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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

浙江省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
浙江省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

浙江省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应具备的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基本卫生要求、规章制度等。

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是指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具有固定食(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食堂)或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公共餐(饮)具是指餐饮行业(食堂)或公共场所供顾客使用的碗、筷、杯子、菜盘、汤匙等。

2 要求

2.1 选址与场所面积

2.1.1 厂区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点;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非水冲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25m 以上。

2.1.2 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1.3 厂区选址、污水、噪声、废气处理、消防等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

2.1.4 加工操作场所的面积应与集中式食(饮)具消毒的规模相适应,一般应不少于300平米。

2.2 设备设施要求

2.2. 1应设有独立的员工更衣室,更衣室与操作区域应在同一建筑物;更衣室内设有脚踏式或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的洗手水龙头、水池和手消毒设施、更衣柜橱、鞋柜等。

2.2.2 用于洗涤食(饮)具的清洗水池和清洗、消毒包装箱的水池应分别设置,标识醒目;清洗水池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食(饮)具和包装箱清洗消毒的需要。

2.2.3 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应设置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保洁包装区、二次更衣室、检验室应设置紫外线空气消毒灯,消毒灯数量按功率大于1.5W/m3,强度大大于70uW /cm2的要求;消毒灯安装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2m以内。

2.2.4 应配备食(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筷子消毒设备设施、生产日期打印等必要的设备、设施。应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2.2.5 厕所须水冲式,有防蝇、洗手设施,并与操作区域有一定距离。

2.2.6 运输车辆必须专用,相对密闭,做到每天清洁消毒;不得装载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容易造成车辆污染的禽畜水产等食品和物品。

2.2.7 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具备感官、大肠菌群等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2.3 操作场所卫生要求

2.3.1 操作场所内应设清点、除渣、初洗、清洗、消毒、保洁包装、质检、贮存等工艺流程必需的区域或专间,并按上述流程划分一般

操作区(清点、除渣、初洗)、准清洁操作区(清洗、消毒)和清洁操作区(保洁包装、质检、贮存)。各区设置应能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保洁包装、检验室、成品仓库应分别设专间。

2.3.2 应设人流、物流进出口,食(饮)具回收入口、消毒后的食(饮)具出口等通道,上述通道与进出口相互间不得存在逆向或交叉。2.3.3 应设有更衣等辅助用房;需用锅炉的还应设置锅炉间(房)。

2.3.4 应设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蝇等防护设施。

2.3.5 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间或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宜采用浅色瓷砖或相应建材铺设到顶。

2.3.6 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沟应用明沟,排水沟水流应由准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在保洁包装和成品仓库内不得设置有明沟。

2.3.7 天花板应易于清洁,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天花板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保洁包装区天花板高度应不低于3米。

2.3.8 保洁包装间操作人员进出须通过预进间(二次更衣室),预进间门应有自动关闭装置;保洁包装间应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

2.3.9 盛放已包装和待包装的消毒食(饮)具包装箱,不得直接着地堆放,必须隔墙离地10cm以上。

2.4 食(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卫生要求

2.4.1 食(饮)具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4.2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做好索证登记,残留量应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2.4.3 食(饮)具的外包装应密封,并应标示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保质期限等。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鼓励企业使用可降解的绿色环保型包装材料。

2.5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2.5.1从业人员定期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5.2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带首饰、手表,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洁包装间操作人员的工作衣帽颜色或花纹应与其他操作区有明显区别,并带口罩。

3 卫生管理

3.1 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各车间有专(兼)职质量管理员,各班组有质检管理人,有完整的品质管理体系。

3.2 检验人员应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能对成品进行感官、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3.3 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奖罚制度。

3.4 建有健全的受货单位名称及其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地址、联系人、联系方法、消毒食(饮)具数量等详细的可追踪记录,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3.5 倡导企业开展五常法等先进的内部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4 其他要求

4.1 集中式食(饮)具禁止全过程使用化学消毒剂浸泡消毒。

4.2 集中式食(饮)具消毒不得全过程采用手工操作。

4.3 洗涤废水应经油水分离和必要的处理后排放,并符合环保要求;固体废弃物应密封存放,每天清运。

4.4 符合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要求。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规范标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 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厂区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 第十条生产区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应设更衣室,室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产区或相邻生产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洁净度级别的生产车间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区的设计、建筑、维护和管理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物料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操作工序与成品生产应在不同生产车间(区)或采取隔离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区通道应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需要,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不合格品应分别置于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国内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 YY 0572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 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医疗器材medical device/health care produc t 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critical device/ items 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semi-critical device/ items 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no-critical device/ items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 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材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 。

卫生行业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

201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507—2016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que of flexible endoscope 2016-12-2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喜、邢玉斌、巩玉秀、田晓丽、李兆申、王力红、张流波、李六亿、方英、刘枫、索继江、孔金艳、邓敏、张宇、张京利、杨云生、陈翠敏、任旭、张澍田、姜泊、郭学刚。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软式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注:本标准中的“内镜”系指软式内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WS/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软式内镜flex犫丨e endoscope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的可弯曲的内镜。 清洗 cleaning 使用清洗液去除附着于内镜的污染物的过程。 3 .3 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清洗后内镜上残留物的过程。 终末漂洗final rinsing 用纯化水或无菌水对消毒后的内镜进行最终漂洗的过程。 3 .5 清洗液 tfeaning sOutOn 按照产品说明书,将医用清洗剂加人适量的水配制成使用浓度的液体。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 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 ]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依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对校长、教师的培训。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标准

第1 部分:管理规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工作区域的温度、相对湿度和照度要求部分参照了美国ANSI/AAMI ST79:2006医疗设备中蒸汽消毒和灭菌保证综合指南(ANSI/AAMI ST79:2006 Comprehensive guide to steam sterilization and sterility assurance in health care facilities)。本标准第7.2.1、7.2.4.3 、8.1.2 条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 管理要求、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 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己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规范(最新版)版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最新版)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与医疗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与消毒的管理要求、 清洁与消毒原则、日常清洁与消毒、强化清洁与消毒、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环境清洁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环境表面 environmental surface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和医疗器械设备表面,前者如墙面、地面、玻璃窗、门、卫生 间台面等,后者如监护仪、呼吸机、透析机、新生儿暖箱的表面等。 环境表面清洁 environmental surface cleaning 消除环境表面污物的过程。 清洁工具 cleaning products 用于清洁和消毒的工具,如擦拭布巾、地巾和地巾杆、盛水容器、手套(乳胶或塑胶)、 洁具车等。 清洁单元 cleaning unit 邻近某一患者的相关高频接触表面为一个清洁单元,如该患者使用的病床、床边桌、监 护仪、呼吸机、微泵等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高频接触表面 high-touch surface

患者和医务人员手频繁接触的环境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监护仪、微泵、床帘、门把手、计算机等。 污点清洁与消毒 spot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对被患者的少量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感染性物质小范围污染的环境表面进行的清洁与消WS/T 512-2016毒处理。 消毒湿巾 disinfection wet wipes 以非织造布、织物、无尘纸或其他原料为载体,纯化水为生产用水,适量添加消毒剂等原材料,制成的具有清洁与消毒作用的产品,适用于人体、一般物体表面、医疗器械表面及其他物体表面。 A0值 A0 value 评价湿热消毒效果的指标,指当以Z值表示的微生物杀灭效果为10K时,温度相当于80℃的时间(秒)。A0值600是复用清洁工具消毒的最低要求。 隔断防护 barrier containment 医疗机构内部改建、修缮、装修等工程实施过程中,采用塑料、装饰板等建筑材料作为围挡,以完全封闭施工区域,防止施工区域内的尘埃、微生物等污染非施工区域内环境表面的措施。 人员卫生处理 personnel decontamination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进行人体、着装、随身物品等方面的清洁与消毒过程。清洁工具的复用处理 reprocessing of cleaning-product 对使用过或污染后的复用清洁工具进行清洗与消毒的处理过程。 低度风险区域 low-risk area 基本没有患者或患者只作短暂停留的区域;如行政管理部门、图书馆、会议室、病案室等。 中度风险区域 medium-risk area 有普通患者居住,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对环境表面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如普通住院病房、门诊科室、功能检查室等。 高度风险区域 high-risk area

最新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资料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 一、校务管理 1.办学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坚持民主管理学校,推行校务公开。 二、教师管理 4.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5.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三、学生管理 6.德育为首。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7.规范学生行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8.坚持全员育人。学校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四、教学科研管理 9.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创造条件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

动时间。 10.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11.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家庭作业量分别不超过1小时、1.5小时、2小时。 12.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推行综合素质评定。不为班级和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惟一标准。 13.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14.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小学、初中学生免试入学,不留级,不开除。小学、初中每班学生数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4人。不举办复读班。 五、安全管理 1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16.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校车必须定期经公安交管部门检测。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六、校园管理 17.建设平安、文明、和谐校园。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人文化。校内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环境布置富有文化内涵,体现教育功能。 七、后勤管理 18.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制订食堂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建立学生宿舍值日制度,保证整洁卫生;建立宿舍管理制度,坚持夜间值班、巡查;建立发生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附件检验项目及要求

附件2 检验项目及要求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①戊二醛类消毒剂进行加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测定,如产品为固体应做最高使用浓度溶液。 ②餐饮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仅做铅、砷。 ③根据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指示微生物试验。 ④乙醇消毒液、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漂白粉和漂粉精类消毒剂使用范围中,用于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消毒的应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洁具表面消毒的应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污水和瓜果蔬菜的应做大肠杆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餐饮具消毒的应做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用于体液污染物品和排泄物等消毒的应做细菌芽孢定量杀菌试验;用于手、皮肤、黏膜消毒的应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 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和高水平消毒的应做细菌芽孢定性杀菌试验,中水平消毒应做龟分枝杆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空气消毒的应做白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实验;其他用途的按照标签、说明书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确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的杀灭试验。 ⑤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以及清洁后消毒的消毒剂杀菌试验用有机干扰物质浓度为0.3%。 ⑥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的消毒剂(含无纺布为载体消毒剂)及灭菌剂的模拟现场试验,所用指示微生物应按适用范围选择抗力最强指示微生物进行试验。 ⑦除乙醇消毒液、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漂白粉和漂粉精类消毒剂外均应做急性经口毒性或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一项致突变试验;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用于手、皮肤消毒的应做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粘膜或破损皮肤的消毒剂应做眼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阴道粘膜的消毒剂应做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M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平方M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次,每次采样不少于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 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引用标准 GB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 7918. 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术语 3.1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 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 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供应室无菌区 3.7消毒剂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I. 4.1.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 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医'学教 育网整理,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 < 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 < 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 < 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规程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规程 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是促进教育发展、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工程,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做好我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切实把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环节落到实处,逐步建立起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中小学教学管理秩序,特制定涵江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规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建中小学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效益;突出机制建设,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强化教学监测、评价、指导手段,通过督查、测评全面掌握教师教学工作情况,努力提高教学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教学常规的管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确保教学中心地位的落实,为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创造优良的外部制约机制和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完善教师评价机制,促进教师的主体发展,充分发挥评价制度的导向、激励、促进的功能作用,使教师能够扬长避短,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保证教学秩序稳定、教师队伍稳定和教学质量的稳步上升。 三、内容要求 (一)制定计划

1、教师制定学科教学工作计划前,要认真领会《课程标准》的精神实质,通览全册教材,并依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本班、本学科教学和学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 2、学科教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分析(认知基础、情感态度、学习习惯以及活动、操作技能等)、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改革的设想、实施计划的具体措施、教学进度表、重要的教学活动及各部分教学内容的课时分配等。 3、语文、数学、英语学科要有后进生辅导、转化措施和后进生名单。对后进生的辅导,要从认知基础、情感态度、学习习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辅导及转化措施。 4、学校要对教师学科教学工作计划认真审阅。每一年级每一学科都要有教学计划,对于身兼多年级多学科的教师,学校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整体安排,确定详写和简写。 (二)备课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其基本要求是: 1、学习课程标准。《课程标准》是教学的基本依据,教师应首先认真学习领会《课程标准》,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原则以及各年级各学科的教学要求和任务,整体把握教学内容之间的联系和衔接。 2、钻研教材。深入钻研教材,通过感知教材——理解教材——掌握教材的过程,着重把握施教年级的教学内容在整体安排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

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 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 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 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 10 厘米,离顶不小于 50 厘米。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 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 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 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 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 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 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 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 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 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 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 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完整word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 7918. 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 3.1 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 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 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 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 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 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 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 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4.1.2 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 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医`学教 育网整理,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 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鲁教基字〔2009〕1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 依据。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 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 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第四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第五条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 (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第六条消毒产品的配方应当与实际生产的一致,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消毒产品原材料的级别、纯度和消毒器械主要元器件等原

餐具消毒制度法规

餐具消毒制度法规—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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