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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别被忽悠了

签订劳动合同,别被忽悠了

作者:周斌

来源:《职业》2011年第06期

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是毋庸讳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一定程度上还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对待此事,不要被人家给忽悠了。

Tip1补签劳动合同≠不赔“双倍工资”

“开心网突击解雇团购员工,赔偿只赔半个月工资。”2011年4月21日起,有微博爆料称开心网对其团购业务展开闪电裁员的经历。据悉南京、宁波等十家左右的分站将于4月30日前解散,解雇员工规模可能有一百多人。

宁波站员工小赵说,他和部分同事都是宁波站筹备之初就开始工作的,且没签劳动合同。不过,4月19日他们5人突然收到了北京总部寄来的劳动合同,小赵的合同期为3年。而几天后,网站就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

南京站有3名员工已工作了一个多月,但始终没有办理录用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近日的一次紧急会议中,公司要求他们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签订离职协议。员工们觉得,入职和离职竟然在一天里完成,不排除企业要规避法律责任的可能。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但是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开心网团购各地方站点开办时间不长,一般只有短短几个月,但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有可能需支付双倍工资。不管开心网团购“先签约再解约”的动机是什么,补签劳动合同本身并不错,劳动者不应拒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补签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这个问题尽管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很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和司法部门多倾向于,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涵盖事实劳动关系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去年北京肯德基未及时续约赔偿双倍工资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何女士从1998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因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何女士将老东家北京市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

当然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的问题稍有些特殊。北京明确对于“过期合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但不适用宽限期。而上海则明确对于“过期合同”,既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也适用一个月的宽限期。但总的原则是,支付二倍工资与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当然有权主张权利。

不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补签总比不补签要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就是说如果不补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的实际数额可能更加多一点。

对于开心网团购的员工来说,也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应注意把落款日期标注为补签日期而非入职日期,否则届时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可能在举证上发生争议。

Tip2 工龄满十年≠无固定期合同

老戚1997年毕业后到某服装公司工作。2005年7月1日,双方签订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30日,服装公司通知老戚自次日起终止劳动关系。老戚于2009年10月提起仲裁,称曾于2009年6月15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2009年5月25日,公司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送达老戚。2009年6月30日,公司将《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过挂号信送达老戚,通知载明:“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书面通知你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后,至今未收到你对劳动合同续订与否的意见。为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之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仲裁委裁决,对老戚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所不同。《劳动法》要求应同时满足“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但《劳动合同法》并无此条件,即便用人单位已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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