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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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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之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 B 无偿合同

C 单务合同

D 双务合同

答案:AD

贷款人有按时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也有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案例1 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2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常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乙之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法》236’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在特定场景下是何含义,依社会常识及人之常情,是能够推断出其行为的意思的,于是法律就确认了这种合理的的推定效力。

案例2 甲乙订立一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彩电给乙,乙试用1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从8月1日至8月31日。于8月29日,乙将彩电出租(出卖)给丙。问:乙之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视为乙同意购买甲的彩电,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

案例1: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少了不卖。”

本例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见均为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的回答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讨论2:超市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08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点评: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3)要约的生效----到达生效

案例3: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案:3月5日

案例4设上例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答案:3月5日。“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案例5 设甲于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答案:无效。要约已被撤回。

案例6 设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之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

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答案:不可以。要约已被撤销。

案例7 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均已成立(甲之函在性质上为要约)。因为乙以通知方式,丙以行为方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

案例8:设上例中,甲发给乙水泥厂函后,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问: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乙之回函为新要约;甲乙合同成立,因为甲对乙之新要约以行为方式作出了承诺。注意: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换言之,若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法》第十二条所列八大条款的变更。

案例9: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 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 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 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答案:D双方异时签字的,以最后一方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

讨论10: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合同也可成立吗?

张先生是一位技术专家,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欲聘其作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为公司运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经协商,公司决定给付张先生每年1.8万元的技术顾问费,张先生负责解答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据此,张先生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交给了该公司经理。之后,该公司因遇到技术难题曾两次找张先生咨询,张先生都给以详细解答。但一年的咨询服务期满后,张先生却没有领到约定的1.8万元顾问费。原因是该公司经理认为,一年来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并不多,加之合同没有签字或盖章,合同未生效。张先生应该怎么办? 点评:一般而言,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才成立。但是法律对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为:首先,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否则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失公平。其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履行合同时恪守信用,以使交易双方相互信赖,减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张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讨论11 :如何评价以下合同条款?

1、条款:“如在上述期限内(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2、条款:“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3、条款:“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若延期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4、条款:“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5、条款:“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点评:

1、“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3、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非常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了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4、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典型显失公平条款。

5、实际上,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定金,并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顺序。这种条款把购房者置于不利境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消费者应坚决拒绝签署这样的条款。

案例12甲乙两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CD

案例13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订约欺诈

案例1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问:该合同何时生效?——6月1日生效。

案例2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位于A城B区的楼房一幢卖给乙,两人于6月15日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甲乙合同何时生效?——6月3日生效。

案例3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父死亡,则甲提供房屋供乙居住。问:该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一个重大区别,即在于后者是肯定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众所周知,人固有一死,或早或晚而已。

案例4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缴契税建议将部分购

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交装修费用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C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案例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商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1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C公然买卖假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案例6甲乙为朋友,甲有一彩电委托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后甲得知后,原谅了乙的行为,并告知丙:我同意乙的行为。问:乙丙的合同效力如何?——自始有效。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

案例7设上例中,乙丙订立合同之次日,甲对乙说:那台彩电赠给你吧!乙大喜。问:乙丙之合同效力如何?——自始有效。因事后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案例8甲在乙商场购买一豆浆机,乙商场告知甲该机有100种功能。甲信之,买回家经反复调试使用,发现只有一种功能。次日,甲找乙商场交涉,乙商场承认只有一种功能。一周后,甲以原价转让给丙。问:事后甲能否请求撤销其与乙商场的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甲以其行为表明放弃了撤销权。

案例9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讨论10 :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康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问:

(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

(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4)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确实是优惠价为4000元,但需部门经理审核才可卖出。售货员擅自销售后,公司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5)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点评:1)有效。康兰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2)在这种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未满18周岁,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3)根据《民通意见》第71、73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4)纵是售货员越权订立的合同,但当时康兰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代理权,故属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

(5)由于双方约定次日付款提货,因此被盗时电脑尚未交付,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

讨论11:请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问: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评点:

(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1甲乙双方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为什么?

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案例2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问:乙拒绝之意思是否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意思?为什么?不是。因为只有双方的债务都到期时,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本例中,乙主张的是自己无履行的义务

案例3设上例中,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一个月后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有道理。乙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案例4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8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

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的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A

B、甲无权不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案例5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不可以。退休金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案例6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现在正在起诉丙。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不可以。“乙现在正在起诉丙”说明乙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的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案例7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价值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不可以。“乙拥有价值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说明没有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故没有保全之必要。

案例8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已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之债务,丙不知道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可以。属放弃到期债权。

案例9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之财产仅有一辆汽车而已,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丙不知甲乙之债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可以。属无偿转让财产。

案例10设上例中,乙以3万元将汽车卖与丙,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可以。在有偿行为场合下,受让人若为善意,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案例11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之汽车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但乙尚有银行活期存款10余万元。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不可以。若债务人的上述之行为不足以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不成立。

案例12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BC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讨论13 :该洒店是否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

2002年1月5日,秦某为庆祝自己50岁生日,一家5口在某县剑南酒店就餐。席间点了一道菜叫“春雷一声响”,该菜是锅巴炒鱿鱼,再浇上滚沸的汤料而成。服务员张某在上该道菜时,没有报菜名,又未提示大家注意,就将沸汤往菜盘中倒。秦某怕被烫伤而将座椅往后靠,椅子滑倒秦某摔倒在地,右腿骨折。秦某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酒店称秦某受伤是心理素质差造成的,与酒店无关。

点评:1、本案中,秦某一家与酒店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者,其服务人员在上菜时,应报菜名并提请客人注意。秦某由于躲让而摔倒致伤,是由于服务人员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所致。

2、酒店在提供服务时,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造成秦某的人身受到伤害,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应判决支持秦某的诉讼请求。

讨论14:供销社能否提前履行?

2008年3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交货日期为:2008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供销社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

9月下旬,供销社电告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受第二批干辣椒。副食品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

供销社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货抵副食品公司后,供销社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

点评:1、在本案中,供销社与副食品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是,供销社由于库房紧张且考虑到干辣椒的质量,遂提前履行了第二批干辣椒的交货义务。副食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是出于正当理由,因为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将使其必须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

2、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副食品公司经过调解同意接受提前履行而引起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供销社承担。本案中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合理也合法,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讨论15:该案中,合同应当如何履行?

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20吨油料的合同,用以加工某产品。但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只规定了分四次交货,并规定如果乙方拒收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乙方带甲方参观了工厂,并说明了要求四次交货主要是仓库有限,供货量只要考虑生产量的需要量。之后,甲方一时仓库积压物,履行中在一个月内分四次交货给对方,对方拒收。甲方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交货时间,只要通知对方并四次交付即可。乙方主张,甲方知道自己要求四次交付的意图。于是发生了争议,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甲乙双方合同中对于交货时间约定不明,甲方一时仓库积压物,主张履行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交货时间,只要通知对方并四次交付即可。乙方主张,甲方知道自己要求四次交付的意图,实际上希望分四次平均分配时间交付。这需要对于合同进行时间上的补缺。

依据合同法六十一条有关条款规定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应给予权利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着诚信的原则协作履行。因此,应对合同作一年四季四次履行的解释,符合合同的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

案例1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之灾,棉苗全被冲走,寸棉未收。问:谁可以解除合同?

甲乙二人均可。

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由于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剥夺了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利益或丧失履行利益。

案例2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不料,乙农场逢夏

季洪水之灾,但灾后棉花产量只是稍有减产而已。问:甲乙谁有权解除合同?

均无法定解除权

案例3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主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9月1日交货。8月8日,甲约乙看瓶,并当乙面掷瓶于地(或赠瓶给市博物馆)。问:乙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可以。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0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受灾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缴。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说明因受水灾而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D )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一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一万元损失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2甲为一蔬菜种植公司,乙为蔬菜销售商,并为某大学食堂。乙、丙于12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乙于12月30日前交付萝卜1万斤,价0.8元/斤;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300元。甲、乙于12月2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于12月25日前交付萝卜1万斤,价0.6元/斤。甲乙缔约时,乙曾出示乙、丙合同给甲看。后甲迟至12月底仍未交付萝卜,后甲告知乙不能交付。由于甲不交付,致使乙亦不能履行与丙的合同,对丙承担违约金300元。另外,乙举证自己在12月25日前后为准备履行与甲的合同,花去各项费用75元。问:乙可要求甲赔偿多少钱?C

A.2000

B.2300

C.2375

D.2075

其一,本案中乙为履约准备而花费的75元,算直接损失;

其二,因甲违约致乙对丙付300元违约金,亦算直接损失;

其三,两合同差价(0.8-0.6)元/斤*1万元=2000元,算可得利益损失,且甲缔约时已预见以上损失,甲应赔偿

案例3设上例中乙、丙缔约在后。甲违约后,乙举证,因甲违约,致使自己损失可得利益10万元,因为乙撞了大运,与丙订立了一份1万斤萝卜的买卖合同,每斤价10.6元。问:乙可否就10万元可得利益向甲主张?

即使乙丙的合同确实存在,甲也不须全部赔偿10万元。

因为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出违约者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唯一可能所致的损失。

案例4甲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C)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甲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若选择定金罚则,则为4*2=8万元

若选择违约金,则为6+4=10万元

禁止同时并用定金和违约金,即6+4*2=14万元

案例5甲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货款的5%。同时,甲向乙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给甲公司造成2万元的损失。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A.2万

B.3.5万

C.2.5万

D.3万

第一,确定违约金为1万元,损失2万元,定金5000元,且定金没有超过货款总额的20%限制(20万元*20%)=4万元

第二,确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关系:违约金(1万元)<损失(2万元),应予增加到2万元,故适用的违约金数额为2万元

第三,从违约金与定金罚则选出一个有利于甲的方案:若选择定金罚则,5000元*2=1万元;若选择违约金责任,2万元+5000元=2.5万元

第四,比较2.5万元>1万元

第五,选择2.5万元,即C。

例一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由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

8月20日货交第一承运人。

例二:设上例中双方约定交付方式是自提。8月20日甲通知乙务必于8月31日提货。问:所有权何时归乙?

8月31日买货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货时间。

例三设例一中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该批货物已委托乙保管。问:货物所有权何时移转于乙?——8月15日简易交付。

例四,设例一中标的物为一架钢琴,由于甲将在9月30日参加一个钢琴大赛,故甲乙约定,合同订立后即为交付,但甲可保留钢琴至10月4日,此间甲代乙占有。问:本合同钢琴何时归乙所有?——8月15日占有改定。

例五:甲卖一母牛于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有。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到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D

《合同法》134‘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之前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

A5月31日B6月1日C12月1日D11月28日

例六:A城之甲与B城之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送货至乙处。8月27日,甲启程送货,预计8月30日至乙处。但在8月29日途经一山区适逢山体滑坡,货物全被冲埋。(以下称“8.29事件”),谁承担货物损失?

甲。动产风险自交付时移转;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例七:设例6中,乙于8月27日到甲处自提货物,返回时遇“8.29事件”。谁承担货物损失?乙。

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八:设例6中,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甲于8月27日办妥委托丙运输公司之手续,丙于当天启运,途中逢“8.29事件”,谁来承担货物损失?

乙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九2005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坠落山崖摔死。对于该头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由谁来承担?——B简易交付。

A杜某 B. 刘某C杜某与刘某个承担一半 D. 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

例十:设例5中,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此后每月乙依约付款,但在10月5日,母牛遭雷击身亡。问:谁承担风险?

乙,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常会出现所有权享有与风险负担的主体差异。

所有权的转移不是确定风险承担的标准。

例十一:甲将A城B区楼房一幢卖于乙,二人于8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8月7日甲交钥匙与乙,乙当天搬进居住。二人相约在8月20日之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尔后付款。8月11日晚,楼房遭雷击起火,毁于一旦。后甲要求乙付房款,乙拒绝,遂生纠纷。问:乙应否付房款?

应当。

本案名为房款纠纷,实为楼房风险谁来负担的问题。依交付主义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时,标的物发生风险损失,买受人并不因此免除支付价款的义务,也不得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赔偿损失。

例十二甲乙于集贸市场为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定好价后,甲欲将母鸡递于乙,母鸡下一蛋。问:蛋应归谁所有?

甲。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例十三

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约定乙每月付款500,半年内付清,母牛归乙所有。6月1日,甲将牛交与乙。8月5日,母牛生一牛犊,问:牛犊应归谁所有?

乙。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可能会出现原物与孳息归于不同人所有的局面。

例十四甲乙订立合同,买卖大米50袋、大豆50袋、面粉50袋。后甲交付后发现,乙发现50袋面粉已明显受潮霉变。问:乙可否解除全部合同?

仅可就面粉解除

例十五甲从乙书法家处购得对联一副,准备悬于新房客厅,回家后发现其中一联上有错别字两个。问:乙可否就整幅对联为解除?——当然可以。

例1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与合同。下列那些说法是错误的()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以撤销赠与。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ABD要求选错误的!

例2甲于2008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于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那些选项是正确的(AD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若甲行使撤销权,应在2009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

D.甲可以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例3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是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

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D属于无效赠与。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助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例1张某为办养猪场向王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两年后,养猪场获利。张某归还借款时,王某要求其支付1000元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应否支付利息()

A.张某不必支付利息

B.张某应按照当地民间利率支付利息

C.张某应按照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张某应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A民间借贷如无特别约定,推定为无偿,即不支付利息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ABD

无息的民间借贷,不影响贷款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的利息。

例1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住房,租期一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正确的又()

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

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合同

D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例2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BCD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即享有任意解除权,不以对方违约为要件。但出租人解除的,应于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例1旅客韩愈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及存在饭店的服务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愈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愈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愈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愈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与韩愈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与韩愈补偿

饭店投宿客人将自带物品或行李交存前台的保管合同,虽然饭店为此未直接收费,但应视为其为投宿客人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一部分,服务费暗含于客人的房费中;

若寄存人愿意且已经与保管人一道当面清点保管物品的,应视为已尽声明义务。

例2甲欲将一部分货物寄存在乙处,为此,向孙律师咨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孙律师的一下意见哪些是正确的()

A.甲在签订仓储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

C.乙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

BCD

仓储合同是诺成的,自成立时生效。故在签订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1甲欠乙之债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以丙之房屋一幢作抵押。后甲、乙之债务合同被法庭宣告无效,问: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

无效。《担保法》5’担保合同时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例2甲欠乙之债1000万,丙以一栋违法建筑提供抵押,乙明知其为一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元,余下债务不能偿还,而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问:丙承担的责任最高是多少?

200万元。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例3甲欠乙之债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建筑提供抵押,乙不知其为一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元,余下债务不能偿还。问:乙之债权应如何主张?

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例4

甲欠乙之债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后法院查明甲、乙之合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丙当时不知情,问:丙如何承担责任?——无责任

例5设上例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的最高责任是多少?——200万元。例1甲欠乙10万元。甲请丙作保证人,此时丙自有财产不足10万元。后甲不能清偿,乙诉至法院要求丙清偿10万元,丙在答辩状中称: 本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请免除我的保证责任。问:法院应如何处理丙的答辩请求?

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1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2甲欠乙债100万元,甲无财产。乙之友丙,富人焉。甲、乙同谋,谓丙曰:甲,富豪人家,近来吾二人有生意来往,望君能做担保人,担保一二。丙信之,欣然保证。后甲果真到期不还。问:丙之责任如何?

无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例3甲从乙处购货若干,货款达百万元,乙要求甲找担保,甲无力寻找担保。乙找至丙,谓:若君不保,吾揭发汝贪污公款之事至反贪局!丙大骇。遂于保证书上画押。后甲果真无力付

款,乙诉丙。问:丙如何承担责任?

无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例4

甲从乙处购货若干,货款达百万元,乙要求甲找担保,甲无力担保。乙不允。甲告乙:君不用怕我,我即找丙,让丙担保。乙曰:丙若不保,奈何?甲:无妨,丙有受贿小辫在我手中,他岂敢不保?乙默许。甲告丙曰:要么作保,要么告发至当局。丙无奈,于保证合同上签名了事。后来甲无力还款,乙诉丙。问:丙之责任如何?

无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例5甲乃一皮包公司,与外地一彩电生产大王乙公司与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先交货1000台彩电,甲3个月后付款。乙曰:除非有担保,否则不签约,亦不发货。甲无奈,求丙担保,丙也是一皮包公司。甲丙合谋包装丙为一财势雄厚者,与乙签订保证合同。乙信之,遂于甲签约、发货。货到后,甲丙贱价处理,二一添作五,分钱高飞走人。后乙诉至法院。问;甲丙对乙之损失,承担何种责任?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1某医院向银行举债1000万元,以其车队所属的车辆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

有效。

公益法人一起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例2甲、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一日,甲与债权人乙商定以该房产为乙设抵押权,签约地点在甲家中,丙在一旁递纸供墨。事后,丙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无效。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不予支持。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例3甲欠乙债1000万元,甲以楼房抵押。后甲到期不还债,乙申请法院拍卖楼房,法院委托德家拍卖行拍卖。在拍卖中,乙以1200万元竞价成功。问:乙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作为普通竞买人参加竞拍。

例4甲欠乙债1000万元,甲以楼房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甲欲以1200万元卖于丙,并告之乙。乙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问:甲能否出卖?为什么?

可以。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不容否认,乙之不同意于此无意义。

例5设上例中,甲欲以200万元卖于丙,并告知乙。乙称:你以200万元卖掉可以,但200万元应提存;并且你应再提供800万元的抵押。甲不听,执意要以200万元的价格卖于丙,且不补充担保。问:乙的说法有无根据?甲的做法是否合法?

乙于法有据,甲于法无据。

明显低价转让的,抵押权人有一项重要权利:要求补充担保。

若明显低价转让,且未补充担保的,抵押人不得转让。

例6设上例中,甲以1200万元卖于丙未告知乙。后乙得知后,向法院主张甲、丙的转让行为无效。丙向乙提出:你不要再请求法院确认我与加的买卖行为无效了,甲欠你的1000万元,我可直接给你。乙闻后大喜,欣然接受丙的1000万元。问:丙可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可以取得所有权。

受让人可以通过主动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方式,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达到补正转让行为并使之有效的目的。

例7甲欠乙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并以楼房一幢作抵押,且办理了登记手续。盖楼房在此之前租与丙,月租20万元。9月1日过后,甲未偿还债给乙。乙欲行使抵押权,诉至法院。法院于10月10日扣押了盖楼房。乙于当天将扣押的实施通知了丙。问:9月1日前,丙应将房租交给谁?10月10日之后又应交给谁?

9月1日前,丙应将房租交给甲?10月10日之后应交给乙。

例1甲欠债1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甲与乙于3月1日约定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之于自家车库。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3月1日成立,3月5日生效

例2设上例中,3月1日后,甲乙约定,甲无需将汽车交于乙,甲将汽车藏于自家车库即可。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不生效,也不产生质押权。

例3设上例中,3月5日汽车交于乙后,乙终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返还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将此5辆汽车又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担保债权仍为100万元,债务偿还期也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偿还对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问:乙、丙如何实现债权?

丙先拿走100万元;余下20万元由乙优先受偿;乙的其余80万元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由甲负责偿还。

例4设上例中,3月5日甲交付给乙的不是5辆汽车,而是3辆,乙未持异议,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若生效,标的是什么?——生效,标的是3辆汽车。

例5甲欠乙债10万元,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置车于院外,无任何保险措施。1个月后的一个夜晚,车被盗,无任何车辆丢失保险。问:乙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汽车质权丧失;赔偿甲的损失。

《担保法》69’因保管不善致使原物毁损的,质权人负赔偿责任。

例6甲欠乙10万元,甲以一批化工原料出质给乙。乙置原料于院内,任由风刮日晒雨淋,有致化工原料逐渐变质的风险。甲见状,可提出哪些权利请求(BCD)

A.解除质押合同

B.提存化工原料

C.提前清偿债务

D.要求乙加强保护措施

例7甲欠乙债2000元,约定9月1日前还,甲以母牛一头出质给乙,7月3日母牛生牛犊一头,乙接生并喂养之。9月1日后,甲不能还钱,于是变卖母牛及牛犊,母牛得款1800元,牛犊得款500元。乙举证说,两个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花费151元整,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乙从母牛、牛犊款2300元中先拿去2000元以还债,再从余额中拿去151元抵接生和喂养牛犊的费用,余下149元返还给甲。

例8甲欠乙10万元,甲以鲜草莓10万斤出质给乙时草莓市价1元/斤,并于7月1日交付,约定9月1日前还款。7月5日后,乙发现草莓有腐烂现象,于是对甲说:请你拉草莓回去,我看你家汽车不错,不放送来以作质押。甲不允,乙无奈,于7月7日卖掉草莓,得款10.2万元,提存于县公证处。问:乙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于法有据。

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物价值有减损能切足以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以提出如下请求:出质人补充担保;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拍卖、变卖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例9甲欠乙10万元,约定9月1日还钱,甲于3月1日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于6月1日,欠丙8万元,应在8月25日前还款。征得甲的同意,乙以该汽车出质给丙。后甲乙到期均不能还款。拍卖汽车得款11万元,本案应如何处理?

丙先取走11万元中的8万元;余下的3万元中的2万元由乙优先受偿;余下的1万元归甲;甲与乙、乙与丙之债均归消灭。

例10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尚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

列那些选项是正确的?C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无公信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11甲地方政府欲修建一地方高速公路,向乙银行举贷30亿元,以高速公路建好后15年内向过往车辆的收费作质押。问:可否?——可以。属于不动产收益权。

例1甲乙于6月1日签订运输木材的合同,由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可以。

例2设上例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但乙还是将全部木材交于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由北京至上海,并约定到沪后,即付运费。当日,乙接到钢材后,称:赶快交付6月3日合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我就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6月3日的运费。问:乙之做法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于法无据。此时对钢材的占有与6月3日运费的发生没有牵连关系,不能产生留置权

例3设上例中,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一口急用的棺材。问:乙能否行使留置权?不能。行使留置权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例4甲委托乙修理10台彩电,每台修理费100元,每台彩电的价值均在千元以上,乙修好后,甲不付费,问:乙有权留置10台彩电还是一台彩电?

一台。若留置物为可分物,则债权人有义务留置与债务金额相当价值的动产。

例5甲委托乙从机场运输一台进口机床至市区,运费1000元,约定运到目的地即付费,该机床机制1000万欧元,乙运到后,甲不付款,问:乙可否就整个机床进行留置?

可以。若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例6甲委托乙修理一台彩电,约定修好后的次日甲应付费。3个月内,甲不付费的,乙行使留置权。乙于6月1日修好,并告知甲。9月2日过后,甲仍未付费,乙申请一拍卖机构拍卖彩电,得款1100元,乙扣下100元修理费,余下1000元交给甲。问:乙之做法有无不妥?并无不妥。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宽限期,但该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凡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过后,债权人无须通知,即可直接行使留置权。

例7设上例中,甲乙并无3个月的宽限期的约定。乙于6月1日修好后并告知甲。8月2

日过后,甲仍未付费,乙申请一拍卖机构卖掉彩电,问:乙之做法是否于法有据?乙须承担什么责任?

于法无据。乙应承担给甲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须在主债权届满后,确定一个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宽限期过后仍未履行的,才可行使留置权。

例1甲乙订有合同,后甲交10万元定金给乙,设:

A.甲违约,应如何处理?

B.乙违约,应如何处理?

A10万元归乙;

B乙付20万元给甲

例2乙为水泥厂,甲为水泥销售公司。甲乙订立一购销合同,约定乙于6月1日前送水泥1000吨给甲,甲支付定金10万元给乙。侯乙于6月2日将1000吨水泥运至甲处。甲以乙违约(迟延履行一天)为由,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问:甲之请求应否支持?

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120’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讨论:

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用其一辆旧帕萨特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该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点评: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17日单荔枝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十二、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长沙鼓风机厂是国家大型骨干企业,已有40年历史。“七五”以来,国家和企业先后投入9200万元自行研制了几代产品。80年代后,该厂又独家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长风”牌鼓风机不仅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而且远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实施名牌战略,加大了培植名牌的力度。以名牌产品为纽带、名牌企业为龙头,“长风”也被当作龙头。可悲的是,当了龙头的“长风”却受到了不正当竞争的大肆蚕食,假冒侵权行为极为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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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

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 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问题提示] 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 [案] 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

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后冯某经营不善,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得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著。根据《台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5.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贷担。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目己承扭,不能作力免责事由。 案例二:2013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13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张某提出自己属一般保证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合议庭内部也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本案中是连带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反垄断法案件分析 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 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 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

经济法案例解析与标准答案(期末考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他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和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_______________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 399.00 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 ?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 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 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 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 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 【案例介绍】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万元,原告出资200 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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