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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加强冬季安全生产的通知

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加强冬季安全生产的通知
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加强冬季安全生产的通知

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会文件

关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

随着气温降低,冬季即将来临,气候寒冷干燥,雨雪天气增多,是各类安全事故的易发和多发期。近期,江南水泥厂采石场连续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11月2日上午,采石场矿车车厢拉断3根电线杆致使生产中断,造成设备事故。11月6日上午,采石场岗位工在清理破碎机机口时造成左手指受伤。

为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全力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各级主管对待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都要抱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责任感、使命感。各处室主管要认真贯彻和对待年初和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和下属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员工。各处室主管作为本处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深入到生产现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一些纪律涣散、有章不循、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员工要敢于管理、严格管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各处室主管要组织本处室员工认真学习本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详细记录安全会议内容并要求参加学习员工签字确认。要求员工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按章办事。员工要树立“安全就是命”的安全生产理念,遵章守纪,做到工作多久,谨慎多久,不断提高事故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杜绝冒险作业、违章作业行为现象发生。各处主管以及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员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突出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生产任务时也要布置安全工作并明确指定带班人,带班人要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在日常的工作中,对在工作中发现违反规定的员工及时进行处罚。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切实抓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事关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各处室要针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一次安全自查,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各处室要密切关注雨雪等不利气候因素给生产带来的影响,及早落实各种防范措施,要及时清除室外平台、楼梯、主干道的积雪,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转。要加强取暖设备管理,合理配置电源,预防过载。员工下班时要切断电源,严防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供销处要加强对工段休息室取暖火炉的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和一氧化碳中毒现象发生。电气专业部门要加强公司在用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各处室贯彻落实及安全隐患自查情况,请于11月20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

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会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可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效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Nanjing rail transit regulations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 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 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 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 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 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 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获取、识别适用于本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及时评审、更新并传达给有关人员及相关方,实现法律法 规及其他要求在各项管理制度中的融入,保证员工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 入、评审与更新等方面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0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公司生产部负责获取、识别、评审、更新、传递与本企业相关的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业务相关的安全法规,并汇总到公司生产部。 4 管理要求 4.1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收集内容包括: 4.1.1 国际公约和条约: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 4.1.2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4.1.3 法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在生产过程中,一切都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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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高新企业,南京市,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宁科﹝2002﹞62号 【发文日期】2002-04-05 【实施时间】2002-04-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高新开发(园)区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搞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科发火 字[2000]324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和国科火字[2000]120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对一九九二年颁布的《南 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重新制定的《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

最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 浙江重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xx年3月2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配电房等。 3.2 管理责任人:部门主管或责任人。 3.3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 __、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现场处理: (一)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二)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4.3.2事故申报: (一)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二)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 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一)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二)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 提供虚假证件或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奖励和惩处 项目 奖励部门和范围标准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1.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罚行政办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1《安全生产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会法》 5《消防法》 6《煤炭法》 7《劳动法》 8《矿山安全法》 9《海上交通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法》 行政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尘肺病防治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

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

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责任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安全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凡在区内投资,税收留在高新区的企业,可享受下述政策: 1、在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计征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在区内投资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第六年起对企业所得税超过18%税负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 2、在区内投资建设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该项目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100%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对企业所得税超过7.5%税负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十年后企业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 3、区内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投产年度起,两年内享受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 二、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区内生产性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事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的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对其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两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返还;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两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返还,第三年至第七年,五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 2、区内原有从事上述两大重点产业的生产性企业为扩大再生产,新增资扩股部分产生的利润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批准,两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返还。 3、上述企业被列入市以上火炬计划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所增的新产品开发贷款,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批准,予以部分贴息。 三、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业,如因企业所得税不留高新区而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由企业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报管委会批准后返还其已缴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3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汇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中的部门法律。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4、下列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备,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8、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时,经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9、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测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11、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2、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法律关系客体违法是错误的。 1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6、《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17、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016年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竞赛

2016年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竞赛 一、单选题(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填涂在答题卡中对应的位置。共10题,每题5分。) 1.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自2016年()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D、8月31日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方面的职责。 A、4 B、6 C、7 D、8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 B、监督考核 C、监督管理 D、综合监督管理 4.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工会组织 C、生产经营单位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 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错误的说法是( ) A.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B.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D.本单位做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必须经全体从业人员同意 6.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 A、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 C、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D、必须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7.叶某为某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下列关于叶某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亲自为职工讲授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8.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正确的说法是( ) A.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安监局、各区(县)安监局、各市属开发区以及乡镇(街道)等经委托授权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列管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并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四条安监部门根据企业产品和生产原料的理化特性、安全管理难度、工艺危险性等要素,将列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等级分为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等级: 1、红色等级: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程度高、安全管理难度大,应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对红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2、橙色等级: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程度较高、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应作为主要监管目标。对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1—2次。 3、蓝色等级: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除红色、橙色等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监管目标。对蓝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安监部门可参照《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评定表(试行)》,对列管企业进行打分,根据企业得分情况,进行等级划分。企业等级随其安全生产状况变化每年考评调整一次,并向企业公布。对于列入红色等级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安监局不得委托开发区或街道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各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市局列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分类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依市局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化学工业园区分局负责。 第六条市安监局列管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各区(县)安监局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市属开发区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经市安监局委托授权,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安监局可以委托授权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

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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