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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大连市应急指挥平台应用软件项目

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DLZC-2011-13

项目名称:大连市应急指挥平台应用软件项目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7)

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 (16)

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18)

第六章合同格式 (22)

第七章用户需求书 (24)

第八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9)

一、投标书格式 (40)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 (41)

三、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42)

四、产品说明一览表格式 (44)

五、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45)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46)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48)

九、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49)

十、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56)

十一、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57)

第九章评分标准 (58)

第一章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就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大连市应急指挥平台应用软件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资格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及其它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大连市应急指挥平台应用软件项目

2、招标编号:DLZC-2011-13

3、主要内容:

大连市应急指挥平台应用软件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平台的硬件支撑设备;平台的业务支撑软件;平台的综合应用软件。

具体内容见第七章用户需求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中国境内注册的,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及以上资质;

4、具有本地服务能力,外地投标人须具有在大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非投标人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售后服务机构须有投标人和售后服务机构之间双方盖有公章的委托协议,并提供其存在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注: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购买招标文件

1、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投标人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1171053.html,)“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投标人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携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涉密资质证书和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本地服务能力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仅限于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60元人民币,并按下述银行账号汇款(汇款单应注明项目名称),然后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连同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至我中心。

3、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自2011年7月×日起,每天9:00—16:30(公休日和午休时间除外),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403室发售(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广电中心北门西侧约100米)。

四.投标、开标及时间、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1年7月×日13点00分—13点30分。

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7月×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投标及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受理区×,第×开标室。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3、开标时间:2011年7月×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采购人: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贾静哲

电话:0411-********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邮编:116011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万达华府支行帐号:286956324578

行号:104222006087

联系人:郑伟

电话:0411-********

传真:041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产品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

项下的款项。

2.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投标人

2.1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3招标方:招标方是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投标人

1)见投标邀请。

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

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总代理

商和其授权的经销商,都不得在同一产品招标中同时投标。如同时投标,招标方只接受最先

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

3.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产品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产品。

3.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产品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

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

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合同格式

第七章用户需求书

第八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评分标准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五(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

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或传真)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

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延长投

标截止期,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三(3)天前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

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8.2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5.近3年内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复印件)。

6.企业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7.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格式自行拟定)。

8.设计周期、人员配置及进度安排(格式自行拟定)。

9.应用软件设计方案、测试方案。

10.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

13条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11.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

第14条要求编制)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

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

订成册。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提供项目单价、总价和及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项目单价和总价

2)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4)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

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3 投标人对每种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项目只允许有一个

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

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

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招标方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的投标报

价。

11.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2.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

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项目实施能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14.证明项目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的产品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

的一部分。

14.2 证明开发项目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1)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七章“用户需求书”中指出的工艺、材料

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且使招标方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汇票;或

2)支票;或

3)现金;或

4)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的市地级以上分行用招标文件提供

的格式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

期三十(30)天。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

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

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29条规定缴纳中标服

务费后五(5)天内原额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27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9条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

4)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投标,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

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材料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

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

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下均简称为投标人代表)在

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纳入投标文件文本外,需单独提供一份供唱标之用。投标人应将

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与投标保证金”字样,并按18.3条规定进行标记。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应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现金)”字样,并按18.3条规定进行标记。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

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即二层包封)。

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年月

日时之前不得启封”(即投标截止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1)的字样。

2)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期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递交

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

招标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期后收到

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

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

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

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唱标时,投标人代表应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误唱和漏唱内容当场提出更正和补唱。

22.5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的,将视

为无效投标。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意见。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3.2.1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

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候选中标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

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

算上的错误等。

23.4.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

将不能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

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

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的;

2)投标人超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过期的;

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函格式或投标

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

7)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8)投标人对同一产品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文件不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1)投标项目严重漏项;

12)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且不能按本须知第23.3.2条作出合理解释的;

13)弄虚作假企图骗取中标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

细评审。

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

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九章评分标准)。

23.6中标人的确定

23.6.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

打分,按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3.6.2 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国家有关定标规定,并按下述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1)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打分原则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4. 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

项与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

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 合同授予标准

25.1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

25.2招标方将保留在授予合同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的权利。最终审查的内容是依据招标文件

和投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产品情况、售后服务、履约能力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以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最终审查的方式有:

(1)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

(2)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中标候选人未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招标方将有权认为中标候选人不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25.3 如在最终审查阶段发现中标候选人不符合定标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

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复会,招标方报告最终审查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重新做出推荐意见。

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6.1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27.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

27.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

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1171053.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1171053.html,)及《大连日报》发布中标公告。未中标的投标人可通过上述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招标方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7.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

签订合同。

29. 中标服务费

29.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投标人按项目的规定的服务类型和费率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一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2000—1000)万元×0.5%=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5=14.9(万元)

29.2中标人在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五(5)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

29.3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

29.4中标人如未按29.1和第29.2条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9.5本次招标项目按照服务招标费率收取。

30. 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30.1 履约保证金

30.1.1 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采用招标文

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0.1.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中标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0.1.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由采购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或2)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30.1.4 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预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卖方。

30.2 预付款担保

30.2.1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十五(15)天内,向采购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30.2.2 预付款担保用于偿还买方因卖方违约或终止合同等情况发生而不能获得合同货物或已付预付

款所蒙受的损失。

30.2.3 预付款担保应采用人民币,按下述两种情况办理:

1)预付款银行保函:由采购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

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

2)放弃预付款: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十五(15)天内主动提出放弃预付款,并向采购人提交放弃预付款的书面声明。在此情况下,预付款将合并到下一付款期一同支付。

30.2.4 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到货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预付款保函退还卖方。

30.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30.1条、30.2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

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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