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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热点

2010年税收热点
2010年税收热点

2010年税收热点问题透视

2010年税收探讨依旧热烈,各种税收热点成为大众话题,一些税收政策有人叫好有人叫板。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面,我们应该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去看待的同时,尽可能发挥政策利得一面并想办法去避免或减轻政策弊的一面,而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探讨出谋献策,以下列举围绕今年几大税收热点的群众声音,供大家参考。

一、国际碳关税,是促进环保之举还是贸易壁垒?

碳关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由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不同于碳税,碳税是一个国家对国内高能耗企业征收的环保税,而碳关税则是由一国向另外一国的企业进口商品以碳排放量为征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而成为热点活跃于人们视野的起因是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内容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据2010年的一些国际报道,欧洲的一些国家将会效法美国相继实行“碳关税”。“碳关税”的开征将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制造业出口大国的出口贸易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舆论各界对“碳关税”评论褒贬不一,下面摘取了一些具有启发性的观点。

(一)“碳关税”支持方:碳关税的实施,是扭转世界环保“囚犯困境”局面的唯一有效手段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并提出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社会各界普遍认同日益恶劣的生态已不容许人类继续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但时至今日世界环境并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善,不少学者认为,这是因为各国在环保这一问题进入了“纳什均衡”模型里的“囚犯困境”状态:环境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联合国召开环保会议企图让各国自主促进环保实现“双赢”,但是作为参与国会发现倘若自己国内实行了环保措施抑制企业耗能,但如果其他国家并没有如此做,由于环境破坏的全球性导致自己白费功夫却要承担别国环境破坏的代价,同时还使本国的出口贸易处于劣势,所以环保被视为“最差决策”。因此每个参与国对“环保”只是停留在喊口号阶段,实质已放弃了对环保的重视,于是国际处于“囚犯困境”这种整体效益最低的状态。

虽然各国意识到这问题的严重并尝试构建公约,如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但本身这公约没有强硬的约束力,美国在2001年就以经济负担过重为理由退出协议。所以只依靠让各国自觉的公约是没用的,此时唯有通过互相干预的手段来摆脱困境。而唯一可行的手段是经济手段,“碳关税”则是唯一可操作的经济手段,通过提高税收抑制高能耗企业的扩张,这也可视为对不重视环保的国家进行经济制裁,从而迫使各国向低碳经济转变,达到环保的目的。此举在形式上虽然与贸易壁垒无异,但是确实是现今唯一可操作的有效手段,全球环境问题迫在燃眉,各国不该只重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弃生态环境不顾。

(二)、“碳关税”反对方:美国借“环境保护”的名义推行“碳关税”,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商务部表态称,在当前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征收“碳关税”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而征收“碳关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都不同,对各国产品征收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这就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当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碳关税”这个概念,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但现实情况是,发达国家多数没有切实遵守《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又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这使得“碳关税”征收缺少了现实的支撑。而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甚至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另外《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结果只能是发达国家一箭双雕——在堂而皇之地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纳入自己国库的同时,让发展中国家背负污染环境的恶名。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三)、“碳关税”反对方:碳关税的实行有可能未使环境问题改善,甚至会造成环境更加恶化的反效果。

对于碳关税能否真正减少环境恶化问题,也有学者提出质疑。有人分析,现在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一部分国家出于本国环境的考虑与世界责任感对国内碳排放企业征收碳税,倘若这些企业在出口环节上因同样的征税依据征收碳关税,就意味着企业因碳排放承担“双重税负”,这对出口企业是不小的负担。未来政府也许会出于对这些出口企业的保护,取消原有的国内碳税征收,那样就等于抵消了国外碳关税的效用。

另外更糟糕的预想是,一些国家因为本身税收体制问题或来自企业的压力,本来只对出口企业商品的碳税取消变得一视同仁,使整个国家全面取消碳税,那样就使得碳排放变本加厉,世界环境未得到改善的同时甚至更加恶化。

二、“十二五”期间完善分税制的展望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进步,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大突破。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家每年新增财政收入1000亿元左右,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快速增长,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有较大提高,使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明显提高。分税制改革方针的正确性与取得的成功毋庸置疑,而前进的步伐从未停止,“十二五”临近,社会各界对分税制的探讨之声络绎不绝,为其完善出谋献策,成为2010年的一大热点。

(一)、分税制的不完善,催生“土地财政”,导致高房价。

“土地财政”是近年的热门话题,其意思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财政收入。各界普遍认为如果地方财政收入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是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并且会使房价升高,造成人民群众不满。“土地财政”的成因有多种,有人把矛头指向了“分税制”本身。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指出,土地财政的真正根源还是因为制度缺失,现在不少学者也认为分税制中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是催生“土地财政”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2004年,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45.1%,但财政支出却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72.3%。地方收入越来越少而要干的事越来越多,所以财政严重困难,于是地方就致力扩大可独享的收入来源,特别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就是所谓的“土地财政”。

一些学者推测高房价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政府为了提高土地出让带来的财政收入,会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房地产行业,而房地产行业的高额利润会吸引更多的房地产投资,房

地产行业的旺盛会增加对土地的需求,于是促使土地竞拍价格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对房地产行业的扶持使得房价不断攀升。

贾康指出,改变“土地财政”的方法就是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分配,抑制财权上移、事权下压的现状,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权,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源收入。

(二)、五级财政与分税制的不相容导致基层财政困难

贾康认为,省以下财政体制尚未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过渡性”有凝固之势,各种制约因素,迫使中央与地方在税种划分总体框架上,“共享税”越搞越多;在地方的四个层级之间,则实际上搞成了一地一策、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复杂易变的共享和分成,越靠近基层,越倾向于采用“讨价还价”的各种包干制和分成制。不仅在欠发达地区,即使在发达地区,县、乡层级上也没有能够真正搞分税制。总体而言,直到目前,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

过渡不顺,矛盾积累,引致县乡财政困难突显;地方四级财政框架,与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落实之间,存在不相容性质。不按划分税基模式而依照讨价还价的包干与分成模式处理省以下四个层级的体制关系,会促使地方高端层级上提财权、下压事权的空间加大,导致转移支付做不实。

贾康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减少财政层级,推进分税制落实,积极推行“扁平化”改革试验,进而为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创造配套条件。按照三级架构和“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合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是使基层财政真正解困的治本之路。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应当抓住“扁平化”改革这个始发环节,并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创新,为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落实创造条件。

三、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有人叫好有人愁。

2010年里又一个热门话题是房产税改革,这缘于在中国政府网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里面国务院首次明确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一表态是最高决策层对于楼市调控具体税收手段的第一次明确。

房地产改革的具体方案有待推出,但根据政府的表态与专家学者的分析,已经明确的内容是把房产税原本只对经营性厂房课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居民住宅。针对此社会各界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积极与负面的声音交织,让“房产税”这一名词推倒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一)、赞成方:房产税改革能有效抑制房价上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房地产市场要健康发展,需要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他认为,在保有环节征税,增加持有房屋的成本,能有效调整购房者的行为,遏制肆无忌惮的投机性购房。虽然在保有环节征税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会增加炒房人的风险预期,一旦这种预期增加,他们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这个政策效应是正面的,值得期待的。贾康认为,眼下正是进行房产税改革的最好时机。

也许有人会质疑:房产税使房地产投机者的成本增加,而这增加的成本难道不会使卖房价格提高吗?其实根据经济学原理,商品售出价格与成本没有必然联系,价格是由供需双方共同决定的。之所以增加房产持有环节的税负能抑制房价,是因为作为投机者卖家会因考虑到持有房产越久赋税支出越多,于是想尽快售出此房产,而作为买家会因考虑到持有此房产所带来的税负成本,投资需求减少,一方面供给方急于卖,一方面需求方需求降低,于是供大于求,导致价格下降。

(二)、质疑方:房产税改革会增加居民住房负担,而且有可能造成房价上涨幅度提高的反效果

不少人觉得房产税使得自己的住房成本提升,有人在每个月还房贷的同时,还要支出房产税,这是增加了居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出租住房的人会因房产税而提高出租价格,从而增加租房者的负担。所以房产税改革会增加市民痛苦指数,使穷人更穷。

另外有部分学者怀疑,对房产持有环节的税负增加,是否能真的抑制短期投机行为?在房地产市场最活跃的时候,投机商从买入房产到转手的时间甚至不到一个月,这样短期的赋税支出对于大投资商来说简直是微不足道。不少人认为房价高涨的一个原因是泡沫,其成因是房地产市场里对房产的投机需求大于使用需求,基本上大部分参与者买房产是为了卖出去,并没多少人愿意持有房产,正是这原因导致房产价格不断攀升,即使是开征房产税,只要投机者存在未来涨价的信心,那泡沫依然存在,价格仍会因此继续上涨。

甚至有学者对于房产税改革在抑制房价的作用上做出更糟糕的预期,他们认为如果房产税是以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那么这会鼓励政府出于扩大财政收入的考虑而出台其他政策扶持房地产价格的提升,其性质类似“土地财政”,这将导致房地产价格不但没抑制,反而涨幅更大,造成政策反效果。

如何避免或减少上述结果的发生,看来需要有关部门对房产税改革的不断完善。

(三)、提建议方:房产税改革方案多种,欲要实现公平税负原则,需要克服重重困难

虽然房产税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还没出台,但是就计税问题上,社会流传了几种不同版本,其焦点在于该如何计税才能体现公平原则。

最简单的版本是住宅房产持有者从价计征,对此不少人持反对意见,因为这样会大大增加供房者的负担,他们不是炒房者,乃是真正需要住房的人,日后却要承担更高的负担。人们认为这会使穷人更穷,对富人影响不大,难体现公平原则。

有人提议,对只拥有一套房产的人不征收房产税,只对拥有二套或以上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这种提议的呼声最高,然而有学者认为,如果这方案实施恐怕难达理想效果,并且会削弱政策效力:首先对于想买多套房子的人,可以把每套房产记在不同人的名字下,如自己的妻子或儿子,这样就能规避房产税,这种情况发生使公平原则名存实亡;对于抑制楼市方面,不少炒房者是以同一时间单买单卖的形式炒房,这样一来房产税改革对他们没有丝毫影响,而多买多卖的炒房者也可通过上述记不同人名字的方法去规避房产税,这样就达不到抑制房产市场的效果,房产税改革的初衷未能实现。

后来有人提出房产税的征收与房产持有者家庭成员数挂钩的方案,家庭成员数越多则征收的房产税越少。对此也有部分学者提出质疑:倘若每套房子都记在不同人的名字下,如自己的妻子或儿子,而每套房子的房产税计征又与家庭成员数挂钩,这样造成每套房子的税负都变得很小,没有实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于是目前较完善的办法,就是让房产税不单跟房产持有者家庭成员数挂钩,还要跟每个家庭成员的房产拥有挂钩,家庭成员总拥有的房产数越多,房产税应该更重。然而学者认为,这将是对税务部门稽查能力的一大考验,而现在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力现状,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吗?看来,房产税改革是否完善,还要取决于税务部门的信息把握能力是否完善,为此税务局需要不断的提升与完善。

四、物业税——十二五规划的又一改革利器

在2010年中与房产税同为热点的是物业税,它有着与房产税相类似的作用——稳定房价。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物业税与房产税最大的不同在于,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可以调整征收范围后推出,而物业税的出台需要立法程序,所以对物业税的展望将是更长远。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

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于是近年关于物业税的讨论一直沸沸扬扬。专家们提出的改革的建议是:将现行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统一内外税制,取消房地产使用环节的各种收费,实现税不重征。

(一)、物业税能抑制房价的同时,改善“土地财政”的局面

与房产税一样,物业税也是对房产的持有环节征税,作用于房产税类似。不少学者认为物业税的效力比房产税更强的原因在于,它同时能抑制“土地财政”,而“土地财政”也被广泛认为是房价高涨的原因。

学者认为征收物业税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税费,否则旧的税费未除,新的税费又来,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双重收税,于理不合,于法抵牾。而取消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则无法通过出让土地来一次性增加大量财政收入,而是通过未来几十年的物业税征收来增加收入,这样就能抑制地方政府的出让土地行为,同时又创造了未来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使财政收入变得可持续,让地方政府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通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吸引消费者到本地安家来增加财政收入。

(二)、“物业税”路途曲折、影响深远,完善仍需大量研究

有学者认为,征收物业税对现行的税收体系也造成的较大的影响。开征物业税如何与现行的财税制度进行衔接?如何把土地出让金、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开征物业税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执行,对于不同的物业,怎样进行区分?是按照地理位置、还是按照户型面积、还是按照拥有套数,还是按照物业价值等等,这些标准很难界定。因为,我国目前仅居住类房屋就能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房、拆迁房、自建房、集资建房、两限房、商品房、新农村改造房、棚改房、市政建设用房等等一系列的分享不同政策的房屋。而对于这些政策基础差别巨大的房产,如何评估价值并且进行物业税征收?不可能对不同房屋定不同税率,导致几十种的不同征税待遇。而且,从居住者方面来看,核心城区的房子多为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或者九十年代的旧房子,这些房子虽然户型较小、质量和环境差,但位置好,房子比较值钱,业主按理应该缴纳物业税,但这些小房子、旧房子住的都是低收入人群,很多人甚至没有工作,又如何保证物业税的缴纳。还有一些房子是因城市化而进城的农民要求实物补偿的房子,他们按照人均四五十平方米标准获得了一套大房子,却可能连稳定的工作都没有。如果按人均面积来征收,显然也存在着困难......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许多。

此外,从一些国家的在公民购买住房时都实行了减免、冲抵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政策来看,政府有解决公民住房问题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就用减免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方式鼓励公民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开征物业税的理由。但我国尚未实行减免和冲抵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政策。

正是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才导致了物业税在具体操作中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对此不少学者认为,物业税的征收是从流通环节到持有环节的变革,从长远利益来看,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又有利于物业持有者的保值增值。因此是税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把当前面临的诸多问题解决好,才能为顺利开征物业税铺平道路。

公平与效率理论及其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启示

公平与效率理论及其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启示 公平、效率原则是现代税收的两个重要原则,理论上的最优税制既要体现效率原则,也要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只有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才是最好的税制。随着形势发展,我国现行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试图通过分析公平与效率理论,对我国目前税收制度的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标签:效率;公平;税收制度;改革 1效率与公平理论 从现代经济学理论来看,税收原则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公平原则,税收应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承担,并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二是效率原则,税收应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三是经济稳定和增长的原则,即税收应能促进生产水平、价格水平的稳定以及生产力的发展。真正对于指导税制设计有帮助的,最优税收所体现的还是公平和效率两个因素,所谓最优税收也就是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的税收。 2形势变迁与我国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与时俱进,适时改革,是维系政策强大生命力的有效保障。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当时税制设计的基本思路相对于现在的经济形势已经有所不适应。 (1)1994年确立的税制已历经近10年基本上达到了既定目标,也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随着形势发展,1994年税制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这是因为: ①国情变迁。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已基本确立,经济转型进入最重要的阶段。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现象,如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等。其次,为适应WTO的“游戏规则”以及经济全球化,必须运用市场机制等手段包括税收手段来吸引和获取世界性资源,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再次,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越来越显现出强大的带动作用。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不仅是优化我国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必由之路。因此,有悖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的现行税收制度已难适宜新的形势要求,应代之以规范市场机制及平等竞争机制的运行、提高市场效率的新的税收制度。 ②市场变迁。 “短缺”局面已为需求不足、通货紧缩所替代,“短缺”时期形成的税制对经济

企业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操作

企业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操作指南 一、税收分类编码获取方式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税收分类编码)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和维护的,用于和商品编码进行关联,实现税务机关等有关方面的统计、核算和管理要求。企业个人不能自行进行编辑修改。 获取税收分类编码的途径有三种方式: 1、开票系统与税局端进行自动数据同步 企业在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时,系统会自动检测开票软件的税收分类编码信息是否与税务局端提供的分类编码一致,如果不一致,将自动下载新的税收分类编码,再次登录后就会使开票软件中的税收分类编码信息与税务局端信息保持一致。 2、税收分类编码更新 在开票过程中,若发现当前的税收分类编码信息表不是最新的,可以通过“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界面的“更新”功能进行手工数据同步。 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点击“编码管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菜单(见下图)。 【第二步】进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界面,点击“更新”按钮(见下图)。

【第三步】系统将与税局端提供的税收分类编码进行数据同步,并将最新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下载到本地(见下图)。 3、税收分类编码导入 当开票软件处于离线状态时,可以通过税局提供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文件,在开票软件中通过“导入”功能将税收分类编码导入到系统中。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点击“编码管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菜单(见下图)。 【第二步】进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界面(见下图)。

【第三步】点击界面右上角的“导入”按钮,弹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文件选择窗口,通过“浏览”找到编码升级文件,点击“确定”按钮,导入升级编码文件(见下图)。 【第四步】系统显示编码导入过程,最后提示编码导入成功(见下图)。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与国企发展的相互作用 朱双亮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与国企发展的相互作用朱双亮 发表时间:2018-08-21T11:32:03.157Z 来源:《建筑模拟》2018年第13期作者:朱双亮[导读] 本文首先对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及其改革进行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和国企发展的相互作用进行了分析。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计划财务部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及其改革进行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和国企发展的相互作用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国企发展;财税环境 一、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及其改革和完善 1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概况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十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新的进展。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 (1)现行财政税收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①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究其原因,一方面,农业丰收和粮食的价格提升使得农业税收超额,另一方面,随着股票二级市场的不断火爆,使得证券交易税收大幅度的超额预算;而与此同时,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却增长不多,导致整个经济的增长和财政税收的增长不同步。 ②各种行政性的收费和基金越来越多,很多基金和收费的出台都是财政拿不出而留给政策的结局,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政府职能的一种无奈选择。 ③合理的财政纵向平衡机制还有待建立和完善,企业间税负不均衡的现象还存在。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原体制关系保留了新进体制,从分税制的角度来看,通过两税来解决财政纵向不平衡的问题似乎还不够现实;另一方面,从企业税负的情况分析来看,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还不够统一,一些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伴随着税收优惠的政策,一些旧的区域性的优惠政策仍然存在,影响了财政税收改革的进行。 (2)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改革的措施 ①建立完善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长期持续下降削弱了政府的相关职能,导致政府职能缺少了财政保证。介于此,在财政税收改革中,出台了一些关于基金和收费的政策,通过进一步的完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保证财政收入的正常健康增长。 ②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财政不统一,政府资金体制外运转,对于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加强财政部门对政策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统一财政,把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监控管理之中。 2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财政税收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它的主要职能是为特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尽快地担负起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从各方面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可以说,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财政税收政策在用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时,通过对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比如,在某些特定的区域,即国家希望经济更快发展的区域,政府通过对全部或部分企业实行一定范围的税收减免,进而实现了对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主要职能就是是为特定区域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它们能够尽快地担负起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责。 (2)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在贯彻国家的产业倾斜政策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均根据本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确立国民经济中各个产业的优先发展顺序,并通过建立有利的财政税制结构来予以保障。国家对不发达地区的基础产业倾斜的税收政策有利于缩小发达区域与不发达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因此,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可以充分的体现国家在产业方面的倾斜和重视度。 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与国企发展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有企业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由于历史与体制的原因,多年来积累的体制性、结构性和机制性等深层次矛盾相互交织,其落后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落后的产品开发和技术装备、僵化的市场营销体制与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的矛盾愈加突出,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加快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促进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迫在眉睫。近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一直把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福音。 1 国企困难原因及表现 (1)传统的主导产业逐渐失去优势,新兴产业发育不快,难以带动国有工业经济有效增长。国企门类齐全这一以往优势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已成为相对劣势。由于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竞争激烈、资源要素短缺,加上陈旧的经营观念、僵化的经营机制,使原来大规模的生产体系与主导产业的优势逐步削弱和丧失。 (2)自我积累发展能力弱化,技术更新改造缓慢,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过程较长,使国有企业丧失了自身发展的动力。历史上高比例的利税上缴,使国有企业自我积累发展能力薄弱,技术装备的“欠账”过多。虽然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其技术改造投入了一定的财力,使其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领域过宽、比重过大,并且国家投入的技改资金和企业自我积累的投入无法弥补技术老化的程度,占有相当比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未得到根本性的改造。 (3)企业包袱沉重、历史欠账过多,拖延了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人多、钱少、债务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技术改造欠账多,企业负债高,企业办社会包袱重。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是制约国企经济效益提高乃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在职工离退休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方面的支出也不堪重负,这些因素严重地影响了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自身发展的步伐。

(完整word版)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企业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尽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准备年末投产的企业项目若在年末投产,即第一笔试运收入发生在年末,则当年就计入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而当年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可能非常小,相当于免税期减少一年,税收损失非常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当年投产产生的效益能否超过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如果不能,从税收角度讲,则可将试运行推至次年年初进行。 最后,税收优惠是按项目划分,而不是按企业划分。项目分期开发的风电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各期项目分别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应注意分开核算各期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二、CDM收入税收政策

税收热点问题详解

编者按: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以及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确实是讲,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假如差不多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

浅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

浅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 浅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税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以和谐民生为目标。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后来,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 一、不断创新思想理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杠杆之一。税收工作不能就税收论税收,必须把税收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考虑,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过去,我们的税收观念比较单一,偏重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发挥税收调控经济、促进科学发展方面滞后于现实要求。加快发展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各级的思想解放不深入,观念认识跟不上;面前的机遇认不准,抓不住;面临的形势看不清,吃不透。这就可能丧失一个又一个的发展机遇。所以,观念更新的任务十分紧迫,既要做好“破”的工作,又要积极开展“立”的探索。要破除求稳怕乱的思想,树立紧跟形势发展的时代紧迫感,找机遇,抓机遇,抢机遇,把各种机遇转化为国税

建设的动力;要破除自我满足、自我感觉良好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的思想观念,树立差距意识和忧患意识,找差距,查不足,确定新的起点,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奋发有为的精神;要破除只囿于自我发展、自我评价的思想,树立全面发展和全面竞争的意识,不断地审视周围的发展环境和竞争动态,保持“爬坡”状态,形成自我加压的态势,只有奋进才不致于后退。 二、强化基础管理 健全税收岗责体系。优化简化流程,建立普遍适用的业务操作规程,促进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规范流程节点设置。做到受理、调查、核批在股室间严格分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跟踪监测,及时分析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异常举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一旦发现疑点,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把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消除在萌芽之中;改进所得税管理方法。要加强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税前扣除两大环节;对一般税源企业突出行业评估,要完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加强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全面提升所得税管理水平;强化涉外税收和出口退税管理。要认真分析涉外税收的新特点、新趋势,研究把握国际税源流动规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涉外企业申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日常控管、与反避税融为一体的跨国税源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反避税工作的新领域。同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征退联动机制,简化优化退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的同时防范管理风险。

税收分类编码

税收分类编码介绍 一、税收编码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文件要求,企业需要在2016年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并按照相应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分类编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和编码两个组成部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四大类、4021类商品和服务名称;编码采用19位加自定义编码19+2*n位。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大类由税务总局维护(企业、个人不能自行编辑修改),商品小类可在税收分类编码商品的最底层商品下,由纳税人自行维护。简单地说就是要在开票系统中增加一个品名的编码功能。从系统中开具的每一张发票所载的每一个商品或者服务就对应一项编码。 二、税收编码的原因 一是为了识别 就是同一货物,名称各地都有所不同。比如说,电脑、计算机、笔记本,但是现在,通过税收编码试点,这个品名在开票软件中的记录将统一为“0 电子计算机整机。原来发票名称五花八门,发票的品名都是企业自行设定,非常容易出现名 实不符的情况,税务部门也没法识别和筛选。现在给企业统一设置一个标准, 只要是这一类的,都用同一个编码,相当于盖个全国通用的标记。税务部门只要识别一下编码,就知道是什么商品,不管买方卖方对这个东西叫法千差万别,都可以确定其实质。 二是方便统计分析

识别是第一步,但绝对是很重要的一步,能识别就能统计、能分析、能筛选、能比对….,税务部门通过税收编码就能完成众多维度的统计分析工作,为税务检查等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对企业来说,只要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合法合规,就不需要担心税务风险。 三、税收编码操作难点 1、在实际操作填开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库中选取,否则该商品不能开票。原有商品编码如果未赋码则不能使用。 2、使用税收编码升级版软件进行开票前,财务人员需要经历以下繁琐的过程。 3、通过开票软件手动更新下载税收分类编码或手动导入xml 格式的编码文。 4、手工设置已有商品信息的税收分类编。 5、通过搜索,对原有编码进行赋。 6、在完成系列的税收编码设置工作之后,才能继续开票,否则在开票调用商品时系统提示商品不可选,无法完成开票操作。按照要求,企业在开票前必须将本企业涉及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明细一 一映射对应到税局编码表中。但是,目前试行的商品税收编码列表,共有4183条。此映射对应工作不仅枯燥耗时,而且不能及时处理新增商品或服务类型,造成企业不能及时开票,甚至出现开票异常等现象。 四、税收编码自动匹配应对方案

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有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国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2、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任务。《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 在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下,国家制定了不少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王军接受记者采访回应税收热点问题

王军接受记者采访回应税收热点问题 3月1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通道接受记者采访,回答了媒体普遍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 有记者问:“税务部门如何落实税收法定?” 王军坦诚回答:“税收法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完全赞同。对我们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来讲,税收法定具有更多一层的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用法律形式规范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有利于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我们有80万税务干部,85%以上的人都在执法一线,不仅要依法治税,还要依法治队。” 推进税收法定的时间进度也是媒体的关注点。王军表示,我们有很多有利条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国人大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但推进税收法定确实时间紧任务重。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到2020年的6年间,改革后保留的税种都要上升为法律,可能还会有新的事项需要立法来规范。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更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王军强调,在推进税收法定的进程中,税务部门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是将积极认真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包括加快绿色税收立法工作。二是在新的税收法律未取代现有的税收条例之前,认真执行现行税收条例,这也是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收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定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积极推进修订《税收征管法》。四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执法水平。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新事物,抢到手的红包是否要缴税,大家都非常关心。有记者问,“微信红包要缴税吗?”王军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微信、短信、网络上讨论的有些观点,我是赞同的。比如,有观点认为派发红包的前提是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又如,有观点认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税款应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我认为是于法有据的。再比如,有观点认为对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我认为这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也是于情有理的。我还注意到网友有一个观点,叫‘抢红包偶玩怡情、大玩伤神’,我认为讲得好!你们觉得呢?” 王军指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将密切跟踪研究。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王军还谈到了微信红包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的启示。他说:“微信红包让我联想到有奖发票的改进问题。大家是否还记得前些年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促进以票管税,实施了有奖发票制度。但手工操作起来有些麻烦。比如,要动手刮开看看是否中了奖,中了小奖还要跑路乃至跑较远的路去领奖划不来,保管发票又易丢易损,

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切实提高我国税收水平

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我国税收水平 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我国税收水平论文网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越演越烈,传统的财税体制也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财税工作力度,分析原有财税体制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有效的举措来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体制,从而促进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财税体制是关于社会资源和收入在人民和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置安排,它对社会经济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现行税收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减免税制度,企业享受了各种各样的减免税待遇,就更可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去追求跨行业的经营。其次,现行税收制度的另一特点就是企业按其隶属关系交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中央企业向中央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地方企业则向地方政府交纳所得税。这个政策在客观上鼓励了地方保护行为,对于本地企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再次,现行税收制度具有社会行为规范意义,政府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征税,可以为社会树立行为典范,可以有力地促进政府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 二、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现状 1.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近年来,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家的财政管理水平,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

了基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政支出方面的成就,主要表现为改进了财政支出制度和加强财税绩效管理,实行由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统一支出;对于财政支出也要进行评估,与税收绩效挂钩。二是预算管理方面的成就,主要表现为加强了预本文由收集整理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单一账户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制度。三是实行税制转型,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以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辅的新型流转税制度;实行分税制度,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进行限定。 2.我国现行财政税收体制的不足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一是财税管理难以控制,主要表现为有关财政税收管理难以有效控制,现行的财税体制缺乏监督机制,财税管理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监督监管不到位,财税管理人员队伍极不稳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部分地方甚至没有设立财税管理机构,当然也没有专业的财税管理人员。三是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许多地方虽然成立了民主理财领导小组,但是仍然不能很好地落实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四是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不够规范,政府部门之间的财政资金转移存在着流程不规范、转移周期长、资金使用率低等现象,虽然中央政府实施了分税制度来缓解这些问题,但是仍然存在着需要尽快改善并加以解决的问题。五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12-01) 2012-1-30答疑 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3、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

中国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剖析

中国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剖析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只有全面实施财政税收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平稳增长。 财政税收体制对具体工作实施有着重要影响,只有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完善财政税收的各项政策,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从财政税收的作用来看,财政税收的实施可以优化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收入分配平衡协调、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我国在财政税收体制的引导下可以更好的实施宏观调控政策。 因此财政税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财政税收的政策体制关系到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完善,只有拥有完善的财政税收体制,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才能顺利推向前进,我国未来才会拥有更加繁荣的景象。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可以更好的维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一、财政支出、预算体制、税制转型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促进了一系列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其中主要体现是国库支付方式发生改变,采取了集中模式,集中支付方式对国库的优化提供了重要思路和途径。 政府米购一直是各级部门关心的大事,通过财政体制改革,政府米购的相关政策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米购过程更加透明,米购模式更加先进

[1] 因此对财政体制改革对深化政策采购制度改革起到积极重要作用。 财政绩效管理一直是政府财政改革的焦点问题,通过财政改革促进政府财政绩效考核的完善,对政府财政绩效考核的力度更大,实施方案更加明确,因此财政制度的优化发展对我国政府各项事业都是一个很大的促进,必须积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达到优化政府各项事业的最终目的。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很好的优化,其改变传统的采购模式采取集中采购的管理模式,为政府采购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政府绩效考核的力度加大,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不合理的体制导致政府办事效率低下,很难实现事业上的突破,根本原因是体制出了问题,没有良好体制的支撑,各项事业很难得到发展。 因此为促进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目标迈进,必须不断进行体制改革,只有体制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带动其他事业向前发展。 伴随着我国财政支出体制的完善,支出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调整,我国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不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其中主要表现在公共基础设施财政投入加大,科技教育人文方面得到空前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社会服务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加大。 一系列的财政投入改变了我国以往的社会面貌,加快了我国全面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3.电力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 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2]24号) 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财税[2002]95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 二、所得税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税款。 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税收发展史

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税制制度 (一)建立和健全涉外税制 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 (二)第一步利改税 1983年为了通过用税收来规范围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即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简称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一部分采取多种形式上缴国家;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第一步利改税对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种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对某些采掘矿产资源的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个地方税;对企业继续征收所得税,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 两步利改税完成后,一方面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四)工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两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发布,1985年修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筵席税等税种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五)改革和完善了农业税制 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和逐步推广, 对农业税制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实行了起征点、户缴户结的纳税方式及折征代金等方面的改革完善措施,牧区省份也适时调整了减免税政策;全面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及时调整和完善了契税政策。 到1993年,我国的税收制度共由37种税构成,具体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筵席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牧)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船舶吨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税制

企业税收热点问题分析

一、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否只需要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即财税政策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取消“本期金额”列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仅需填报“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具体填报口径请按照填报说明执行。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因此,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三、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确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财税审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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