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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摘要: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事故的特征是: 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 其范围不只限于学生, 导致其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 造成人身伤害。经常出现的学校事故大致有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学校事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3 种。

关键词学校事故种类法律责任

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学校事故问题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也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实际问题。近年来, 教育法学界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 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现有文献看, 研究尚不够深入, 突出表现在对学校事故的界定不够明晰, 对学校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语焉不详。本文试对这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学校事故的界定

一些研究者将学校事故界定为,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此界定为基础, 他们认为, 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 这是由于学校设施、设备不全, 建筑物倒塌, 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有与教职员有关的学校事故, 这是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有与学生本身有关的学校事故, 如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这种界定有些地方过于宽泛, 有些地方又过于狭窄, 不够准确。本文将学校事故界定为: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具体而言, 学校事故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1 学校事故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

学校里会发生许多人身伤害事件, 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伤害事件都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学校事故的一个构成要件是, 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其主观状态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致人伤害是一种侵权行为, 行为人主观为时的心理状态。法律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 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来看, 学校事故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在这一点上, 学校事故与体罚显然不同。体罚是一种故意行为而不是一种过失行为, 体罚者明知体罚( 尤其是打耳光之类) 会对学生的身心带来不良影响, 但仍然放任其发生。因此, 我们说不能把体罚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归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之内, 同时认为/ 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

罚行为所致的说法是不当之论。同样, 也不能将学生之间因故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也归属于学校事故之内。因此, 我们说把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0列为学校事故是不恰当的。

2 学校事故的范围不只限于学生

具体说来, 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以及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甚至校外人员在校因他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都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例如, 因学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未及时修缮已被列为危房的办公室, 致使下雨时办公室倒塌, 正在办公的一名教师被砸伤, 这一事件也属学校事故。因此,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一观点是不全面的。诚然, 学生是学校事故的主要受害人, 但不能因此而缩小学校事故的范围。

3 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

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校工、学生、校外人员都可成为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 他们的过失行为均可导致学校事故的发生。

4 造成人身伤害是构成学校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只是造成了财产损失,如教师因过失将学生的照像机摔坏, 或学校因管理疏忽致使教室倒塌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这些都不能认为是学校事故。

学校没有义务对所有的学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对学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学校( 包括教师) 有过失。如果学校无过失, 就勿须承担责任。那种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所以学校就必然负有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

二、学校事故的种类

尽管学校事故的发生都是出于过失, 但是学校事故却是多种多样的, 大致可以列出以

下几种:

1 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

2 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

3 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

如学校的双杠年久失修, 学生玩双杠时双杠断裂, 致使学生摔伤, 就属于此类事故。

4 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在体育课上, 教师对一些技术动作讲解示范不够或者保护不力, 教师超出教学大纲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 教师对体育器材准备不够或摆放不当, 都会导致事故发生。尤其是投掷类、体操类、球类、游泳类运动最易导致人身伤害, 引发事故。运动会上, 因组织不周或运动员注意力不集中( 尤其是投掷铅球、铁饼、标枪时) , 也会出现事故。

5 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

不只是体育课会出现事故, 上文化课时也会出现事故。?上实验课尤其是化学实验课也会出现事故, 如灼伤、烧伤、有害气体中毒等。

6 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

有些劳动( 如喷洒农药、操作车床等) 具有危险性, 有时因不慎会导致事故, 如农药中毒、因操作车床不当使肢体受伤等。卫生扫除有时也会发生事故, 如教师让学生擦高层楼的窗子时学生不慎坠楼。

7 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

学生课下相互间打逗、嬉闹、游戏等, 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这类事故在学校事故中占相当比重。

8 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

这种事故主要是由于学校食堂卫生条件差、管理不善造成的。

9 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

一些学校为改善经济条件将学校校舍、场地租给他人使用, 甚至将学校操场辟为停车场,致使校内常有车辆来往, 稍有不慎, 就会出现交通事故。

10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秋游、爬山、游泳、参观时, 会出现摔伤、溺水等事故和交通事故。以上所列只是学校里经常出现的事故, 并未穷尽学校事故的全部。

三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发生后, 有关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3 种: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最主要的一种事故责任,它是由有过失的加害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向受害人承担的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学校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

权。按照法律规定, 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实质是赔偿问题。在具体的教育司法实践中, 会涉及到这样几个棘手的问题:1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在学校, 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许多人甚至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

作者认为, 只要事故发生在学校, 学校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就必须对事故予以赔偿。这种认识是错误的。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6第160 条规定: /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们造成损害, 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0 ?在学校事故的处理上, 一般实行严格的过失责任原则, 如果学校无过失, 学校就没有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o学校的个别管理人员或教师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导致了人身伤害事故, 应该由学校赔还是由有过失的管理人员或教师赔?回答是应当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一个个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 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 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 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害, 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 学校或幼儿园) 来承担。这也称做法人赔偿责任。但是不是有过失的管理人员或教师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呢?当然不是。在教育机构赔偿之后, 教育机构可向有过失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权或求偿权, 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未成年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 谁应为其过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一般并无经济收入, 如果他们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 其监护人应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行政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受到行政处分;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的一种制裁, 共有6 种形式, 即: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有关部门可根据学校事故的具体情况, 对有过失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等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

3 刑事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有重大过失的人员若触犯刑律, 便构成犯罪, 行为人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受到刑罚制裁。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5 种形式;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 种形式。犯罪是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因学校事故而导致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 修订) 第138 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害性,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2)玩忽职守罪。学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学校事故发生, 造成师生伤亡的, 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务。玩忽职守的行为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另一种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它既可以表现为作为,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才构成犯罪。例如, 前文提到的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副校长杨某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学生死亡28 人、伤59 人的特大伤亡事故。对此, 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等因过失而致人死亡, 便犯此罪。刑法第233 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过失重伤罪。因过失致他人重伤即犯过失重伤罪。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致人伤害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重伤的结果。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在校园里的交通肇事罪, 其最严重的后果是导致在校学生死亡。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校外司机在校内撞死小学生, 他们就犯了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第113 条的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学校事故的责任人有时要同时承担几种法律责任而不是一种。例如, 一教师带领学生外出集体活动, 因其玩忽职守致使3 名学生溺水身亡, 造成事故。该教师可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学校对其予以开除( 行政处分) , 教育行政机关剥夺其教师资格( 行政处罚) , 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 年( 刑事处罚) 。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例如,2003年1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玉村小学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学校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手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杠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杠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场地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又可分为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和课余时间发生的。如果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学校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上课期间,教师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在上课时相互打闹,导致一方受伤害,致害人要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管理不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样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事实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月初,利川某校小学生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经校方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骨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骨折病变,及早治疗而痊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就此事,家长欲找校方索赔,经班主任老师耐心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白了校方没有责任,平息了怨气。(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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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33岁,在综合分厂白肥厂房上安装氟洗涤塔时,踩烂石棉瓦后连带折断的锈蚀屋架,坠落地面,臀部着地,造成髋部左耻骨、坐骨骨折。根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xx勤作业时没搭设梯子,没有系挂安全带,更没有落实任何防范措施即上房顶作业,属于违章作业,承担事故直接责任。 — 2 — 事故案例二:触电事故 一、事故经过 xx船舶工程部,指派电焊工xx华(男,27岁)配合铜工李××到船上分油机间进行管子移位工作。xx华将焊接电缆拉到分油机间,在将焊钳端的接头拧入焊接电缆螺纹接口时,发现拧入不到一个螺距便卡住,任凭怎么使劲也拧不进去,他用焊钳在分油机甲板试了试,发现有电,并不影响焊接,再加上改样工作比较急,因而也没再去想螺纹接头不牢的事了。李XX负责拆装管子并重新给马脚定位,而xx 华则负责焊新马脚。靠门口的几个马脚焊好后,两人已经大汗淋漓,身上的工作服也已湿透。xx华准备将焊接电缆拖到靠舷侧的位置,以便继续焊余下的马脚。此时,铜工李××到机舱借葫芦。在xx华往里拉电焊电缆时,焊钳与焊接电缆的接头突然脱落,带电一端掉在分油器上的紫铜管上。与此同时,xx华人因失去平衡扑倒在已带电的铜管上,胸口汗湿的衣服触及带电紫铜管造成触电。当铜工李××返回分油机间发现xx华触电后,急忙进行抢救,但终因脑缺氧时间过长,xx华于两个星期后在医院死亡。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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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会 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4、餐厅、宿舍,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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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08-4 林翠平201008043056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组织学生看电影发生踩踏事故。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

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以及在校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统计、报告 (一)凡发生上学、放学途中、校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120报告,同时立即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运管所、交警、安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大小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的,对责任人停班学习,直至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根据事故大小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术科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法律分析报告模板

*****项目触电事故调查之 法律分析报告 公司领导: ****年**月**日,公司所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出现人员触电事故。公司于事故发生当日紧急成立由**部带队,法务、纪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奔赴项目所在地展开事故调查及分析。 通过参与事故调查,汇总、整理、分析有关事故汇报、合同文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该事故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项目及事故各方关系 【项目名称】******光伏发电项目(简称“项目”) 【业主】******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有限公司(简称“总承包方”) 【箱式变压器设备供应厂商】******有限公司(简称“供应商”) 【伤者】*** 【事故背景及现状】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初步调查结果,本次事故发生背景 为设备供应商的员工***在未办理工作票的情况下擅自打开303 箱变高压侧作业。 截止目前,该触电事故造成该伤者右手手腕严重烧伤,左手手腕轻微受伤,右腿小腿肚烧伤,暂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因项目并未最终竣工验收,仍属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 设备采购 劳动关系 EPC 总承包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主体为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结合对有关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梳理,本次事故应由供应商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安全事故级别及处理程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次事故等级应属于一般事故。 同时,根据该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行政处罚预判 1.本次事故中涉及的相关方目前均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故均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对事故性质认定不同,可能遭受如下不同的行政及/或刑事处罚: (1)迟报事故 迟报事故将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且发生为一般事故的,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且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将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瞒报事故 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划分细则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划分细则 近几年来,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教育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 一、学校常见事故类型 1、学生做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学生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学生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学校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如教学设施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学校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3、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因所造成的。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学生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学生下蹲起立、罚站、罚跪等形式。 4、外来人员的侵入。学校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学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5、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

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6、学生自身原因所致。很多的场合下是由于学生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学生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教师是实施教育活动的主体,也是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教师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失在本质上,可认为是一种“业务过失标准”。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学校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学校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要负责相应责任。反之,学校可不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学校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学校对学生负有三项责任:①教育责任;②管理责任;③保护责任。教育是学校的主要职能。管理是服务于教育的职能,是学校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护是学校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学校只有保护学生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学校保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上房小学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为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此制度。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我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洪彩玲 副组长:黄联羡、朱佶君 组员:各班班主任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预防种类 学校梯道踩踏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学校流行病传染安全事故等。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

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1日) 事故防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

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 (1)校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 (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校园安全事故

校园安全事故 案例1:四川通江一小学发生校园踩踏事件 核心提示:2005年10月25日晚8时,四川通江一小学晚自习下课,一群学生刚出教室,灯就熄灭,不知是谁趁机大喊:“鬼来了”,大家都争着向楼下奔跑,最终造成7名同学被踩死、5人重伤、13人轻伤的惨剧。 25日20时许,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下晚自习课后,在教学楼楼梯里发生拥挤踩踏,造成伤亡惨剧。事故发生后,四川省连夜从成都市、巴中市组织专家和医疗组赶往通江县协助救治受伤学生。四川省省长张中伟、副省长刘晓峰也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救治和善后事宜。 失去孩子的家长 教师讲述当时情况 案例2:新疆阿克苏市园踩踏事件 核心提示:2005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新疆阿克苏市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小就曾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导致13名小学生受伤,其中1名二年级女生身亡。事发当时,学生们正急着从教室前往操场参加升旗仪式,这时教学楼一楼至二楼左侧楼道拐角1.5米左右长的楼梯扶手被挤倒,没有护栏后,在楼梯上挤成一堆的学生相继跌落至一楼至二楼的休息平台上,因挤压造成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发生后,全国学校都对学生下楼安全进行过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

案例3:江西都昌县土塘镇校园踩踏事件 核心提示:“上下楼梯,请勿拥挤”,“上下楼梯,请右行”,两张破旧的海报贴在江西都昌县土塘镇中学新教学楼一二层之间的楼梯休息平台上方,但这两张纸显然没挡住初一学生们飞奔回家的脚步。2006年11月18日晚自习下课铃声后,蜂拥而出的100多个孩子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倒在这里。 事故现场 2006年11月18日20点20分,晚自习下课铃声响了,初一(1)班的孩子们像听到发令枪响,飞一般冲出教室。这天是周六,本该是他们放假回家的日子。但18日和19日连续两个白天都昌县统一组织初三年级的期中考试,为防止初一学生在校内扰乱秩序,课程被调换到周末,接下来的周一、周二可以回家休息。女生段梦琳说,班主任杨玉萍第二节课刚上时来班上看了一下,让班长出题给大家做,之后就去一楼的老师办公室批改期中考试试卷去了。没了老师看管,同学们兴奋的心情按捺不住,只等下课。听见铃响,段梦琳在座位上开始收拾书包,只见同班的弟弟段梦涛的身影一闪,和几个男生第一批冲出教室了。 事发学校(资料图) 讲述:13级台阶上的5分钟 据现场目击的学生称,事故起因是一个摔倒的学生。这个先冲出来的学生跑得急,在二楼到一楼的休息平台处摔倒了,后面几个同学等他起来,就在这时,一群蜂拥的同学将他们推挤在地,紧接着下楼的学生们都没来得及收住脚步,跟着翻滚下来。 小小过道,夺取数学生生命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发生火灾,治安(刑事)、食品、意外、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事故类别、性质向有关部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学校内发生人员死亡(正常或非正常)或一次性事故伤3人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10分钟内电话上报,1小时内局面报告市教育局安监办。事故伤害程度低于以上情况的一般事故应当在24校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 第 2 页共 2 页

应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学生在校食用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老师立即护送附近的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学生发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10分钟内电话上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安监办,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场地、设施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 第 2 页共 2 页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巨大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 近几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理清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平等的保护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等有关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有如下特征: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应该是特指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其次,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最后,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学生本人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第一,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作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是受害人也有时是加害人。第二,须有伤害结果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来说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所受的伤害。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 就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来说,由于学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就寄宿制私立学校(如民办学校、贵族学校之类)而言,由于此类学校一般收取学生家长高额的学杂费,并自愿向在校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内容和更高的管理及服务要求,对学生一般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营利性特征。所以学校与家长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基于合同而构成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应对在校学生的生活学习、人身安全及其他活动负有监护责任,当其未能保护好学生的人身权利时,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没有约定,则应当依照接受义务教育及公立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理。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关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都有相关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未成年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可知,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2、关于学校的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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