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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

目录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2

何种情形下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7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9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3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5

死亡赔偿金计算的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6

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7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0

如何理解死亡赔偿金计算中的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4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5 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6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交通事故之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4、间接物质损失采取固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定型化赔偿”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中要求:“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是将其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标准没有提高之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符合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该通知要求,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额外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是在列项时不再单独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项目。

2、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包括物质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类。

物质性损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直接物质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丧葬费等;间接物质损失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6、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可得利益的丧失,由赔偿权利人共同享有。赔偿权利人之间因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争议,应由权利人按份平均分配。

艺法网-200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

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艺法网-2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

15、如何理解有关法规中类似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法律责任”中都有类似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安抚费”、“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们认为,上述称谓的实质都是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的非财产性损失,即精神损失。如果当事人同时主张不同称谓的精神赔偿,如“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法不能同时支持。

艺法网-200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

1、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属丧失部分继承利益而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赔偿,两者均为财产损害赔偿金,不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人民法院在判决赔偿义务人偿付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可以另行判令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从严掌握,一般以不超过5万元为宜。

艺法网-2009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试行)

第四十二条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艺法网-200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

难问题的解答

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这里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应如何确定?如近亲属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如何确定具体份额?

答: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其近亲属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被继承财产减少的赔偿,在性质上采纳“继承丧失说”,故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确定赔偿权利人。具体来说,可按以下方式确定近亲属的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受害者的子女先于受害者死亡的,由死亡受害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人员时,第二顺序人员无权提起诉讼。

但是,死亡赔偿金虽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但其本身不属于遗产,如近亲属之间请求分割的,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艺法网-2002 内蒙古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16、因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外,如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造成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补偿费不能同时适用;残疾赔偿金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可以同时适用。

艺法网-200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5、误工费是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损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全得到的利益。

会议认为,《解释》中确立的损害赔偿方法是:具体损失差额赔偿、抽象损失定型化赔偿。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当运用这一方法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由于个案的不同,允许结果的不同。

差额赔偿,是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费用增加或财产减少的算术差额作为赔偿依据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伙食、营养、残具等八项费用。

定型化赔偿,是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三项费用。

艺法网-200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6、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艺法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38、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对受害人因残疾所丧失的预期可得收入的补偿,死亡赔偿费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预期可得继续利益丧失的补偿,均属于人身权利损害赔偿范围,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前条情形(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权利损害,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赔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并行适用。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2、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折中模式: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所谓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所谓“抽象损失”,就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医疗费、误工费等则采取差额赔偿,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体现了折中的原则。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的理由:第一,与过去的有关立法、解释相衔接;第二,已被审判实践所肯定并被社会普遍接受;第三,有法理依据;第四,具有社会妥当性。至于定型化赔偿的弊端,即可能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利益不一致,《解释》也采取了补救办法。例如残疾赔偿二十年期满受害人仍尚生存,且没有生活来源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4、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

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200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50元,依《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元。

艺法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确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因身体遭受侵害造成死亡和残疾的,规定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此种金钱赔偿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但其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其保护也不够充分和完善。《解释》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进步。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过去被解释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应当包括身体权。生命、健康、身体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是同时并列受到保护的独立人格权利。实践中,如强制文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致人肢体残疾等,均属侵害他人身体权,即使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也难以概括侵害身体权的各种类型。据此,《解释》在第1条第1款第1项中,增列了身体权。其次,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作为民事权利首先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鉴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保护具有普遍意义,《解释》将其扩展到普遍适用的范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格尊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它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进步。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般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确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均直接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对隐私的司法保护就具有代表性。隐私在现行民事法律中尚未被直

接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是由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名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但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内涵并不相同,名誉权在外延上也不能涵盖隐私权的全部内容。宪法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均表明我国法律保护隐私。但公法的保护不能取代私法的保护,只有将隐私权纳入民法保护之中,其法律保护才是完整的。鉴于隐私作为民事权利尚未有立法上的依据,故《解释》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入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了不能归入第1款权利侵害类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按照侵权法原理,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一个依据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法律对有些合法利益没有规定为民事权利,这些利益受到侵害,如何确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法理论和有关国家的立法实践以及判例学说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判断依据。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已有实际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侵权行为违法的案例,如在他人卧室墙上安装摄像机侵害隐私案、在他人新房设置灵堂侵权案等。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没有具体的权利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鉴于我国法律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采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提法,其规范功能与公序良俗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直接的司法保护中,完善了对人格权益提供司法保护的法律基础,同时对完善侵权法的结构体系和侵权案件类型化也会产生促进作用。

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利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含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属于非财产上损害。审判实践中,因身份权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之非财产上损害后果的,以监护权遭受侵害的情形较为典型和普遍。一种观点认为,监护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因此监护只是一项职责而非权利。但在近亲属范围内,监护实际上兼有身份权利的性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监护权,监护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延伸到内含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是对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发展。与此相关的是,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婚姻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所谓损害赔偿,也是针对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该条规定最后被审议通过,表明立法直接确认了因婚姻关系纠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其性质是否涉及对身份权利的侵害,以及涉及对何种身份权利的侵害,需要进一步研究。

确立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以后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具有人格权。但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这种精神利益所体现出的人性的光辉,有助于社会的团结和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在侵权类型上,同样属于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使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已往的司法解释仅就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有过规定,本《解释》则将其扩大到自然人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其真正的目的,应是保护生者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

确立对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在审判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应从严掌握。首先,侵害的客体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次,该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不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仍应当按照损害赔偿法的一般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固有含义是对人身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在侵权的客体或侵害的对象是财产而不是人身的情况下,精神损害具有间接损害的性质,且客观上往往难以预料。按照损害赔偿的法理,客观上难以预料同时也难以确定其范围和大小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此外,《解释》第4条涉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鉴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条强调,必须是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为防止滥用诉权,如以宠物被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本条特加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作为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例如旅游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包括洗印照片被丢失的案例。有意见认为应从违约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理由是期待精神利益损失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因为期待精神利益损失符合该条规定中的可预见性特征,即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而具有直接损失的性质;如因债务人一方违约而使合同目的落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限。《解释》未采纳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上述侵权案件类型中。

(二)何种情形下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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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艺法网-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五、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

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受害人死亡、容貌受损或有残疾后果,可酌情支持。其中受害人死亡的,对其近亲属可根据侵权者过错程度、加害人经济承受能力及案件其它具体情况,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周岁的,每小1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5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当事人以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抚恤费等称谓提出赔偿请求的,应认为其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容貌受损或伤残的应根据伤残等级、受损害部位、侵权者过错程度、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判决加害人适当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其数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致人死亡的抚慰金数额。对程度较轻的伤残,应从严掌握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十级伤残一般不超过1万元。

艺法网-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

会议纪要

3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因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口生活费。

(2)财产直接损失和停运损失。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损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营养费等直接损失。损害后果严重并造成伤残、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艺法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39、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应判令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赔偿费,但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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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艺法网-2002 四川省高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1、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0、死亡补助费赔偿、应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赔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第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上一年度”以受害人死亡时上一年度来计算。

死亡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

艺法网-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时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城镇住所居住或在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艺法网-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五、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

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受害人死亡、容貌受损或有残疾后果,可酌情支持。其中受害人死亡的,对其近亲属可根据侵权者过错程度、加害人经济承受能力及案件其它具体情况,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周岁的,每小1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5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当事人以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抚恤费等称谓提出赔偿请求的,应认为其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容貌受损或伤残的应根据伤残等级、受损害部位、侵权者过错程度、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判决加害人适当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其数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致人死亡的抚慰金数额。对程度较轻的伤残,应从严掌握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十级伤残一般不超过1万元。

艺法网-200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

难问题的解答

18、问: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答:户籍是判断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

(二)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损害发生时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三)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的。

19、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为外国居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因此要求按国外的标准赔偿,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答:按照侵权法原则,应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但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按照填补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可能出现外国的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故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为:外国居民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由,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其赔偿标准超过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最高地区的赔偿标准的,按照我国内地的最高赔偿标准赔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可参照前款原则执行。

艺法网-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15、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艺法网-200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艺法网-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

会议纪要

(12)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艺法网-200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2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计算时的两个不同的统计标准,在个案中对不同的赔偿权利人适用哪个标准,应参照最高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在考虑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扶养人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2、对“无名尸”的处理,其死亡补偿费按照省公安厅公布的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因年龄问题需减少补偿年限的,按《办法》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处理。经法医鉴定,凡男死者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死者年龄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抚扶养人一律推定为一人,抚养十年,其他年龄范围不定被抚养人。“无名尸”的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存保管。

对交通事故中的下落不明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是失踪的,视为死亡人员,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按《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公布的赔偿标准计算。

艺法网-2001 江苏省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死者近亲属的共同抚慰和补偿,但在分割时,不应作为死者的遗产对待。

1995年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现将原标准修改为: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艺法网-2006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常州市范围内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还是应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对于非常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标准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起算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2、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折中模式: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所谓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所谓“抽象损失”,就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医疗费、误工费等则采取差额赔偿,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体现了折中的原则。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的理由:第一,与过去的有关立法、解释相衔接;第二,已被审判实践所肯定并被社会普遍接受;第三,有法理依据;第四,具有社会妥当性。至于定型化赔偿的弊端,即可能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利益不一致,《解释》也采取了补救办法。例如残疾赔偿二十年期满受害人仍尚生存,且没有生活来源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4、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2000年北京市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50元,依《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元。

(四)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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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艺法网-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15、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艺法网-2002 四川省高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1、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0、死亡补助费赔偿、应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赔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第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上一年度”以受害人死亡时上一年度来计算。

死亡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

艺法网-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五、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

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受害人死亡、容貌受损或有残疾后果,可酌情支持。其中受害人死亡的,对其近亲属可根据侵权者过错程度、加害人经济承受能力及案件其它具体情况,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周岁的,每小1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5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当事人以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抚恤费等称谓提出赔偿请求的,应认为其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容貌受损或伤残的应根据伤残等级、受损害部位、侵权者过错程度、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判决加害人适当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其数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致人死亡的抚慰金数额。对程度较轻的伤残,应从严掌握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十级伤残一般不超过1万元。

艺法网-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

会议纪要

(12)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2、对“无名尸”的处理,其死亡补偿费按照省公安厅公布的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因年龄问题需减少补偿年限的,按《办法》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处理。经法医鉴定,凡男死者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死者年龄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抚扶养人一律推定为一人,抚养十年,其他年龄范围不定被抚养人。“无名尸”的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存保管。

对交通事故中的下落不明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是失踪的,视为死亡人员,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按《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公布的赔偿标准计算。

艺法网-2001 江苏省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死者近亲属的共同抚慰和补偿,但在分割时,不应作为死者的遗产对待。

1995年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现将原标准修改为: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构成医疗事故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9条计算,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4、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200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50元,依《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元。

(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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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200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艺法网-200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

2、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偿还死者生前债务问题。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其继承人应在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继承的其他遗产范围内清偿受害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0、死亡补助费赔偿、应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赔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第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上一年度”以受害人死亡时上一年度来计算。

死亡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

艺法网-200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

难问题的解答

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这里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应如何确定?如近亲属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如何确定具体份额?

答: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其近亲属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被继承财产减少的赔偿,在性质上采纳“继承丧失说”,故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确定赔偿权利人。具体来说,可按以下方式确定近亲属的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受害者的子女先于受害者死亡的,由死亡受害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人员时,第二顺序人员无权提起诉讼。

但是,死亡赔偿金虽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但其本身不属于遗产,如近亲属之间请求分割的,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艺法网-2010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6、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可得利益的丧失,由赔偿权利人共同享有。赔偿权利人之间因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争议,应由权利人按份平均分配。

艺法网-200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因受害人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赔偿或者清偿其它债务。

艺法网-2009 辽宁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5.关于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死亡受害人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参加诉讼,且均要求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分配的,可在案件处理中一并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死亡受害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可在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平均分配。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给与适当照顾。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平均分配。

艺法网-200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6、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六)死亡赔偿金计算的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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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0、死亡补助费赔偿、应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赔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第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上一年度”以受害人死亡时上一年度来计算。

死亡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

艺法网-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时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城镇住所居住或在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艺法网-200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

难问题的解答

19、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为外国居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因此要求按国外的标准赔偿,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答:按照侵权法原则,应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但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按照填补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可能出现外国的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故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为:外国居民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由,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其赔偿标准超过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最高地区的赔偿标准的,按照我国内地的最高赔偿标准赔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可参照前款原则执行。

艺法网-200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

艺法网-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九、公民迁移户口的认定

(一)赔偿权利人属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一般情况下,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提供的户籍身份为准。如果属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其连续1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在侵权结果发生后,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城镇,实践中可按以下情形掌握:1、如其确因学习、就业或者拆迁等正当事由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数额;2、如赔偿权利人将户口迁移城镇目的是为提高赔偿计算标准,主观上存在恶意,则以原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

(七)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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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艺法网-2002 四川省高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1、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艺法网-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时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城镇住所居住或在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艺法网-200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

难问题的解答

18、问: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答:户籍是判断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

(二)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损害发生时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三)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的。

艺法网-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15、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艺法网-200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艺法网-200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2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计算时的两个不同的统计标准,在个案中对不同的赔偿权利人适用哪个标准,应参照最高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在考虑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扶养人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2、对“无名尸”的处理,其死亡补偿费按照省公安厅公布的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因年龄问题需减少补偿年限的,按《办法》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处理。经法医鉴定,凡男死者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死者年龄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抚扶养人一律推定为一人,抚养十年,其他年龄范围不定被抚养人。“无名尸”的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存保管。

对交通事故中的下落不明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是失踪的,视为死亡人员,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按《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公布的赔偿标准计算。

艺法网-2006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常州市范围内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还是应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对于非常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标准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事故发生

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艺法网-2004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

四、关于赔偿标准和依据问题

(一)兵团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进行赔偿。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进行赔偿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受诉法院地标准指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后有关统计问题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兵团统计局是国家统计局的计划单列单位,受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的双重领导,负责兵团的统计工作。因此兵团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按照兵团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标准。兵团农牧团场职工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案件,适用兵团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团场职工(农牧工)的各项统计数据,不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兵团城镇居民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案件,适用兵团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各项统计数据作为赔偿标准。

(二)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兵团受诉法院地的标准时,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兵团受诉法院审理的非兵团城镇居民和农牧团场职工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是兵团受诉法院审理的兵团城镇居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牧团场,或者农牧团场职工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兵团城镇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管哪种情况,只要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兵团受诉法院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予以赔偿。但按照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予以赔偿只适用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如果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低于兵团受诉法院地标准的,按照兵团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赔偿,即通常所说的“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对赔偿权利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理解,要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来判定。

艺法网-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九、公民迁移户口的认定

(一)赔偿权利人属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一般情况下,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提供的户籍身份为准。如果属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其连续1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在侵权结果发生后,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城镇,实践中可按以下情形掌握:1、如其确因学习、就业或者拆迁等正当事由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数额;2、如赔偿权利人将户口迁移城镇目的是为提高赔偿计算标准,主观上存在恶意,则以原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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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艺法网-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2、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各项赔偿均为财产性赔偿,体现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性赔偿的规定与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冲突,对此应依后文服从前文的原则,以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据;第18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和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有一定的落差,为缩小两者间的赔偿差距,人民法院可适当提高农村居民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和标准。

艺法网-2009 辽宁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标准

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或其他人格权遭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请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六项因素,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计算。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艺法网-2009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试行)

第四十二条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艺法网-2008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和残疾的,均应视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但对于已获得高额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器具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残疾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目前仍应参

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赔偿义务人为个人的最高5000元,赔偿义务人为单位的最高50000元。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艺法网-200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艺法网-200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艺法网-2005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行)

三、赔偿标准问题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再适用,赔偿义务人以该条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不予采纳。

艺法网-20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艺法网-2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

15、如何理解有关法规中类似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法律责任”中都有类似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安抚费”、“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们认为,上述称谓的实质都是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的非财产性损失,即精神损失。如果当事人同时主张不同称谓的精神赔偿,如“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法不能同时支持。

艺法网-2002 内蒙古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16、因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外,如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造成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补偿费不能同时适用;残疾赔偿金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可以同时适用。

艺法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38、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对受害人因残疾所丧失的预期可得收入的补偿,死亡赔偿费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预期可得继续利益丧失的补偿,均属于人身权利损害赔偿范围,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前条情形(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权利损害,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赔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并行适用。

艺法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

(十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

对该问题实践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按以下标准:没有构成伤残、但确有精神损害的(如容貌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社会地位下降、对从事职业有不利影响等),按照十级残疾赔偿金的10%赔偿;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侵害人是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相应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10%,侵害人是法人的,赔偿标准为相应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15%。

我们认为,不宜将精神损害赔偿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直接挂钩。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严重后果”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据此可知,精神损害赔偿虽与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视个案而定,可由审判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体现受害人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在赔偿数额上的差别,可以参照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之规定:“……(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3、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应结合案件事实考虑是否予以支持。

(九)如何理解死亡赔偿金计算中的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

2018年厦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厦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 式 厦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厦门交通事故赔偿内容: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建立官方电子商务网上商城淘宝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渠道(以下简称网上合作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章总则 1.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乙方 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外包运营的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2.合作条件:甲方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以及产品的分销权、 零售权乙方拥有建设并运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上商城(b2c)的能力; 3.合作方式: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可授权的品牌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外包运营服务该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建设、网店运营、广告推广、客户服务、收款结算等服务乙方负责物流配送、甲方授权乙方在淘宝、拍拍平台的网络销售经营权甲方授权乙方开立品牌淘宝、拍拍的专卖店除上述甲

方明确授权的网站外乙方不得在其它网站经营甲方的品牌双方建立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关系甲方并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建设及运营服务费; 4.合作区域:中国大陆; 5.合作及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二章权利及义务 a.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在互联网上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 2.甲方制定网上合作平台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零售指导价的价格 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促销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促销计划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一、贵州省统计数据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公布的《2016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 1、2016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42.62元/年; 2、2016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收入8090.28元/年; 3、2016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01.68元/年; 4、2016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7533.29元/年;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注:以上根据相应的数据代入计算即可。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受害人之子): (由受害人全部继承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肇事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年月日时分许,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的摩托车行驶至_____时发生交通事故,致_____死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万元整(小写:元)。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自收到乙方全额赔偿金之日起放弃对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一切责任,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放弃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骚扰乙方及乙方亲属及单位,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系死亡者亲属的授权委托人,系死者家属的真实意愿表示,并对该赔偿协议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认可不得反悔。 四、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_元,不留余款。付款方式采取现金支付。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赔偿金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可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及民事诉讼),且乙方应承担向甲方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违约责任。

2018年张家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张家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 方式 张家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张家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265-81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书(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址:_____ 邮编: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址:_____ 邮编: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鉴于: 1.甲方拥有国家正式授予的音像、软件、电子出版物、图书杂志的出版和发行权,拥有进行网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利。甲方长期从事音像、软件的制作出

版和发行,具有广泛的市场基础,同时甲方一直致力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应用软件的开发,在电子商务的应用软件及企业内部外部的计算机管理方面具有长期的开发经验和应用背景。 2.乙方作为具有出版物合法经营权利的单位在国内及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乙方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着深刻的认识,愿意积极地参与并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活动。乙方也希望通过与甲方的合作加快应用电子商务的进度,以最快的速度极大的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3.甲乙双方本着发挥各自在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和零售领域的优势,互利互惠,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的目的进行合作。 故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存在的以上合作基础的前提和合作总原则的指导下,达成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名词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以下名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10289785.html,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一、贵州省统计数据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公布的《2017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 1、201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42.62元/年; 2、2017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收入8090.28元/年; 3、201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01.68元/年; 4、2017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7533.29元/年;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私了赔偿协议书范本(共8篇)

篇一: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 事故原因: 2011年5月23日甲方驾驶客三轮摩托车载客时由于机车故障导致乙方身体受损,甲方当即把乙方送往医院观察治疗,2011年7月12日乙方经治疗观察无大碍出院,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医院报销失效的,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 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 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 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均是协议正本,具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身份证号: 2011年7月12日 篇二: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对于2013年3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私了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私了协议书 乙方:女,48岁。 2011年9月12日早晨,乙方乘坐甲方客运班车去县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二、出院时,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误工费、住院期间的陪护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元

2020年宣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宣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第一章:赔偿标准 第二章:赔偿项目 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 第四章:其他备注 2020版白皮书

第一章:赔偿标准 2020年宣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462280元; 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161960元; 若受害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的: 城镇标准为23114元×【20-(受害人年龄-60)】 农村标准:8098元×【20-(受害人年龄-60)】 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的: 城镇标准为23114元×5年=105120元 农村标准为8098元×5年=35805元 二、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受害者如果产生了抢救费的,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票据主张该项费用。 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酌定 四、丧葬费 丧葬费=47806÷2=23903元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到80000元,具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未成年人抚养费:城镇标准16285元×(18岁—实际岁数) 农村标准5725元×(18岁—实际岁数) 老人同上,按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电子产品销售合同完整版

电子产品销售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产品销售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电子产品销售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之

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一、江西省统计数据 本文所提供的2017年赔偿标准系参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总结得出: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年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7696元/年 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年 二、江西省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以上就是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2017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律伴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伴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赔偿协议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致害人):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受害人): 在年月日 地段,因驾驶不慎,致使 时分许,致害人驾驶 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甲乙双 方为了及早从事故中解脱,经友好协商,受害人愿意谅解致害人的过错,现达成协议如 下: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元整,此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 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赔偿费用,并于甲乙双方签 字时支付。 二、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一切责任。 三、乙方将请求相关司法机关对甲方免于刑事处罚;如果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则乙方有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四、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履行了本协议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甲方及司法机关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五、本协议自甲方向支付乙方全额款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页共4页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事情经过:事后, 刑事谅解书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人和朋友向受害人支付了费用,通过 协商和了解,我们知道 情况说明: 的家庭也很困难。 我们对 判处,适用缓刑。 此致 的过失犯罪行为也能够谅解, 人民法院 因此请求法院对刑事责任人从轻 受害者家属: 年月日 第4页共4页

2018年石河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石河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 方式 石河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石河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书

编号:FS-DY-20598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址:_____ 邮编: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址:_____ 邮编: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鉴于: 1.甲方拥有国家正式授予的音像、软件、电子出版物、图书杂志的出版和发行权,拥有进行网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利。甲方长期从事音像、软件的制作出版和发行,具有广泛

的市场基础,同时甲方一直致力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应用软件的开发,在电子商务的应用软件及企业内部外部的计算机管理方面具有长期的开发经验和应用背景。 2.乙方作为具有出版物合法经营权利的单位在国内及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乙方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着深刻的认识,愿意积极地参与并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活动。乙方也希望通过与甲方的合作加快应用电子商务的进度,以最快的速度极大的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3.甲乙双方本着发挥各自在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和零售领域的优势,互利互惠,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的目的进行合作。 故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存在的以上合作基础的前提和合作总原则的指导下,达成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名词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以下名词具有如下意思: 1.音像产品:由国内正式出版、发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2006年5月27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书(正式版)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电子产品合作协议书(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拥有国家正式授予的音像、软件、电子出版物、图书杂志的出版和发行权,拥有进行网络电子

商务的合法权利。甲方长期从事音像、软件的制作出版和发行,具有广泛的市场基础,同时甲方一直致力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应用软件的开发,在电子商务的应用软件及企业内部外部的计算机管理方面具有长期的开发经验和应用背景。 2.乙方作为具有出版物合法经营权利的单位在国内及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乙方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着深刻的认识,愿意积极地参与并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活动。乙方也希望通过与甲方的合作加快应用电子商务的进度,以最快的速度极大的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3.甲乙双方本着发挥各自在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和零售领域的优势,互利互惠,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的目的进行合作。 故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存在的以上合作基础的前提和合作总原则的指导下,达成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协议如下:

2017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2017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北京市2016年统计数据 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年; 2016年人均消费性支出38256元/年; 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10元/年; 2016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7329元/年。 二、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 1145500元(即57275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5年

(2)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446200元(即2231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10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1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10元)×5年 2、被抚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交通事故死亡补偿协议书

五、乙方自愿放弃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其他劳动者权利。 六、甲方支付的补偿款项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八、乙方负有对本协议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透漏给其他第三方,如乙方违约,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盖印) 乙方:(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2)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3、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4、合同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

电子产品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347-70 电子产品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电子产品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出卖人(甲方):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互利,经公平协商签订如下买卖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标物 1.产品名称:_____ 商标:_____ 规格/型号:_____ 原产地:_____ 生产厂家:_____ 2.交易数量:_____ 3.单价:_____ 总价款:_____ 4.质量 (1)整体质量、性能应当达到的标准,采用以下第_____项: a.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或者指导标准:_____执行 b.按照国际通用标准:_____ 执行

c.按照行业标准:_____ 执行 d.按照封存的样品标准执行 e.协商约定质量达到以下水平:_____ …… (2)以下部件的质量、性能标准或参数为 部件a:_____ 质量标准或参数:_____ 部件b:_____ 质量标准或参数:_____ …… 5.产品整体作业的性能应当达到以下水平:…… 以下部件作业应当达到以下水平: 部件a:_____ 作业水平:_____ 部件b:_____ 作业水平:_____ …… 6.产品的整体技术性能标准为: …… 以下部件采用以下技术: 部件a:_____ 采用技术:_____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本文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 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 ,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_____元)。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机关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双方在_____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 XXX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交警部门: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乙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许,xxx与xxx在xxx地点x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x受伤(或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具体事实经过详见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以上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元。 二、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后,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补偿事宜。甲乙双方的其他责任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_____,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 ,系_____ 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_____ ,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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