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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安源规划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源区规划分局按照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制度,从具有法律专业教育,对行政法、规划法、行诉法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确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对象。

确定专职律师条件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为我局重大行政政策和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参加我局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三)协助我局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四)参与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论证;

(五)为我局依法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六)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调解案件的代理工作;

(七)协助我局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八)办理我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五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宣传、招揽或办理与本局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和局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本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法律顾问应我局要求提出法律意见、法律依据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案情重大、复杂的,与我局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我局委托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我局研究决定。

第九条法律顾问承办我局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我局申请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我局或有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条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局法律顾问在我局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法律顾问为办理我局事务时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我局承担,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局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二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三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科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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