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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权威分析(分析法学派)。

3.考试中,XX与XX无关,错。

4.考试中,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应然性)。

5.考试中出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就是错误的,出现自然力也是错。

6.说绝对分离、绝对混同,都错。

7.法是人搞出来的。

8.凡是与法律有关的都具有程序性。

9.强制性:(1)道德也有强制性;(2)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10.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确定性。

11.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12.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13.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马克思主义

1.说XX与XX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对。

2.说XX直接改变XX,错。

3.说物质与社会互为前提与基础,错。

4.法的本质----三本:正式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5.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无阶级性(如交通法)。

6.某些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与需求(如社保法)。

7.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必然是对的。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法的特征

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当事人人名)具有个案性。

2.只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个法条,就具有普遍性)

3.可诉性要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4.可诉性:有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5.只要是法律,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个人):教预强评指。

2.指引自己(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评价他人,预测对方,教育大家(执法、司法、守法),强制(违法者,惩罚性)。

3.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预测一定针对未来。

5.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6.社会决定法。

7.法条对相关主体均具有指引作用。

8.法院的评价作用又被成为裁判作用。

五、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内在价值)

1.自由最高最本质。

2.公平、正义、平等:(1)说唯一标准都是错;(2)考试中,出现法院判决就是正义价值;(3)只要涉及对弱者保护,都体现正义价值。

3.秩序:和平、稳定、安宁。

4.各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可以被限制,其限制由法律规定。特别是自由,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规范)。

5.各种价值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6.追求一种价值的时候,必须考虑其他价值。

7.确定的只有三种处理方法,没有第四种。

8.给出一个社会现象或者政策,让你识别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冲突处理原则:(1)比例原则:有没有“不要过度”“XX与XX相适应”之类的表述(XX与XX相当);(2)个案平衡:有没有具体个案;(3)价值位阶:有没有为了一种价值,舍弃另一种价值,即前种价值更重要。

9.超过限度就是比例原则。

10.秩序是基础。

11.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12.价值位阶原则:为了一种价值而牺牲另一种价值;在追求一个价值的时候,明确告诉你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的,也是价值位阶原则。重重重,死死死,牺牲牺牲牺牲。

六、法的要素(必要的构成因素)

1.法律规范既可以以规范性语句表达,也可以以陈述句语句表达。

2.当法律规范以陈述句表达时,可以通过增加道义助动词的方式变成一个规范语句,而意思保持不变。

3.道义助动词: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

4.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隔年考,上年没考)

5.法律规则:共性,全有全无是规则,冲突不共存。

6.法律原则:个别性,冲突可以共存,个案衡量。

7.法条特别长,肯定是规则。

8.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9.三个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都有被省略的可能。

10.给出一个法条,说完美表达三要素,错。

11.委任主体,准用文件,其他都是确定性规则。

12.配套必须1年定,不定必须作说明。(立法法新增,死记)。

1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区分:看能不能私了。

14.判断一个法条:(1)首先看它是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条文;(2)如果是规范性条文,进一步判断是规则还是原则;(3)如果是规则,判断是什么规则。

15.继承法当中为胎儿保留特留份的条款规定是强行性规则。

16.公理性原则是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普遍真理。

17.只要有政策,必定是原则。

18.判断政策的方法:(1)主语是国家;(2)动词----推进、促进、发展等虚词。

19.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

20.规则优先于原则。

21.在我国,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

22.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定涉及到利益;

23.马克思:“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4.考试中,出现非常琐碎、非常生活化的权利,必须是普通权利,不可能是宪法基本权利。

25.并不是在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义务第二性的。

26.只要出现“德”就是原则。

七、法的渊源(法的藏身之处)

1.非正式渊源,法官可以引用,但不能直接引用。

2.只要有点道理,都是法的渊源,法官都可以引用。封建迷信除外。

3.宪法: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4.制宪主体:人民。

5.制宪机关: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一一)。

6.修宪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32天)。

7.释宪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8.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刑事、民事、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诉讼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非基本法律:全常(制定或修改)。

10.全国人大(基)和常委会(非基)----领导关系。

11.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城管保护历史文化环境----报省常批准后生效(对地级市不放心)。(今年必考)

12.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权----常委会不是自治机关。

13.三批准:(1)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常。(2)自治区的自治法规:全常。(3)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省常。

14.经济特区法规----特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

1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属于正式渊源,法官可以用。

16.司法解释也是正式渊源。

17.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由本级人常公布,只有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例外(由主席团公布)----还没考,重要,死记。

18.立法法没有明文规定要求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但所有的地方性法规都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包括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容易设坑,而且新增)。

19.只要是法律都由国家主席签署和公布。

20.效力位阶的结构(按制定主体排列----做蛋糕的人)。

21.法的效力冲突:先拼爹(制定主体),在爹一样的情况下才拼适用范围和制定时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相当。

22.正式渊源优先于非正式渊源。

23.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但法国的行政法院判例中也有判例法。

24.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5.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裁判文书(裁定书、判决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6.我国:有判例,但没有判例法,也没有宪法判例,但有宪法惯例。

27.英美法系的基本分类:衡平法与普通法。(衡平法优先)

八、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切蛋糕,不同口味。

2.公法与私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乌尔一声公公死(私)了。----死记。

3.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不是法的渊源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5.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能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

6.只要一个国家有法律,就有法律体系。

7.重申一次:体系----做蛋糕(的人);部门----切蛋糕。

九、法的效力(略)

十、法律关系

1.只要是法律关系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都不是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

3.合法行为需要调整,违法行为需要保护。

4.亲权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5.调整性法律关系相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实体法律关系相对于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一性。

6.横向平权,纵向隶属。

7.在上述法律关系的分类中,只有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体现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8.死亡不受人的意志支配,是事件。(不是行为)

9.死亡属于法律事件,但宣告死亡属于法律行为。

10.多个法律事实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学上,我们常把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11.选项只要出现人,必须是主体,不可能是客体。

十一、法律责任----是不利(否定)的法律后果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违法、违约、法律的规定(既无违约、也无违法,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责任)。

2.法律责任的竞合:有竞才有合。(上年考了,今年基本不考)。

3.法律免责不要看,三大本删了。

4.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主动承担;被动

承担:法律制裁)。

5.法律制裁必定具有惩罚性,并针对违法者实施。

6.如果是赔偿就是法律制裁,如果是补偿就不是法律制裁。

第二章法的运行(动态)

一、立法

1.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3.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死背)。

4.立法活动:制定,修改,废止。

5.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

6.立法讲究审慎,不追求效率。

7.立法活动中讲群众路线是对的,讲群众活动是错的。

8.全国人大立法提案:两央两委两最高,三十代表主席团,还有一个代表团。

9.全常立法提案:两央两高和专门委员会,十委员加委员长会议(全常的主持人)。

11.只要是人大,正式会议的主持人就是主席团;地方叫主任会议。

12.全国人大不采用全体会议的方式对法律案进行审议。

13.(全国人大立法案)因撤回而终止审议: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审议。

14.(全常立法案的审议形式)三读:常委会会议----一般三次;例外:(1)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两次;(2)部分修改+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一次。

15.人大领导常委会,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爹领导儿子,大哥领导小弟)。

16.(全常立法案的)因搁置审议或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而终止审议(不行就是“两”)。

二、法的实施

1.法的遵守:一切主体。

2..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个案判断。

3.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决策权、管理权,是全面管理。

4.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不违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既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5.守法:一切主体,积极,消极,既有主动,也有被动。所以,说守法具有被动性就是错的。(要么不提,一提就两个都要提)。

6.法律监督:一切人监督一切人。

7.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只能是社会监督。

三、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1.法适用的目标:不考,上年考了。

2.可预测性优先于正当性。

3.外部、内部证成隔年考,上年没考,今年肯定多选。

4.法律证成:已知结论,寻找理由----外部证成前提(包括大、小前提);内部证成结论与推理规则;外部证成中包含内部证成。

5.只要有裁判活动,就一定存在法律证成,一定存在法律推理,一定涉及到价

值判断。

四、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给一个案子,引用一个法条,再给出一个结论,演绎。

2.归纳推理:英美法系主要方式。

3.类比推理:一定对比两个事物的相同点、不同点。

4.设证推理:设证是逆推----刑事侦查活动。

5.法的适用过程一定需要法律推理。

6.在没有特定提供理由时,所有的司法裁判均运用了演绎推理(我国法院)。

7.任何法律条文都需要解释,其适用都需要法律推理。

五、法律解释

1.正式解释(法定、有权):立法(全常)、司法(两高)、行政(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2.非正式解释:学理、无权、任意,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并非是一种纯主观性的活动,而有一定的客观性。

5.任何法律解释均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考试中只要出现解释学循环与前理解都是对的)。----死记。

6.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在日常执法、司法过程中所作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7.法律解释的方法每年必考。

8.文义解释:直接针对语词:(1)给一个概念下定义;(2)只要出现一句话,然后直接告诉你是什么意思。

9.立法者目的解释:一定强调立法者的观点。

10.历史解释(想当年):一般不考。

11.比较解释:比较法解释,一定有外国。

12.体系解释:在解释一个法条的时候引用了另外一个法条或规范性法律文件。

13.客观目的解释:贬低立法者目的。

14.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一个固定的优先位序或位阶关系,但首先应当进行文义解释。

15.在实践中,解释者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

16.只要出现普通人的什么东西,都与立法者无关。

第三章、法的演进

1.只要有国家就一定有法,只要有国家就有法律体系。

2.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区别:有无文字记载。

3.人类社会存在的四种历史类型(原始、奴隶、封建、资本)的法,无共产主义。

4.法的继承----时间不同,新的学旧的。

5.法的移植----同时代的外国法,同时体现时间与空间。凡不是本国的就可以移植。

6.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重程序,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7.法律意识:区别于法律规范、制度、行为。

8.只要是国家搞出来的都是思想体系。

9.不是所有的个人观点都是法律心理。

10.内发型的现代化----自发、自上而下、缓慢、渐进。

11.外源型的现代化----始于清末;立法主导;变革在前,更新在后(先变法,再变观念);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12.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

13.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白斌口诀

宪法 1.宪法修改议案的提案主体:“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坚持群众路线,反对群众运动。 2.立法向社会公布:公布是原则(应当公布),不公布是例外。 3.宪法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纲领性:针对未来的发展方向) 4.法治是法律的统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5.法治是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只讲一个一定是错误的。 6.三个至上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序言明文规定了“三个代表”。 7.两个错位:①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最高效力不是规定在宪法正文中,而是规定在序言中;②财产权与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其他基本权利都对规定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中。 法理学(如无必要,不看题干) 1.【口诀】: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 2. 在考试中,说“XX”与“XX”无关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观点) 3. 不论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只要是“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因然性),具有强制性。 4. 只要遇到技术规范与自然法则(自然力)都是错误的。 5. 说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或者“绝对混同”都是错误的。 6. 道德的多元性:每个人都是道德的“立法者”。 7.法律只看外在行为,道德只看内在动机。(×) 8. 凡是与法律有关的活动,都要遵守程序,都体现程序性。 9. 道德也有强制性(内在强制),只要是法律就有国家强制性。 10.法具有社会强制性。(×) 11. 法律具有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力量。 12. 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13. 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一旦上升为法律,即具有确定性。 14. 题目中,只要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做的都是对的。 15. 法的本质(三本):国家性、阶级性、物质性。 16. 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不具有阶级性。 17. 并非所有法都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许多法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18.①说“XX”和“XX”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说“XX”直接影响、改变“XX”。(×) ②说物质社会与法律互为前提、基础。(×) 19.【口诀】:不同的就是不同的。 20. 只要是规范性法文件,都具有普遍性。 21. ①规范性法文件:上面有“法条”,具有普遍效力; ②非规范性法文件:上面有“名字”,具有个案效力。 22. 可诉性3个判断标志:①有诉讼和仲裁;②有争议解决;③权利救济。 23. 可诉性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立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24. 法的规范作用:规范个人,“教育抢瓶子”(教育、预测、强制、评价、指引)。 25. (1)指引作用:指引自己; ①个别性指引: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规范性指引: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立法技术上: ①确定的指引(设置义务);②不确定的指引(宣告权利)。 【口诀】: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法理学》期末试卷A试题(哈哈)

《法理学》期末考试A卷 姓名:专业: 学号:学习中心: 成绩: 一、简答题(40分) 1、法的一般分类有那些? 答:①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按照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 ⑤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 2、法律的行为分类? 答:①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有学者提出,还可以再分出一种中性行为。所谓中性行为,即介于合法 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而 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 ②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 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 ③按照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 体法律行为。 ③按照行为的主体情况,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 行为。 3、简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答: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4、简述资本主义法制的特征。 答: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工作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契约自由原则;(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020白斌理论法宝典带读课04:明清

白斌《理论法宝典》2020年版第387页以下 中国法律史 四明代的法律 (一)明代立法 1、《大明律》 明太祖编修颁行,共计7篇30卷460条。它改变传统刑律格局,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其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法典。 2、《明大诰》 (1)为防止“法外遗奸”,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行天下,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2)特点①对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②滥用法外之刑: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酷刑。 ③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强化统治效能。 (3)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一册,也列入科举考试的内容。 (4)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3、《大明会典》 (1)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后经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2)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其职权和事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 律关系的作用。 (二)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弼”乃辅佐之义。 2、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3、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4、这一变通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理学》期末考试

《法理学》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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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考试(20) 姓名:朱旭东班级:默认班级成绩:76.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法律关系的要素不包括? 1.0分 ?A、 主体 ?B、 客体 ?C、 适用 ?D、 内容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2 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 1.0分 ?A、 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B、 社会民众 ?C、 违反法律的人

?D、 立法者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3 法和国家一般关系是 1.0分 ?A、 法高于国家 ?B、 国家权力大于法 ?C、 二者相互依存,互相支持 ?D、 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依赖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4 法律虚无主义的主要观点是?1.0分 ?A、 法律是无形的,很难掌握。 ?B、 法律是有形的,但只能被统治阶级掌握?C、 法律是没有用途的。 ?D、

法律是理想的产物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5 下列不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有1.0分 ?A、 国家强制性 ?B、 权威性 ?C、 人民性 ?D、 规范性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6 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1.0分 ?A、 法的历史传统 ?B、 法的历史类型 ?C、 法的阶级本质 ?D、 法的立法体制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7 在哪一法系中法学家作用巨大,也叫做法学家法? 0.0分 ?A、 英美法系 ?B、 大陆法系 ?C、 社会主义法系 ?D、 阿拉伯法系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A 8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因素不包括? 0.0分 ?A、 年龄 ?B、 血亲关系 ?C、 疾病 ?D、 子女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C

白斌理论法个人总结笔记

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 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 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 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 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 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 4、法与道德: 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 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 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 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 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 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 6、法的物质制约性: 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 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 7、法的特征: 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 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 法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 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 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 11、制定 立法认可 修改 废止 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

①指引自己 ②评价他人 ③教育大家 ④预测对方 ⑤强制违法者 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 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 14、价值基本价值 非基本价值 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 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 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 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 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 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5、价值冲突: 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 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 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 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 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19、规则:a. 法条特别长,必定是规则 b. 全有或全无是规则 规则与原则原则:a.个别性 b.冲突共存是原则 c.原则适用是有条件的

法理学期末答案+题目(1)

法理学期末考题和答案 名词解释 1.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上而言的,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广义法律的范围要比狭义法律的范围要广,即除了狭义法律之外,还包括国家认可的判例和习惯等 2.法律体系和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 种类型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法系是跨越历史和过度的,而法律体系则只能由某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现实法构成 3.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是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其颁布的年代顺序或其内容的性质进行系统地整理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 法律编纂是指在重新审查某一法的部门的现行法规或法律的基础上消除过时的 或其内容相互冲突相互重复的部分,增补适应新的情况的内容,使其更为完整,系统,全面,统一的活动 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汇编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文字和内容仅做整理汇集和 技术处理,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而法律编纂则是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且只能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4.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是法学研究者对法律所做的说明。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有专学、学者、新闻评论者对法律所做的说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主要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5.确定性法律规则和委任性法律规则 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法律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提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和程序加以确定。

(精选)高速公路收费员面试题库汇总

问题:1 、本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态度? 2、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如何处理? 3、怎样干好本职工作? 4、你新到一个工作单位,领导安排一个老同志协助你工作,在工作中同事不听你的只听老同志的。你如何去做? 一般是公司的领导或者营运部长之类的来面试,很简单的几个问题,没有固定的套路,感觉就是领导随意问的。其实面试表现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关系,穿着谈吐大方自然主要不在问什么,心态,我总结了几点,希望对你有用: 1.放松。紧张不会让你做出更多题目或者表现更好。 2.诚实。你想刻意隐瞒的往往暴露得更快,要过5轮面试而不露馅的我估计得受过专业训练才行。一旦面试官觉察到你的隐瞒,你也就肯定完了。 3.说话不要太多。我见过几个面试者,说话多得让面试官只能强行中断,结果最后都没有时间做完题目了。 4.说话不要太快。见过好多嘴巴动在脑子之前的,问一个问题,三秒钟就给出答案,可惜是错的或者很片面的。要知道,题目往往是考察你分析能力,而不是反应能力。多考虑一些情况总是比较合适的。 5.说话不要太少。虽然回答问题要仔细考虑,但是如果5分钟或者10分钟一点反馈都没有就让人觉得是不是不够聪明,没有思路。如果你想到了一些东西或者需要对问题的某些澄清,请说出来。 6.跟随面试官的思路。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你未必能回答出某些问题,但这不要紧。面试官可能会提示你,你要能够理解并跟随其思路。我见过不少反馈都是说某某总是陷入到自己原来错误的思路

中,跳不出来,无论怎么提时都没有办法 在做面试时自我介绍时,则为面试的第一关,往往很多人都是在这一关被淘汰。很多求职者认为自己很优秀,但却为何失败了呢?在面试的过程中你都出现了哪些致命的错误呢?一起来看看面试时自 我介绍的三禁: 面试自我介绍第一禁:察言观色判定面试官性格 “不要谈论薪水”,很多应聘者都知道要遵守这个原则,但当被面试官问到这个敏感问题时,说多少才算妥当?白斌认为,不同的企业文化,以及面试官的不同性格,对同一个应聘者的回答,会有不同的评判。“你回答3000元,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很踏实,实事求是。还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欲望不高,没有上进心。”因此,白斌建议在校大学生,要学会察言观色。“跟各种各样的人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和性格,这样在面试时就能快速判断面试官是什么样的人,从而调整自己的应聘策略。” 面试自我介绍第二禁:自我介绍不是背简历 自我介绍通常是面试过程的第一个环节,找过工作的人对此并不陌生。昨天,在参加单面比赛时,大三学生小吴听到面试官要求他做自我介绍时,小吴流利地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院校、专业等。这种回答让面试官直摇头。“自我介绍不是照简历上的基本信息背一遍,而是要让我们知道你怎样看待自己。”有着十几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的面试官尹潇瑞说,自我介绍考查的是应聘者的语言组织能力,以及对自己的定位是否清晰。“要像明星出场一样,短时间内就让人看到自己的优势。”“我是南大化工学院研二学生丁少杰,我将用3个关键词来介绍自己。”丁少杰的这句话,立刻让面试官尹潇瑞抬起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 (简答,论述 )重点(精品文档)_共5页

一、简答题 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理解,易考选择题) 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6、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解,易考选择题) 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 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理解即可) 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2020白斌理论法客观题私塾班法理学讲义02

第一编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法律规范自然就具有针对具体个人的规范作用和针对宏观社会的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 (二)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他人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进行评判 (三)预测作用:预测对方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一招制敌】预测一定针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教育大家 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示警或者示范效应; (五)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 1、针对违法行为人; 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精练0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精练02】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局限性 1、批评法律万能论、法律中心主义、法律本位主义;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社会调整手段,但不是唯一的调整手段,有些社会关系并不适合由法律调整,如恋爱关系; 2、承认工具价值,反对工具主义; 第四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基本价值 1、自由:最本质、最高,衡量法的真假和进步与否; 2、正义: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衡量法的善恶; 3、人权:一种道德权利,逻辑上先于国家和法,可以作为法的善恶的评价标准;如果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被实证化,转化为法律权利,就获得了国家强制力保证; 4、秩序:法的基础价值,受到自由、正义的制约; 【注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秩序的建立; 【注意2】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实质方面。 (二)非基本价值 1、效率; 2、利益。 【精练03】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二、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特定法中的价值位阶 价值位阶该法所属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 解决方法一国法体系中的价值位阶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下,具体分析价值高低;禁止过度原则; 损害最小原则; 【精练04】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 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 【精练05】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2094;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课程考核: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法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属于精神范畴 B.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C.法不一定体现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正义观 D.法的内容取决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对该条文的如下理解,正确的是(D)。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也是保护性法律规范 B.该条文只是政策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是法律原则,也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 3.以下关于法制的说法正确的是(B)。 A.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与其政治基础相适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B.法制变革的最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 C.法制的稳定与法制的变革不是矛盾的 D.就法制而言,法律规则最不容易移植,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最容易移植 4.关于法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大陆法系在世界上的影响不是最大 B.英美法律在世界上的影响不是最大 C.大陆法律不是以民法典最为典型 D.英美法系不是以民法典最为典型 5.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有权公布法律的主体是(A)。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全国政协主席 6.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B)。 A.法律概念 B.法律规范 C.法律原则 D.法律逻辑 7.关于法与宗教之间关系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D)。 A.政教分离原则要求法律涉及任何宗教问题 B.法与宗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着人的世界观 C.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不属于社会文化现象 D.法与宗教不仅能约束人的行为、也影响人的思想 8.法律调整过程有多个阶段组成,其中初始阶段是(A)。 A.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B.产生法律关系阶段 C.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D.法的适用阶段 9.在我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是(A)。

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权威分析(分析法学派)。 3.考试中,XX与XX无关,错。 4.考试中,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应然性)。 5.考试中出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就是错误的,出现自然力也是错。 6.说绝对分离、绝对混同,都错。 7.法是人搞出来的。 8.凡是与法律有关的都具有程序性。 9.强制性:(1)道德也有强制性;(2)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10.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确定性。 11.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12.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13.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马克思主义 1.说XX与XX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对。 2.说XX直接改变XX,错。 3.说物质与社会互为前提与基础,错。 4.法的本质----三本:正式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5.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无阶级性(如交通法)。 6.某些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与需求(如社保法)。 7.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必然是对的。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法的特征 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当事人人名)具有个案性。 2.只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个法条,就具有普遍性) 3.可诉性要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4.可诉性:有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5.只要是法律,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个人):教预强评指。 2.指引自己(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评价他人,预测对方,教育大家(执法、司法、守法),强制(违法者,惩罚性)。 3.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预测一定针对未来。 5.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6.社会决定法。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 一.法的特征 1 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来看,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或认可,一切法律都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 2 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看, 法律主要是由特殊规范所构成,法律有自己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 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适用规范。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权 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范围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 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来看,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 法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 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 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二.法的规范功能 1 指引功能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所 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 规范形式形成 2 评价功能法所具有的,能够衡量,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功用和效能。评价的客体 是一定行为,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 3 预测功能根据法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其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 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色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4 强制功能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功用和效能。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 成员和社会组织,内容在于保障法律权利的充分享有和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目的在于实现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5 教育功能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 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3页纸-白斌

法制史在3道多选里,其中一道是ABCD。 法制史引用的话肯定是对的。 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 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1)到(3)都是商鞅独创。(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 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1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 13.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 14.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 15.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 16.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 1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 18.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9.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20.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 21.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2.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

2016年华旭冲刺押题阶段理论-白斌

理论-白斌 理论法学冲刺讲义 白斌 一般答题技巧 一、【特别提示】在法律问题的讨论中,任何时候都会涉及价值评价/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 【判断】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判断】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判断】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判断】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1)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2)“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3)“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 【判断】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判断】某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认为该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判定该合同无效。在本案审判中,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判断】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判断】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判断】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判断】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判断】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二、反对绝对化的表述,赞成相对化的表述。 1、绝对化表述的标志:“全部……都”、“任何……都……”、“只要……就……”、“只有……才……”“对于……,只……”等全称判断或者是“绝对”、“一切”、“纯粹”、“一定”、“完全”、“唯一”、“仅仅”、“无例外地”等极端词汇,或者“要么……要么……”这样非此即彼的表述都是错误的。 【注意】“仅仅……不能……”便是正确的。 【说明】遇到这些标志,不一定全部选错,但一定要“提心吊胆”。 【判断】凡属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为法律调整;凡属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不一定为道德所调整。() 【判断】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判断】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判断】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 【判断】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判断】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判断】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 【判断】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 【判断】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电大_法理学期末考试多选题参考资料

【以字打头】 1. 以下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有( A.法理学B.法哲学C.法社会学D.比较法总论)。 2. 以下关于法与利益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B. 统治阶级的共 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C. 法既可以促进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D. 法可以协调和实现利益)。 3. 以下关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新法肯定旧法B.新法批判旧法C. 新法继承旧法D.新法否定旧法)。 4.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有国家就有法制D.有法制不一定实行法治)。 5. 以下关于法律规范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B法律规范是法 的基本构成因素C法律规范是一般的行为规范D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行为规范) 6.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有国家就有法制D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7. 以下关于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说法错误的是(A.社会主义法的一部分法 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而不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如食品卫生法规B 社会主义法中执行 阶级统治职能的那部分法律,如刑法,不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社会主义法中的一部分 法律具有阶级性,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具有社会性,执行社会公共职能D.社 会主义法是由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和执行阶级统治职能的法律构成的一个整体) 8. 以下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是(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字打头】 1.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法发挥了法的保护性职能( A.赔偿损失B.罚款C. 追缴税款)。 2. 在局部区域生效的法律是(C.民族自治条例D.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在我国,正式的法律解释包括(A. 立法解释B. 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C.行政解释)。 【法字打头】 1. 法的价值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分别是( A. 客观性B. 主体性)。 2. 法具有(A.规范性B.阶级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物质制约性)等特征。 3. 法律文化是(A. 法的制定B. 法的实施C. 法律教育D. 法学研究)等活动的经验的积累。 4.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是(A.二者是内在统一的D. 部分法律规范主 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5. 法与政治的区别表现在( A.反映的内容不同B.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C. 形式不同 D.调控的功能不同)。 6. 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A. 法律规范B.法律关系C. 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D.法的适用)。 7.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因为( A. 它是社会经济基础的直接反映B.它的对象 是法律现象C.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8.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假定B.处理C.制裁)。 9. 法的体系包括(A.法律规范C.法的部门D.法律制度) 10.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有(A.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B.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 的实现C.法的遵定D.法的适用) 11. 法的适用的主体是(A.国家机关C.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12.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 B.时间效力C.空间效力D.对人效力) 13. 法学是(A.一门如何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和学问B.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C.确认和 保护社会成叫权利义务的学问D.具有阶级性的科学)

法理学期末考试试卷(A卷)

法理学 《法理学》期末考试试卷(A卷) 一、单项选择题(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2、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是()。 A.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B.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C.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D.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 C.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益”,这是一个()。 A.法律原则 B.法律规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标准 5、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是否适用,适用,则为有溯及力;否则,则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 B.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 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6、甲乙二人依法签订合同,甲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无故拖延交货,给乙造成了2万元的 损失。甲在乙的强烈要求下,交付了货物,赔偿了乙2万元的损失。甲赔偿乙之损失的行为,从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实现方式上来看,属于()。 A.惩罚 B.主动承担 C.法律制裁 D.被动承担 7、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属于()。 A.非确定性规范 B.准用性规范 C.任意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 8、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总理 D.省、自治区、直辖市 9、在法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A.属地主义原则和保护主义原则 B.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C.属人主义原则和保护主义原则 D.以属人主义为主,以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原则 10、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该规范不属于 ()。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确定性规则 11、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关系的是()。 A.甲某因赌博欠乙某5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B.某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C.某父母双亡的8周岁儿童与其祖父之间关于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 D.未婚男女同居关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条款所体现的是以下()原则。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保护原则 D.综合原则 13、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说:“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 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托克维尔的这段话,直接说明的是司法与执法的一个最显著区别,它是指司法的()。A.专属性 B.程序性 C.专业性 D.被动性 14、普通法系中的“普通法”,其产生之初的含义是指() A.欧洲封建割据时期的教会法 B.在欧洲大陆通行的罗马法 C.英格兰各地的习惯法 D.普遍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法律 15、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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