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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20110513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20110513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20110513

川国土资发〔2011〕40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作安排

月底)(一)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阶段(

(2011年2月—2011年5月底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2.编制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在5月20日前编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并报省厅备案。实施方案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统一时间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

(2011年6月—2011年7月)(二)划定实施阶段

划定实施阶段(

1.内业上图建库

各县(市、区)在二调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根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2.外业调查核实

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要求,实地调查补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基本农田土地质量信息和承包经营信息等。

3.内业成果整理汇总

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对各种内业成果进行整理、汇总。

月底)

(2011年8月—2011年9月底

)落实永久保护措施阶段(

(三)落实永久保护措施阶段

1.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标识;

2.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设立界桩;

3.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台帐;

4.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月底))

(2011年10月—2011年12月底(四)成果验收阶段

成果验收阶段(2011

各县(市、区)在10月底前完成自验,各市(州)11月中旬前完成市级验收,各市(州)11月底前统一将各县(市、区)划定成果报请省级验收。省级验收在12月底完成,12月底前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报国土资源部复核。

(五)国土资源部复核

、省级确认阶段

国土资源部复核、

通过国土资源部复核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确认函。

(六)成果报备阶段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各地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领导小组,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领导。

,落实责任

(二)明确分工

明确分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编制《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方案》;各级农业部门要提供基本农田质量数据,负责建设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三)落实工作经费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后续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各县(市、区)工作经费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共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督办

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农业厅加强技术指导,加大工作推进督办力度。自2011年4月起,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每季度末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提交工作进度情况报告。

(五)严格考核

我省将该项工作纳入今年省政府对各市(州)、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划定成果被国土资源部认定为验收不合格的,责成整改纠正,全省通报,取消评优资格;未按时完成划定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国土资源 基本农田 管理 通知

(共印200份)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等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方案教学文稿

基本农田划定(补划) 技术方案

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方案 1、项目概况 2、项目目的和任务 本次基本农田划定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责任,实行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规范基本农田划定与补划工作。 本次基本农田划定主要任务是: (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行基本农田划定 (2)对基本农田建设占用或减少情况,进行基本农田补划。 (3)实时记录基本农田日常变化信息,进行基本农田年度更新、统计与汇总。 (4)查清质量等级情况,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 (5)建立并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 3、作业依据 1、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3、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4、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5、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6、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7、TD/T 1017-200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 8、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9、TD/T 1024-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0、TD/T 1025-2010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4、技术方法 4.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核实、认定;利用GIS技术在核实、认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上叠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综合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对其进行编号、记录;提取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内对应的地类图斑作为基本农田图斑数据,获取地类等现状信息;结合农用地分等成果,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信息;依规范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农用地分等成果三者均应采用最新的数据,并尽可能统一数据格式、数学基础;数据格式、数学基础不一致时,应进行相应的转换和处理。 4.2基本农田补划技术方法 以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将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范围展绘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上,确定占用或减少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按照补划基本农田的要求,依据土地

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情况汇报

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验收组领导: 首先我代表焉耆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对前来检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领导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抽调业务人员,组织业务培训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为此,我局抽调一批业务骨干进行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农田的划定、上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图件编绘、数据库的建设等工作。为工作的开展完成打下基础。 (三)明确指导思想,制定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开展“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化建设,有效保障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确立了永久性原则、统筹兼顾原则、质量保证原则、科学协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原则。

(四)制定技术路线和工作任务 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以下简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控制基础,以乡、村为单位划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采取全野外调查方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对每个图斑内的农户数、承包面积等信息进行统计,与每个农户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一是落实基本农田地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绘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底图,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二是落实到地块。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幅图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的编制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等信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综合信息及评定保护等级,逐级汇总相关数据,形成能充分反映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所在乡镇村土地利用现状、等级、利用状况。三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控制,充分采集基本农田保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 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 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 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 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 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 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 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

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方案 1、项目概况 2、项目目的和任务 本次基本农田划定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责任,实行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规范基本农田划定与补划工作。 本次基本农田划定主要任务是: (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行基本农田划定 (2)对基本农田建设占用或减少情况,进行基本农田补划。 (3)实时记录基本农田日常变化信息,进行基本农田年度更新、统计与汇总。 (4)查清质量等级情况,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 (5)建立并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 3、作业依据 1、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3、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4、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5、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6、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7、TD/T 1017-200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 8、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9、TD/T 1024-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0、TD/T 1025-2010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4、技术方法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核实、认定;利用GIS技术在核实、认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上叠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综合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对其进行编号、记录;提取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内对应的地类图斑作为基本农田图斑数据,获取地类等现状信息;结合农用地分等成果,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信息;依规范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农用地分等成果三者均应采用最新的数据,并尽可能统一数据格式、数学基础;数据格式、数学基础不一致时,应进行相应的转换和处理。 基本农田补划技术方法 以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将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范围展绘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上,确定占用或减少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按照补划基本农田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农用地分等成果,综合选取补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地块;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成果。 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或违法用地的认定文件,以及灾毁认定和生态退耕批准文件采用的数据格式、数学基础与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不一致时,应进行相应的转换、纠正。 5、基本农田划定 技术流程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为工作准备、方案编制与论证、组织实施、验收报备四个阶段,具体技术流程与内容见图1。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附件2: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的一项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中心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根据聘用合同期的长短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岗位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聘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维护中心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中心设立非常设性的聘用工作组(简称“聘用

组”),负责招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实施,提出聘用意见,报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聘用组由人事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聘用组的日常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受聘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中心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聘期长短分三类管理: 第一类:聘期为二年及以上的,参照现有职工进行管理; 第二类:聘期为一年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类:聘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 第七条受聘人员享受与中心现有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如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和职称评审,阅读有关文件等。党员、团员、工会会员自觉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受聘人员自行解决户口、住房、住宿、交通等,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受聘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有欺诈、瞒报行为,中心可单方面随时解聘。 第二章招聘 第十条第一、二类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合理调整,科学划定,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基本农田分级保护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永久保护。二、工作任务 1.落实基本农田

地块2.落实保护责任3.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4.设立统一标识5.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6.推行“五级”成果报备制度三、工作要求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以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划定工作。(一)政策要求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并根据规划需要增划一定数量的预留基本农田,用于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重点工程用地;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二)技术要求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4〕1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 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 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 展, 2010 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 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 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 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 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 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 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 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

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 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 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 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 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 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 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 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 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 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 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 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 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

县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方案

县基本农田划定补 划方案

XX县基本农田划定 (补划方案) XX县国土资源局 XX县国土资源局划定工作办公室XX作业单位/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

XX县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方案 编制人:LangCat 项目负责:LangCat 审核:LangCat 总工程师:LangCat 总经理:LangCat XX作业单位/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农田划出 (1) 一、基本农田划出(划入)依据 (1) 1)、继续保留的基本农田 (1) 2)、不得保留的基本农田 (1) 3)、禁止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2) 二、占用(减少)基本农田的核实 (2) 1、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 (2) 2、依法认定其他原因减少的基本农田 (3) 第二部分:基本农田划入 (4) 一、补划基本原则 (4) 二、补划技术方法 (4) 三、补划流程 (5) 四、补划方式 (6) 五、补划地块的确认 (7) 1、确认方法 (7) 2、核实情况 (8) 第三部分:基本农田划出划入的相关附件 (8) 第四部分: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9)

第一部分:基本农田划出 一、基本农田划出(划入)依据 根据《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上一年度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综合分析和实地核实保留基本农田和划出、划入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数量、地类、质量等级情况等信息,并在图上标识基本农田划出、划入地块。对划入地块重点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同时,核实实地己被占用、毁坏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并进行统计汇总。 1)、继续保留的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分析对比,经核实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要求的现状基本农田,继续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 2)、不得保留的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分析对比,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要求且不可调整或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不得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2009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的,由本单位与有关司局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与有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 欣闻XXX受XXX委托就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程项目公开招标,XXX特向贵公司申请竞投该工程项目任务。我院全体员工真诚地希望能承担完成该项目工程,为XXX市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若该项目由我院中标,我院将组织优秀的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技术结构合理,按时完成任务。 一、项目背景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认真执行《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及《XXX 国土资源厅、XXX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11号)文件精神,XXXXXX决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项目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XXX位于XXXXXX,地处东经111°56′-112°03′,北纬27°41′-27°47′之间;东接XXX,南抵XXX,西靠XXX,北毗XXX;东西宽23.9公里,南北长14.2公里,土地面积429平方公里。属洞庭湖平原向南岭山地过渡的丘岗地带,北部峰峦叠嶂,西、中部岗地密布,南部丘陵起伏,东部平地宽阔,为北、西、南面较高,平缓向东倾斜的马蹄形地貌,平均海拔185米。地质属湘中新华夏构造体系。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技术方案(修改后参考)

XXX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划 定 方 案 (仅供参考)

目录 一、项目概况 (2) (一)项目建设依据 (2) (二)项目建设意义 (2) (三)预计划定任务量 (2) 二、县域概况 (3) (一)自然地理概况 (3) 1、地理位置 (3) 2、地形地貌 (3) 3、气候条件 (3) 4、水资源 (3) (二)社会经济情况 (3) (三)土地利用现状 (3) 1、农用地 (3) 2、建设用地 (3) 3、其他土地 (3) (四)上轮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3) 三、划定依据 (3) 四、储备区潜力图斑及核实情况 (3) (一)部下发储备区潜力数据分析 (3) (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需求分析 (3) (三)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任务 (4) (四)核实情况 (4) 五、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 (5)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 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文件精神,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综合未来 一定时期重大建设占用、生态建设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需要 等,分析确定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 (二)项目建设意义 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划定将解决未来一定时期重大建设占用、 生态建设调整和结合“三调”成果对实地是非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 田保护的图斑需进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时可直接把储备区划入永久 基本农田来实现的问题。 (三)预计划定任务量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划定任务量应由未来一定时期重大建设 占用、生态建设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的情况来确定。现阶段 结合“三调成果”和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分析,分析形成划定任务XXXX。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 交件人收件人 申请人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 话 委托代理人电 话 序号申请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委托 代理 人 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及 理 由 (本栏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证据材料份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文号)(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厅)已受理,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

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引用和参考标准 (2) 3 定义 (3) 4 网络建设原则和基本程序 (4) 5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 (5) 6 内部局域网建设 (7) 7 网络测试……………………………………………………… 10 附录A: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域名命名规则 (13) 附录B:基本测试项 (15) 附录C:选择测试项 (19)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前言 实现国土资源政务管理、调查评价和社会服务三个主流程的信息化,需要建设覆盖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确保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高效实用、稳定安全和易扩展,本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建网指导思想,按照技术合理,方便实用,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规范,为国家和省及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网络建设和网际互联提供指导。 本规范主要包括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内部局域网建设和网络测试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俊杰、李晓波、叶兴茂、咸容禹、刘志刚、祝孔强、贾光宇 本规范于2002年03月01日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标准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Norm for building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of Land and Resources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内部局域网建设以及网络测试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指标。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和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和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亦可参照使用。 凡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2引用和参考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237-1994 术语学基本词汇 GB2887-89 计算机站场地技术条件 GB/T 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50311-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ISO/IEC 11801 建筑物通用布线国际标准 YD5040-97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idt ISO 7498:1984 信息处理系统开放系统互连基本参考模型YD5023-96 用户接入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YD/T926.1-97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YD5051-97 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T838.1-4(1997)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附件1: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的依据与工作基础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与要求,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执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二)工作依据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2年度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二、划定要求 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通知》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将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信息和编号。 (二)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等4张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等3张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和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图层,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二、工作步骤 (一)资料收集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1)、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2)、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 2、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资料 (1)、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报部备案) (2)、2010年度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资料 3已有基本农田保护资料 (1)、图件资料: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2)、表册资料:基本农田面积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台账等表册; (3)、数据库资料:基本农田数据库; (4)、文字资料: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文字资料。 4农用地分等资料 (1)、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数据库及相关技术报告。 5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审批资料; (2)、涉及基本农田的生态退耕及灾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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