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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环办发【2011】42号

关于转发环保部《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在排污收费和总量核定等环境管理方面的应用,环保部印发了《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要督促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须按照《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 号)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包括污染物浓度监测仪、流量(速)计和数采仪等),并对其进行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督促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 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开展监督考核,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环办〔2010〕25 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确定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有效。

三、对通过有效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按照本通知要求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对没有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计算。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将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结果应用于环境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2011]8号)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国控污染源排放量计算方法通知

抄送: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16日印发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精编WORD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文件号:环办函〔2009〕523号发布时间:2009-05-22 颁发部委: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执行时间:2009-05-22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

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奖励的行为。 举报渠道包括:0311-12369举报电话,“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厅机关信访机构组织实施,厅机关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第六条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 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七条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 3.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 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促进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河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利用计算机、移动设备、移动通讯、GIS、遥感、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环保信息化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环保应用系统、网络、服务器、存储、安全、数据采集传输、数据库、环保信息资源开发利用、GIS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和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开展的环保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河北省环保信息化建设要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网络、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为原则,以实现“智慧环保、资源共享、科学管理”为目标,逐步建立覆盖全厅的环保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所有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处室、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与利益方有不正常交往,不准徇私舞弊干预采购过程,不准泄露招投标

的工作秘密。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河北省环保厅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全厅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顶层设计。 (三)审定环保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的重要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协调和解决全厅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对全厅环保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开展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和信息资源规划。 (二)组织开展环保信息建设调查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 (三)组织制定环保信息化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对各类环保业务系统建设需求进行审核把关,编制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论证、招标、建设和验收工作。 (五)承办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处室、各单位是项目建设、使用推广、系统升级、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13〕37号附件

附件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进行全面评价。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定的职称为环境类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其中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实验系列分为高级

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0054146.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江、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的函-国家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0054146.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0054146.html,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江、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 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的函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广东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推进东江、滦河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我部印发了《江河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评估指南》)和《东江、滦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写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方案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各项要求,我部根据《评估指南》和《方案指南》,对技术路线、调查点位、任务组织、进度安排等具体工作要求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东江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见附件1,以下简称《东江工作方案》)和《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见附件2,以下简称《滦河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江西、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参照《东江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参照《滦河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按各时间节点完成调查评估和方案编制工作。 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王谦、苏文幸 电话:(010)66556263、66556265 传真:(010)66556264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钱昶、张远 电话:(010)84915103、84926073 传真:(010)84931834 邮箱:qianchang@craes .org .cn 附件:(略) 1.东江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 2.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0054146.html,/fg/detail2030425.html

冀环办发【2015】36号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索引号:000218077/2015-00041 分类:厅办文 ;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河北省环保厅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24日 名称: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文号:冀环办发【2015】36号主题词: 冀环办发【2015】36号 附件: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类别序号管理事项名称调整类型管理形式 行政规划1 《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 五”规划》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 《河北省海河流域污防防治规划 (2011-2015年)》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3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 划(2008-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 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 《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 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6 《河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 二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督 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7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 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 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同时授 权试点县(市) 直接办理无线通 讯几张环评文件 审批 9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行政许可10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分级管理省直管的,由试 点县(市)直接 报省;其他的, 由直管县(市) 直接办理 12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1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4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 口审核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15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6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 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7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 业认定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8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 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9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监督管理20 现场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2 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3 重点区域环境督查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4 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 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5 总量减排核查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跨省转移, 仍由省直管 27 辐射污染防治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8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9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复函

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对待环保部复函 一、问题的由来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基层环保部门一向对于小型餐饮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执法问题左右为难。可好,环保部办公厅3月31日给广东省环保厅搞了一个《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本来,基层环保人员看到这个复函后,应当非常解渴才是。然而,基层环保人员不但没有醍醐灌顶的感觉,反而疑惑丛生: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开办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那么个人用自己的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是否需要环评审批? 既然个人办理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那么办理合伙餐馆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餐馆还需要审批吗?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开办个体餐馆不再需要环评审批,是否还需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基层环保部门是否应当执行这个复函?如何执行这个复函? 原文是这样的: 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政法【2017】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级环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0年本) 一、农业水利 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3.火电站、热电站项目 4.煤炭开发(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5.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6.国家原油储存、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项目 三、交通运输 7.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 8.公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9.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10.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1.矿山开发(独立的选矿厂除外)

12.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不包括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 13.水泥、平板玻璃项目 14.有色冶炼项目 15.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二甲苯(PTA)、电石项目 16.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 五、其他项目 17.大型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 18.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19.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六、雄安新区和省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享有省、市、县三级环评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和衡水市享有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一览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一览表 2014年10 月 序号所属 行业 类别 企业名称 排污许 可证种 类(正 式、临 时) 排污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 有效 期 排污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及 排放浓度限值(mg/L) COD NH3-N SO2NO X 1 石化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 限公司 临时pws-130983-0063 2014年10月8日一年 1#2#锅炉除 尘器后 -- -- 100 400 硫磺回收装 置 -- -- 550 240 重焦沥青加 热炉 -- -- 500 400 甲乙酮加热 炉 -- -- 550 240 加氢装置-- -- 550 240 80万吨催化 装置 -- -- 550 240 污水总排口50 5 -- -- 2 造纸沧州金宏纸业有限公 司 临时pws-130922-0064 2014年10月8日一年烟囱排气筒-- -- 900 --

3 制药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 限公司 临时pws-130124-0065 2014年10月8日一年 生产一部120 35 -- -- 生产二部120 35 -- -- 4 造纸容城县容兴纸业有限 公司 临时pws-130629-0066 2014年10月8日一年 锅炉除尘设 备出口 -- -- 450 -- 污水处理设 施出口(总 排放口) 500 (350) 400 (200) -- -- 5 水泥冀东水泥滦县有限责 任公司 临时PWS-130223-0068 2014年10月30日一年 熟料生产线 窑尾 -- -- 200 800 6 水泥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 司 临时PWS-130223-0069 2014年10月30日一年 熟料生产线 窑尾 -- -- 200 800 7 造纸河北永新纸业有限公 司临时pws-130224-0070 2014年10月29日一年 1#炉处理后-- -- 200 200 2#炉处理后-- -- 200 200 污水外排口60 5 -- --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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