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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_黄常明_陈玮煌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_黄常明_陈玮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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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

黄常明 陈玮煌

摘 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新设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既照顾到了我国目前的司法现实,又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价值。但因其规定的笼统,目前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操作

细则与标准,致使司法实务中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缺乏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庭前

会议的庭前准备程序的法律定位,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规范庭前会议的运行程序,将非法证据调查及

排除程序设置于庭前会议中。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在于细化运行程序,通过增强其可操作性来

保障这一制度实施的生命力。

关键词 庭前会议 司法实践 制度分析 完善思考

庭前会议是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加入的准备程序,同时它也是各国刑事司法的共同选择,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对于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具体而言,在庭前程序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作证人员的名单予以确认,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的重点和争点,提高庭审效率。但正如有学者曾经指出的那样,“就像看戏人们只注意台上演员的举手投足、剧情演绎而不注意台前的排练和预演一样,庭前程序在诉讼程序研究中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①也有学者认为,这些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体系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改革,“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顶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之一。”②新刑诉法及相关解释正式实施已逾半年,如同其他新实施的制度,庭前会议制度不出意外地在实践中面临了“叫好”与“叫难”并存的状况。③新刑诉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则为这一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空间,也提供了契机,因此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对其实践运行状况进行检视,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制度的完善思考,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演革

在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庭前交换意见的情况。

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

*①

③本文是重庆市重点课题《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陈卫东、杜磊:“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叫好者”认为庭前会议疏通了刑事庭审质效的“肠梗阻”,在透明高效中提升了审判效率与质量(参见王邦习:“庭前会议:疏通刑事审判质效‘肠梗阻’”,http://www.chinapeace.org.cn,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8日);“叫难者”则认为庭前会议适用范围过宽,解决内容不明确,庭审被虚置化(参见李辰、陈禹:“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不宜扩大化”,http://theory.people.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8日)。目前庭前会议相关论文不多,截止目前共有27篇,其中6篇是2012年之前的纯探讨性文章,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截止时间2013年9月2日。

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样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法官的庭前预断,但却限制了法官庭前正常熟悉了解案情,极易造成法官庭审中的被动。实践中,法官为了提前熟悉案情,商请检察官尽量多地提供证据复印件或私下“借卷”的方式了解案情,熟悉有关证据,有时对于“阅卷”中发现的证据采信疑问、选择审理方式(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证人、侦查人员或鉴定人是否出庭等程序性问题,主动征求检察官或律师意见。同时,检察官对于有争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的采信,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证据,或被告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辩护意见,也时常主动与法官进行庭前沟通。这些实践中自然形成的做法虽不完全具备庭前会议的特征,但却反映出法官在庭前接触检察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和参与庭审各方需要进行沟通的现实需要,这应当是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萌生的实践基础。因此可以说司法的现实“逼使”我们要认真研究庭前程序,考虑如何在现存法律框架内适当操作,同时斟酌庭前程序在制度上的合理化问题。①

为防止庭审中“证据突袭”,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与检察机关和律师尝试进行庭前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即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按照一定的顺序分别向对方展示证据,并征询对方的意见。由主持法官记录下控辩双方无异议和有异议证据的范围。遇到有争议问题,由法官予以裁决。有的试点地方还允许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核实有异议的证据。②实践表明,这种制度使控辩双方在庭前能够了解到对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确认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既可以避免依靠突袭或技巧来决定胜诉的倾向,提高庭审质量,促进诉讼公正,也可以防止因要求中断庭审以核实有关证据而出现审判的拖延和无序。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试行证据交换的若干意见》(试行)。由实践中自发产生并逐渐成形的这项制度已具备了刑事审判庭前会议制度的某些要素。2010年“两高”《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庭审中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引起休庭调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影响了庭审效率。有的地方在庭上调查,或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导致严重拖延了审理。由此,人们反思,呼唤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活动安排在庭前进行,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讨论、甄别,并将其共识运用于庭审中,以保持庭审的连续和高效。

二、刑诉法修正后庭前会议制度实践调研———基于某市司法实践的考察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实施6个多月以来,某市三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分别开始共同研究起草庭前会议实施细则,有的院已经就个别案件尝试召开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③归纳起来,某市司法实践中关于庭前会议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程序性问题和证据开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等程序目前尚未发现问题。庭前会议的主体内容表现为在法官主持下,由控方按犯罪构成要件举示证据,然后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对于双方无异议无争议的事实与证据,法官宣布将在公开开庭的庭审调查中不详细举示,仅宣读该组证据名单,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该组证据的证据形式再次表态后,在法庭辩论中根据各自的认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被告人行为的性质、量刑情节等发表意见;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宣布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将在公开开庭的庭审中逐一发表,在庭前会议中不具体进行。此种做法,对明确庭审重点,让控辩双方做好庭审准备,起到一定的作用。

2.关于非法证据调查及排除活动。目前没有实例,实践中基本上仅对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作出判断,但对此问题检察官与法官在理论设想中的分歧却很大。检察官认为,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彻底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于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过调查确认为非法证据或被否认为非法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不应在庭审中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以防止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证据合法性问题。而法官则主张,无论庭前

①②③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李君冀:“刑事审判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重庆一中院细化庭前会议实施”,载《检察日报》2013年4月21日。

会议怎么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结论,都不能在庭审中限制当事人提出证明证据合法性的申请,但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则由法官因情形而作出决定。

3.关于庭前会议效力问题。关于庭前会议讨论的刑事部分的内容对于庭审的作用,被调查的多数检察官、法官并不乐观。如他们认为,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当场认罪,由于没有辩诉交易制度,法官不能作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裁定,庭前会议起不到庭前分流案件的作用,许多程序和诉讼活动在庭审中还得重新再来。①对庭前会议中当事人之间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内容达成的调解协议,检察官法官及当事人均认为可以立即生效,不必在庭审中重新提及。

4.关于庭前会议的其他争议性问题。如侦查人员是否可以列席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可以开多少次,二审及再审开庭前可否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因故休庭后再次开庭前是否可以举行庭前会议等,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另外,目前庭前会议的形式也有多种现象,存在不做笔录的情形,案件适用范围也不确定。②总的来说,实践中各种主体从自身角色出发,对庭前会议有不同的期待和主张,法官一是想解决各种程序性问题,二是想了解争议焦点,以便庭审时集中质证,提高审判效率。公诉人则期待着庭前了解辩方意见及提出的新证据,有无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以防止证据突袭或将庭审拖入旷日持久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中而变味为“审检察官”的尴尬局面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希望了解法官的态度,但不想将获取的新证据向控方出示。

三、对庭前会议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分析

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主要在于通过开展相关庭前准备活动,提高法庭审判效率和质量。③但目前的实践来看离这一目标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法律对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较为模糊,法律价值定位不明确

尽管有学者盛赞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将庭前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的构造改造为三方参与的诉讼构造”,“将纯粹手续性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造为程序性的庭审预备程序”、“将附属于审判的程序改造为相对独立的审判前程序。”④但从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功能定位似乎可有可无,无关痛痒,其并未明确该制度程序上的准备意义和对证据的过滤和一部分分流意义。这可能是实践中各种参加主体对庭前会议并未有太多兴趣的基础性原因。从新刑诉法第181条关于公诉审查程序和第182条第1、4款关于开庭前的相关活动的规定来看,第182条第2款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应是庭前活动的核心,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其目的在于为将来进行的庭审活动解决管辖、回避和公开审理等程序性问题,过滤证据(含排除非法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就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分流,就附带民事问题进行调解等活动,“透过准备而使‘人’与‘物’能齐集于审判期日。”⑤

①②

③④⑤笔者经调研10个分院、区县院,基层检察院和法院、检察分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在共同起草的庭前会议操作规则中,都倾向于对庭前会议所讨论事项作出一定的结论,并能对庭审活动实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即: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以在开庭前就前述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再次提出相同意见的,审判人员应当说明决定的内容和理由并继续法庭审理,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情况的除外。

从目前调研的10个分院、区县院情况看,适用庭前会议的有20件,其中有记录的8件,适用于庭前会议的案件类型也没有规律性,既有复杂的案件,也有简单的案件,还有舆论关注的案件。除了一些法院因庭审直播或庭审观摩等特殊情况需要而审前了解证据听意见外,这一方式使用率极低,虽然在审判职务犯罪案件时出现了较高比例的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现象但对这类案件公诉人也很少申请开庭前会议,一些辩护人更是说得直白,拿了被告人家属的钱,我们会尽量在庭审中表现我们的辩护能力和技巧给家属看,而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家属看不到,从而出现了考核指标不采纳、领导不提倡、法官不愿意、公诉人不主动、辩护人不积极的“五不”局面。据笔者对所在辖区及周边十余个法院的调研统计情况显示,其中仅有两个法院初步启用了庭前会议程序,适用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率不足百分之五。这种“不会用”、“不愿用”局面的出现,固然有面对新制度的保守与观望,亦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所限,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制度设计的粗疏,其可能起到的效果未得到充分展现,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由此而制约了其在实践中的适用。

汪建成:“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同注③。

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二)司法解释规定与司法实践的需求有差距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0条、第431条和第432条对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作出了规定,其主旨在于,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和第184条就庭前会议作出了规定。②“两高”的司法解释虽然相对于刑事诉讼法条文有了较细的规定,但其可操作性仍然不强,其中关于庭前会议的一些关键节点并未规定,使庭前会议对于司法实践的需求仍相去甚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没有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措施。虽然司法解释对于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申请不公开审理等程序性问题,或者说控辩双方的程序性权利,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并听取意见,了解情况。但如果出现了案件管辖存在问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关于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存在问题,申请不公开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况,应当如何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这些情况后,很可能按照以往的办法,到正式开庭中去解决,这就使得庭前会议不能发挥过滤作用。庭前会议作为一个舒缓庭审压力、明确诉争焦点的程序平台,其处理事项的对象应具有开放性,无论程序性事项,还是实体性事项,只要有利于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都可放在这个平台上予以解决。

2.没有就排除非法证据等实践中严重影响庭审效率的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偶有出现在庭审中被告人提出控方指出的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抗辩,使得庭审中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出现了庭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在审控方的局面,特别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在庭上花了大量时间观看讯问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审判效率受到严重影响。对此,各家本期待司法解释细化庭前会议制度,以将非法证据的调查、确认或否定等活动规定于庭前会议阶段,防止反复无休止地提出证据合法性调查的申请,特别是在庭审中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申请,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却没有相应限制性规定,这很可能使庭审陷入旷日持久的重复调查非法证据的泥潭。

3.没有关于被告人选择审判方式的规定,对于案件的繁简分流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可以选择认罪且适用简易程序并得到类似于辩诉交易利益的规定,庭前会议难以起到使案件繁简分流的作用。

4.没有就庭审中可能产生的证据突袭问题设定防护线。“两高”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应当进行证据举示,并由此约束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可能采取的证据突袭行为。

5.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给予司法确认的规定。难以保证在正式庭审中一方反悔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

四、细化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构想

(一)规范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

为增强庭前会议的诉讼性特征,可由公诉人或相关法定人员申请启动,法官经审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或法官依职权启动,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

①②其具体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第一,明确了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第二,明确了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可以提出和交换意见的事由范围,包括: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第三,明确了公诉人可以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第四,规定了当事人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的情形时,应当进行证明并在庭审前进行调查核实。

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明确了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即“(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第二,明确了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事由范围,包括:(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第三,明确了审判人员向控辩双方就证据材料征求意见后的处理办法。即: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第四,明确了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的规定。第五,明确了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但也不能限定过窄,除了现有立法之规定外,对于辩护人对证据资格问题提出异议的案件,公诉人认为辩护方可能掌握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等无罪证据而拒绝庭前出示的案件也应当予以明确。此外,还需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形:第一,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能召开庭前会议。但法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第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应听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只应就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表示有无异议的意见,不能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明确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程序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这些内容表示,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证据交换或展示等内容,从现实情况看,双方的证据展示成了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但是对于控辩双方证据展示的范围、展示的程序以及违反证据展示义务搞证据突袭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等都没有相应规定。实践中,控方或辩方在庭审搞证据突袭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建议,将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设定为庭前会议的一项内容。即在庭前会议中,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证据集中展示,并确定双方可以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提纲,这样,不仅使控辩双方明白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便于法庭调查和辩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而且使法官做好充分准备,庭审时有效地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同时,将庭前会议中双方展示的证据作为开庭举证、质证的范围,庭审中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搞证据突袭,将承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后果。

(四)将非法证据调查、排除及否定的内容设置于庭前会议中

为防止法庭耗费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进行非法证据调查,影响审判效率,同时尽量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影响法官公正审判,建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庭前会议中,当出现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时,由法官主持关于非法证据的调查、确认、排除和否定等诉讼活动并作出结论。①经调查确认为非法证据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法官应当以决定的方式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或不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经调查否认为非法证据的,除非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不得在庭审中再次提出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申请,或者由法官裁定驳回申请。当然,对于没有经过庭前会议或者在庭前会议中没有就非法证据进行调查、确认、排除或否认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庭审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启动相关程序。

(五)明确在庭前会议中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延及庭审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只要不影响刑事诉讼的审理,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其效力应延及庭审。若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检察官对这一过程可以发挥监督作用。

另外,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可以告知被告人选择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权利,对于选择简易程序审理的,必须满足被告人认罪这一条件,同时在简易程序审理中,给予依法从轻处理。对于举行庭前会议的次数以及庭前会议中断开展相关调查核实活动,只要是为了达到使庭审有序、高效进行的目的,可以召开一次或几次庭前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中断,核实清楚有关情况,当然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也应当计入审限。对于庭前会议是否依法进行,或者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被告人等合法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权对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法律监督,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但伟)

①相关英美制度可参见卞建林和姚永吉的研究成果中的介绍。卞建林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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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班组其它事项或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发言; 5.1.7、班长把会议记录存档。 5.2、班后会会议内容: 5.2.1、班组成员汇报生产运行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5.2.2、班长对本班生产运行情况、计划完成情况、“五大目标”情况和员工表现进行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扬,对违反安全、标准化操作、工艺、违纪的员工要给予批评考核。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要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杜绝重犯。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向车间汇报; 5.2.3、传达公司相关会议精神、管理规定以及最新通知; 5.2.4、班组其它事项或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发言;进行相关文件和规程学习培训; 6、奖励和处罚 6.1、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场,班组会议必须向班组长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开会时着装要规范、不得聚堆闲谈和做与会议无关的事;违者能力评价3-5分或绩效考核1-2分。 车间

会议管理制度

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周例会制度 第一条周例会定于每周六上午9:00组织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二条会议内容:总结、计划、检查工作,讨论、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参会人员为:公司(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会议中与会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予以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在会上解决的,会后由领导或会议主持人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另行召开专题会解决。 第五条周例会召开时间由人力行政中心负责通知、组织,一般由第一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六条会议出席者应准时到会,如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应事先向上级领导请假,会后应及时主动征询内容或补阅会议纪要,了解会议精神。如有迟到者扣发工资 50 元,无故缺席者(迟到3小时以上按缺席处理)扣发当日工资。 第七条参会人员于会议前安排好工作,除非常重要事情外,会议期间严禁随意走动、聊天、接(打)电话,并尽量不影响会议进程与发言,维护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会议纪要由行政办在会后48小时内拟定并下发相关人员。所形成的决议、决定文稿应妥善保管,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借阅。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决定,按纪要的相关要求,于规定完成日期后的首次会议上做出完成情况的简要汇报说明。 第十条人力行政中心(综合部)按会议纪要规定的任务,督促各部门执行,督办情况于每周末将完成情况汇总到总裁办,并在周例会上通报。对会议中形成的决议未按时执行者,由行政人事中心提出意见,由总裁处理。 第十一条会议重要讨论内容,人力行政中心(综合部)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在特殊阶段周例会经过董事长同意后可相应调整。 第二章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在公司集体性会议上不能立即解决和回复的有关工程质量、专业技术、财务税收、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而紧急的问题,可召开专题会议解决。 第二条专题会议需由主要责任单位提出,经总裁批准后召开。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完整版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 与思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作者:程安营发布时间: 2011-03-01 10:00:3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七篇 ,,企业同号哦 我叫xx,是幼儿园的教务主任。xx年,我成为前锋农场人民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虽然由于工作原因,参加陪审的工作次数较少,但通过一次次的庭审让我觉得“受益匪浅”。正是由于周围人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使得我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始终保持热心不变。对于我个人而言,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一次品尝人间百态的机会,一次神圣的实践机会。我把每一次陪审都看作是一次积累,一次心历,一次成长。下面我从二个方面谈谈一些这项工作的一些经历和认识。 一、陪审工作带给我的收获 作为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每当我在接到法院的参加开庭通知后,我都调整安排好自己的其他工作,及时抽出时间参加庭审,在每一次参与案件审理后,我都进行总结、反思,举一反三。这些案件使人警醒,引人深思,从中学到的不仅仅是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更重要的是学到了为人处事的原则和做人的基本道理。我每出一次庭总会有新的收获,这种收获不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用金钱买不到的。我把审判庭视为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课堂,反思过去工作,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工作之余我经常在思考要将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更好的结合到一起,相互促进。

二、结合自身特点做好陪审员工作 1.参与热情高,保持高度的“耐心、爱心、公心”。 “耐心”,一个案件因为其本身的复杂时间会较长,记得有一次的合议庭,一天的庭审时间还没有结束,坐的腰酸背痛,但我们要保持不急不躁的心情,认识做好自己的陪审工作。 “爱心”,泰戈尔曾经说过一句话:“只有热爱人的人才能审判人”我觉得法律是无情的,但作为人民陪审员要有一颗爱人的心,可以走到弱势群体中间为他们送上几句安慰的话和建议,让审判过程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照顾人们的感情需要。 “公心”,要有一份社会公德心,法律公正心,要客观、理性的对待每个人及案件。 2.处理好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 首先,要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的关系。如何处理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的关系是每个陪审员都会遇到且必须面对的问题。陪审工作是兼职,本职工作固然不能放弃,陪审工作也不能随便应付了事。承担起陪审员角色所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要尽量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两不误。其次,要处理好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关系。在参加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既要敢于发表自已的见解,又要尊重合议庭其他法官或其他陪审员的意见。 3.要加强学习,勇于实践。 在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前,我没有任何审判工作经验,我意识到,要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我。首先

班前会议管理制度

班前会议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会议召开范围:各单位工程施工队、车队、生产车间、焊接培训中心等。 2、会议参加人员: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部部长(各单位工程每周最少一次)、各施工队队长、各班组长、施工员、安全员等;车队全体成员;生产车间主任、班组长、生产工作人员等;焊接培训中心主任、焊接培训人员等。 3、会议主持人员: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会由施工队长或安全员主持、车队的班前会由队长主持。 4、会议召开时间:每日正式工作之前。 工程施工现场班前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前一天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三违通报等,并调查、分析原因,经验总结等; 2)当天生产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重点安全危险部位的部署; 3)强调安全三件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的正确使用与配备、四口(即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即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的防护; 4)雨季三防(即防洪、防排水、防雷电)或冬季六防(即防冻、防滑、防火、防毒、防盗、防爆)的工作安排和安全注意事项; 5)季节性施工(即冬期施工、雨期施工)的专业技术安全工作部署和安全注意事项; 6)贯彻落实“五想五不干”活动,即一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二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三想安全工具,不配备不干;四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五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 7)贯彻落实“手指口述确认法”活动,即心想、眼看、手指、口述。 8)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工、机具的准备和检查是否到位,载荷验算是否正确。

会议管理制度.-

丰润会议管理制度 1.0目的:为了规范会议秩序,维护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快速达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2.0适用范围:公司全体人员 3.0会议种类与有关内容: 3.0.1公司周管理例会:原则上定在每周一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内容包括公司战略规划、整体运作、内部管理等问题。参会人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如遇法定假日可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各部门负责人要提前做好会议的议题和汇报上周工作情况以及下周工作计划,人力资源部做好会议纪要,纪要审批后转发给各部门负责人。 3.0.2部门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工作需要每周二上午8:30定期召开本部门的会议,商讨内部管理办法、解决部门内部遇到的问题(参会人员包括部门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优秀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部门会议的时长由各部门最高负责人掌控(不得过长影响其它工作),会议应简明扼要,快速的提出问题、分析解决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 3.0.3生产早会:部门早会旨在提高员工当天的工作激情和效率,时间为每周一至早上08:30在部门工作场所合适位置列队进行(参会人员为部门全体上班人员),部门班长负责主持、安排。内容可包括纪律要求、工作安排、上级指示传达、员工心得分享、内部激励口号。 3.0.4临时紧急会议:即公司或部门因事情紧急需要马上召开的会议,事先不可预测,时间和参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或有关领导临时通知。参会人员必须在接到紧急通知后的第一时间赶到指定会议室。 3.0.5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包括生产安全与消防安全(时间和参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或有关领导临时通知)。参会部门人员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领导下达的指示精神,对公司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或意见,积极主动配合行政人事部门针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 3.0.6月度/年终总结会议: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时间和参会人员由人力资源或有关领导临时通知。 3.1会议要求及有关主意事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会议): 3.1.1参会人员均应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 3.1.2所有参会人员在会议前应将各自手机调整在振动、静音或关机状态,会议进行中不得随意接听电话或随意走动,如因事情紧急必须离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范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目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 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 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与价值 (3) (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 (3) (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3) 二、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不足 (5) (一)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单一 (5) (二)庭前会议的主持人不明确 (6) (三)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不顺畅 (6) (四)庭前会议的效力不确定 (7) (五)庭前会议封闭运作,缺乏监督 (7) 三、域外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 (8) (一)英国答辩和指令听审程序 (8) (二)美国的庭前会议程序 (8) (三)德国的中间程序 (8) 四、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改进 (9) (一)扩充庭前会议启动权 (9)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主持人 (10) (三)明确被告人参与会议的情形 (10) (四)确认庭前会议的效力 (10) (五)建立会议的监督机制 (11)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有助于保障案件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实现程序公正。我国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对于该制度如何运作并未作出详实的规定,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启动方式单一、会议主持人不明确、被告人参与会议不顺畅、庭前会议效力不确定、监督不健全等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合理之处,从扩充庭前会议启动权、明确庭前会议主持人、保障被告人的会议参与权、确认庭前会议的效力、建立庭前会议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完善 [Abstract] The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s. It helps to ensure the concentrated trial of cases,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and finally achieve procedural justice. China's 2012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stablished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but the system did not make detailed provisions on how to operate, leads to the existence of single, start meeting host is not clear, the defendant in court before the meeting is not smooth,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of the uncertainty,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other issues effectivel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We can learn from the reasonable extraterritorial crim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from the expansion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starting right, clear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host, the protection of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participate, to confirm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the perfection of the crim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to establish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Key words] Criminal action;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improvement 2012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它是新法中的一大亮点。庭前会议制度的加入是为了适应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的现状。它有助于更好的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实现程序的公正。由于刑诉法对该制度如何运作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地不一的状况,很多法院也做了相应的试点。因此对于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问题的研究有着很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班前会议制度(完整篇)

编号:SY-AQ-0641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班前会议制度(完整篇) Pre shift meeting system (complete)

班前会议制度(完整篇)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向管理人员、工人具体灌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特拟定以下制度: 一、班前会主持人:带班矿领导,当班安全员、瓦检员辅助主持。 二、参加人员:当班安全员、班长、瓦检员、绞车司机和作业人员。 三、班前会必须在上班前30分钟召开。 四、班前会必须执行到会点名制度。 五、会议程序及内容: 1、总结上班(乃至上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交待当班需要注意的问题。 2、带班矿领导对本班(乃至上班余留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说清楚本班安全注意事项,安排好本班具体工作。 3、班前会主持人必须作好会议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4、班前会参加人员,迟到一次,罚款5元;缺席不让上班,按旷工

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5、班前会必须做到有针对性,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避孕出现内容空乏,记流水账,有其名而无其实。 6、本班中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解决,严禁互相推诿,将安全隐患推迟给下一班处理,给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威胁。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摘要】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审前会议制度,使庭审程序更加合理。但该规定较为模糊,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与实践相差有一定距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庭前会议;涵义;问题;完善 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国外的相关立法 实施庭前会议制度较完善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制度虽各有区别,但都是庭前审查程序。美国有传讯、答辩、审判前的诉状和动议、辩解和异议程序及庭前会议制度;英国的“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审前裁断”程序、“预备听证”程序;日本规定了庭前协商程序(检察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和联系)和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法院与检察官、辩护人的庭前协商程序);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德国的准备审判程序;我国香港地区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1.节约诉讼资源,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争点整理等,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而出现混乱,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节约诉讼资源。

2.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增强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发生。 3.是公平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体现 庭前会议的确立,有助于强化控方的证明责任意识和辩方的辩护意识,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积极开展有效对抗,提高审判的实质程度。同时,庭前会议将以前不透明的法官审查改为当事人参与的透明会议,使诉讼全过程均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增强实体裁决的透明度和社会的信任感。 二、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 本文中的庭前会议仅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不包括法院审前阅卷等内容,是指在法庭决定开庭审判之后,开庭之前由审判人员召集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的解决案件有关程序性问题,旨在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经历庭前会议程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

(完整版)部门会议管理制度

生产部会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部门各类会议内容和程序,加强会议纪律,提高部门办公质量和工作效率,控制时间成本,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确保生产系统有序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2 原则 强调会前通知,会时签到,会中记录、会后落实的四项要求。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内部各类会议。 4 会议分类 4.1部门早会:每周1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本周生产任务安排、质量及安全意识宣贯、劳动纪律要求和其他临时事项。原则上固定于每周二早上8:00召开,由部门经理主持,要求本部门全员参加。 4.2生产计划协调会:每周1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上周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总结、本周和下周生产计划安排、大泵项目相关要求等。原则上固定于每周一下午13:30召开,由生产副总主持,参会人员为生产部经理、副经理、各车间主任及生产计划员,项目部、采购部、工艺部、质检部各派代表参加。 4.3部门管理例会:每两周1次(公司中高层管理例会的第二天上午) 4.4重点项目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包括重点项目实施会、工艺技术质量问题分析会等) 4.5精益生产推进会议:根据精益生产推进计划要求。 4.6节后生产开工早会:法定节假日后第一天 为尽快帮助员工调整工作状态,清点到岗人员,安排节后工作,规定每逢法定节假日(假期两天以上)后上班第一天早上8:00召开节后生产开工早会,由部门经理主持,要求本部门全员参加,会上将清点人员到岗情况。 5 会议要求 5.1会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着眼于有效沟通、协调部室内部各方面关系、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 5.2会议应注重质量,提高效率。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做到充分沟通,心中有数;对议而不决的事项提出解决的原则与方法;会议力求精干、高效,工作进展和安排应明确、具体、量化,杜绝空谈和形式主义。

对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在电影《十二怒汉》与《杀死一只知更鸟》中,都很好地表现出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法庭审理中的重要性。在美国法庭审理大的刑事案件中,都有陪审团参与,其成员人数一般情况下为12人,特殊情况下为6-12人。法官只负责量刑与组织庭审,而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裁定权交给陪审团来决定。也就是说陪审团只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单从陪审团这一制度而言,我认为是非常好地的制度,最突出地方是可以很好地让普通民众参与庭审活动中,审判不是法官等精英阶层地事,这可以很好地鼓励民众关注法律,也可以很好的树立法律地权威,这对于我国当前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法官,有效的防止法官的专断和司法的腐败。陪审团制度,将是否有罪决定权交于陪审团,而将量刑交予法官,这体现出一种分工与制约,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从而将法官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美国并无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像大陆法系国家设置检察院或者与之类似的机构。美国虽然也有检察官,但其是由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任命的,职责仅限于提起公诉,在美国对法院的监督主要来自于自身法院系统内部监督,以联邦调查局,即俗称的FBI为辅助监督。在无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情况下,设置陪审团显得更为重要。 陪审团制度更好的将人的情理寓于庭审中,在审判中,相比法官冷冰冰的将法律条文适于犯罪中,陪审团成员来自于社会大众,他们

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背景,更能将社会中存在的情理一面考虑其中,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合法与合情之间的冲突。12名陪审员是由随机抽选出来的,排除了与当事人可能的接触,他们来自各个行业,从事不同的职业,有不同年龄段的人,有社会精英也有社会底层大众,对一个问题往往可以从不同角度去思考,去看待,也可以站在当事人立场上去思考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这样可以使一个问题被全面的审视,可以防止由于法官学识、所处的阶层、社会经验不足、种族不同而产生错误或不合情理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很好的体现出民主,12名成员的不同背景,来自不同阶层与不同地域,具有一定代表性,表决以一致通过或多数人同意的原则,表现出大家共同或者多数人的意志。 当然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陪审团制度同样如此。该制度是否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关键还是看选出来的陪审员本身的素质。选择什么样的人最为陪审员,是有一定地甄别还是毫无限制的随意选择,选择正直负有责任心的人还是只顾自身利益无责任心的人,对一场庭审,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冤假错案也极有可能发生。 在电影《十二怒汉》中,亨利·方达扮演的8号陪审员的形象与杰克·瓦尔登扮演的7号陪审员的形象就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在会议刚开始,一种烦躁、不耐烦的气氛弥漫在整个会议室,多数人认为这个案件没必要讨论下去,7号陪审员更是表现出想早点离开这里去看一场球赛的心态,而对于会议讨论的案情漠不开心,数次表达出自己对讨论延长的不满,在毫无思索的情况下,便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之辨(一)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之辨(一) 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九个世纪之久的文明制度,以司法民主的理想形式和自由保护神的形象,在讴歌和赞美中从英国传播至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并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我国自清末西学东渐之际,初次在立法上引进了陪审制,并于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以苏联陪审制为模式的人民陪审制。该制度几经跌宕起伏,在“存废之争”的声音中陷入尴尬之地,随着司法改革大潮的冲击,颇受争议的人民陪审制度成为解决“司法不公”、增强“司法公信力”的一剂良方,迅速出现在司法领域。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公布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利弊之争也此起彼伏,笔者认为,应站在理性的高度,客观评价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通过《决定》实施以来的运行状况,审视当前人民陪审制度设定和实践中的误区及缺陷,确定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目标,不断探索和创新,从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顺应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需要的人民陪审制度。 一、找寻陪审制度的“脸谱”——人民陪审制的理性价值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后经英国发扬光大,使其司法体系在世界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并成为两大法系最显著的形式特征。但是,随着科学的突飞猛进和法律的日

益专业化,陪审制度客观存在的缺陷使整个陪审制度渐呈衰弱之势。尽管如此,陪审制度的优势却不容忽略,至今依然在美国历久不衰,这项历史悠长的司法审判制度究竟具有那些内在价值,究竟以怎样的“面目”出现在司法活动中呢? (一)司法公正的“旗帜” “陪审团是公正法律的潜移默化者,也是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1]陪审员的日常经验使他们能够判断诉讼双方各自陈述的合理性、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发现案件事实。而陪审员以不同于职业法官的固定的思维模式参与陪审,可以利用人民的常识来纠正职业法官的可能职业偏见。站在陪审员的角度来看,每一起案件几乎都是较为新鲜的,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会更重视分析案情,对证据和事实表现得更加细致、敏感。他们站在与法官不同的角度观察问题,在使法律变得缓和之余,还考察法律是否赋有正义且充满人性。正因如此,陪审员参与审判,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民主的“化身” 陪审制度具有政治民主价值,“陪审团被引入诉讼,最初而且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实行对法官审判权的分割与制约,是为了确保审判公正,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2]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3]它能让普通民众参与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并且在事实

班前会议制度

班前会议制度 一、队班前会议时间,每日7:20、15:20、23:20进行,由值科长简明扼要指出上级有关精神、各队存在的隐患及注意事项、需当班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二、每日7:25、15:25、23:25,各队当班工人必须在本队队部集合整齐,各队根据本工作面及本班作业地点的特点,强调以下问题: 1、主要隐患及相关措施 2、上一班的不足及本班改进办法 3、人员分组及任务分配 三、队班前会必须有专人记录,要求队干发言简练,切中要害,不说空话,会议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四、带班安监员参加连队班前会,班前会上出现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队干禁止其入井: 1、有思想情绪者。 2、喝酒者。 3、上一班有严重“三违”行为不听劝告者。 五、值班科长负责巡检各队班前召开情况,对不按时认真召开班前会的连队,对带班长、班长进行处罚。 班队组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提高基层班组安全例会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包队干部、定点安监员,必须参加相关连队每周安全例会,安通科进行巡回检查。 一、各队必须认真组织好安全例会,执行好会议制度。 二、总结上周存在的安全、工程质量、劳动组织、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对下周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明确安排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工种、特殊地点和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四、各项工作、各道工序,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五、明确下周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提出各工种、各工序的安全质量标准的要求。 六、要及时、简明地贯彻每周调度协调会、矿文件、上级文件的精神。 七、做好会议记录(主持人、包队干部、安监员等参加人员、时间和会议内容) 八、安监员、验收员要按照例会安排的要求,认真搞好现场监督检查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护及工程质量的把关验收。 九、包队干部要深入队组参加例会,对会议情况认真进行监督和指导。

会议管理制度

会议管理制度 、总则 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组织会议的主要原则,确定会议的基本事项以提高会议的效率与效果。本制度所指的会议包括公司全体员工会议、部门例会等各类会议。 二、会前准备及会议的组织 1. 行政部为公司会议召集联络部门,负责公司会议的组织工作。行政部应提前做好会 务准备工作,如资料准备、会场布置、设备调试等,并在会前把会议时间以及会议事项的大致安排预先告知与会人员。 2. 会议通知形式为当面通知和电话通知,公司全体员工会议需通知到本人,部门会议 的通知由各部门自行安排。需对会议议题、需准备的会议资料、会务安排等作特别说明的会议,应以会议通知单进行书面通知。 3. 行政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所有与会人。 4. 会议一般应安排在所有与会人员都能到会时举行。如无特殊情况,所有与会 人均应准时出席,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须在会议开始前3小时向会议召集人说明情况。 5. 如有特殊情况与会人不能到场参会,可安排召开网络会议或电话会议。网络会议或 电话会议正式开始前一小时,由行政部负责通知信号接收方准时参会并协助其进行设备调试;会议开始前半小时,由行政部负责会场设备的调试,保证会议进行过程中设备运行良好、网络信号通畅。 6. 参会人员应根据会议性质做好准备工作(如总结汇报提纲、工作计划草案、提案 等)。 7. 每次会议正式开始前均需专人(由行政部安排)对与会人员到场情况进行统计(包 括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及未到原因),并将结果上报会议主持人。 8. 会议的组织部门负责将会议室设施归位及垃圾的清理,以便下个会议正常召 开。

、各类会议具体规定★公司员工大会 1. 主持与记录: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未能列席时,由总经理指定人选负责主持,行 政部专人进行会议记录。 2. 召开时间:暂不设固定时间,根据公司需要由行政部提前通知。 3. 参加人员: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公司例会 1. 主持与记录:由总经理主持,如总经理不能参加由公司中层主持,指定专人进行会 议记录。 2. 召开时间:每周五17:30,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 参加人员:全体员工。 4. 会议内容:各部门及员工汇报一周工作情况;提问题、提方案、提请求、提有必要 在会议上通报的事情、提醒有让大家注意的事情。 ★公司部门例会 1. 主持与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指定部门人员进行会议记录。 2. 召开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各自部门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3. 参加人员:各部门内全体员工。 4. 会议内容:员工各自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着重介绍在任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和指标提出下步工作计划;将部门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向与会人员通报。 ★会议要求 1. 每次会议必须有会议纪录,记录人由行政部安排,记录人应具备相应能力,并能严 格保密。两地进行网络会议或电话会议时,应两方面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会议记录,之后整理汇总。 2. 会议纪要须包含:会议时间(起止时间格式为年/月/日/时/分)、议题、主持 人、记录人、与会人员、缺席人员、详细会议内容(发言记录)、商议结果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及启示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并不是在美国诞生,但却在美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纵观美国陪审团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尽管其间不乏批评和争议,但总体上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本文试图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其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以及不合理性的分析,展现这一制度的概况,并以此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不合理性人民陪审制 正文: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英国。公元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它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见证人制度。公元1166年英王又颁布了《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1【1】这意味着把陪审团制度正式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制度在英国迅速得到发展。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1641年颁布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随后,美国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进入现代以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首先是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人问题,历史上对妇女和黑人的排斥惯例被逐步废除,他们最终获得了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都是12人,而在现代,美国规定陪审团可以根据各州不同的情况由6到12人组成。最后,在陪审团裁决原则问题上,传统的陪审团裁决必须达成一致才是有效裁决。现在多数主义原则也开始被采用。通过这些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在全世界每年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中,美国占到了90%以上。尽管如此,现代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又出现了辩诉交易以及陪审团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等等问题,以致于在美国的理论、实务界都有废除陪审团的呼声。其实,陪审团制度体现了一种规则的两面性,正如美国人所言,至少陪审制的问题与它的好处一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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