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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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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通知

【标 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土地房屋权属变更,重组过程中不征契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201号

【发文日期】2002-03-13

【实施时间】2002-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邮电分营、电信重组的要求,在剥离原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络和业务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该公司通过全资拥有的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约75.6%的股权。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重组方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采取将下属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中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至总公司,并将其注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再由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收购的方式实现重组。

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被其收购后即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由于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因此,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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