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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营利性

包括两层含义:①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②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二)社团性

社团性,也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一人公司只是社团性的一个例外。

(三)法人性

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法设立;(2)必须有独立的财产;(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还表现在股东一般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第二节对传统公司观念的修正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一人公司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分别对公司的营利性、社团性和法人性三大特征进行了修正。

一、对营利性的修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及其特征

1、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现代公司法理论对公司的绝对营利性定律提出了挑战,认为公司不仅具有营利性,而且还具有社会性,它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承担起社会责任。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即公司的社会义务,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对公司雇员的责任;(2)对公司消费者的责任;(3)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4)对环境、资源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受益人的责任;(5)对所在社区居民的责任;

(6)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所涉对象的责任。

2、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

(1)公司社会责任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关注的对象不包括股东这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2)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它既包括商法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上的社会责任。前者如:公司作为侵权人对受公害污染损失的当地居民所负的侵权行为之债等,此类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后者如:公司向慈善机构、灾区捐款等,此种义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是否履行由公司自由决定。

(3)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它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

(二)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承认

我国新《公司法》承认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是一个重大的修改。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对社团性的修正——“一人公司”的承认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的社团性要求公司的股东应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却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了挑战。所谓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其法律特征有:(1)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公司股权归一人拥有。(2)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分类

一人公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设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其产生的时间为标准)

前者指设立之初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后者指设立之初虽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但设立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东减少为一个的公司。

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以股东的持股比例为准)

前者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仅有一名、并由其持有全部公司资本

的公司;后者指虽然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多人,但只有一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占有绝对多数(如95%),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如5%)、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如1%)的公司。

3、自然人一人公司与法人一人公司(以股东是否限于自然人为准)

前者指股东由一名自然人担任的公司;后者指股东由一个法人担任的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的组织形式分)

一人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两者在形式上都只有一个出资人,但在本质上存在以下区别:

1、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一人公司是法人。

2、两者的法律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3、两者的财产结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混为一体,而一人公司则有区别于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的法人财产。

4、两者的设立门槛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5、两者的税收待遇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业主交纳个人所得税,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人公司除股东交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交纳公司所得税。

6、两者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而一人公司则受公司法的调整。

(四)一人公司的立法例

关于一人公司,存在如下几种立法体例:

1、完全承认

即不论在公司成立时还是在公司成立后,都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

2、完全否定

即无论在公司成立时还是在公司成立后,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

3、有限制地承认

即在公司成立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其后如果只剩下一名股东,则给予承认或附条件给予承认。

(五)我国能否引入一人公司的争论

我国旧公司法从传统公司法的理论出发,原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第20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5人以上(第75条)。对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即原则上禁止法人、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但破例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关于究竟应否承认一人公司,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出现了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

1、否定派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从公司的本质上来看,公司应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他们认为,一人公司制度容易被滥用,从而发生以下弊端: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行为上极易混淆不分,使股东很容易滥用一人公司的外壳,达到损害债权人的目的;②一人公司可能产生信用危机。总之,一人公司的创设与运营,极易动摇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财产基础,危害交易安全和商事流转。

2、肯定派的观点

①设立一人公司,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

②承认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有利于维持企业,保护交易安全。

如果一公司成立后,因某种原因(如股权转让、股东死亡等)导致股东人数减少为一个而被强行要求解散,既是现存企业的重大损失,又导致交易无安全保障可言,因为解散公司既损害了股东的预期利益,同时与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势必也大多得不到执行,当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利益。

③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利于发挥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④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拉动市场内需,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强化社会稳定。

⑤各国开始纷纷承认一人公司,顺应一人公司制度的改革浪潮,我国《公司法》只能与时俱进。

(六)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目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我国新《公司法》也顺应这一立法潮流,开始突破公司的社团性,承认了一人公司。

我国新公司法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分两节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规定,即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其中,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58-64条)是此次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从公司法的此节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既承认自然人一人公司,又承认法人一人公司(第58条第2款)。

(3)我国对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进行了以下法律设计———

①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力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运用)。

三、对法人性的修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内涵与特征

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它指的是公司及其股东

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律义务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过度操纵公司,导致公司的独立性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有权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揭开隔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面纱”,在法律上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体,令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以下特征:

1、该法理仅在某一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使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别性、相对性,因此,它与公司因解散、破产、设立无效而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全面性、绝对性否定大异其趣。

2、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的效果仅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假定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大量侵占公司财产,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利,但该公司其他中小股东并无此等劣行,则一旦债务人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认,也只能否定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不能否定其他中小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依据

基于何种理由揭开公司面纱而否定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呢?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代理说。此说认为,当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听命于公司股东的指令时,公司实际上已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变成了股东的代理人。依代理原理,被代理人(股东)应承担代理人(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2、工具说。此说认为,当公司仅仅是为了满足股东的经营需要而存续、本身已沦为股东的工具时,公司实际上已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其债务应由股东承担。工具说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过度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其独立的思想、意志和自身之存在;第二,实施控制的行为是股东不诚实或不正当的行为;第三,股东的控制与公司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符合这三要素,即可认定公司已沦为了股东的工具,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

有学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依据还有:公平正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信原则。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

1、须存在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主体要件之一

公司法人格否认仅仅对公司的控制股东适用,且只有在此种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公司独立性完全丧失,使公司完全沦为控制者牟取私利的工具时,才属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

2、必须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主体要件之二

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经过司法途径,因而必须有原告提出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请求,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债权人,其可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而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3、必须存在对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行为——行为要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滥用公司法人格诈害公司债权人。如为避免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而设立新公司,将原来公司的财产转移至新公司,使用金蝉脱壳之计。

②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化。如,一人公司股东不履行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不保留公司必要的记录、对公司过度控制;股东与公司两者业务混同、财产混同、帐簿混同,

4、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结果要件

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必须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些损害与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出否认公司法人格之诉求。

(四)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作出了明文规定。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按股东所负责任分类(大陆法系的法定分类)

(一)无限责任公司

1、概念与特征

简称“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且股东只能是自然人,公司一般不能成为无限公司的股东;

②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是指股东之间的连带,而非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连带;

③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股东可以用信用和劳务出资,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如要转让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④公司的每个股东应亲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无限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

①组织与设立程序简便,公司创立非常容易;

②无最低资本额限制;

③出资方式灵活多样,不限于现金与实物,劳务和信用也可以出资;

④股东间关系密切,具有良好的信赖基础;

⑤信用坚固。清偿债务不以出资为限,对债权人信誉昭彰。

⑥股东责任心强,经营努力。

缺点:

①股东的投资风险过大,责任太重,不利于吸引投资。

②因允许用信用和劳务出资,加之股东人数一般较少,故资本的筹集比较困难。

③由于出资转让困难,既会影响股东入股的积极性,也使公司向外扩张困难。

(二)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两合公司

1、概念与特征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特征为:

(1)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两合公司是以无限责任股东为主的公司,故其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中处于主导地位,在法律规定上,无限责任股东享有代表公司执行业务的权力,而有限责任股东没有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只有一定的监察权。

(3)它具有人合兼资合双重性质,是人资混合公司。

(4)对不同性质的股东,其具体的法律要求是不一样的。无限责任股东可以用信用和劳务出资,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不能用信用和劳务出资;有限责任股东不受竞业禁止限制,而无限责任股东则受此限制,即:其一,任何股东非经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二,执行业务的股东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本公司同类或有竞争关系的营业。

2、两合公司的优缺点

两合公司吸收了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双重优点,避免了无限公司要求所有股东都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投资风险大而不利于吸引投资的不足,从而使一些拥有资金只想投资获利却不愿意冒太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人有了投资场所。

(五)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股东之出资划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它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具体而言,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①股份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这一点与两合公司不同,因为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无需采用股份形式;

②在股份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则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

③股份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所认购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无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份额除非经全体股东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股份两合公司因其有限责任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地位不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投资者吸引力日渐减弱,采用该形式的国家很少,有的国家如日本甚至在立法中将其废除。目前,它基本上已成为一种被淘汰的公司形式。

在以上五种公司形式中,我国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承认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是符合时代潮流的。

二、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大陆法的学理分类)

(一)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名誉、地位和声望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的信用基础在于人——股东。它着重于股东的个人条件,强调的是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无限公司是最为典型的人合公司。

(二)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对外经营活动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即公司的财产数额,而不注重股东的个人条件和信用。正因为如此,为防止公司资本缺乏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均对资合公司的设立条件予以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三)人合兼资合公司

它是介于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间,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与公司的资本共同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是最为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主要是资合公司,但也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质。

三、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分类

(一)母公司

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另一公司的公司。可见,其控制方式有二:一是通过股权控制子公司,二是通过契约控制子公司。

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又称全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子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人公司”。子公司虽然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的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母公司过度控制、使子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的情形除外(这种情况下可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运用)。

四、按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分类

(一)总公司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公司必须有三个以上的分公司时,才能称为“总公司”。

(二)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第四节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公司法,即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统一公司法典或单行公司法,如我国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即实质意义的公司法,是

指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公司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统一公司法典或单行公司法(狭义上的公司法),而且还包括其他所有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中的与公司有关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广义上的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种类、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组织机构、界定股东、公司的权利义务,规定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定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征

(一)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是一种以组织法为主、行为法为辅的法律。作为组织法,各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能力、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组织机构等组织性问题。作为行为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某些直接的商业经营或交易活动,这主要是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及进行股票的交易活动。

(二)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主要是实体法,但同时也具有程序法的特征。公司法作为实体法,规定了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设立的实质性条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与利润分配等。作为程序法,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设立、股份的发行转让和上市、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法定程序。

(三)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规范具有强制性,这些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与干预。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设立不仅涉及到股东间的利益,更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或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必须将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和规则法定化和强制化。

公司法规范也具有任意性特征,这是由公司法的私法性质所决定的。公司法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对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与变通。

在现代社会,公司法正在经历这样的一种发展进程即公司法的强行性规范减少,任意性规范增加,公司法正逐渐从严格意义上的公法走向意思自治的私法。

表现在公司法上就是所谓的契约自由原则的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反映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公司的设立自由;②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自由;③公司契约内容约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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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章公司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公司的基本分类,熟悉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之间的区别。2、理解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3、熟悉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了解)英美法系的分类: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一)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二)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注意英美法系中的这两种公司与大陆法系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不同。 依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内部管理关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集团(此处有一案例) 案例:Manatee Towing co. 是一家外国公司,2002年12月,计划在中国设立几个分支机构,开拓中国市场。Manatee Towing co. 向有关当局提交申请、公司章程、有关文件,得到批准。后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003年4月1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月25日,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2005年4月,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亏损1200万元。债权人起诉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要求偿还欠款。 你认为: 1、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在设立过程中,是否有不妥之处?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一、考试依据 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 月第1版。 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 1、1、选择题(14分) 2、2、填空题(15分) 3、3、名词解释(16分) 4、4、简答题(25分) 5、5、论述题(30分) 三、三、各章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公司的种类 3、3、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 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 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5、公司的行为能力 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 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 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 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 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4、股份的概念、特征 5、5、股票的概念、特征 6、6、股份转让 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 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般了解 第六章公司债

第一章企业与管理概述1

第一章企业与管理概述 企业是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它是由各生产要素的投入者集合而成。要素投入者为什么要组合成企业,即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看法不一,但有代表性的应该是科斯(R.H.Coase)的交易费用理论。科斯用交易费用理论较好地解释了企业产生和扩张的原因。本章首先阐述了企业的概念、企业的一般特征和企业类型,然后用科斯理论讨论企业产生的原因,最后简要介绍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企业及其一般特性 一、企业的概念 所谓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经济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企业并不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产生的,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最早出现的是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的早期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资本主义手工业作坊、手工业工场和工厂企业。手工业作坊是一种简单协作劳动的组织形式, 是工厂企业的萌芽。手工业工场是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形成的, 具有比手工业作坊规模更大的社会化大生产组织形式, 它是企业的初期形态,马克思曾指出:“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这种协作,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殊形式,在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占统治地位。这个时期大约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末叶。”1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产生了以机器为基本生产手段的工厂。1769年水力纺织机发明并使用以后,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个棉纺厂,随后资本主义手工业工场普遍向工厂这种生产组织形式过渡。这种工厂就是工业企业的近代形式。在大量工厂的涌现,并与社会各个方面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后,企业也就从早期的工业领域迅速扩展到商业、建筑、金融、采掘、运输、邮电等各个领域如是。 二、企业的一般特征 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反映它们各自特殊性的某些特征。但凡企业,也都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7页。)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编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述 (一)概念:依法定程序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企业法人 特征:1营利性。2社团性3.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性)4.社会性 (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1.外国的公司:无限公司(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 两合公司(有限合伙发展而来) 特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的公司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 与资合公司。 3.以资本筹集方式或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 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 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 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 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股 份有限公司都具有开放性,都可以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和募集资金,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 开发行股份的,也就无法通过此方式募集资金。) 4.以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支配关系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按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亦即以公司在哪一国登记注册并取得主体资格、受该国法律管辖为标准,可将公 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以股东国籍,分为内资公司、外资公司 8.以其股份是否在证券所挂牌交易,分为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 9.按公司的设立的法律依据,分为一般法上的企业、特别立法上的企业。 10.以股东人数为准;一人公司,股权多元公司。 11.以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身份,分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 (四)我国法律上企业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设立,且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 担责任,这不同于无限责任。(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为自身运营的需要和保护公司债权者 的权益,要有相当规模的注册资本作为基础,且这些资本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 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人数必须在五十人以下。(5)公司组织 的简便性。有限公司的机关设置也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灵活。 两类特别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股东的唯一性 种类;1.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2.原生性的一人公司,衍生性的一人公司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3272054.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概念 (一)我国公司法的含义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我国公司法定义为: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并调整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种类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公司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1.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形式意义上公司法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所有调整因公司组织和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公司法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公司法典,还包括公司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公司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撰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典。1993年《公司法》前,我国只是存在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自此以后,我国不仅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且也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2.广义的公司法与狭义的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所有调整公司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般公司法和特别公司法规。在我国,由于不存在商法传统,商事习惯法文化缺乏,所以,一般来讲,广义公司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狭义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主要指公司法,往往等同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三)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公司 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属于种属关系,公司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专门的公司管理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则是公司法、公司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 2.公司法与公司法学 “公司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公司法;有时是指研究公司法的学科,如有的教材命名为“公司法”,实为公司法学。 公司法与公司法学既是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两个概念。其联系在于:公司法是公司法学研究对象,为公司法学提供素材,是公司法学存在的前提。同时,公司法学是公司法研究的结晶,是公司法得以发展与完善的理论基础,对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与推动作用。其区别主要是:(1)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公司法学是以研究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社会学科,不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公司立法,还要研究公司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公司法学具有与公司法不完全相同的体系结

公司法概述

幻灯片1 公司法学 2009级法学本科班 51课时 幻灯片2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 公司法 幻灯片3 案例: 6月甲乙二人在县农行贷款50万元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创办公司注册资金,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注册蓝天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成立后,又将注册资金50万元抽回偿还了县农行贷款。随后甲乙二人以公司名义在县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公司购买设备及原材料,另100万元用于购置小车一辆(归于甲名下)和购买一套个人住房(归于乙名下)。 幻灯片4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依法成立 3、具有法人地位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何区别呢) 三、公司的作用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幻灯片5 公司的作用 1.可使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2.能限制投资风险 3.能有效筹集经营资金 4.能更好地实现科学管理 幻灯片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概念: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者 受到损害的相对人 2、行为要件 3、结果要件

(三)适用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四)适用后果: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 幻灯片7 公司法规定1 ●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幻灯片8 公司法规定2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幻灯片9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萨洛蒙把他个人拥有的价值3万英镑的鞋店改建成公司,资本为2万英镑,其中自己认购19994英镑的股份,其妻、女儿和四个儿子每人各认购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的有担保之公司债务。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公司资产只剩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1万英镑外,还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公司剩余资产应当用来清偿他们的债务。 幻灯片10 公司与合伙企业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由甲、乙、丙 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2000年12月初,正大曾向光明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计30万元。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多方调查,才知道光明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辞而别。 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光明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达150万元,其中包括正大的30万元。另一债务人万利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因经营不善于2001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750万元,其中包括正大的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幻灯片11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律。现代经济法20世纪20年代首先在德产生,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产生的。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通过法律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进行一定限制,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为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提问——民法的概念 比较——民法的概念没有争议,已形成共识;经济法概念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原因在于:经济法产生晚;无统一法典;对国家与经济的关系的认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取广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它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宗旨。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

第一章 公司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一章) 第1页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分类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略)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略)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四)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法条】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0-3-96)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疑编号506063010101]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五)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略) 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条】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自考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自考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历年考点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公司的定义 2.公司的法律特征 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二、名师点评 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 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 (1)合法性 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

公司法最新版题库

《公司法》最新版题库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对我国公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D A.公司法是是有关市场主体的法,规定了公司的行为准则,也规定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 B.公司法中,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 C.公司法中,有实体规定,也有程序性内容 D.公司法不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公司 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不适用下列哪部法律?()C A.《外商投资法》 B.《公司法》 C.《合伙企业法》 D.《民法总则》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公司法》适用于下列哪些公司?()CD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D.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我国《公司法》适用于下列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哪些公司?()AB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无限公司 D.两合公司 3.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C A.公司是企业法人 B.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C.国有独资公司虽然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其财产归属于国家 D.公司股东依法平等地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对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BCD A.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取得外商投资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权 B.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 C.都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 D.都受中国法律规制 三、判断题 1.公司法调整内部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调整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错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重要的民事主体,公司的活动也适用民法。()对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本章是公司法的一般理论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的分类等。通过讲授,让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地位,把握公司的法人性,营利性和社团性。了解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通过本章的学习,希望学生掌握公司法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框架,为进一步学习公司法的内容打好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公司的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的特征 教学难点:公司的分类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辅以案例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正确认识公司的概念是研究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公司是最具典型意义、占有资产最多、经营规模最大的企业形态。它是一种具有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律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一致。 1、大陆法系国家: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 2、英美法系国家: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基本含义为: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并且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本质上是法人和有限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2、3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即: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法律特征是指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之一区别于其它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尽管两大法系和国内学术界对公司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对公司的下列法律特征基本达成了共识: (一)经营上的营利性 1、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的重要标志。公司的营利性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营利性是其本质特征之一,是企业的生命和根本。注意营利性: 1、不仅是指其自身的盈利,并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2、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营业:以营利为目的;内容的确定性;连续性或稳定性;行业性。 强调——只有利益活动而不把所得利益分配于成员的不是公司,如某些公益社团法人(如救济院),某些财团法人(如医院),某些公法人(如监狱、管教所)。 不是从事对外营业而只从团体的内部活动取得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成员,例如互助保险社、互助储金会。 公司为营利组织,但不妨其从事一定的公益行为。例如公司可以设置奖学金,从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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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旧版的公司法第一节是(公司法的定义及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及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教材上没有写明。为了让大家更仔细了解社团法人的概念,大林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知识点在这里写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知识点。 那什么是机关法人呢?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及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一旦其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那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呢?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 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 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法入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哪些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还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社会团体法人又是什么呢?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其本质特征是由公民基于某种一致的目标自愿组合成立,而不是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它们不是为了行使某种管理职权,一般也不从事某种具体的社会事业,它们是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宗旨或一致的趣味而形成的社会组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好了,我们再继续接着前面的思路来看看下面的课文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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