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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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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的的来源是18世纪发过空想共产主义的摩莱里1755年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的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掉正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交叉也不重叠。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法: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生关系;民法: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用不同:经济法是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见面责任和人生责任。民法主要是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

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明显和直接。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内容是,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经济法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2.有助于统一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1、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主体

2、经济法主体是存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主体外延的广泛性、主体资格的重叠性、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1、法律对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

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对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竞争。

2、对异质市场,充分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由于经济实力。。。。。。的位差,为追求社会公平和安全,对不同位

势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做出非均衡安排,对其中的弱势主体应给予偏重保护。

3、法律对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和当

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做出关联性的制度安排。基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正效应,运用奖励性规范赋予当事人权利。基于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法律一方面设置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和当事人对相关人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赋予相关人相应的权利。

社会中间层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

职能:辅助职能;干预与制约职能;协调职能

地位:社会中间层主体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政府主体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

遵循的原则:优势互补原则,承受能力原则;非均衡原则

三、社会中间层主体受政府监督

四、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

辅助的主要方式:建议政府对某一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协助政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法规、和政策;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五、社会中间层主体制约政府干预

制约的主要方式:对政府的立法和公共政策提出异议;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对政府行为提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支持市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评价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由具体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受托人或者社会提供社会评价服务的组织。

社会评价服务:是指具有社会评价职能的主体所提供的关于市场主体的产品、服务、资产、行为、环境、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级、价值、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服务。

特征:公证性,中立性,专业性。

经济调节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运用其货币经营、资本经营等业务,配合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特殊企业或事业单位。

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调控权主要: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决策执行权、经济调节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的划分中央和地方

经济管理职权而享有的一种权力。

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应对重大事件过程中利用经济杠杆或者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种宏观上的调度与协调权力。包括:货币发行的独占权,9基准利率的确定权,税种税率的决定权,汇率的调节权

市场中介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特征:1、依法设立、

2、在经济运行中充当政府与市场普通主体之间的中间主体

3、所从事的事业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中间服务(中间服务包括:信息传到服务、协调管理服

务、维护权益服务、交易促进服务)

4、属于社会自治性组织

行业中介组织即行业性中介组织,简称行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以促进行业或者一定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特征:行业中介性;行业代表性;行业自治性;非营利性

市场监管法

价值是客体之于主体的有用性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是市场监管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监管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公平。其公平价值主要通过经济公平实现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实质上是社会分配的公平。

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市场监管法的秩序公平: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市场监管法的宗旨,是指市场监管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基于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其宗旨一方面要秉承法的特别是经济法的宗旨,另一方面又会秉承具有自身个性的宗旨,同时,市场监管法的宗旨,又是市场监管法调整对象在主客关系上的延伸,是市场监管法规范的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市场监管法初级宗旨主要是:通过调整市场监管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终极宗旨主要是: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市场监管法原则:首先要遵循法治国家依法而治的基本准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和宗旨,以及国内外市场监管实践相契合。原则是:监管法定原则,监管公平原则,监管绩效原则,和监管适度原则。

竞争法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分立式、合立式、综合式

垄断是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结果。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指经济力高度集中,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者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指定的《谢尔曼法》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的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垄断的危害,及反垄断的原因: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产生作用的根本原因,竞争实现了各种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并促进经营者不断地提高生产效率,提供更为优质廉价的产品。而垄断协议会消弱甚至消除竞争,使得经营者满足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而不思革新;一些经营者结成联盟,会产生对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的排斥,;也增加了潜在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而价格的固定和市场的划分,使得来自消费者的市场压力减轻,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弱化。总之,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目的在于损害、消灭已经存在的竞争者,或者通过提高、强化市场壁垒,阻止和排斥潜在可能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显然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产生与推广,严重妨碍了社会发展。同时,市场支配力的滥用还表现为优势地位企业不正当地确定、维持、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同时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更加缺乏保证,这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深入生活过甚、对经济干预过度的弊病,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产生的根本原因;利益驱动也是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重要原因。

就法律规制而言,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

反垄断法实施的原则: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企业的结合或者共谋等垄断行为或者状态本身不一定违法,而只有当该行为或者状态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是才应加以限制或禁止。对垄断行为或状态的后果分析十分重要,如果最终后果限制了竞争,则为违法,最终后果促进竞争,则有利于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应认定为合法。

本身违法原则,仅就垄断行为或状态自身作出分析,能大大节约执法与司法资源,该原则还具有预防功效,大大减少了垄断出现的可能性,一定意义上属于事先预防,再就法律的功能来说,提供确定性的行为准则,给人们合理预期,是法律安全价值的体现。本身违法原则,大大减少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在行为时明确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因盲目带来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危害性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恢复竞争过度行为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行为注入竞争活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市交易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仿冒标志或其他虚假标识从市交易,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二、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指在商品销售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在一定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特征:不当降价;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限制竞争的实质。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七、诋毁商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受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

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五、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救济性权利)

六、依法结社权

七、接受教育权

八、获得尊重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九、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不作虚假宣传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立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原则

归责原则

1、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严格责任原则)

2、追究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有无过错。对销售者则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组织体制

职责与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是宏观上的、政策性的、指导性的和组织协调性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其中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监管和商标监管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二、不作为的义务

瑕疵与缺陷

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一般性的质量问题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俺去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

两者的异同

共同之处: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区别:一、在程度上,前小后大,或者前轻后重;二、可否接受:对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应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三、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致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广告法律制度

广告的具体准则是指:各种广告应遵循的一些具体性标准和要求。包括: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和广告形式的具体准则。

一、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

1、广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情形

2、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3、对产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

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6、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广告监管

广告监管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行为的总称。它体现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目的在于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的监管是对广告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广告监管模式:国家主导型,即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的模式。主要体现是在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

我的广告审查制度:以广告审查制度为事前预防,以广告监测制度为事中监督,以查处违法广告为事后救济的动态监管机制。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发布前对广告的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活动。它是广告监管中的事前预防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审查,防患于未然,确保广告的真实、合法,从而防止广告违法行为的发生。广告审查制度:广告审查员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管制度。

城市房地长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就是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

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法的概念,是指一个城市的政府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定的、纳入本城市一定时期内市政建设发展规划的控制区域。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拍卖出让;招标出让;双方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教文卫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买卖的二级市场。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原则和宗旨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给经济与社会带来或增进公平、效率、秩序,因而具有公平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

公平价值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经济和社会带来或增进公平。

效率价值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提高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秩序价值-----------------------------------------------------------------------------------秩序。

宏观调控法的宗旨:是指宏观调控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初级宗旨: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稳、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进行和持续增长。

终极宗旨:在实现初级宗旨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指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所遵循的根本标准。

1、调控法定原则:国家介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

法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

民分配上的公平。

3、调控绩效原则: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

标。

4、调控适度原则: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

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

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的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

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自然基础,并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资源权益关系;资源宏观调控关系;资源市场规制关系其他经济关系

资源资源法的原则

一、重要资源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原则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原则

三、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

五、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六、开源节流的原则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项原则是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石,是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是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方向的关键因素。

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税法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手段。(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职能;税收的权力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税收的实现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征税必须有确定的征收标准,同时必然带有强制性;税收活动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是无偿的。

税收活动时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杠杆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的分类:

直接税和间接税;中央税和地方税;独立税和附加税;

从量税和从价税;资源税是从量计征。增值税是从价计征。

价内税和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税收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般要素(人、物和关系要素)和特殊要素;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实体法要素(课税要素):

税法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喝非法人组织体)。

征税客体: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

税目和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根据税法规定所取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税率: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的手段。

税收的特别措施: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程序法要素: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增值税:

是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是商品税的核心税种。

1、税法主体

纳税主体:是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团体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扣税法进行税款抵扣的。

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增值税的税务资料的纳税主体,以及税法规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主体。

2、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3、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消费税是指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14个税目:1、烟、酒以及酒精、鞭炮和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贵重首饰以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3、小汽车、摩托车、游艇

4、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

5、汽车轮胎

营业税

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纳税主体: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9个税目: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金

融保险业、服务业(5%)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

纳税主体: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征税范围和税率

纳税主体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入、捐赠收入等,不属于征税范围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征税收入。

税率:一般税率25%,预提所得税税率20%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11项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征税的其他所得。(比例税

率)

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等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骗税:是指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对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价格法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为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调整对象: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内部价格权限划分关系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与经营者之间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或非商品收费中发

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监督管理关系

4、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价格法的作用:

价格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1、价格法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2、规范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4、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水平。

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一国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划分及职能的规定。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经营者价格行为

经营者定价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权利:自主定价权;检举、控告权;建议权;陈述、申辩权;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1、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行为;变相抬价、压价行为

2、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政府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活动。

政府定价行为的范围: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政府定价程序:相关主体定价申请或政府直接定价;初步审议;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申请批准;公布;定期检测与跟踪调查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5036413.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资料

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资料

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A) A.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B.董事长决定 C监事会主席决定 D.总经理决定 2. 在中国,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C) A.工业产权 B.非专利技术 C.劳务 D.土地使用权 3. 下列主体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C)A.公办高校甲 B.上市公司乙 C.个人独资企业丙 D.国有独资公司丁 4. 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 A. 所有合伙人均能够劳务出资 B. 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C. 有限合伙人邢某执行合伙事务 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50人组成 5. 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在此期间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B) A. 一倍工资 B.两倍工资 C.三倍工资 D.四倍工资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包括(A) A.劳动争议当事人 B.工会代表 C.用人单位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7. 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是(D)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合同 C.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 D. 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订立的合同 8.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C) A.仓储合同 B.承揽合同 C.定金合问 D.头卖合问 9. 甲委托乙公司研发新产品,乙公司指派员工丙完成了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委托研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该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依法应当属于(B) A.甲 B.乙公司 C.丙 D.甲与乙公司共有 10. 甲公司拥有一项产品专利,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前也自行研发出该产品并开始制造。乙公司依法对该产品专利在原有范围内享有(C)A.独占权 B.转让权 C.使用权 D.许可她人使用权 11. 某地大枣协会申请注册了“芝金”商标,核定使用在大枣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该商标属于(A) A.商品商标 B.驰名商标 C.服务商标 D.联合商标 12. 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薰衣草”文字及图形商标。下列未经许可的行为不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是(C) A. 乙公司在其制造的纸手帕包装上突出使用甲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呕心沥血整理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 【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 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无效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 无效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民事行为,属于无 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 (1)重大误解(2)显失公 平 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仲裁范围;[如约定继承纠纷仲裁](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2)法院为大。 【考点四】诉讼管辖;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2018年10月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试卷及答案

2018年10月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00244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 A.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 B.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C.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D.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2.同所有的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突出的 A.经济性和规制性 B.宏观性 C.社会性 D.高级性 3.下列不属于经济法现代性体现的是 A.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B.政策贯彻上的现代性 C.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D.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 4.下列属于宏观调控关系的是 A.反垄断关系 B.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C.财税关系 D.消费者保护关系 5.下列属于宏观调控直接手段的是 A.经济手段 B.行政手段 C.法律手段 D.综合手段 6.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 A.程序法和实体法 B.公法和私法 C.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D.民间法和社会法 7.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中,更高层次的价值是 A.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B.内在的主观功用价值 C.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D.外在的客观评判价值 8.消费者协会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的 A.国家机关 B. 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司法机关 9.在主体意志方面,税收不取决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两只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认识 和意愿,因而税收具有 A.国家主体性 B.单方强制性 C.无偿征收性 D.政权依托性 10. 某医药公司为了推销其药品,向医院负责人或医院药房负责人行贿,这属于 A. 混淆行为 B.商业贿赂行为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

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 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 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的条件 ②设立的方式 ③章程的规定 ④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是关于筹资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创立大会。其中补充的是关于发起人在整个公司创立中的一系列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全体股东5—19人,可 有公司职工代 表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其中职工比例不低于1/3 地位公司的权利监督公司业

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

2019年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2019年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44)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自考科目包150273357 1.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提及“经济法”概念的著作是 A.《公有法典》 B.《法学阶梯》 C.《自然法典》 D.《论法的精神》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又可称为 A.功用价值 B.客观价值

C.客观评判价值 D.主观评判价值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 .引导关系 B.协调关系 C.管制关系 D.调制关系 4.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 A.一元结构 B.二元结构 C.混合结构 D.多元结构 5.下列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A.财税法 B.金融法 C.计划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A.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B.经济性法律责任和非经济性法律责任 C.重大法律责任和一般法律责任 D.赔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

7.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A.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B.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C.提高政府的经济职能 D.产业结构合理化 8.下列属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是 A.监督权 B.编制权 C.撤销权 D.审批权 9.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我国的预算可以分为 A.2级 B.3级 C.4级 D.5级 10.下列不属于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的是 A.合法原则 B.准确完整原则 C.报送及时原则 D.简单明了原则 1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我国国债可分为 A.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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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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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 (研究较少) 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 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 区 分 概 念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00246)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o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A.FOB B.EXW C.CIF D.FAS 2.CFR这种贸易术语适用于 A.水上运输方式 B.航空运输方式 C.铁路运输方式 D.各种

3.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依《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公斤 A.100金法郎 B.150金法郎 C.200金法郎 D.250金法郎 4.依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意外损失 5.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况为A.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B.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发票与提单不符 6.中国某海关在对M企业进口的葡萄酒征收关税时,按照该企业进口报关时申报单上的 价值征收关税的方法属于 A.从量税 B.从价税 C.混合税 D.价值税7.依据《反倾销协议》,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是指当倾销幅度小于出口价格的 A.8% B.6% C.4% D.2%8.中国大陆的李先生通过互联网向美国亚马逊公司订购工程专业图书3本,此服务属于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 A.境外消费 B.跨境提供 C.商业存在 D.自然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按“月”计税 3. 税率 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月工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 (3)特殊规定: ①离退休的人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 (2)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2020年10月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及答案解析.doc

??????????????????????精品自学考料推荐?????????????????? 全国 2018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24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 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首先出现“经济法”这一概念的书籍,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 年出版的 () A .《公有法典》 B .《自然法典》 C.《煤炭法典》 D .《经济法典》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经济法渊源的是() ... A .宪法 B .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 .判例法 3.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汇率的行为,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 A .经济职权 B .财产所有权 C.经营管理权 D .法人财产权 4.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纠纷的活动属于() A .经济守法行为 B .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 C.享受经济权利的行为 D .经济司法行为 5.在我国,法律对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的企业是() A .有限责任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C.合伙企业 D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日期是() A .发起人签订创办协议的日期 B .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日期 C.公司章程制定日期 D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 A .职工互助会 B .党委 C.职工代表大会 D .企业行政扩大会议 8.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了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外,还须经()A . 50%以上合伙人的同意 B.占有超过50%合伙财产份额合伙人的同意 C.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D.实际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同意 1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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