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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探析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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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探析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

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

提要:基本法律修改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权,其行使状况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基本法律修改权在目前仍存在失范现象,这将对法律制度的变更方式以及民意基础产生不良影响。宪法的授权不明、解释制度的不科学以及最高权力机关内部权力结构不合理则是造成失范现象的深层原因。而要彻底改变这一现象则必须从宪政的角度着手。

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其立法权限在宪法第六十七条及《立法法》第七条等条款中已被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近两年几部基本法律的修改情况分析,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现状、潜在弊端及产生原因进行探讨。

一、行使现状

在《立法法》生效前,虽然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行使的立法权及其权限已作了界定,但是仍然无法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我强化立法权力,甚至逾越立法权限。《立法法》试图要改变这种现状,使各个立法主体的行为走向规范化。然而,这一良好的愿望能否实现呢?本文想通过实证分析作为解答。

自2000年7月1日《立法法》生效至200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对两部基本法律进行了修改。它们分别是: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从修改情况来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修改范围非常广泛。《民族区域自治法》原有67个条文,本次修改了29个条文,占原条文数的43.28%;增加了12个条文,占原条文数的17.91%;删除了2个条文,占原条文数的2.99%;共计修改了43个条文,占原条文数的64.18%,此外,还对序言部分的第一、三、五自然段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相比较而言,《婚姻法》的修改范围就更广了,该法原有37个条文,此次修改了21个条文、增加了17

个条文、删除了1个条文,分别占原条文数的56.76%、45.95%和2.7%,共计修改了39个条文,占原条文数的105.41%.毋庸置疑,这种大范围的修改已经很难用“部分补充和修改”来描述,而将其定性为“法律的重新制定”恐更为恰当。

其次,修改内容都涉及到了原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就《民族区域自治法》而言,本次修改涉及到七个基本制度的变迁,包括制度定位、财政收支制度及国家补助办法改革、投资金融支持政策的优化、教育文化支持政策的改革、地区之间对口支持政策的法制化、少数民族干部配备优惠政策的确立以及法律实施的严格化,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在序言中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位从过去的“重要政治制度”提升到了“基本政治制度”。《婚姻法》的修改也涉及到七个基本制度的改变,包括重婚的严格规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控制、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确立、夫妻财产制的改革、离婚制度的变更、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法律责任的明确。难以否认,上述基本制度的修改都涉及到了法律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并非一般的“小修小补”。

再次,修改时机特别微妙。两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二审程序都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完成的,而三审及表决分别是在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进行的。这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好是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召开前的最后两次常委会会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也审议通过了一部基本法律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该修正案的修改范围远没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婚姻法》来得广,也很少涉及基本制度的改变。

二、潜在弊端

上述白描式的叙述不仅有助于我们发现制度运作过程中的问题,而且促使我们分析暗藏在制度实践背后的潜在弊端。的确,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两部基本法律的情况来看,我们很难对《立法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实现持乐观态度,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让我们为之担忧:

(一)基本法律民意性的缺失

基本法律是一个宪法概念。宪法为了明确两个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之宪法地位和立法权限的不同,在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分别规定全国人大所立之法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立之法则为“其他法律”。基本法律分为“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方面的基本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前者的外延因列举而比较明确,而后者,是指“除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以外其他方面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重要法律。”就内涵而言,基本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法律的性质上看,‘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全局的、长远的、普遍的和根本的规范意义。另一方面,从调整内容上看,‘基本法律’所涉及的事项应当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国家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事关国家主权和国内市场统一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基本和重大的事项。”由此可见,基本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并成为构建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基石。那么,宪法之所以将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赋予全国人大,这是因为全国人大组成人员广泛的代表性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广大公民对法律的需求及其评价,使基本法律的原则和内容尽可能地反映广大公民的意志,从而具有广泛的可接受度而利于其有效实施。因为“人民与人民代表的恰当比例不仅反映了代表大会的代表程度,而且进而确立了立法的正当合法性”,基本法律的代表性是设置其制定修改制度的重要出发点和坐标,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代表性”是不能忽略的。

然而,从《婚姻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情况来看,基本法律代表性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大规模、深层次的修改必然会导致许多利益的调整和行为方式的巨大转变。这应由民意代表基础更为广泛的人大代表通过民主程序作出科学决策,唯有这样,修改后的法律才不至于难以实施。

(二)基本制度变更的随意性

基本制度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关系的重要调整机制,因此,基本制度的变更往往影响到整部法律的定位和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定位明显改变甚至前后迥异的状况在两部基本法律的修改中并非少见。

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不仅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和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还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这种修改无异于婚姻效力制度的重大变更,而婚姻效力制度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法》的基石和支柱,因此,它的变更势必对原有婚姻法律关系产生“牵一发动全身”的影响,其波及面之广可想而知。这样的制度变更仅仅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现未免显得草率。

同样,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也涉及到许多基本制度的变更。最为突出的是此次修正案提升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从原来的“重要政治制度”上升到“基本政治制度”。该制度定位上的变化实质上反映的是中央与民族自治区域以及民族自治区域与其他地区之间关系的重大的调整,也就是说它涉及到国家结构形式层次上的关系的调整,是宪法层次的制度变更,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力所及的范围了。

三、原因探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时之所以产生上述现象,并有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意之嫌,以下因素不允忽视:

(一)授权不明-弱制约手段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一规定试图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时间、程度、底线加以约束,以便规范这种修改权。但遗憾的是,上述努力至少在理论上未能实现。因为上述规定至少存在两处模糊语言。对修改权的三个约束条件中,除了“闭会期

间”是比较明确之外,“部分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文意都比较模糊。何谓“部分”?“部分”有无量化的指标?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基本原则”的范围有多广?如何界定“抵触”?“不同”是否意味着“抵触”?这些立法语言的含义都没有得到明确的诠释,以致于规范本身存在着较大的解释空间,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很难得到有效参透。

模糊的语言不仅可以成为行为者的一种可资辩护的理由,而且能够成为其拓展行为空间的有效工具。而当法律规定一个比较明确的行为空间时,行为者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地授权行事。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我国在去年、今年分别对三部外资企业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都是确立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规则,三部法律在审议通过前所经历的程序也都是一样的。但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是2000年10月31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却是2001年3月9日在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该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越俎代庖,所以,虽然该法的修改内容和前两部外资企业法基本相同,其修改的幅度也远远比不上《婚姻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但是其修改程序却非常严格地遵循着原法的规定,“不敢越雷池一步”。耐人寻味的是,也正是在这一次修改中,关于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的规定被废除了,废除的理由是这样的:“在常委会审议中,委员们提出,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第15条关于‘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是1979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作出的,当时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投资环境的稳定。根据1982年宪法和去年制定的立法法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为了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便于及时修改完善,可以不再继续保留‘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很有意思的是,这一修改意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而依据又是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七条,模糊授权较之于明确授权对于行为者而言的有利性一目了然。

或许立法者在授权时本就不想用一个明确的标准去限制修改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探求立法真意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同时也是毫无意义的。如果上述假设成立的话,那么试图从修改权限和标准上约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努力几乎注定要失败。

(二)解释制度-有效的反制约手段

如果说宪法和《立法法》的授权条款是一种制约手段的话,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法律解释权则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反制约手段。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都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法律解释权。根据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可以对自身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也可以对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进行解释。而设置这种解释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探求立法真意的目的能够实现。这种考虑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当解释成为一种权力后,其所要实现的目的不仅仅是探求真意。它可以成为制约立法权的重要手段。尤其当立法权的制约对象成为法律解释的法定主体时,探求真意几乎不在解释者的视野之内。当行为者成为解释者时,它几乎可以成为真理的化身。

我们探求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真意目的是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但是,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实现这种监督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来实现。也就是说,被监督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一悖论使监督成为理论上的泡影。

而到目前为止,掌握解释与不解释以及如何解释主导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对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做出解释,尽管在其内部也存在要求解释的呼声,尽管其内部不同机构间对该规定已经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但不解释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说是比较有利的选择,因为,尽管存在上述制度设计上的悖论,如果解释者放弃主导权做出哪怕也是很模糊的解释的话,其修改权无疑要受到其解释(更确切的说是一种“承诺”)的约束。

解释权对于权力主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确保权力主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工具,而如何行使解释权也是一个非常微妙的问题。一般而言,权限的明确度与行为的自由度是成反比的,越是明确的授权,行为主体(一般是被授权主体,下同。)的自由空间就越小,对其行为合法性的鉴别和监督就越容易;授权越宽泛、模糊,行为主体的自由空间就越大,对其行为合法性的鉴别和监督就越困难。解释权的行使状况事实上制约着授权的明确度,所以解释权往往能够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工具,是解释者监督行为者的必要条件。这种制度设计在解释者与行为者不具有同一性时会运行得相对有效,但如果解释者与行为者是同一主体时,解释权变得尴尬起来。因为这是解释者对自身行为的评价,当行为与授权规范存在某种不协调时,对行为的解释变得困难起来,非此即彼的判断总会让行为者左右为难,所以此时“不解释”就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选择。况且,宪法上并不存在对“解释不作为”的制约机制。这是不仅是避免尴尬的一种方法,更是回避监督的有效手段,“部分”、“基本原则”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迟迟未有法定解释也许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吧!

(三)权力结构不合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和立法机关,其享有的职权是很广泛的。要有效地行使这些职权、完成繁重的任务则需要充分的时间,因此,会期的设置是关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这是我国全国人大的例会制度。除非有特殊情况,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至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47年间,全国人大共举行了34次会议,会期总计511天,每次会议平均会期为15.03天。而15天的时间里全国人大要完成多项议程,通常包括:听取、审议并通过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等。从实践来看,听取、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要占据大部分的会期。通常《政府工作报告》在全国人大会议开幕的当天由国务院总理向大会报告,在会议闭幕的那天由大会表决通过,中间会期的主要任务是审议该报告。繁重的任务却只有简短的会期,我们当然不能期盼分身乏术的人大代表在如此仓促的情况下完成大量的立法工作。

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会期的弊端,理论界在1982年宪法通过之前曾经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许崇德先生对我国的物理代表制提出批评,并主张应当减少代表数量并实行两院制,以提高全国人大的工作效能。潘念之先生则主张代表的专职化,让常委会经常地开展工作,而不是每季度开几天会。曹思源先生明确建议“新宪法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两次例会”。董成美先生则认为,全国人大代表数目在1500人左右就可以了,并指出“全国人大一年开会一次毕竟时间很短,因此,加强全国人大常委的工作是非常重要”。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全国人大的工作效能均持否定的态度。但在如何提高工作效能上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注重对全国人大本身结构和功能的改造和加强,有的学者则倾向于通过加强全国人大附属机构尤其是常委会的职能来解决这一问题。现行宪法显然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即以子体的功能弥补母体的缺陷。对于这种选择,彭真同志是这样解释的:“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人员页可以说是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所以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办法。”修宪者首先承认全国人大代表规模对于开展经常立法工作的制约(即“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接着强调常委会与全国人大之间的同源关系(即“它的组成人员也可以说是人大的常务代表”),潜台词无非是两个立法机关在意志上能够有效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可以看成是甚至就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最后,既然两个立法机关的立法没有本质的区别,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结构(即“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发挥作用,来完成本应由全国人大承担的经常性立法工作。面临多重任务而又不能在会期制度上做较大的扩充性的变革的情况下只能做出这样的选择,让全国人大主要发挥议政功能,而将绝大部分的立法功能剥离到常委会,这是一种内部分工的结果。因此,全国人大自然将常委会的立法与自身的立法等同视之,而对自身的立法、立法权进行监督似乎是难以想象的,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全国人大至今还没有撤销过一部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其他法律的原因。由于两个立法机关之间的同源性,如果其他法律与基本法律“不一致”,在全国人大看来,它绝不是“违反”基本法律,而将其解释为“修改”基本法律更为妥当。

此外,由于《立法法》第八条模糊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的效力,我们设想的让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监督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而一旦“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效力等级差别被淡化,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从理论上可以制定“基本法律”。既然能制定“基本法律”,那么对“基本法律”进行修改就更不“应该”被约束了,而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也从未受过约束。上述推论不管合理与否都让笔者出乎意料,这也是行文至此的无奈之处。

四、对策设想及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非常明显地感觉到,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失范不仅仅是立法制度层面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权力结构调整的宪政问题,并多少带有路径依赖的痕迹。而解决这一问题的较为彻底的方案无疑也要从宪政的角度予以考量。笔者无力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也不敢以制度设计者自居。在此仅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对全国人大与常委会之间组织结构以及权力结构的调整必不可少。通过缩小全国人大的代表数使代表走向精英化和独立化,使其能真正行使立法职能。同时,将法律解释权赋予一个独立的机构,使其能够有效监督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当然,这仅仅是一些浅见,望能抛砖引玉。

看“范跑跑”对职业道德有感

看“范跑跑”对职业道德有感 第一节思修课,我怀着的是一种学习的心态。因为在正式接触它之前就已经听说它对于条理性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而我,就是这么一个没有条理的人。然而很快我就发现,它是真正的思想教育课,从占座视频到“范跑跑”,无一不是展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人,事,物;无一不是对我们道德的解剖。老师总是引用生活中的实例告诉我们做人的道理,同时又能尽量站在公正客观点角度上为我们剖析。半学期下来,真的是获益匪浅。下面仅就范跑跑一事进行我个人的分析,以此检验我思修课的学习成果吧! 对于范跑跑一事,该说的不该说的基本都被凤凰卫视报导完了,幸好他们有一点还没讨论,即被放在神圣位置上的人是否享受到了神圣者的待遇以及由此引发的中国道德体系思考! 对于老师,恐怕没几个学生能有我这样丰富的阅历。 我见过城市里的家长对老师毕恭毕敬,仿佛商人见了官,生怕惹老师不高兴而耽误了自己的孩子。我见过乡下的老师,有的与学生调侃嘻嘻,有的每次打学生都把学生打得吐血,还有老师被学生欺负,却只能忍气吞声。我见过从乡镇通过激烈的角逐才生到县重点高中的老师,虽是书香世家,却一贫如洗,父母早故,兄弟之间彼此扶持。在担任老师一职的同时还要兼职,不然养不起自己的娃。我还见过许多班主任,每到春节之际就要专门腾出一间房子好摆满家长们送的烟酒。 家长们把老师当成神圣工作者了吗?还是把老师当成自己孩子进入上流社会的踏脚石? 老师把自己当成神圣工作者了吗?为什么他们下手时毫不留情?收受烟酒时仿佛腐败官员? 学生把老师当成神圣工作者了吗?他们怎敢对教育过自己的老师拳打脚踢! 学校把老师当成神圣工作者了吗?面对家境如此窘迫而又敬业的老师,为何不把多出来的宿舍分一间给他们? 不,我们没有。 我们在需要时冠以他们神圣的光环,在不需要时却不过问他们的冷暖。如此背景之下,怎敢有人要求他们负起圣职者的责任?怎敢对他们进行道德绑架! 曾经(不清楚现在的情况),在日本,老师上了车,全体成员,无论老少,都会立刻起立给老师让座,这才是对圣职者应有的尊敬,正是有了这种尊敬,老师才会意识到自己是一名神圣工作者,才会无时无刻不以神圣工作者来约束自己,来标榜自己,才会在危难时刻义无反顾的献出自己的生命,做出一名圣职者应做的事。 让其负起圣职者的责任与义务却不给予其圣职者所应有的尊敬待遇,这根本就是绑架!思想上的绑架!道德上的绑架! 来到华农生科院,感受着这里的学术氛围,看到许多师生间的谈笑自如,我甚是欣慰,虽然不尊敬老师的现象依然存在,但比起我曾经见过的场面已好过千遍百遍。 类似的现象广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医务人员把我们献的血转卖,政府人员把下发给农民的补贴私吞等等。事实上,真要细究起来每一份为社会服务的工作都是神圣的,每一个工人,每一个生意人,每一个政府官员,他们的职责都是神圣的,可是又有多少人把自己的工作看成是神圣的呢?又有多少人把别人的工作当成是神圣的呢?电影《别把自己不当干部》便真实反映了当今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这一职业道德问题。 现在的中国正处于先破而后立的过渡阶段,人民,党,政府,必须共同努力,重塑我们中华民族的道德体系! 生科院应技1001杜博贾 学号2010304200301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原因

office opertions 办公室业务?理论探讨 196 办公室业务2012?5 文/孟鹏涛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原因分析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大学生也成为使用网络的重要群体之一。然而在享受自由的网络学习、便捷的网络生活和轻松的网络交往的同时,由于网络的负面影响以及大学生自身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大学生中网络道德失范问题也日渐凸显。因此,了解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是摆在我们目前一项亟待解决的任务。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原因 大学生是接受互联网最快、受其影响最深的群体,网络传播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伦理道德、心理和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行为却不容乐观。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日渐凸显。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德育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是和谐校园、和谐社会构建中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表现 (一)热衷网上聊天,言行过度放纵。当代的大学生承受着来自社会、学校激烈的竞争和繁重的学业和就业压力。但他们们由于自身的受教育程度,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再生气也要保持仪态和素质,于是,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就成了他们发泄的最佳场所。他们经常通过上网聊天交友、逛论坛发帖子来排解内心的压力。由于网上聊天交友是隐姓匿名的,他们便可毫无顾忌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说粗话、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层出不穷。网络语言极度放纵,他们心有所想随即在论坛上发帖,或将状态更新在微博、人人网上,且相互转发,以此为乐。 (二)上网时间过长,过度痴迷网络游戏。从中学到大学,很多学生没有了中学时的升学和考试压力,课余时间多了起来,一时没有了方向和目标,大把的时间都在网上度过。新颖刺激的网络游戏,对他们有着难以抗拒的吸引力,他们可以在这虚拟的世界里,尽情地冲浪。特 别是那些富有挑战性和诱惑力的,或是 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游戏,更使他们如痴如醉、欲罢不能,有的甚至通宵达旦沉湎于网络中。研究表明,长时间迷恋网络,会使大脑高度兴奋,使人颓废、消沉。如果他们不及时改弦易辙,不但会导致学业荒废、人际关系淡化,而且会影响到他们的健康成长。 (三)制造与传播病毒。计算机病毒是人为编制的一种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的一种干扰程序,具有多样性和传染性,其繁殖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危害程度之深令人触目惊心。大学生是一个掌握高深专门知识的群体,其中的极少数人凭借娴熟的技术在网上制造和传播网络病毒,蓄意破坏他人网络终端,危害网络的正常运行。例如在2006年被列为十大病毒排行榜首的“熊猫烧香”,就是由武汉某高校大学生雷磊和李俊编制和散播,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原因探析 (一)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弱化了大学生的自律意识。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它是由数字构成的,具有虚拟性。而虚拟生存的一大特点就是人们不需要以自己真实的面目出现,也不需要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承担后果。这样大学生可以随意地虚拟构建各种身份,借助符号代码在网上实行各种虚拟行为。大学生在网上的言行是否正当,既不易察觉和监督,也不会受到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的制约。网络给大学生提供的极大“自由”,使其自觉或不自觉地放松了自我道德的约束,削弱了责任感,从而导致大学生放纵自己的行为。在这样的环境下,网络的虚拟性容易导致大学生原本已经构建的自律意识弱化,做出一些网络道德失范的行为。 (二)大学生的身心特点是引发网络道德失范的重要根源。大学生群体一般在18—25岁年龄段。这个阶段是人成长过程中由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的阶 段,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待完善的特殊时期。大学生有着独特的个性,对新事物特别敏感,感情丰富而不稳定,勇于挑战创新。网络文化的特殊性契合了大学生追求自由、崇尚自我和标新立异的独特心理。但是他们长期生活在校园中,缺乏社会阅历和较强的道德意志自制力,面对充满诱惑的网络世界,难以判断信息的真伪,也很难按照传统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在网络生活中的行为。大学生极易为网络的消极面所影响,他们辨别西方文化中精华与糟粕的能力相对不足,政治热情相对缺乏,这些消极的东西,难免会反映到网络活动中。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引导机制是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客观原因。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行为文明,一方面要靠网民良好的道德水平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要靠社会对网络行为的监督,对网络信息的监控。因此,一个有效的网络监督机制是必需的。目前,社会上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网络监督体系。网络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原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网络法律法规,由于网络应用向纵深发展,已有部分明显滞后,一些关于网络行为的认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且宣传力度不够,使一些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除此之外,网络监控技术发展也不是很成熟,很多监管技术还没能得到普及和应用,层出不穷的网络道德失范问题急需网络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技术的成熟应用。 参考文献: ①郑显亮.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及其教育对策[J ].高等农业教育,2008(09). ②李士群,网络道德[M ].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 ③魏雷东,大学生网络道德问题研究[J ].思想教育研究,2011(01).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大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测试

B 自觉的约束机制 C 政治上的要求 D 道德上的强迫机制 正确 2. 以下说法符合“学术失范”定义的是。 A 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 B 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反映了学术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 C 学术共同体成员应该遵守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和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仸和义务,以及对这些道德规范进行理论探讨后得出的理性认识。 D 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研究中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风气。 正确 3. 只有遵守学术规范,才能在学术共同体中得到认可,如果违反了学术规范,就会。 A 面临监禁 B 触犯法律 C 受到否定 D 受到警告 正确 4. 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下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是。 A 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 B 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 C 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申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 D 以上选项都是。 错误,正确答案为D 5. 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A 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 C 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B 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 D 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 正确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A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B 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C 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D 把领导署为第一作者。 正确 7. 以下哪项不属于项目实施中应遵守的规范。 A 遵守项目下达(或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 B 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引用资料。 C 科研工作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协作。 D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的检验。 正确 8. 以下关于“引文规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引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 B 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但转引他人成果,可以不注明转引出处。 C 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 D 引用时应尊重文献的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正确 9. 下列关于“引用”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 间接引用时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 B 掩盖转引,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 C 引用译著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 D 论文中复述导师尚未发表的作品中的思想观点时加人学生本人的个人意见。正确 10. 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27条指出,“适当引用”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下做法中不属于适当引用的是。 A 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B 所引用部分构成引用人作品的实质部分。 C 引用时不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D 引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正确

透过默顿_失范理论_看当代中国社会失范现象(1)

3.如何处理与民众的关系 美军认为,在进行反叛乱作战时,必然要面临同大量平民密 切交往的问题,与这些平民交往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反叛乱作 战的实施和效果。反叛乱作战胜负的标准就是民众对政府的认 同感。只有有效保护平民安全,恢复基本生活、建立有效地安全 保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赢得人民支持,孤立反叛分子。当然这 其中可能更多涉及非军事行动。 4.网络战 该条令对于如何应对信息时代叛乱分子提出了建议,认为现 代的叛乱分子懂得使用因特网来发布招募和转移信息。为此,不 能将反叛乱作战理论仅仅局限于军事行动上,新型的网络战同样 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在现行的国际机制下,叛乱分子取得传统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可能性虽然有所提高,但是总体仍在可控范围。但是对于一些破 坏信息资源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恶性计算机病毒、卫星信 号干扰器材等,叛乱分子得到,还是比较容易的,特别时计算机病 毒和恶意程序。 因此,美军对于与反叛乱有关的网络战的重视程度也是比较 高的。 四、对我军的启示 如何更好地应对今后可能发生地类似事件,美军的反叛乱作 战给予我们很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反叛乱作战的历史十分悠久,可以说自从有了对于原始社会 族群权利的争夺,就已经开始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形式和手 段都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如何更为有效地维护政权稳定,打击叛乱 势力,无论是美国,还是我国,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注释: 宫旭平,董鸿宾.简析美军新版《反叛乱》条令.外国军事学术.2007(7) .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美军的反叛乱作战主要是指在国外进行的,即在美国领土之外 的别国进行作战。对我军而言,主要是维护我国自身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打击境内叛 乱势力, 维护国家统一。

浅析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失范

学号:1341252119 姓名:唐满萍 班级:13新闻1班 浅析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及其对策 摘要:新闻道德主要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它影响新闻从业人员的理念并规范他们的职业行为。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存在的大量的道德失范现象: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媚俗新闻……这无疑会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产生负面影响。尽早规避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对搞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状;对策 关于新闻职业道德,中国人民大学陈力丹教授在其《新闻理论十讲》一书中明确提出:“所谓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新闻传播(大众传播)业的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大众传媒自身,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新闻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公德联系较为密切)和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因此,新闻职业道德可简单地总结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工作者所体现出来的各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等的总和。新闻职业道德是一个涉及人文道德的问题,它通过新闻实践、新闻反思,形成科学、合理的新闻道德观念,新闻实践是新闻职业道德观念产生的最终根据。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变化,和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利益成为冲击人性的最主要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部分新闻从业者在职业道德价值取向上迷失了方向,无视宣传纪律,做出一些有违职业道德的事情。他们或以新闻谋私、以广告内容做新闻,搞“有偿宣传”;或贪图钱财,歪曲新闻价值,编造“虚假新闻”;或为了单纯追求卖点,猎奇求异,侵犯他人隐私。这些有违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现象,时常被媒体和大众揭露,并且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 目前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领域存在的失范现象有“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新闻媚俗”、“新闻炒作”和“新闻侵权”等五类。 1、虚假新闻”屡禁不止 所谓虚假新闻,是指新闻信息传播者背离了客观的新闻事实,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或者他人意志来报道新闻,这严重损害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然而遗憾的是,在我国的新闻实践活动中,失实的新闻报道却屡禁不止,成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一个痼疾,严重损害了我国新闻业的信誉和新闻从业者的形象。如2002年《汪国真卖字求生》、2003年《警察鸣枪八次镇住百人群殴》、2005年《中科院资深院士陈家镛两度“逝世”》、2007年北京电视台的《纸箱馅儿包子》都被证实为假新闻,且因对社会稳定、个人名誉产生较严重恶劣影响的假新闻被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2010年《法制日报》刊出《七成举报者遭打击报复》两日之后,立马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头一棒“不客观”、“不准确”。再如2010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庸去世”事件,《中国新闻周刊》官方微博在2010年12月6日发布了“金庸去世”的假新信闻之后,不明真相的微博大V的转发,瞬间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其后证实是虚假新闻,公开道歉认错,其副总编辑、新媒体总编辑引咎辞职。由此可见,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靠造假和欺骗来制造新闻,短时间内,也许可以吸引公众视线,带来一定的收益,但假的终归是假的,“虚假新闻”终究要遭到人民群众的唾弃,这样一来,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生路也就终止了。这无疑给所有的新闻工作者敲响了一记警钟,新闻发布要遵循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的生命,同时也是新闻从业者的生命,虚假新闻是对传媒公信力的最大伤害。 2、“有偿新闻”花样翻新 有偿新闻,具体是指新闻从业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

当前中国的道德失范的成因分析

当前中国的道德失范的成因分析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极其严峻的道德失范现象。造成中国道德失范的原因是各方面因素的交错影响的结果,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都有着深刻的表现。正确分析当代中国道德失范的成因,对于正确把握当前中国道德现状,进而为推动中国道德重建任务都具有深刻的现实和实践意义。解决连德缺失问题,应加强对优良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淡化行为主体的功利性思想。 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不可或缺的内容,是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它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所维系,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国家、社会、自然之间行为规范的总和.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积淀的文明古国,自古以来就被世界公认为礼仪之邦,具有源远流长的优良道德传统。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地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却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许多十分严峻的道德失范现象正在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显现出来: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逐渐改变,集体主义价值观逐渐淡化,社会公德逐渐丧失,职业道德陷入诚信危机。道德的底线是一个民族存亡的底线,正确认识道德缺失现象,探讨解决道德缺失问题的对策,对于唤醒沉睡的人性,营造德福一致的文化氛围,重塑社会需要的道德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道德缺失现象的几点表现 1、诚信缺失 诚信是一个古老的道德命题,是人类精神文明的体现。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受千百年来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人们对经济学本身的内涵还不了解,导致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诚信缺失现象。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企业信用缺失、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缺失。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假东西充斥如假文凭、假政绩、假鉴定等,不一而足。以企业信用缺失为例,据有关资料统计,企业逾期应收的贷款额占贸易总额的指标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仅占0.25%一0.5%;而我国目前超过5%,其水平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10倍到20倍。 2.职业道德缺失 道德是一定群体认同的调节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集团之间行为关系的规范、原则的总和。一个群体所遵循的规范和原则是以某种职业的道德体系来体现的,职业领域中的道德素

试述学术道德失范论文的范文

试述学术道德失范论文范文 试述学术道德失范论文范文导读:当前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基于人文社会学科角度下的现状分析 摘要:研究生招生规模在逐年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通从人文社会学科这一角度出发,总结出学术道德失范主要表现在对他人研究成果进行剽窃、研究数据造假和借助挂靠基金课题提升发表机会三大问题,并且对人文社会学科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从社会环境、制度和主观因素方面进行剖析,最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学术不端一、引言我国研究生的培养是国家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的质量可以说关系到整个国家人才整体素质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对高等教育发展投入的不断增大,高校不断扩大研究生招生数量,从表 1 我们可以得到2004 年至2011 年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状况,2004 年研究生培养机构(包含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769 家,2011 年为755 家,整个8 年间研究生培养机构数量基本保持稳定。 但同时从研究生招生人数我们可以看到2004 研究生招生数为326286 人,2011 年为560168 人,8 年间增长了71.68%。 研究生数量的大幅增长同时也带来了研究生学术研究成果激增的状况。 但学术成果繁荣的背后也隐藏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学术道德失范在研究生中蔓延,研究生对待学术态度表现出一种浮躁的状态。 表004—2011 年研究生教育发展基本情况数量年份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研究生培养机构769 766 767 795 796 796 797 755 普通高校454 450 450 479 479 481 481 481 科研机构315 316 317 316 317 315 316 274 研究生招生数(人)326286 364831 397925 418612 446422 510953 538177 560168 普通高校教师(万人)85.8 96.58 107.6 116.83 123.74 129.52 134.31 139.26 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2012)整理所得 在本文,学术道德失范采用江新华教授于2009 年提出的概念 1 ,指学术研究人员用不

社会失范理论的本土化思考

社会失范理论的本土化思考 朱海平*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涂尔干失范理论的一个主要的观点是:“失范直接与集体意识相互关涉”;默顿将失范看成是一种结构性崩溃;梅斯纳和罗森菲尔德的制度失范理论在继承默顿衣钵的同时,反思了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考查了经济制度和非经济制度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就社会失范理论的本土化进行了思考,主张在一个主客观连续体中考察个体意识、集体意识、模式化期待、制度化手段与失范现象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失范;集体意识;文化目标;制度化手段 人们一般将“失范”理解为原有规范失去作用、没有规范的状况或越轨行为,这主要是受美国学者的影响。“帕森斯把涂尔干看成是论述规范的理论家,而按照帕森斯的理解,规范就是…一组规则?(a body of rules)。”[1]默顿在《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中也说:“正如涂尔干首先提出的,失范概念指一个社会或群体中相对缺乏规范的状态。”[2]他“将自己的工作看作是派生性的,把“失范”(normlessness)看作涂尔干所谓的失范(anomie)的同义语。”[3]而雷蒙·阿隆认为,涂尔干的anomie实际上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危机,这种危机以社会解体和个人与团体间联系脆弱为特征。[4](P361)anomie来源于法语,如果把失范单纯译为normlessness,在涵义上会产生很大的纰漏,因为从词源上说,anomie可以上溯到希腊文的anomois,有着“非等同”、“非相近”、“非相似”的意思,或者有差异和混乱的意思。因此,就这个概念的原意来说,它包含了超出单纯规范意义的涵义。[5](P78)可见,以默顿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对失范的理解和涂尔干的失范概念是有差距的。 一、“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框架下的失范 涂尔干的失范理论是在“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理论之下展开的,失范就是发生在由以相似性为基础的机械团结的社会向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有机团结的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以相似性为基础的机械团结的社会的集体意识(即其整合的基础)逐渐弱化,失去了维持社会整合的基础性作用;而通过社会分工形成的各有机组成部分在相互需要与依赖中逐渐形成了习惯,并在习惯基础上形成了规范,从而形成新的彼此协调的社会整合状况。问题在于,社会分工发展过快,远远超出了社会团结的发展水平,这时社会陷入失范(anomie)状态。他在论“失范的分工”时举了三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足以使有机团结发生断裂。另一个例子是劳资冲突。工业越是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劳资的冲突就越激烈,远远超出了社会团结的发展水平。第三个例子是科学被分割成为许多狭窄的研究领域,相互之间毫无联系,已经不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了。[6](P314-316)可见,在运用失范(anomie)这一概念时,涂尔干强调的是功能失调、社会失序的状况。 集体意识这个概念在涂尔干理论中占有首要地位。所谓集体意识,他认为就是“一般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7](P216),“它是作为一个整体散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但这不妨碍它具有自身的特性,也不妨碍它形成一种界限分明的实在。……它在南方和北方、都市和小镇都是一样的。它并不会随着世代的更替而更替,而是代代相继,代代相传。它完全不同于个人意识,尽管它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8](P42-43)宗教的衰落导致了集体意识的淡化,从而导致了失范的出现。另外,在关于犯罪与失范的相关论述中,涂尔干认为,犯罪与失范是两种不同的危机,“犯罪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因素,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9](P84),也就是说,犯罪是正常现象。他还认为,犯罪“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由此也就成为有益的,因为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10](P87-88)。“犯罪不仅是常态的,而且是健康的。因为它是自成一类

对范跑跑现象的反思与看法

“范跑跑”现象说明我们的社会并没有法律与道德 其实,任何社会都可能面临崩溃。崩溃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个是政治崩溃,导致整个社会结构崩溃,一个是经济崩溃,导致整个社会崩溃。政治清明的社会,必然不会经济崩溃。政治清明的社会,也必然没有大量的腐败、黑社会、毒品、妓女,以及大量贩卖人口的犯罪。而经济不健康的社会,必然会出现大量的腐败、黑社会、毒品、妓女,以及大量的贩卖人口的现象。这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个社会出现大量的腐败,必然会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并离着经济崩溃不会太遥远。 中国当前的社会和世界历史发展不成比例。所以,普法以来,必然导致大量的犯罪。这说明,普法也好,法律也好,其实都是一种资金消费。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含义。而政府、学术机构等,不过是大量浪费纳税人的资金,进行合法的腐败交易。所以,今天的普法,与社会进步没有任何联系,并只能导致社会退步。而网络上广泛传播的“范跑跑”现象,则说明了我们的社会正在逐步丧失道德基础。一个没有道德基础的社会,必然是腐败的,到处是犯罪的社会。 “范跑跑”是一个教师。他在汶川大地震中,不顾大量未成年学生的安危,私自逃跑,放弃了一个教师应用的责任。即使在野兽动物世界,“范跑跑”行为也是可耻的。研究表明,斑马群、羚羊群的头领,为保护幼小的动物,在遭受猛兽的袭击时,经常奋不顾身地充当诱敌目标。但是,中国的“范跑跑”,却受到今天法律界的流氓们的一致歌颂。 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维护的其实就是道德,不允许任何人违反道德。道德是干什么的?道德其实就是人伦,就是人的品质。一个没有品质、人伦的社会,其实就没有正义,更不会有什么法律的存在。所以,道德永远高于法律。很难想象,一个没有良好道德的社会,会有良好的法律。所以,大清朝、国民党时代的法律貌似很好,但是整个国家遭受外敌入侵,瓦解、破产。就是因为私有化社会是利己主义的,没有丝毫道德的基础。 今天的法律依然是灭良心的。所以,“范跑跑”现象在今天的中国主流社会,既不违反道德准则,也不违反法律。这说明,中国精英已经没有了任何道德和法律。 在地震发生时丢下学生自己先逃,这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2005年九江地震时,也有一位语文老师有同样的举动。然而近年来,也出现过不少老师为保护学生而不惜牺牲自己生,在这次汶川地震中就有好几位。与此相比,人们当然要对“先跑”有所不耻,有所谴责。 在下也不赞成先跑行为,然而却也不赞成对他们个人发出带有污辱性的嘲笑。虽然他们的行为应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但是他们的人格还是应当受到尊重,在网上公布他的个人信息,给他起带有贬损的外号,这已经有侵犯人权之嫌,不符合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一、互联网道德失范分析当网络仅用于军事、教育领域时,它离我们的生活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当人们通过电子邮件相互问候,通过Oicq聊天,在网上购物、获取新闻信息的时候,它就和我们密不可分。我们的某些社会行为被搬到了网上,大家在网上交往、学习,就形成了一个新“社会”一虚拟社区。在这个新社会中,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正在逐渐形成。网络技术作为一种工具,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也造成了某些负面、消极的影响,甚至导致了网络道德的失范。如恶意域名抢注、网络盗版、垃圾邮件、网络垄断、网络腐败等不道德的丑行。虽然,道德在本质上不是经济资本,也不可能作为直接的经济资本来使用。然而它却从来不乏价值资源的意义,甚至也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发挥巨大效用。人们与网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网民低龄化也成为一大趋势,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和品德形成的关键时期,网络社会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就总体而言,青少年好奇心、好胜心强,精力旺盛,渴望丰富的知识,需要平等的交流。而网络正以其独特、新奇和神秘的世界吸引着广大的青少年。据一项调查显示,上网人群的年龄段在25-30岁以下的占了74.59%,而教育程度在大专以上者占了70.11%。如果我们的社会对网络的道德失范问题处理不当有可能影响青少年德性的形成,甚至导致青少年犯罪。所以网络的道德失范问题给我们的素质教育带来了新的思考,越来越受到德育工作者的关注。目前,网络道德失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色情污染和暴力问题的出现色情污染是指通过互联网上传播黄色淫秽的图片和文字信息,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侵蚀网民的

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基本测试50题

1. 以下哪项不属于学术共同体的特点。 A 具有共同学术旨趣 C 是学术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B 是学术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 D 做出绝对正确的判断和决定 正确 2. 下列哪一项做法未违反学术规范。 A 学术水平低。 C 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B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D 篡改数据、文献。 正确 3. 任何研究工作都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科技工作者有责任查阅前人已有的、已发表的研究成果。查新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一环。以下关于“查新”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有利于研究工作的优化,可以节省资源,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少走弯路。 B 在课题立项或是成果鉴定时要求有“查新”,并以查新结果作为该课题或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新性的重要依据。 C 二十年前发表的研究成果,在不被检索发现的情况下,可以当成新的课题来立项研究或被鉴定成新的成果。 D 查新要求做到对相关研究领域有全面充分的了解,知道已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存在的问题。正确 4. 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下列哪些现象不属于学术不端。 A 抄袭剿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C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B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D 论文缺乏创新。 正确 5.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A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 B 故意拖延对他人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 C 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D 把对论文贡献没自己大的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 正确 6.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A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B 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C 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D 把领导署为第一作者。 正确 7. 按照项目实施规范,应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 A 由项目执行人员讨论决定。 B 须事先征得项目资助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 C 经由项目执行人员讨论决定即可确定,但仍应通知项目资助单位。 D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 正确 8. 以下关于“引文规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引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 B 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但转引他人成果,可以不注明转引出处。 C 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 D 引用时应尊重文献的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正确 9. 下列关于“引用”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 在自己的论文中使用他人研究成果中的图表和数据,并未标注图表和数据来源。 B 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 C 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在文中标注并列入参考文献。 D 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正确 10. 以下哪项不属于合理引用的行为。 A 对未公开发表文章也需要注明来源。 B 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技术专家治国论话语和学术失范(一)

技术专家治国论话语和学术失范(一) 【内容提要】学术失范乃至腐败已成为学术界以至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技术专家治国论话语的传播,造成了学术的单一化、狭窄化、形式化以及学术管理中的非人本化倾向和部分知识分子特权,成为我国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的原因之一。因此学术研究应超越技术专家治国论的研究框架,知识分子既应当成为专家又应当坚持特有的人文价值理性和批判精神。 【关键词】技术专家治国论/学术失范/批判理性 【正文】 近些年来,学术失范乃至腐败已成为学术界以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造成学术失范的原因,学术界已做了不少研究,大致将其归结为“学术政治化”“学术经济化”,学术机制的约束力弱化和学者道德滑坡三大原因。笔者认为这些分析是十分深刻的。笔者所思考的是我国学术界存在的某些学术失范现象,在当代西方社会表现得也很明显,而西方学者是将其放在技术专家治国论背景下加以分析的。考虑到我国社会生活结构性的变化和学术发展与国外接轨的大趋势,我认为技术专家治国论话语的传播,可能也是造成我国学术失范乃至学术腐败的原因之一。本文试图在揭示学术失范、腐败与技术专家治国论话语的联系方面做一点探讨。 一、技术专家治国论及其话语 技术专家治国论或科技治国论是一种主张专家政治,由科学技术专家

或按照科学技术专家提出的原则进行统治的意识形态。这种思潮可以追溯到培根、圣西门和孔德,而圣西门则被西方学界视为技术专家治国论之父。技术专家治国论认为,在当今社会(后工业社会),知识成为新的权力基础,掌握新的智力技术的科学家、数学家、经济学家和工程师将成为统治人物(1],p.375)。技术专家治国论被认为是开辟了一条各阶层都能接受的通往较完善的社会的道路。 学术界普遍认为,技术专家治国论的本质是依照技术的规则塑造人和社会生活,其理论基础是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instrumentalrationality)。这是一种强调手段的合适性和有效性而不管目的的恰当与否的合理性。工具理性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它正在成为一种主流意识,现在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是按照技术专家治国论原则管理国家,都以追求效率、产量和经济增长为目的。 然而,西方学术界,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认为,以功利目的和技术手段为核心的工具理性孕育着内在的深刻的文化危机,它造成了现实和先天目的,真与善、科学与伦理的分裂。在当代,工具理性已变成社会的组织原则,渗透到社会的总体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造就了异化、物化或单面的社会和单面的思维方式及思想文化,成为这个社会对人进行全面统治、控制和操纵的深层基础(2],p.290)。 技术专家治国论话语,根据美国政治学家卡尔·博格斯(CarlBoggs)的分析,大致包含了专业主义、技术崇拜、学术合理化等方面的内容。

我国当代大学生失范行为现状及防预对策研究

我国当代大学生失范行为现状及防预对策研究 王美玲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不断的发展,我们深感到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然而,接受高等教育的中国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却受到人们的质疑,大学生们出现了种种失范行为。针对出现的诸多失范行为,本文从多角度论述了我们当代大学出现失范行为的原因以及防范对策。中国当代大学生出现的诸多失范行为已经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和冷峻思考,我们在思考失范行为出现的原因以及我们的社会应如何为当代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中国当代大学生失范行为高等教育大众化 一、中国当代大学生行为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处在转型期的高等教育又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处在特定社会时期的高等教育真的能够适应大众化时代吗?根据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和现实社会的反映来看,目前的高等教育确实出现了一些消化不良的状况:大学生综合素质不断下降,各种反校园行为频频出现。而就我国当代大学生的行为现状来看,我们的学生的确存在着一些令人忧心的行为表现。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群体中的一员深深地体验着当代高等教育的发展状态和我们大学生这一群体的行为状态。当代大学生的主流是好的,良性的,但是,在我们身上出现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当我们从高考的“魔掌”中走出进入我们期盼的“天堂”——大学时,我们发现这里是自我的天地:没人再唠叨你去学习,没人再叫喊你起早,不再有成堆的卷子,不再有月考、模考、高考的压力,这里真好!但是我们又有些迷茫:不被管理的学习生活,我们有些不知所措;不再被老师和家长关注的日子,我们感到有些失落;习惯了“一切被规划式”学习模式,突然自己管理自己一部分人真的有些迷茫了。高考后学生们完全自由放任三个月之后便步入课程、生活节奏松散的大一,中学时代和大一阶段的衔接严重脱节,让我们误以为大学就是这种放羊状态。我们在误解和迷茫的状态下,选择了上网、视频、游戏、购物、恋爱让我们获得从未有过的放松和自信。我们带着侥幸的心理旷课甚至逃课,因为在大学里我们是上百人授课的规模,老师只是抽查点名。我们发现了管理的漏洞,于是我们就不停地钻空子,逃寝,考试变着花样的作弊更是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攀比消费,铺张浪费成为一种怪圈现象。在大学里学子们深受着多元化思潮的影响,很多学生穿着打扮怪异,浓妆艳抹,发式一律成卷,发色多元趋势,单眼皮做出双眼皮,校园里堪称这些行为为美。更有甚者让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一、互联网道德失范分析 当网络仅用于军事、教育领域时,它离我们的生活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当人们通过电子邮件相互问候,通过Oicq聊天,在网上购物、获取新闻信息的时候,它就和我们密不可分。我们的某些社会行为被搬到了网上,大家在网上交往、学习,就形成了一个新“社会”一虚拟社区。在这个新社会中,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正在逐渐形成。网络技术作为一种工具,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也造成了某些负面、消极的影响,甚至导致了网络道德的失范。如恶意域名抢注、网络盗版、垃圾邮件、网络垄断、网络腐败等不道德的丑行。虽然,道德在本质上不是经济资本,也不可能作为直接的经济资本来使用。然而它却从来不乏价值资源的意义,甚至也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发挥巨大效用。 人们与网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网民低龄化也成为一大趋势,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和品德形成的关键时期,网络社会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就总体而言,青少年好奇心、好胜心强,精力旺盛,渴望丰富的知识,需要平等的交流。而网络正以其独特、新奇和神秘的世界吸引着广大的青少年。据一项调查显示,上网人群的年龄段在25-30岁以下的占了74.59%,而教育程度在大专以上者占了70.11%。[1]如果我们的社会对网络的道德失范问题处理不当有可能影响青少年德性的形成,甚至导致青少年犯罪。所以网络的道德失范问题给我们的素质教育带来了新的思考,越来越受到德育工作者的关注。目前,网络道德失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色情污染和暴力问题的出现 色情污染是指通过互联网上传播黄色淫秽的图片和文字信息,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侵蚀网民的思想,甚至引起网民道德价值观念的变化。互联网不乏色情和暴力的内容。据有关专家调查,因特网上非学术性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每天约有2万张色情图片进入互联网。[2]而另一项统计表明,60%的青少年是无意中接触到黄色信息的,而接触过网络上黄色信息的青少年90%以上有性犯罪的

学术规范测试4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2分,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正确作答得2分,错选不得分。 1. 学术研究指在()指引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索、求知,以获得新的知识、理论以及对新知识、新理论应用的行为。 A.实证精神和理性精神 B.实证精神和研究精神 C.理性精神和探索精神 正确答案:A 2. 以人类为实验对象,实验只能由具备科研资格的人员操作,如果有学生参加研究,应有相关教师负责安排和监督,以保证() A.所有研究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B.所有实验步骤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C.所有实验步骤高度完善且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正确答案:C 3. 把注释集中于全文、全书或书中某一章的末尾。这种注释的形式属于()。 A.夹注 B.脚注 C.尾注 正确答案:C 4. 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 A.可以再次发表 B.不可以再发表 C.发表时应加以说明 正确答案:A 5. 以人类为试验对象的科学研究,被试人有()试验的权利。 A.参加拒绝 B.自由参加退出 C.更改退出 正确答案:B 6. 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A.是 B.否 C.无法判断 正确答案:A 7著、编著和编都是著作权法确认的创作行为,但独创性程度不同。三者的独创性程度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是()。 A.著、编著、编 B.编著、著、编 C.编、编著、著 正确答案:A

8. 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对试验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A.是 B.否 C.无法判断 正确答案:B 9. 超过刊物退稿时间而突然发稿形成一稿两投,责任()。 A.在作者不在刊物 B.在刊物不在作者 C.既不在刊物也不在作者 正确答案:B 10. 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是否可以将作者不同时间多次的口语实录自行综合()。 A.是 B.否 C.无法判断 正确答案:B 11. 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A.是 B.否 C.无法判断 正确答案:A 12. 任何学术评价的最终主体()。 A.都是同行学术专家个人 B.不一定是同行学术专家个人 C.都应是非官方学术机构 正确答案:A 13.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属于()行为。 A.学术失范 B.学术不端 C.学术腐败 正确答案:B 14. 科技工作者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中完成的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 A.国家有关单位 B研究者本人 C.所属法人单位 正确答案:C 15. 在一种刊物上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期刊发表。这种行为()。 A.属于剽窃 B.属于一稿多投 C.符合学术规范 正确答案:C 16. 把注释的内容置于本页下端,在需要的地方用①、②之类的序号标示。这种注释的形式

范美忠案例的学术价值

范美忠案例的学术价值 刘支书助理 从常理来看,范美忠一事,是非曲直一目了然,第一错在不该抛弃学生,第二错在用极端自私理由辩解,并有将极端自私与自由主义捆绑在一起的嫌疑,第二点错误尤其不能让人原谅,既招致了道德感强烈的人们的批评,也招到了自由主义者批评,他们想将自由与自私自利的范美忠切割开。教员有责任帮助学生逃脱灾难,这是不成文的起码职业道德,甚至也应该是教员本能的条件反射。我相信每一个正常的人都看到清,想得到,谁跟他站在一起谁就跟大家过不去,就等于支持他挑战人类道德共识的底线,换句话说,范美忠不是东西,你也不是东西!那么,为什么我在内心里支持他呢? 你不能用“为朋友两肋插刀”的理由来解释,那你是高估了我的人品而低估了范美忠的复杂性,在危机来临时,我不插朋友两刀就不错了。我支持的不是他地震时的做法,而是他写出来的良苦用心和勇气。范美忠是那种简单而复杂、成熟而幼稚、内心强大而又敏感易伤、骄傲而谦虚、过分自我而又信仰上帝的人,许多看起来完全相反的品质居然和谐地统一在了一起,从人格的复杂性和矛盾性来看,他很象《菊与刀》里的日本人。他在赞扬文学、电影等艺术作品时,常用的一句赞美之词是“丰富性、可阐释性”,这种艺术取向是源于他自身的丰富以及由此产生地对更丰富的渴求,所以,你对他“以身试法”的做法,只从道德一个维度来认识他、评价他,我想,你把他简单化了,你只触及到他的皮毛。换句话说,你对他道德的批评根本就伤及不了他一根毫毛。道德问题原本就是他主动送给你吃的一颗棋子,他不会心疼,他有更大的阴谋! 在人类精神成长的历史当中,伟大的先哲们告诉过我们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我们不愿意赞赏那些博学而智慧的大师们曾经赞赏的观点或者人物,那你最好不要追随自己的经验和幻想,而是研究那些观点和人物,直到我们知道应该怎样赞赏和赞赏什么;如果我们不能把赞赏和知识结合起来,那我们宁愿相信自己一无所知,而不要相信大师们错了。这个原则下的谦卑是一种智慧,自负则是一种愚昧。 所以,当爱因斯坦说,时间是可逆的时候,你千万不要根据自己已有的宏观低速领域的经验和知识来判断――爱因斯坦说胡话。当一个大家公认的智慧的大脑说出一些明显违背常识的话时,我们不要急于反驳,有能力反驳常识错误的人成千上万,不差你一个。我们应该做的是,首先考察他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如果精神状况正常,那么,我们要问问自己,他为什么要说这样明显违背常识常理的话?其中,有没有我们没看透的东西存在? 看到这里,你也许会认为我是故意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以达到搅浑水为范美忠开脱的目的。如果你这样想,对不起,我必须说,你还是自负了,你比范美忠更自负,你只相信眼前看到的,只相信生活中对“善”的定义,而拒绝思考也许还存在一种更大的“善”。追求更大的“善”,就是范美忠阴谋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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