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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重要
空白凭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流程,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2009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
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
系的空白凭证。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
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
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汇划专用凭证等。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
原则。
统一管理指总行统一负责农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分级负责指各省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负责落实重要空白凭证管
理制度,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各个环节的操作。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领用、调拨、使用、上缴、收回、
作废、销毁等各环节均应纳入表外核算,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相
应处理。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要到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的具有承印
资格的印制企业进行印制。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
票由总行负责印制,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由人民银
行负责印制,其余由省级分行按照规定式样到人民银行指定或委
托厂家,按规定式样及统一印刷质量标准安排印制。地市分行和
县级支行不得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非指定厂家负责印
制重要空白凭证。
各省级分行应与总行指定的印制企业签订承印协议(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应统一编印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
用的应在号码前冠以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
和控制使用范围。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印制实行计划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
的凭证按年订购,各省级分行应于每年11月份向总行报送次年订
购计划。由各省级分行印制的凭证应根据省级分行自身实际情况
组织订购,可以按半年或一年订购。
营业网点应控制库存,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匡算凭证使用数
量,提前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并逐级报送省级分行。因业
务需要临时变更计划,应报省级分行审核批准。
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与领发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在上下级机构间的调拨应做到:双人专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第九条重要空白凭证可委托印制企业送达二级分行

(含)以
上机构。
各级行在接到承印企业送达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和提交的
“验收单”后,要认真核对样本,抽检质量,清点数量,验收无误后,
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级机构间调拨、领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预约请领
日期、核验领取人员身份、按凭证号码顺序发放,并登记领用凭证,
在规定的在途时限内完成调出调入处理,并应仔细将实物出入库
数量与系统调出、调入数进行核对。
如发生未入库、出入库数量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落
实责任,并及时报告上级行。
第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调出调入时,应确保在监控下清点
凭证数量。未拆箱的凭证可按箱清点,已拆箱的凭证可按印制企
业最小包装单位清点,已拆封的凭证须逐份(张)清点。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应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适量领用重要空白
凭证。对于使用量较小的重要空白凭证,可实行按份(张)领用。
第十三条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在监控下清点凭证数量,
对于未拆封的凭证按印制企业最小包装单位清点,已拆封的凭证
须逐份(张)清点。
第十四条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发现凭证短缺、重号、
跳号等情况,要立即报告网点主管人员,当场共同核实后,将差错
部分的最小包装(箱或包)重要空白凭证封存留查,编制清单,在最
短时间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分行。省级分行应及时与领发行或印制企业联系。
第四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业网点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合理出售重要空白
凭证种类和数量。
第十六条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要求其填写结算凭证
购买单,并加盖预留印鉴。银行经办人应审核开户单位印鉴、购买
人身份证件等。
第十七条向客户发售支票的,须将客户账号、开户行全称、
支付系统行号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交由单位自填。属于
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属于客户签发的重要
空白凭证,严禁由我行代为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上不得预先加盖
印章备用。
第十八条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
即时逐份销号,号码必须衔接,不得跳号。
第十九条凡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般不得手
工填制,如遇系统原因无法打印等情况可以手工填写,但必须由网
点主管签字审核。多联式重要空白凭证须进行套打。
应联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脱机另行打印。
第二十条银行内部员工不得为客户代购、保管和传送各类
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要严格按照内控要求,贯彻“印、押、证三分

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要入库或保险箱保管,存放重要
空白凭证的库房、场所应具备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条件,
配备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当库房重要空
白凭证保管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双方应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详细
列明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讫号码等,并登记《重要空白凭
证交接登记簿》,并由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第二十四条 营业中会计人员临时离岗,重要空白凭证应入
保险箱(柜)加锁保管。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应入库保管。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将其未用的重
要空白凭证及时上缴或移交。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注销与销毁
第二十六条 客户申请销户,必须要求其将未使用的重要空
白凭证交回开户银行,并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清单上
注明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号码。开户银行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
作废章,并当场作切角或打洞作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客户遗失的重要空白凭证,应要求客户向
开户行提交证明文件,注明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号码,声明由此引
起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对于银行内部员工遗失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立即挂失处理,详
细登记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开户单位交回未用的因改版而停用的整本
—51—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行可按规定予以调换。
第二十九条 我行代理其他机构业务时,提供的重要空白凭
证,因改版而停用或与代理机构终止代理关系的,原出售行(我行)
应收回其全部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条 经办人员填制或打印错误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
盖“作废”戳记,并作打洞或切角处理,将作废凭证作为当日凭证附
件,不得随意撕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各级机构应在停用
当日对已领未用的凭证数量进行核对并收缴,进行加盖“作废”戳
记,并作打洞或切角处理。在停用后1个月内编制已停用重要空
白凭证交回清单,详细填写已停用重要空白凭证名称、数量、起讫
号码,与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起交回上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对于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明确规
定上缴期限。各营业网点必须按照规定的上缴期限及时办理停用
重要空白凭证的上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总行统一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组织销
毁,其余凭证由省级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组织对辖内作废重要
空白凭证进行及时销毁。销毁工作由财务会计部门会同监察、保
卫等部门共同实施,参

加销毁人员应对销毁记录签章确认。
第七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对与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经办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应确保实物与综合
业务系统相关信息核对相符。
第三十五条 营业终了,经办人员应在监控下清点未用的重
—52—要空白凭证实物,并确保与综合业务系统相关信息核对相符。
第三十六条 网点业务主管(会计坐班主任)应按旬、主管会
计工作的行领导应按月对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进行检查,并登
记查库登记簿,进行签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库房的支行(含)以上机构应指定专人按
季对其凭证库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农发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四十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3—附件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
(2009年修订)》等制度办法修订的说明
为适应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办法变化和我行业务管理需要,总
行对现行会计制度办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修订了《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坐班主任管理办
法》,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印章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
(一)增强通用性,体现前瞻性。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删除了与
柜员制相悖的内容,纳入了综合柜员制的基本管理要求,能够同时
适应复核制和综合柜员制的核算及管理。另外,考虑到我行已经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充分考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
本要求,为下步出台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核算办法提
供了空间。
(二)整合现行制度办法。在会计制度体系修订过程中,我们
对原来的会计制度、出纳制度、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了全
面梳理,将原来五个制度办法的基本管理要求统一整合为一个会
计基本制度,保留现行会计坐班主任管理办法和复核制、柜员制两
个具体业务操作规程。
(三)进一步细化会计基础管理。针对实际工作中会计印章和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有待规范的情况,根据综合柜员制模式下的劳
—54—动组合和业务操作流程,新增了会计印章管理办法和重要空白凭
证管理办法,在会计制度规定范围内,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印章和重
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管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会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综合柜员制相关管理要求。考虑到我行已经全面推行
综合柜员制这一重要柜面业务办理模式,制度修订过程中将原柜
员制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内容纳入会计制度。在第一章“总则”
增加了“对外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综合柜员制或复核制
模式”。在第九章“现金管理”中增加了“综合柜员制模式,现金业
务实行限额授权、大额复点的办理原则”,同时将原会计制度中与
综合柜员制相悖的“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表凭证、换人复核”等
基本核算原则调整到复核制业务操作规程。
2、将原出纳制度内容纳入会计制度。原来我行在会计核算和
管理方面有会计和出纳两个基本制度,考虑到综合柜员制实行以
后,营业柜面会计和出纳两个业务处理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本次
制度修订取消了原出纳制度,将其中现金收付、票币整点与兑换、
现金运送与寄库、票样管理与反假人民币、错款处理以及出纳机具
六章的基本管理规定整合为第九章“现金管理”,具体操作性内容
纳入业务操作规程;原出纳制度中的库房管理和查库两章的内容
整合为第十一章“库房管理和查库”;将出纳制度中的机构与人员、
出纳工作交接的内容分别整合到新会计制度的第二章“会计机构
和会计人员”及第十四章“会计工作交接”中;取消了经费出纳的相
关内容。
—55—3、调整了部分会计核算规定。一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第七章“利息计算”
中我行存贷款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明确了积
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的计算方法,同时增加了贷款复利和罚息
的计算要求;二是考虑到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已有相关内
容,取消了原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凭证的详细填制要求,改为“记
账凭证的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三是考虑到实施新准则
后的会计核算需要,在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的会计记帐方
法中增加了表外复式记账方法;四是从全面的角度考虑,在第六章
“账务核算”中增加了定期核对应收利息、系统内往来资金及利息
等账务核对要求;五是在错账更正方面,细化了“账务核算”一章关
于隔日错账的更正要求:“本年度隔日错账通过红蓝字冲正;以前
年度错账通过蓝字反方向更正”。
4、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中国银监会《商业
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要求,考虑我行急需加强柜面会计监督


的实际情况,在第七章“会计监督与检查”增加了营业机构在办理
业务时对信贷资金支取的审批手续、事项的合规性、资料的完整性
等审查监督职责。
5、整合了原来会计业务基本管理要求。取消了会计检查督
导、会计电算化、综合柜员制三个业务管理办法,将各级管理行检
查辅导的范围、检查频率和综合柜员制等内容分别整合到会计制
度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九章“现金管理”和第十三章
“会计监督与检查”等章节中。
—56—6、将原会计制度中年度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两章内容合并为
第八章“年度决算与财务会计报告”一章,并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
调整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和范围,增加了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取消了每一种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定义。
(二)会计坐班主任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在第二章任职条件方面,考虑到我行基层会计人员的实际
状况,将会计坐班主任连续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由三年改为两年。
2、在第三章重要会计核算事项审批授权方面,适应综合柜员
制,取消了对1万元以上大额现金支付,存款、贷款、出纳、结算、财
务管理授权审批要求,增加了对限额以上(含)的资金转账及现金
支付、信贷资金支取等审查、授权要求。
3、在第三章重要非会计核算事项审核授权方面,根据管理需
要,取消了按会计规范化管理要求对本单位会计业务进行规范、监
督和检查的要求,将反洗钱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要求调整为监督
职责;增加了综合柜员制模式下的柜员钱箱定期或不定期轮换、按
规定查库;并将按日勾对审核本机构交易流水与原始凭证的监督
职责调整为由会计坐班主任亲自操作的工作。
4、在第三章其他监督职责方面,整合了账务核对和重要物品
的监督要求;增加了监督系统稽核单,监控汇划资金往来等过渡性
科目异常余额及处理等要求。
—57—主题词:财会 制度 通知
抄 送:农发行监事会。
本行发送:总行行领导,各部室,各巡视组、内审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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