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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11-07-04 18:22:04)转载
标签: 资本公积 溢价 转增资本 股份制企业 溢价发行 个人所得税 财经 分类: 税务 财务

煮柔坊注:本文摘录了些许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到底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如何结合当时的语境和法律环境进行界定,以及“股本溢价”来源对于缴税与否是否存在影响?欢迎来访者评述留言,关于这个问题,个人暂时尚未思考清楚,待稍后文章阐述观点,并希望能寻找相关案例。

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交个人所得税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14894679.html,/s/blog_608453bb0100pfex.html (2011-03-13 23:58:57)
一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就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像税务部门咨询。这一问题,在资本运作中还真是普遍,且涉税金额大,亟待明确。
企业认为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并不对。新旧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涉及到十几个明细,其中只有一个明细项目“股本溢价”是免税的。请看文件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股东只有“资本公积-股票溢价”部分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都要交,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所缴的“资本溢价”,这时候还没有股票,因此即使新加入股东多缴了出资,增资中还要再缴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一般都是后进来的投资者(比如风投)溢价增资所形成的。原来的个人投资者虽然权益比例被稀释,但算上资本公积这部分,整体的权益是增加的。如果因为权益未实现,暂不征收,个税就要到股权转让时才能征收。但困难来了,有限责任公司再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将净资产在折合成股本。成功上市后又变成了限售股,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个税。这怎么还搞的清楚最初的成本呢?转增时缴纳,这是出于保护税

基,保护税源,防止偷漏税的角度。当然,纳税后自然人股权成本也因此增加,如果转让时产生损失,也应该给予扣除,怎样扣除呢,这点还没有明确规定,也属于个税改革应予关注的地方。

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缴纳所得税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14894679.html,/admin/vfs/fj/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ontentId=1058803&siteName=fj&styleName=blue 福建省国税局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梁影)
近期,某上市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转增3股,方案实施后,其财务人员特别提出咨询,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涉及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解释,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着限定性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资本(或股本)溢价属于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因而在税收的层面上而言,涉及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煮柔坊注:是否意味着其他形式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对投资者而言包括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不用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也无须履行相应的扣缴义务。(煮柔坊注:股份制企业是否包括上市公司?)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上市公司而言,对于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上市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用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及投资个人均应按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错:投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投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前者属于免税收入。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14894679.html,/s/blog_4a83760f0100snjg.html

题注:近日操作的一个项目中,财务投资者溢价投资形成了较大一部分资本溢价,企业将该笔资本溢价转增为注册资本。地方税务局查账时,顺便提及原自然人股东是否应按其在本次转增时获得的注册资本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征税人员并无直接文件证据,企业咨询了我们,查询法规后,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法规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198号文的最大争议在于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性,其次是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认定。查询相关法规后,198号文中关于“股份制企业”及“资本公积金”的解释认定应如下:
1、股份制企业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发布实施)第三项: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

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时过境迁,1992年之后,我国《公司法》出台并不断修订更新,对有限、股份公司也做出了明确界定,并不再使用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作为历史遗留产物,原法规约定的股份制企业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否相同或者存异,已没有太大意义。而重要的是,从1998年时点来看,虽然当时公司法已经明确约定有限、股份公司,但国税总局的文件继续使用了“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从其立法精神出发,股份制企业应宽泛地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并不限于此。
2、资本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法规仅规定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并不能以54号文对抗税务局关于“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看法,这是个义务条款,并不能赋予纳税人任何权利。你懂的。
三、其他省地级法规的侧面支持

2005年6月29日,广东省地税局下发《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45号),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股分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所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结论

从理论上讲,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并未给原股东带来现金收益,该部分所得并未实现;同时,也不符合税收法规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界定,原股东虽然让渡了部分股权,但其法定的财产(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并无“转让财产”的个人所得。因此,我们认为,原股东不应就“资本溢价转增缴纳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从理论上讲,纳税人持有的新增股权(股份)的计税基础为零,以后出售时是需要补回来的。而在实践中,出售股权、股份的计税基础是平均计算的,也就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后,单份注册资本、股票的计税基础降低。该部分收税将在原股东财产转让所得实现后体现。
对浪子《辩税: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一定不征个税吗》小看法
[ 2010-12-26 0:55:00 | By: 一叶漂流客
【博友“税务闲人”的案例】一家公司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每人1000万元,三年后,另一股东投入2000万元参股,参股时增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紧接着将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每人250万,象这种情形,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吗?按理解,第四个人参股时多出的1000万应该为资本溢价,按政策(国税函【1997】198号),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原来的三个股东来说,这明明又是一种所得,所以,我认为应该可以理解为对公司原来经营期间形成的留存收益的分配,应该征个人所得税。愿听各位大侠的高见。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的观点】第四个股东投入2000万,占据了1000万的注册资本,另一部分1000万是对原有三位股东留存收益的“分享权益”买断。除了国有企业存在国家独占某些资本公积的特殊情况以外,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考虑,可以推测,在过去的三年,原有的每一位股东已经各自占据着1000万的留存收益。可以这样考虑,公司接受第四个股东投入资本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实收资本 1000万
资本公积 1000万【最终是归四个股东共享,各家250万】
对于原

有三个股东而言,三家共享3000万的留存收益;在接纳了第四个股东而言,第四个股东带来的新增资本公积中的750万元,其实是为了从原有三家股东手里,买断三家原来共享的750万元留存收益。
紧接着这家将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每个股东的注册资本是1250万,对于原来的三个股东而言,其增加的各250万元注册资本并非是其原始出资的资本溢价,而是来自于其三家积累的留存收益,至于会计账面体现的资本公积只是会计账务处理不需要对每一个股东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都明细化处理造成的。如果假设最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都按照四个股东设置明细科目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种变化。
因此,我建议对那三家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有两个节点可以选择,一个是三个股东的留存收益被买断转换为资本公积的时刻,一个是三个股东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时候,其实单纯的留存收益转换为资本公积并不能对其课税,资本公积并不会产生注册资本的登记效力,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间的转化并未构成对股东的实际分配,对其征税是没有道理的。考虑到转为注册资本后,个人股东的登记股权才发生变化,我觉得还是放宽到后一个节点更好!
【博友“税务闲人”的案例】我觉得如你所说,最后可能多征了税。因为在接纳第四个股东时,第四个股东带来的新增资本公积中的750万,其实是为了从原有三家股东手里,买断三家原来共享的750万元留存收益。对前三个股东来说是一种收益,但在分配留存收益时,前三个股东又会相应地减少750万收入,所以前三个股东在接纳第四个股东的过程中,其实不存在损益。从征税方面来说,前三个股东少分配的留存收益750万少缴150万税款,而第四个股东买断前三个股东的留存收益750万,在分配的留存收益时要缴150万税款,所以结果应该还是一样,原来的股东没赚,后来的股东也没亏。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应该是我表述的不好,上述案例中,如果单纯地接纳第四个股东并不存在个税问题,关键是其后同时发生增资。留存收益转化为资本公积不应课税,但是如果那这部分资本公积去增资就应该考虑是本源是留存收益变成了注册资本。我们还可以换个顺序考虑上述问题,就是先让原有的三个股东各拿出250万留存收益来增资,这个时候没有人会怀疑要对留存收益增资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股东的注册资本都是每人1250万元,三家共享的留存收益一共是2250。第四个股东增资进来,投入2000万元,其中的1250万元直接计入实收资本,另外的750万元是资本公积。上面已经论述,留存收益仅仅转化为

资本公积不应课税,因此如果后续不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应产生个税课征问题。
再退一步考虑问题,回到最初的案例。假设四个股东决定将全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都转增注册资本,我们不会怀疑留存收益3000万转增资本需要课征个税。但是这个时候,需要把个税放在四个股东的身上各自考虑四分之一。这也可以说明,增资是需要课征个税的。
对上面浪子的看法略有不同:
一、第四个股东增资2000万占股1000万,余1000万转为公司资本公积时,作价依据不一定是原有股东存在留存收益,更多的情况是对公司市场前景的看好等……
二、对增资时原三个股东分别取得250万元的“收益”的征税时点,个人认为有二种处理方式,其一为增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即应视同收益缴纳个税,理由同“国税发[2008]115号”(该文有些地方税务局没实际执行,就如浪子认为该文很诡异一样,但很多税局是执行的);其二在原股东股权转让时缴税,理由同国税函[2005]319号(不执行115号文件的)。本人倾向于在办理增资手续后缴税.
三、缴税股东只限于原三个股东,第四股东没有取得"收益"无需缴纳。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非都免个税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14894679.html,/detail/article/2011_2/5_13/2009199_1.s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14894679.html, 编辑时间:2011-05-13

2007年,老王和老张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A房地产公司。其中,老王出资300万元,老张出资200万元。由于开发项目符合市场需求,销售形势很好。2009年,公司接受老孙1500万元投资,三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其中老孙投资的500万元增加至实收资本,1000万元增加至资本公积。2010年,A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质,决定将资本公积100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A公司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虽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也是老孙初始投资资本溢价形成

,该项资本公积应由3位股东共同享有。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公司实收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按照持股份额计算,老孙持有股份增加500万元,但是投资成本还是1500万元,只不过其持有股份份额随实收资本的增加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股份比例未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没有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老王和老张却非如此。股权从初始投资到增资后,老王持有股份增加300万元,老张持有股份增加200万元,所增加股份并非他们以自有资金增资获得,不能像老孙一样享受转增资本的免税待遇。是否应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本文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王和老张所享有的公司资本增值以及利润分红稀释后所获取的补偿,由于其持股比例减少,其可分配利润要和老孙共同享有,那么其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可以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老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王和老张获得了“财产转让所得”。老王、老张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其分别由原享有A公司股权的60%和40%减少为30%和20%,但是相应股权并未减少,反而增加了300万元和200万元。受让方老孙则获得50%股权,并也能够享有老王和老张原所可以享有的公司权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老王、老张属于转让其他财产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是其增资收益,老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老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视同老王、老张接受了老孙300万元和200万元的捐赠收入。老孙之所以以1500万元为代价,持有A公司1000万元股份,是因其对于老王和老张分别捐赠了300万元和200万元,老王、老张只不过拿这部分收益直接增加了A公司注册资本而已。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对于老王和老张视同取得受赠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合理性。

分清资本公积的来源,准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14894679.html, 2008年03月03日 16:46:21 编辑:金冈 来源:江苏国税网

2007年已经过去,上市公司已经或即将公布2007年年报以及分配方案。毋庸置疑,上市公司的业绩、分配方案对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仅仅有优良的业绩,较高分红、派送比例,不考虑如何股民节税,那么,公司的吸引力也会大打折

扣的。《中国税务报》2007年9月10日刊登了《为股民节税选择股利发放方式有讲究》(以下简称“原文”)一文,原文对股利发放方式,合理组合为股民节税等方面作了详尽的分析,但笔者有一些不同的见解,在此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原文认为: 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三种方式,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将派发现金、送股与转增股本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如果分配现金,送红股,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则是上市公司将一部分资本公积金折算成股票送给股东,增加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目前税收政策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只有认真的区分资本公积的来源,才能准确的扣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看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

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或其他人(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金或者资产。

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庞杂,被戏称为“聚宝盆”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七项内容,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现金捐赠、债务重组、资本公积准备转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相比,“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较大的变化,表现在:

1)原本在“资本公积”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如:捐赠、债务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改为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2)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不再存在;

3)资本公积中的准备性项目的内容有所增加:

A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B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的,在未行权之前,暂时在“资本公积”核算;

总之,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精简了很多,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和准备(暂时)性项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老会计准则还是新会计准则,资本公

积按照其来源渠道都可以区分为资本溢价和非资本溢价两大类渠道,而这种分类,也正好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分水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仔细分析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对“所得”征税。资本溢价本来就是股东自己投入的资金,只是由于我国目前执行的《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采用注册资本制度,无法直接以资本(股本)的名义出现,因而需要设立“资本公积”账户,对超过法定注册资本部分的资本进行核算。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机成熟的时候,由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因为股民没有取得“所得”,理所当然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相反,非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视为股民取得了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既然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煮柔坊注:按照这种逻辑,来源股东自身出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无需缴税,但是来源其他股东出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需要缴税。)

现实生活中,对于广大股民来说,要想分清楚资本公积的来源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又实行的代扣代缴的征收管理模式,所以,广大股民对于转增的股份应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头雾水,这样,上市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旦出现应该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只有向成千上万的分布在各地的股民追缴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处以罚款,这

样的后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对上市公司的形象影响也相当大的,想想看,谁愿意买一个连个人所得税都不能准确扣缴的公司的股票?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务处理
2010年11月12日 10:04中国会计报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非常普遍,但《公司法》与新会计准则对公积金范畴及转增事项的规定有不同之处,这就带来了难题。

公司法和新准则的对应

《公司法》中的公积金包含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取消了原计提公益金的规定。

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公积金包括两项: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简单理解应为《公司法》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概念;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明细为“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可见,《公司法》中公积金范围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对应会计准则上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哪些公积金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法》规定所有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均可转增注册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留存部分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对任意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没有该项限制。

在新准则中,法定盈余公积及任意盈余公积规定同《公司法》。
但资本公积核算比较复杂。现根据新旧准则规定分析一下。

旧准则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旧准则下的“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有10项,对继续执行旧准则的公司,除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外,可以转增资本。

新准则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首先,说说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资本公积各明细转换实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2号》第5条规定: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

其次,新准则下资本公积各明细项目转增资本的实务操作也要分情况处理。

新准则下分“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核算。资本溢价部分已明确可以转增资本。

其他资本公积的来源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

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产生的其他资本公积贷方金额;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

上述其他资本公积各明细项是否可以转增注册资本,也要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新准则规定,如转让该被投资单位股权,则应将该项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若转增资本则以后结转时将出现负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根据准则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考虑日后行权时应转出,该项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根据《套期保值》准则讲解,该项资本公积在处置对应项目时应结转当期损益,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根据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

是否需要留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实务中,部分工商部门要求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实际上,《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并不针对资本公积,法定公积金的概念应为盈余公积。

但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中,又明确要求“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故部分工商部门在实务中以此规定为依据,认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也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其实,《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在法律层次上低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应超出两者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主要规范在验资报告中如何披露的问题。而资本公积的性质与盈余公积也大不相同,盈余公积主要为公司提留部分利润,不得全额用于分配,因此规范转增资本后也需留存部分,符合法理理解。而资本公积如溢价等不具有此类性质,应全额用于转增资本。

(作者单位: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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