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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

案例: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本案适用合同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赵某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如下:

?1.适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包含:情势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等制度。

?2.赵某的请求有法律依据。依合同法第54条,李、赵间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赵

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3.法院应依合同法第54条撤销该买卖合同。并依第58条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

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

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1、广东华城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称,为纪念本公司成立50周年,特推出24K黄金项链,重10克,每条1000元。广告介绍了项链的特点并附彩色图形作辅助说明。广告称,欲购者汇款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将项链寄出。广告三个月内有效。北京李某收集项链,见广告后即寄1000元给华城公司。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是限量销售,已全部售出。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华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 1.华城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2.华城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分析:

?该案涉及要约的概念、要件、效力及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该案中的广告构成了要约,其送达后即产生效力,相对人即获得了承诺权。

?相对人承诺(汇款)后,合同成立,华城公司应履行义务。若不履行,构成违约

2、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违约

?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A

3、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董事长助理

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A

4、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

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5、2002年5月6日上午10点40分,天津南开区富达公司董事长周某以公司名义给贵阳侨力飞公司发电子邮件,希望购买一批贵阳特产,要求10日内答复。

侨力飞公司总经理魏某于5月7日晚上11点23分在家中上网,查阅了该邮件,于5月16日下午以侨力飞公司的名义回邮件,表示完全接受。邮件5点45分发送成功

富达公司上下班的时间是8—18点。周某出差到拉萨。于5月17日上午10点30分查阅到了这份邮件。

6月1日,侨力飞公司按照要求向天津发货,并电话通知富达公司,富达公司电话中要求停止发货,理由是侨力飞公司已超过承诺期限,合同没有成立。

问:

1、合同是否成立?

2、如合同成立,成立于何时、何地?

分析:

1、合同已经成立。富达公司发出要约的当天不足一天,不能计算在内。其下班时间为

18点。应认定侨力飞公司在承诺期限内送达了承诺。

民法通则第154条: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2、合同于承诺送达时(5点45分)成立。

3、合同于要约人营业地(南开区)成立。

6、某甲向某乙发出要约,要将自己的一只游船卖给某乙,要价9000元,要求乙在7天内答复或持币前来购买。乙为筹集资金,将新买的一辆车(价值)以九折出售,于第六天去甲处购买,发现甲已将游船卖给了丙,丙以善意取得了游船的所有权。问:

乙该怎么办?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吗?

分析:乙应向甲主张因一物双约而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

7、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

司遂拒绝签约。问: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8、甲公司给乙公司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公司A牌热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

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邮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 ,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

?甲当天派李某将100台热水器送至乙方。乙方验收合格后按每台450元付款。李某

告知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日内送到,乙方拒绝。

?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

将热水器存入丙仓储公司。当夜天降百年罕见大雨,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甲方起诉至法院。

?请讨论:

?A、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B、甲公司发运的第一批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C、甲公司发运的第二批货损坏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A、合同尚未成立,因为:

?①甲方寄送价目表,为要约邀请。

?②乙方发电邮为要约。

?③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

?④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一般不为承诺。

? B 、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要约,乙方收货,以行为承诺,合同实际成立。

?C、甲方将货物存放丙处,货物毁损由丙承担责任,罕见大雨不构成不可抗力

第四章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张某卖给李某一件居住房,李某受领后,发现该房没有门,遂起诉于法院,要求判决张某在该房上加上一个门。法官认为,合同中没有对门加以门约定,遂驳回了李某的请求。法官的判决对吗?

分析:不对(默示条款)。依合同目的的解释规则和交易习惯,买卖的居住房应该有门,“出卖人应当保证表弟物的质量”的条款应自动进入合同中。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1、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答案: A.

2、王某与李某同为一个工厂的工人。王某患病在家休息。某月发工资,每个工人被摊派必须认购每券一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三张,在工资中扣除购买费用。奖券连同工资一同发放。李某为王某代领工资,并为王某抽出奖券三张。李某揭开奖券,发现其中一张中特等奖1万元。李某去王某家告知其为王某抽奖三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王某说:如果中奖,二人平分。李某即出示奖券,王某见中奖,当即反悔。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取5000元奖金

?问:法院该如何审理?

?分析: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李某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李某与王某在约定该合同及其条件的时候,所附条件已是客观发生的事实,

即条件不符合要求: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和不确定的事实

3、某粮油公司(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交货。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

?答案:

?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

4、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不成立;

? B.无效;

? C.可撤销;

? D.成立并生效。

?答案:D 表见代理

5、某市百货公司与某年派业务员王甲带着公司开具的订购瓷碗的介绍信,参加某地区的工

业产品展览会。王甲和某瓷器厂签定了一份买卖瓷碗的合同后,发现该厂生产的磁盘质地细腻,价格便宜,遂又与该厂签定了一份买卖磁盘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王某即随同瓷器厂的送货车回到百货公司。货到公司后,公司以王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瓷器厂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请问:

?1.上述两份合同是否有效?

?2.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分析:

?1.瓷碗合同有效,磁盘合同无效。前者在代理权限以内,后者超越代理权且不为被

代理人追认。

?2.对瓷碗合同,百货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磁盘合同,应由王

甲承担责任。

6、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 A.无效;

? B.有效;

? C.效力待定;

?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C 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合同)

7、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除斥期间。

8、某公司股东大会约定:董事长对外只能签订6000万元的合同。一次,该公司董事长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价值10000万元的合同。请问该合同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有效。原因

9、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答案:C

10、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万瓶劣酒,价款12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借口手头一时拮据,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促无着,诉至法院。请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

?2、双方要各自返还财物吗?

?3、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

?分析:

?1、该合同无效,因为: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不能返还财物。双方都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应追缴全部货物和已收的8万元货款和未付的4万元货款

11、1999-2000年,江苏某县甲厂向某市乙厂借款47万元,并赊购一万余元的物资。乙厂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起诉过程中,双方诉讼代理人曾达成调解,由甲厂以价值40万元的设备抵押给乙厂,2000年8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甲厂应给付乙厂相应款项。判决书生效后,乙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甲厂尚有设备可用于清偿债务。甲厂提出异议,强调“本厂全部动产设备已经抵押”。经查:2000年5月27日,甲厂与本县工商支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并于当天办理了借款合同鉴证和抵押物登记。两份合同的手续和形式合法,但工商支行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并没有向甲划拨贷款,也未打算向甲划拨贷款。法院欲以甲厂的设备作为执行对象,甲厂则以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进行抗辩。问:甲

厂的抗辩成立吗?

?分析:

?不成立。

?因为: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逃避债务。甲厂与工商支行之间的合

同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

?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和恶意串通的行为是绝对无效的行为

12、某商场服装专柜新进一款某名牌西服,价格定为1598元。柜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1598元写为598元。沈某发现该西服物美价廉,遂用信用卡支付598元购买了一套该西服。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少了1000元,经查是柜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沈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场便找到沈某,提出补交1000元或将西服完好退回。沈某认为双方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拒绝商场的要求。商场遂向法院起诉,试分析:

?1.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分析:

?1.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应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沈某补交1000元西服款或将某名牌西

服返还给商场,由柜台组长对因此造成沈某的交通费用损失承担责任。

13、甲公司买给乙农场(国有企业)一批鱼粉(饲料)。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仔细审阅了甲方提供的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书列举了各种成分的含量。甲方发货后,乙方在第16天开始检验,发现质量与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严重不符,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货款260万元,支付违约金32万元,甲方不予理睬。

?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60万元货款,支付违约金32万元。甲方则主

张因自己的欺诈,合同无效。问:

?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乙方的要求成立吗

?分析:

?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被欺诈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解除)合同,也可

以维持合同的效力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要求能够成立。因为:

?①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在符合条件时,自然可以撤销(解除)。

?②合同撤销(解除)后,自合同订立时起失去效力,乙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③撤销(解除)合同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要求支付违约金。

14、张某从某房地厂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因价款的给付出生了争议,诉讼至法院。法

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没有售房许可证等文件,认定该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应返还财产。但房地产公司不希望收回房屋,张某也不愿意退回房屋。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合同确认为无效。但房屋属于合同法54条规定的没必要返还的财产。张某可

以保留,但要支付适当的款项作为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

有:

?A、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B、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C、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

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D、《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

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1、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20万吨塑料泡沫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时间都没有规定。甲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都了解,依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按季度分四次交货。但甲方根据合同法62条第4款的规定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履行。

问:甲、乙双方的要求有理由吗?

(分析:合同的补缺原则)

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A、涉他合同。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

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案:A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4、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

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D、运输合同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

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如下:

?这是一个带有争议的题目。有人选A、甲公司,有人选D、汽车运输公司,都有理

由。但选D更有理由一些。因为,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由第三人(收货人)取得请求承运人交付托运货物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

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及主张违约责任。

5、甲方(北京某酒店)于2001年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方(某建筑公司),双方在建筑合

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乙方2002年8月交工。合同约定“三通一平”2001年6月完成。但甲方的“三通一平”工作,至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此时才得以进入工地。至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根据工程的进度,需要顺延3个月才能交付验收。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履行迟延的违约金,乙方拒绝。甲方找到保证人丙方(某食品公司),要求丙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丙方亦拒绝。甲方以乙方和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分析)

问:

1.乙方应该承担责任吗?说明理由。

2.丙方应该承担责任吗?说明理由。

分析:

1.乙方不应承担责任。乙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顺延工程日期是后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若乙方有损失,可向甲方主张赔偿金。

2.丙方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行使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6、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

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第7章合同的保全、

1、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请问: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

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

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

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

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分析)

?参考答案:

?1、行使代位权诉讼。

?2、甲以丙为被告,以乙为第三人。

?3、丙的住所地C县人民法院管辖

?4、甲和丁为共同原告。

?5、法院不予受理。

?6、中止甲提起的诉讼。

?7、法院可依自愿原则就甲新增加的8万元诉讼请求中的5万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告知甲另行起诉,对另外3万元,则不予支持。

?8、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周某在家中开了一个豆制品厂(无法人资格),因市场行情变化,经营难以为继,遂

停业。2001年4月1日将豆制品厂所有设备连同房屋(总价值5万余元)赠送给远方侄子王某。李某长期给周某供应原料,周某欠李某原料款5万元,已经到期。同年4月2日,李某到豆制品厂索款,发现该厂已经易主。遂于4月5日找周某索要,发现周某所剩财产仅余自住房一套(价值5万余元)。请问:

?李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力?

?分析:

?李某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周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有人可能认为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周某还有一套价值5万余元自住房。但这套自

住房是不便于执行的,因此应认定李某应行使撤销权。

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A B C D

第8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2002年4余2日,甲饲料公司与乙养殖专业户李某签订买卖饲料添加剂的书面合同,单价每公斤100元,总价值1万元。合同由李某的村长丙提供保证担保,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同年4月7日,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协商将单价降低。在甲方催款时发生争议,甲董事长提出:“我当时同意降到95元”。乙主张:“你当时同意降到90元”。

?双方发生争议,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付款1万元,并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丙方以合同变更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问:

?1、该案如何处理?

?2、丙方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分析:

?分析:

?1、如以合同法78条的规定,应视为未变更。但该案中若适用78条,则有违反了诚

实信用原则。以此原则,结合当事人的目的,对当事人的意识表示进行解释,应认定合同价款变更至95元。

?2、该案还涉及到主合同变更对保证的影响的问题。以担保法24条的规定,主合同

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这里,主合同的变更并没有增加保证人的负担,而是减轻了保证人的负担,尽管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不能免除责任

2、国有企业甲欠国有企业乙货款100万元,到期未偿还。1996年市政府决定由国有企

业丙兼并甲。之后乙方向法院起诉,称:据了解丙方将要兼并甲方,故请求丙方支付所欠款项100万元。在法庭上,乙方、丙方、甲方协商一致,决定由丙方还款。丙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个还款计划。乙方撤诉后,丙到期未履行还款计划。

?1998年,甲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破产,法院认定甲方在破产之前,其法人资格仍然

存在,兼并没有成立。经法院裁定甲方破产同时向乙方、丙方发出债权通知书。乙方拒绝主张破产债权而继续向丙方索要,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兼并并未成立,现甲方已经破产,乙方参与其债权的分配,原还款协议失去基础而归于无效。请问:

?1、一方能否向丙方主张债权?

?2、还款协议是否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分析:

?依据丙方与乙方的还款计划,即还款协议,甲方的债务转移给了丙方。如果丙方与

乙方在还款计划中没有约定丙方承担债务以兼并甲方为条件,那么即使丙方没有兼并甲方,仍然应当承担向乙方偿还债务的义务。

第9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1995年10月9日,伊犁国际旅行社与伊犁长城实业总公司和伊犁力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长城公司和力新公司向旅行社提供位于伊宁市x 街x 巷x号x第x幢一单元五层A房,建筑面积99.16㎡,于1995年11月30日前交付;如因非长城公司和力新公司能控制的因素,延期交付不得超过60日,但必须凭建设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该房屋售价1000元/ ㎡,计99160元,旅行社预付70﹪即7万元,余款于移交房屋前一次付清,最终价格以物价局审核为准。如非长城公司和力新公司延期交房,则于约定交房之日的第二日起即已付款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旅行社依约交付预付款7万元。长城公司和力新公司经组织施工该楼

房于1995年11月29日通过质量检查,与1996年4月15日才完工。1995年12月20日伊犁地区物价局对该房屋的价格标准核定为1554元/ ㎡。因此,旅行社应交付的余款应为84094.64元。旅行社对此持有异议,长城公司和力新公司即未将房屋交付给旅行社使用。旅行社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长城公司和力新公司违约,要求与其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交付的7万元预付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我方是按原告的特殊要求设计建造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并已竣工。原告

未按协议约定

?付清款项,使其违约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退房还款。

?问:依合同法,旅行社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吗?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被告不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迟延4

个半月,且单方变更标的物,即将一般住房变为豪华住房,造价由1000元提高到1554元,故被告根本违约。旅行社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被告应返还7万元购房款。

2、1995年11月10日刘兴梅从李崇臣家买走37只绵羊,款14500元,当时付给5000

元,余款9500元双方言明次年5月付清。欠款到期后,李崇臣多次向刘兴梅追要欠款,刘兴梅都以无款拒付。1996年6月7日,李崇臣再次向刘兴梅追要欠款无果,提出将将37只羊赶回,刘兴梅表示同意。当日,李崇臣将37只羊及在刘兴梅饲养期间所繁殖的16只羊赶走。

?1997年1月5日,刘兴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崇臣返还已付的买羊款5000元,

并给付饲养期间所得费用4058元。

?李崇臣辩称:因原告拒付欠款,导致我将羊赶走。这些羊赶走时羊绒已被原告剪去

卖掉,得价款2052元,当时曾言明购羊款与羊绒顶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

?1.刘、李之间买卖羊的协议有效吗?

?2.刘、李之间解除买卖羊的协议有效?

?3.李崇臣能要回37只绵羊、2052元羊绒款及16只羊羔吗?

?4.刘兴梅能要求返还5000元买羊款及利息吗?能要求李崇臣支付饲养37只羊及

16只羊羔花费的4058元吗?

?1.有效。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

?2.有效。双方自愿解除买卖合同。

?3.李能要回37只绵羊、2052元羊绒款及16只羊羔。

?4.刘能要求返还5000元买羊款及利息,能要求支付饲养37只羊及16只羊羔花费

的4058元。

?原因:解除合同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解除合同,各自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溯

及的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及该财产在交付后所产生的孳息,均应归原权利人所有,对方占有这些财产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管理费用,应依无因管理制度由原权利人负担。

3、申请人田守贵因向被申请人葛本忠履行债务,被葛本忠拒绝,于1993年10月23日向山东省乐昌县人民法院提出债务提存申请,诉称:1992年5月,我校教工大会决定集资建宿舍,葛本忠要求我替他申请一套住房,并向我提供建房集资款10500元。5月3日,我向学校提出住房申请,向校方办理了交款手续。同月下旬,学校发布文件规定:新楼集资范围只限于本校教职工居住。我当即向葛本忠提出,不再为其申请住房,葛本忠未表示同意;我又多次向葛本忠表示向其返还所提供的款项,其拒绝接受。到1993年8月7日,葛本忠只接受了我返还的2000元现金。8月9日,我领了所申请的住房钥匙并搬进去居住。10月7日,我再次向葛本忠要求返还余款8500元,并愿承担其870.98元的利息损失。但葛本忠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接受我的债务履行,故我向法院申请债务提存。

?被申请人葛本忠辩称:我给田守贵10500元集资款,要其为我申请一套住房,结果

未办成,反倒让他住上了房子。我要求他还清集资款,但他必须借给我现金10500元使用一年,否则,拒绝接受其债务履行。

?分析:

?法院1993年10月26日审理认为: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住房,

是错误的,不能产生当事人逾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在客观上占有使用了被申请人提供的款项,虽结果与约定相反,但已构成金钱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主动清结债务,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申请人的债务提存申请有效成立。当即接受申请人交付提存的标的款8500元及利息870.98元,并存入银行。并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于1993年12月31日领取了提存款项的存单,并支付50元的提存费用。

4、2000年1月4日阜成有限责任公司与富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特种锅炉合同,标

的额为570万元,出卖人阜成公司7月交货,富源公司在收到锅炉后的6个月内付款。由伟光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01年3月,阜成公司分别向富源公司、伟光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两公司都表示要积极还款,但并没有还款行为。2001年9月,阜成公司与富源公司合并,富源公司不再存在。在合并时,对富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不计算富源公司对付成公司负担的570万元债务富源公司实有资产320万元。

合并后,阜成公司向原保证人伟光公司主张750万元的保证债权。伟光公司予以拒绝。问:

?伟光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分析:主债务消灭了,从债务一并消灭

第10章违约责任

1、张某为保证自己所生产的蔬菜能及时运往市场,就与孙某定立一包运合同。合

同约定孙某每天上午为张某运一车菜到市场,期限三个月。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

中,一日,孙某未给张某运菜,造成张某损失1000元。张某要孙某承担违约责任,孙某则称:当日因修车而未能运菜,其并不想违约,因有客观原因,不构成违约,

不能承担违约责任。问: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分析:应当。因为本案中只要有违约行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需要有主观过错。

?2、北京某大学附近的旅社甲有四间客房门窗需要整修,以迎接2002年3月15日开

始的博士生入学考试住店高峰(惯例是住店高峰于考前10日开始)。2002年2月10日,甲旅社经理与个体装修工乙达成协议:由甲供料,乙负责在2002年2月11日至2月25日期间将房间内门窗、地板整修合格,包工工酬计1000元。2002年2月25日甲旅社经理检查乙承包的房间工程时,发现门窗、地板严重不合格,无法对外出租,甲旅社未向其支付工酬。

?为不耽误出租高峰期的营业,甲只好另雇佣四人2月25日至3月1日白天、夜晚两

班轮流施工,以赶上3月5日开始的住店高峰。因为原工程质量太差,4人虽加班加点,最终于3月7日完工。甲支付4人工酬2000元,另支付材料费2000元,3月8日开始对外出租,此时每间房租已从3月5日的每间每天100元升至每间每天150元。现甲旅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问:乙应如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旅社造成的损失?

●分析: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瑕疵履行,给甲旅社造成的损失包括两方面:实际损害

和可得利益的损害。实际损害包括材料损失和另行雇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害包括从3月5日到3月7日三天的租金损失。这三天的租金损失应按正常租金计算,因市场增加的50元,已超出赔偿义务人的合理预见范围。

●故赔偿范围为:2000+2000+1200(4*300)元。

●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既要考虑违约行为,又要考虑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

3、2000年10月18日,S市某水果总店向山东烟台市栖霞某果品公司订购苹果10万公斤。

合同约定:2000年11月8日于栖霞栗林村交货,单价每公斤4元。2000年11月1日,果品公司向当地果农购买苹果10万公斤,支付货款35万元。2000年11月4日,水果总店电话通知果品公司“因苹果销路不好,我店将不买预定于11月8日交货的苹果”。

●此时果品公司为保管苹果支付仓储费2000元,人工费1000元,如到11月8日交货

还需支出人工费500元。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果品公司当天即以每公斤3.35元的价格将10万公斤的苹果出售给L公司。2000年11月5日。果品公司起诉水果总店要求赔偿损失。

●问:S市某水果总店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计算赔偿额?

●分析:应该。赔偿额的计算:50000+15000-500元。

4、某省五金公司有一批矿沙运往日本,其与租船公司luckyfield公司于1999年5月达成航次租船协议,约定:1999年10月8日,由甲向乙出租luckyfield号轮,1999年10月8日于烟台港交船,租金10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后五金公司了解到luckyfield号轮已于1999年9月1日被公司趁航运行情上涨期间出租给巴拿马某航运公司(租期1999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于卡塔尔-埃及进行固定航班运输。

●五金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电传告知luckyfield公司称:因你公司违约,故我公司

解除合同。

●1999年10月4日,五金公司与该省海运集团达成航次租船合同,租金120万元。

●1999年10月7日,五金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与luckyfield

公司之间的合同;luckyfield公司赔偿因另外租船造成的租金损失20万,缔约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问:五金公司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分析:能。luckyfield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损失。

5、原告的父亲在唐山大地震中双亡,原告就此成为孤儿,当时原告仅3岁。原告长大后经多年苦心寻找,才找到其父母的免冠照片各一张。1996年11月3日,原告持这两张照片到被告美洋摄影有限公司进行翻版放大,被告收取了加工放大费14.8元,并开具了取相凭证,取相日期为1996年11月20日。到期后原告前往取相,被告知照片原版遗失,未能为其放大。事后原告到其父生前所在单位又找到其父生前照片一张。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特定物损失及精神损失10万元。被该答辩承认丢失了原告父母的两张照片,表示愿意以翻版放大费的100倍赔偿原告,对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无法接受。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主要讨论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上有严重失误,

将照片丢失,给原告造成部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特定物损失和补偿原告的精神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的数额过高,被告应适当予以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5、106、117、1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特定物损失和精神损害补偿费8000元;被告退给原告加工放大费14.8元

6、某供销公司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一购买电视机合同。合同约定:供销公司购买电视机100台,由电视机厂1个月内送货,货到5日后付款。合同签订后,电视机厂按照约定的时间组织送货。但在送货途中,送货车因甲的拖拉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翻车,部分电视机损毁。因某电视机厂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将货送到,供销公司要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电视机厂则主张逾期到货是因甲造成的,供销公司应要求甲赔偿。

●问:供销公司应否要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分析:《合同法》第65、121条。

7、2000年1月12日,甲购买(日本)某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越野车1部。2000年4月5日,因甲在正常行驶时突然刹车失灵,导致撞上正常行走的行人乙。经鉴定,事故的原因是刹车

油路存在潜在的质量瑕疵。事故造成甲的越野车车头损坏,花去维修费用8000元,甲车祸受伤支付医药费6000元,甲支付乙医药费2万元,其他财产损失4万元。现甲起诉(日本)某公司要求承担维修费用、医疗费用、其他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6.8万元。

●问:甲应该提起何种诉讼?

●分析:本案中因标的物的缺陷造成甲的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某公

司的给付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侵权。根据合同法122条,甲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至于甲因对乙损害赔偿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车辆潜在的瑕

疵,按照通常人的要求,甲不可能发现这一安全隐患,因而甲对乙的身体伤害并无过错,应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由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乙应该向生产商提起侵权之诉。现甲为乙支付的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属于代为清偿,根据代为清偿的法理,甲取得对于日本某公司的债权。

8、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

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 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答案:B C D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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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 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 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乂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 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 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 么?

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3.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5.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

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 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 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 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

合同法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 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新武水泥厂接函后,即回电建筑公司有货供应,并在接信后第5天运去水泥100吨。白云水泥厂接函后,第8天直接将100吨水泥运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并称:我们确实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 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试问】 (1)建筑公司认为“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有合法依据?为什么? 【分析】(1)建筑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对 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建筑公司向“白云”水泥厂发的函件中,包含着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要约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2)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没有合法依据。建筑公司与“白云”水泥厂在要约有效期内以实际履行作为对要约的承诺,合同已成立。双方又是依法订立的,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属于违约行为。 甲、乙两企业拟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字,但双方约定合同应在乙方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在公证前,甲方反悔,要废除合同。乙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试问】甲方是否负违约责任?为什么? 【分析】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凡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特定形式(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的,应采用特定形式。如果当事人没有按规定采用,除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者能被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外,合同不能成立。本案当事人约定采用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当事人没有采用该形式,又没有履行主要义务,应认定合同没成立。故甲方不存在违约问题。但如果甲方因缔结合同有过失,给乙方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 某县食品公司与该县某一酒厂签订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酒厂购买10万瓶 劣质酒,货款15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酒厂须加贴名牌酒的注册商标,以便食品公

合同法案例分析复习参考

案例分析复习参考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 1 万 5 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 11 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 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 58 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 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 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 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 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 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 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 2 )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 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 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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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最新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发货,D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一题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题分值:20分) 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3分)《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分)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5分)(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3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4分) 合同法第二题 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试题分值:20分) 答题要点:(1)法院的处理正确。(3分)(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7分)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5分)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5分) 合同法第三题 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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