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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大、中型建设项目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

大、中型建设项目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准备

第一节生产准备的任务

第二节组织准备

第三节人员准备

第四节技术准备

第五节物资准备

第六节资金准备

第七节外部条件准备

第八节“三查四定”一保证

第三章预试车

第一节设备和管道系统

第二节电气系统

第三节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

第四节单机试车

第五节工程中间交接

第六节联动试车

第七节工程交接

第四章投料试车

第一节投料试车的条件

第二节投料试车的标准

第三节投料试车方案

第四节“倒开车”

第五节试车队伍

第六节化工投料试车检查

第五章生产考核

第六章安全工作

第七章总公司验收规定

附录A规定用语

附录B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附录C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附录D聘请国内技术顾问和试车指导队的方法

附表1~6

说明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保证实现合理工期和安全试车,考核设计、施工、机械制造质量和生产准备工作,使工厂能持续稳定生产,尽快达到设计规定的各方面技术经济指标,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或扩建的大、中型石油化工项目。小型项目以及合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好(生产准备工作纲要》,使生产准备与投料试车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统筹控制计划之中。

1.0.4 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计量、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各种产品,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执行。

1.0.5 试车工作要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妥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经济效益要好”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一次成功。

1.0.6 成套引进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准备

第一节生产准备的任务

2.1.1 生产准备的任务包括:

一、组织准备;二、人员准备;三、技术准备;四、物资准备;五、资金准备;六、外部条件准备。

第二节组织准备

2.2.1 无老厂依托的建设项目,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立即组建生产准备机构,配备有生产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生产准备工作。

2.2.2 有老厂依托的建设项目,只增设分厂级建制的,公司(总厂)应设立专门的生产准备机构,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只增设车间级建制的,生产准备工作可由公司(总厂)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但必须配有专职人员。

2.2.3 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设单

位应适时地组建各项生产管理机构,以适应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

2.2.4 在工程建设后期,建设单位应根据总体试车方案的要求,及时成立试车领导小组或试车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

第三节人员准备

2.3.1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人员进厂总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按上级下达的劳动指标组织人员进厂。

2.3.2 人员配备应注意年龄、文化、技术的结构和层次,在相同或类似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尽量达到装置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新工人应尽量从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经过严格考试和体检后,择优录取。主要岗位的操作、分析和维修人员,应在投料试车两年以前进厂;其它人员在投料试车一年以前进厂。

2.3.3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和投料试车时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好全员培训计划,认真抓好培训工作,使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具备任职上岗条件。

一、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应重点进行综合性知识教育、系统观念教育,提高管理水平,适应试车指挥与生产管理的需要。

二、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岗位主要操作人员等骨干的培训,应着重组织好专业知识学习、同类装置实习、参加单机和联动试车,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使之在投料试车中发挥技术骨干作用。

三、新工人经入厂三级教育后,一般分如下四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培训:基础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同类装置实习,岗位练兵与参加投料前的试车。通过培训,使他们熟悉装置工艺流程和设备、仪表性能,掌握操作要领,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各阶段培训结束时,都应进行严格考试并将成绩列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之一。

2.3.4 建设单位派人到同类装置实习要成建制地进行,实行“六定一挂”(定任务、定时间、定实习带队人、定岗位、定人员、定期考核,同奖励挂钩)办法,并与代培单位签订“两所一顶”(代培单位包教、包会,在培训师傅监督下顶岗操作)合同。

2.3.5 引进装置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和试车的实际需要,认真选派部分精干的生产骨干人员出国进行技术培训。这些人员回厂后,在生产准备与投料试车工作中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要求厂出国实习人员投产后在本岗位要相对稳定,为装置的安全运行和生产达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2.3.6 在全员培训中,尤其应抓好思想、作风、纪律的整顿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促进职工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开展思想作风练兵,强化管理,从严要求,努力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节技术准备

2.4.1 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使生产人员掌握各装置的技术和编制各种生产技术资料。

2.4.2 生产准备工作一开始,建设单位就要把生产技术系统建立起来;通过参加引进技术谈判和设计方案讨论组织设计会审和设计复查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使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工艺、设备、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具备独立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

2.4.3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准备工作纲要》,于投料试车一年以前,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编制出总体试车方案,然后经过反复修改,不断深化,优化,最终审定,确保万无一失。

2.4.4 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见附录B。

2.4.5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有关资料,在单机试车前编制试车方案、技术资料、培训教材和管理制度。

一、方案:应包括系统吹扫、气密、烘炉、三剂(催化剂、助剂、溶剂)装填,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方案等。

二、生产技术资料,应包括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工艺卡片、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分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动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包括计算机,下同)运行规程等。同时应设计、编制、印刷好岗位记录和技术台帐。

三、综合性技术资料:应包括企业和装置介绍,全厂原材料手册、物料平衡手册、产品质量手册、润滑油(脂)手册,三废排放手册,设备一览表、阀门及垫片一览表、轴承一览表及联锁整定值等。

四、培训教材:应包括基础知识教材,专业知识教材,实习教材,国内外同类装置事故实例及处理方法汇编等。

五、管理制度:车间应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部门应制订计划、财会、技术、质量、调度、机动、自动化、计量、科技开发、机动车辆、安全、消防、环保、档案、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劳动工资、行政福利、工业卫生、保卫等管理制度。

2.4.6 引进装置应翻译、复制工艺详细说明、电路图、联锁逻辑图、自动控制回路图、设备简图、专利设备结构图、各种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并编制阀门、法兰、垫片、润滑油(脂)、钢材、焊条、轴承等国内外规格对照表。

2.4.7 试车方案、规程与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试车方案的审批

1、国家和总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试车方案,由总公司基建局、炼化局共同组织国内石油化工专家和地方消防、劳动、环保等部门审查,总公司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批准;其它建设项目的总体试车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批准。

2、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试车负责人批准。

3、引进装置的试车方案除按以上两款执行外,还应征求国外专家意见,并得到他们的确认。

二、规程与管理制度的审批

应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物资准备

2.5.1 建设单位应按试车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制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的种类数量(包括一次装填量、试车投用量、储备量)的计划,落实供货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2.5.2 需国外订货的部分,应在投料试车一年以前提出品种、规格、数量清单,报总公司审批后开展对外采购工作。

2.5.3 需国内订货的部分,应在投料试车一年以前提出计划,按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组织订货;需国内研制或配套生产的,应尽早落实科研或生产单位。

2.5.4 各种化工原材料、润滑油(脂)应妥善贮存、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变质。

2.5.5 各类备品配件应做好分类、建帐、建卡、上架工作,严格执行保管和发放制度。

2.5.6 应积极组织开展进口备品配件的测绘和试制工作,并做好试用和鉴定工作。

2.5.7 各种随机专用工具和测量仪器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设备安装时施工单位可以借用。在设备开箱检验时,应认真清点、登记、造册(一式三份,施工单位一份,建设单位的基建、生产部门各一份)。

2.5.8 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应按设计和试车的需要配备到岗位。劳动保护用品,应按标准和有关规定发放。

2.5.9 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在联动试车前到位。

第六节资金准备

2.6.1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概算中各项生产准备费用标准,编制年度生产准备资金计划,并纳入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之中,确保生产准备资金来源。

2.6.2 在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时,应编制试车期间的生产流动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

第七节外部条件准备

2.7.1 建设单位应根据外部签订的供水、供电、通讯等协议,并按照总体试车方案要求,落实水、电、通讯的开通时间,使用数量、参数等计划。

2.7.2 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各项措施,主动向地方政府呈报,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2.7.3 在投料试车一年以前,建设单位应编制试生产期间的产量计划和销售计划,落实产品流向,编好产品质量、性能及使用方法的说明书。

第八节“三查四定”一保证

2.8.1 “三查四定”内容

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组织设计、生产和施工单位开展“三查四定”工作。

三查: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

四定:对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2.8.2 “三查四定”应遵循的原则

1、三查工作要细。对每一张设计图纸,每一项工艺技术方案,每一项控制方案,每一台设备、管线、阀门、仪表等安装质量进行严细认真地检查,并分类登记造册。

2、四定工作要准

生产准备的技术负责人,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论证。凡是影响开工、正常生产、安全生产的项目必须增加或修改。对“锦上添花”可上可不上的项目,一律不上,以保证工程进度和控制工程费用。

对于必须增加和修改项目,尤其是重大问题(包括设备开口、增加或修改控制方案、工艺流程的改动,管径150毫米以上管线的增减等)要进行反复论证,并征得技术保证和设计单位的同意。一定要做到,定任务要准确。

第三章预试车

预试车的项目和分工可按本规定附表1的规定执行。

第一节设备和管道系统

3.1.1 在进行管道系统耐压试验和内部处理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1.1.1 管道系统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完成了全部安装工作,并提供了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1)各种产品合格证书或复验报告;

(2)生产装置的各类阀门试验合格记录;

(3)附有单线图的管道系统安装资料或管道系统安装资料,其中包括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垫片、支架等的规格、材质、施焊接头位置、焊工代号、无损探伤及热处理合格记录。

3.1.1.2 有关管道耐压试验和内部处理的方案业经批准,参加工作的人员经过学习并能正确掌握要领。

3.1.1.3 吹扫所需的蒸汽、空气可以确保供应;

3.1.1.4 有关的各类临时管道、测试仪表等已安装完毕,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3.1.1.5 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三查四定”。

3.1.2 管道系统的耐压试验和内部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1.2.1 耐压试验

(1)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批准的耐压试验方案执行;

(2)按压力等级分段进行耐压试验,当和设备一同试压时,以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准;

(3)确保与其它系统隔离;

(4)当与仅能承受压差的设备相连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在升压和卸压过程中其最大压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5)耐压试验用水的水质、水温必须符合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1.2.2 循环水系统的预膜处理:

(1)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和水质稳定药剂配方的规定进行预膜处理;

(2)预膜处理前必须进行人工清理或水冲洗,合格后,冲洗水方可进入设备。冲洗水不得任意排放。

(3)预膜处理后的管道系统应保持连续运行。停运或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4)预膜及预膜后投入运行的循环水系统应及时投用旁路水质试验装置。

3.1.2.3 蒸汽管道系统的吹扫

(1)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和吹扫流程图进行;

(2)蒸汽管道内不得有杂物;

(3)按先干线后支线的顺序依次进行。对支线应采用轮流间歇吹扫的方法;

(4)必须安装盲板使管道系统与无关系统、机器及设备隔离。管道上的孔板、测温元件、管道仪表等和以法兰连接的调节阀应予拆除。对于焊接在管道上的调节阀,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阀门及阀口加保护套等防护措施;

(5)吹扫后的复位工作,应严格按吹扫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机器、设备连接的管道应确保自由对中;

(6)蒸汽管道上的杂物必须清除,管道附近可燃物严禁泄漏,吹扫排出口周围必

须划定禁区,并设置标有危险区的警示设施。

(7)蒸汽吹扫合格与否,应以检验靶片为准。

3.1.2.4 工艺管道系统的吹扫

(1)吹扫应按本规定第3.1.2.3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2)吹扫应结合大型压缩机的试车一并进行,亦可利用大型容器贮气吹扫;

(3)大口径的管道可采用人工清扫;大型压缩机的段间管道宜采用化学清洗的方法;

(4)检查工艺管道吹扫合格与否,应以靶片为准;

(5)催化剂粉尘的吹扫,应以观察吹扫口有无尘烟为准。

3.1.2.5 管道系统的化学清洗

(1)必须选择经过鉴定,并曾在大型生产装置化学清洗中使用过的可靠的清洗液配方;

(2)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批准的化学清洗方案进行清洗;废液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

(3)经过化学清洗后的蒸汽管道仍必须进行蒸汽吹扫,并按本规定第3.1.2.3的规定执行。

(4)经过化学清洗后暂不使用的管道系统,应采取置换充氮等防锈措施。

3.1.3 忌油装置和管道系统的脱脂工作应按《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脱脂后的装置严禁使用含油介质进行吹扫和严密性试验,并应妥善维护,进行必要的防锈处理。

3.1.4 设备耐火衬里的干燥和烘炉工作必须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批准的烘炉方案严格操作,严禁超速、超温,严防爆炸事故和混凝土基础过热,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查导向支架。烘炉工作结束后应妥善维护,注意防潮。

3.1.5 当设备充装各种填充物时,必须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充装催化剂必须按批准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充装时应作好记录,严禁含水气体、异物进入催化剂层;对于预还原催化剂,在装填前后必须设专人定时检查和测温,并采取措施,严防氧化超温。

3.1.6 各类蒸汽发生器的煮炉工作,必须在具备联动试车条件,且水、电、脱盐水、临时热源可确保供应后进行,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批准的方案执行。

3.1.7 设备及管道系统的钝化处理,必须在联动试车合格,并经清洗合格后进行。钝化工作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批准的方案及药剂配方的规定执行。

3.1.8 设备及管道系统的严密性试验,必须按设计文件的规定,依照试车顺序分段进行。系统置换和严密性试验可结合进行。

3.1.9 各种换热器必须经现场泄漏量和严密性试验合格。

3.1.10 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和设计施工图上应标明吹扫、清洗管道的预留位置,蒸汽管道和工艺管道的吹扫、化学清洗方案,应在管道安装之前提出。

3.1.11 各项工作结束后,参与单位应在国家现行的《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所规定的表格上签字确认。

第二节电气系统

3.2.1 总变电站,变、配电所在受电及空载运行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2.1.1 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施工和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了电源进线、输电线路及站、所的全部建筑和安装工作,经检查合格,并提供了下列资料及文件:(1)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

(2)竣工图及设计文件;

(3)输电线交叉跨越距离记录;

(4)电缆输电线路的安装记录;

(5)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断路器、母线绝缘子、套管、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等的安装及调试记录;

(6)继电保护系统及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和耐压试验记录与调整试验记录;

(7)高压电器绝缘油试验报告;

(8)蓄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及电解液化验报告;

(9)硅整流器的调整试验记录;

(10)防雷、保护接地等各种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3.2.1.2 主变压器相位及线圈的接线组别及电压切换装置的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运行方式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遥控操作动作应可靠,指示位置应正确;

3.2.1.3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断路器的操作机构、传动装置、辅助开关及闭锁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位置指示正确,无渗油漏气现象,触头接触良好,相色正确,接地良好;

3.2.1.4 母线绝缘子、套管绝缘电阻、介质损失角正切值及电容值测试和交流耐压试验合格,母线安装及连接正确,螺栓紧固,接触可靠,相间及对地电气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相色正确,接地良好且充油套管无渗油现象;

3.2.1.5 补偿电容器的布置及接线正确,电容器组的保护回路完整,三相电容量误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引出端子连接牢固,放电回路完整且操作灵活,电容器外壳及构架接地可靠;

3.3.1.6 电缆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敷设,排列整齐,标志齐全,终端相色正确,电缆与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相序排列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2.1.7 总变电站至供电部门的载波电话或有线电话应已具备通话条件;

3.2.1.8 总变电站的全部安装工作和有关调试项目业经供电部门检查、确认,并已办妥受电手续;

3.2.1.9 受电及空载运行方案业经批准,操作电工经考试合格获上岗操作许可证,

安全操作所需工、器具齐备;

3.2.2 供、配电站、变配电所受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2.2.1 按照批准的方案及安全运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3.2.2.2 供、配电人员必须按建制上岗;

3.2.2.3 必须按系统对继电保护装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自动重合闸装置、报警及预报警信号系统等进行模拟试验,并在中控室运行图上核实各种开关颜色或开闭显示;

3.2.2.4 对于内藏计算机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保护装置,在对软件进行检查及测试后,还应逐项模拟联锁及报警参数,验证逻辑的正确性和联锁及报警值的准确性;

3.2.2.5 按试车方案规定认真做好交、配电运行的各项操作及运行记录。

3.2.3 电气机械试车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2.3.1 已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了全部安装工作,并经检查合格,提供了下列资料文件;

(1)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及产品合格证;

(2)动力电缆、控制电缆安装和试验合格记录;

(3)电机操作柱、按钮、电流表等安装及调试合格记录;

(4)电机干燥合格记录;

(5)规定抽芯电机的检查合格记录;

(6)电机保护接地及保护接零检查合格记录;

(7)防爆和隔爆型电机的检查合格记录;

(8)变频调速电机、控制、保护及微电子调速系统测试、调整合格记录;

(9)电除尘装置安装调试合格记录;

(10)电伴热系统调试合格记录及隐蔽工程记录。

3.2.3.2 试车方案业经批准,参加试车人员掌握了操作要领和事故处理方法;

3.2.3.3 供、配电系统已正常运行;

3.2.3.4 工作照明、事故照明和局部照明已投用;

3.2.3.5 在蒸汽轮机、燃气轮机试车前,事故电源及不间断电源必须投用,与仪表相关的联锁、报警、自控保护设施和有关电动阀门等必须业经调试合格;

3.2.3.6 清理了试车区域内的无关杂物,道路畅通。

3.2.4 电气机械的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

4.1 严格按试车方案及岗位操作法进行指挥和操作,高压电机和发电机的试车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

3.2.

4.2 启动电动机时,应记录起动时间和电流;

3.2.

4.3 发电机运行稳定后,方可并网;

3.2.

4.4 电动机起动、停车状态必须和中控室流程图的显示一致;

3.2.

4.5 按规定做好试车期间有关的测定和记录。

3.2.5 各项试车工作完成后,参与单位应在国家现行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表格上签字确认。

第三节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

3.3.1 检测、自动控制(含程序控制系统)、联锁、报警等系统,在系统(回路)调试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3.1.1 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了全部安装工作,经检查合格,并提供了下列资料及文件,

(1)制造厂提供的各种产品合格证;

(2)仪表气源管路、气动信号管路、测量管路、液压油管路及伴热蒸汽管路的耐压试验和管道内部处理合格记录;

(3)信号电缆、热电偶电缆、电阻体电缆及控制电缆配线和电缆托架、托盘等安装的合格记录;

(4)变送器、指示记录仪表、联锁及报警的发讯开关、调节阀门以及盘装、架装仪表等的单体调校合格记录;

(5)关键调节阀门的强度和泄漏试验及其执行机构的调试合格记录;关键阀门一般应包括下列阀门:

a.防喘振调节阀;

b.联锁系统的调节阀及两位式切断阀;

c.放空调节阀;

d.反应器进料调节阀;

e.锅炉及加热炉的燃料调节阀;

f.高压差调节阀。

(6)具有集散系统的装置应提供如下检查资料:

a.对集散系统如:上位机、操作站、控制站、检测站、通讯装置、打印机、拷贝机、记录仪等,应提出校线及接地电阻测试合格记录,以及硬件和系统软件的检查及考核的合格记录;

b.操作站、通讯、电源、输入输出卡件的冗余功能检查记录;

c.操作站的总貌、报警汇总、控制组、趋势组、单回路调整及动态流程图等画面的检查确认记录;

d.以调试程序或模拟方式进行闭环控制系统调校的记录;

e.调试结束后,存贮器中无用数据及程序的清除确认记录。

3.3.1.2 控制室空调装置、仪表电源系统、仪表气源系统及控制用液压油站等已能正常使用;

3.3.1.3 各类调校方案业经批准,参加人员已经过学习并能正确掌握要领;

3.3.1.4 自动控制系统调节器的有关参数已预置,前馈控制参数,比率值及各种校正器的比率偏置系数已按有关数据进行了计算和预置;

3.3.1.5 系统调试用的各类模拟信号发生装置、测试仪器、标准样气、通讯工具等已齐备,且已确认测试仪器及标准样气的组分和纯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

3.3.2 检测、自动控制、联锁、报警等系统在进行系统调试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3.2.1 检测、自动控制系统应按组态图或回路图的规定,采用在变送器处加模拟工艺信号的方法,在操作台上或二次表上检查输入处理、控制作用、手动及自动切换;输出处理等全部控制功能,从系统上使输入、输出均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功能和精度等级,并填写系统(回路)调校记录;

3.3.2.2 联锁、报警系统,应按逻辑图或顺序控制表的规定及整定值表上的数据,在发讯开关处加模拟工艺信号,检查系统的逻辑正确性,且使联锁、报警的动作值在规定误差范围内,最终填写系统(回路)调校记录。

有关电气部分的联锁、报警,应由仪表及电气人员双方密切配合进行;

3.3.2.3 结合试车进行的系统调校工作,必须与工艺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调校时,根据需要可以切除有关联锁,但必须保留报警;

3.3.2.4 化工投料试车时,应对前馈控制、比率控制以及包括有各种校正器的控制系统,根据不同负荷时的有关工艺参数及实际分析出来的物料组成,重新进行参数整定并作好记录。

3.3.3 对首次开车及低负荷试车期间暂不能投用的联锁,必须履行批准手续,按规定办理切除联锁的通知单,并应注明这些联锁的投用时间。

3.3.4 全部现场仪表及调节阀应按设计文件及制造厂家规定,完成其投用前的准备工作,使其处于开表状态,如:隔离液、冷凝液的灌注,气源压力整定等。

3.3.5 各项调试工作完成后,参与单位应在《工业自动化仪表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表格上签字确认。

第四节单机试车

3.4.1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后,可留待化工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3.4.2 单机试车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4.2.1 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内容和有关规范的质量标准全部完成,并提供了下列资料和文件;

(1)各种产品合格证;

(2)施工记录和检验合格文件;

(3)隐蔽工程记录;

(4)本规定3.1.1.1所规定的管道系统资料;

(5)蒸汽管道、工艺管道吹扫或清洗合格资料类;

(6)压缩机段间管耐压试验和清洗合格资料;

(7)机器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的清洗合格资料;

(8)管道系统耐压试验合格资料;

(9)规定开盖检查的机器的检验合格资料;

(10)换热器泄漏量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资料;

(11)安全阀调试合格资料;

(12)与单机试车相关的电气和仪表调校合格资料;

3.4.2.2 试车方案已经批准;

3.4.2.3 试车组织已经建立,试车操作人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熟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能正确操作;

3.4.2.4 试车所需燃料、动力、仪表空气,冷却水;脱盐水等确有保证;

3.4.2.5 测试仪表、工具、记录表格齐备,保修人员就位;

3.4.3 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3.4.3.1 划定试车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4.3.2 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3.4.3.3 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3.4.3.4 必须按照机械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指挥和操作,严禁多头领导、越级指挥、违章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3.4.3.5 指定专人进行测试,认真做好记录。

3.4.4 单机试车合格的,由参与试车的单位在《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所规定的表格上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节工程中间交接

3.5.1 工程中间交接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的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交接的一个必要程序,一般按单项工程进行,它只是装置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应负的责任。

3.5.2 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

二、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三、工艺、动力管道的试压、吹扫、清洗、严密性试验完;

四、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清扫完;

五、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

六、电气、仪表调试合格;

七、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竖向工程施工完,防腐、保温基本完;

八、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尾项处理完,其它未完项目的责任已明确;

九、施工现场工完、料尽、场地清。

3.5.3 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包括:

一、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

二、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交审与验证;

三、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

四、工程尾项清理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五、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3.5.4 工程中间交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参加,并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协议书及其附件上签字,工程中间交接证书格式见附表2。

第六节联动试车

3.6.1 联动试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始联动试车;

3.6.1.1 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3.6.1.2 试车范围的机器,除必须留待化工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

3.6.1.3 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已经全部合格;

3.6.1.4 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系统、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应符合本规定第二节和第三节的规定;

3.6.1.5 试车方案和操作法已经批准;

3.6.1.6 工厂的正常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已经执行。

3.6.1.7 试车领导组织及各级试车组织已经建立,参加试车的人员已经考试合格。

3.6.1.8 试车所需燃料、水、电、汽、工艺空气和仪表空气等可以确保稳定供应,各种物资和调试仪表,工具皆已齐备。

3.6.1.9 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下达;

3.6.1.10 试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走道外的杂物业已清理干净。

3.6.2 联动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3.6.2.1 必须按照试车方案及操作法精心指挥和操作;

3.6.2.2 试车人员必须按建制上岗,服从统一指挥;

3.6.2.3 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3.6.3.4 联动试车前应划定试车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6.3.5 联动试车应按试车方案的规定认真做好记录。

3.6.3 联动试车应达到下列标准:

3.6.3.1 在规定的期限内,试车的系统应首尾衔接稳定运行。

3.6.3.2 参加试车的人员应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3.6.4 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设计单位参加。

3.6.5 联动试车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车目的;

二、试车的组织指挥;

三、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四、试车程序、进度网络图;

五、主要工艺指标、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六、开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事故的处理措施;

七、试车物料数量与质量要求;

八、试车保运体系

3.6.6 联动试车前,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参加试车人员认真学习方案。

3.6.7 试车合格后,参加试车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定附表3签字确认。

3.6.8 联动试车完成并经消除缺陷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化工投料试车。

第七节工程交接

3.7.1 工厂全部装置在预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接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即为工程交接。工程交接证书的格式见附表4。

第四章投料试车

第一节投料试车的条件

4.1.1 投料前必须认真组织检查确认投料试车条件是否具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总公司基建局组织检查,其它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检查,化工投料试车前检查表见附表5。

4.1.2 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见附录C。

4.1.3 投料试车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发扬“三种精神”(全局精神、拼搏精神、科学精神)做到“四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

4.1.4 化工投料试车应避开严寒季节,否则,必须制订冬季试车方案,落实防冻措施。

第二节投料试车的标准

4.2.1 投料试车应达到的标准如下:

一、生产装置连续运行产出合格产品;一次投料试车成功;

二、投料试车的主要控制点正点到达;

三、不发生重大的设备、操作、人身事故,不发生火灾和爆炸;

四、环保设施做到“三同时”,不污染环境;

五、投料试车不亏损,经济效益好。

第三节投料试车方案

4.3.1 投料试车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设计、施工单位参加。

4.3.2 应制定的投料试车方案一般包括:

一、生产装置试车方案;

二、公用工程系统试车方案;

三、消防系统试车方案;

四、原料、燃料、产品的贮运系统试车方案;

五、自备发电机组、热电站的试车、并网及供电、供汽方案;

4.3.3 装置投料试车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装置概况及试车目标;

二、试车组织与指挥系统;

三、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四、试车程序与试车进度;

五、试车负荷与原燃料平衡;

六、试车的水、电、汽、风、氨气平衡;

七、工艺技术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八、开停车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处理措施;

九、环保措施;

十、安全、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十一、试车保运体系;

十二、试车难点及对策;

十三、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四节“倒开车”

4.4.1 “倒开车”系指在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之前,用外供物料或中间产品先期把下游装置或后工序的流程打通;待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时即可连续生产。通过“倒开车”,充分暴露下游装置或后工序在设计、施工、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以保证主装置投料后尽快打通全流程,做到投料试车一次成功。

4.4.2 建设单位在编制试车方案时,应根据装置工艺特点,原料供应的可能,尽量采用“倒开车”的方法。

第五节试车队伍

4.5.1 引进装置投料试车,应组成以建设单位为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内对口厂试车指导队(亦称开工队)以及国外专家参加的“五位一体”的试车队伍。非引进装置可组织“四位一体”的试车队伍。

4.5.2 建设单位在投料试车期间,应建立公司(总厂)、分厂、车间三级试车指挥系统,负责领导和组织试车工作,并应组成试车的技术顾问组,分析试车的技术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4.5.3 设计单位应派出以设计总代表为首的现场服务组,处理试车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4.5.4 建设单位应提前落实国内试车队及国外专家来现场的人员和时间,在试车中认真听取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把关和技术指导作用。

4.5.5 聘请国内技术顾问和试车指导队的办法见附录D。

4.5.6 组织保运体系,负责试车保运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有施工单位参加的、强有力的保运领导班子,统一指挥试车保运工作;

二、本着“谁安装谁保运”的原则,施工单位应实行安装、试车、保运一贯负责制。电气、仪表的保运亦可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参加;

三、保运人员应24小时值班,实行“跟踪”保运制。

第六节化工投料试车检查

4.6.1 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为生产考核创造条件。

4.6.2 化工投料试车完毕,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本规定附表6的规定共同签署化工投料试车合格证书。

第五章生产考核

5.0.1 生产考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0.1.1 化工投料试车已经完成;

5.0.1.2 在满负荷试车条件下暴露出的问题已经解决,各项工艺指标调整后处于稳定状态;

5.0.1.3 全厂相关生产装置处于满负荷、稳定运行状态;

5.0.1.4 制订了生产考核方案,且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0.1.5 厂级及车间级生产考核组织已经建立,测试人员的任务已经落实;

5.0.1.6 试专用工具已经齐备,化学分析项目已经确定,考核所需计量仪表已调校准确,分析方法已经确认;

5.0.1.7 原料、燃料、化学药品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0.1.8 水、电、汽、气、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可以确保连续稳定供应;

5.0.1.9 自控仪表、报警和联锁装置已投入稳定运行。

5.0.2 生产考核应包含下列项目:

5.0.2.1 产品质量;

5.0.2.2 产品日产能力;

5.0.2.3 单位产品的能耗或消耗定额;

5.0.2.4 产品成本;

5.0.2.5 主要工艺指标;

5.0.2.6 自动控制仪表、联锁投用率;

5.0.2.7 三废处理及噪音;

5.0.2.8 各项安全保护措施达到设计文件规定。

5.0.3 生产考核应达到下列标准:

5.0.3.1 生产考核时间一般规定为72小时,引进装置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5.0.3.2 达到本规定5.0.2各款的保证指标;

5.0.4 如首次考核未能达到标准,必须另定时间重新考核,但不宜超过三次。

5.0.5 生产考核完毕,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生产考核报告,引进装置还应由参加的国外专家或总代表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国家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安全工作

6.0.1 试车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彻试车的全过程。

6.0.2 预试车前必须分别达到下列的相应条件,化工投料试车前必须达到下列全部条件:

6.0.2.1 必须在预试车前建立安全、消防管理机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必须齐全;

6.0.2.2 职工进厂必须经过安全、消防教育。生产指挥、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任职上岗;

6.0.2.3 全厂消防设施必须经本地区主管消防部门检验合格;

6.0.2.4 全厂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必须经本地区主管环保监测部门检验合格;

6.0.2.5 锅炉及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必须经本地区主管劳动部门检验合格;操作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上岗;

6.0.2.6 建设项目内的机器、设备、材料、阀门、管件、仪表、电气设备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6.0.2.7 全部装置,必须经系统试压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合格;

6.0.2.8 安全阀、防爆板、阻火器、安全水封、火炬分子封、真空破坏器等,必须经调试合格。安全阀的调试;不得少于三次:确保启动灵敏,动作压力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工艺装置的压力。

6.0.2.9 报警、联锁系统的静态调试不得少于三次,且确保动作无误;

6.0.2.10 就地安装的仪表,应有最高、最低极限值标志;

6.0.2.11 消防设施和组织应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六个月建立,人员应经过培训。高压消防泵房、水池、泡沫消防设施、水幕自动消防设施、消防通讯报警系统、可燃性气体监测仪,各种类型的消防车和灭火器,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配置齐全,并经消防部门会同生产单位进行试验,确认合格;

6.0.2.12 消灭初期火灾所需的灭火器和消防用具,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数量和地点配齐,并有明显标志;

6.0.2.13 救护站应在化工投料试车前三个月建立,人员应经过培训,装备应齐全,急救车、救生器、急救箱、担架等应能及时启用;

6.0.2.14 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长管式面具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按规格、数量配置齐全,有明显标志,有关人员应经过训练,严禁未经训练的人员使用各种类型的防毒面具,以防发生错用和窒息事故;

6.0.2.15 在处理强腐蚀性介质的岗位,冲洗、洗眼等设施随时可以使用;

6.0.2.16 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必须按岗位工种配备齐全。防爆区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0.2.17 变、配电所操作、维修所需的绝缘工具、设施配备齐全,厂房设计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0.2.18 防雷击、防静电设施,设备、管架的接地装置必须完善,并经测试合格;

6.0.2.19 走梯、护拦、机械安全罩必须配置齐全,牢固可靠;

6.0.2.20 沟坑、阴井、楼板孔等,必须设有坚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拦;

6.0.2.21 厂房通风设备运行正常,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换气次数;

6.0.2.22 厂区、厂房照明条件应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标准,防爆电器和灯具必须符合防爆标准;

6.0.2.23 电话、信号灯、对讲机、鸣笛、扩音器等通讯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0.2.24 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必须齐全。

消防栓;地下电缆、管架通道高度、交通路牌应有醒目标志;

6.0.2.25 必须具有附有盲板的流程图;插盲板处应有明显的标志,盲板的规格必须符合标准,抽插盲板位置应正确无误,并有专人负责好记录;

6.0.2.26 蒸汽吹扫时,必须设置禁区,严防蒸汽伤人,并给操作人员发放防噪音的防护用品。

6.0.2.27 蒸汽管道周围的可燃物以及管道上跳板等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6.0.2.28 试车时,严禁污水流入净水系统,且不得污染环境;

6.0.2.29 厂区内与生产无关的杂物皆应清除干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必须按安全部门指定的地点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6.0.2.30 必须严格执行进塔、入容器的制度,使用长管面具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6.0.2.31 从预试车开始,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厂区内严禁吸烟;

6.0.2.32 从预试车开始,必须设置门卫,建立厂区安全保卫制度;

6.0.2.33 预试车开始后,进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

6.0.3 除本规定6.0.2规定的条件外,现场总负责人必须根据装置的生产特点,组织编制相应的安全工作细则,严格执行。

第七章总公司验收规定

总公司验收规定按93中油基字第288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录A 规定用语

A.0.1 机械:机器和设备的统称。

A.0.2 机器:配有驱动装置并以运动的作用部件为主的机械。

A.0.3 设备:以静置的作用部件为主的机械。

A.0.4 机组:由几种不同的机器、设备及检测自动控制系统等组合而成,能共同完成特定任务的机械联合体。

A.0.5 建设统筹计划:工程建设期间的总体计划。它包括对建设前期准备、工程开工、施工、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全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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