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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真题分析

考研法学真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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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真题分析

【使用说明】本资料通过分析部分名校法学专业考试真题,为报考这些专业的考生提供专业复习上的帮助。由于不同学校对同一专业的考试范围和考试要求不一致,提请考生使用本资料时注意。

Ⅰ法理学导论与法的本体

名词解释

试题检索

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权利和直接的社会权利(人大1998)

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人大1999)

法律权利和直接的社会权利;绝对确定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人大2000)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人大2001)

法的渊源;法律体系;人权(武大1998)

人权;法的渊源(武大1999)

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法律责任(武大2000)

法的概括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第二,法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衡平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法的连续性与变动性;法学体系;基本法律;特别法;行政和法规(西北1997)

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公法与私法;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西北1998)

法学体系;法的本质;法的公开性;基本法律(西北2000)

法理学;法律责任;衡平法;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刑法专业法理学试题,西北2000)

法;法律形式;法学体系;法律义务;法律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件)(法大1998) 法的形式(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法律上的平等权(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法大1999)

法律义务;行为结果;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大2000)

法律权利;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大2001)

法律草案;法律文化;不成文法;强行性规范(南大1999)

法律责任;部门法体系;成文法;职业法律意识(南大2000)

一般法;法的渊源;法的规范性;授权性规范(南大2001)

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律体系;程序权利(浙大2000)

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浙大2001)

法与法律;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法的渊源;强行性规范;权利能力;法律部门(中南1999)

人权;特别法;私法;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厦大2000)

私法与公法;自由;法系;人权;法的渊源(华东1999)

公法和私法;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理性原则(指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可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指公权力机关关于必须达到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国家使用强力手段对责任人的人身、精神所施加的痛苦、限制或剥夺其利益)(华东2001)

试题分析

【考点】法学、法与法律、法的要素、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权利规范、义务规范、权义规范、调整性规范、构成性规范、绝对确定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法律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法律概念、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汇编、法律编撰、法律清理、成文法、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学体系、立法体系、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与义务、普通权利与义务、绝对权利、相对权利、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人权、法律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第一次性法律关系、第二次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事件与行为、法律责任、违法、法律制裁等。

应该说,本部分出名词解释的考点颇多,考生须一一掌握,将指定教材认真、完整地阅读是很有必要的。

【难点】综观上述知识点和历年考题我们不难发现,有关法律规范方面的小考点应是名词解释,它很细很小,不易发现。这方面应引起注意。诸如: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范和确定性规范等。

【重点】从近几年的试题看,各种法的分类、法律关系中的概念比较经常出现。各章节大标题的概念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换言之,大的概念如法律责任、法的渊源、法律部门、法系等是每年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

选择题

试题检索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 ( b ) 。(法大1999)

A 法律需要国家

B 国家也需要法律

C 政党需要法律

D 社会需要法律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是 ( c ) 。(法大1999)

A 法律行为

B 法律事件

C 法律事实

D 法律规范

法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 ( b ) 。(法大1999)

A 社会关系

B 社会秩序

C 社会公益

D 社会稳定

按照法是否规定根本制度和是否具有最高效力,可以将法分为 ( ab ) 。(法大1999)

A 根本法

B 普通法

C 公法

D 私法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包括 ( abc ) 。(人大2000)

A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

B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C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 民族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当前美国法理学的三个主要流派都比较重视法外因素对法的运动过程的影响。这三个流派分别是 ( abc ) 。(人大2000)

A 经济分析法学

B 原则和权利法学

C 批判法学

D 分析法学

法律调整过程中的机动阶段是指 ( d ) 。(人大2000)

A 法律、法规的生效阶段

B 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

C 法的适用阶段

D 法律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的阶段

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经过法的创建,法律、法规被通过并付诸实施进入法律调整过程。所以这个阶段是法律调整的初始阶段,其特点是确立了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根据,把一定的社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领域。简单说,法律调整必须要有一个标准的成立,法律、法规开始生效就是这个标准的成立阶段。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关系的阶段。法律所调整的是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它调整的是具体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关系法律是无法进行调整的,所以说产生法律关系,出现法律事实是法律调整的第二个阶段。出现了法律关系,法律才能够进入调整阶段,才能够真正的实施调整,没有一定的关系法律是进入不到人们的权利义务之间的。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其特点是把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要求,转化为主体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的具体行为尺度,又转化为社会关系参加者的实际行为。法在生活中获得了实现,法律调整到此结束。在法律调整的过程当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自发地获得实现,往往会出现障碍,这些障碍的排除需要再次运用国家权力,并把一般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化,因此,法律调整过程还需要一个机动性的第四阶段,这个阶段有时不需要,有时在法律关系产生之前,有时产生在法律关系产生之后,这个阶段的使命在于保证法定权利、义务的实现,运用法律制裁,这就是法的适用,其特点是有管辖权的机关,发布产生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

通过分析法律调整的四个过程,我们可以知道法律调整的要素包括法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的适用(此要素是机动性要素,与过程和阶段相配合而来的,阶段是机动性阶段,要素也是机动性要素。

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主权者的命令”的西方法学流派是( c )。(人大2001)

A 自然法学

B 历史法学

C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D 社会学法学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通常规定于逻辑性规范的( a )。(人大2001)。

A 假定部分

B 处理部分

C 后果部分

D 制裁部分

试题分析

【考点】法学本体部分主要包括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要素、法的渊源与效力、法的体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关系等内容。

【难点】法的本质、法的要素、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重点】选择题在法的本体部分出题较多。我们可以发现,选择题多为不定项选择,应注意教材中本部分的若干小标题并列表述的几个小知识点,如:法本质的几层含义或几家说法;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法律关系变更的类型;法律关系变更的若干原因等。

判断题

试题检索

凡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规范。( f )(人大1998)

司法机关在适用强行性规范时,不得进行自由裁量。( r )(人大1998 )

有些法律规范的实现无须在主体间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 ( r ) (人大1998) 法律技术规范体现着自然规律的要求,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的技术性规范指规定包括法的解释权、法的生效时间、法的修正程序、法公布的文字形式等内容的条文。( f )(人大1998 )

法的有效性从根本上说在于国家的权威性和强制力的保障。( r )(人大1998)

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权利人。(f )(人大1998 )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在许多情况下,主体能否实际行使法定权利取决于他是否具备一定的财富、知识和能力等资源。( f ) (人大1999)

在我国,国家机关发出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不一定都是法的渊源。( r )(人大1999)

凡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的法律意识都属于该社会的法律上层建筑。 ( f ) (人大1999)

授权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相结合,执行着法的静态调整职能。可为模式和应为模式执行的是法的动态调整职能 ( f ) (人大1999)

专门规定制裁措施的规范称为禁止性规范。 ( f ) (人大2000)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以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为前提。 ( r ) (人大2000)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意识也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 r )法律意识的功能是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文化和社会法制系统的子系统对法律文化整体系统和社会文化体系的职能、作用和影响。它既有对社会文化体系的作用和影响,也有对社会法制系统的能量和功效。 (人大2000)

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f)((人大2001)

有行为能力的人一定有权利能力,有权利能力的人一定有行为能力。 ( f ) (武大2000)

律师法、诉讼法都属于诉讼法这一部门法。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诉讼法律规范。 ( r ) (武大2000 )

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 f ) (武大2000)

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意志决定的。 ( r ) (武大2000 )

试题分析

【考点】法学本体部分主要包括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要素、法的渊源与效力、法的体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关系等内容。

【难点】法的本质、法的要素、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这些方面之所以是难点,是因为其表述非常精练,不容半点误差,复习时,通读过后,再将往年试题做一下,核对教材,这样会有助于理解基本概念命题。

【重点】判断题主要出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渊源、法的本质、法的体系等制度上,尤其是在法律规范上最易出判断题。

辨析题

试题检索

法律通常是由统治阶级的执政集团制定的,因此从本质上看,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意志。(f)(人大1998)

“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现代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

(f)(人大1998)

在阶级社会中,法只保护统治阶级的行为自由,而不保护被统治阶级的行为自由。(f)(人大1999)

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必然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f)(人大1999)

专门法律原则反映法律调整自身的规范,其内容不受法的社会原则的制约或支配。(f)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它主要有: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大1999)

试题分析

【考点】人民大学考的法理题一般易出有关法的本质的内容。因此,如果将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学透,一般来说判断分析题将成为囊中之物。

【难点】近几年只有人民大学考判断分析题。判断分析题不仅要求考生判断陈述的对错,还要求考生说出判断的理由,难度较单纯的判断题大得多。

【重点】判断分析题并不会出特别偏的知识点,一般情况下不会在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考生可以把判断题与辨析题放在一起进行考察。现在的趋势就是合二为一,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可以互相参照。

简答题

试题检索

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制裁和补偿责任,请问两者有区别吗?(法大2001)

制裁是国家使用强力手段对责任人的人身、精神所施加的痛苦、限制或剥夺其利益,国内法制裁的对象是除国家或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其包括人身制裁、褫夺身份、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荣誉罚等;(是刑事责任的唯一内容和行政责任的主要内容);补救是责令责任人通过不作为停止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通过

作为弥补损失,补救的主要作用在于停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使失衡的法律关系恢复平衡,(是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1、实现的载体不同(人身和财产)2与责任人精神的关系不同(是否有意识给责任人以压力)3、成立的基础不同(主观过错为主还是客观损害为主)4、评价标准的道德因素差异(道德评价还是事实评价)

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基本要求?(法大2001)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守法,严格监督法律的实施。(一)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因此,要健全法制,完备法律。(二)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使法律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广大公民进行活动的准则。(三)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四)违法必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它要求对任何违法犯罪的人,都必须无例外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应得的法律制裁,不允许用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来代替法律处罚。(五)人人守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保证。人人守法,法制才能存在,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才会得到加强。(六)对法律的实施设置各种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手段。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宪法和法律方面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机关之间设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规则可作哪些不同分类?(法大2001)(215页)

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法律关系可作哪些分类?(法大2001)

调整保护(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纵向横向(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单向双向多变(法律主体的多少及权利义务是否一致)、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的作用和地位不同)

为什么说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武大1998)

1、国家与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相联系。

2、国家的产生和法律的发达有关。

3、国家是法律生成的主要力量,司法的执行和法的实施中国家成为主导力量。

简述资产阶级法学中划分公法和私法的不同观点。(武大1998)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武大1998)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③法是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简述人权与国内法的关系。(武大1998)

简述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武大2000)

人权和主权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1)人权应该在主权的前提下才有意义有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跨越主权对别国人权指手画脚,那是违背国际法的,是不明智的。

(2)主权的存在又必须要仅仅依赖于主权国人权的充分保障,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政府都十分关注和科学处理的关系。

(3)纵观历史,没有一个不注重人权的政府主权能够长久维持,也没有哪一个国家在主权丧失的前提下为其人民提供了健全的人权保障。

(4)近年来,国际上个别国家有关我国和其他国家人权问题制造的噪音是不合历史潮流的,注定要为历史发展所湮灭。

(5)人权的保障和进步是由经济、文化等多层因素,尤其是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

简析法的本质层次。(西北1997)

法本质分为三个层次: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第一层次;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因素是法本质的第三个层次。

为什么说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西北1998)

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受法律拘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由法律确定、法律关系内容由法律确定、法律关系客体受法律拘束、法律关系存续过程受法律拘束)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简述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其含义。(西北1998)

我国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同一概念使用!!!三要素说:假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法律规则中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一部分)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方式)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谈公法与私法的发展变化。(刑法专业法理学试题,西北2000)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是由罗马法学家提出的。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70-228年)在《学说汇编》一书中写道:“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里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划分,“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由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标准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这给了人们一种最初的印象,似乎“私法只服务于特定个人的利益,而只有公法才服务于普遍利益”,罗马法学家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真正的目的仅在于法律研究学习的便利和安全,尽管此种区分背后有着特定的经济和政治原因。即使我们不能仅就区分后的研究成果来推定是私法而不是公法在罗马法学家心目中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但至少可以表明区分没有降低私法地位而提高公法地位的目的。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优势地位和垄断日益增多,消费者保护、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丛生,迫使国家从消极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的“干预者”。作为国家干预依据和限度的公法规范日益增多,致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私法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法国民法上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也相应的进行了修正:从绝对所有权发展到相对的、社会化的所有权;从契约自由发展到契约正义;从过错责任发展到多种归责原则并存。同时,也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现象,表现为在传统的公法规范中,运用私法中的契约去创造具体的法律关系,出现了公法契约、公法上的经营行为,以及以私法方式执行公法任务。而更为重要的是,“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地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对于这一新的法律领域,学者们多称之为“社会法”。

简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吉大2000)

简论法律原则的概念与功能。(吉大2000)

从价值判断看,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吉大2000)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

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如何认定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吉大2000)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规范效力,法律规范是否有效力涉及到三个问题:1、法律效力的来源问题(正义还是其他)2、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问题(普遍否)、3、法律效力的等级问题

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法律实效是指法律实际上成为行为规则,即被人们遵守或被有权机关加以适用和执行,法律效力是法存在的表现,是一种社会力量,法律实效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效力用来分析法律的生存领域,法律的结构,而法律实效则用来分析法律的实施状况) 你对“法治”的理解。(厦大2000)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厦大2000)

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的区别。(厦大2000)(375页)

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形式特征。(厦大2000)(附件)

简析法的渊源与法律部门的区别。(华东2000)

法的渊源: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而法律渊源则指法律的权威及强制力的来源。

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你是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华东2001)

法是由人来制定的,它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还必须遵从客观的规律。上述这句话实际上揭示了法的本质的一个方面,即法是受规律性制约的。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规律性作出了科学的揭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客观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规律支配着事物的发生与发展,并且是反复起作用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既不能创造它,也不能消灭它;人们只能认识规律,从而自觉地遵从客观规律。

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仅应当具有广泛而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同时也应有广博的自然科学知识。只有这样,立法者才有可能正确认识规律、自觉遵循规律,使立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当然法可以反映客观规律,也可以不反映客观规律。但是一旦法不反映客观规律,那么它就失去了生命力,它终将会被修改或废除。

从法哲学层面看,法和法律有何区别?(华东2001)

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

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述。总的来说法和法律是存在着区别的。

第一,在西文中“法”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第二,法律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另外,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需要从“自然法”观念出发来区分“法”与“法律”,这里的“法”是指高于制定法之上并能衡量制定法善恶的某些特定的标准;而“法律”只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

简述法学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两种方法。(浙大2000)

简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浙大2001)

法学体系指法学的不同学科组成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阐述某一种法律、某几种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个别方面或个别问题的,而是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其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江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此外,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故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既可以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又是在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概括和深入的一个学科。

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有何特点?

[解答] 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开始于建国初期。50年代初,我们制定了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和国家权力分配的重要法律。但是由于“左”的思潮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及文化大革命对法律的肆意践踏和破坏,曾使我们的法治建设遭受挫折,这项伟大的工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停顿下来。从1978年起,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在短短十几年内,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祛治建设的空前成就。具体说来,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几年间,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政权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在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其他主要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还没来得及制定,法律体系还不完备。

(二)从民方制度的不完善到完善,再向民主制度的真正落实转变。新中国是从民主传统缺乏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诞生和发展的,社会的民主意识和观念淡薄,所以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带来许多困难。近十多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地位有明显的提高,各级人大在体现人民群众意志、进行民主监督等方面,起到了较实际的作用。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同政治体制改革、领导人的领导方式、党政关系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强调,要把主要依赖行政手段、政策手段的领导方式,逐步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领导。

(三)从行政权力缺乏法治到行政执法制度的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的实现。我国在相

当长时期内,行政权力缺乏法律的有效控制,行政法一直被理解为“管理法”,而不是“控权法”,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不受或很少受到法律的约束。损害相对人权益时,也难以保证相对人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我国制定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这对行政权力无疑是一种控制,对相对人是一种权利保障。但是我们在行政执法上还存在一些较严重的问题,都是今后行政执法制度改革所要解决问题。

(四)从司法制度不健全到初步建成,再走向健全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我们是从砸烂“公、检、法”的基础上重建司法制度的。在这十几年里,确立了这样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人权,等等。形成并改善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我们今后的目标是:进一步落实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和制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司法机关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到管理体制、诉讼制度、监督机制,进行必要的完善和改革,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五)从执法人员数量缺乏到建成一支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执法队伍,再到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建成。过去执法人员数量奇缺,几乎是通过突击培训,甚至是在边执法边学法的过程中形成执法队伍的。这样的情况显然与“高素养”的执法队伍相距甚远。现在,我们有了一些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关于法律职业的法律。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造就精通法律的实用人才。

(六)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到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再走向全民法治观念的树立。我们在20世纪末开展了几次普法运动,已取得较显著的成效。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表现在:法律权威还只是——种主要靠强制而不是靠自治的外在权威;权利观念只停留在关心和保护自身权利的层面;自觉履行义务的习惯还没有形成。全民法治观念的形成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论述题

试题检索

论法是主体行为自由的体现和保障。(人大1998)

试论法与国家的关系。(人大2000)

试述社会规范的概念和一般特点。(人大2000)

社会规范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它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社会规范可分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两类。风俗习惯﹑部分道德规范及部分法律规范﹑宗教规范是不成文的﹔法令﹑条例﹑规章和大部分法律﹑重要的教规是成文的。风俗﹑道德﹑法律﹑宗教等是社会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特点:1、自律性(宗教伦理性规范)2、强制性(法律性规范)3、广泛性、稳定性和传承性(习俗性规范)

试述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和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北大1998)

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是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这一特点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某些词语的选用应追求最大限度的概括性,以体现出其普遍适用性特点。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213页)

试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与原则。(北大1999)

划分标准: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领域十分

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比如民法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据此把所有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成为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它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行政法部门与民法部门区分开来了。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划分还不足以进行完全划分,还需要从另一个标准进行划分,这就是法律的调整方式。有时针对同类社会关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调整方式。如前所述,法律调整方式表现为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当我们在具有相同调整对象的法律面前进行部门划分时,会碰到无法进行划分的情况。比如民法与刑法,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典里面涉及的财产关系在刑法典中也出现,如盗窃财产、抢劫财产等行为侵犯财产关系。这时仍然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显然是不能区分民法与刑法两个部门。因此,法律调整方式就成为一项重要标准,民法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

划分原则: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部门也可能不断发展。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划分和归类。

试论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北大1999)

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表现为国内法保护,其次表现为国际法保护,两种保护互为补充、互为促进、互为保障。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主要包括宪政保障、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人权的宪政保障是其他保护形式的基础,人权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都是为了落实和充实宪法的人权规定。

试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人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人权的阶级性和人权的国家性(地方性)。人权的阶级性指人权分为无产阶级的人权和资产阶级的人权,人权的国家性是指中国的人权和西方国家的人权不同,实质上还是强调人权的阶级性。“某一阶级享有其他阶级所没有的人权本身就是违背人权的”。马克思的人权观实质上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人权观,不能以人权的特殊性为侵犯人权的行为作正当辩护,人权的普遍性是不能够违反的。

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二个方面:一是人权的理论基础,指人权的理论基础是人,是人的属性,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尊严,二是在经验层面上,人权历来是普遍的,人权实践中,人权诉求都是基于人的一般性;最低的或最基本的人权内容已为国际条约所公认,为人类所共识;非国民权利的存在;具有全球性效力的人权保障机制的存在。

试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武大1998)

试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武大1998)

归责原则是指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包括以下法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国家的任何归责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2、因果联系原则。

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3、责任相称原则。这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序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的实际后果相适应,这就是所谓“罚当其罪”、“罪责均衡”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A、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B、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C、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如何正确认识法是一定经济关系的要求和法应该适应经济关系的要求?(法大1999)

法是一定经济关系的要求:1、法律的产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部分法律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部分法律的内容是受经济发展阶段影响的;3、法律的发展受经济发展的影响。

法应该适应经济关系的要求:1、法律对产权制度,经济组织规则和经济纠纷的解决规则等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加以确认;2、对经济利益作出调整,分配,从而影响经济发展;3、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规范基础;4、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吉大2000)

1人权不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2、人权不是抽象的、超阶级的,而是具体的、有阶级性的。3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必须通过革命斗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获得。4、人权是有一定限度和范围的,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5人权是发展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人权。

我国法理学界指称的“权利义务法理学”是何含义?试述近年来关于这种法理学的主要争论或不同意见。(中南2000)

试述法律权利及其特点。(中南2000)

权利的几种学说(244页)权利的要素(245页)法律权利的特点?

解释关于公私法划分的几种主要学说,并评析其中之一。(中南2000)

试析法律原则研究的意义。(中南2000)

试评述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规范结构的不同看法(或认识主张)。(中南1999) 述:(1)旧三要素说。受到前苏联法学思想的影响,以孙国华为代表的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的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所谓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怎么做,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所谓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该规范时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接受怎样的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2)两要素说。受到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以沈宗灵为代表的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从总体上可分为授权式行为模式、义务式行为模式、权义复合式行为模式三种。每种又可以继续细化,比如授权式行为模式又可以细化为鼓励式行为模式和容许式行为模式,命令式行为模式又可以细化为命令式行为模式和禁止式行为模式。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可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3)新三要素说。以张文显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在对两要素说和传统三要素说批判和整合的基础上,提出法律规范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对于行为发生时间、空间、主体、方式等事实状态的预设。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对

于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所谓法律后果则是关于是否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

(4)四要素说。以李步云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则提出了法律规范由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行为模式、行为后果等四个部分构成。所谓适用主体是指法律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哪些主体以一定的权利,约束了哪些主体以一定的义务,以及同时既赋予又约束了哪些主体以一定的职权或职责。所谓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主体时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和非主体自身条件,也即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两大类。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对于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如何行为的规定。所谓行为后果是指对于主体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的评价和处理。

评:(1)对法律规范的性质把握失于模糊,都未能通过逻辑构成角度离分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本质不同。如宗教规范“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用四种要素观去分析这条宗教规范都是可以进行的,也就是说以往的这些观点都没有触及法律规范结构的特质。

(2)对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的分析过于主观,未能呈现法律规范的作为认知世界客观实在的性质;法律不是发明物,而是人类的一种发现,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并不是法学家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一个客观既定的本体论问题,它的结构状态是具有规律性意义的客观真实。

(3)对法律规范适用主体的分析过于片面,未能明确而全面地指出法律规范的适用主体范围,仅将民众的作为治理对象。但是法律秩序的实现实际上是通过多方位主体的互动来实现的,法律规范所面对的既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

(4)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从过程到结论得出过于武断,历时性推导过程到共时性结构得出明显矛盾,因果关系式的规范构成要素推导,与规范逻辑结构得出南辕北辙。按照结构主义哲学的观点,结构依赖于每个构成要素,离开任何一个要素,结构都不复存在;各要素之间是共在关系,任何要素都离不开其他要素而存在。也就是说“存在即同构,非同构不为存在”,那么四种要素观都是在一种“因果关系式”链条中建立的,因果关系本身的过程性或历时性特征与法律规范结构的共时性或同构性特征明显矛盾。

(5)都只是对于法律规范间的关系的分析,是规范间结构的分析,而并不是对于单一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比如有学者认为通常情形下法律规范的结构都不是以完整的形式存在的,往往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协作嵌套才能得以完整,譬如张曙光指出“执行调整功能的规范和执行保护职能的规范之间在逻辑上有内在的联系,二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发挥法律的职能。保护性规范中的假定,恰恰就是违反某个调整性规范中处理部分规定的事实状态。我们将在内容上有必然关系的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的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的法的适用方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有哪些基本含义?与法的阶级性是否矛盾?(中南1999)

试述围绕法的定义的争论的主要内容,并予以简要评析。(中南1999) 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

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第八种为利益说,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

2.中国法学学派。(1)儒家;强调法是一种能力;(2)道家;强调法是一种自然法,但这里的自然法与西方的自然法不同;(3)法家;强调法的操作性。

3.马克思主义强调,法表现的是一种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

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社会性: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一般主要考国法意义上的法,不是考哲理意义上的法。国法意义上的法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有时候称之为成文法;第二,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即判例法;第三,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第四,是指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中南1998)

法律意识的功能(159页)

简述法律关系。(中南1997)

通说以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你是否同意,为什么?(厦大2000)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以规则、原则、概念为法的要素的观点,你是否同意,为什么?(厦大2000)

这种观点并非完美无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同法律概念并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209页)

试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为什么是统一的。(刑法专业法理学试题,西北2000)

法的社会性就是指法是社会发展的上述那些阶段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它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决定于这些历史阶段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时法又是这些社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的社会性反映法的阶级性。这首先表现在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本身是带有阶级性的,是有了阶级分化、有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社会的社会关系,是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其次还表现在法并不是这种社会关系的被动的、消极的反映、摄影,而是对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动的、积极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是积极的服务。法的阶级性说明法的社会性。这首先表现在法作为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意志并不是任意想出来的,而是一定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要求的反映;其次还表现在法要实现其阶级压迫的职能,就必须同时执行某种社会职能。把这两点概括起来,也可以说法这种与阶级、阶级斗争紧密联系的,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是生根于人类历史一定阶段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生根于经济生活之中的。法的阶级性恰恰说明法的社会性,说明它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和调整器。简述法律文化的结构。(南大2000)

三个层次:1、客观法,即有形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法律技术层次,这是法律文化的核心;2、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3、运转中的法,即法律的组织、设施、运转方式。

为什么说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南大2000)

法律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如何理解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是一种特殊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法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对特定成员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规,只对教徒有约束力。

(3)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特点就在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的实施一般不具有像法律一样严格和细致的实现程序。

简述法的分类。(南大20001)

试述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南大2001)

试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华东1999)

试述法律关系的主、客观统一性。(华东1999)

法律关系是具有意志性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是一种意志性的社会关系,这种意志包括国家的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当然,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主要表现在:

(1)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要求;

(2)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

(3)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在理论上承认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可以使我们不仅从思想、意志的角度,而且从实际的、客观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关系,从而能够更好地认识和发挥法的效能。

试述法律原则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浙大1999)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试题分析

【考点】法的渊源的概念与种类,法律体系的特点,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立法体系的关系,法律部门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权利与义务的本质和关系,人权,人权的法律保护,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律关系的特征,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等。

【难点】本部分的论述题有一定难度,每道题的分值都很高,有的高达25分甚至30分。要根据其分值答出相应的知识点和内容。有关法的要素构成,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律关系的主客观统一性,部门法的划分,法律原则等均是难点中的难点。

这要求考生不仅要熟悉教材,还要了解学术动态。否则是难以应付这些高分值的难点的。另外,过偏的难点一般情况不会考。200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考题:“权利义务法理学”内涵及其争论,其个人主观色彩比较浓厚,这与出题人近年来研究领域有关。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出,学术动态不可以不了解。

【重点】本部分最易出论述题的地方是法的定义与本质、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公私法的划分、权利与义务、人权、法律关系等内容。

Ⅱ法的起源及发展

名词解释

试题检索

法的继承和法律移植(人大2000)

英美法系(武大1998)

法制(西北1997)

法的传统(西北2000)

法的传统:指一个国家或者民族世代相传的,关于法的观念和制度的总和。

法的起源与法的渊源;习惯与习惯法;人治与法治(中南1999)

法律移植(中南2000)

法的继承性(厦大2000)

法的继承性:是指不同历史类型,不同国家的法之间在某些方面(如原则,制度,规定等)所具有的连续性和联系。这是法的属性和发展的规律性之一,是对旧有法律制度的扬弃。 法的继承(南大1999)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的起源(南大2000)

指法从无到有的演进过程;法的发展指法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

法的移植(南大2001)

衡平法(浙大2001)

试题分析

【考点】一般性调整、个别性调整、习惯、习惯法、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制现代化、法制与法治、法的起源与法的渊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等。

【难点】本部分的名词解释不太多,而且多与历史相关,难度不大。

【重点】法律移植、法律继承是近年来的重点,法学界对法律移植、法律继承、法制本土资源的讨论颇多,这与中国法治正处于转型期是相关联的。

判断题

试题检索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阶级社会的法律都有规范性。 ( r ) (武大1998)

法的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用以遵循的模式、标准或方向。

大陆法系又称之为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和判例法系。 ( f ) (武大1998)

日本、泰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 ( r ) (武大1998)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规范的效力一律不得溯及既往行为。 (f ) (人大2000) 试题分析

【考点】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制现代化、法治。

【难点】本部分难度不大,只要认真研读指定教材,对判断题部分定能应付。

【重点】近几年只有武汉大学和人民大学考判断题,而且主要考基础知识。

简答题

试题检索

简述当代资本主义法的特征。(人大1999)

法治比人治有哪些优越性?(武大1998)

1、治理的主体不同,人治的主体是贤能者或是君王,其不受法律约束,而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法治面前人人平等;

2、治理的客体不同,人治的客体是人民,不含统治者本身,而法治的客体是全体公民,人人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

3、目的不同。人治的目的在于维持统治秩序,法治的目的则是维护人民利益和正义;

4、法律的价值内涵不同,人治的法律以等级特权、权力至上为特点,法治的法则是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法律,自由平等权利是其核心价值。

法治有哪些优越性?(武大1999)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体现着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的要求。

(1)法治体现了理性的要求。

(2)法治代表一种对人们的高度规范性的指引方式,而不是个别性指引。

(3)健全的法治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标志,它以制度化的方式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条件和环境。

(4)现代法治总是同某种形式的民主相联系的,民主是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之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5)现代法治与专制、独裁和无政府主义相对立,它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防止来自各方面的对秩序的破坏。

简述普通法系的含义及形成的历史过程。(西北1998)

形成的历史过程:普通法起源于英国,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其中,御前会议是体现中央集权的重要机构,后来,吃力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至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建立起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例对地方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法律就形成了重大影响。王室法院的判决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这一点是针对地方的习惯法而言的。 简述法起源的三种典型形式。(西北2000)

1、希腊雅典法产生的模式;

2、罗马法的模式;

3、日耳曼法产生的模式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并与国家组织相伴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二)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过程。

(三)法律的产生经过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法律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四)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律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有什么差别?(法大2000)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差异。(厦大2000)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题分析

【考点】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封建法制的特点、资本主义法制的特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关系、当代中国法制的本质与特征、法的移植、法的继承、法制现代化、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法治的优越性、法治的实现等。

【难点】本部分的简答题难点在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有若干学说,诸如有社会就有法,法伴随国家而产生。作为简答题,首先应指出法的起源的内涵,然后再列出若干学说,作简要评价,重点介绍一下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关法起源的观点即可。

【重点】本部分的重点在资本主义法的特征及其变化、两大法系的比较。

答题前归纳出要点,适当展开。

论述题

试题检索

试论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人大1999)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人大2001)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是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后者取代前者,依次变革的现象。变更原因见张文显《法理学》

试述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法的发展。(北大1998)

试述我国现时期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对策。(北大1998)

试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北大1998)

试述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武大1999)

法治原则:

①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法治立足之地在于控权。

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③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

④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公民义务由法来定。

结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法制建设问题认识上的发展线索,试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重大贡献。(西北1998)

试论法的现代化的概念、模式以及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特点。(西北2000) 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1)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2)从身份到契约(英国历史法学派梅因)

(3)从实质理性到形式理性(德国思想家韦伯)

(4)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

2.法的现代化的两种类型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自上而下的剧变过程,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

3.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特点: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更新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比较法治与法制的概念,试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西北2000)

如何理解邓小平理论中“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法大1998)

有关邓小平民主法治(法制)理论总结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通览《邓小平文选》,可以看出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内容是极为丰富的,涉及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其形成不仅有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而且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完善的漫长过程。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27年秋收起义揭开土地革命战争序幕到建国前夕,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萌芽时期,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创始时期。

第二阶段,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这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产生时期。

第三阶段,1975年1月至9月,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发展时期。

第四阶段,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最终形成时期。

从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邓小平法制思想既是时代的产物,也是历史的必然。

首先,邓小平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其次,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是对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

再次,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硕果。

综上所述,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作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性思想和理论,它的形成有其客观的根据和背景的。我们了解这一产生背景,可以更好地了解邓小平法制理论产生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这部分内容我们可以结合课本学习。概括起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和建设的各个关键时期,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构重要讲话和谈话,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论述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任务和长远目标,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和主张被党的文件和国家的宪法、法律确定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

邓小平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的具体实际,就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作了许多深刻论述,提出了新的观点和思想,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2.民主与专政

3.民主与法制

4.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所谓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用统一的制度和法律固定下来,使它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完备形态,以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和侵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邓小平首先提出来的,是对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的一大发展。而要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一是要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各种民主制度;二是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三是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民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民主与人权

社会主义民主与人权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民主包含着人权的内容和要求。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有效地维护和保障着人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针对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的种种霸权主义行径,邓小平同志在人权问题上发表了一系列论述,痛斥了西方世界的人权谬论,阐明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揭示了西方国家人权的实质,捍卫了我国主权。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坚持、反复强调的战略思想,也是邓小平同志“法制论”的精髓所在。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针

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考研理论经济学排名前院校

考研理论经济学排名前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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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理论经济学排名前10院校 复习到今天,很多考生对于院校专业目标都有了基本定位,至少对于专业和方向已经有了明确的目标。接下来就是院校选择的问题了,逐步临近9月考研预报名,大家也要早点准备。凯程考研和大家分享专业排名前10院校,可供考生参考。 学校代码及名称学科整体水平得分 91 10002 中国人民大学? 10001 北京大学87 86 10486武汉大学? 10055南开大学?84 10246 复旦大学 10284 南京大学 10335 浙江大学81 10384 厦门大学 79 10558 中山大学? 10183吉林大学78 10272上海财经大学 10697西北大学 凯程教育张老师整理了几个节约时间的准则:一是要早做决定,趁早备考;二是要有计划,按计划前进;三是要跟时间赛跑,争分夺秒。总之,考研是一场“时间战”,谁懂得抓紧时间,利用好时间,谁就是最后的胜利者。 1.制定详细周密的学习计划。 这里所说的计划,不仅仅包括总的复习计划,还应该包括月计划、周计划,甚至是日计划。努力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但却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把学习计划精确到每一天,这样才能利用好每一天的时间。当然,总复习计划是从备考的第一天就应该指定的;月计划可以在每一轮复习开始之前,制定未来三个月的学习计划。以此类推,具体到周计划就是要在每个月的月初安排一月四周的学习进程。那么,具体到每一天,可以在每周的星期一安排好周一到周五的学习内容,或者是在每一天晚上做好第二天的学习计划。并且,要在每一天睡觉之前检查一下是否完成当日的学习任务,时时刻刻督促自己按时完成计划。 方法一:规划进度。分别制定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学习时间表,并把它们贴在最显眼的地方,时刻提醒自己按计划进行。 方法二:互相监督。和身边的同学一起安排计划复习,互相监督,共同进步。 方法三:定期考核。定期对自己复习情况进行考察,灵活运用笔试、背诵等多种形式。 2.分配好各门课程的复习时间。 一天的时间是有限的,同学们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律安排每天的学习,使时间得到最佳利用。一般来说上午的头脑清醒、状态良好,有利于背诵记忆。除去午休时间,下午的时间相对会少一些,并且下午人的精神状态会相对低落。晚上相对安静的外部环境和较好的大脑记忆状态,将更有利于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据科学证明,晚上特别是九点左右是一个人记忆力最好的时刻,演员们往往利用这段时间来记忆台词。因此,只要掌握了一天当中每个时段的自然规

考研法硕院校排名

2017考研法律硕士院校排名 解答大家的一个重大误解: 许多准备考法律硕士的考生在此之前都认为法律硕士毕业就是去做律师,而且以为一做律师就意味着很有钱,其实不然。简单介绍一下: 法律硕士就业的主要渠道: 1:考取GWY,进入ZF机关工作,舒服,待遇好,有实权,可以锻炼情商,增加社会阅历。文科进GWY队伍有优势,不多说。 2:进入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这类机关的人以前不少都是从军人转业来的,法律素质很低,现在快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了,迟早要下台的。 3:进入企业的法律部门或者管理层:不想当官就去企业,会比较累,但比较有钱。法律硕士毕业,加上本科的专业背景,去企业很有优势,个人发展空间也大! 法律硕士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去这些部门很多,但下面2个部门的几乎去不了: 1:高校法学教师 2;科研院所等法律研究机构 谈就业之一: 法律硕士就业不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均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以上文化程度―但是先必须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做行政人员除外。 另外,有相当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考取了法学博士研究生。因此,对于2012年广大非法律专业考生来说,考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在高起点上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网上流传的法律硕士的就业难缺乏事实依据的,实际上:02年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85人,其中有10余人去了中央部委,相当多的人去了国家的大银行,不少去了北京的法院检察院,

法学专业各校排名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A等学校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西南政法大学 6吉林大学 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厦门大学 9华东政法大学 10清华大学 11南京师范大学 12复旦大学 13浙江大学 14外对经贸大学 15山东大学 16南京大学 17湘潭大学 18上海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硕士点 一级国家重点学科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博士点 北京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清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硕士点 安徽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黑龙江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山东大学 山西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四川大学 苏州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湘潭大学 烟台大学 云南大学 郑州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重庆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 【招生信息】开设硕士点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人大最近几年的招生简章都不公布招生人数。 【攻关秘笈】人大法学院历年来的录取分数线都很高。专业课考试采用人大版的21世纪法学指定教材,市面上容易买到。试题题型比较稳定,重复率也不低,通常是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而且试题90%出自指定的参考教材。这些试题看似容易但难拿高分。考生在答题时要注意逻辑性,尽量多答,以展示出自已的思维能力和知识面。 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全国领先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点基地之一。无论是“大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等5个学科类)还是“小法学”,其实力与研究底蕴在全国范围内都相当不错。优势学科突出,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攻关秘笈】武汉大学复试分数线相对较低,复试比例较大;专业课考试有指定的参考教材,考题通常不会超过这些教材的范围。专业课题型比较灵活,常见题型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填空、案例分析、辨析等题型,比较重视考查考生理论的掌握和理解。另外,武大在启航考研网上有辅导班,对考研成功也有一定帮助。 北京大学——法学理论名师云集,实力雄厚 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为国家重点学科,其中法学理论学科是我国最早设置硕士点的学科之一。名师云集,教学科研力量雄厚,北大法学理论学科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攻关秘笈】北大法学院的招生十分挑剔,如果对自己的实力与竞争力不是非常有信心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北大的研究生考试没有指定教材,平时积累很重要。考试试题基本上都是主观题,虽然考题不多,但是出题灵活,考查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求具备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和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有统有分的培养模式,法制史、诉讼法水平一流 中国政法大学的培养模式独具特色:被录取考生按专业分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学习。按照有统有分的教学计划,通识课程与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程是统一的,各学院根据本院的学科优势为学生开设部分选修课程,既保证宽口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又实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大在法学领域各个专业实力都很强,尤其是法制史和诉讼法的研究水平国内一流。 【攻关秘笈】法大保送生、推免生的比例不高,每年报考和录取的外校考生较多。专业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院校排名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院校排名第一名:北京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名校、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第二年开始分导师培养、双导师制度、拥有接近10个方向、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硕士教育和培养的典范,虽然学费较贵,但各项因素考虑是非常值得)。 第二名: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者,有接近30%的全公费、学术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强、对法律硕士教育也相对重视。 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文科首府、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拥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教育、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学费紧接北京大学、近年来大量法学知名学者,所以学术情况有所下降,但不损法学强校牌子,复试相对北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容易一些,另外学术奖金相对北大要容易。人大非常着重毕业生就业,而且基本上能进入国家机关)。 第四名:华东政法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东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西南政法大学之下,但对于法律硕士的教育和资源的投放却在众学校之上,而且第二年开始分方向,在华东一带就业情况非常好,而且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而且地点处于上海,发展非常好。虽然有公费名额,但并非全公费,有三助金供学生,非常不错。) 第五名:清华大学 (非传统法律院校,近年吸纳很多人才,学术和教育水平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中国名校,复试非常难,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有学术奖金,近几年就业非常乐观) 第六名:西南政法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南和西南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中国政法之下,每年吸纳约200-300名法律硕士,地处B区,录取率相当高,而且前50%的学生可以拿全额奖学金,中间的51%-75%可以领取一般学费奖学金,虽然近年西政有下滑的现象,但学术水平依然非常强。) 第七名:吉林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华北居多,前几年因人才流失导致学术下降,但近年重新调整后有所提升,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校园氛围非常好,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有三助金供学生,地处B区资助录取,在众多名牌法律院校中性价比相对较好的学校)。 第八名:中山大学 (中国名校,华南地区输送者,中大法学水平比不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但法律硕士培养模式非常好,是目前全中国独创的JM/MBA/MPA联合培养,JM会学习很多管理层面上的知识,对于在华南地区,中山大学名气非常高,地处华南地区广州,就业非常乐观)。 第九名:复旦大学 (非传统法律院校,中国名校,输送情况不明但据闻在上海仅此华东政法大学,近年有超越华东政法大学的优势,但法学实力比不上同在上海的华东政法,但牌子非常好,国内外都非常有名,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第二年之后开始有方向,非常有潜质的文科高校)。 第十名:并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考研十大院校排名

2017法学考研十大院校排名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就是研究法、法得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得专门学问,就是关于法律问题得知识与理论体系,就是社会科学得一门重要学科。 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就是法学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与法学博士之间得一个层次,学习侧重坚实得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得学术型人才。招生考试主要就是年初得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与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得规定,可获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目前国内有几百多所高校可以招收法学研究生,在这些高校中,由于院校历史、所处地域、人才积累等各种原因,不同高校得实力有很大得差别,因此考研难度系数也有较大差异。 以下就是凯程教育李老师为大家整理得法学考研十大院校相关信息以及考研难度,希望同学们提前做好分析,考上理想得院校。 1、北京大学 学院简介: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得前列。2013年,在世界著名高等教育机构QS排名中,北大法学院名列中国大陆法学院第1名。2015年,北大法学院位列QS排名全球第18位,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第1名。 凯程法学教研部难度鉴定:由于近几年法学考研热度持续增长,北大法学考研相比其她院校门槛较高,难度也较大。其中最难得在于北大法学考研综合课考得科目较多,需要牢记得知识量较大。 2、清华大学 学院简介:清华法学院有高质量得本科学士学位教育,并且就是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法学学科就是清华大学重点建设、优先发展得学科之一,具有较高得学术水平与较强得科研实力,在国内法学学科评估中名列前茅。法学院得国际交流十分活跃,已与一批世界一流得法学院开展广泛、深入得合作,具有很高得国际声誉与国际影响力。 凯程法学教研部难度鉴定:清华法学院考研难度较比人大,中国政法大学稍容易些,考试注重深度与理解,以主观题为主。 3、中国人民大学 学院简介:人大法学院就是引领法学教育得重镇、凝聚国内优秀法律人才得平台与沟通中外法学交流得窗口。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结构良好得教师队伍,其中既有一批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得资深法学家,更有一大批在全国法律界与相关学科有影响得中青年法学家,先后有9名教授13次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法制讲座。 凯程法学教研部难度鉴定:中国人民大学得法学院就是中国法学类重点中得重点,在中 国学位排名第一得,相对于其她院校人大法学难度较大,人大注重基本功,瞧重基础知识得掌 握程度,很多真题都就是源自教材。 4、中国政法大学 学院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就是我国理论法学与公法学教育研究得重镇。其中法律史学与行政法学在国内具有顶尖得学术地位与一流得科研教学水平。曾承担多项国家与省部级法学研究项目,科研成果丰硕。教师中有国内外享有盛誉得资深专家,海外留学归来得学者,精通实务与理论得实务部门专家,以及一大批在法学界具有一定影响得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法学院对外交流活动广泛,与海内外知名大学建立了稳定得学术合作关系。专家学者互访、学生交流等活动十分频繁。 凯程法学教研部难度鉴定: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就是政法类院校得翘楚,每年考生较多,难

考研法学院大学排名

2011年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排名-2011年中国大学法学专业100强 1 中国人民大学 2 北京大学 3 中国政法大学 4 武汉大学 5 清华大学 6 吉林大学 7 复旦大学 8 中山大学9 厦门大学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1 西南政法大学12 南京大学13 南开大学14 浙江大学15 华中师范大学16 华东政法大学17 山东大学18 北京师范大学19 南京师范大学20 华东师范大学21 湘潭大学22 苏州大学23 云南大学24 暨南大学25 中央民族大学26 四川大学27 东北师范大学28 上海交通大学29 华中科技大学30 华南师范大学31 外交学院32 重庆大学33 湖南师范大学34 西北政法大学35 上海大学36 湖南大学37 烟台大学38 兰州大学39 陕西师范大学40 广西民族大学41 黑龙江大学42 中南民族大学43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44 天津师范大学45 深圳大学46 西南财经大学47 广西师范大学48 辽宁大学49 河北大学50 山西大学 一,在以上院校的考研难度系数我认为是这样的: 第一梯队:北大,人大,中国政法,清华,社科院,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全国名牌高校; 第二梯队:西南政法,中南财经政法,厦门大学,山东大学, 第三梯队:西北政法,四川大学,湖南大学等位于西部的院校 二,在自己选择学校时一定要针对自己的实力做好分析 1.如果英语牛,法学功底特别好,非某名校不读的可以努力上第一梯队的院校,但是说实话第一梯队的院校的报考学生也应该做好落榜的心理准备 2.如果实力比较好,英语过了六级,记忆力好的同学可以报考西南政法(过B线),厦门大学(英语要求比较高)等,当然也有一定风险 3.如果志在保险一年能走,可以报考西北政法等,但是也要付出绝对的努力。 4.如果还想再保险点就报四川大学吧!不过别报民商和诉讼。 (二),应该结合专业考虑学校 不同院校都有自己的最好的专业,除开民商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这两个全世界都热的专业外,要结合自己的实力避开太热的专业和选择比较有势力的专业 大概介绍一下: 1.法学二级学科包括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法制史,法理学,知识产权法,诉讼法学等 2.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人民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这几个学校的每个专业都排全国前十。3.其他学校都有自己的优势专业:四川大学的诉讼法,北京师范大学的刑法,西北政法的刑法等 选择专业时注意: 从就业上来看,民商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的就业情况比较好, 从实用来看,刑法学和民商法学实用性最强 如果只想混个研究生文凭就应当避开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报考。 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经济法学独立性一直受到质疑,选择经济法报考应当注意各个学校经济法学的教学制度,比如西北政法经济法是非常实用的学科,院长强力主要从事金融法,并且经济法学包括了劳保,知识产权等与民商重合的学科,华东政法的商法设在经济法下。这两个学校的经济法就比较具有实际意义,就业也很好,但有些院校把经济法完全架空,经济法完全成为一门研究一些所谓的独立性,所以需要慎重! 法学考研学校选择与专业选择的一些看法 法学考研热分析以及学校选择与专业选择的一些看法 报考学校与专业的选择的一些建议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A等学校 1中国人民大学2北京大学3中国政法大学4武汉大学5西南政法大学6吉林大学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厦门大学9华东政法大学10清华大学11南京师范大学12复旦大学13浙江大学14外对经贸大学15山东大学16南京大学 17湘潭大学18上海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西北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硕士点 一级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博士点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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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院校排名 第一名:北京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名校、全国法学输送拥有接近10个方向、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硕士教育值得)。 第二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者,有硕士教育也相对重视。 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文科首府、全国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学费紧接北京大学、近年来大量法学知名学者,相对北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容易一些,另外学术奖金相对北大要容易。人大非常着重毕业生就业,而第四名:华东政法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东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投放却在众学校之上,而且第二年开始分方向,在华东一带就业情况非常好,而且学校一般会要求好。虽然有公费名额,但并非全公费,有“三助”金供学生,非常不错。) 第五名:清华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近年吸纳很多人才,学术和教育水平有了飞跃性的提高术奖金,近几年就业非常乐观) 第六名:西南政法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南和西南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士,地处B区,录取率相当高,而且前50%的学生可以拿全额奖学金,中间的51%-75%可以领取一平依然非常强。) 第七名:吉林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华北居多,前几年因人才律硕士非常重视,校园氛围非常好,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有“三助”金供学生,地较好的学校)。 第八名:中山大学(中国名校,华南地区输送者,中大法学水平比不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但/MPA联合培养,JM会学习很多管理层面上的知识,对于在华南地区,中山大学名气非常高,地处第九名:复旦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中国名校,输送情况不明但据闻在上海仅此华东政法大上同在上海的华东政法,但牌子非常好,国内外都非常有名,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第二年之后开第十名:并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结合学校自身能适合毕业后从事经济贸易方向的法律工作学生)。 第十名:并列,厦门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在南方名气非常好,法学相当好,对学生毕业情况非常重视,大部分厦大毕业生到公检法机关、银行、知名企业等)第十名:并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中南和华有了上升的趋势,法学实力要比中大之类要好,但对法律硕士教育方向资料非常少,所以很难把握及知识产权成为研究基地,法学有所恢复,但综合就业、学校知名度、培养情况比不上中大和复旦是金融和经济方向的法律工作者 其他较好法律硕士教育院校(综合): 山东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 性价比最好的法律院校(综合): 第一名:中国政法大学-有大量奖学金 第二名:西南政法大学-有公费 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 第四名:复旦大学 第五名:华东政法大学 培养方式排名

2021法硕考研院校排名及如何选择院校

2021法硕考研院校排名及如何选择院校 1.法学专业简介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该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2.2021法硕考研院校排名 (1)法律硕士考研院校排名 排序学校名称得分星级学校数1西南政法大学100.0005★177 2中国政法大学89.6405★177 3西北政法大学89.2705★177 4北京大学89.0405★177 5华东政法大学88.9905★177 6清华大学82.3505★177 7中国人民大学81.7105★177 8武汉大学80.9305★177 9辽宁大学80.9105★177 10北京师范大学80.4804★177 1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0.4204★177 12吉林大学80.0604★177

13湖南大学79.9404★177 14黑龙江大学79.6204★177 15山东大学79.1404★177 16复旦大学78.7104★177 17华中科技大学78.1404★177 20郑州大学78.0904★177 20海南大学77.9304★177 20上海交通大学77.6804★177 21南京师范大学77.6704★177 22苏州大学77.3004★177 23重庆大学76.9104★177 24厦门大学76.6804★177 25南京大学76.6304★177 26西南财经大学75.7804★177 27湘潭大学75.5404★177 28安徽大学75.3404★177 28四川大学75.3404★177 30上海外国语大学75.2104★177(2)法学硕士院校排名 排序学校名称得分星级1中国政法大学100.0005★2中国人民大学7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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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院校排名 第一名:北京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名校、全国法学输送有接近10个方向、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硕士教育和得)。 第二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者,有硕士教育也相对重视。 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文科首府、全国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学费紧接北京大学、近年来大量法学知名学者,所北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容易一些,另外学术奖金相对北大要容易。人大非常着重毕业生就业,而且基 第四名:华东政法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东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投放却在众学校之上,而且第二年开始分方向,在华东一带就业情况非常好,而且学校一般会要求虽然有公费名额,但并非全公费,有“三助”金供学生,非常不错。) 第五名:清华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近年吸纳很多人才,学术和教育水平有了飞跃性的提高术奖金,近几年就业非常乐观) 第六名:西南政法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南和西南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士,地处B区,录取率相当高,而且前50%的学生可以拿全额奖学金,中间的51%-75%可以领取水平依然非常强。) 第七名:吉林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华北居多,前几年因人才律硕士非常重视,校园氛围非常好,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有“三助”金供学生,地好的学校)。 第八名:中山大学(中国名校,华南地区输送者,中大法学水平比不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但A/MPA联合培养,JM会学习很多管理层面上的知识,对于在华南地区,中山大学名气非常高,地 第九名:复旦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中国名校,输送情况不明但据闻在上海仅此华东政法大上同在上海的华东政法,但牌子非常好,国内外都非常有名,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第二年之后开 第十名:并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结合学校自身能适合毕业后从事经济贸易方向的法律工作学生)。 第十名:并列,厦门大学(非传统法律院校,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在南方名气非常好,法学相当好,对学生毕业情况非常重视,大部分厦大毕业生到公检法机关、银行、知名企业等) 第十名:并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中南和华有了上升的趋势,法学实力要比中大之类要好,但对法律硕士教育方向资料非常少,所以很难把握知识产权成为研究基地,法学有所恢复,但综合就业、学校知名度、培养情况比不上中大和复旦,

2020年考研院校前十名(法律专业)

2020年考研院校前十名(法律专业) 2015年考研院校前十名(法律专业) 法律硕士近年来一直是热门报考专业,毕业之后市场需求高,就业前景看好。法硕趋势好,一半原因在于名校优势突出。下面就为大家揭秘2015年排名前十的法律硕士院校,以便硕硕备考考生对于专业院校情况有所了解。 第一名:北京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名校、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第二年开始分导师培养、双导师制度、拥有接近10个方向、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硕士教育 第二名: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者,有接近30%的全公费、学术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强、对法研教育也相对重视 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文科首府、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拥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教育、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学费紧接北京大学、近年来大量法学知名学者,所以学术情况有所下降,但不损法学强校牌子,复试相对北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容易一些,另外学术奖金相对北大要容易。人大非常着重毕业生就业,而且基本上能进入国家机关。 第四名:华东政法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东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西南政法大学之下,但对于法律硕士的教育和资源的投放却在众学校之上,而且第二年开始分方向,在华东一带就业情况非常好,而且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而且地点处于上海,发展非常好。虽然有公费名额,但并非全公费,有“三助”金供学生,非常不错。 第五名:清华大学

非传统法律院校,近年吸纳很多人才,学术和教育水平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中国名校,复试非常难,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有学术奖金,近几年就业非常乐观 第六名:西南政法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南和西南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中国政法之下,每年吸纳约200-300名法律硕士,地处B区,录取率相当高,而且前50%的学生可以拿全额奖学金,中间的51%-75%可以领取一般学费奖学金,虽然近年西政有下滑的现象,但学术水平依然非常强。 第七名:吉林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华北居多,前几年因人才流失导致学术下降,但近年重新调整后有所提升,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校园氛围非常好,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有“三助”金供学生,地处B区资助录取,在众多名牌法律院校中性价比相对较好的学校。 第八名:中山大学 中国名校,华南地区输送者,中大法学水平比不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但法律硕士培养模式非常好,是目前全中国独创的 JM/MBA/MPA联合培养,JM会学习很多管理层面上的知识,对于在华南地区,中山大学名气非常高,地处华南地区广州,就业非常乐观。 第九名:复旦大学 非传统法律院校,中国名校,输送情况不明明但据闻在上海仅此华东政法大学,近年有超越华东政法大学的优势,但法学实力比不上同在上海的华东政法,但牌子非常好,国内外都非常有名,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第二年之后开始有方向,非常有潜质的文科高校。 第十名:并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考研学校排名百强

法学考研学校排名百强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凯程2014法硕考研录取10人,8人法律硕士非法学,2人法律硕士法学,录取的学校有北大、清华、人大、公安大学、政法、中央民族大学,其中有三本学生1人,2本学生5人,4人为一本院校。在凯程法硕集训营,全日制封闭式高三式集训,加上凯程严格的管理授课督导,确保学生把法律基础、法律综合应试化掌握,切中考研要点,迅速提高考试成绩。在复试阶段,凯程动用一切关系资源为学生复试保录。2016年凯程法硕保录班开始报名,每个学校的法硕限额招生2-3人,避免在复试中资源冲突。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法学院 5、清华大学法学院 6、西南政法大学 7、华东政法大学 8、吉林大学法学院 9、厦门大学法学院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11、复旦大学法学院 1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1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14、南京大学法学院 15、中山大学法学院

1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17、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18、山东大学法学院 19、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0、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1、南开大学法学院 22、四川大学法学院 23、湘潭大学法学院 24、西北政法大学 2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26、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7、重庆大学法学院 28、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9、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30、暨南大学法学院 31、辽宁大学法学院 32、郑州大学法学院 33、湖南大学法学院 34、东南大学法学院 35、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36、中南大学法学院 37、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38、上海大学法学院

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40、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4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4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43、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44、兰州大学法学院 45、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46、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47、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48、同济大学法学院 49、安徽大学法学院 50、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51、扬州大学法学院 52、云南大学法学院 53、山西大学法学院 54、外交学院法律系 55、福州大学法学院 56、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57、河海大学法学院 58、烟台大学法学院 59、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60、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61、甘肃政法学院

2018法硕(非法学)考研院校排名

2018法硕(非法学)考研院校排名 [摘要]下文从法律硕士(非法学)全国院校排名,性价比最好的法律院校(综合)排名,培养方式排名等方面来为各位考生详细介绍各院校的排名,供各位考生参考。 2018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全国院校排名前十: 第一名:北京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名校、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第二年开始分导师培养、双导师制度、拥有接近10个方向、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硕士教育和培养的典范,虽然学费较贵,但各项因素考虑是非常值得)。 第二名: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者,有接近30%的全公费、学术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强、对法律硕士教育也相对重视。 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文科首府、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拥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教育、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学费紧接北京大学、近年来大量法学知名学者,所以学术情况有所下降,但不损法学强校牌子,复试相对北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容易一些,另外学术奖金相对北大要容易。人大非常着重毕业生就业,而且基本上能进入国家机关)。 第四名:华东政法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东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西南政法大学之下,但对于法律硕士的教育和资源的投放却在众学校之上,而且第二年开始分方向,在华东一带就业情况非常好,而且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而且地点处于上海,发展非常好。虽然有公费名额,但并非全公费,有“三助”金供学生,非常不错。) 第五名:清华大学 (非传统法律院校,近年吸纳很多人才,学术和教育水平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中国名校,复试非常难,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有学术奖金,近几年就业非常乐观) 第六名:西南政法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南和西南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中国政法之下,每年吸纳约200-300名法律硕士,地处B区,录取率相当高,而且前50%的学生可以拿全额奖学金,中间的51%-75%可以领取一般学费奖学金,虽然近年西政有下滑的现象,但学术水平依然非常强。) 第七名:吉林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华北居多,前几年因人才流失导致学术下降,但近年重新调整后有所提升,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校园氛围非常好,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有“三助”金供学生,地处B区资助录取,在众多名牌法律院校中性价比相对较好的学校)。 第八名:中山大学

2018法硕(非法学)考研院校排名

2018法硕(非法学)考研院校排名 [摘要]下文从法律硕士(非法学)全国院校排名,性价比最好的法律院校培养方式 (综合)排名, 排名等方面来为各位考生详细介绍各院校的排名,供各位考生参考。 2018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全国院校排名前十: 第一名:北京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名校、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第二年开始分导师培养、双导师制度、拥有接近10个方向、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硕士教育和培养的典范,虽然学费较贵,但各项因 素考虑是非常值得)。 第二名: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者,有接近30%的 全公费、学术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强、对法律硕士教育也相对重视。 第三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法律教育中的佼佼者、“五院四系”之一、中国文科首府、全国法学输送者北京居多,拥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教育、毕业者基本到国家机关、名牌律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学费紧接北京大学、近年来大量法学知名学者,所以学术情况有所下降,但不损法学强校牌子,复试相对北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容易一些, 另外学术奖金相对北大要容易。人大非常着重 毕业生就业,而且基本上能进入国家机关)。 第四名:华东政法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东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西南政法大学之下,但对于法律硕士的教育和资源的投放却在众学校之上,而且第二年开始分方向,在华东一带就业情况非常好,而且学校一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而且地点处于上海,发展非常好。虽然有公费名额,但并非全公费,有“三助”金供学生,非常不错。)第五名:清华大学 (非传统法律院校,近年吸纳很多人才,学术和教育水平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中国名校,复试非常难,对法律硕士相对重视,有学术奖金,近几年就业非常乐观)第六名:西南政法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华南和西南地区主要的法学输送者,实力在中国政法之下,每年吸纳约200-300名法律硕士,地处B区,录取率相当高,而且前50%的学生可以拿全额奖学金,中间的51%-75%可以领取一般学费奖学金,虽然近年西政有下滑 的现象,但学术水平依然非常强。) 第七名:吉林大学 (名牌法律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全国法学输送华北居多,前几年因人才流失导致学术下降,但近年重新调整后有所提升,对法律硕士非常重视,校园氛围非常好,学校一 般会要求学生学习第二外语,有“三助”金供学生,地处B区资助录取,在众多名牌法律 院校中性价比相对较好的学校)。 第八名:中山大学

民商法专业考研院校排名

民商法专业考研院校排名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民商法学

大连海事大学民商法学2010年招生目录专业代码:030105 初试科目1、思想政治理论(101) 2、英语(一)(201)或俄语(202)或日语(203) 3、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603) 4、民法、刑法(822) 复试科目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国际公法 参考书目①初试参考书目: 603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 《法理学》张文显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 《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法律出版社2004年;《民事诉讼法》谭兵法律出版社2004年822民法、刑法 《民法学》彭万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6版); 《刑法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②复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参考书目: 《国际经济法》余劲松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国际公法》邵沙平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 《商法学》覃有土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导师名单翟云岭教授李志文教授王利民教授李冬梅教授魏国君副教授翟云岭教授李志文教授王利民教授李冬梅教授魏国君副教授裴桦副教授尹伟民副教授金万红副教授 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1、商法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专业目录 《国际商法》冯大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版(也可用其他任一公开出版的国际商法教材替代本指定参考书);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吴百福,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9考研法学类的全部专业及等级

2019考研法学类的全部专业及等级

2019考研法学类的全部专业及等级 法学类专业特别是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一直是考研报考热门,同时与此密切相关的司法考试虽然难考,但是也异常火热。然而,全国专业型的政法类院校并不多。据艾瑞生深中国大学评价报告数据,全国共有34所政法类高校。其中,大部分属于各省市的警察院校,没有给出具体排名,大多也不招收研究生。因此,本文不予列出。 其他招收政法类研究生的高校基本都是综合类、师范类和财经类高校等。很多实力也都非常强悍,如人大、北大和武大等名校,考研竞争非常激烈。除了考虑综合实力,专业因素也很重要。那么,法学(0301)一级学科的实力排名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再来看一组数据。以下是凯程网的最新数据截图: 2014-2015年研究生教育分一级学科排行榜——法学

另外以上截图只是给出排名前37位的高校。不过这也为同学们提供了足够的准确的参考依据。上述37所高校高校基本都是名校,大部分都是211。想考法学类专业的同学不妨参考一下。 法学门类一级学科法学(0301)下面一共有十个二级学科,也就是常说的法学下面的宪法学、刑法学和经济法学等具体专业。考研报考必须考虑具体院校某个专业的实力。因为,专业因素对将来的就业有决定性影响。同学们在报考前一定要对这方面有深入了解。 以下是法学一级学科之下十个二级学科(专业)实力排行榜(前二十)。2014-2015年研究生教育分专业排行榜——法学理论 2014-2015年研究生教育分专业排行榜——法律史

2014-2015年研究生教育分专业排行榜——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14-2015年研究生教育分专业排行榜——刑法学 2014-2015年研究生教育分专业排行榜——民商法学

法学考研十大院校考研难度及攻略

2017法学考研十大院校考研难度及攻略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是法学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型人才。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目前国内有几百多所高校可以招收法学研究生,在这些高校中,由于院校历史、所处地域、人才积累等各种原因,不同高校的实力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考研难度系数也有较大差异。 以下是凯程教育李老师为大家整理的法学考研十大院校相关信息以及考研难度,希望同学们提前做好分析,考上理想的院校。 1、北京大学 学院简介: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2013年,在世界着名高等教育机构QS排名中,北大法学院名列中国大陆法学院第1名。2015年,北大法学院位列QS排名全球第18位,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第1名。 凯程法学教研部难度鉴定:由于近几年法学考研热度持续增长,北大法学考研相比其他院校门槛较高,难度也较大。其中最难的在于北大法学考研综合课考的科目较多,需要牢记的知识量较大。 凯程与大家分享北大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方法,为了帮助广大报考北大法学的童鞋们复习备考,凯程考研特分享如何看专业书,供大家参考! 很多同学买了书之后,天天看书背书,但是效果不好。在凯程,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梳理重点知识,减轻同学们复习负担。 凯程北大法学老师在讲课的过程中会带领同学们熟悉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熟悉法条的作用主要是:(1)可以和教材的论述互相印证,加深记忆。例如,几个诉讼法教材上的很多论述其实看法条会加深理解、更加明确。(2)可以补充教材已经落后的部分。大家知道,很多教材已经出了好多年了,新法都已经有了,但旧版教材并没有更新。凯程老师讲课时会帮助同学们结合最新法条,修改教材中落后的论述。大家放心,凯程北大法学讲义都是法条注释型的,有时直接看法条感觉更清爽。(3)法条也是训练案例分析能力的前提。做案例时你要是能直接答上几条中国的现行法,老师立即就会觉得你基础确实不错的。 案例分析对于学法的人来说,也应该是个基本功吧。但从凯程老师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同学都很打怵案例分析。但学法的人不分析案例怎么行呢?对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凯程老师推荐法律出版社张能宝的《案例分析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大家可以看看知识产权出版社的一本《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或类似资料,对于法理、宪法(比如考过的河南种子案),需要大家适当看看几位北大老师的论文以及一些热点动态。凯程老师在讲课的过程中同学们做一个典型案例分析和前沿问题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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