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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送审稿

高明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送审稿
高明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送审稿

高明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送

审稿)

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42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具体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的主要区域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我区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具体如下:

(一)荷城街道

荷城街道整个辖区。

(二)西江新城

西江新城整个辖区。

(三)明城镇

1.人口集中区域:明城镇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

园区(工业区和开发区)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2.革命老区、新农村、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等居住区(不外延);

3.生态功能区(规划红线不外延):森林公园(高明鹿洞山森林公园、高明明阳塔森林公园、泰康山森林公园、云勇森林公园等)、文物保护单位(三谭纪念馆)和盈香生态园等;

4.主干道路两边100米(高明大道明城段、合和大道明城段、江肇高速明城段、广明高速明城段);

5、明城镇所有纳入河长制的水库(东陂水库、仁坑水库、官迳水库、潭黎水库、茶地上水库、茶地下水库、尖峰坑水库、横江水库、高田水库、鲤江水库、西陂水库、陈村水库、飞马山水库),范围以水库大坝顶角高程等高线所包围的区域,及大坝坝体及坝脚线算起外延30米,大坝两端外延30米的区域;

6.主要河涌:纳入河长制的主干河涌【高明河(明城段)、歌乐涌(明城段)】两边500米范围;主干河涌的支流和其余河长制河涌(崇步围主涌、罗格坑、陶筑围、崇步围支渠)两边200米;

7.其他区域: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

养殖的区域。

(四)杨和镇

1.人口集中区域:杨和镇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园区(工业区和开发区)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2.革命老区、新农村、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等居住区(不外延);

3.杨梅水厂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全部范围;西坑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4.其他生态功能区(规划红线不外延):皂幕山景区、杨梅观音寺、美的鹭湖度假区、森林公园(高明皂幕山森林公园、高明西坑森林公园、高明鹰塘森林公园、高明茶山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5.主干道路两边100米(高明大道杨和段、合和大道杨和段、江肇高速杨和段、广明高速杨和段、一环西拓杨和段);

6.主要河涌:纳入河长制的主干河涌【高明河(杨和段)、杨梅河、大沙电排主涌(包括独岗主涌和电排主涌)、茶山支流】两边500米范围;主干河涌的支流和其余河长制河涌(沙水河)两边200米。

7、杨和镇所有纳入河长制的水库(塔花山水库、大坑水库、大水坑水库、大沙水库、珠坑水库、百步梯水库、茶场水库、莳禾坑水库、蕉坑水库、三亩石水库),范围以水库大坝顶角高程等高线所包围的区域,及大坝坝体及坝脚线算起外延30米,大坝两端外延30米的区域。;

8.其他区域: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更合镇

1.人口集中区域:更合镇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园区(工业区和开发区)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2.革命老区、新农村、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等居住区(不外延);

3.合水水厂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全部范围;

4.其他生态功能区(规划红线不外延):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桫椤自然保护区)、金谷朗风景区、森林公园(高明香山森林公园、山下森林公园、虎房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5.主干道路两边100米(高明大道更合段、合和大道更合段、高铜线更合段、广明高速更合段);

6.主要河涌:纳入河长制的主干河涌【高明河(更合段)、更楼河、歌乐涌(更合段)】两边500米范围;主干河涌的支流和其余河长制河涌(陇村涌、珠塘涌、渡水涌、大幕涌、白洞水、瑶村水)两边200米;

7、更合镇所有纳入河长制的水库(业山水库、中山塘水库、停步水库、凤咀水库、分水坑水库、勒边水库、千岁正坑水库、响水坑水库、塔枧坑水库、大幕竹坑水库、大洞水库、天湖水库、尖峰坑水库、文坑水库、新围长坑水库、横村水库、水井水库、版村水库、独岗水库、白石长坑水库、福山水库、笋坑水库、细塘尾水库、若坑水库、草坑水库、草塘坑水库、里洞水库、长坑氹水库、陇村水库、香山水库、高村竹坑水库、黄塘水库、黄金坑水库),以水库大坝顶角高程等高线所包围的区域,及大坝坝体及坝脚线算起外延30米,大坝两端外延30米的区域;其中深步水水库范围以水库集雨范围划定禁养区。

8.其他区域: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高明辖区范围内除上述划定为禁养区的所有区域,

均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高明区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符合改建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高明区不设畜禽养殖适养区。

附件:《高明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范围图

高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5日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最新)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程》(HJ/T338-2007)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环境容量确定畜牧业发展禁养区和适养区,合理安排区域载畜量,科学规划布局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 (四)畜牧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的原则。发展种养循环、林养循环,推行“畜—沼—菜”、“畜—沼—果”等循环经济模式。 (五)畜牧养殖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的原则。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鼓励大型养殖小区利用沼气发电。 (六)坚持养殖小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新农村示范片的新型村庄村落建设中合理布局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分规模和类型 (一)划分规模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各乡镇(街道办)集镇规划区和各乡镇(街道办)村庄规划区。 2.雨岔水库、岳屯水库、凉台水库等县域主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区域。 3.洛河流域两岸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4.县域内旅游景区。劳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美水泉、白鹿寺、青州城等xxx“八景”及文物旅游部门划定的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区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生态文化休闲区建设,进一步减少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全区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不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同步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经济结构调整相统一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8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9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 四、区域划分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坊子区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行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街道(发展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科学规划全县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X牧函〔X〕97号)和《关于印发X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发〔X〕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X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精神,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改善提高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大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着力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镇规划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分区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1)X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镇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景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外500米范围内区域; (3)X及X河河床沿线1000米范围以内,距离水源地500米范围内区域; (4)农村自然村外300米区域; (5)公路、铁路等主要干线500米范围内区域。 (二)限养区: (1)X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镇区总体规划向外延伸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景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外500米-1000米范围内区域。 (3)X及X河河床沿线500—1000米范围以内,距离水源地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4)农村自然村外500米—1000米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

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4—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养殖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国发〔X〕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一)规模养殖场。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场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二)养殖专业户。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标准: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X羽,3万羽﹥肉鸭≥X羽,1万羽﹥肉鹅≥1000羽;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三)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 专业户的区域。 (四)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模板】

X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快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整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确保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XX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案。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依法划定 严格执行国家和XX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二)因地制宜,符合实际 坚持从XX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产业发展布局与环境保护工作,划定合理适度的禁养范围。 (三)统筹协调,总体规划 在充分考虑XX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供应保障前提下,结合农业供给侧改革要求,利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机遇,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四)突出重点,科学推进 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采用科学方法,确定禁养边界,确保工作开展的科学性。 三、禁养畜禽种类及规模 (一)禁养畜禽种类 包括猪、牛、鸡、鸭、羊等畜禽种类。 (二)畜禽规模 禁养畜禽规模需达到XX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本方案中禁养对象为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X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256.67平方公里,包括XX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2.55平方公里,百花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共117.17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86.95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永定河山峡段): XX区永定河山峡段(上游至斋堂镇沿河城,下游至三家店水闸)两岸外沿100米。面积为39.27平方公里。 2、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斋堂水库): 斋堂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划定为斋堂水库宗地范围以内区域。斋堂水库宗地范围为:拦河大坝处为水库大坝下游坡脚以下100米,延伸至公路以西外延100米、泄洪洞出口以南400米及水库林木范围外延100米,两坝头各外延300米(溢洪道进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总则 1.1任务由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

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 1.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1.3.2执行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阳泉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及《平定县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要求,特对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了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根据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情形,对原《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重新科学划定禁养区,特制定本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开展生态县建设,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使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范围的划分。按照划分范围,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并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对象 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

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 5.县境内各风景名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制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限养区) 1.县城城市发展新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建设新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4.执行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长江沿岸、县城上游、乡镇场镇上游等重要江河流域及主要支流的沿岸200米陆域。

【畜牧方案】静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牧方案】静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全面推进美丽静海建设,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环保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函》(津环保生函〔2016〕1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统筹考虑中长期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它环境功能,合理布局。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根据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可持续性利用原则。养殖区划分要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和保护并重,在保证本区畜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方案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畜牧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畜禽种类及养殖规模 本次禁养区划定所包含的畜禽种类为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种类。 列入禁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猪存栏三百头以上;家禽存栏一万只以上;牛存栏五十头以上;羊存栏五百只以上;兔存栏三千只以上;其他畜存栏一百头以上。 列入禁养范围的养殖专业户的规模标准与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一致。 四、养殖区域划分类型 静海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可养区。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二)可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区域。 五、禁养区划分范围 (一)天津市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013年,经市环保局组织开展的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功能区划核查确认,保护区总面积6270公顷。其中核心区位于团泊水库北部,距北堤300米,距西堤350米的扇形水面,面积1067公顷。缓冲区分布在核心区外围,东北、西北两面以团泊水库的北堤(独流减河南堤)为界,西部以团泊水库西堤为界,面积550公顷。 (二)静海新城区域内的居民区、文教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其边界为:北纬五路→南运河→南宁路→京福铁路→静王路→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示范区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有效控制畜禽养殖面源污染,促进X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X区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结构和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二、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

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示范区环保局、农林局《关于印发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X管环发〔X〕3X号)《X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周边1000米范围内; 2.X、X河、X两侧各400米范围内; 3.X城区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乡镇集镇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区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及县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5.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6.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五、管理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区(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全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全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经开区,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X〕99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发〔X〕131号》、《X省农业委员会、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农牧〔X〕36号)、《X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政〔X〕6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养殖污染减量无害、综合利用的原则。 (四)坚持畜禽养殖设施建设与农业发展、项目建设等规划要求相一致的原则。 (五)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坚持突出重点与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 (二)《畜牧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八)《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化家湖水库、南湖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XX市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持续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布局,促进我区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产业规划布局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划定目的 通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调整,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养殖业发展空间,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控制性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我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方案》x〔xx〕131号)、《xx省农业委员会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方案》(皖农牧〔xx〕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生产布局和养殖结构为手段,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目标,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方案》(国发〔xx〕17号)、《xx 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划分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县城区域 (1)县城中心区域包括老城区、政务新区、凤凰湖新区、x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人口集中的区域。 (2)县城集中式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城关镇大古堆X河河道x水厂取水口上游3500m、下游200m的水域及其主河道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范围。

XX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

XX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关于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16?4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改行动方案。 一、整改目标 2017年底以前,依法关闭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2年努力,全面治理整改非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的污染,实现减量排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改范围和对象 (一)整改范围 全区范围内2016年底已建成的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其余建议参照生猪缩减数量,以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持一致)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万羽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二)整改对象 1、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2、非禁养区内环保设施不健全不配套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没有实行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畜禽粪便、污水储存设

施、沼气池、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设施与生产规模不配套、不完善,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 3、非禁养区内治污设施未按要求达标运行和粪污随意排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1)过度用水冲洗畜禽栏舍的;(2)治污设施不稳定达标运行的;(3)根据减排要求,分类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不配套不完善的;(4)未建立控制养殖恶臭制度与措施,随意排放的;(5)废弃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用药废品包装袋等危险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收集、治理措施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5、养殖档案不健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没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的,粪便、沼液和有机肥等处臵与使用、污水达标排放等记录台账档案不完整的。 三、整改原则和方式方法 (一)整改原则 1、坚持整体联动、部门协同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整体联动,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整改治理投入。各镇、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责。

关于划定畜禽禁限养区的通知

关于划定畜禽禁限养区的通知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德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要求,我县将依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确定畜牧养殖业生产布局,划定禁养、限养和养殖区,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先由各乡镇根据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禁养、限养和养殖区,报送县农委汇总,经相关部门讨论并批准后施行。 一、禁限养区划定标准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标准: 1、中心城市区域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到祠山岗广宜路、西至广德中学,北到火车站以铁路为界、南至318高速公路为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的区域。 2、县域功能区域 (1)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2)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公众休闲场所等。 (3)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乡镇工业集中小区。 3、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主要河道,包括:无量溪河、粮长河、桐汭河河道两侧各200米以内的区域。 4、县域主要景观道路(广宜路、广溧路、广宁路、318

国道)两侧外沿各200米以内范围。 5、乡镇区域 (1)各乡镇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各乡镇(街道)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独立于城镇居民区以外的文教区、医疗区、老年公寓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的区域。(4)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的区域。 6、其它保护区域 (二)畜禽限制养殖区划定标准: 1、中心城市区域 城市建成区以外且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区域。 2、乡镇区域 (1)各乡镇(街道)建成区以外,城镇建设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 (2)各村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以外,村庄建设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 3、河道及道路 (1)无量溪河、粮长河、桐汭河河道两侧200-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主要景观道路禁养区外沿延伸各200-300米以内的区域。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养殖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的安全,提高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有效减少养殖面源污染,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X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X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X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划定我区禁养区。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X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羊子出栏100只以上。 四、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距离X河及X河主要支流(X河、X河、X河等)500米以内的区域。 2.距离X水库、X水库、X水库及各镇(街道)居民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的区域。 3.X区域内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核心区域和缓冲区500米以内的区域。 4.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500米范围内区域。 5.距离X城镇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新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范围以外200米以内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进行关闭搬迁,X年完成禁养区内40%的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X年完成40%,X 年完成20%。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

门头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门头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快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整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确保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案。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依法划定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二)因地制宜,符合实际 坚持从门头沟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产业发展布局与环境保护工作,划定合理适度的禁养范围。 (三)统筹协调,总体规划 在充分考虑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供应保障前提下,结

合农业供给侧改革要求,利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机遇,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四)突出重点,科学推进 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采用科学方法,确定禁养边界,确保工作开展的科学性。 三、禁养畜禽种类及规模 (一)禁养畜禽种类 包括猪、牛、鸡、鸭、羊等畜禽种类。 (二)畜禽规模 禁养畜禽规模需达到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本方案中禁养对象为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门头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285.46平方公里,包括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39.27平方公里,百花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共117.17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29.02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门头沟区永定河山峡段(上游至斋堂镇沿河城,下游至三家店水闸)两岸外沿100米。面积为39.27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 百花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68.36平方公里: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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