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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

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
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

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列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八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问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实行的《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中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广告禁止内容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假广告是应当禁止的执业推广行为

第四十一条推广禁止的行为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其中第四十条所涉及的同样由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实行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中又对律师广告的禁止行为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唯一的广告主,律师个人不得做广告

第六条广告内容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具有虚假的内容;

2、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内容:

3、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的内容;

4、涉及获得荣誉或自我赞美的内容:

5、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内容;

6、关于办案结果的承诺性内容;

7、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内容;

8、有关学历、学位、职称和社会职务的内容;

9、其他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上海市律师协会分布实行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二条律师广告应当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第三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第三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四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第四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四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二、三者之间联系与差异的比较分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规范》中第二十二条将律师广告定义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中则将律师广告规定为:“本规定所称的执业广告系指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媒体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社会发布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广告。”《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对律师广告的界定则为:“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三者之间对于律师广告的定义虽有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律师广告究其本质还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推广其业务,谋求更大利益而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发布;然而,由于律师所从事领域——法律——的特殊性,律师广告比起普通商业广告必然存在着更多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因而各地律师协会针对律师广告做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接下来就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所作出的有关律师广告禁止性规定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三者都对律师的虚假广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之所以人们会寻求律师的帮助,是因为普通民众缺乏在法律领域的相应专门知识,也因此缺少对于律师广告的辩识能力,容易被虚假的律师广告所误导,致使无法得到真正需求的法律帮助、败诉乃至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另外,法律本身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救济,而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的一类,更应严于要求自己,树立公正形象。

其次,三者都明确禁止了律师广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宣传律师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利结果”“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有义务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若不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则容易引发公众对法律以及司法的信任危机,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进而影响到整个法律领域。

最后,三者都规定律师不得以有违律师使命或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发布广告。此举的目的主要在于树立和维护律师的权威,加强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以促进整个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避免恶意竞争导致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崩毁。

除上述三点联系外,三个律师协会所规定的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范中也存在不少差异,特别是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唯一的广告主,律师个人不得做广告。”该项规定的出现是有其现实基础的,例如,北京市就存在很多“黑律师”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委托人甚至是欺骗委托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北京市律师的整体形象,也引发了很多投诉。为了更好地保障普通公众的利益,北京市律师协会便制定了该禁止性规范,期望能够减少律师欺骗现象的发生。

由上述分析可见,律师协会针对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范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营造一个有利于社会公众寻求法律帮助的行业环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附件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秘书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 第九章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 (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及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

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1993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1年4月9日山东省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山东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la 。 第三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山东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律管理; (四)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绍兴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2.25 【实施日期】2012.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2012年2月25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绍兴市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对行业惩戒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行业处分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四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工作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其工作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纪律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三)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内设立若干个纪律工作小组,负责办理投诉案件的调查、听证、拟定处理意见等工作。 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纪律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指定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 第七条纪律工作小组一般由三名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一名为负责人。纪律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独立地审查投诉案件受理材料; (二)独立地调查、核实投诉的会员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负责组织、安排听证工作; (四)拟定投诉处理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一、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秘书长:李冰如 职责: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行业纪律部、会员事务部和财务部。 电话:64515958 邮箱:libingru@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 2、副秘书长:王笑娟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综合调研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64515898 邮箱:wangxiaojuan@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 3、副秘书长:刘军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业务培训部、宣传联络部、国际事务部和信息网络部。 电话:64515886 邮箱:liujun@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 4、副秘书长:赵菁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 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 二、秘书处各部门 1、综合调研部(部门邮箱:zhdyb@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部门传真:64515870) 主要配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协会各类文件、档案、图书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理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行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整理、编辑研究成果和行规等。 主任:陈强,电话:64515876 邮箱:chenqia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 工作人员: 赵山,电话:64515875 邮箱:zhaoshan@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 卫海霞,电话:64515874 邮箱:weihaixia@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 杨毅,电话:64515877 邮箱:yangyi@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 潘静,电话:64515925 邮箱:panji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071998.html,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 (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 (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 (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 (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 (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级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 (四)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五)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管理; (六)负责实习人员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的组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大家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省律协六届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省律协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遣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违规案件。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

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位置:首都律师 > 会员服务指南 >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5、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6、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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