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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抑制的认知神经机制_来自ERP研究的证据

返回抑制的认知神经机制_来自ERP研究的证据
返回抑制的认知神经机制_来自ERP研究的证据

返回抑制的认知神经机制:来自ERP 研究的证据

王丽丽 郭亚桥 邱 江 张庆林

(西南大学心理学院,重庆,400715)

摘 要 为验证注意抑制说或反应抑制说,采用事件相关电位(ERP)技术探讨返回抑制的脑内时程变化。结果发现,线索化与非线索化条件下的早期ERP 成分(P1、N1)变化基本一致,在180-220ms,线索化比非线索化诱发了一个更加负性的成分(Nd),差异波( 线索化 减去 非线索化 )地形图显示,该负成分主要激活了额部脑区。结果表明,注意抑制说与反应抑制说对返回抑制的产生均有贡献。

关键词 返回抑制 事件相关电位 注意抑制说 反应抑制说

1 引言

返回抑制是指对原先注意过的位置或者物体做出反应时所表现出来的反应滞后现象(Posner &Co hen,1984)。目前,返回抑制研究的焦点是返回抑制的机制问题,主要有两种理论假说:注意抑制说和反应抑制说。注意抑制说认为返回抑制是注意再次回到先前注意过的位置时受到了抑制(Posner &Co hen,1984;Reuter -Lorenz,Jha,&Rosenquist,1996);反应抑制说则认为,返回抑制中不存在线索化位置的注意或知觉上的抑制,是由与反应相关的抑制引起的(Klein &T aylor,1994;Taylor &Klein,2000)。二者各有论据,争论至今未息。Prime 和Ward (2004)指出,这些解释机制不是相互独立的,返回抑制可能来源于多种机制。

事件相关电位(ERP)时间分辨率高,可以对返回抑制的加工过程与神经活动机制提供有力的证据。有关返回抑制的ERP 研究(Eimer,1994;Joseph B Hopfinger &Mangun,1998;M cDonald,Ward,&Kiehl,1999;Prime &Ward,2004,2006;Wascher &T ipper,2004)还相对较少,而且所报告的ERP 效应存在一些不一致。一些研究(McDon ald,et al ,1999;Prime &Ward,2004,2006;Wascher &Tipper,2004)发现,早期P1成分波幅在有效提示条件下明显减小。而有研究观测到显著的13ms 返回抑制量,但未发现P1波幅减小(H opfinger &Mangun,2001)。同时研究发现,线索化条件比非线索化条件诱发了一个更加负性的成分(Neg ative Difference,Nd),研究者认为Nd 反应了对线索化位置的靶刺激缺乏有效的加工(Prime &Ward,2004,2006)。从目前的研究可以看出,有关返回抑制的ERP 效应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也很难根据ERP 研究的结果推断返回抑制的认知机制,有关它们的关

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Prime 和Ward (2004,2006)认为,早期感知觉成分(P1、N1)变化可以为返回抑制的认知机制提供证据。如果早期感知觉成分在线索化条件下波幅减小,表明返回抑制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早期感知觉过程的变化,支持注意抑制说;反之,支持反应抑制说。为了验证注意抑制说或者反应抑制说,本研究采用定位任务对返回抑制的脑机制进一步研究。首先,按照Prime 和Ward 的观点,如果本研究中早期感觉成分P1、N1在线索化条件下波幅减小,支持注意抑制说;如果线索化与非线索化条件下早期成分波幅变化一致,支持反应抑制说;其次,本研究想知道是否会观测到Nd 成分,如果观测到Nd,表明线索化位置上的靶刺激缺乏有效的加工,进一步验证注意抑制说。总的来说,本研究试图利用ERP 技术,通过分析线索化与非线索化条件下靶刺激所诱发的ERP,对已有研究的结论作出进一步的检验,从而整合当前的不同理论观点,更加深入地揭示返回抑制的认知机制和脑机制。

2 方法

2 1 被试

12名来自国内某高校的本科学生(6男6女),年龄19-24岁。被试皆为右利手,没有生理或精神方面的疾病,视力或者矫正视力正常,做完实验后被试均获取适量报酬。2 2 设计

组内设计,自变量为线索条件,即靶刺激是否出现在曾经线索化的位置。线索化,指靶刺激呈现在线索出现的位置;非线索化,指靶刺激呈现在未被线索化的位置。记录被试的反应时,错误率,和64导脑电数据。2 3 刺激材料

通讯作者:张庆林。E mail:zhangql@swu edu cn

本研究得到国家重点学科西南大学基础心理学资助项目(西国重NSKD08002)资助。1422 心理科学 Ps ychologi cal S cience 2010,33(6):1422-1425

被试距离屏幕57cm 。屏幕背景为黑色,中央注视点和外周方框为蓝色。中央注视点为1!视角。外周方框的高和宽分别均为1 5!视角。方框的中心距注视点3 27!视角。以呈现在某个外周方框的蓝色方块为靶子,蓝色方块的高和宽为均为0 75!视角。2 4

实验程序

图1 实验程序

实验应用线索-靶子模式,线索-靶子之间的时间间隔(SOA)在900-1200ms 之间变化。本研究使用的是定位任务。每次测试开始,在计算机屏幕上出现一个可见框架,它由一个中央注视点和两个外周方框组成。要求被试在整个实验中一直注视中央注视点。具体的实验程序如下(见图1):?可见框架在计算机屏幕上保持500ms;#某个外周方框变亮(变成白色),作为外周提示线索,持续200ms 后消失;?外周提示线索消失250ms 之后,中央注视点变亮160ms,注视点被一个直径为1cm 的白色圆点所代替。%中央线索消失后290-590ms 时间内,在其中一个方框出现蓝色方块。要求被试如果靶刺激出现在左侧方框,就按 D 键作出反应;如果出现在右侧方框,就按 K 键作出反应。每次测试之间的间隔为1000ms 。正式实验分成4个组块进行测试,每个组块包含48次实验任务。靶刺激出现在左或右的几率(各占1/2),以及线索化,非线索化几率(各占1/2),均随机出现。2 5 EEG 记录和分析

使用德国Brain Products 公司的ERP 记录与分析系统,按国际10-20系统扩展的64导电极帽记录EEG,以双耳乳突的连线作为参考电极,双眼外侧安置电极记录水平眼电(HEOG),左眼上下安置电极记录垂直眼电(VEOG)。每个电极处的头皮电阻保持在5k 以下。滤波带通为O 05&80H z,采样频率为500Hz/导。完成连续记录EEG 后离线(off line)处理数据,自动校正VEOG 和H EOG,并充分排除其他伪迹。根据本实验的目的,分析时程(e poch)为靶刺激出现后400ms,基线为刺激出现前100ms 。根据靶刺激探测的结果,只对正确反应所对应的靶刺激的EEG 进行叠加,波幅大于?80 v

者被视为伪迹自动剔除。曾有文献[5,9,10]表明,返

回抑制ERP 早期成分为顶部与枕部(Pz,P3,P4,POz,PO7,PO8)记录的P1、N1。根据实验所得到的ERP 总平均图(见图2)和地形图,进行二因素重复测量的方差分析,二个因素分别为线索条件(线索化,非线索化)和记录点(Pz,P3,P4,POz,PO7,PO8)。靶刺激诱发的ERP 的测量窗口为100-140ms(P1)、140-180ms(N1)。本实验中,差异波Nd( 线索化 减去 非线索化 )峰潜伏期约为200ms,测量180-220ms 时间窗口内原始波形的平均波幅。选择头皮前部(F3、Fz 、F4、FC3、FCz 、FC4、C3、Cz 、C4)与头皮后部(P3、Pz 、P4、PO3、POz 、PO4、O1、Oz 、O2)共18个电极点,对数据进行二因素重复测量的方差分析。二个因素分别为线索条件(线索化、非线索化)和电极位置(头皮前部,头皮后部)。用SPSS 对上述各段波幅统计检验。方差分析的P 值采用Greenhouse Geisser 法校正,脑电地形图由64导数据得出。

3 结果

3 1 行为数据

两种线索条件下,被试的反应错误率均低于3%,因此不进行进一步分析。对反应时结果剔除小于150ms 和大于900ms 的数据。在反应时上,线索条件主效应显著,F (1,11)=29 71,p <0 001。线索化条件的反应时(395 97ms)长于非线索化的反应时(353 69ms),表现出返回抑制效应。3 2 脑电数据3 2 1 P1与N1

根据总平均图(见图2)可以发现,线索化与非线索化条件下的靶刺激均诱发了P1和N1成分,二者峰潜伏期分别在116ms 、168ms 左右。对P1波幅

王丽丽等:返回抑制的认知神经机制:来自ERP 研究的证据1423

图2 Pz,Poz 在线索化、非线索化条件下靶刺激诱发的ERP

总平均图

图3 线索化、非线索化和差异波(线索化-非线索化)的ER P 总平均图以及差异波在180-220ms 的地形图

进行方差分析显示,线索条件主效应不显著,F (1,

11)=2 77,p >0 05。N 1波幅线索条件主效应也不显著,F(1,11)=0 81,p >0 05。电极位置及电极位置与线索条件的交互作用均未达到显著水平。3 2 2 Nd

在180-220ms 内,线索条件主效应显著,F (1,11)=19 30,p <0 01。电极位置主效应显著,F(1,11)=19 11,p <0 01。电极位置与线索条件的交互作用显著,F(1,11)=17 18,p <0 01。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在头皮前部,线索条件主效应显著,F (1,11)=23 29,p <0 01;在头皮后部,线索条件主效应不显著。在差异波( 线索化 减去 非线索化 )中可以看到在180-220ms 之间有一个明显的负成分,峰潜伏期约为200ms 。差异波的地形图显示,该负成分主要在额部脑区有明显激活(见图3)。

4 讨论

本研究行为结果表明,在线索化位置表现出明显的返回抑制效应。ERP 结果发现,线索化与非线索化条件下早期ERP 成分波幅变化基本一致,在180-220ms 时间窗口内,线索化比非线索化条件诱

发了一个更加负性的成分(Nd),差异波地形图显示,该负成分主要激活了额部脑区。下面针对这些结果,结合已有的研究对返回抑制的脑机制作深入的讨论。

首先,与非线索化相比,线索化条件下的P1、N1波幅没有变化。按照Prime 和Ward(2004,2006)的观点,本研究中线索化与非线索化条件下P1、N1波幅变化基本一致,表明线索化与非线索化条件下靶刺激的早期感知觉加工一致,不存在线索化位置上知觉的变化,为反应抑制说提供了证据。在行为研究中,基于知觉方法发现的知觉优先现象支持了反应抑制说(李晓轩,王,1999)。反应抑制说直接的证据来源于眼动反应的研究。研究发现,返回抑制与眼动反应机制有关(何桂华,2005)。返回抑制可以激活了额眼区(M ayer,Seidenberg,Dorfling er,&Rao,2004)。Chen,Wei 和Zhou(2006)的研究同样发现,额眼区与返回抑制的关系密切,额眼区通过影响眼球运动将注意力转向新位置开始新的任务,支持反应抑制说。因此,结合已有的研究,本研究认为,线索化条件下与非线索化条件下的早期ERP 效应为反应抑制说提供了证据。其次,在180-220ms

1424 心 理 科 学

时间窗口内,线索化比非线索化诱发了一个更加负性的成分Nd 。许多研究(M cDonald,et al ,1999;Prime &Ward,2004,2006)观测到Nd 成分,研究者认为Nd 反应了对线索化位置的靶刺激缺乏有效的加工。

从目前的研究可以看出,有关返回抑制的ERP 成分可分为两部分(Wascher &Tipper,2004),一部分为早期感知觉过程的调制(P1、N1),另一部分为与资源分配相关的过程(Nd)。这两部分可能对返回抑制都有贡献,但是表现在不同的方面。因此,本研究中线索化位置上早期ERP 效应与Nd 效应可能对返回抑制均存在贡献。Mayer 等人认为(2004)认为可能有两个不同的神经环路参与返回抑制的产生及调节,在外源性注意的早期,扣带回的前部及眼运动区参与产生返回抑制现象中的抑制倾向;随后,皮层-丘脑神经环路被激活,参与注意资源的转移,并对靶子刺激作出反应,并指出扣带回前部及眼运动区环路支持返回抑制的反应抑制说,皮层-丘脑环路支持返回抑制的注意抑制说。因此本研究结果与其是基本一致的,早期ERP 效应支持了反应抑制说;Nd 反应了对线索化位置的靶刺激缺乏有效的加工,支持了注意抑制说。正如Prime 和Ward 的观点(2004),注意抑制说与反应抑制说不是相互独立的,返回抑制可能来源于多种机制。本研究采用手动反应任务,与返回抑制有关的ERP 效应表明,注意抑制说与反应抑制说对解释返回抑制的产生均存在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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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ral Mechanisms of Inhibition of Return:Evidence from an ERP S tudy

Wang L ili ,G uo Yaqiao,Qiu J iang ,Zhang Qinglin

(S chool of psychology,S outhw est University,Chongqing,400715)

Abstract In the pr esent r esearch,hig h densit y event r elated potentials (ERPs)w ere reco rded to investig ate the processing of inhibi tion of return (IO R).T he results show ed that both validy cued targ ets and invalidly cued tar gets elicited P 1and N1components.No effect of IO R w as found in early sensory ERP activ ity.V alidly cued targets elicited a more neg ative ERP deflection than invalidly cued t arg ets in the time window of 180and 220ms.A v oltage map of t he ERP difference wave (v alid cue minus invalid cue)sho wed strong activity in the frontal area.T he results show ed t hat both attention inhibited theor y and response inhibited theory contributed to t he generation of inhibition of return.

Key words Inhibit ion of return,event related brain potentials,attentio n inhibited t heory,response inhibited theor y

王丽丽等:返回抑制的认知神经机制:来自ERP 研究的证据1425

ERP运行管理制度

X X X X公司 数字化管理 ERP 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二000年XX月XX日 目录 一、总则 二、数字化管理操作使用管理制度 三、计算机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四、数字化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度 五、数字化管理帐务处理制度 六、数字化管理报表管理制度 七、数字化管理系统(软件及硬件)维护制度 八、数字化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总则 数字化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核算手段及分析手段的现代化,实现企业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为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提供基础。ERP系统是由系统各类

人员,计算机硬件系统、机房、核算软件,及各类会计信息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为保证已建立的ERP系统的安全、可靠、正常稳定的运行,而且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增强信息系统的运行效果,有必要对系统进行科学、严密的管理,即: 1、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控制措施,保证系统安全、正常、可靠、稳定 运行; 2、加强对已建立的信息系统的管理,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3、充分利用系统提供的各种手段,便利灵活地为管理提供服务。根据 以上目的,并结合财政部对企业财务数字化的规定和FAS2000 ERP 系统的特殊性与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我公司ERP系统的管理 制度。 本制主要包括ERP系统的使用管理、帐务系统管理、报表系统 管理、人员组织管理、维护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制度由XX部负责解释说明及监督实施。 本制度是依照财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前ERP系统的运行实际情况制定的,为满足本公司数字化管理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及时进行补充修改。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数字化管理操作使用管理制度 数字化管理就是把物料控制、生产计划和管理等管理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INTERNET、网络等学科与会计理论和方法融为一体,通过货币计量信息和其它有关信息的输入、存储、运算和输出,运用最新科技成果,以现代机器工作取代手工操作,实现企业整体工作方式的变革和人的解放,

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主义规范的要求,对取得时效持否定态度,同时,基于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司法救济权之认识,将其改称为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均统一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苏俄民法典》始创的这种时效体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我国的民法通则就采纳了建立统一时效制的建议。[4]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继承了日耳曼法的传统,受罗马法的影响甚微 .但由于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面临着如何稳定社会关系,如何平衡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二者之间关系等诸多问题,所以普通法国家亦十分重视时效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作法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关于时效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称谓上也与大陆法国家不尽相同。如英美法中的相反占有(Adverse Possession)制度,即相当于大陆法中的占有时效;英国的《起诉期限法》(Limitation? Act ),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的规定,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中则明确有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该法第2725-1条规定:违反任何买卖而引起的诉讼的消灭时效为4年。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时效制度自亦应采大陆法之体例。综观大陆法系之时效立法体例,应以分立并存制为优,统一并存制次之,单一诉讼时效制弊端尤甚。 着眼于两种时效之共同点的统一并存立法例,虽有利于将时效制度中的共同问题(如时效的援用、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等)作出统一规定,但却模糊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功能、目的、客体、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重大差异,未能明晰两种时效在民法上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规范的适用。 侧重于两种时效之差异而对其分别作出规定的分立并存之立法例,克服了统一并存立法例存在的缺陷,依两种时效的固有属性、作用与特点、要件等不同,在严谨、科学的法典体系中分别安排其地位及所应归依的制度体系,对于时效制度中的共同问题,通过“准用”之规定避免条文的重复,这样,既建立了完整的物权法体系,又保持了民法典总则及整个法典体系的完美。此种立法体制,颇值效仿。 由苏俄民法典所始创的单一诉讼时效制度,于产生之初即受到了颇多非议,诸多学者认为这一做法既在理论上留下漏洞,在实践中也产生问题,不利于建立经济领域的法律秩序。[5]也正因如此,这种单一诉讼时效体制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上,也未被普遍接受。[6]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在诉讼时效外应否另设取得时效的问题,有过长期的论争,尽管《民法通则》采纳了否定论,但主张建立取得时效的呼声并未停息。从单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践效果、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民商事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等方面来看,单一的诉讼时效制度无法解决与时效有关的物权归属,不分权利的性质差异而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及其较短的时效期间,不利于对复杂社会经济关系的进行完善的法律调整,更不利于科学、严密的民法体系之构建,易言之,诉讼时效无法涵摄取得时效之功用而为一统。要有效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关系,非建立包括取得时效制度在内的各种民法制度不可。迄至1995年我国着手制定物权法以来,主张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已成为学界主流并逐渐达成了共识。可以预料,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取得时效制度必将得到完整的建立。[7]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国原则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其次,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法体系。它以各诉讼法典为基础,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各诉讼法律制度大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ERP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初稿)

ERP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ERP系统运行维护与故障处理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ERP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ERP系统是指公司按照集团公司ERP系统统一建设方案,采用基于ORACLE EBS软件平台在公司集中建设部署的财务和业务一体化企业资源计划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覆盖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单位的ERP系统中硬件网络设备、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存储系统、备份及灾备系统和传输链路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科技信息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ERP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以业务为主导、面向最终用户、建立“专业、闭环、快捷”高效运维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按照“统一运维、分层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运维支持体系。 (一)一级支持:由用户单位各模块关键用户和IT技术关键用户组成,用户单位所实施的每一个模块至少设置一个对应的关键用户,各模块关键用户主要负责指导本单位本业务模块所有最终用户的应用,负责向上一级关键用户反馈本单位本业

务模块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本单位业务模块涉及数据维护和报表设置、需求及流程变更、用户权限等申请工作;IT技术关键用户为本单位信息化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最终用户应用提供硬件和网络的技术支持,负责向上一级关键用户反馈本单位系统通用性软件问题和硬件及网络应用问题。 (二)二级支持:由公司各模块关键用户和IT技术关键用户组成,公司系统所实施的每一个模块按公司部门业务管理职能设置一个对应的关键用户,负责组织解决本业务范围中模块应用的共性问题,负责对用户单位提交的需求申请进行审批;IT技术关键用户为公司科技信息部人员,负责组织系统运维单位和产品供应商确保系统的有效、稳定运行和运行中出现的软件系统、硬件及网络问题进行解决和处理,负责组织收集经审批后的用户单位各类申请需求,安排运行维护单位进行部署和实施。 (三)三级支持:由信息公司、运行维护单位和产品供应商组成。信息公司主要提供高级技术支持、系统健康检查、ERP 系统标准和规范完善、巡检和应急处理等服务,集中解决共性问题和系统层面的重大问题;运行维护工作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承担,运行维护单位受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应急演练,负责对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处理和恢复,负责对用户提出的需求进行变更、部署和实施;产品供应商包括ERP系统软件产品提供商和硬件产品提供商,负责向运维单位提供产品的技术支持,负责处理所提供产品自身缺陷的处理和优化完善。

浅析刑诉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

浅析刑诉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 发表时间:2019-06-10T15:04:10.36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7期作者:吴美玲[导读] 证据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部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对于案件的推进和结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刑诉中的证据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摘要:证据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部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对于案件的推进和结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刑诉中的证据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证据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学术界对于刑诉中证据相关内容的探讨愈来愈多,可见规范刑诉中证据制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必然是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正确性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我将通过对刑诉中证据的内涵、性质,刑诉证据制度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以及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出现的电子证据在刑诉中的审查运用问题等多方面进行探析,了解我国刑诉证据运用的现状以及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发现证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据;证据制度;规范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内涵及性质 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各方主体收集并提出的用来证明自己对如何认识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事实的主张的各种信息,有时为了表述方便,也会把这些信息的载体也称为证据。在证据的划分中,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话题也是学术界一直不乏讨论的领域之一,经过学者们多年的讨论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有两大出发点,一是从其三个组成要素出发,探讨该标准所存在的逻辑和适用问题;二是从该证据分类所针对的对象出发,探讨其是查证属实之前的证据还是查证属实之后的证据。根据《证据法学》相关表述,可以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归纳为三个要素即单独、直接和案件主要事实。 二、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完善 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深化落实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更好地实现价值、有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当前司法工作开展的必要选择,通过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可以有效提升诉讼程序的正确率,降低冤假错案出现的几率,提升刑事诉讼的运行质量,从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利的支持。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需要不断提升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效性,而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诉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改主要体现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首先是第54条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分类,即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这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证明标准,54条也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情形不能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时,对该证据就应当进行排除;此外第 56 条也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规定便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57 条规定在法庭对涉案的证据的合法性的来源有疑问时,检察院应该派员出庭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举证责任便应由控方承担。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法理也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理念明确列入法条之中,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开展必须遵循的原则,第171条第4款明确规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95条第3项也规定: “在审判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体现其进一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此外,刑诉对与证据制度的效力、使用也进行了强化,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的事实,强化了法定程序对于证据的查证;加强了对口供和实物证据的管理力度,也相应地排除了非法证据范围,有效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并且还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更加有效的保障了人权,让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更为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程序以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等,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在实体性规则方面,新刑诉法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并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及外延;在程序性规则方面,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并比较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这两方面的完善可从54条规定中看出。 12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在刑诉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许多层面上来说意义都十分重大,它有利于推动司法机关规范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还促进了公众认同。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也对检察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检察机关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首先需要检察机关转变理念,树立非法证据排除观,其次,规范取证行为,增强执法办案风险意识也十分关键,检察机关还需强化言辞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四、刑诉法下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当代科技发展迅速,电子证据是社会信息化的一种新生产物,但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当今社会下,如何审查、运用电子证据也会直接地关系到审查起诉工作的进行,刑诉法在证据一章中将电子数据增列为一项证据,并赋予了电子证据独立的地位。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是确认该电子证据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用于认定法律事实和作为定案依据,运用则是指让电子证据在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体系中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在审查电子证据时,也和普通证据一样,需要考量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客观性;运用电子证据则需要通过核对、关联、综合分析,使其与案件其他证据形成有效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体系。 我国电子证据在审查运用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由于办案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的意识不强、提取人员技术不高、专业设备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我国目前电子证据提取不够全面;此外,电子证据除了直观的内容可以直接进行判断和运用,很多专业的数据要进行分析才能进行判断和运用,但我国的技术分析并不完备;并且在立法方面,目前关于电子证据提取的规范还不多,涉及相应法律文书的内容过少,也导致了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法律文书制定不够规范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和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可以通过加强对电子证据取证设备的研发和规范、电子证据取证人员专业化、取证过程规范化、加强鉴定机构认证力度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但让电子证据的运用更好走上正规化道路最为关键的是需要加强制度的建立。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我现行的证据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一面,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诸多疑义。笔者从事审判实务多年,在这其间对我国的证据制度感受颇深,我们现行的证据制度确有许多缺陷需要改进。一、证据是诉讼灵魂。证据是理所当然的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所有的诉讼都应是围着证据展开的,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是以证据为依据。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整个诉讼活动不过是玩弄证据的艺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过份。所以谈到证据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1994年笔者开始从事审判工作,这时法院的审判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纠问式审判方式,审判员的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向原、被告发问→原、被告举证→原、被告相互发问。至于质证、辩证因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是属于法庭辩论而在调查阶段被忽略,对证据认定,在庭审中几乎是不多见的。幸喜,随着我国这些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的法官终于从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走出来,在庭审中更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认定→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认定→原、被告相互发问,而向原、被告发问原先必经的程序在庭审中已不常见。现在看来无疑是一个大的飞跃。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也终于走向正轨,证据制度也由审判制度的分支成为核心。二、证据基本特性的划分。谈到证据基本特性,无非是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有的学者提法为客观性、因果性、合法性)。笔者认为将证据基本特性归为这三性是混淆了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证据三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证据的三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实在难以操作,在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无效的合同因其内容不合法,而我们要否定它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证据来判案,而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成无证据支持,因而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尽管这样有的学者仍坚持认为“证据的法律性决定了证据的许可性,只有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取得了法定的形式,为法律所许可的与案件的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摘自《证据学》,胡祥福主编)。笔者认为证据的基本特性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划分,所谓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证明力的性质,它应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实体中的合法性与否不应列入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因此我们不能否定无效合同作为定案证据,由此也可以得出证据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所谓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它应具有以下特性:(一)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非法手段、非法途径取得证据是为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如刑讯逼供、欺诈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和通过赌博途径取得欠条都应禁止。强调证据取得合法是为了充分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作为证词的真实性才能得到保障。前不久,笔者看到一文,文中作者建议仅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笔者对此观点极不赞同,如此观点成立,必然是刑讯逼供成为合法化,那将是我国法制的一个大的退步。(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凡是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证据法定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大同小异,如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定形式离不开证据的内容而单独存在。证据如果没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使是它具备

erp系统维护管理制度.doc

erp系统维护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预防并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防范风险,特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徽斗山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各子公司 三、定义 系统的维护由各子公司系统管理员负责,包括:操作系统维护、软硬件维护及数据维护。 四、工作职责: 4.1系统管理员: 4.1.1负责网络资源的建设与评估(如何进行建设与评估呢,能有详细的东西吗) 4.1.2负责对软件的升级及功能开发对接。 4.1.3负责ERP网络平台系统设置。 4.1.4负责网络系统的维护管理。 4.1.5负责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制作相关的培训资料和文档) 4.2各操作人员: 4.2.1负责按规程操作

五、维护内容: 5.1操作系统维护 5.1.1操作系统安装(是什么样的操作系统呢,最好能详细一点,是否能够升级到更新的操作系统) 5.1.2系统软件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能制作成表格把维护和检查的项目列出来并登记,还有就是什么时间检查) 5.1.3系统定期升级并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能分析一下产生故障的原因,如何解决问题的,要采取什么措施能预防类似的故障在次发生,最好有一份运维报告) 5.1.4病毒的防护工作 5.1.5系统扩充时的安装、调试; 5.2ERP软件系统的维护 5.2.1安装ERP软件系统(能详细一点吗,比如服务器端和客户端有什么区别吗,安装时有注意事项吗) 5.2.2安装ERP数据库系统(是什么样的数据库,安装时有注意事项吗) 5.2.3 ERP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备份的路径和时间,是手工备份还是自动备份,还是用相关的备份软件) 5.2.4ERP升级后出现异常故障解决(提供相应的故障处理报告) 5.3软件客户端的维护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WORD文档 使用说明: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9793079.html, 本WOED文件是采用在线转换功能下载而来,因此在排版和显示效果方面可能不能满足您的应用需求。 如果需要查看原版WOED文件,请访问这里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文件原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9793079.html,/da47a0dfbb5d3ce97c403a97.pdf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PDF转换成WROD_PDF阅读器 下载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昌晖 2002 年 4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大大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规定》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确定了许多新的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举证确定举证期限就是其中之一。《规定》颁布以后,笔者通过所在单位对《规定》的学习和讨论发现,审判人员对《规定》中有关举证期限的条款在认识上比较混乱,对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举证期限争论较大,形不成统一意见。这种状况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会使审判人员不敢放手使用这一证据新规则,从而对《规定》的适用效果产生

消极影响。在此,笔者就对举证期限在审判实践适用中的几 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开庭审理日期如何确定 在适用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开庭审理日期,由于《规定》并没有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就可以开庭,如果此时举证期限尚 未届满,当事人在开庭后还可以举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 在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对于开庭后当事人提交的 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受。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规定》对开庭日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综合分析《规定》第 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可以看出,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开庭审理之日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这是因为: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 提出新的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则对“新的证据”作出 了具体解释,即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指的是一审举证期限届 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 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既然开庭时 提交的证据只能是新证据,而新证据又是在举证期限内没有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那开庭日期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就开庭,而此时举证期限尚未届满,那当事人在开庭时提出的证据究竟属于何种证据?按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应当属

证据制度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内容摘要: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当代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广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则仅指证据制度类型。人类历史上,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神示证据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蛮性而被历史所淘汰,而法定证据制度也因其的过分僵化和机械性而被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证原则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种形态。传统自由心证由于其的过分强调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导致司法的任意性 长期以来,我国受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哲学思想、政治主张的影响,而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要求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强调法官判案必须以案件的客观真实为依据,赋予法官极大的审查判断权。这种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要求,实际上是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实际的,在本质上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认识规律的。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证据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对于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法律真实法官心证 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 (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 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对外国历史上出现在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其是与弹劾式诉讼程序相适应的。这种证据制度发端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在欧洲甚至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其基本的形态是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仪式,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再根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或履行后的结果来断定案件的是非曲直,解决民事纠纷,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委诸于神的裁判,十分的野蛮和愚昧。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成的,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罢了。“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所以,在神示裁判制度下,对于事实裁判而言,证据并非裁判的必要条件,裁判的关键在于“神灵指示”而非反映纠纷事实的证据,是“非理性”的。 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在否定神示证据制度基础上出现的,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法定证据制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与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为追求案件实质真实而导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关。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证据制度的一次历史性进步。其进步意义体现在人类不再将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交给神示的主宰,而是诉诸人类的智慧和经验。但同时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法定证据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以法定的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价值加以绝对化,强调法官无视具体情况对证据机械地、划一地予以评价。在此证据制度下,法定证据以一种畸形的方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并且判决并不受具体案件中法官内心对证据确信程度的影响。法定证据制度本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维护司法公正,提倡司法理性的,但其矫枉过正,过于僵化的缺陷恰恰妨碍了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样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法定证据制度不可避免地要为自由心证所取代,并成为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历史范畴。 3、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作具体的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大小,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独立地、自由地进行判断,并以此基础上形成的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自由心证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色彩的制度,经历长期的演变形成了两种主要形态,即传统自由心证形态与现代自由心证形态: (1)传统自由心证 传统的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排斥任何形式的干涉,法官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逻辑决定证据的取舍。相对机械、僵化的法定证据制度,它具有进步意义。但它将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向绝对化,强调心证的隐秘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被滥用,破坏司法公正。 (2)现代自由心证 自上世纪30年代起,各国逐渐开始对传统自由心证进行改造,抛弃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不合理因素,既强调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心证自由,也强调法律、法规特别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自由心证不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秘密心证,而是有所限制的公开心证。现代自由心证对法官心证的必要限制,符合当代社会人权、自由思想的要求,强调“对等的自由”,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求保障当事人权利,保障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利。

ERP系统管理制度

备案登记号: ERP系统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次: 受控状态: 密级: 编制/日期: 校对/日期: 审核/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企业资源规划(以下简称ERP )系统的管理,有效实施信息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ERP 系统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它将企业内部所有资源整合在一起,对采购、生产、成本、库存、销售、财务、质量进行规划,从而达到最佳资源组合,取得最佳效益。 第三条:ERP 系统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管理除公司有特殊规定外,皆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ERP系统各岗位的考核将以本制度为依据,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第五条:信管部,作为ERP 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项关系,为项目的实施提供资源保障。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和信管部一起,对整个ERP 项目实施负总责。 第二章内容

第一条:我公司ERP 系统分为采购、销售、应收应付、存货系统、生产管理、受托加工、委托加工、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及集成帐务、固定资产等模块。 第二条:信管部结合各部门情况制定出各模块操作规范并说明各模块主要业务流程、各流程操作步骤和方法、以及操作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用于各岗位操作参考和培训新进员工,并在使用过程中使系统不断趋向完善。 第三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先查询操作手册(软件帮助——在软件使用界面按F1 键),如不能解决,应及时通知信管部人员解决。 第四条:信管部负责解决操作用户提出的与系统有关的所有问题并将问题、需求分门别类的收集、归档、统计、分析,建立起可行的知识体系。 第五条:ERP 系统是一项管理的系统工程,具有高度上下级的关联性,ERP 系统各岗位人员都既是上层数据的使用者又是下层数据的提供者。对上层数据,如发现错误必须向相关人员报告并暂停与此有关的工作,并跟踪问题解决情况,直至数据正确;同时做好自己这部分数据,为下层操作人员提供服务,解答下层数据使用者提出的质疑,确保数据正确。 第六条:ERP 系统各岗位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及密码,不得将自己的帐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使用。 第七条:ERP 系统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退出系统,避免占用系统模块端口。 第八条:各岗位操作人员都必须按自己所属岗位执行ERP 相关操作,制单人员与审核人员要求不能为同一人。 一)制单人员管理规定: 1 、制单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认真、实时编制单据,编制过程中要细心,并对自己所编制单据进行自检,保证单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若干法理学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若干法理学问题[内容摘要]:我国尚无独立的证据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根据近五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据制度中涉及的相关法理学问题值得司法实务界继续关注和研究。如举证责任制度、证据的开示与交换制度、证据的采信规则、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一系列的问题。笔者拟针对最高院的《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证据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加以解析,并提出自己的相应观点。 [关键词]:民事证据制度法理学 前言 证据制度是诉讼法中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我国因无单独的证据法,各项证据规则散见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法中。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证据规则是与每个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制度,其完善与否对民商纷争的有效解决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非常遗憾,民诉法自80年代试行起至90年代正式颁行以来一直尚未建起完备的民事证据制度。直至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才公布了相应的系统性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的该规定中某些制度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值得予以关注和研习。该规定施行近五年来,在司法实务中存有诸多争议。笔者试从该《规定》入手拟就对证据制度中的有关法理学问题加以探讨。

一、对举证责任制度的重新解析 1、应当辩证考量“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包括法官在内的许多诉讼参加人对民诉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停留在片面和机械的理解阶段,往往将“主张”等同于诉讼请求,从而只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被告也以该规则对抗原告,被告的证明责任从而被不合理地免除。 笔者认为,应当重新解析该责任制度。所谓“主张”,不应仅指“诉讼请求”,其内容应包括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有利于自己的情形予以肯定或对不利于自己的情形予以否定的所有诉辩观点。因此,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或者是第三人均负有举证义务。当原告能以相对充分和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所诉的有关事实并足以达到支持其请求的程度遭到被告方否认时,应转由被告方对自己的否定性主张进行举证。如被告仅持有否定性辩解而无相应的证据能相对合理、充分地证明其观点致使其不足以对抗和否定原告的证据时,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一规定对解析“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着明显的科学性和超前性。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提纲: 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2.《唐律》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 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与未来发展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为新时期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参考方向。本文以时间顺承方式对从我国奴隶制时期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字: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 正文: 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中国奴隶制时期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其他亚欧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历史记载,在我国局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曾采用过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做法。但总体来看,神示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在我国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从相关史料来看,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重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和《尚书·吕刑》等史料记载,当时办案时,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所谓“五听”,是指“法官”在办案时,分别从言辞、脸色、呼吸频率、听到询问的反应以及眼神这五个方面,来判断分析各方的证言真伪。 这种裁判证据的方式是我国奴隶社会时期司法经验总结的成果。其中有很强的主观唯心主义色彩,但也不乏存在合理的因素。表明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注重对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分析。由此可见,我国当时所实行的“五听”,相较于同时期欧亚大陆其他国家普遍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有其一定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与同时期其它亚欧国家的法律制度大相径庭。因而,刑事证据制度也同样大不相同。中国的历史传统、民族习俗和文化背景与西方国家有诸多差别,因而中国封建社会基本上没有受到法定证据制度的影响,而是实行了一套自成体系的证据制度。

对证据庭前交换制度若干思考探讨与研究

对证据庭前交换制度地若干思考 朱永金提要:本文提出了对证据庭前交换制度地若干思考 , 表述了一些观点 , 认为设立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必要地、可行地。对证据庭前交换地主体、时间、范围、方式等一些问题作了探讨 . 随着我国庭审方式改革地逐步深入 , 证据制度、证据法则在诉讼中地地位日益突出 ,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地探讨 . 证据地庭前交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和发展起来地. 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 , 提出设立完 备地证据庭前交换制度 , 论证其在实际中地操作性 , 提出了一些思考 . 一、证据庭前交换制度地概念 要了解证据庭前交换 , 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两个概念. “证据运用是指司法机 关收集 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 , 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地活动 . ”“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 , 阐明或者确定案件事实地诉讼动 . ”诉讼活动地中心不是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 而是诉讼活动中地 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 . 现代诉讼提倡当事人对抗 , 法院作为中立者居中裁判 , 更突出了这一特点 . 证据交换在国内外法学界又被称作是“证据开示”或“证据公示” , 是建立在证据运用和

诉讼证明基本原则基础上发生在其过程中地证明活动 , 是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活动地有效实现形式, 是一种证据应用方式。其含 义 就是“民事诉讼地当事人获取和持有与案件有关情报地方法 . ”证据交换遵循双向、公开、对等 地原则 , 其内涵是在诉讼活动地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 确立一种公平、公开地证据证明双向关系。其主要内容是指在开庭前地诉讼活动中 , 在一定地时间和范围内 ,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将自己一方地证据材料向 对方公示 , 也有权了解对方地证据材料 , 从而更好地确定自己在庭审中进行证据 , 增强庭审质证质证地方向地针对性 ,也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地审判效率 . 证据交换是证据运用 和诉讼证明地有效实现形式之一 ,应视为是人民法院地诉讼活动 , 应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 . 人 民法院在庭前主持进行这种证据运用和诉讼证明活动,形成诉讼程序中地一项制度 , 便是证据庭 前交换制度 . 二、设立证据庭前交换制度地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从证据地本质看证据交换 证据是指依法收集和认定地 ,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地一切客观事实 .证据地本质就是“客观真实” , 是 能够以客观地形式表现客观地事实 , 而证据地客观真实是通过合理地证据规则和科学地证据证明 活动来实现地. 证据地交换 , 代表着对立双方证据证明活动 ,能够较直接、较针对地为后一步地证据地质证、认证做好充分地程序准备 ,为实现“去伪存真”地矛盾排除奠定先期地基础 , 也为法院最后确定定案根据作了最完备地物质准备 ,从而保证对“客观真实”地全面查证和检验 , 实现证据地“客观真实”证明力 . 与此同时 ,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 , 还在于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地关联性。光有“客观 真实”而无“关联性”地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地 . 很显然 , 比之在庭审中直接、杂乱、低 效地证据活动 ,证据交换有较强地优势 ,通过证据交换 , 我们就可以认识并自动剔除一些无关联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欠缺与完善

[收稿日期]2008211206 [第一作者简介]陶卫东(1967—),男,山东淄博人,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博士 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环境和资源法学研究。 第25卷第3期2009年5 月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 ogy (Social Sciences ) Vol .25,No .3M ay .2009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欠缺与完善 陶卫东1 ,傅圣敏2 ,李文超 2 (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003;2.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即墨 266200) [摘 要] 法治社会的进步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与立法紧跟其步伐。建立一套运行良好的刑 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前提。但是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还相对滞后,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五方面欠缺。文章从“证据论”角度谈如何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这一问题。 [关键词]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滞后;改革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0040(2009)0320019204 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1] 而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是作为刑事诉讼核心和灵魂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及立法却相对滞后,在社会和司法实践面前,开始陷入一种十分尴尬的局面。基于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包括刑事证据制度在内的刑事法律制度。当前,中国的民事证据法正在起草当中,刑事证据立法也已经提到了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面对这难得一遇的立法良机,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以供立法者和法学界作为讨论甚至争论的材料。 一、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欠缺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和谐的法治无疑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2] 建立一套运行良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中国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还相对滞后,证据法一直是中国相当积弱的法律门类,证据立法的滞后在法律界已是一种共识,特别是刑事证据立法相对于民事证据立法而言又显滞后,而刑事证据制度对权利的保障却远比民事重要得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滞后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刑事诉讼证据理论研究落后于立法、司法需要。证据理论研究是证据制度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理论研究仍未摆脱作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局面,使之成为我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其二,立法形式无系统性。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使用意见等多种形式,并没有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立法。因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操作性实用性非常强,这就需要大量有关证据制度的操作细则加以规范,从而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 其三,成文立法上反映的条文不多,而且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占了8条,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证据问题作了补充,但因为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所作,其普遍 适用性难免有所欠缺。[3] 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 证据时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会忽略某些证据规则和轻视证据调查工作。 其四,证据内容比较粗糙、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无专门证据立法对证据规则加以科学规范,按需形成证据规则,出现证据规则共存和交叉现象。在我国证据规则体系中既有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又有规范证明力的规则;缺乏统一、规范的体系,没有形成体系化;有许多重要的证据规则在我国尚未确定,如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举证时限规则等。 其五,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证明活动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案件起诉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表面看来客观程度显得最高的证明标准,由于只强调了案件事实的客观程度,而没有为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确定明确的幅度和标准,因此实际在以目标代替标准,抹杀了证明标准的 可操作性。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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