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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票据法案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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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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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票据法习题。情节严重的,票据法解释。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票据法解释。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你知道票据法解释。”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票据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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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点拨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票据法重点法条,,,俗称“得民者得天下”足以验证民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成功通关,为广大司考生总结民法票据法重点法条,帮助考生们掌握重难点。,,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有以下方面:,,信用工具商务交易中的交易与支付不同时进行,付款以票据为工具并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日期再予进行时,票据为信用工具。,,汇兑工具票据用于异地之间输送金钱或款项的工具时,为汇兑工具,,支付工具商务交易以票据支付代替现金支付的,票据为支付工具,,结算工具以票据及其金额的计算结清商务交易的债权债务,仅对计算差额给以支付或转帐的,票据为结算工具。,,融资工具票据再信用工具基础上用于资金融通或贴现时,为融资工具,,票据的证券特征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作成,票据作成以前不存在票据权利债权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为一定金钱支付的请求权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为有价证券,不同于无价证券;在有价证券中票据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密切相关,因此为完全有价证券。,,指示证券票据权利的享有,一般以持票人名称被记载于票据上为依据,并可以以指示方法转移票据权利。,,货币证券票据的内容是支付金钱,所以为货币证券。,,流通证券票据可以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公共公开性规则在社会上流通转让。,,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义务主要以票据上生效的记载事项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以一定的款式作成才产生票据效力。,,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互相独立。,,个别发行证券票据是由不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人所发行的流通证券。,,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司考生掌握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才能制定复习方法,祝司考生顺利通关!,,2010最新刑法全文来源:作者:日期:09-12-18,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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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十八章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及支票。,二、票据的分类,(一)法律上的分类,各国票据法均采取法定主义,任何人不得自行创制法定之外的票据。,由于商业上票据规则传统的差异和立法模式的不同,各国票据法票据法对票据种类规定存在差别,分为“分立主义”和“合并主义”。,分立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认汇票与本票为票据,支票则属不同的另外一种证券,因此

,于1930年在日内瓦缔结公约,制定《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后又于1931年同在日内瓦订立《统一支票法》。这种将支票另外对待,与汇票和本票分别立法的做法,在票据法学上称为“分立主义”。德、法、日、意大利、瑞士、葡萄牙等参加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的国家,均采这种做法。,合并主义:《英国票据法》把汇票和本票看做票据,把支票定为汇票的一种。《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04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存款证都是票据。这种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的立

法,在票据法学上叫做“合并主义”或者“包括主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显然采取了“合并主义”。,(二)学理上的分类,为了揭示和说明各种票据的特点,票据法学对票据有一些学理上的分类。,1、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付证券。自付证券是出票人本人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属之。委付证券是出票人委托他人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和支票均是。,2、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支票的作用,重在支付,其有效期短,不具有汇票和本票的信用功能,属于支付证券。汇票和本票虽亦有支付功效,但因其有效期远比支票长,信用之职能较为突出,故属于信用证券。,3.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不记名式和指示式。记名票据,指的是出票人在票面上明确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票据。指示票据,指的是汇票上除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外,还附加有“或其指定的人”字样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不在票据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只记载“付来人”字样的票据。,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转让时须依法定方式背书,将票据交付受让人。出票人签发记名票据时有“禁止转让”记载的,即丧失其流通性。指示票据不可以有“禁止转让”记载。不记名式票据的转让,只须交付票据。无论哪种票据,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时,票据上都必须记载有收款人名称。,三、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金钱债券,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要式证券,4、票据是无因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四、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信用功能,3、结算功能,4、汇兑功能,5、融资功能,第二节票据法,一、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二、票据法的特点,1、强制性2、技术性3、统一性,三、票据法的沿革,第三节、票据关系,一、票据上的当事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我《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等。在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二、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行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从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一)概念: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所基于的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二)种类

:,1、原因关系,2、资金关系,3、预约关系,四、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基础关系分离,特殊情况下有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情况,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1)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例:A、B两个企业签订一份100万买卖合同,并向A发货,A向B签发一张100万支票,日期为4月1日,甲银行为付款人,B应当在4月10日前要求银行付款如果A发现B所发货物质量有问题,A通知银行拒绝向B付款,A的主张成立,A可向B直接提出抗辩,(2)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例:A向B出票,B背书转给C,如果B向A发货时所发货物质量有问题,A对B可以提出抗辩,C恶意取的支票,A可以对C提出抗辩。,第四节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

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

,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三、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行为分为实质要件和行为要件,(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1、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为自己设定票据债务

,而给对方设定票据债权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采用民法当中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法人皆具有此能力。,2、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之意思表示,原则上适用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然而,为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票据法重在外观形式,实行“外观解释原则”,也叫“表示主义”。,(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4)票据交付,四、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的行为。,(一)票据代理行为的要件,1、表明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2、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签章4、须经本人授权,(二)隐名代理,民法上原则上不承认隐名代理,除非相对人明知或者可以知道的情况下也例外承认隐名代理。票据行为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不记载代理意思的,代理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三)无权代理,票据行为人未经授权,以本人为被代理人,自己为代理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四)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为的代理行为。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可向请求本人履行票据责任,也可直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承担票据责任。,第五节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点,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的能够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这个定义,应作如下理解:,1、票据权利是票据金额给付请求权。,2、票据权利享有者,是合法持票人。,3、票据权利相对之义务,是票据责任。,4、票据权利是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债权。,票据权利的特点:,1、票据权利是固定性的权利,2、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性权利,3、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请求权双重全能,4、权利与票据一体化,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占有票据并取得票据上的权利。票据上的权利以合法持有票据为要件。,票据取得方式有一下两种:,(一)原始取得,1、出票行为,2、善意受让票据(善意取得),(二)继受取得,从票据权利人手中以法定方式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

据债务的行为。,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通常的保全方法如下:,(1)提示票据,(2)做成拒绝证书,四、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上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事由如下:,1、付款,2、实效届满,3、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4、保全手续欠缺,除此之外还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消灭事由使其消灭。,五、票据抗辩(一)概念,抗辩是指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理由不履行或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抗辩是否定对方的权利的意思。,票据的抗辩是付款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由不付款或暂停付款的一种活动

,要注意的是他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不能是自己想象的事由。,(二)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权可分为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两类‌。,对物抗辩权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法。,‌对人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所享有的可对抗其请求而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其中‌,‌对物抗辩权具体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两种;对人抗辩权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两种‌法。,(三)票据抗辩的限制,综合一般票据法理论和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与其有关规定如下:,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例如,赵谦签发汇票一张与孙丽,当孙丽要求赵谦付款时,赵谦可以以孙丽欠自己款项为由,主张抵销抗辩,拒绝现实付款。如果孙丽将该汇票转让给周武,周武向赵谦请求付款时,赵谦不得以自己与孙丽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周武的付款要求。,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限制只针对人的抗辩,对于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第六节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它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为出票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各种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伪造。,票据伪造是不法行为,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实票据行为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但是,这种不法行为,能够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效果。,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

,(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按票据法的规定是指票据的当事人没有更改的权利而擅自在票据除了签章以外的事项进行变更。比如说将金额由大改小,将出票日期改前或改后,将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地点、付款时间等进行涂改。,二、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票据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救济措施: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诉讼,三、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失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国际商法习题(简答、论述),,,,第一章,,1.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2.简述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3.简述英国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4.简述美国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5.简述西方两大法系渊源的发展趋势。,,,第二章,,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何为要约?何为承诺?有效要约与承诺须具备哪些条件?,,3.简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主要情形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4.简述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5.什么是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有何区别?,,6.大陆法将违约分为哪些形式?,,,第三章,,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买方与卖方的义务有哪些?,,2.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3.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得到哪

些补救?,,4.何谓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5.何谓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6.简述英国法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有关规定。,,7.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移转的有关规定。,,,第四章,,1.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有哪些理由?,,4.简述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第五章,,1.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2.比较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3.简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4.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哪些主要权利?,,5.论述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6.简述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的特点。,,7.简述两合公司的特征。,,,第六章,,1.简述票据的作用。,,2.简述票据的法律原则。,,3.简述汇票的特征。,,4.简述汇票出票的款式。,,5.简述汇票倍数的方式。,,6.简述参加承兑与承兑的区别。,,7.简述票据保证的特点。,,8.简述本票的特征。,,9.简述支票的特征。,,10.何谓正当持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持票人是如何保护的?,,11.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之间有何差异,,,国际商法习题(案例讨论),,,一、合同条款变更必须书面确认,,1989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西欧一客户签订一笔工艺品××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订明内包装盒子由客户免费提供。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三个月时,公司去点通知“货将备妥

,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未作答复。一个月后,客户来到上海,公司外销员当面向客户再次提出:“货已备妥,请即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答称:“盒子已在香港印刷,两星期内即可发货。”但是两星期满后,盒子仍无消息。公司再次发电催促:“货已备妥,工厂急等内包装盒子进行包装。”三天后,公司又发电传称:“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对这两份电传,客户均不置复。几天以后,该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厂房向其反映产品均已做好,由于你方未提供内包装盒子,现在1000多平方米的车间堆满了你方定购的产品,严重影响了工厂的正常生产;而且,因你方连内包装盒子的规格尺码也未通知工厂,是工厂无法预定外包装箱,势必影响按期交货。该代表看了产品以后,当场表示:“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我方工厂当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货运期前一个月,客户突然来电:“此批货物仍应用我方提供的包装。”公司收电后当即回电客户,说明货已按你方远东分公司代表意见包装完毕,进仓待运,无法更改。客户回电承认远东分公司代表同意用我方自己包装是出于好意,旨在解决工厂困难。现由于用户坚持要用有印刷的包装,事出无奈,要求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经济损失不能承担。包装一定要改

,否则将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考虑到该商为老客户、大客户,关系不宜搞僵。另外

,该商品为常销商品,换下来的包装盒人可用于包装同类商品外销。据此,同意客户要求,重新换包装。,,1.西欧客户的做法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我国公司可否向西欧客户要求赔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二、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1989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

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公司实盘的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

:1989年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的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的F公司联系后

,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少至当时的国际市场价

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若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做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8在给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阅后才能签字。4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

合同时,部门的经理仍未签字。C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F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的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5月3日,,F公司给C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做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的问题,并对C公司于4月26号将合同索回,F公司认为C公司已经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天款而作撤约处理,没有必要在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5月5日,C公司只电传给F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有约束立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5月6日,,F公司作了如下答复

:(1)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惯例。(2)4月2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而匆匆将合同索回,也没有提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开征履行,请问我们要凭已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撤回,我们怎么开证履约呢?,,上述说明,你方对着笔买卖没有诚意,多日后又重提此事,为此,我们对你方的这种举动深表遗憾。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5月15日,,C公司又电传给F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F公司签字。,,5月22日,,C公司又发电传给F公司,称:因C公司副总载未能在北京与F公司人员相约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邮给F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F公司答复是否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F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5月23日,,F公司电传答复C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日,和6日传真信件的内容。,,6月7日,,C公司又致电传给F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F公司确认并开证。6月12日,,F公司在给C公司的传真信件中除重申是C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索回,是C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F公司的用户已将订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同时表示,在是隔一个多月后,F公司已无法说服用户接受C公司的这笔买卖,将C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6月17日,和21日,C公司分别电告F公司和S公司,指出F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C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1989年7月26日,,香港

C公司通过律师,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告我F公司违约,要求法院判令F公司赔偿其损失。,,1.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什么?,,2.F公司可能提出哪些抗辩?其法律依据是什么?,,3.法院可能做出怎样的判决?,,,,三、分批进出口矿砂贸易,,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吨。合同规定

:“CIF汉堡,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2月15日,装运3100吨,余数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卖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3月1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因此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试问:,,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为什么?,,2.法院可能做出怎样的裁决?,,,四、卖方丢失货物引起的法律纠纷,,WP公司于12月1日,和TQ公司订立合同,向TQ公司购买一台某种型号的计算机。合同规定:“WP公司于12月5日,付款,于12月10日,到TQ公司营业地提取计算机。12月5日,WP公司按时付款,12月8日,,TQ公司从仓库中取出一台计算机,运至营业地,包装好,并注明取货人为WP公司。12月9日,,该计算机被偷走。12月10日,WP公司前来取货,TQ公司要求交付另一台同样的计算机,TQ公司拒绝。,,问:1.WP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在付款前检验计算机?为什么

?,,2.12月8日,TQ公司的行为属于买卖法上的何种行为?,,3.WP公司是否有权要求TQ公司交付另一台同样的计算机?为什么?,,4.法院可能会怎样判决?,,,五、“东芝便携式笔记本”质量事件,,2000年

5月8日,,北京千龙新闻网站工作人员李亚萍将“东芝事件”向外界公布,引起舆论大哗。中国青年报,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新闻媒体跟进报道,东芝笔记本事件迅速上升为民族矛盾。

,,“东芝事件”始于去年春,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笔记本(便携式)电脑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为此,东芝公司向50万美国用户赔偿10.5亿美元,每个用户最高获得443美元的赔偿。令人费解的是,20万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对待。日方的解释是,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问:1.究竟是中国法律对本国消费者保护不力?还是东芝公司采取赔偿歧视?,,2.我国的立法是否已与国际接轨?我们到底该如何维护?,,,六、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的法律权限,,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经济效益良好。为了进一步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该公司准本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了方案,作出了决议。经过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公司于是一次性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3000万元人民币,此时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债券发行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产品积压,销售不旺,出现亏损,公司便将筹集的债权用于弥补亏损,但仍然不能扭转亏损的局面。董事会于是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并决定采取一家发行、平价发行、低价发行三种方式,由公司成立销售部,专门负责销售所发行的股票。另外,考虑到将来公司债券到期后还要还本付息

,公司于是要求所有债券持有人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从而与公司共担风险。问:,,1、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可否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为什么?,,3、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决定和方式有无不妥之处?,,4、某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发行新股?为什么?,,5、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所有债券持有人转换成公司股票吗?为什么?,,,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法律规定,,北京A公司、B公司与海南C公司准备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的生产经营。其共建方案的要点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作价出资1000万元;B公司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900万元,令出资人民币300万元;C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0万元。,,请根据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这家公司的股东任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2、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自是否可以?,,3、B公司以工业产权作价900万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4、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公司以工业产权出资,是否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国际商法习题(选择题、填空、判断),,,,第1章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商人习惯法在十一世纪出现于(A),,A.威尼斯B.美国C.日本D.印度,,2.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B),,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3.下列国家中,其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的是(A),,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4.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D),,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5.下列法律中属于私法的有(D),,A.刑法B.诉讼法C.习惯法D.商法,,6.普通法来源于(B),,A.成文法B.习惯法C.衡平法D.判例法,,7.组成美国私法的主要是(C),,A.成文法B.习惯C.判例法D.学理,,8.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是(A),,A.《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B.“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C.“煤炭经济法”,,D.“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9.下列法律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D),,A.地方性法规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C.制定法D.行政法规,,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B),,A.判例法B.成文法C.宪法D.习惯法,,1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是(A),,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六法全书,,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临时约法》,,12.中国法律中无拘束力的法律解释为(B),,A.立法解释B.学理解释C.行政解释D.司法解释,,13.美国宪法的地位是(A),,A.不同于一般法律,而是一切法律之源,,B.宪法的效力等同于普通法律,,C.宪法按一般程序制定或修改,,D.任何法院都无权对宪法进行解释,,二、多项选择题,,1.为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础的是法国的(AB),,A.《商事条例》B.《海商条例》C.民法典D.《法律重述》,,E.债务法典,,2.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BC),,A.国家B.企业C.公司D.地区E.国际组织,,3.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ABCDE),,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商行为法,,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BCD),,A.法律B.判例C.习惯D.学理E.法典,,5.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BCDE),,A.商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6.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的国家是(ABC),,A.瑞士B.意大利

C.荷兰D.美国E.法国,,7.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A.法国B.德国C.印度D.意大利E.比利时,,8.经济法一般包括(ABCD),,A.管制物价,,B.防止滥用经济权力的经济管制法

,,C.反托拉斯法D.反卡特尔法,,E.控制生产,,9.英国的成文法包括(AC),,A.国会制订的法律B.制定法,,C.行政机关按法律制定的先例,,D.行政法规E.民法典,,10.美国州法院中属于第一审法院的是(CD),,A.州上诉法院B.州最高法院,,C.有限管辖法院D.普通管辖法院,,E.联邦最高法院

,,11.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的共同之处有(AB),,A.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B.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存在,,C.法院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D.各国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E.有独立的司法机关,,1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ABDE),,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B.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C.审判民事的第一审案件,,D.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三、填空题,,1.传统的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其任务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2.近代欧洲各国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3.十七世纪后,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法把-------纳入本国的国内法。(商法),,4.——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法律),,5.普通法首先形成于一----.(英国),,6.美国法的主要渊源是----。(判例),,7.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成文法与——相互作用的结果。(判例),,8.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9.唐律与——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不仅成为唐以后各代法律的范本,而且对日本、朝鲜等国家的法律产生过重大影响。(《唐律疏仪》),,10.中国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四、判断题,,1.“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是指“跨越国界

”的意思。(∨),,2.英美有独立的民法和商法。(×),,3.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4.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5.英国的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6.英国设立检察官制度。(×),,7.美国的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8.美国最高法院如认为某个判例违反宪法,可以予以撤销。(∨),,9.在美国,凡是第一审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州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仍能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0.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11.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已经完全形成。(×),,12.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没有拘束力。(∨),,13.在中国,第二审人民法院既包括对事实问题的调查,也包括对其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五、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

”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称为《法律重述》。,,5.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六、简答题,,1.商人习惯法的特点有哪些?1.答

:(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握,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解;,,(3)某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2.大陆法体系和普通法体系相比较的特点。2.答:(1)在大陆法国家,它的私法的大部分领域都是法典化、成文化的,而在普通法国家则主要是实行判例法;,,(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与大陆法国家有所不同。,,3.英国的“先例约束力的原则”的内容。3.答:(1)上议院

的判决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2)上诉法院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明力。,,4.美国先行约束力的内容。4.答:(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

,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5.中国法律的渊源。5.答:(一)制定法: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令、法规、决议、命令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②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③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④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的规范性文件;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二)法律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判例。,,七、论述题,,法律的本质是什么?,,答

:(1)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劳动分工:私有财产的出现,阶级的产生,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而产生的。,,(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或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规定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行为。,,(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国际商法练习五,,,,--------------------------------------------------------------------------------,,,一、填空题,,1、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分为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租船合同又可以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提单适用于________________,有时在航次租船的情况下也签发_____________。班轮运输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用进行

_____________。,,3、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_____________,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_____________的单证。,,4、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有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提单的种类

:(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6、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

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7、航次租船又叫_____________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_____________,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有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仅仅是_____________,它不具有_____________的作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_____________年的《国际货约》和_____________的《国际货协》。,,8、按联合国公约,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合同,以_____________,由多式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接管货物的地点_____________地点。,,,二、单项选择题,,1、不清洁提单是指单据上附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那么,注明()的是不清洁提单。,,A对货物质量或包装情况的客观描述,未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B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特性等不详,,C承运人对包装或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D外包装有油渍和水渍,,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共同海损属于(),,A共同损失B部分损失,,C全部损失D单独损失,,3、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单据是()。,,A商业发票

B提单,,C空运单D铁路运单,,4、按收货人抬头,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的提单是()。,,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空白提单D指示提单,,5、淡水雨淋险属于()的承保范围。,,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特别附加险,,6、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全部遭水浸。B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在上述损失中,()。,,A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单独海损,,B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CA舱乙批货物属共同海损,B舱货物属单独海损,,DA舱乙批货物属单独

海损,B舱货物属共同海损,,7、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海上运输货物我公司应投保()。,,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一切险

加战争险,,,三、多项选择题,,1、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是()。,,A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已订立国际航空货

物运输合同,,B证明航空承运人接受了货物,C证明航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D代表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E计收运费的依据,,2、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或其银行

或提单受让人乐于接受()提单。,,A已装船,,B收妥待运,,C清洁,,D不清洁,,E指示,,3、提单种类有:(),,A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B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

单和不清洁提单。,,C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国际货物运输中会

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A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

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

踪等意外事故。,,C外来风险。,,5、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包括(),,A、自然

灾害,,B、意外事故,,C、外来风险,,D、运输延迟造成风险,,E、市场跌落,,,四、名词解释,,1、提单

;,,2、定期租船,,3、可保利益,,,五、思考题,,1、如何理解提单的作用?,,2、提单的种类,,3、如何理解

、利用可保利益原则?,,,国际商法练习七,,,,------------------------------------------------------------------

--------------,,,(一)填空题,,1、技术是指制造___________、应用______________或提供某项服务的

系统知识。,,2、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超越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根据1967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1970年公约生效时成立的

,___________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

1883年签定后经多次修订,形成不同的文本,现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___________年的斯德哥尔摩修

订本。,,5、《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是世界上第一部

___________,历经多次修订现行文本是___________文本.该公约规定了按保护国得法律对文学艺

术作品的自动保护,享受和行使权利___________,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对作者保护

的权利包括______________,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___________年.,,6、罗马条约规定的最低保

护期限是___________年,自录制做成.表演举行或广播之年___________计算.,,7、技术贸易方式

有多种,主要包括:1___________、2许可、3___________、4、___________5、特许与经销、6咨询

协议、7交钥匙工程项目、8___________9兼并。,,8、许可协议是指有权阻止其他人利用或使用

___________的人,同意某一人可以使用___________从而取得费用的协议。,,9、独占许可是

___________享有最大使用权的一种许可方式。,,10、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是指在指定区域内,除被

许可方外,___________,但许可方或其子公司___________使用该技术。,,11、普通许可仅构成技术

使用的授权,许可方或___________都可以在该地区域内使用该技术。,,12、服务的国际间提供可能

通过下述一种或同时通过四种方式进行。根据GATS,这四种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13、国际服务贸易法是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4、《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___________、具有法律___________的

规则。,,15、《服务贸易总协定》希望建立一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在透明

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

发展。,,16、服务是一种经济活动,是一种过程,可以总结出以下共同特征

:1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二)单项选择题,,1、《保护文学作

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A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B不少于作者有生之

年及其死后的50年,,C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15年,,D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10年

,,2、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

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及其它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

待遇?(),,A最惠国待遇,,B优惠待遇,,C差别待遇,,D国民待遇,,3、《世界版权公约》的制定机构是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CWTO,,D经济合作开发组织,,,(三)名词解释

,,1.国际技术贸易法,,2.咨询协议,,3.交钥匙工程项目,,4.许可协议,,5.兼并,,,(四)思考题,,1、简述国际技术贸易方式,,2、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试题练习:,,,,练习1.,,,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责任限制的主体主要有哪些?,,,A.救助人B.船舶所有人及救助人的雇用人C.船舶所有人D.船舶承租人,,,答案:ABCD,,,讲解:I.本题是关于《海商法》责任限制一章主体的命题,其目的是考查学生对可做为限制主体的人员的掌握。,,,II.ABCD四项均正确。,,,III.参见《海商法》第205条及第206条。,,,,练习2.,,,下列哪些海事赔偿请求,责任人可以依海商法限制赔偿责任?,,,A对港池的损坏赔偿请求B对航道的损坏赔偿请求,,,C共同海损的分摊请求D有关船员工资的赔偿请求,,,答案:AB,,,讲解:I.本题是关于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的命题,其目的是考查学生对两者区分的掌握。,,,II.AB依法可以限制责任,CD则依法律的规定不能限制责任。,,,III.参见《海商法》第207条及第208条。,,,第一套,,,,,一、单项选择20题20分

,,1.为了统一规范全球迅速发展的国际备用信用证的实践,国际商会又在1998年4月颁布了()。,,A.URC522B.ISP98C,.UCP500D.INCOTERMS2000,,,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A.有约必守原则B.全球合作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经济主权原则,,,3.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称为()。,,A.平权表决制B.集团表决制,,C.加权表决制D.一国一票制,,,,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果已有效订立,但没有规定价格和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相反表示,双方当事人应视为()。,,A.已默示地引用交付货物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B.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C.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最高价格,,D.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最低价格,,,,,5.MIGA对合格东道国的要求是,只有向()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A.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国B.发达国家成员国,,C.发展中国家成员国D.WTO成员国,,,6.在托收支付方式当中,买方可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待汇票到期日再付货款。此种方式适用于(),,A.D/P中的远期付款交单B.D/P中的即期付款交单,,C.D/A中的远期汇票托收D.D/A中的即期汇票托收,,,7.1980年,世界银行集团设立了行政法庭,该法庭解决的争端是()。A.世界银行集团工作人员与管理结构之间,,B.世界银行集团与其各成员国之间,,C.世界银行集团各成员国之间,,D.世界银行集团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8.根据国际贸易术语CIF内容的解释,货物的风险转移是在()。,,A.启运港越过船舷B.目的港越过船舷,,C.启运港船边D.目的港码头,,,9.我国在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保留是()。A.书面形式的保留和互惠保留,,B.国际私法规则的保留和商事保留,,C.书面形式的保留和国际私法规则的保留,,D.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10.为了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确立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是采用()。,,A.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B.法人注册登记地标准,,C.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D.营业所得来源地标准,,,11.信用证当事人中的受益人,是指买卖合同中的()。,,A.买方B.卖方C.开证行D.议付行,,,12.在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中,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往往缺乏具体的专门规定的是()。,,A.投资保证协定B.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C.友好通商航海条约D.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3.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

,除要求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一般还要求由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这种项目贷款方式,称为()。,,A.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B.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C.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D.无追索权项目贷款,,,14.当前,大多数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所采用的确认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原则是()。,,A.引力原则B.有实际联系原则,,C.独立企业原则D.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15.对于违反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的原则是()。A.过失责任原则B.无过失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6.典型的融资租赁是由()。,,A.出租人与供货人签定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构成,,B.出租人与供货人签定的代理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购货协议构成,,C.银行与借款人签定的贷款合同和借

款人与政府签订的担保协议构成,,D.银行与借款人签定的贷款合同和银行与政府签订的担保协议构成,,,,,17.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影响本公司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称为()。,,A.洗售B.内幕交易C.联合操纵D.合谋,,,18.一项不可撤销的发价,在其效力的表述上,正确的是()。,,A.可以撤回B.不可以撤回C.送达被发价人后,仍可撤回,,D.被发价人必须接受,,,19.在外资待遇与保护方面,APEC投资原则的非歧视性要求,实际上是(),适用与外资的建立、扩展和经营。,,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普遍优惠制待遇原则D.优惠待遇原则,,,20.DSU中规定设立的DSB所采取的程序是()。,,A.协商一致原则B.2/3以上多数同意原则,,C.简单多数同意原则D.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二、多项选择10题20分,,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三个重要的国际协定是()。,,A.《国际货币基金协定》B.《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C.《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D.《关税与贸易总协定》,,E.《服务贸易总协定》,,,,2.欧共体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它负责解决涉及欧盟事务的争议是()。,,A.欧盟各成员国之间B.欧盟各机构之间C.法人之间,,D.欧盟与各成员国之间E.个人之间,,,3.在实践中,各国主张本国证券立法域外效力的根据是()。,,A.国籍原则B.主观属地管辖原则,,C.合理原则D.效果原则E.互利原则,,,4.《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顽固坚持其立场,以致在跨国公司一些要害问题上仍悬而未决,这些问题是()。,,A.国有化和补偿问题B.国民待遇问题,,C.跨国公司是否应遵守东道国主权问题D.国际法的适用性问题,,E.跨国公司应否享有公正平等的待遇问题,,,5.TRIMs协定明确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A.当地成分要求B.当地股权要求C.制造限制,,D.贸易平衡要求E.进口用汇限制,,,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和DEQ术语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改变,这些改变是()。,,A.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B.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C.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D.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E.双方无须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7.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方式花样繁多,但常用的避税方式有()。,,A.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B.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C.资本弱化D.套用税收协定E.谎报所得额,,,8.关于惯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关系,正确的理解是()。,,A.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对其均有约束力,,B.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其均有约束力,,C.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惯例,上述《公约》便不适用,,D.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均不得排除上述《公约》的适用,,E.当事人之间已同意的任何惯例以及已确立的习惯做法

,对双方均无约束力,,,9.买卖双方均无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国际贸易术语有()。

,,A.CFRB.CIPC.FCAD.CIFE.DDP,,,10.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国际许可合同的种类有()。,,A.普通许可合同B.排他许可合同,,C.独占许可合同D.所有权转让合同E.技术培训合同,,,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即第三方要求)。,,,,,2.简述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置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权。,,,,3.简述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一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该项跨国投资活动会受到哪些法律规范的调整?请述之。,,,2.何谓预期违反合同?何谓根本违反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这两种违约形式规定哪些补救措施?请述之。,,,五、案例分析题15分,,中国某出口公司甲出售一批东北大豆,于3月1日,向荷兰某公司乙发出要约如下:“报东北大豆5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

US$1000,3月20日,前电复有效。”乙方于3月5日,复电如下:“你3月1日,发价,我全部接受。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和植物检验证书。”甲公司3月8日,收到乙方的回电后,未做回答。由于当时世界大豆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卖方有利,甲公司把该批货物另行出售。当乙方要求甲方交货时,甲方称:“由于你方在回电中提出新的条件,我方无法满足,因此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争论。,,,问题:请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第二套,,一、单项选择20题20分,,1.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活动中,如果与东道国政府机构、一般法人和自然人发生争端,应首先适用国际公认的()。,,A.最

惠国待遇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D.外交保护原则,,,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所缴份额多寡密切相关。基金组织规定,每个成员国拥有的基本投票权是()。,,A.250票B.350票C.550票D.650票,,,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接受发出之时B.接受到达发价人之时,,C.接受被发价人读完之时D.发价人告之接受人之时,,,4.保密条款只适用于以转让()使用权为内容的国际许可合同中。,,A.专利技术B.专有技术C.商标D.外观设计,,,5.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的交货地点是()。,,A.卖方营业地B.买方营业地C.第一承运人D.货物所在地,,,6.跨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机构中,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但几乎能够经营全部银行业务的是()。,,A.代表处B.经理处C.分行D.附属银行,,,7.世贸组织采用的表决制是()。,,A.加权表决制B.一国一票制C.集团表决制D.差额制,,,8.《2000年通则》在前言中郑重告诫,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不应使用FOB,而应选择()。,,A.FASB.FCAC.CIFD.CPT,,,9.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接受了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之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A.以买卖合同为内容的合同关系,,B.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C.以受益人提供的所有单据为内容的合同关系,,D.委托代理合同关系,,,10.CIF价格术语有时也称为到岸价格,因此,正确的解释是()。,,A.风险到达目的港后才转移B.风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转移,,C.风险在启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D.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11.1991年,欧共体十二个成员国又通过了建立“欧洲联盟”的条约是()。,,A.《罗马条约》B.《马斯特里赫特条约》,,C.《欧洲一体化文件》D.《单一法令》,,,12.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按照正常传递的速度,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此时,如果发价人沉默,该项接受的效力是()。,,A.无效B.可以被撤销C.有效D.效力由接受人决定,,,13.不属于CIETAC管辖权范围的争端是()。,,A.涉及港澳台的争端B.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争端,,C.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端,,D.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的争端,,,14.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

,美国、日本和德国都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美国要求依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公司,其资产必须至少一定比例以上为美国人所有才可向美国申请海外投资保险

,其比例是()。,,A.80%B.90%C.95%D.51%,,,15.目前,国际上协调跨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的机构是()。,,A.巴塞尔委员会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C.国际复兴开发银行D.国际清算银行,,,16.一操纵者在卖出证券的同时自己又买入该证券,实际上证券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这称为()。,,A.倒卖B.倒腾C.洗售D.扎空,,,17.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的国籍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称为()。,,A.居民税收管辖权B.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C.公民税收管辖权D.国籍税收管辖权,,,18.对于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的冲突的协调,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A.固定基地原则B.常设机构原则,,C.总机构所在地原则D.注册地原则,,,19.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由世贸组织所有成员代表组成的()。A.总理事会B.秘书处C.部长级会议D.委员会,,,20.发价送达被发价人后就已生效,这时发价人()。,,A.无论如何均不能撤销发价,,B.可以撤销发价,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C.发价人可以无条件撤销发价,,D.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发价人均可撤销发价,,二、多项选择10题20分,,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A.发达国家必须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待遇,,B.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C.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D.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E.国际社会要坚持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原则,,,,2.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是()。,,A.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B.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C.合同受“情势变迁”的制约,,D.条约受“情势变迁”的制约,,E.有约必守原则无限制,,,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所依据的法律是()。,,A.货物转售国的法律B.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C.卖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D.任何第三国的法律,,E.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4.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措施有()。,,A.给予各种财税优惠,,B.信贷优惠,,C.避免双重征税,,D.为本国私人提供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情报,,E.为本国培训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民间机构提供政府津贴,,,5.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商业性的有偿技术

转让又可分为()。,,A.技术贸易B.技术投资,,C.单纯的服务标记的转让或使用许可,,D.单纯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供应合同,,E.单纯的合作生产和合作设计,,,6.GATS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与GATT不同的是()。,,A.GATS同时适用产品和生产者,,B.GATS只适用服务,而不适用服务提供者,,,C.GATT只适用于生产者,而不适用于产品,,D.GATT只适用货物,而不适用于生产者,,E.GATS适用货物贸易,而GATT适用服务贸易,,,7.下列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的正确说法是()。,,A.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B.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C.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被称为“纸黄金”,,D.可用以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E.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8.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A.缔约权B.主权C.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D.法律诉讼能力E.特权与豁免权,,,9.下列属于采用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方式避税的有()。A.避税港的利用,,B.虚报成本、费用,,C.套用税收协定,,D.资本弱化,,E.转移定价,,,10.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以书面形式发出,,B.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C.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D.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E.必须表明被发价人不能还价的意思,,,,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简述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实际作用。,,,,,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关于预期违反合同的规定。,,,,,3.简述《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试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内国和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2.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五、案例分析,,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乙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乙公司找到日本甲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甲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卖方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请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加以分析和论证。,,04年7月自考国际商法试题(1),,,,,文章出处:学生大考试站发布时间:2005-10-12,,,课程代码:00091,,,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1.商人习惯法在十一世纪出现于()。,,,A.威尼斯B.美国,,,C.日本D.印度,,,2.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对价”这一要素的是()。,,,A.法国法B.中国法,,,C.英美法D.德国法,,,3.下列属于要约的是()。,,,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C.普通广告D.悬赏广告,,,4.依照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A.要约有效期内不可以把要约撤销,,,B.在征得受要约人同意后可以撤销要约,,,C.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要约,,,D.要约人可在有效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5.根据德国法规定,受要约人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用()。,,,A.投邮主义B.了解主义,,,C.到达主义D.通知主义6.根据德国法律,对不履行合同的最主要救济方法是()。,,,A.实际履行合同B.请求损害赔偿,,,C.请求恢复原状D.解除合同,,,7.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须把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就可以,不必经过法院的判决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美国,,,8.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A.预期违约B.债务转移,,,C.损害赔偿D.风险转移,,,9.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10.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A.州法B.联邦统一的宪法,,,C.《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国际公约,,,11.依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违反担保之诉是()。,,,A.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B.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有权对卖方起诉,,,C.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可以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D.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论,,,12.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中,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A.意定代理B.法定代理,,,C.明示的指定D.默示的授权,,,13.英美法规定,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担保,即保证他有代理权。如果代理人违反了该默示担保,则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的人是()。,,,A.本人B.第三人,,,C.本人和第三人D.被代理人,,,14.在公司获利甚丰的情况下,可以分得更多权利的股票是()。,,,A.普通股B.特别股,,,C.非参与优先股D.参与优先股,,,15.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这是因为票据具有()。,,,A.汇兑的作用B.信用工具的作用,,,C.支付工具的作用D.流通证券的作用,,,16.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票据法的三大法系,现在已演进为()。,,,A.日内瓦统一法系与法国法系并存B.日内瓦统一法系与德国法系并存,,,C.法国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存D.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存,,,17.如果承运人在交付货物前已接到真正货主的通知,而仍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非货主,那么对此负责的应是()。,,,,04年7月自考国际商法试题(2),,,,,文章出处:学生大考试站发布时间:2005-10-12,,,,A.真正货主B.非货主,,,C.承运人D.托运人,,,18.在内陆收货站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而只能签发()。,,,A.指示提单B.备运提单,,,C.直达提单D.记名提单,,,19.如保险单上注明“从伦敦至上海,为期3个月”字样,该保险单属于()。,,,A.航程保险单B.定期保险单,,,C.混合保险单D.定值保险单,,,20.我国第一个仲裁规则,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6年制订的()。,,,A.《仲裁程序暂行规则》,,,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C.《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0分),,,21.为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础的是法国的()。,,,A.《商事条例》B.《海商条例》,,,C.民法典D.《法律重述》,,,E.债务法典,,,22.关于要约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A.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B.德国法律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C.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D.意大利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该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E.公约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23.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理论依据有()。,,,A.疏忽说B.风险转移说,,,C.自担风险D.违反担保说,,,E.严格责任,,,24.在美国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D.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E.原告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25.在国际贸易中,代理人有很多种,包括()。,,,A.普通代理人B.经纪人,,,C.运输代理人D.保险代理人,,,E.广告代理人,,,26.决定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的合同包括()。,,,A.保险合同B.委任合同,,,C.雇佣合同D.合伙合同,,,E.行纪合同,,,27.公司的公积金依其性质大体上可以分为()。,,,A.盈余公积金B.法定公积金,,,C.任意公积金D.红利公积金,,,E.福利公积金,,,28.汇票的原始当事人包括()。,,,A.出票人B.受票人,,,C.付款人D.执票人,,,E.背书人,,,29.下列对于目前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叙述正确的有()。,,,A.多数国家采用海牙规则B.多数国家采用维斯比规则,,,C.少数国家采用海牙规则D.少数国家采用维斯比规则,,,E.批准加入汉堡规则的国家有21个,,,30.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A.裁决是否有一定规则B.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C.能否提出仲裁申请D.能否向法院提起上诉,,,E.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拘束力,,,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31.仲裁,,,32.衡平法,,,33.支票,04年7月自考国际商法试题(3),,,,,文章出处:学生大考试站发布时间:2005-10-12,,,r>34.清洁提单,,,35.对价,,,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36.简述代理人的义务。,,,37.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某些抗辩有哪些?,,,38.简

述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39.简述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有关托运人的责任的规定。,,,40.简述汇票定义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五、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10分),,,41.英美有独立的民法和商法。(),,,42.德国法律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4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44.公约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赔偿损失(),,,45.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的各项规定和原则都是强制性的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46.根据英美法规定,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未被披露的本人不得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47.按英、美等国的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分配企业的利润,不考虑合伙人的出资多少。,,,(),,,48.公司债的持有人与公司股东一样,也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49.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如果有人假冒承兑人的名义在汇票上承兑,被假冒签名的“承兑人”不承担责任。(),,,50.如果船舶在开航之前事实上不适航,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有无过失,保险人均不承担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六、案例分析题(共10分),,,51.1995年,中国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为:“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问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1、2004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2004年11月1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2004年8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款项。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甲银行巨幅。,请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的权力如何得到保护?,,答案:(1)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首先,根据《票据法》第20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甲公司虽然签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遗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乙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汇票。乙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是汇票的复印件,但是该复印件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汇票无效,并且甲银行虽然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栏盖章,但是未承兑,另附的甲银行说明函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乙公司因票据无效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属民法调整,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甲公司主张债权。,,2、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

,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3、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

,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

,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法定公积金:1.答:(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正确的解释是(),为什么。简述票据的作用

,7.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移转的有关规定。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7、技术贸易方式有多种!个人之间。(三)判例…四、名词解释。混合保险单D;书面形式的保留和互惠保留。付款以票据为工具并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日期再予进行时。4.——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告我F公司违约。1、付款。我们对你方的这种举动深表遗憾。单纯的服务标记的转让或使用许可。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不能像真实票据行为那样,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六法全书,由于商业上票据规则传统的差异和立法模式的不同。5.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BCDE),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TRIMs协定明确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就与基础关系分离。错的打“×”,1、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分为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C.制定法D.行政法规,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往往缺乏具体的专门规定的是(),C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15年。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当事人仍能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而不适用服务提供者,4、某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发行新股,汇票和支票均是。买方或其银行或提单受让人乐于接受()提单,5.什么是抗辩权,国际法的适用性问题。进行包装…(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CIPC,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是成文法与——相互作用的结果。将C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并决定采取一家发行、平价发行、低价发行三种方式。银行与借款人签定的贷款合同和借款人与政府签订的担保协议构成,以募集资金。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ABCD四项均正确,向荷兰某公司乙

发出要约如下:“报东北大豆500吨。4、票据是无因证券。D外包装有油渍和水渍,不必经过法院的判决的国家是()。7、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保险人均不承担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以受益人提供的所有单据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D经济合作开发组织,这些问题是()。公约规定。不同于无价证券,A.刑法B.诉讼法C.习惯法D.商法,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中。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合同,二、票据的分类,洗售B;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第一承运人D。3、B公司以工业产权作价900万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票据关系也就有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1、技术是指制造___________、应用______________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下列对于目前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叙述正确的有()。法律从属于宪法?全球合作原则,9、独占许可是

___________享有最大使用权的一种许可方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行政机关按法律制定的先例。

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措施有();重申合同业已成立。2.近代欧洲各国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D。根据GATS。价格条款

:C&,2、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争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3.下列国家中;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独占许可合同D,C恶意取的支票。如果孙丽将该汇票转让给周武!国籍原则B…(四)表见代理…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起火。直达提单D…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商事条例》B。意定代理B,转让时须依法定方式背书,从而与公司共担风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8.经济法一般包括(ABCD),6、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主权C。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A平安险B水渍险,委任合同!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1、《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3)某程序较简单、迅速。三、填空题!要求我方理解和合作!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6月12日…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B,有的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应当承担损失,(二)法律解释。C公司又电传给F公司,在托收支付方式当中。简述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

后又于1931年同在日内瓦订立《统一支票法》,并要求F公司答复是否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这时发价人()…卖方C。答案:(1)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商行为法?将票据交付受让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情节特别严重的,条约受“情势变迁”的制约,D、运输延迟造成风险。FCAC,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票据法的三大法系。此种方式适用于(),联合操纵D。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舆论大哗,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第十八章票据法概述。让F公司签字!在上述损失中!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声称F公司不执行合同?国有化和补偿问题B。第一节票据。问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本案中…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请求恢复原状D。1.商人习惯法的特点有哪些,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GATS适用货物贸易,它负责解决涉及欧盟事务的争议是(),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乙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汇票,不存在限制。待汇票到期日再付货款?C公司又发电传给F公司,单纯的合作生产和合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实践依据 内容提要:刑法规定的局限性、刑法规范的应用性和刑法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我国,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国悠久的司法解释历史传统和刑法典的不完备性,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较低,是法官独享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一大障碍。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司法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相对于法律制定权、法律实施权和决定权的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1]220而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不断有人对其提出诘难。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全国通行的司法解释,貌似可以满足“统一司法”的目标,但其初衷是否能够实现,大可质疑。因为:(1)司法解释既然要统一全国的司法活动,就必然具有抽象性、普遍性,这种解释就具有立法的性质,导致司法权和立法权关系混淆,司法解释随时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2)司法解释必然缺乏针对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解释。(3)司法解释的存在会抑制法官自身探索刑法学真谛的冲动,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显得多余。(4)司法解释会使理论探讨的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刑法学理论发展并无好处。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不仅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长期存在。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 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也就是解决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问题。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刑法进行解释的问题,曾经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话题。 在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出发,反对法官解释法律。他们强调法官必须以法律的文字作为审案定谳的唯一根据,严格禁止法官解释法律。他们认为,“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法官“就有可能对法律做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3]主张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古典学派,更是绝对禁止法官对刑法进行解释。被誉为“刑法之父”的贝卡里亚对此曾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4]10“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4]12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由于“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所以,“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4]13刑事古典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也竭力主张,法官应当受制定法严格且直接的文字规定的拘束;法官的事务应当仅仅在于对于现实的个案以法律规定的文字加以比较。正因为如此,他甚至还禁止人们对他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进行解释。5]144 然而“,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两高司法解释(694)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

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 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 (一)如何理解因追诉时效变化导致贿赂犯罪中刑事追责问题 受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从十年变为五年。而对于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没有改变其追诉时效,其最低追诉时效仍为十年。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些改变将深刻影响司法实务中未结案件的处理。比如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受贿十五万元的案件,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规定,则超出了五年的追诉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行贿人,因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适用十年的追诉时效,仍应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种情况,因为追诉时效的变化,仅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是否有违法律制定的初衷? (二)跨追诉时效前后的数行为是否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的问题

例如,行为人在五年前2010年受贿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0万元,能否追诉?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三)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犯行贿罪是否适用罚金刑 例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行贿数额200万元,按照2013年颁布的关于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现在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因为现在的解释是500万元才是“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现在能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判处罚金? 二、适应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相关建议 《解释》是保障《刑法修正案(九)》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文件,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明确的办案指引。对此,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将及时汇报、探讨和解决,同时继续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保持对贪污犯罪高压态势,做好《解释》实施工作。 (一)严格执行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对一般的贪污受贿行为,立案标准应当掌握在三万元以上,贪污罪、受贿罪大案由原规定的五万元数额标准调整为二十万元,在今后的办案中,要正确看待大案数量可能发生

2017刑法修正案九试题(含答案)

2017刑法修正案九试题(含答案) 一、刑法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主要体现了我国刑法的(A)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ABD )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刑法的效力 1.在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上,我国采用的原则是( D )。 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保护主义 D.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2.《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款体现的是刑法的( C )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3.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B )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4.中国公民甲、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班旅行。途经A国上空时,甲与乙发生争执。途经B国上空时,甲盛怒之下将乙打成重伤。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 C ) A.国际法 B.B国法律 C.中国法律 D.A国法律

5.来自甲、乙两个不同国家的留学生,在我国留学期间发生斗殴,甲国留学生用刀将乙国留学生刺成重伤。对于甲国留学生恶意伤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C ) A.甲国法律 B.乙国法律 C.我国法律 D.甲国和我国法律 6.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C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三、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的特征是( ABC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犯罪是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未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 ) 3.违法行为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行为。( × ) (二)犯罪构成 1.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指(B ) A.犯罪条件 B.犯罪构成 C.犯罪行为 D.犯罪依据 *2.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ABCD ) A.犯罪主体 B.犯罪客体 C.犯罪主观方面 D.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 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B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2.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刑法司法解释汇编(一)

刑法司法解释汇编(一)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 6、危险驾驶罪 《修九》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 (4)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7、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修九》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该条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其余与旧条文同。 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修九》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旧对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部分,增加了罚金刑。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 9、伪造货币罪 《修九》十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1)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代之以并处罚金的表述。 (2)取消了该罪的死刑。 10、集资诈骗罪 《修九》十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取消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11、强制猥亵男性入刑 《修九》十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由于犯罪对象的限制很难适用,导致男性同性性侵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空白。新旧对比:1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即包含了男人。2增加一种处罚情形,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即便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但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2、绑架罪 《修九》十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新旧对比: (1)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 之一,实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 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信用 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实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实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A) A.受贿 B.贪污 C.侵占 D.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D) A.行贿 B.贪污 C.侵占 D.受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 A.责任人 B.领导 C.行贿人 D.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A)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C) A.单位行贿 B.介绍贿赂 C.单位受贿 D.对单位行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D)A.受贿B.贪污C.侵占D.行贿 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D)A.15B.20C.25D.30 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应予立案。(D)A.4B.6C.8D.10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012年刑法司法解释

2012年刑法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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