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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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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服务期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岀资招聘、岀资培训或提供岀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

,约定3—5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10条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 —40%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

第11条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3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12条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13条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14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若员工一方为主动提出者,则不予以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如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可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16条合同顺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

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4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17条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有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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