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总价合同计量的内容 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的基本类别: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一章新规范发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1.1 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08规范充分考虑了在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中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标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 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1.2 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 在贯彻执行03规范中,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规范修订时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1.3 08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后,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有效的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将对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产生长远的影响。 1.4 规范修订工作是积极和稳妥的 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时充分发挥了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作用,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第二章08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简述 2.1 与08年新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4、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2.2 08年新规范与03年规范的重要变化

2013新清单计价规范(word打印版)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宣传月知识竞赛题 (说明:为增强社会各界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经请示省建设厅同意,决定10月份在全省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知识竞赛活动。欢迎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的人士踊跃答题。 此次活动设: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500元;三等奖30名,奖金200元(个人调节税自理)。组织奖根据活动具体情况设定。获奖名单将于11月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各市造价信息杂志上公布。)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答对得分,答错不扣分) 1、()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A.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B. 政府投资 C.民间投资 D.外商投资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我省开始执行的时间是()。 A.2003年7月1日 B.2004年4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2004年7月1日 3、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合同,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A.固定单价 B.固定总价 C.成本加酬金 D.可调价格 4、在约定风险范围时,()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A.自然灾害 B.不可预见性灾害 C.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 D.政策性调整 5、投标人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方案自行补充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的费用内容划分,应按()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A.企业定额 B.江苏省计价表 C.江苏省机械台班定额 D.消耗量定额 6、购入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其模板费应列入()中。 A.构件价格 B.预留金 C.措施项目费 D.其他项目费 7、有关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的,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 A.10% B.15% C.7% D.20% 8、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A.发包人 B.总监理工程师 C.造价管理部门 D.承包人 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需经发包方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宣贯学习测试卷 一、填空题。 1、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中的9本计算规范包括的相关专业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实施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3、2013版规范的规费中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新增了(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4、关于土壤及岩石分类,取消了原08规范中(表A.2.4土质鉴别表),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重新定义。 5、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 6、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承担。 7、暂列金额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 10%~15%)为参考。

8、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9、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10、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可调整。 11、在工程计价中,对(合同价款)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12、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 13、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且底长>3 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14、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放破系数表、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解完整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讲解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8讲解 背景提示: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并将在2008年12月1日施行。08规范在03规范做了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上期我们从总体上谈了GB50500-2008的主要变化(详见《数字造价》2008年第六期热点话题栏目),为了便于造价朋友深入地了解08规范,能更快地应用08规范进行计价工作,本期我们将详细介绍08规范在计价方面的变化,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08规范: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03规范:3.1.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主要区别: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需要提供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08规范: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3规范: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主要区别: 1、强调招标人需要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利用业主身份把这部分责任转嫁给投标人;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08规范: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03规范: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主要区别:1、在原有四统一的基础上增加项目特征,变为现在的五个要件;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08规范: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03规范: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主要区别: 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03规范要求同一个单位工程其项目编码不得重复,而08规范要求同一个招标工程(或称为一个标段)其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五、补充清单08规范: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

2013年最新清单计价规范

2013年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13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3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

2013年新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完整版-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得编制与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得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得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得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得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得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与构筑物得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得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她项目、规费项目与税金项目得名称与相应数量等得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得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得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得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与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得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与施工过程得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得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款中得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得所需材料、设备、服务得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得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得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得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得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得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得材料得单价以及专业工程得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得施工图纸以外得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得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得工程分包自行采购得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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