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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上海)

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上海)
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上海)

一、非财务审核

(一)主板IPO——杨文辉

1、产业政策

发改委有了新的《产业政策调整目录》,关注新政策。外商投资政策也要调整。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现在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要做尽职调查,现在业务涉及限制类、需要淘汰的,需要在招股书中披露。

2、主体资格

财产转移手续要完成,包含商标、土地等,办理完成后再报。

3、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需要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股东需要是合格股东,现在关注不够,例如从业人员持股。引入新股东过程需要规范、合法,不能持股的人不能背后持股。

4、独立性

从严要求。需要申报前解决,要做到实质性独立。资产完整要特别关注,有些公司资产完整存在缺陷,摊薄了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生产必须的设备、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都需要在公司内部,不能只拿使用权过来,土地厂房放到上市主体之外,上市公司享受不到资产增值的收益。正常情况下应当都过来,但无关联第三方许可使用是可以的。要实质上独立运营,不能是形式上的,独立性有重大缺陷,要解决完运营一段时间后再上报。

5、董、监、高任职资格

需要关注是否有历史污点,是否受到证监会、交易所处罚。董监高任职资格要进行持续性的尽职调查,上报前及审核过程中要持续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6、募集资金运用

合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数量为上市条件底限,项目要可行,不能编造项目。

7、整体上市

2006年以来一直鼓励整体上市,央企基本整体上市,民营企业也这样要求。正常的企业不需要做资产剥离、资产分立。持续经营的主体,不要把新业务剥离。有的包含部分受限业务,要有合理的安排。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1)同业竞争的解决,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要在稍微大的行业情况下进行区分,流程、设备、技术具有通用性,销售渠道、采购渠道一致,应整体上市。

(2)关联交易

尽量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后勤服务也不要甩在外面,一个企业持续经营,后勤服务也是必要的,不是一定要放在体外。在用工紧张的情况下,后勤服务能增强对员工的吸引力。对于代工企业,对员工福利有要求,对企业有利应当保留。不能通过放在体外做利润。

(3)引进战略投资者,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要关注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是否是供应商、客户,重点关注发行人与新引进战略投资者之间交易,是否存通过引进投资者做几年利润,关注合作者的持续性、真实性,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公允性。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做相同、类似业务,能进来最好进来,直系亲属要进来,旁系亲属要看情况,是否有大额交易,是否对发行人有影响。未构成准则上的关联方,也要关注,是亲戚关系也要披露,有利益转移关系都是关联关系,不能仅凭一个问卷,要访谈。

8、高管重大变化与竞业禁止

需要个案分析。若董监高人员大部分变化了,尚界定为董监高无重大变化,

那么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公司治理是否依赖少数人?是否真正有效?所有事情都是二三个人说了算,其他人是陪衬,如何说明治理的有效性。不能仅凭变化的人数来判断,一个人发生变化可能有重大影响,变动三五个也可能没什么影响。董、监、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能做类似业务,不能转第三人代持。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受到过重大处罚、重大违法,历史上犯罪行为怎样处理。报告期内不得有犯罪,行为在报告期外,处罚在报告期内如何处理正在研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很重要,所以要从严要求。公司法对高管的要求可以参考,具体还在研究中。要考虑是个人行为还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例如控股股东犯交通肇事罪,与公司业务不相关,影响相对较小),还要考虑主观状态,故意还是过失。

10、环保

不要以政府部门文件为依据,保荐人要自己调查。

11、合伙企业做股东

只要不是规避200人问题,都可以。

12、出资不规范

出资不实,把握的原则是历史上不构成违法,对现在无影响

13、实际控制人

公司三年内股权结构相对稳定,无重大变化,不一定要找出实际控制人。36个月锁定按照持股比例大小从上往下累计超过51%,需要有稳定股权安排。要实事求是,单纯股份代持不能作为依据,境外代持无法调查清楚,更不能作为依据。

14、业务来源于上市公司

必须关注资产出售未损害公众股东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还要考虑投资者怎么看、市场怎么看,例如立立电子,确保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这种情况比较敏感,要经得起推敲。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满足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触及募集资金、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的

权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上问题均可能构成潜在的实质性障碍。

15、诉讼、仲裁

隐瞒披露的比较多,很容易被举报。

16、信息披露

1、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事实描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避免祝贺性、恭维性、广告性。

2、数据来源:无公开、客观、权威的独立数据,不要在招股书中披露。审慎核查、言之有据、追究责任。

17、行业的可上市性

1、监管体系是否成熟。例如信托,定位不清晰,清理整顿多次,经营模式不成熟。,

2、是否存在行业标准,例如美容美发,没有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顾客与公司容易产生诉讼。

3、是否具有合适的募集资金投向。

4、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例如殡葬、例如烟草-产品的公益性

5、行业有很多灰色的东西,例如医药代理。

(二)创业板非财务审核——毕晓颖

1、设立及出资问题

(1)无验资报告

案例一:整体变更时无审计和验资报告,完成了工商注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了确认,但未通过审核。

原因:A、无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出资是否缴足。B、不应当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在无验资报告的情况下完成工商注册,需要请国家工商局确认当地工商主管单位行政行为的效力。

(2)出资不实

A、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出资不实的,事后规范整改,须如实信息披露,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占比20%以下的如实披露,不构成障碍。

B、案例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以涉嫌以发行人的技术出资,金额在500-1000万之间,2008年4月原股东以现金补足,需要补足后运行36个月。

(3)抽逃出资

数额较小的,在报告期前解决的不构成发行障碍。数额较大,且在报告期内才解决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需要规范后运行36个月才不构成发行障碍。

案例一:发行人股东于2001年3月向第三方800万借款对公司增资,于次日归还第三方,2006年1月,该股东以分红和对发行人代垫工程款补足,补足发生在报告期外,以分红补足获得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充分说明了对发行人代垫工程款的真实性,工商部门确认对抽逃出资行为不再追究,没有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

案例二:抽逃出资2000万,金额较大,2008年10月归还,虽然工商确认不再追究,但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内,考虑社会接受能力,要求补完后运行36个月。在重大问题上,已经不是合规审核的问题,还要考虑社会舆论的压力。

(4)技术出资

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是否存在侵权和潜在纠纷,可能需要原单位确认。以发行人的成果出资属于出资不实。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存在大额未摊销的,是否采取恰当措施消除对公众投资者的潜在影响。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关

注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相关的法律风险、潜在纠纷,前期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核查。发行人的技术优势、创新性不体现在专利的数量,因此不需要凑专利的数量,特别是外观及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没有太大意义。

2、独立性问题

(1)业务和资产的完整性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例如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关联交易参考30%标准,但不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实质,审核中作实质判断,比如:业务链的核心环节的相关交易金额及比例虽不大,但是依赖关联方,业务链不完整。如果发行人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关联交易虽然少于30%也构成发行障碍,或者一个重要业务环节依赖关联方均构成发行障碍。

(2)同业竞争

实质性判断仍然构成同业竞争,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仍然构成发行障碍。发行人与第二大股东从事相同业务也构成同业竞争。

(3)关联方非关联化

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需要提供清算或转让之前的财务数据,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

(4)关联交易

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

3、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

4、持续盈利能力

(1)客户集中度较高,募投项目不是目前主导产品

(2)募投产品未获得客户认证

5、信息披露:

(1)风险披露不充分,名义说风险,实际说优势;

(2)行业竞争格局、竞争对手、市场占有率、市场排名,数据来源缺乏客观性、权威性,确实没有数据可以不写,在“招股书不适用”专项文件中予以说明;

6、其他

(1)诉讼、仲裁必须如实披露

(2)社保公积金

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纳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补缴的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

(3)信息披露豁免,除非是军工等国务院豁免的情形,商业秘密原则上不予豁免,审核中从严把握。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罗卫

1、再融资品种

目前再融资共7个品种,包括配股、公增、定增、公司债、可转债、交换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其中:交换债目前尚无案例,因为大股东用于抵押的债券可能被司法冻结,没有完全隔离,所以未推出;分离交易可转债由于涉及权证,目前暂停。

配股和非公开发行为代销,配股存在发行失败。配股对发行价格无约束。

2、非公开发行

(1)战略投资者认购,锁三年,上董事会前已谈好,价格已确定。

财务投资者认购,锁1年,拿到批文后询价、竞价、确定买方。

(2)调价

价格倒挂的,必须在上发审会前调价,可以申请暂缓上发审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上发审会后不允许再调整发行价格。

(3)发行部还是上市部

现金认购,属于融资行为,在发行部审核,融资后购买大股东资产也在发行部审核。

资产认购,超过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必须到上市部;未达到50%,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报发行部和上市部都可以,但发行价格不允许再打9折。

3、《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非关联方也可以以资产认购,可以推进横向并购。关联方资产认购的价格与现金认购价格相同,对于非关联方:资产先进来,现金部分再询价进来,相当于两次发行股份的行为。

4、房地产企业再融资需征求国土部意见,九大受限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件)再融资需征求发改委意见,但若不新投项目,不征求意见。

5、募集资金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

配股资金/锁定3年的战略投资者/公司债。

二、财务审核

(一)主板IPO——常军胜

1、股权激励

股权公允价值确定难度大,准则执行存在难度,以前一般按照普通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处理。现在股权激励越来越广,正在研究相关规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明确化、规范化,目前明确的股权支付已经按照股权支付准则处理。审核中公平比合理重要,模棱两可的也可能被确认为股权支付。

(1)公允价格的确定

PE的价格具有一定的参照性。同期有入股的(一般指前后6个月),PE支付的股份对价视作公允价值;如果前期有PE入股,而股权激励当期没有,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对股份支付价格进行溢价调整;没有PE入股或PE入股时间相差较远的,可能会要求专门机构作报告认定公允价值。

(2)费用计入期间

原则上激励费用应全部于授予当期确认费用。

2、审核理念的一致性

包括发行部与发审委审核理念的一致性,投行从业人员与发行部、发审委的一致,规则应当确定,哪些情况下是一定过不了的,证监会审核理念与投行设计上市方案的理念一致,提高上市核准通过率,引导投行选项目,总体上降低社会成本。

3、2010年240家IPO,60家上市当年净利润下滑10%,下滑30%的30家,下滑50%的1家,70家左右业绩“持平”。在2010年总体经济形势较好的情况下,上市企业财务状况总体仍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2011年总体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审核过程中对业绩的关注肯定比2010年度要更高,重点关注业绩及增长的真实性、合理性、可持续性,严格防范虚增业绩及利润调节等行为,比如:(1)放宽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大幅增长;(2)费用的不合理压缩;(3)广告费与控股股东分摊等。人为调节、明显有操纵,过会难度

将加大。不是每股收益1元的比0.5元的过会概率高,不追求过高的收益率。

4、上下游没有进入拟上市企业,基本不会通过审核,直系亲属的相关资产没进来也算资产不完整,审核要求趋严。

5、审核中对规范运行、财务真实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严格执行内部控制会增加成本,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以规模化解规范成本。主板欢迎稳定、有规模的企业上市。

6、报告期内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务必慎重。可以调,但调整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要比调之前、比同行业更为谨慎。折旧、坏账计提等重要会计政策、估计要进行同行业横向比较。

7、有些连锁企业,扩张非常快,运营品牌、设计款式,生产、销售两头在外,靠发展加盟商快速发展。但扩张太快,容易失控,加盟商能否生存需要几年的时间验证。加盟商的铺货将大幅度增加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例如,某企业大部份加盟商都是报告期最后一年加入的,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

8、分立

主要是两点考虑:(1)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是否涉及主营业务发生变化;(2)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费用不好切分)。2006年首发办法公布后一直鼓励整体上市,反对剥离是一贯性的。如果放了一家,很多企业会把亏损业务分立出来。分立后业绩难以连续计算。

9、关于业务合并

(1)存在一定期间内拆分购买资产、规避企业合并及“3号适用意见”的行为,审核中从严要求,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业务如何界定,需要做专业的判断,从严把握。

(2)同一控制下合并,以账面值为记账,交易中可进行评估,但不能以评估值入账,不接受评估调账(这样计量基础改变了)。

(3)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允许“整合”上市,但要规范;不接受“捆绑”上市。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从严,并入的业务或股权三项指标(总

资产、收入、利润总额)达到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50%-100%运行24个月、100%以上运行36个月。

(二)创业板财务——杨郊红

基本原则:真实。如实信息披露,坚决反对财务造假、操纵业绩的情形,盈利规模大小不是问题。2011年上半年,名义通过率86%,实际通过率(考虑未上会企业)仅70%,创业板平均业绩水平3,500万元左右,目前净利润在2500万以下的有多家过会,最少的为1800万。

股份支付问题讨论多次,有些人认为应该用,有些人认为不该用。其实在创业板股份支付一直在使用,只是许多企业未达到应该适用股份支付的条件。

案例:高管的最高年薪仅1.8万元,明显过低,通过股权支付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要求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调整。

审核中关注六个问题:

1、与发行条件直接相关的财务要求

(1)硬指标

(2)成长性

与主板不同,是创业板区分主板的重要方面。关注成长类型。成长的驱动因素是什么?市场及收入提升,成本费用控制,还是产品结构变化。审核中,为判断成长性,一般逢季需补财务数据,根据财务数据判断经营情况,安排审核进度。

(3)持续盈利能力

(4)税收优惠依赖

若依法纳税且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符合法律法规(有明文支持),审核中不管金额、比例大小均不判定为税收优惠依赖,比如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但是,要关注税收优惠的稳定性、持续性。

(5)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或有事项(诉讼、专利纠纷等)

(6)关联交易公允。

2、财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合理,能否反映经济实质。

收入确认是理解企业会计政策的基础。审核中关注利用跨期确认平滑业绩的情形,技术服务收入的确认从严审核。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是否合理,商品销售不能适用完工百分比法。

(2)财务数据是否与供产销及业务模式符合

例如:农林牧副渔行业,如何确认收入,如何盘点存货,容易操纵业绩。此类企业的审核标准从严把握。

(3)毛利率的合理性

(4)会计政策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关注研发费用资本化,严格审核,关注会计政策激进。

(5)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案例一:企业新增前两大客户、前两大供应商都受实际控制人控制。

案例二:农药公司前五大客户是投资公司。

要关注报告期内的新增客户、新增供应商,客户类型是否合理?是否与公司业务匹配?

3、预防财务操纵、欺诈上市

(1)编造成长性(刻意追求30%,不必要,只有第二套指标有30%要求)(2)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非关联化处理,不必要,不鼓励,要降低持续性的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

(3)申报表与原始表的差异,较大时要充分解释,差异大说明会计基础差(4)财务造假

4、财务独立性

(1)经常性关联交易

财务独立性存在缺陷:A、发行人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列为关联方,进入审核范围,需要披露相关交易。未来修改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予以考虑。B、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实质审核,转让前后均视同关联方审核,注销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

(2)偶发性关联交易

5、内控

内控审核与主板无差异。内控建立、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例如,法定代表人与财务总监是夫妻,未明确违反法规,但与财务内控的要求有冲突。现金结算比较多需要加快整改,内控有缺陷。

6、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比如:季节性风险披露一定要数量化,详细披露,季节性风险披露时要具体、定量,要有具体数据。

重大事项及时与会里沟通,比如:会计师离职,中介签字人员(券商、会计师、律师)如有变动,及时沟通,今后若出现不及时沟通的情形,严肃处理(监管谈话)。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张庆

1、涉及发行的主体归位尽责

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如实披露。规范、诚信、真实。

保荐人督促发行人保持这样的状态。

监管机构合规性审核。

2、多元化

行业多元化、地区多元化、盈利多元化(蓝筹股、ST都可以发行)。

3、会计监管的重要性发生变化,从环节监管向过程监管过渡。不仅仅看审核期间,还要看信息披露、股价异动,非公开发行低价确定后,其价格走势,是否全部信息披露,重视一线监管的意见。

4、募集资金监管

融资方案时要合理考虑,专项存管,持续信息披露。特别关注随意变更,挪用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投资和非主业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只能用于主业。

案例一:配股过会后,参与非公开发行,相当于变相利用募投资金,要求其募集资金数量减除其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数量。

案例二:募集资金到位后,用其他资金理财,资金数量与募投资金数量基本相同,属于变相利用募投资金。

5、融资必要性

(1)监管人员难以实质判断,但产能利用率低、净资产增长超规律等为明显存在问题,或通过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来规避募投监管,不鼓励用股权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问题。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30%,BT项目时间很短,可能会被认为是补充流动资金。

(2)方案的合理性

前次募集资金利用效果好、使用快,两次募集资金的时间间隔可以较短。

募集资金数量不超过项目需要量,融资方案董事会召开前已经投入的资金不能用募投资金置换。如果发生重新召开董事会:

A、由于市场价格跌破发行底价而调整发行价格或股东大会有效期到期而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自上一次融资方案董事会召开时点作为可以利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时点。

B、因为募投项目调整、发行方案调整而重新召开董事会,从第二次董事会计算前期投入量,即使只变更一个项目,所有项目都从第二次董事会开始计算。

考虑通过自身资金积累解决。

看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利用其他方式安排的可能性。

6、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

(1)原则上不直接对盈利预测进行实质性判断,但拟收购资产之前年度的财务状况要如实披露;

(2)评估定价,原则上不对评估值的高低作实质性判断,但关注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参数选择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的选用是否合理等因素,综合考虑定价是否公允。

(3)对于溢余资产,从严把握:需充分证明该资产与过去及未来的经营业绩是独立的,才能说是溢余资产。对收益现值法的认定本身从严监管,原则上也不认可对溢余资产的认定。

(4)评估基准日与资产交割日之间的收益归属要明确界定,若是收益现值法,则归属受让方。

7、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1)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不能遮遮掩掩,或者未披露。

案例:为了达到股改承诺,大股东承担广告费。

(2)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3)信息披露的广告化问题

郑总:

问题一:盈利预测问题

收入放大量不超过10%,三季度末做盈利预测可以减低发行风险以及审核风险,尤其是对季节性项目。

问题二:出资不实问题

拿了公司财产作为出资的,会理要求运行3年。有侵占公司财产嫌疑。

问题三:没有审计、没有验资报告问题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如果5000万注册资本没有变化,工商局准予注册了,原因是工商局认为是变更登记,证监会则认为是设立登记,工商局和证监会存在分歧。

黄俊总:

问题一:工商登记问题

薛军总:

问题一:关于工商登记

问题二:关于盈利预测

上半年如果没有达到去年的一半,要求做盈利预测。或者同期可比下降了。问题三:出资不实问题

会里正在讨论,尚无定论。

问题四:商业秘密豁免问题

投行人员认为:商业秘密不能说;证监会认为:公开秘密是你的上市代价。一般情况很难豁免下来,商业豁免必须经过主席批准。

证监会不太关注单价,关注的是总量。初次申报披露尽量不披露单价,先披露总量。

特许使用权的软件授权比较难以披露,但是证监会不予认同,投行人士可以披露一个价格区间。

振作精神、克服缺点

XXXX年第二期保代培训笔记

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目录 开班致辞: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张思宁 现在市场上总共有1398名保荐代表人,1400多名含准保荐代表人。 一、2010年保荐工作五个特点 (1)保荐责任更加强化,要求保荐机构切实负起把关责任;(2)保荐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3)以保代/准保为中心的保荐队伍逐步建立,全行业保代/准保占总人数40%;(4)保荐机构自律水平逐步提高,保荐业务集中性显现,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75%承销额;(5)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保荐水平不断提高 二、发行保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九方面) (1)机制调查工作不到位;(2)保荐机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3)发行申请和信息披露上对问题叙述不到位,“挤牙膏”式披露,或前后矛盾;(4)对发行条件的把关不严;(5)优中选优的机制未能有效执行;(6)未能在申报材料后持续追踪信息披露;(7)辅导工作不扎实;(8)保代执业能力不足,态度有待端正;(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引导 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 (1)完善保代注册制,切实执行公示制度和公众监督;(2)即将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4)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处罚力度 四、几点要求,保荐代表人要从四个方面完善工作 (1)恪守独立履行责任原则;(2)遵守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保荐机构对全部申报材料具有责任;(3)提高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4)提高责任意识 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 目前在审企业将近200家,审核周期较长,多数在审企业难以3-6个月完成 招股说明书验证稿。每一处核查,验证每一句话 保荐人与律师和会计师责任边界划分,全面复核会计师、律师文件是保荐人的责任,出现问题时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对于一些拿不准的问题,最好口头或书面同监管机构先行沟通,避免浪费宝贵的审核资源,要求及时沟通,主动报告,对发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要主动撤回 董事、高管的变化 什么是重大变化?没有量化标准,要看变动的原因、具体岗位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 从1人公司发展来,董事、高管均有增加,只要核心人员未变,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董事、高管的诚信 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履行忠实、诚信义务,一定不能从事竞争性业务 董事、高管不得与发行人共同兴办企业 民营企业,明确创业人在履行职责时是什么身份,代表股东、高管、董事。 股东200人问题 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超过200人,合并计算 特别提示:有券商问到,可否把股东超200人的上市主体,注册数个股份公司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100个股东,这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蓝色为厦门培训新增内容) 一、第三期领导开场致辞(创业板部主任张思宁) 1、投行队伍现状:保荐代表人1903名,准保1457名,两者合计占投行从业人员比重40%。 2、投行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2010年前20家保荐机构保荐家数占整个保荐家数比重75%。 3、监管力度不断加强,2010年至今,已有7家保荐机构、38名保荐代表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由10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 4、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项到内核时间过短; (2)内核部门工作记录缺失; (3)不进行现场检查; (4)光猜测监管部门的问题,不注重自身问题的解决和风险防范; (5)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很多问题通过审核、举报发现:没有独立尽职调查,很多外部文件(如供应商、客户、监管部门等)由发行人提供,过度依赖律师、会计师工作,没有复核程序,工作资料是资料汇编,没有持续尽职调查,对新的处罚和变化未予以关注。 (6)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有待提高:关键问题一笔带过,信息披露格式化,抄袭同行业现象严重,信息披露出现前后矛盾,相关风险未能充分揭示,行业排名和信息统计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

二、IPO审核主要法律问题(发行部一处处长杨文辉) 1、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1)股权转让?(2)股份支付?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关注IPO过程中最新的产业政策导向:(1)发改委2011年最新的法规指引;(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4)现有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尽职调查。目前产业政策变化较快,有些发行人引用的还是失效的产业政策,还要关注层级相对低的地方政策与上级政策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冲突。 3、关注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完善、合法、合规;虽然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使用权或所有权,审核要求是必须取得使用权及所有权,如果大股东有所有权,一定转让给发行人,一些国有大企业是历史特例,但目前也以整体上市为主。 4、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目前审核对持股是否规范非常关注,只有合法、合规的才是稳定的,股东需要是合格股东,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如证券公司不能个人持股,同时引进股东的过程也应该是合法、合规的,如身份问题,应该防止利益输送等。 5、独立性:从严要求。申报前解决无障碍,但要做到实质性独立(鼓励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申报);“资产完整”要特别关注,不鼓励资产放到外面(比如:土地厂房放到上市主体之外,上市公司享受不到资产增值的收益);生产型企业,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均要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权属全部挂在发行人名下。 这些年发行部的工作重点就是推进整体上市,解决历史上部分改制的问题,只允许做很少的剥离。考虑到某些大公司的业务多元化经营,也可以是独立业务的整体上市,或者根据国家政策,部分业务受国家政策影响不能上市,允许可上市的部分先上,主要还是考虑是否能做到真正独立,如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

2017年保代培训(发行专题)第一 二期 会议记录20170921 28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法律问题 证监会发行部于文涛/张晓北 一、首发审核的基本要求 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发行人:须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及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强调及时性。比如行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涉及重大诉讼,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一旦发现重大情况,一定要及时跟会里沟通,以免影响后续审核。】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须勤勉尽责,切实发挥保荐职责,把关职责。 【现在发行审核比较快,一定要从申报的源头就开始把控。核心的工作还是需要保荐机构来完成。】 监管部门:根据发行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促进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二、IPO审核工作的原则 1、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 【审核工作的流程、进展、反馈问题、发审委的问题等都公开透明,审核的标准、审核口径也公开透明,比如上周五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核心是强调风控提升到公司层面,贯穿到项目的各个环节。保荐机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在首次申报的文件签字。反馈意见和举报信核查、发审委的回复,因为有时效性的要求,只要一个人签字就行。】 2、信息披露为中心 3、以合规性审核为本

4、风险发现为重点、合理怀疑(与常识、规则、逻辑相违背的) 【审核是一个问题导向的审核,异常的情况很容易引起关注。比如异常的股份转让,价格过低;关联方的处理,转让出去的背景,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异常的财务指标;行业的异常的指标,比如游戏行业,报会的时候还是正常的,但审核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如日活、月活,在审核的过程中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原材料的采购模式跟同行业都不一样,销售的模式跟行业不一样;诉讼,如专利涉诉,影响收入,要求诉讼有明确的结论后,再推进审核;土地、房产的合规性。】 5、重大性原则 【包括实质重于形式,比如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 三、IPO审核工作的流程 监管一处、二处:主板、中小板 监管三处、四处:创业板 监管五处、六处:再融资 监管七处:发行监管处 每个处有3个组,设组长 【因为现在过会到封卷,时间非常短,过会后,尽快跟七处联系,确定发行方案。而会里要求封卷的招股书,在会里的范围内是最后一稿,所以发行方案需要写进去封卷稿。】 1、分工协作、互相制约

XX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并购重组与内幕交易防控-深圳证券交易所颜志元

2013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 并购重组与内幕交易防控 深圳证券交易所颜志元 时间:2013年6月19日14:00-15:30 地点:北京 一、内幕交易防控的意义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章设定了义务 ●防范内幕交易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客户的利益、公司的利益和我们自己的饭碗。因内幕交易立案导致并购重组审核暂停/直接终止的案例:高淳陶瓷(暂停审核近3年)、天山纺织(暂停审核近2年),其他的如被迫更换保代、保荐机构,甚至二次上会等情形。 ●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新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沪、深交易所) ●核心条款解读: (1)重组任何方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核。 (2)占比20%以上的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审核;且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3)三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组。 ●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态度: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二、政策法规解读 (一)《关于依法打击与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由证监会等五部委制定,包括三个部分内容: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二)《关于办理内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29日出台,6月1日实施,总共11条,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1、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 ●《证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期货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2、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 《解释》定义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解释》第五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关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规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需要综合各类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5、关于“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 《解释》第四条予以了明确规定。 6、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成交额50万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30万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以上、三次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情节严重“相关金额分别乘以5。 7、关于“定罪处罚数额”的认定 两次以上累计计算、从重计算、违法所得计算。 三、典型案例参考 1、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上海祖龙内幕交易案 3、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最新审核标准(2009年第五次保代培训)

最新发行审核政策解读 【保代第五次培训·2009年10月】 一、股份代持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1、发行人最近三年持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发生变化,但发行人以股东间存在股份代持协议为由而主张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考虑到发行人可以倒签有关文件,目前发行部一律不予支持该主张。 2、存在股份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并且在申报材料前解除代持协议消除股权纠纷风险。 3、表决权代理或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问题的解决比照上述代持关系的处理原则。 二、国企职工持股的规范与公司法的某些要求相冲突 1、在“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和“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文等两个规范国企职工持股的文件出台后,国企职工基于该等文件的要求规范有关持股,可能会违背《公司法》的如下两个规定:1)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监高持股转让每年有25%的限额。 2、证监会认为,为规范国企职工持股而进行的转让,即使违反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当地工商同意做变更登记,CSRC就没有意见;而且他们鼓励一次性转让完,若一次转不完,就要相关人员出承诺并且上级国资部门确认。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非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能够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依法给出合理说明。 3、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给出的行政处罚均属于证监会关注的“重大违法违规”。通常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若被罚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则也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3、违法违规行为的结束时点,通常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若违法行为呈现持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发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有关决定作出之前,依然推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四、环保核查重点

2010年第五期保代培训整理资料

2010年第五期保代培训 整理资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开场讲话 (2) IPO审核有关问题 (5) IPO财务相关问题 (18) 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 (27) 再融资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44)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51) 创业板发行审核财务问题 (62) 保荐监管有关问题 (75)

开场讲话 王林主任 本年共有保荐代表人1509人,准保荐代表人1287人,保荐机构高管人员142人要参加保代培训,培训人数占从业人员的一半。2010年1-9月主板首发166家,融资额3108亿元,再融资77家,融资额2384亿元,创业板77家,融资额622亿元。 一、保荐市场的变化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共有379家企业发行,其中主板28家、中小板217家、创业板134家。本年是保荐制度实施的第7年,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发行保荐市场,投行业务发生的变化主要有: 1、保荐机构责任意识增强,保荐企业质量提高。 2、保荐机构内控制度逐渐建立,表现在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保荐日志等制度较为完善。建立了对发行人持续追踪制度,持续发现风险。审核中有120多家企业撤回,70多家是由于业绩下滑不符合发行条件而撤回。 3、保荐人、准保荐代表人队伍扩大、素质提高,已占从业人数的40%以上。 4、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自律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7月至2010年上半年,保荐企业家数在10家以上的机构12家,共保荐了280多家企业,前20名保荐机构包揽了75%的业务。 5、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20多名保荐人进行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已撤销了20名保代的资格。 二、对目前保荐市场关注的问题 昨天搜狐证券针对保荐业务的台前幕后有篇文章,主要披露了目前存在的保荐人潜规则、关联方保荐人、券商直投、保荐人造假等问题。 2009年对14家券商的30多个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出具了反馈意见14份。2010年已完成了对10家券商的现场检查,发现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尽职调查不充分。底稿中缺少对供应商、银行、环保、税收、海关、工商等机构的访谈记录,中介机构会议没有反映发行人的问题,缺少对发行人子公司投资方的基本资料的调查,底稿中没有反映出对所关注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2016年10月保代培训资料

2016年10月保代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法律部分 审核主要依据 1、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第13条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创业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法律适用意见(1号主营业务,3号实际控制人) 3、信息披露准则 招股说明书准则(主板、创业板) 申请文件准则(主板、创业板) 4、编报规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12号),保险公司(第3号),证券公司(第5号),房地产业务(第10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17号)、商业银行(第26号) 5、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 6、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7、审核备忘录第5号(会后事项及封卷)、第8号(变更中介机构)、第16号(转向复核) 8、发行监管问答 9、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12】1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字【2006】38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 10、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文件(如:《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末)(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2011年修订)、《镁行业准入条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等) 11、各行业的相关规定 如医药行业、血制品行业等 审核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1)批准程序 a、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b、外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2008年) c、定向募集公司,省级政府确认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不高于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如评估调账,重新运行3年 (3)发起人和股东,合法合规 a、2人至200人以下发起人(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名以上发起人) b、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 c、不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 d、股东适格: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外资企业一般不得为境内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4)运行期限 a、持续经营3年,qI断的重新计算 b、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可以连续计算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计算 c、主板国务院特批可以豁免3年 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019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三--公司债

2012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三 发展公司债券为实体经济服务 发行监管部三处李洪涛副处长 时间:2012年9月6日地点:成都 注:本节培训与第一期培训内容总体差异不大,新增内容及纠正上期记录错误部分已标黄,供参考。 注:本节培训与第一和第二期培训内容总体差异不大,新增内容及纠正上期记录错误部分已标蓝,供参考 一、债券市场现状 (一)直接融资比例过低,融资结构失衡 1.直接融资规模小于间接融资 2011年度,银行人民币贷款新增7.47万亿,人民币贷款余额达54.79万亿元,。 2011年底A股市值为21.38万亿元,2011年资本市场融资额6791亿元。 2. 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信用债占比较小 2011年底,债券市场余额21.35万亿,信用债占比不到20%(企业债1.68万亿,公司债0.4万亿,短融0.5万亿,中票1.97万亿,共约4.5万亿) 政府债券7.38万亿,央行票据2.13万亿,政策性银行债6.48万亿。 3. 上市公司融资债券融资小于股票融资 2011年证监会核准1704亿公司债,股票融资5087亿元。 (二)债券市场监管与规则的不统一,商业银行持债为主 1.规则的不统一,不同债券品种由不同部门监管 债券发行人的资信信息、偿债能力与保障机制不完整。资产重复担保、评级的随意性等问题突出。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难以依法合规处理,风险较大。 2.债券持有人以商业银行为主,风险未从银行分散出去

2011年6月末,商业银行持有全部债券余额的64.53%,持有短融余额的50.84%,中票余额的62.49%,企业债余额的32.44%。 3. 多头管理和市场分割,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 三类信用债券产品性质雷同,发行人经常重叠,但缺乏统一监管表尊,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 (三)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监管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 目前银、证、保均有自己认定的评级机构,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的监管规则尚未建立,不利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执业。 (四)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债券市场目前债券契约效力不足,对于违约事件和救济方法,现行法律中没有强制性规定。同时,对于未来违约责任和救济方法可能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相关司法程序不完善。 二、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意义 (一)宏观上 1.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是化解银行信贷居高不下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 3.是有效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的需要,有利于引导间接融资想直接融资分流,服务于实体经济 4.有利于形成完整真实的收益率曲线,推动信贷利率的市场化 5.是转变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以股权融资为主的必要要求

保代培训总结

保代培训总结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1、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充分和完整; 2、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3、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督,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4、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5、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6、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 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深交易所出台了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炒新措施 ——关于补充预披露 1、由来: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发生重大事项或企业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变更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2、处理要点: (1)时点——预披露后至发审委前 (2)更新内容——财务资料,对发行条件或投资价值分析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比较说明 ——关于中止审核后恢复审查 1、启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综合处报送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申请中止审查的原因已落

实的相关说明文件 2、处理要点: (1)未开反馈会的,视同新受理,从恢复审查通知日开始排队 (2)已开反馈会但未预披露的,有重大事项重新开反馈会,未发生重大事项可不开,视同恢复审查通知日之前已召开反馈会的其他企业中受理时间最晚的一家 (3)已预披露的,重新安排预披露,其中已召开初审会的,还需重新召开初审会 ——关于突击申报 避免赶进度,对截止期前几日(好像是前一周)申报的企业,目前已不受理申报 二、主板IPO 1、主板IPO非财务审核 少数(如1%以下)股权有纠纷,并不影响审核过会,充分披露即可,近三年控股股东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整体上市 1、同业竞争 并不是绝对不行,对于某些大的集团,有少量因政策限制导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可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处理。但不能以重要性原则规避该问题,也不能为了满足发行条件做形式上的完善(如关联方非关联化等)。 限于资质、认证等无法短时间解决的,可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消除同业竞争的影响。就外商投资企业等实际存在的市场分割协议,可一事一议,不是完全不可行。 对于同业的判断,可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产品服务之间的关系、供应商、客户、商标之间的关系,做一个专业判断。 2、关联交易 首先是充分披露,其次是定价机制。 3、资产完整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关联业务的处理 (2011年保代培训的原则要求:(1)直系亲属需要整合;(2)兄弟姐妹远房亲戚等尽量整合,确实无渊源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如果业务之间的紧密度高应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整合;(3)亲戚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是否整合的一个要素。独立性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关联交易会里还是明确要求要不断规范和减少的。) 5、主要股东:独立性重大不利影响 (2011年培训内容:(1)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也需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注该类股东对发行人的重要影响;(2)以股权结构的状态判断哪些是主要股东;(3)经营上的影响。) ——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 1、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 2、集体企业转让: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3、个人股权转让: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 4、突击入股: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成立时间(如为企业)、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 ——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 原则:资产业务来自上市公司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发行人:资产、业务等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 2、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要求,是否是募集资金

保代培训财务部分干货纪要171109V3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财务问题 发行部监管二处徐佩利 2017年11月9日深圳 第四部分若干专业标准理解与规则应用 一、主板首发办法中有关投资收益占比问题的处理 主板首发办法30条第四款:发行人不得“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问题:如最近1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是否构成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的情形? 解读:该条款主要考虑到发行人对并表范围外企业投资收益控制力较弱,实现投资收益的持续性难以把握,如占比较高,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 如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不影响发行条件: (1)发行人如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仍须符合首发条件; 【发行人除了对外投资外,有自己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主业发展良好,扣除投资收以后仍满足上市条件。目前已有成功IPO案例,常熟汽车装饰公司,投资收益占比超过60%。】 (2)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须具有高度关联性; 【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的情形,如上述汽车装饰公司,主要投资都是汽车零部件相关,上下游的产业】 (3)须充分披露相关投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在管讨章节充分披露被投资方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业务合作关系,分

红政策等】 另应关注(1)该条件只适用于主板公司,创业板公司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如果有大量并表范围外投资可能涉及到多种业务经营的问题,因此不适用; (2)该条件只适用于首发,再融资不可用于并表范围外投资。 (3)注意对扣非的影响,并表范围外主体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的影响数,要纳入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计算。 二、理财收益及投资收益设计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 1、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形成的投资收益如何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企业运营一般需要保留一定的流动资金,有些规模较大,会购买一些理财产品,根据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满足以下情况可以考虑以扣除融资成本的净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现金管理工具,具有经常性,且公司建立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内控健全; (2)购买的是银行渠道发行的理财产品,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特征; (3)规模适当,成本可以合理计量; 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净额计入非经,否则应全额计非经。 2、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有关非经常性损益影响数的计算 被投资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的影响数,应列入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计算。 案例:白银股份。

2009年第1期保代培训记录

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资料 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次培训记录5月8日上午部领导开班致辞——主讲人:王林王林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深的大背景下,投资银行业务既有挑战,又有机遇。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在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服务,近期目标是提振市场信心,远期目标是建立市场稳定运行的良性机制。 一、保荐制度完善问题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和询价制度是现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更是发行审核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保荐人是第一道把关者,尤为重要。2008年12月1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此次保荐制度修订主要内容如下:1、完善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通过严格的内控实现对保荐业务的质量控制。强化保荐机构要建立保荐工作底稿制度,强化保荐机构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保荐机构取得保荐资格的条件,将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增加为4人,同时,要求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2、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规范保荐代表人的行为,落实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市场反映少数保荐代表人利用其在发行上市环节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独特作用,放松了勤勉尽责的要求,甚至有极少数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不实际参与项目。还有少数保荐代表人放弃职业操守,借发

行上市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本次修订强化了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和处罚。保荐代表人必须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强化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的管理。一旦发现签字保荐人没有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的,将采取措施,严重的要市场禁入。对保荐代表人职业操守提出更明确的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服从保荐机构的管理,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告证监会。3、强化保荐机构的管理职能。增加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权限,以便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实施更有效的管理。比如要求保荐机构定期检查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督促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对保荐代表人应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根据创业板推出的安排,《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进行进一步修订。同时,继续对保荐制度、发行制度、询价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突出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审核、发行的透明度。目前,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作如下:1、发布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格式准则。2、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3、起草保荐机构内控业务指引,明确内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内控流程。4、组织对保荐业务的现场检查。今年要组织证监局对保荐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底稿制度的建立及履行情况。[5月9日下午李庆应在总结讲话时通知本月底就要开始检查,希望大家做好准备。另,通知及时补报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5、对发审委否决项目的事后谈话。6、完善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披露。二、保荐制度的成效及目

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2011年6月23日】 一、领导开场致辞——发行部主任陆文山 1、政府工作报告、“十二五”规划等政府文件明文“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资本市场要助力融资结构优化。 2、2011年,资本市场环境悄然变化,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20年来由量变引起的质变,资本市场越来越市场化,需要投资银行积极领悟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转变。 3、投行如何应对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变化? (1)要有“大投行”概念,为企业提供融资的多样化解决方案,积极整合融资、资产管理等多种业务,要有团队意识、做到信息共享。 (2)加强品牌意识 (3)加强承销意识、提高承销能力 (4)提升承销风险担当、风险处置、危机公关等能力 4、资本市场未来的市场化趋势对投行承销能力是一个挑战及历练。 二、IPO非财务审核——杨文辉 1、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股权转让?(2)股份支付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关注IPO过程中最新的产业政策导向: (1)发改委2011年最新的法规指引;

(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 (4)现有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尽职调查。 3、关注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完善、合法、合规; 4、股权结构: 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5、独立性:从严要求。申报前解决无障碍,但要做到实质性独立(鼓励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申报);“资产完整”要特别关注,不鼓励资产放到外面(比如:土地厂房放到上市主体之外,上市公司享受不到资产增值的收益);生产型企业,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均要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权属全部挂在发行人名下。 6、董监高任职资格要进行持续性的尽职调查,审核过程中及审核前要不断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 7、要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及可上市性,上市必要性要充分论证。 8、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1)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 (2)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3)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XXX年第六期保代培训记录

XXX年第六期保代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11月11-12日北京

目录 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 (3) 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 (6) 创业板IPO发行审核关注问题(毕晓颖) (7) 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 (12) 再融资审核非财务问题(罗卫) (13) 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张庆) (14) 保荐监管有关情形(王方敏) (15)

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 一、关于审核进度 a)以下三种情形可能在审核方面比较快: i.国务院豁免; ii.文化企业试点; iii.四川和青海地震灾区的绿色通道。 b)以下几种情形可能会导致审核比较慢: i.发改委意见不来,不能安排发审会; ii.需要征求别的部委意见; iii.受国家调控阻碍的产业; iv.材料制作方面的问题; v.反馈意见回复时,象“挤牙膏”,一次次返工。 二、关于在会审核企业问题 a)有重要信息需要披露的,要及时主动报告。关于新发觉的或者是新发生 的,在审期间,都能够提出来,但假如在预披露甚至是发行后再披露, 就会专门苦恼。 b)在审期间,募投项目能够先行投入,要披露,能够用募集资金替换;变 更募投项目的,要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c)在审期间,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这是差不多原则。送股和转增, 是能够的,但需要延期审计,审计截止日应覆盖股权变动日。引进新投 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若是老股东之间转让、引入新股东是法 定缘故(如继承等),则没有太大问题,但也是要看“重要性”。 d)在审企业的连续尽调:上半年暴露出一些问题,要紧是专利事项。 e)在审企业的撤回(去年受经济危机阻碍,比较多)。保荐机构对撤回的态 度比较重要,这是对市场、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撤回需要详细 说明具体缘故。 三、实际操纵人最近3年是否发生变化,认定应以股权为基础,应从严把握。 四、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问题 a)判定差不多原则是变化可不能阻碍企业经营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固性。 b)没有量化指标,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形、变化的具体情形,区分正常变化 和非正常变化进行个案分析,关于正常变化且未对经营业绩的可比性构 成重大不利阻碍的,通常是没有问题的。 五、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a)董事、高管不得和发行人一起兴办企业,如有,必须清理;操纵股东和 发行人能否办企业,在法律上没有进行禁止,证监会的态度是不支持但 不不禁止,个案具体分析。 b)受到行政处罚、交易所处理过的董事、高管,应重点关注。 六、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a)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都市商业银行股东(2006年前)超 过200人没有问题,能够正常上报。假如是2006年以后发生股东200

保代培训会议记录

2017年9月21日保代培训会议记录9月30日,证监会公示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的名单,而从本次发审委开始,不再区分创业板和主板发审委,两者合并后市场将本届发审委称为“大发审委”。新发审委接下来的审核重点,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 对“大发审委”接下来的审核理念,或许9月下旬的保代培训预告了下一阶段IPO审核重点关注的方向。 9月21日保代培训(发行专题)第一期在北京举行,此次培训被业内人士称“干货”满满。监管层进一步明确了三类股东、近亲属同业竞争、处罚影响、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比例、非经常性损益判定、股份支付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将到期等问题的窗口指导要求。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财务问题 一、首发财务审核规则体系 1、强调会后事项核查要仔细、到位,不要只套模板,举例说明核准批文之前,某企业独立董事被处罚,保荐机构报的材料中没有披露,该项目被迫停下来。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又称及时性指引,主要解决业绩变脸的问题。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主要解决信息披露过于粗糙的问题,以模具企业为例,不同企业的差异挺大,有些只做模具,有的在做模具的同时还提供冲压件,应按具体情况来分析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式。 4、《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6年12月9日修订)》第三条,不仅要复核相关人员执业受限的情况,还要复核出具的全部项目文件。 二、否决、撤回、现场检查企业财务问题分析 (一)现场检查情况通报 两批现场检查,第一次12家,第二次35家。 现场发现的问题:没有披露关联资金往来交易、货款打到实际控制人账户、收入确认方式与实际不符、老板与近亲属虚假转让股权、账外支付佣金、财务人员在关联方任职、大额提现到实际控制人的账户等。 四家情节严重,移交稽查。

最新保代培训第三期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法律) ——创业板发行监管办公室毕晓颖 2010年6月 目录 一、独立性问题 (3) (一)资产与业务 (3) (二)人员兼职 (3) (三)同业竞争 (3) (四)关联交易 (4)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5) (六)资金占用 (5) (七)报告期内独立运营情况:经营能力 (5) 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问题 (5) (一)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 (5) 1、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 (5) 2、披露要求: (6) (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的 (6) 三、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问题 (6) (一)申请受理六个月前转让的股份 (7) (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7) (三)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份 (7)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7) (五)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7) (六)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7) (七)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 (7) 四、股权清晰问题 (7) (一)股东的核查和披露 (7) (二)资金来源 (7)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置 (7) (四)集体股权转让的处置 (8) (五)国有股转持 (8) 五、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8) 六、税收问题 (9) 七、红筹架构问题 (10) 八、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 (11) (一)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 (11) (二)上市公司曾经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但目前不再控股的 (11) (三)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11) (四)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的挂牌 (12) 九、信息披露豁免问题 (12) 十、股份代持问题 (13)

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记录(厦门) 一、IPO法律问题(杨文辉) 1、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关于规范:关注股东资格、股东身份(特殊身份)。关注特殊股东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如发行人重要客户为国企,该国企员工及亲属担任发行人的股东。 2、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持续关注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如是否处于刑事调查、处罚期间,如果有问题,即使在审核期间,也可以解聘或改聘。通常会疏忽独董的资格,要做出合规性和独立性的判断,如独董任职的公司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就不适宜。 3、关于整体上市与独立性问题: (1)集团内不同板块的业务,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分别上市,也可以一起上市。集团业务多元化,如果要分别上市要把握业务关系,不能存在较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2)商标投入发行人后,关联方继续使用,不合适,商标价值易受损。 (3)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从事相同业务,适用竞业禁止条款规定。 (4)当前的新上市公司不能再在整体上市方面存在问题。 (5)资产完整性问题:主要的土地房产和无形资产不能从大股东租用。 (6)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基本要求:直系亲属重点关注,非直系亲属看情况,是否属于一体化业务。 (7)对于主要股东,关注其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准则对重要股东的界定是5%以上持股,我们更关注对发行人重要影响的主要股东。

(8)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信息披露方面,要详细披露;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核查内容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的标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从常理上讲,一个企业的转让,程序、定价都会是比较复杂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关注原关联企业股权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真实性。比如卖给原公司的高管、发行人的员工,我们会高度关注。 (9)对历史上的违法违规,关注重要性,并不要求一定要把曾因违法违规受处罚的子公司做出去。 4、董监高的竞业禁止。如果存在利益冲突,要有制度来保障规避。 5、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参照创业板执行。实际控制人要讲诚信,历史上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要重点小心,至少报告期内不要受处罚。报告期外的,要结合犯罪情形综合判断。《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对此有参考价值。 6、对于环保问题:信息披露充分,要做独立核查,且持续关注。单有环保部门的的核查文件是不够的。 7、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基本规则:公司法、首发办法、适用意见1号。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依据。因为代持证明很简单,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是发行条件,因此要严格审查。如果采取代持方式处理,要求代持有嘘唏有说服力的真实、客观的证据。 8、关于诉讼与仲裁。 (1)发行人:较大影响 (2)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3)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如果不好判断重要性,则尽量充分披露,从而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披露跟踪。 9、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般的学术论文的数据不适合引用。要持续跟踪、关注、更新。如果实在没有数据,如实讲。 根据02年的通知,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IPO审核要点汇总(增加科创板保代培训材料等)-2020年11月29日

IPO审核要点汇总2020年11月29日

目录 一、依据 (5) 二、以“信披”为中心的5个清楚 (6) 三、审核关注点 (7)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 (二)股权代持 (8) 1、还原要求 (8) 2、已成事实的违规历史 (8) 3、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处理 (8) 4、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8) (三)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 (8) (四)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 (9) 1.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要求 (9) 2.3种清理模式 (9) (五)锁定期 (10) 1、一般规定 (10) 2、科创板、创业板特殊锁定 (12) 3、减持细则 (12) (六)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 (17) (七)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 (17) (八)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 (18)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8) (十)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19) 1、股权类 (19) 2、资产类 (19) (十一)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 (20) (十二)同业竞争——控制 (21) (十三)竞业禁止(董高)——参与 (21) (十四)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2) 1、关联方的认定 (22) 2、审核尺度 (24) (十五)近3年(科创板和创业板为2年)董高无重大变化 (24) (十六)土地资产 (24) (十七)环境保护问题 (25) (十八)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25 (十九)五险一金(执行社会保障制度) (25) (二十)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股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的,信息披露、相关合规性、股东核查等方面 (26) (二十一)涉密 (26) 1、军工秘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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