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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3(最新整理)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3(最新整理)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3(最新整理)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3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法条分析题第29小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总题数:29,分数:62.00)

1.(2018年真题)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B.处刑较轻是指法院判处的宣告刑较轻

C.应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本题考点为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故本题选D。

2.(2017年真题)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A.属地管辖原则

B.保护管辖原则√

C.属人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本题考点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故本题选B。

3.(2017年真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规定使用的解释方法是

A.扩大解释√

B.类推解释

C.限制解释

D.文理解释

本题考点为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扩大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出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本题中,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属于扩大解释。故本题选A。

4.(2015年真题)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本题考点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具体表现在:(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本题中,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直接违背了(1)(2)(3),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本题选C。

5.(2009年真题)《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本题考点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故本题选D。

6.(2012年真题)警察甲因公民吴某举报自己受贿而怀恨在心,遂用他人手机向某军官发了一条短信,捏

造吴某与其妻子同居。该军官信任自己的妻子,未予理睬。甲的行为

A.构成诽谤罪

B.构成诬告陷害罪

C.构成报复陷害罪

D.不构成犯罪√

本题考点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诽谤罪的核心是捏造并散布所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吴某有捏造但没有散布。A选项错误。诬告陷害罪的核心是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

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吴某并未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想法和行为。B选

项错误。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题吴某发短信的行为并未滥用职权。C选项错误。事实上,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第13条,应该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故本题选D。

7.(2009年真题)甲在教育自己的小孩时,因方法粗暴致其重伤。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

种认识属于

A.对象认识错误

B.法律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本题考点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假想非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假想犯罪,即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本题属于假想非罪。故选B。

8.(2018年真题)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

故意杀人罪的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本题考点为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法益),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而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的犯罪构成)。故本题选D。

9.(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本题考点为危害行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纯正不作为犯是适用法律认定犯罪的常态问题,因为在行为形式方面一致,没有任何障碍或特别之处。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例如因不作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选项A甲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选项B乙采用作假账的方式,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成立逃税罪。逃税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形式就是不作为,乙的行为方式也是不作为,所以乙是纯正不作为犯。选项C丙以不作为的方式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选项D丁的行为属于“见危不救”,不构成犯罪,D项错误。故本题选B。

10.(2012年真题)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一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对甲的行为

A.不应认定为犯罪√

B.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D.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题考点为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是指《刑法》第16条规定的情况:“行为在客

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其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疏忽

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本题中,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一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故本题选A。

11.(2013年真题)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拐卖儿童罪

C.故意伤害罪√

D.非法拘禁罪

本题考点为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上述法定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该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故本题选C。

12.(2014年真题)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题考点为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

是说,醉酒的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选B。

13.(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是出现了不法侵害以外的危险

B.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C.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

D.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一致

本题考点为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生理或者病理原因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A选项错误。紧急避险的限制

条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B选项正确。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C选项错误。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B。

14.(2011年真题)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

生性行为,遭乙拒绝。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题考点为特别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的正当防卫和特殊的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规定即是对特殊的正当防卫的规定。本题所述的情形符合特殊的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故本题选A。

15.(2009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

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

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候被害人出现

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

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

本题考点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仅是为实行另一犯罪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A、B、D选项所述

行为均为预备行为。事实上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其他手段。故本题选C。16.(2012年真题)甲得知某单位财务室的保险柜中有10万元工资款将于次日发放,遂携工具深夜潜入财

务室撬保险柜。因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3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A.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B.实行终了的中止

C.能犯未遂√

D.不能犯未遂

本题考点为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分类。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本题中,甲已经携工具深夜潜入财务室撬保险柜,开始了盗窃的实行行为,只是后来用了3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保险柜,因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非中止。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包括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题中,甲虽然用了3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保险柜,但只要甲继续撬,是完全有可能既遂的,属于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即能犯未遂。故本题选C。

17.(2014年真题)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

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故意杀人罪(既遂) √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考点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五章第二节中的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甲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中的行为偏差。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从表面上看,这也是对象错误,但它不是因为辨认错误,而是因为行为本身的误差。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对行为误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且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与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全部要件。故本题选A。

18.(2017年真题)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

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

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包含两层意思: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本案中,甲和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故本题选A。

19.(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A.作用

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C.分工

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

本题考点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故本题选B。

20.(2017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有

A.甲设立公司,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以牟利

B.乙与公司股东商议后,以公司名义走私香烟,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C.丙为使其公司承建工程,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支付巨额回扣√

D.丁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违法所得用来购买豪华别墅

本题考点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值得注意的是:(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盗用单位名

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以单位

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A、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BC。

21.(2013年真题)下列选项中,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有

A.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C.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未成年人犯罪的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题考点为刑事责任年龄。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符合缓刑

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A、B选项正确。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

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C选项正确。依据《刑法》的规定,未成

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ABC。

22.(2013年真题)甲于深夜到某办公大楼行窃时,被保安王某发现,王某拦住甲,甲将王某打昏,致其轻伤,随后逃跑。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入户盗窃

B.犯罪既遂√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

本题考点为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第十七章第二节中的抢劫罪、盗窃罪。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

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故本题选BD。

23.(2009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A.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本题考点为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都以共同犯罪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直接以走私罪论。故本题选ACD。

24.(2011年真题)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规定有

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B.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C.按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本题考点为主刑、第九章第三节中的缓刑、第十章第二节中的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根据《刑法》第

39条、第75条、第84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

规定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按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故本题全选。

25.(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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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二者的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二者的

不同点:(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

背行为人意愿的。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本题考点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在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上又有明显的不同。希望考生认真理解掌握。

26.(2010年真题)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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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时间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主观条件是,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限度条件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题考点为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是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质,即具备了针对不法侵害事实防卫的基本条件,只是因为欠缺正当防卫的合理适度条件造成过分损害而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为一重要考点。27.(2012年真题)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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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在德日刑法中被称为“中止未遂”。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

止的时间性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

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

本题考点为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是考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考点。在犯罪中止的特点中,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在把握自动性时尤其要注意:自动中止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犯罪人真诚悔悟是自动性最典型、最理想的情况,但却不是成立中止的要件。犯罪人因为他人规劝或者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上天的报应等而放弃犯罪的,即使其内心并未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也不妨碍成立犯罪中止。考生要全面理解和掌握犯罪中止的相关内容。

28.(2013年真题)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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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在我国,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

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

犯罪。(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本题考点为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二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三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考生要认真体会掌握。

(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分数:6.00)

(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应当减轻处罚。)

本题考点为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再次提醒考生要全面理解和掌握犯罪中止这一常见考点的相关内容。

法律硕士考研历年试题分类解释

法理学 概述:法理学很多人说难,我想主要是难在最后一个大题目,因为那是一个跨度相对大一些的题目,考察的知识点关联性比较强,需要从整体上把握。但是,由于法硕考试本身决定这个题目不会太难,而且其考试的重点基本上涉及到公正、平等、权利、法治这些基本的概念,只是从不同角度出题目让考生进行论述而已。比如04年就让考生从宪法的、法制史的角度进行论述平等,今年就让考生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论述权利。为了使解释更具有条理性,法理学的编排将放弃教材以及大纲的那些章节排列。按照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四个方面进行编辑。 一、法的本体 1、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 历年试题: 5.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2005] A.西塞罗 B.萨维尼 C.托马斯·阿奎那 D.托马斯·霍布斯 68.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2005分析] 材料1:《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迷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时曾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

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1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2001判断] 1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001判断] 三、简答题(本题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001]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4、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2002判断] 4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2002] 1、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的典型代表人物是()。[2003] A.柏拉图B.托马斯?阿奎娜 C.卢梭D.康德 5、不属于法律规范作用的是()。[2003] 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 C.经济作用D.强制作用 27、强制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2003判断] 28、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一样的。[2003判断]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2004] A、国家的历史传统 B、国家的阶级结构 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64、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004简答] 2、法的要素

法律硕士学位联考基础课考试试题(完整版)

法律硕士学位联考基础课考试试 题(完整版)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 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4.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6.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 罪。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7.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了一个罪名 B.只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C.只侵犯了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8.如果犯罪行为锁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A.连续犯 B.想像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9.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

法硕背诵口诀(整理)

民法 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 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 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法硕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教材相关知识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单选题) A、普通权利 B、救济权 C、相对权利 D、基本权利 【解析】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答案】D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教材相关知识点】法律义务(单选题)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 A、对世义务 B、特殊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解析】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又称为对世义务,其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义务又称为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故B正确。C项救济义务,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故错误。D项义务是指公法上的义务,而婚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应属私法上的义务,故错误。

法硕考研真题:法硕(非法学)考研真题(一)

法硕考研真题:法硕(非法学)考研真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学和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凡是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有法学 B.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的价值 C.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D.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现行的法律制度 [答案]C [考点]法学与法理学 [解析]法学产生的条件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并非同时出现,A错误;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D项错误。学习和研究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学习其他部门法学乃至为整个法律学科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B项错误,C项正确。 2.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的关系的要求而已”,对于这句话理解正确的是()。 A.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 B.除经济因素外,立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C.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 D.国家的立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答案]D。 [考点]法的本质

[解析]《考点解析》原文,马克思的话反映了法的第二本质“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所以选D。 3.下列关于法律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强制作用不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B.只有公法才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C.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作用来实现 D.法律的规范性与确定性使得法律具有预测作用 [答案]D。 [考点]法的作用 [解析]根据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A项错误。一切社会的法的作用都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B项表述错误。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C项表述错误。法之所以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所以选D。 4.2014年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依法为其办理供养”。该法条所包含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 A.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B.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D.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答案]B。 [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解析]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上述法律条文表述包含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故选B。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 专业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B.处刑教轻是指法院判处的宜告刑较轻 C.应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3.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是入户抢劫的是() A.甲冒充煤气抄表员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B.客户服务员乙进入客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实施抢劫 C.丙入户盗窃后将追赶的失主在公寓楼道内打成重伤 D.丁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其进入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贵重财物,实施抢劫 4.下列关于包庇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 B.行为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 C.行为时间必须发生在审查起诉之后 D.行为对象必须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5.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的()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6.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A.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 B.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 C.以在网上发帖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 D.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7.下列关于管制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B.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D.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根据下列案情,回答8-9小题。 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所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8.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侵占罪 9.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10.下列关于走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每日法硕主观题必背题

每日法硕主观题必背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内容包括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过失犯罪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罪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简述“但书”的意义 刑法第 13 条规定犯罪定义既有定性要求也有定量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 (1)但书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 利,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2)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也是适用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 (3)但书在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一些轻微的危 害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 3、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首先必须是人的行为。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考研真题]2014年法律硕士(法学)基础课试题

[考研真题]2014年法律硕士(法学)基 础课试题 【考试年份】2014年1月 【考试科目】刑法学、民法学。满分150分 2014年法硕(法学)试题——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在刑法理论中,狭义刑法特指( )。 A.附属刑法B.单行刑法 C.刑法典D.刑法修正案 2.甲国公民比尔等人,在乙国领海劫持了一艘悬挂丙国国旗的货轮后,驾驶该货轮途经我国领海回甲国时,被我国警方抓获。我国参加了惩治海盗行为的国际公约,据此,对于比尔等人的海盗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 A.应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B.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 D.可适用甲国、乙国或者丙围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我国《刑法》第303条第l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池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 A.基本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在父亲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拒绝予以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5.下列选项中,成立犯罪既遂的是( )。 A.甲违章驾驶运土车,不慎撞上一辆面包车,造成面包车上2人死亡 B.乙购买货值金额30万元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3万余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C.丙在茶楼准备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人员时,被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D.丁趁为他人搬运行李之机,将他人背包(内有价值3万元的相机)放在一隐蔽地点,当丁回头取包时,背包已不见踪影 6.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司某,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粗心大意,未经检查就让司某服下毒药,司某中毒死亡。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教唆犯B.帮助犯 C.间接实行犯D.直接实行犯 7.甲潜入赵家客厅盗窃财物时,惊醒了在卧室里睡觉的赵某,甲逃跑时与过来查看的赵某相撞,致赵某倒地并受重伤。对甲应( )。 A.按照盗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B.按照盗窃罪的转化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C.按照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D.按照盗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8.甲、乙(均为7周岁)经常在小学校门外拦截小学生索要玩具,严重扰乱了学校周边的社会秩序。甲、乙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寻衅滋事罪

2020年考研法律硕士真题(已公布)

2020年考研法律硕士真题(已公布) 【导语】2020考研已经结束,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考研法律硕士真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无国籍人甲在美国通过网络对正在中国旅游的美国人乙实施诈骗,(缺字)对甲的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A.没有刑事管辖权 B.依属地原则享有刑事管辖权 C.依保护原则享有刑事管辖权 D.依普通原则享有刑事管辖权 2.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主要是因为欠缺正当防卫成立的() A.主观要件 B.起因要件 C.限度条件 D.时间条件 3.甲向乙表示自己愿意出高价“买”妻,乙与其妻丙商量,让丙假扮为被拐卖妇女,并将丙“出卖”给甲,三天后,乙协助丙逃离甲家,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B.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C.乙构成诈骗罪 D.丙不构成犯罪 4.不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 A.只能是过失 B.只能是故意 C.不要求故意及过失 D.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5.监狱司法工作人员甲接受在押人员乙的妻子请托,在押送乙外出就医途中,违规打开乙的戒具,并暗示乙逃跑。乙成功逃跑后,甲收受了乙妻所送的5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甲按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并罚 B.对甲按脱逃罪(共犯)和受贿罪并罚 C.对甲按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从一重处断

D.对甲按脱逃罪(共犯)和受贿罪从一重处断 6.下列关于继续犯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继续犯属于法定的一罪 B.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C.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D.继续犯的不法状态发生于不法行为结束之后 7.医生甲明知夏某不满18周岁,仍应夏某要求,摘取其左肾移植给自己的病人,(卖)肾所得5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不构成犯罪 B.非法行医罪 C.非法经营罪 D.故意伤害罪 8.李某遭强奸后逃离时滑落河中。甲看到李某在水中挣扎,仍离开现场,(李某溺水)身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强奸罪 B.故意杀人罪 C.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D.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9.下列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B.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 C.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死刑 D.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0.甲被公司处分后心怀不满,毁坏公司正在铺设的在建地铁专用电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构成()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下列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B.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充分条件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2020法硕考研最全最详细的复习经验贴

2020法硕考研最全最详细的复习经验贴 1.法学专业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各行各业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 9.2020法硕考研复习方法 报考法硕这样的热门专业,就意味着更大的竞争压力,想脱颖而出就要在专业课复习上下点苦功夫。 (1)基础知识部分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练习题部分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模拟题部分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模拟试卷及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硕的准官方教材是人大出版社出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简称“指南”。这本书在几年前一度处于法硕“圣经”的地位。但

2016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

2016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 2016年研究生考试已经落下帷幕,16年的同学们可以稍作休整,养精蓄锐后备战复试。对于备考2017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的同学们来说,真题是最具参考性的指导资料,精确的真题解析能够帮助大家找准复习方向,不走弯路,直击考试重点,轻松考研。博仁考研老师为备考2017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的同学们整理出2016年考研真题,答案可以咨询博仁教育老师。 专业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 狭义刑法 B 单行刑法 C 附属刑法 D 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 规制机能 B 保护机能 C 保障机能 D 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 参加传销组织 B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 雇佣童工清理客房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6、2014 年 6 月 29 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 11 月 8 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 经过 20 年不再追诉 B 从 2014 年 6 月 20 日计算追诉时效 C 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 如果 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 抢夺罪 B 故意伤害罪 C 抢劫罪 D 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 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 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 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 3000 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 窝藏罪 B 妨害公务罪 C 包庇罪 D 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2019法硕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年法硕联考(非法学)综合课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C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B A.法不溯及既往: B.新法优于旧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一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对此正确的是:B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C A.义务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 C.构成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 6.2018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B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 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

20届法硕考研复习:法理学重要必背考点.doc

A归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 和确认的活动,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具体包括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等活动。 一、归责的四个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具体的有四个方面的含义:①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②反对责任擅断和主观猜想。 比如我见了这个人神志慌张,就判定老黄家的电视机肯定就是他偷的,这样就不行。③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 ④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法行使自由裁最权,正确认定归结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公正,书上讲了以下几个意思:第一,任何违法行为、违约行为都应 该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者损害相均衡、相平衡。第三,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至恰理的区别对待。第四,要依据法律程序归结、追究责任。第五,要平等追究。 G)效益原则。效益原则简单的讲,就是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要考虑到投入或产出的问题、成本或收益的问 题。 ⑷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意思为,在设定、归结法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真正发挥 法律作用的功能,也就是整个来说要考虑到他的一种人性基础,他的一种人的心智状况,也就是要合乎天理人情。 比如说我为了过个好年去偷”我为了希望工程去盗,从合理性角度恐怕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所以要考虑到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的影响,实现法、理、情的最大程度的统一。 所以真正在最后,归结到法律责任的四个原则就只有八个字: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简2017.51}5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51.(1)假释的撤销及处理: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③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刑法》第85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3)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简2017.52}5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5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个别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简2017.53}53.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53.《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2019年郑州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 497法硕联考综合考研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年郑州大学法律(法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 497法硕联考综合考研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年郑州大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复习全析(共三册)》由鸿知郑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辅导经验,组织教学研发团队与郑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合作整理。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为参加2019郑州大学考研同学量身定做的必备专业课资料。 《2019年郑州大学考研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复习全析》全书编排根据郑州大学考研参考书目: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法》,王利明、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资料旨在帮助报考郑州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郑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经典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为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适用院系: 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适用科目: 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内容详情 本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 Part 1 - 考试重难点与笔记:

通过总结和梳理《刑法学》(高铭暄第七版)、《民法》(王利明第六版)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该部分通过归纳各章节要点及复习注意事项,令考生提前预知章节内容,并指导考生把握各章节复习的侧重点。 Part 2 - 教材配套课后/经典习题与解答 针对教材《刑法学》(高铭暄第七版)、《民法》(王利明第六版)课后习题/经典题配备详细解读,以供考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做到对郑州大学考研核心考点及参考书目内在重难点内容的深度领会与运用。 Part 3 - 法硕联考历年考研真题答案 整理该科目的2000-2017年考研真题,并配套2000-2017年答案详解。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律硕士历年复试真题汇总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律硕士历年复试真题汇总 第一部分专业课笔试 一.多项选择题(60分) 1.(5分)春节期间,贩卖假火车票的现象十分严重。公安部门对此进行了多次整治,捣毁了一批制造和贩卖假火车票的窝点,抓捕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但是社会上贩卖假火车票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果上述断定为真,下列哪几项可能是贩卖假火车票现象依然存在的原因()A.假火车票的买方市场依然存在 B.所破获的制假售假窝点只占其很小的比例C.火车票缺乏有效的防伪标志D.铁路运输部门仍在出售站票 2.(5分)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A.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B.乙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C.丙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 D.丁复制、发行盗版的《国家计算机考试大纲》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2011年法律硕士复试答案解析 第一部分专业课笔试答案 1.答案:ABC解析:ABC三项从不同方面解释了贩卖假火车票现象依然存在的原因。D项中“出售站票”与贩卖假火车票无关,无法解释该现象。 2.答案: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A 项符合题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B项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2010年法律硕士复试真题 第一部分专业课笔试 一.法条分析题(本题25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019广州大学法律(非法学)考研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8法硕联考综合考研真题试卷与历年真题答案

2019广州大学法律(非法学)考研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与498法硕联考综合考研真题试卷与历年真题答 案 《2019广州大学考研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答案,共三册)》由鸿知广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官方教学研发团队与广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共同合作编写而成。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为参加2019广州大学考研的考生量身定做的必备专业课资料。 《2019广州大学考研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全书编排全国联考大纲及 高铭暄《刑法学》(第八版)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 结合提供的往年广大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广州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广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资料选购适用院系: 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资料选购适用科目: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内容详情 本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 Part 1 - 考试重难点: 通过总结和梳理王利明《民法》、高铭暄《刑法学》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

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Part 2 - 教材课后习题与解答 针对教材王利明《民法》课后习题配备详细解读,以供考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做到对法硕考研核心考点及参考书目内在重难点内容的深度领会与运用。 Part 3 - 法硕联考历年考研真题答案 汇编法硕联考专业课考试科目的2000-2017年考研真题试卷,并提供2000-2017年真题讲解,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考研真题试卷与答案详解 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及答案详解

法律硕士考试真题解析及复试规划

法律硕士考试真题解析及复试规划 法律硕士考试真题解析及复试规划 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由我为大家讲授2016年新鲜出路的法学/非法学所有的试题,考完之后所有人第一骂出题老师真变态,每年出题都有一共同点:如果复习到位发现所有考点都是意料之中,如果复习不到位发现所有题目都是意料之外。纵观考题我们有三个结论:第一,考题整体来说还是符合之前划定的标准,有一两道题确实出现超纲;第二,标准复习全面,每年考试规律在不断地押题和反押题当中最终实现的考题结果;第三,在了解试题中,预测2017年可能有哪些的变化?今天讲授内容主要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真题分析、第二复试要求、第三复试规划。 一、2016年的真题分析。 考试分析三大规律:第一重者恒重:考过一定还会再考,第二新增必考或者热门必考,以前叫新增考点,今年几乎没有涉及,今年考的都是的热门话题,比如郭美美事件,比如“飞车抢夺”都是考查的热点。第三是综合创新,比较偏的题或者综合题题目的考查。 1、法理 (1)法学 法的继承强调两点,第一时间先后跟空间没有关系,第二跟法的移植区分,时间加空间是移植,时间是继承,解答题今年考了,2017年选择题肯定还会涉及。第二关于法律的论证,是法学独有的考点,非法学考点没有只有法学有的,我在讲50题,讲三小时的一定关注法律论证,最后压中了,试卷中确实有考查。 (2)法制史

法制史今年两道古文都比较偏,因为往年主要考的是《唐律疏议》,而今年考的是宋代的一个制度,叫翻异别推制,就是翻口供 让别的司法官看一看,古文的内容是课上讲过,宋代的材料,是上 课时重点提示过的内容。从这道题可以告诉我们,看完唐律要关注 宋朝,也许明年会有元、明、清的内容。法学考的西周的婚姻制度,这个是考试热点,上课讲的唐朝的婚姻制度,但其实跟西周的婚姻 制度是一模一样的,七出三去和六礼是一模一样,考西周的婚姻制 度其实也是在考唐律。 (3)宪法 宪法中我们押中了“人身自由’这道题,人身自由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身体自由;二,人格尊严;第三,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去 年考查了宗教信仰自由,当时预测今年会考人生自由,果不其然, 我们压中了。另外一道题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最后3小时并没 有没有提及宪法基本原则,但是我们强调宪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 如果听过课之前的课程的话,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肯定没有问题。 (4)民法 民法部分第一是格式条款,这个是书上明确讲到,格式条款有特例谁提供谁做不利解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在最后老师整的主观 题补充材料中提到的,物权有三大原则,其他两个都考过,物权公 示公信原则应受到考生的关注。 (5)刑法 教唆犯也是今年压中的题目,特别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法学和非法学都讲到,罪刑法定原则肯定考的,故意杀人罪是每年 肯定考到。整体来说“重者恒重”的重者部分五大学科没有太大的 问题。 2、热门必考 今年法理学考的法的价值及其冲突原则,其背后的热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和四大原则这个题目我印象深刻,考前三小时 第一道题讲的这个,虽然有点不像论述有点像分析,但是考试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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