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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合同法讲述案例

毁标行为的后果 【案情】 原告:宁波某餐饮管理公司 被告:浙江省某集团公司 第三人: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 2000年5月,被告对刚建造的华文大厦裙楼承包经营权举行招标。第三人以20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6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邀请律师在场见证。

由于签约单位名称与中标的某有限公司不符,集团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同年8月,集团公司决定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原告以188万元中标。被告当即通知原告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中标次日,原告为了按时交纳承包费,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

为12%。中标后第十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被告拒绝接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第三人正式签约。双方经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诉讼中原告提出以下诉求:(1)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利息12万元、

(2)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3)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焦点】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若构成是否承担借款利息,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观点:

1.对于缔约过失,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餐饮有限公司均为中标单位,因原告中标在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构成。 2.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借款利息,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也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并根据《民法通则》

不可抗力的解释

不可抗力的范围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还可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这里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是订约后发生的事件; (2)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延迟合同的履行,要看意外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具体规定。如合同中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认定 及与价款中费用的界限之探讨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许可 在建设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与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密切相关,目前很多省市的工程合同仍以定额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居多,因此,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认定及与工程定额取定费用的界限如何划分至关重要。本文着重讨论与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

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和索赔权,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并由此计算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进行损失计算及责任分担。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公司法与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 【小案例】 10月5日,某电器商行向国外某著名品牌音响代理商发函,并列明各项条件,注明如同意,请于收到信函后10日内函复告之。由于此音响为马来西亚组装,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开工不足,代理商又没有存货准备,因而一时又无法组织起货源,所以代理商没有立即答复。直到10月19日,也就是其接到信函后的第9天,代理商得知供货有保证后,才函复电器商行同意其一切条件,并按期交货。然而,按正常情形此函已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因此,代理商于当天又向电器商行发了一个电报,将情况作了解释与说明。此电当天到达。10月22日,商行收到承诺函。然而,由于销售市场的变化,商行已不准备再订购这批音响了,遂没有答复。而代理商却认为该承诺已生效,便开始发货,商行拒收,双方遂起纠纷。 【答案解析】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该承诺不是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的;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本案中的电报不构成对承诺的通知; ?代理商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案例】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问:法院会支持的请求吗?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 某织布厂厂长派本厂职工郭某携带采购纯棉纱的介绍信去外地某棉纱厂联系采购业务。后来,棉纺厂向郭某推荐该厂生产的人造纯棉纱质优价廉。于是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棉纺厂供给织布厂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万吨;需方自提。郭某当即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回厂后,织布厂厂长鉴于工厂当前急需纯棉纱而不需要人造棉纱以及考虑到5吨人造棉纱已经提回,以后生产可以用,同意收已提回的货物,其他15吨人造棉坚决拒收。为此棉纺厂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

工程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引用

工程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引用 工程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引用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6)不可抗力因素; 13.2承包人在 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一、建设施工合同 1. 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

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要件: 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避免(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C.不可克服,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我们国家对不可抗力的理解: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案情: 朱甲与朱乙系同胞兄弟。1991年1月16日,朱乙向其兄朱甲借款20361元,约定月息2分,从当年1月1日起计息。同日,朱乙又向朱甲借款6350元,约定月息1分5厘。2月6日,朱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后被一、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6年7月,经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刑事判决,改判朱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同年8月,朱乙被释放。1998年8月,二审法院赔偿了朱乙被错误关押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41821.74元。朱乙被释放后,朱甲多次向其索要上述借款及利息。朱乙分14次还给朱甲25640元,尚欠借款本金(部分)及利息。2000年12月,朱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乙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中,被告朱乙对案件事实无实质争议,但提出其从1991年2月至1996年8月一直在服刑,而该刑属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故只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余元,不应承担约定的利息。而原告朱甲则坚持被告被错判与己无关,不应由此使自己造成损失,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 本案在处理上产生三种意见,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朱乙应否承担被错判服刑期间的利息上。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不属不可抗力,且其被错判与原告无关,因此朱乙应支付原告的全部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免除朱乙服刑期间承担利息的责任。理由是: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被告在被错判服刑期间当然无力偿还原告的利息,而且错判服刑的过错责任并不在被告,故不应由被告承担偿还服刑期间利息的责任,但其服刑前及出狱后仍应按约定利息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但不能免除其在服刑

浅析我国合同法上不可抗力制度

浅析我国合同法上不可抗力制度 【摘要】不可抗力是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重要制度,涉及多个层面的利益衡量。其宗旨是为合同当事人在遇到不可归责于任何当事人的不可抗力时重新确定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本文主要从不可抗力的概述方面入手,简单阐述一下不可抗力的法源、构成要件和实践中的范围,并对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最后对我国的不可抗力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 一、不可抗力阐述 不可抗力目前的定义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可抗力制度可以追溯至罗马法规定的看管责任。学者乌尔比安曾在其《论萨宾》一书第29篇记载到,“根据善意诉讼原则,没有人对野兽的行为、无过失发生的死亡、对通常不受监视的奴隶的逃亡、对掠夺、对叛乱、对火灾、对水灾、对强盗的袭击承担责任”,并且此书还列举了许多不可抗力的情形。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把这个免责范围扩大,从而会损害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现代各国法律的通例,我们应该明确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应该仅限于违约责任。其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我们应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处理。在不可抗力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成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则需解除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债务人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则应该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暂时困难时,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第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通知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以便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然,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可以约定一个明确的期限。三、不可抗力在我国目前不可免责的情形《合同法》第94条把“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我们可以归纳出立法者对待不可抗力的态度并不是当然全部免除,据此,当事人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在金钱债务不能及时履行的情况下,无论延迟履行是因为何种原因引起的,债务人都要担负延迟责任。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金钱债务时,只能分期履行、延期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因此不能免除履行的责任。 第二,迟延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编辑本段起因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分类 1.force majeure;2. the act of God;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完整版)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本合同生效后,除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通知送达条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见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见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表明和同各方为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4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

中国合同法——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的涵义 第四节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一旦免责事由出现,当事人对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既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又无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免责。 第二,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即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则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免除责由出现,只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被免责。如虽然免责事由出现,但合同仍然能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时,不能免责。 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样态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两种,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已在前文作丁说明,此处不再赘言。 法定免责事由,又称为法定免责条件,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件。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使合同不能得以履行。不可抗力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能够预见也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后者如战争、动乱等。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时,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我国合同法等117条中有所体现。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165规定的除外。”山根据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根据其影响程度来确定其免责范围,即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则免除其全部不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则免除其部分不履行的责任。 同时应当注意,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必然免责,当事人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⑦因此,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还应具备两个程序上的条件: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二、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① ①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典型判例,参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后果都是得不到赔偿的。通常情况下在合同中也应该对不可抗力有所说明,那在合同中我们应该说明哪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呢?比如台风、洪水、罢工等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等都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大家知不知道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是怎样的呢?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成立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在合同的撰写中不可抗力条款会因为实际客观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不可抗力的条款成立具备哪些条件 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3、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1、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案例

目录 一、案情介绍 (1) 二、案例分析 (1) (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1) (二)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2) 1、抗力事故的范围 (2) 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3) 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3) 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3) (三)本案例中的 B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 参考文献: (5)

从一则案例看“不可抗力”的理解与处理 一、案情介绍 2005 年2月13 日,中国内地某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利用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B公司负责提供给A公司的来料(即酷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2005年不少于80吨,2006年不少于150吨,2007年不少于200 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A公司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备货款的本息。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B公司仅在200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2006 年9月4日来料17吨,2007年2月1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200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再次规定了B公司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得到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款本息一小部分。对此,中方提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包括设备款在内的济损失。B公司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所致;其前手(西德)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这应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故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可能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目的约定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 合同一经制定,合约双方都希望能够按照合同规定顺利履行合同。但是有时因情势变更,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乎当事人意料的事情发生,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这种由于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故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合同中关于这一事项的约定的条款就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①]。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Force Majeure”一词来自于《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英文译为:“There is no occasion for damages where, in consequence of force majure or accident the debtor has been prevented from conveying or doing that to which he has obliged or has done what he was debarred from doing.”[②]《牛津法律词典》是这样解释的:“Irresistible compulsion or coercion. The phrase is used particularly in commercial contracts to describe events possibly affecting the contract and that are completely outside the parties’ control. Such events are normally listed in full to ensure their enforceability; their may be include *acts of God, fires, failure of suppliers or subcontractors to supply the suppliers under the agreement, and strikes and other labour disputes that interfere with the suppliers’ performance of an agreement. An express clause would normally excuse both delay and a total failure to perform the agreement.”[③]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通知的方法以及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3. 不可抗力发生的免责事项及善后处理事项。(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越详细越好,有些合同,为了省事,往往只是笼统地规定“This contract is subject to force majeure clause”(合同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订定),这是相当粗糙的。因为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同的人理解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对于处于不同法律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并不认为是不可抗力,所以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旦有纠纷就会无所适从。 并非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免除当事人的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对于哪些事故足以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自然而然地就有必要加以明确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案情] 原告:刘运芳,男,农民。 原告:易章英,女,农民。 被告:邓毅,男,汽车驾驶员。 20XX年6月8日19时许,受害人刘世艳搭乘被告邓毅驾驶的鄂E14361昌河牌小客车回点军区土城乡车溪村。当时天降暴雨,被告驾车冒雨前行。当车行驶至车溪风景区四号桥头时,被告见桥面已被洪水淹没,便将车停住。此时洪水仍在上涨,被告将车门打开,要求乘客下车,但车上乘客均因天黑,雨下得太大,不敢下车。乘客王某要求被告倒车,将车退到车溪风景区门口。受害人刘世艳则称雨不会太大,不需倒车,只需将车门打开、手刹拉上即可。被告听后将车熄火,拉上手刹等候洪水过去。约过6至8分钟后,车辆被洪水冲翻,乘客全部落水,刘世艳等三人丧生。刘运芳、易章英系刘世艳父母,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3400元,死亡补偿费32850元,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16425元。 被告邓毅辩称,受害人刘世艳的死亡属不可抗力,应免除被告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子刘世艳与被告邓毅之间构成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邓毅负有将刘世艳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运送过程中,邓毅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车辆被洪水冲翻、乘车人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世艳未按被告要求下车,并劝阻被告倒车,存在明显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二原告作为刘世艳的父母,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理由成立;但其要求被告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受害人刘世艳的死亡属不可抗力、应免除被告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运芳、易章英经济损失共计36250元,其中死亡补偿费32850元,丧葬费3400元,由被告邓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0875元,其余损失由二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刘运芳、易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邓毅不服上述判决,仍以一审答辩意见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法律与实践(印度篇)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法律与实践 (印度篇) 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各国相继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国际经贸活动因此深受影响。疫情之下,跨境经贸活动相关的合同履行是困扰相关各国各行各业(尤其是国际经贸相关产业)的问题。本文从印度发的角度简要分析印度法下“不可抗力”的法律与实践,并尝试为中国当事方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A、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和“履约受挫“ 缔约方往往发现自己所处的情况与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情况有着根本的不同。双方可在其合同中纳入明示条款,以说明此类事件及其后果。此外,作为一项一般法律规则,当合同中没有足够的条款说明这种意外事件和风险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辩称合同处于“受挫”的状态,因此主张免除履行。前一种情况通常以“不可抗力”或其他应急条款的形式证明,而后一种情况则被称为“受挫”原则。 在印度法律下,“履约受挫“原则和“不可抗力”或类似条款的执行与1872年《印度合同法》的两个不同条款有关。该法第56条涉及“受挫原则”,其效力是在合同变得“不可能”履行时使其无效。该法第32条涉及“意外事故”条款,其效力是要求按照缔约方之间商定的条款履行“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故条款。

印度最高法院已经明确界定了第56条和第32条。这是因为,这些概念在英国法下的起源倾向于将“不可抗力”和“受挫”两个概念视为同一总体原则的一部分。然而,在印度法下,“不可抗力”或任何类似条款只是双方合同的产物。因此,双方可以自由地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并规定后果,包括暂停、付款修改等;另一方面,“受挫”是第56条中体现的法定法律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答复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有限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可抗力”或类似条款在合同中找到适用。 因此,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其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此类风险,则这一条款将仅受《合同法》第32条下的意外事故条款制度管辖。在这种情况下,第56条,即“受挫”条款将不适用,因为双方已经规定了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机制。只有在没有商定这种机制的情况下,才适用第56条规定的“受挫”原则。 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的后果(其后果可由双方自由决定)和受挫(其唯一后果是终止合同)。 最高法院一贯的判决方针是遵循第32条和第56条始终相互排斥的原则。因此,当事人通常无法同时根据第32条(基于合同条款)和第56条(纯粹基于合同法)援引其他补救办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因为第56条下的受挫救济将被排除在外,第32条下的救济(即“不可抗力”条款)必定是成功的。因为只要存在“不可抗力”条款(该条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2009-10-11 22:49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时间长,履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风险发生,风险发生就意味着要加重一方的经济责任,或者导致工期延长。但是有些风险因素是无须双方承担责任的,最主要的就是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律师可依据拟签订的合同合理提示委托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还包括战争等不能有合同当事人预见等社会因素。此外,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双方不能预见的因素,以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比如约定交通管制、法规修改、政策变化、物价急剧变化等社会因素。 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赔偿标准进行过界定,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9.3有针对不可抗力费用承担的划分依据,而这个文本是业内比较常用的一个文本,其中有许多内容,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尤其是通用条款,通常人们在合同签订时不会对这块进行改动。如果你签订的是建设部推荐使用的文本,则在第39.3有如下约定:“发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场地内施工材料及待安装设备的损害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等,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停工损失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双方的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如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采纳了上述合同范本,且在《专用条款》等合同文件中未另行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分别承担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风险。 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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