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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
作者: 王锋 发布时间: 2003-11-30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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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认为赞成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3年多来,刘一直多方反映,未果。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大推上被告席。1999年11月19日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次开庭中当庭宣判北大败诉:撤销北大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大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此案已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92级博士生刘燕文状告北大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大败诉。法院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 日对刘燕文博士论文表决时实到会人数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 并以此作出的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须经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的法定程序,同时,北大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予授予学位前,没有告知刘燕文,并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在作出决定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并据以上程序瑕疵撤销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现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本案谁输谁赢已不太重要。重要的是本案的出现给法学界、司法界提出了法律上的难题,并以此窥见了我国目前教育立法中存在的弊病和漏洞。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的“中国首例学位诉讼案相关问题学术研讨会”可谓是教育界和法学界对此案作出的一个最快的反应。

关于该案应否受理的争议:法院应恪守法律条文,还是遵照法律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明确列举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不予受案的范围,像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受案依据,在其他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然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特别是当事人穷尽了可能的救济手段后,他能否借助司法的力量,同时法院在法无明文的情形下能否受理,使他的司法救济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是一个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严格遵从法律明文规定是司法者长期以来沿袭的传统。随着生活的不断变

化,我们的司法者可否吸收借鉴一些英美法系中的精华为我们所用,适时适地跳出僵硬的条文,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去大胆下判。为此能动的司法问题,司法的能动者依据法律之精神可以对生活作多大程度的干预是该案引出的第一个法律难题。在该案中担当北大代理人的北大法学院副教授湛中乐认为,此次法院受理该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的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学位条例、教育法和当时的行政复议条例都没有规定司法可以介入学术评定这个领域。倘若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司法可以任意介入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管理,那么我们整个教育领域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学教育,司法都有了介入的可能,那么司法也有太泛化的倾向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固然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法院作为司法能动者的角色过早过深地介入到学术领域是否前提条件具备,介入时机成熟,因而此时的介入是否适当。从严格依法办事来说,法院的受理存在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皮纯协则认为法院受理此案是一个好事情,作为公民应有一个权利的救济渠道,因在实践中学位委员会也难免有失误之处,所以应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至于提起诉讼是从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入手是一个问题。从条文看关于学位证、毕业证的管理不是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我认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可作提起行政诉讼,许可证和执照可做扩充解释,应包括毕业证和学位证。另外从行政诉讼的趋势看,法院应予受理,现在虽法无明文,但法官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去做,现实中出现了此类纠纷,非等到有条文后去处理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丰富的生活。本案的受理,可以促使高校提高学位的质量,作为高校也应认清当被告是随着招生的扩大必然出现的问题。

与皮教授持同一观点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杨建顺,他认为我们不应死抠法律的条文,因为世界是发展的,对现行实定法的理解应做一个能动的理解,案子本身怎么判不重要,该案的受理表明了任何公民在权益受损时有了司法的救济途径,这是一个成熟法治国的表现。当一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穷尽了所有的途径,再不给他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非要等着条文的变更,这是不公正的。该案的受理首先开辟了一个途径,在法律无明文禁止时,我们都可对法律的精神作一个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理解,对法律的本意做一个最大合理的宽泛的理解,并授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实现司法救济,尽量扩大司法救济途径。面对一个强大的组织,在架构我们的救济途径时,立法的方向应倾向于

弱者的保护,这不是同情,也不简单的是理与法的争议,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立法价值。倘若该案仅以现行实定法没有法律规定就不予受理,这是否就体现了一个国家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

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如何处理:司法的阳光如何照进科学的殿堂

法律并非万能,但综合而言法律却又是一种最有效最节省的调整方式。在今天法律以不可抵挡的势态渗透到我们生活各角落时,我们的学术领域是否也要全方位地引入这副屡试不爽的妙药呢?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杨建顺认为保障学术自由与强化司法监督并不矛盾,既要保障学术自由又要强化司法监督。对学术领域的司法审查,倘在法律不健全时应如何审查?我认为应重程序合法审查,但实质审查也不能完全排除在外,在实质审查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同时要求法官的自律性更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皮纯协也认为在该案中法院只能认定程序合法问题,对实质问题不宜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学术的评价就是高校自治的权限,在“刘燕文诉北大案”中,有关学位的评定,法院只能审查程序,假如学校程序不合法,就应给予一种救济,可以诉诸司法,至于对学术水平是否达学位标准的审查,司法不应介入。如果学术委员会是按照合法的程序设定的,其合程序的学术评价我们都要遵照。假如司法的评价代替了学术的评价,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假若司法做了力所不能及的事情,最终的执行也会成问题。

学术领域如何实现自律和他律:谁来监督学术机构

我们的学术领域不是不要法律的规范,而是该怎样规范的问题。从“刘燕文诉北大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所谓净土的学术领域也有很多死角亟待完善和规范化。我们目前的教育法规范亦存在规定模糊、操作性差的缺点。当然有些方面可以在对法律进行完善后直接引进法律的调整。但对于一些不宜法律介入的方面,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尤其是在学术评定上怎样避免个人恩怨和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既然不需要法律的参与,学术界本身应如何实现自律是一个让学术界本身深思的问题。看来仅希望学术界的人提高自己的良心标准是不够的。

从目前我国学术机构的现状看,它尚缺乏一套完整的有效监督程序和制约机制,学术评定主观色彩太浓,程序上缺乏透明度,评定人在评定过程中无法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陈述和抗辩权利。这种种操作层面上的不合理之处,使相对人在遭受不公待遇的同时,也降低了学术评价机构的权威性。由刘燕文诉北大一案给教育界带来的冲击看,学术领域在

此之前的自治是现实存在的,看来学术领域不是给不给自治权的问题,而是学术领域如何合理使用自治权的问题。倘若这种自治缺乏了民主与正义,还不如法律之治好些。由此可见在学术自治问题上司法仍应保留它介入和矫正的可能。或许这本身对学术领域就是一种监督和制约,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学术机构在使用权力中的专权和滥用。尤其是教育领域,人才的培养不仅关乎国家宏旨,受教育权也是公民个人发展与生活的重要权利。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不可剥夺、不受非法剥夺。海淀法院的审判已成过去,骘罚臧否已不重要,关键是我们应把眼光投向未来,让未来人们的权利得以更好的保障,让未来的学校教育更好地为人服务,让未来的教育法制更完善地为人服务,以人为本。

走出误区:重新认识法律精神的价值

记起一位西方著名法官的话,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西方虽不是中国,但市场经济下的制度文明必然有其共同之处,对于西方法律文明中的精华,我们为什么不能放出眼光自己来拿呢?潜意识里我们向来以大陆法系国家自居,倔强地拒绝法律条文以外的法律精神在个案中的判断,更是刻意抵制判例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但翻阅现有的我国法律,对法律精神和判例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未置可否:没有明文禁止,也没有明确允许。而我们的法官多年来也坚守着自我设置的误区,面对活生生的生活,不敢超越条文字里行间半步。却宁愿做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这让记者想起了“宪法不入诉讼”的“旧账”,多年来有宪法不能用来进行诉讼的规矩,并且为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所操守。究其渊源是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刑事案件中不能用宪法定罪量刑。但此解释没有明确提出宪法不能用于诉讼,但司法界在未有仔细考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宪法一概不入诉讼。这种司法界自我设置的误区竟然使宪法永远失去了可诉性。由宪法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前进的路上有诸多误区亟待跨越,法律条文和判例都是法律精神的载体,对于法律条文和判例的重新理解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历史的进步毕竟无人可以阻止,当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趋向毕竟也值得我们为之欢欣鼓舞。最高法院对于个案的批复在实践中已越来越起到参照指导作用,某些具有法律上创新性的案例在审判系统中也常具有了示范作用,还有法院已开始提倡专家型的法官,更注重了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这无疑都体现了一种文明与进步的

趋向。此次海淀法院的具体作法适当与否,不便评论,但它援引法律精神的这一行为本身对于我们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具有的导向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也许正是在这种对与否的争论中我们的司法在走出思想与观念的误区:我们的法官在走出工匠的阴影,走向成熟,我们的法院在崇尚法律精神,在捍卫社会公益的基础上走向权威化。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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