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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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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膜结构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embrane structures

DGJ08-97-2002

J10209-200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膜结构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embrane structures

DGJ08-97-2002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2]804号

关于批准《膜结构技术规范》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膜结构技术规范》,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1.0.4条、3.2.9条、4.1. 7条、4.1.10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CJ08 —97—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1)第023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程结合上海地区膜结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技术力量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国内现有成果及工程经验,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的原则,对膜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作出了规定。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通过书面和讨论会的形式向本市和外地有关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生产厂家、质检部门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材料;4.设计一般规定;5.结构设计;6.膜结构连接与节点的设计和构造;7.膜结构的制作和安装;8.工程验收;9.维修和保养。

各单位在执行及应用本规程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对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函告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

号,邮编:200041),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建工集团技术中心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汉杰伊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凯博膜结构有限公司

日本太阳工业株式会社

上海豪普膜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国法拉利公司

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徐州时代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姚念亮张其林杨联萍钱若军王明忠高振锋望月利男邱枕戈

丁洁民葛世汉周晓峰董明

林颖儒徐晓明小田意史梁伟强

虞政吴欣之赫晨均陈恒江

黄明鑫刘和才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OO二年七月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2 膜材

3.3 配件

3.4 支承结构4 设计一般规定

4.1 设计的基本原则

4.2 荷载与荷载组合

4.3 建筑设计

5 结构设计

5.1 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

5.2 结构体系

5.3 形状设计

5.4 荷载分析

5.5 裁剪设计

6 膜结构连接与节点的设计和构造

6.1 一般规定

6.2 膜片连接的构造设计原则

6.3 膜面与支承结构连接的构造设计原则

6.4 支承结构与锚固设计

7 膜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7.1 膜结构制作技术要求和条件

7.2 膜结构的材料检验

7.3 膜的裁剪和节点制作

7.4 制作成品膜体的包装和运输

7.5 膜结构的安装施工准备

7.6 膜的安装

7.7 安装质量要求

7.8 保护清洁

8 工程验收

8.1 基本规定

8.2 膜结构制作分项工程

8.3 膜结构安装分项工程

9 维修和保养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在膜结构的设计与施工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根据上海地区的技术经济的发展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单元投影面积小于3000m2的一般永久性临时性民用建筑屋盖及构筑物,除开合式和充气膜结构之外的股结构设计、施工与验收。

1.0.3 对超过本规程规定的建筑膜结构在参照使用本规程时,除应进行充分白勺可行性技术论证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现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或标准的规定。对超过本规程规定的膜材、配件等应参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试验。

1.0.4 设计膜结构时,必须根据设计条件进行计算分析,严禁盲目套用其他膜结构的设计或计算结果。

1.0.5 膜结构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膜材membrane material

由高强度的织物基材和聚合物涂层构成的复合材料。涂层对基材起保护作用,并形成膜材料的密封性能。

2.1.2 膜片membrane sheet

膜材的裁剪片。

2.1.3 膜体membrane field

由膜片连接加工而成的膜区域。

2.1.4 膜面membrane surface

张拉并安装就位于支承结构上的膜体。

2.1.5 膜结构membrane structure

由膜面和支承结构共同组成的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部分或整个结构称为膜结构。

2.1.6充气膜结构air-supported membrane structure

利用充气方式使膜面内外产生压力差,从而保持稳定的膜面形态的膜结构。

2.1.7 开合式膜结构retractable membrane structure

利用机械方式使膜面开启和闭合的膜结构。

2.1.8 张力膜结构tensile membrane structure

由膜面与索通过施加预张力形成具有一定刚度的稳定曲面,从而能够承受一定外荷载的空间结构形式。

2.1.9 索cable

是钢丝索以及平行线绞合钢丝束的总称,有时也指数根绳索或平行线绞合钢丝束构成的集束体。

2.1.10 形状设计form finding

根据建筑要求,寻找腆结构在预张力状态下的初始平衡形状的过程。

2.1.11 荷载分析loading case analysis

基于形状分析确定的初始平衡形状,对膜结构在可能的荷载作用下的受力性能进行计算分析的过程。

2.1.12 裁剪设计—cutting pattern

确定膜面上的裁剪线以及生成膜面上各个裁剪膜片的过程。

2.1.13 脊索ridge cable

在膜脊处支承膜面的索称脊索。所谓膜脊是指不同区域膜面在较高位置上的交汇处。

2.1.14 谷索valley cable

在膜谷处支承膜面的索称谷索。所谓膜谷是指不同区域膜面在较低位置上的交汇处。

2.1.15 柔性支承结构体系cable-tensioned membrane structure

膜面支承于索结构,膜面与支承索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构体系。

2.1.16 刚性支承结构体系frame-supported membrane structure

膜面支承于钢、铝、混凝土等材料构成的框架上结构的结构体系。

2.1.17 混合支承结构体系hybrid membrane structure

膜面支承于框架与索共同组成的结构上的结构体系。

2.1.18 连接connection

膜片间和膜面与支承结构间的相互连接。

2.2 符号

S——荷载组合设计值;

G k——永久荷载标准值;

Q ik——可变荷载标准值Q ik,其中Q lk为诸可变荷载中起控制作用者;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l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

ψci——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σmin——各种荷载组合下主应力的最小值;

σmax——各种荷载组合下主应力的最大值;

σp——维持曲面的形状设计最小应力值;

F k——膜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f y——对应最大主应力部位的膜材强度设计值;

f k——对应最大主应力部位的膜材强度标准值;

γR——膜面抗力分项系数;

F min——膜材的初始预张力最小值;

t——膜材的厚度;

f c y——对应最大主应力部位的膜材连接部位强度设计值;

f c k——膜材连接部位强度标准值;

F c k——膜材连接部位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膜材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年限、建筑功能、建筑物所处的环境、建筑物防火要求及建筑物承受的荷载进行选择。

3.1.2 膜结构配件应根据膜结构的受力特点、使用要求、制作安装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3.2 膜材

3.2.1 膜结构中使用的膜材,是由高强度的织物基材和聚合物涂层构成的复合材料,构造见图3.2.1。

图3.2.1 膜材构造图

3.2.2 膜材的基材和涂层的材料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 建筑用膜材可按不同基材和涂层形成若干组合。常用基材有玻璃纤维和聚脂类纤维、聚乙烯醇类纤维、聚酰胺类纤维。常用涂层有聚四氟乙烯、聚氯乙烯、氟化树脂。不同基材与不同涂层组合形成的膜材其耐久性、自洁性、透光性、可热融合性以及机械力学性能有较大差别。常用基材与涂层的组合见表3.2.3。

注:本规程中的氟化树脂是指除了聚四氟乙烯以外的氟化树脂。

3.2.4 设计时膜材的参数应包括基本质量、抗拉强度、断裂延伸率、弹性常数、泊松比、剪切模量和抗紫外线能力。膜材的参数应根据承包商提供并且经权威机构检测的产品性能报告。

3.2.5 建筑用膜材的基本质量要求应符合表3.2.5。

3.2.6 膜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通过经向、纬向的单轴测试进行确定。

3.2.7 膜材经向纤维方向与纬向纤维方向的抗拉强度标准值F k应低于表3.2.7的规定。经向纤维方向与纬向纤维方向的抗拉强度差应小于20%。

表3.2.7 膜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注:1.潮湿是指把试件完全浸泡于水小72h后的抗拉强度;

2.高温是指环境温度,即组合1≥150℃,组合2~6≥60℃。

3.2.8 膜结构膜材连接部位的抗拉强度标准值Fck应符合表3.2.8的规定。

表3.2.8 膜材连接部位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注:1.潮湿是指把试们:完全浸泡于水中72h后的抗拉强度;

2.高温是指环境温度,即组合1≥150℃,组合2—6≥60℃。

3.2.9 膜材的断裂延伸率,经向纤维方向与纬向纤维方向应小于等于35%。3.2.10 膜材的弹性常数、泊松比、剪切模量应通过测试进行确定,弹性常数和泊松比应根据应力—应变曲线确定,剪切模量应根据荷载一变形关系确定。

3.2.11 膜材的非力学性能比较见表3.2.11。

3.2.12 膜材的防火性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进行测试并确定其防火级别。防火级别划分及检验方法应分别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5464)、《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8626)中的规定进行。

3.3 配件

3.3.1 钢索的锚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并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验收。

3.3.2 夹具及连接件应能有效地传递膜材与索中的应力,并应避免应力集中现象。对采用铝合金、不锈钢材料和镀锌钢材的构件,其材料的选用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或标准的规定。

3.3.3 钢结构与膜材的连接部件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镀锌钢材制作。

3.3.4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栓》(C131228)规定的性能等级9.8s或10.9s。

3.3.5 膜结构中所用的锚具、节点及夹具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3.3.6 膜结构中所用的索可采用钢丝束、钢绞线、钢丝绳或不锈钢缆绳,具材质应满足设计要求与现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或标准的规定。

3.3.7 膜结构用合成纤维缆绳,其材质应满足设计要求与现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或标准的规定。

3.3.8 对不同的索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其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化学成份必须有合格证和检验证书。

3.3.9 索应根据所用材料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3.4 支承结构

3.4.1 膜结构中支承结构的取材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程或标准的规定。

3.4.2 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确定钢结构的防腐处理方法。

4 设计一般规定

4.1 设计的基本原则

4.1.1 本规程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4.1.2 膜结构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等级、使用年限、使用功能、结构跨度、防火要求、地区自然条件及对膜材的耐用年限等要求进行膜材选用。

4.1.3 膜结构的设计应根据荷载、支承条件、制作加工、施工工况及其它特殊条件进行。

4.1.4 膜结构的设计内容包括形状设计、荷载分析、裁剪设计、配件设计、支承结构设计。

4.1.5 对膜结构的形状设计、荷载分析、裁剪设计,应在考虑施工过程的基础上进行一体化的设计。

4.1.6 膜材只能承受拉力,不能承受压力和弯矩。

4.1.7 膜面的最大主应力应小于膜材的强度设计值,在荷载长期作用下,最小主应力应大于等于维持其初始平衡形状的应力值。

4.1.8 膜结构一体化设计时,应考虑膜材的松弛、徐变、老化。

4.1.9 膜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使用阶段膜材替换对整体结构的影响。

4.1.10 膜结构设计应考虑膜材破坏时,支承结构仍应保持自身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

4.2荷载与荷载组合

4.2.1 膜结构设计时应考虑结构自重、初始预张力、屋面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施工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和支承结构变形等作用。膜结构的荷载除本规程有规定之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4.2.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膜结构时,应考虑荷载的基本组合,必需时尚应考虑荷载的偶然组合。

4.2.3 对于可变荷载控制组合的设计值S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当荷载对结构不利时取1.2,当荷载对结构有利时取1.0;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可变荷载Q l的分项系数,γQi取1.4;

G k——永久荷载标准值;

Q ik——可变荷载标准值,其中口,k为诸可变荷载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n—一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对于永久荷载控制组合的设计值S应按下式确定:

4.2.4 膜结构设计时,风荷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确定。当超出规定范围时宜作风洞试验和研究确定风载体型系数及风载分布。

4.2.5 膜结构设计时,雪荷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确定。当超出规定范围时宜作试验和研究确定雪荷载体型系数及雪载分布。

4.2.6 建筑外形采用双曲面形膜结构时,宜根据曲面形状、曲率变化等对雪载分布作调整。

4.3 建筑设计

4.3.1 膜结构的建筑外形除应满足建筑和规划要求外,还应通过膜结构形状设计来确定。

4.3.2 应根据建筑防火等级和防火要求来选择膜材。

4.3.3 膜结构建筑防火设计时应结合膜结构特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CBJl6)中的有关规定,设置烟雾探测装置、火警报警装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淋设备等。

4.3.4 膜结构的排水系统宜根据建筑形状、结构形体、制作安装等条件进行设计,确保排水顺畅和不形成积水。

4.3.5 膜结构应根据建筑物的防水要求进行节点防水的构造设计。外露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材料或镀锌钢材。

4.3.6 膜片连接处应保持高度水密性,应进行抗剥离测试。膜片宜呈瓦片状排列,由高处膜片盖住低处膜片。

4.3.7 膜结构可通过添加膜衬垫或保温层改善结构保温隔热要求,对有特殊保温、隔热要求的建筑,宜采用双层膜材。

4.3.8 在进行膜结构设计时应考虑膜材对建筑声学环境的影响。

5 结构设计

5.1 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

5.1.1 膜结构的形状设计应使膜面上的预张力相平衡。

5.1.2 膜结构中膜面的荷载分析应采用非线性理论。各种荷载组合下产生的膜面任何点的最大主应力应满足下述条件:

在荷载长期作用下产生的膜面任何点的最小主应力应满足下述条件:

在荷载短期作用下产生的膜面任何点的最小主应力应满足下述条件:

式中σmin——各种荷载组合下主应力的最小值;

σmax——各种荷载组合下主应力的最大值;

σp——维持曲面的形状设计最小应力值,

f y——对应最大主应力部位的膜材强度设计值;

f k——对应最大主应力部位的膜材强度标准值,fk= ;

F k——膜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γR——膜面抗力分项系数,见表5.1.2-1;

F min——膜材的初始预张力最小值,见表5.1.2—2;

t ——膜材的厚度。

表5.1.2-2 膜材的初始预张力最小值F

式中σmax——各种荷载组合下主应力的最大值;

f c y——对应最大主应力部位的膜材连接部位强度设计值;

f c y——对应最大主应力部位的膜材连接部位强度标准值,f c y——= 。

5.1.4 膜结构在设计时应按照初始平衡状态时膜结构的形状进行裁剪设计。裁剪设计应考虑初始平衡状态时膜面预拉应力分布和大小的影响。裁剪设计结果应尽量使膜片所拼接成的膜面接近膜结构的初始平衡状态曲面。

5.1.5 设计膜结构时,应考虑支承结构对膜结构的影响。

5.2 结构体系

5.2.1 膜结构按支承条件分类为:柔性支承结构体系、刚性支承结构体系、混合支承结构体系,结构示意图见图5.2.1。

(a)柔性支承结构体系(b)刚性支承结构体系

(c)混合支承结构体系

图5.2.1 膜结构支承结构体系

5.2.2 膜结构体系由膜面、边索和脊索、谷索、支承结构、锚固系统,以及各部分之间的连接节点等组成,示意图见图5.2.2所示。

图5.2.2 膜结构体系示意图

5.3 形状设计

5.3.1 膜结构的形状设计是指寻找初始平衡状态时膜面的曲面几何形状及其对应的自平衡预拉应力分布。

5.3.2 形状设计中,可将膜与刚性框架和基础的连接作为固定边界,但应考虑可动张拉点处的杆件或拉索与膜面的相互作用。

5.3.3 膜结构形状设计可采用数值分析法和物理成形法。

5.3.4 膜结构设计时宜对膜结构形状设计所得的膜面应力按比例调整,以得到合理的实际初始平衡状态应力值,并据此求解实际的初始平衡状态支座反力。

5.4 荷载分析

5.4.1 膜结构的荷载分析应在形状设计所得到的外形与初始应力分布的基础上进行,考虑各种可能的荷载组合。

5.4.2 对于刚性支承结构体系,可不考虑膜而和支承结构的协同作用。

5.4.3 对于柔性支承结构体系,应考虑索杆系统和膜面的协同工作。

5.4.4 对于混合支承结构体系,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结构计算计算模型。

5.4.5 膜结构的荷载分析可采用基于连续化和离散化的理论,分析时应考虑结构的非线性。

5.5 裁剪设计

5.5.1 膜结构的裁剪设计是指在初始平衡空间曲面上确定膜面的裁剪线,将空间曲面划分为膜片并将其展开为平面形状。

5.5.2 膜结构的裁剪线确定可采用平面相交法和测地线法。

5.5.3 膜结构膜片的展开计算可采用以下原则:网络线长度方差最小原则;网格面积方差最小原则。

5.5.4 膜结构在裁剪设计中必须考虑预张拉应力的影响,根据膜材的应力应变关系确定膜片的收缩量,对膜片的尺寸进行调整。

5.5.5 膜片设计时应预留搭接宽度,膜片的边界应进行光滑处理。

5.5.6 裁剪缝的设计宜考虑建筑美观。

5.5.7 裁剪缝的设计应考虑膜材力学性能的正交各向异性,宜使结构主应力方向与织物纤维方向一致。

6 膜结构连接与节点的设计和构造

6.1 一般规定

6.1.1 膜结构的连接节点包括膜片与膜片连接节点和膜面与支承结构连接节点。根据支承体系的不同,可分为膜面与柔性支承结构节点和膜面与刚性支承结构节点。按照所处部位不同,可分为中间节点和边界节点。

6.1.2 膜结构的连接构造设计应考虑结构的形状、荷载、制造、安装等条件,使结构安全、可靠、确保力的传递,并能适应可能的位移和转动。

6.1.3 形状设计与荷载分析时对节点所作的假定宜与实际构造相一致。节点设计和验算时应考虑计算时的各种简化的影响。

6.1.4 节点设计时宜考虑结构安装偏差的影响。

6.1.5 膜面与支承结构连接节点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得先于连接的构件和膜材而破坏,也不应产生影响受力性能的变形。

6.1.6 膜片连接处应保持高度水密性,应进行抗剥离测试,并应防止织物磨损、撕裂。连接处的金属构件应有防止腐蚀的措施。连接构造应充分考虑膜材蠕变的影响。

6.2 膜片连接的构造设计原则

6.2.1 膜片之间可用热融合、缝合或机械连接,图6.2.1。

图6.2.1 膜片连接方式示意图

6.2.2 膜片连接处的膜材强度,应由制作单位工艺保证。当工程需要时,应由试验验证。

6.2.3 膜片与膜片之间的接缝位置应依据建筑要求、结构要求、经济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2.4 膜面的拼接纹路应根据膜材主要受力经纬方向合理安排,宜采用纬向拼接、经向拼接和树状拼接三种方法。

6.2.5 屋面膜片宜搭接,搭接接缝应考虑防水要求,见图6.2.5。

图6.2.5 标准搭接缝示意图

6.2.6 接缝数量宜少。接缝附近和可能产生应力集中的部位宜用斜向增强片进行加强。避免接缝的交叉和叠合。

6.2.7 膜面上主要受力缝的拼接宜采用热融合方法进行连接。

6.3 膜面与支承结构连接的构造设计原则

6.3.1 膜结构中的夹具应使膜面的应力均匀地传递而不产生应力集中。膜面夹具系统应能承受膜面上的设计应力,不能发生扭曲变形。夹具与膜面之间需辅以衬垫,并应连续安全地夹住膜材边缘,与膜面之间需辅以衬垫,见图6.3.1。设计夹具系统时,夹具系统承受的应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承受已确定的膜面上的设计应力。

2 承受来自单边的膜面应力。

图6.3.1 边缘构件夹具系列示意图

6.3.2膜面边缘与支承结构边缘之间的连接可采用绳边和夹具,绳边夹在夹具之间。夹具宜用铝合金材料或镀锌钢板制成。紧固件宜用不锈钢材料或镀锌钢板。见图6.3.2。

(a)与支承边缘刚性连接

(b)与支承边缘柔性连接

图6.3.2 膜与边缘构件典型的夹具连接示意图

6.3.3 当膜面依靠钢结构或索支承时,宜将膜片间的接缝设置在这些支承部件的位置,以减小对视觉效果的影响,见图 6.3.3(a)。如果索比较小,则应在膜材与索或钢构件之间设耐磨的衬垫,见图6.3.3(b)。裸露的索可设置涂塑层或加上保护套后使用。

(a)覆在钢结构上的膜面接缝

(b)覆在索上的膜节点构造

图6.3.3 覆在钢结构、索上的膜节点构造示意图

6.3.5膜面边缘与索的连接常用有单边连接和双边连接两种方法。

1 单边连接中索被织物套包裹起来,见图6.3.5(a)。可采用夹具夹住膜面的边索,见图6.3.5(b)。

2 双边连接可采用夹具系统将膜面与索连接在一起,见图(c)。

(a)膜-索织物套单边连接(b)膜-索夹具单边连接

(c)膜-索夹具双边连接

图6.3.5 膜与索的连接示意图

6.3.6 索与索之间的连接构造应保证连接处有足够的伸缩性,以适应可能的位移和旋转。当汇交于一点时,应消除偏心现象,可采用图6.3.6所示的连接盘连接。

图6.3.6 常用的连接盘示意图

6.3.7 不同方向的交叉索之间应采用夹具连接,夹具的构造和连接方式可按下列几种形式选用:

1 U形夹连接,见图6.3.7(a)。

2 夹板连接,见图6.3.7(b)。

(a)U 形夹连接(b)夹板连接

图6.3.7 夹具连接示意图

6.3.8 索的端部连接件可选用下列几种形式:

1 挤压螺杆,见图6.3.8(a)。

2 挤压式连接环,见图6.3.8(b)。

3 冷铸式连接环,见图6.3.8(c)。

4 冷铸螺杆,见图6.3.8(d)。

(a)挤压螺杆(b)挤压式连接环

(c)冷铸式连接环(d)冷铸式螺杆

图6.3.8 拉索端部连接杆示意图

6.4 支承结构与锚固设计

6.4.1 膜、索可通过端部构件、连接钢板与桅杆进行连接,图6.4.1 表示了几种常用的桅杆顶部节点构造示意。

(a)锚具连接(b)连接钢板固定

(c)连接钢板固定

图6.4.1 膜与桅杆顶连接构造示意图

6.4.2 索与桅杆的连接处和膜材与桅杆的连接处不宜在同一点上,所造成的偏心宜在设计中给予考虑。

6.4.3 索支承节点根据支承结构的类型可采用下列形式:

1 索与刚性支承结构边缘的连接,见图6.4.3(a)和6.4.3(b)。

2 索与地锚的连接,见图6.4.3(c)。

(a)膜、索与支承构件连接(b)索与桁架连接

(c)索与地锚连接

图6.4.3 索支承节点示意图

6.4.4 索与钢筋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构件连接处应采用柔性材料或采用构造措施保护拉索,以免索损坏或弯折。

6.4.5 当索与膜在边界的连接位置不一致,在设计时宜考虑在边缘构件上产生的附加内力。

6.4.6 支承结构应参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刚度设计,并且应验算在膜面出现突然性局部损坏的情况下结构的稳定性。

6.4.7 索的锚固体系应根据耐久性、建筑场地表面、基础构造及土壤条件等具体情况选用重用、板式阻力、蘑菇式阻力、阻力墙、拉力桩、磨擦等各种类型,见图6.4.7。

(a)重力式锚固体系(b)板式阻力锚固体系

(c)蘑菇式阻力锚固体系(d)阻力墙锚固体系

(e)拉力桩锚固体系(f)磨擦锚固体系

图6.4.7 锚固体系示意图

6.4.8 索的锚固体系的抗拔能力应根据锚固体系类型、地基条件和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应经现场调查和土质试验确定抗拔强度。

7 膜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7.1 膜结构制作技术要求和条件

7.1.1 膜结构制作应在专业化工厂进行,应具备洁净、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环境条件,应具备膜的制作专用设备和专用车间,室内工作温度保持在5—30℃范围内,应避免热源对膜材的热辐射影响。

7.1.2 膜结构制作应具备专业工艺流程线、必要的裁剪、热合设备及测试设备。同时应具备经鉴定或专业评定的膜结构裁剪设计软件。

7.1.3 制作膜结构所使用的测试设备、工具、量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计量鉴定合格,量具应一次标定。

7.1.4 膜结构加工操作人员必须有经专业培训的上岗证,上岗证应明确其岗位及技能要求。

7.1.5 膜结构的制作分为膜的裁剪、连接、配件的制作加工、包装、运输。制作应符合以下工艺流程:膜材验收,技术参数的确定,膜的裁剪,裁剪膜片的几何尺寸的检验,膜片的连接,连接强度的检验,膜体的几何外形的检验,连接件定位固定,膜体的清理,膜体的包装,标记。

7.1.6 膜结构的制作应编制工艺设计文件,内容应包括:膜材检验,设备及量具检验,裁剪膜片的确定,裁剪方法,张拉伸长量的预调整,制作质量标准、工序兼验收方法,包装及运输。

7.2 膜结构的材料检验

7.2.1 膜结构制作前必须对所用膜材料及配件按设计和工艺要求进行检验。

7.2.2 检验对象应包括下列的材料及零部件:膜材、索、五金件、缝制线类。

7.2.3 检验内容应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检查、材性检查。

7.2.4 检验方法:验审供货商提供的质保书及材料性能表;按批量进行抽样复验。膜材的力学性能、非力学性能的复验按每卷膜材、每种复验项目抽样一组,每组三个试件。

7.3 膜的裁剪和节点制作

7.3.1 进行裁剪前应验证膜材的生产批号、出厂合格证明及有关的复验合格报告。同一单体膜结构的主体宜使用同一批号生产的膜材。

7.3.2 裁剪设计软件提供的裁剪图应根据材性试验的结果经设计同意后进行调整。

7.3.3 裁剪膜片时,应避开原膜材的织造伤痕、纱结及其它疵点。

7.3.4 在裁剪作业中,不得发生折叠弯曲的现象。

7.3.5 膜片搭接次序应根据建筑美观、排水、膜片连接的要求来确定。

7.3.6 裁剪操作应严格按照裁剪下料图进行。对切割子膜片和拼接后的组合膜片应分别进行检验和编号,作出尺寸、位置、实测偏差等的详细记录。

7.3.7 膜片的拼接应保证接缝的强度要求、防水要求。

7.3.8 采用热融合法拼接应根据不同膜材类型确定热融合温度,还应避免过热烫伤,并严格控制热融合中产生的收缩变形,确保膜片、膜面平整。

7.3.9 在热融合加工时,不应让尘埃、垃圾等污物沾附在膜材料上。

7.3.10 热融合加工时,热融合部不得出现明显厚薄不均。

7.3.11 热融合作业中的热融合温度、热融合压力以及热融合时间,应根据工艺设计和设备调试定好标准值。

7.3.12 缝制应做到缝制宽度、针幅等均一。严禁发生跳缝、脱线等现象。同时应避

免缝制中引起膜片的扭曲、皱纹等现象。

7.3.13 附属部件的安置应根据图纸和裁剪尺寸等正确安装。开孔应采用开孔夹具,不得有卷曲、歪斜等现象。打扣眼时,不得有脱落,裂纹。

7.3.14 有特殊要求的膜片连接可考虑现场加工制作,并制定相应工艺要求以确保质量。

7.4 制作成品膜体的包装和运输

7.4.1 经过成品检查合格后的膜体,在包装前膜面应清洗干净。包装时不得污染和损坏,且应编号入库。

7.4.2 膜结构打包时,宜包上缓冲材料以防止对膜体造成折弯、压坏等损伤。聚四氟乙烯为涂层玻璃纤维作基材的膜材料应采用蕊棍,以卷的方式打包,蕊棍的直径应大于等于100mm。对于无法卷成滚筒状的制品,应在各折叠处充填缓冲材料。

7.4.3 加工完成的膜体,应根据膜材特性确定包装方式。对不适合折叠的立体膜体应在膜体内衬填软质填充物后再包装。

7.4.4 在运输中为防止附属品和小型零件丢失,宜将其整理成包装袋,安放在硬纸箱内固定于运输工具上。

7.4.5在运输前,宜在产品包装件外罩布上粘贴产品标签。产品标签应记入包装内容及膜体折叠方式与展开方向。

7.4.6 膜体成品在堆放、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撞损坏,宜用防尘布进行遮盖,底部应辅设隔离垫层。

7.4.7 包装好的膜体成品应放在指定地点,定期进行检查。出厂前还应进行复查,确定型号、数量是否正确、外包装是否破损,发现不符合的情况,要开包确认产品的状况,若质量受影响必须与有关方面共同协商后,根据协商结果进行修整。

7.4.8 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膜体的挤压、弯折、破损。运输应考虑安装次序。

7.5 膜结构的安装施工准备

7.5.1 膜结构工程安装前,应按膜结构设计图和安装工艺流程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5.2 安装应符合以下工艺流程:检查膜体的出厂证及质量保证书,支承结构及预埋构件的质量检验及校正,铺展膜体和膜体的连接零件的安装及校正,按设计要求张拉膜体形成膜面,并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张力,膜面与支承结构固定,检验连接件及连接节点,对完成的膜结构进行检测和记录。

7.5.3 施工安装前,应对膜体及零配件的出厂报告、产品质保书、检测报告以及品种、规格、色泽、数量进行验收。安装前应检查项目:

1 膜体外观质量应无破损、无明显折痕、无难于清除的污垢及无明显色差。

2 膜体上所有的拼缝及结合处无裂缝、五分离剥落及无明显褶皱。

3 螺栓、垫圈及铝合金、不锈钢压条无拉伤和锈蚀。

4 索、锚具无涂层破坏及锈蚀,缆绳无污损。

7.5.4 支承构件防锈面漆、防火涂层在施工前,必须将支承骨架与膜面的连接部位以圆角处理打磨光滑,确保连接处无毛刺、棱角。膜体安装前,支承骨架应已完成防锈、防火涂层的施工工作,以免污染膜面。

7.5.5 工程现场的膜体应安放在搭设的辅助架子上,如室外堆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安全,防止膜体污损。

7.5.6 膜的紧固夹板在安装前必须倒角打磨平整,不应有锐角锐边。螺栓不应有飞刺。所有与膜体接触的金属件不应有尖锐棱角。

7.5.7 膜面与骨架之间的隔离塑胶条应按规定设置。

7.5.8 膜面展开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保护膜材不受损伤。

7.6 膜的安装

7.6.1 膜结构的安装包括膜体展开、连接固定和张拉成形三个部分。

7.6.2 膜结构安装时,应在膜面上安设爬用安全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在安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在膜面上行走时应穿软底鞋,不应佩挂钥匙等硬物。

7.6.3 膜结构的安装宜在风力不大于四级的情况下进行。在安装过程中应充分注意风速和风向,避免发生颤动现象。发生强风时,应采取中止作业措施,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6.4 膜结构安装过程中不应发生雨水积存现象。同时应根据降雨的程度决定工程的中止和继续。

7.6.5 张拉时应确定分批张拉的顺序、量值,控制张拉的速度,并根据材料的特性确定超张拉量值。

7.6.6 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开始施工时,对膜结构已完成部分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无有效保护措施时,严禁在膜材周边2m范围内做焊接、切削作业。

7.6.7 膜体辅设过程中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不应损坏膜面。膜面与支承结构之间必须设隔离层,不得直接接触。

7.6.8 膜面展开前应首先安装紧固的夹板,夹板的间距不应大于2m,根据膜结构的跨度大小,调整夹板中心的间距,夹板的螺栓、螺母必须拧紧到位。

7.6.9 膜结构脊索、谷索的安装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在膜结构安装过程中在脊索、谷索安装之前宜采用临时脊、谷压绳,以防止未完工膜结构在风载下产生过大晃动。

7.6.10 膜结构的脊索、谷索其锚头的组装必须严格按工艺标准执行,脊索、谷索应张拉到位。对有控制要求的张力值应作施工记录,对无控制要求的应作张拉行程记录。

7.7 安装质量要求

7.7.1 膜面不得有渗漏现象,无明显褶皱,不得有积水。

7.7.2 膜面表面应无明显污染串色。

7.7.3 连接固定节点应紧密牢固、排列整齐。

7.7.4 缝线无脱落断线,无超张拉现象,膜面匀称,色泽均匀,排水通畅,封檐严密。

7.7.5 安装过程中局部拉毛蹭伤尺寸不应大于20mm,且每单元膜体不应超过2个。对膜体破损可在现场暂时修补,修补应采用专用工具和工艺进行。对不影响安全、美观的小的破损可将暂时性修补作为永久性修补;对影响安全、美观的破损应作永久性修补,其要求应由业主、设计、施工三方协商决定。并作竣工验收的档案。

7.8 保护清洁

7.8.1 膜结构的所有部分在安装完毕后应清洁干净。

7.8.2 膜面不得接触任何对膜面有损的化学试剂,清洁时应使用膜供应商许可的、安全性好的专用清洁剂。

8 工程验收;

8.1 基本规定

8.1.1 膜结构质量检验包括制作分项工程和安装分项工程。

8.1.2 膜结构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设计图、膜片裁剪图、膜体安装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使用软件名称。

2 制作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记录。

3 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包括:原材料检验、膜体检验、连接件的检验、下部支承结构及预埋件的检测报告。

4 施工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加工、安装自检记录,膜结构脊、谷索张力值记录,张拉行程记录。

5 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

8.2 膜结构制作分项工程

8.2.1 主控项目。

1 膜结构用膜材必须有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和每批材料的试验报告。试验内容应根据工程要求在订货时提出。检验方法:100%查验并存档。

2 膜结构裁剪前,应有制作方的复测报告,并由设计单位根据不同材料和工程的要求提出复验内容。检验方法:100%查验并存档。

3 膜结构用零部件必须有供货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检验方法:100%查验并存档。

4 支承结构必须符合相应规范和设计要求。检验方法:100%查验并存档。

5 膜片连接部分必须进行抗拉强度测试。测试要求由设计单位提出,宜在同一连接方法同一工艺同一批次中抽验5%且不少于3件。检验方法:拉力试验。

8.2.2 一般项目。

1 裁剪后的膜片外观质量应无明显串色、无明显褶皱、无划伤、无污渍、无疵点。检验方法:人工目测或专用仪器,制作中应100%检验,验收时应按10%抽样且不应少于3个膜片。

2 膜片的连接部分外观应接缝宽度均匀、接合膜面平整、线条清晰、缝制时针脚均匀无脱针、跳针。检验方法:人工目测,制作中应100%检验,验收时应按10%抽样且不应少于3个膜片。

8.3 膜结构安装分项工程

8.3.1 主控项目。

1 安装完成的膜结构不应有渗漏现象,不应有积水,膜面无明显褶皱。检验方法:目测、自然淋水或局部淋水试验。

2 安装完成的膜结构膜面破损处的修补应符合7.7.5条的规定。检验方法:目测。

3 膜体张拉和膜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膜片与膜片连接部位缝线无脱落、断线,热融合粘接处无起壳、剥离。检验方法:人工检测。

4 所有连接件、紧固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人工检测。

8.3.2 一般项目。

1 安装完成的膜面应无明显污渍、串色。局部拉毛应符合7.7.5条的规定。检验方法:人工检测。

2 膜面排水坡度、排水沟槽、檐口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顺畅。检验方法:人工检测、自然淋水或局部淋水试验。

9 维修和保养

9.0.1 膜结构保养和维修应由承包商会同材料供应商和制作安装单位、设计单位提供保养维修手册,其保养维修工作应委托专业公司专业队伍进行。

9.0.2 膜结构的保养和维修应按承包商提供的单项工程维修保养手册进行,承包商应就其要求向业主方或管理方说明和指导。

9.0.3 维修管理责任方必须对维修保养计划书、检修记录、检修报告书、修改记录的文档进行保管。

9.0.4 工程用的所有紧固件如螺栓、索具、锚具等连接件不得随意转动,工程竣工后满6个月时,应检查其使用状态,若有松动应予以拧紧加固。

9.0.5 膜结构的清洁应按7.8.2条的规定进行。

9.0.6 专业管理人员应在每年雨季、冬季前进行屋面检查、清理,防止防水节点松

脱,水落口、天沟、檐口堵塞,保持屋面排水系统畅通。

9.0.7 根据膜材料的有效使用年限应及时进行替换。

9.0.8 膜结构建筑物的全部检修保养项目应包括膜面的形状、变形、初期张力状态、全部或局部的褶皱、破裂和断裂。

9.0.9 膜材料的检修项目见表9.0.9规定。

9.0.10索、安装用五金件的检修项目见表9.0.10规定。

表9.0.10索、安装用五金件的检修项目。

9.0.11 检验方法为目测、测试和试验三种。

9.0.12 维修管理责任方必须通过日常检查确认膜体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主要检查项目应包括膜面形状有无较大变形和膜体是否破裂、膜材涂层是否剥落。

9.0.13 维修管理责任方应在强风、降雪等恶劣天气过后,检查膜结构建筑物有无异常。

9.0.14 维修管理责任方应在竣工一年后每隔三年或按维修保养手册要求的时间间隔定期检修。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膜结构技术规程

DGJ08-97-2002

条文说明

目次

l 总则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2 膜材

3.3 配件

4 设计一般规定

4.1 设计的基本原则

4.2 荷载与荷载组合

4.3 建筑设计

5 结构设计

5.1 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

5.3 形状设计

5.4 荷载分析

5.5 裁剪设计

6 膜结构连接与节点的设计和构造

6.1 一般规定

6.2 膜片连接的构造设计原则

6.3 膜面与支承结构连接的构造设计原则

6.4 支承结构与锚固设计

7 膜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7.1 膜结构制作技术要求和条件

7.2 膜结构的材料检验,

7.3 膜的裁剪和节点制作

7.4 制作成品膜体的包装和运输

7.5 膜结构的安装施工准备

7.6 膜的安装

7.7 安装质量要求

8 工程验收

8.1 基本规定

8.2 膜结构制作分项工程

8.3 膜结构安装分项工程

9 维修和保养

1 总则

1.0.1 膜结构是建筑、结构、材料和计算机技术的综合集成。在国外已有四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国际上已建有大量造型独特、美观、建筑功能优良的膜结构工程,并已有专业

制造商和专业的膜结构制作、安装企业,并已有相应的规范与标准。我国和本市关于膜结构的理论研究、工程应用、材料研究及开发等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逐步有了一些成果。但距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差距,目前国家还没有关于膜结构的规范或相关的标准。为了在实际膜结构的设计、施工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用国内和本市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上海地区及国内膜结构建筑的设计施工经验,参照国外工程经验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上海地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膜材由于其抗老化性能不同,故不同膜材其有效使用年限不同。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CB50068)中1.0.5条规定,将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定为25年,临时性的设计使用年限定为5年。膜材的选用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的不同自然环境和抗老化试验结果来确定。本条使用范围是根据上海地区已有膜结构工程实践和参考国外情况确定的。在用于室内游泳馆时宜注意环境(潮湿、氯气等)影响,选用合适的膜材。

1.0.3 本条文列出了编制中遵照的国家标准。由于膜结构的特殊性其膜材生产涉及基材和涂层,其材料标准尚需遵照相关标准,同时膜结构的防火涉及不同的膜材性质和不同的使用场所。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1.0.4 超过本规程规定的建筑膜结构指使用范围、使用材料超出本规程规定。

1.0.5 本规程是遵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S008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并结合膜结构的特点和本市的技术要求编制的。在设计与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程或标准的规定。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膜结构用膜材,由于基材和涂层不同其抗老化性能也不同,因此,选用膜材时必需由供应商提供该种膜材的有效使用年限及老化性能测试报告。

3.2 膜材

3.2.3 目前欧、美、日各国生产的建筑结构用膜材有很多种,且新的品种不断研制。本规程仅按国内及上海地区应用较普遍,并兼顾国外常用材料列出六种膜材。除这六种膜材外,其他膜材只要其物理力学性能,涂层化学成份符合建筑使用和结构要求也可应用。国外也有按基材和涂层分成A、B、C三大类。A类为玻璃纤维基材聚四氟乙烯涂层;B类为玻璃纤维基材聚氯乙烯、氟化树脂等涂层;C类为聚酯纤维、聚乙烯醇类纤维和聚酰胺类纤维基材氯丁橡胶、聚氯乙烯等涂层。

3.2.4 设计时宜根据具体工程提出承包商需提供的其它产品性能要求。此外提供的产品性能宜包括:耐反复张拉疲劳强度、耐反复弯折疲劳强度、耐气候性强度、耐徐变性能、耐磨耗性能、耐揉性能、耐寒性能、柔韧性、自洁性、透光性、可焊性等。对上述产品性能我国尚无标准时,可参照国外相关标准。权威机构指政府部门认可的机构。

3.2.5 该条基本质量要求,规定了基材、涂层和组成膜材后的最小质量和最小厚度。主要是保证基材的涂层有一定厚度,组成的膜材能符合建筑物使用的最低基本物理力学性能要求。对于组合4、5、6的膜材用于短期内搬迁、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屋盖及构筑物,涂层质量和厚度可适当减低为基材重量大于等于100g/m2、涂层重量在300-1100S/m2之间、膜材厚度大于0.45mm。

3.2.10 弹性常数、泊松比、剪切模量,国外是用专用的仪器和标准测试。

3.2.12 我国尚无针对膜结构建筑防火的规定,本条仅对膜材防火性能作了要求。设计时必须与消防部门就具体工程进行防火设计。

3.3 配件

3.3.7 常用合成纤维缆绳有尼龙、涤纶、维尼龙,也有用丙纶缆绳。

4 设计一般规定

4.1 设计的基本原则

4.1.5 膜结构设计每一环节与其他环节均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必须一体化设计。4.1.7 在荷载短期作用下,最小主应力可小于初始平衡形状的应力值,但必须大于零。

4.1.8 由于膜结构具有徐变和应力松弛的特点。膜结构设计时,宜考虑张力的二次导入。

4.1.9 由于膜材有效使用年限不一,较多膜材的有效使用年限小于25年,用在永久性建筑,必须考虑其替换。膜结构与支承结构互相影响,同时膜的安装与替换有密切关系,所以设计时必须考虑膜材替换的影响。

4.2 荷载与荷载组合

4.2.1 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分类见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中的3.1.1条。按膜结构施工安装特点及膜结构自身特点施工,施工检修荷载不仅要考虑均布荷载,更应考虑集中荷载。集中荷载可按安装施工方式、膜结构形状来确定。

4.2.3 由于膜结构自重轻,由可变荷载起控制作用。所以,当对结构不利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当对结构有利时取1.0。膜结构通常用于屋面结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的取值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中4.3.1条。

4.2.4 膜结构对风荷载很敏感,设计中必需有明确的符合实际的风载体型系数和风载分布,并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中7.1.2条规定,根据工程所处地理位置重要性、膜结构形状等由设计考虑对基本风压适当提高。当设计园林、景观小品建筑和临时性建筑时,如有经验可参考以往工程实践确定风载体型系数和风载分布。同时仍应遵守本规程4.1.10条的规定。

对一些建筑体型特殊且建筑设计中有可能采用导风措施时,也可采取导风措施以减小风载作用。

4.2.6 膜结构形状决定了雪荷载的不可能均匀分布,所以应视不同形状考虑雪荷载分布的调整。

4.3 建筑设计

4.3.6 本条主要考虑确保膜片接缝的防水。当局部膜片替换时,在有确保接缝水密性的措施下,可不按由高往低铺设。抗剥离测试可参照国外的有关标准进行。

4.3.8 膜结构用于展厅、体育场、馆,也有用于文娱演出场所。由于其材料特点不同于一般建筑材料,特别是其对建筑声学性能影响不同于一般建材,设计时必须注意膜结构的这一特点。

5 结构设计

5.1 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

5.1.1 膜结构初始平衡状态时膜面预张应力是自相平衡的。形状设计时宜首先寻找应力均匀的最小曲面,当最小曲面不存在时,寻找应力不均匀的其他平衡曲面。

5.1.2 膜结构中膜面荷载分析必须采用几何非线性理论。膜面支承于索时必须考虑共同作用,均采用几何非线性理论。

抗力系数γR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采用我国现行各本结构设计规范的设计表达式为:

式中K——为规范取用的安全系数;

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_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2008]127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 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十一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企业的担保文件,但不得为债务人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企业不得作为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担保。

制度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能和要求

1.目的和作用 1.1可作为制度建设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依据。 1.2可作为总经理检查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1.3制度统一归口管理可以保证管理指挥的统一,防止各部门各行其是造成工作混乱。由上而下地规范制度,从企业全局来建立制度体系,有利于制度的全面、完整、配套、合理和标准化。 2.委员会人员组成 2.1主任委员: 公司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行政人事部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总经办行政助理任总协调。 2.2一般委员: 公司“中心办公室”一级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3.组织性质与管理归口 制度建设委员会是公司针对制度归口管理而设立的管理组织。他不另设办公机构,日常工作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进行,总经办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形式是开会议事。也无特定的开会时间规定,根据公司对制度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组织会议。主要负责检查、审核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的合理性,并制定全公司统一的制度及各种规定。其工作直接向

总经理负责。 4.具体工作职能 4.1负责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4.2负责企业管理制度的意见收集,以及对制度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的调研与论证工作。 4.3对公司各部门内部自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评议。 4.4督促、指导公司各部门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标准、工作责任、业务流程、协作关系、考核办法等)纳入到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4.5用各种不同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宣传、教育、培训、推动制度化管理在公司的全面实施。 4.6加强日常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各个管理部门推行和强化制度管理的力度。 4.7根据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定期进行制度诊断,找出制度中的弊病和误区进行必要的调整。 4.8借鉴外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综合本企业特点,通过再造与创新使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5.相关要求事项 5.1制定制度时应克服极端制度化,不可忽视“以人为本”这一管理基本原则,否则会走入管理误区。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因此,要注意谋求制度与人性的平衡。

天津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天津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名为序) 、天津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含规划、测绘)协办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春梅胡珂主任:尹海林副主 任: 成员:于建城马寿峰尹海林王国良王明浩冯荣史津张肖峰李春梅李津莉肖连望邹哲 邹积新周奎郑向阳郑嘉轩姜玉芝洪再生 胡珂秦川贾有良韩振镖霍兵 共23 人 二、天津市城市环境专家委员会(含绿化、环卫、市容) 协办单位: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主任:刘鸿尧副主任:辛志伟袁东升成员:马剑文科军王启山王连生王连卿王洪成王家廉王德龙付新生包景岭古建国刘伟 刘彦博刘淑玲刘鸿尧孙韧朱坦汤巧香 汤纯鹏汤金生张范张建文张景辉李万庆 杨奎姝辛志伟陈周羡周洪义尚金凯姜世平 柳宪布钟有明唐运平秦保平袁东升郭喜东 高国华阎玉荣谢华生蔡凌 共40 人

三、天津市土地房产专家委员会(含土地、风貌建筑) 协办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主任:路红副主任:蔡云鹏成员:万福铎王玉颖王宝勋王明璋王益刚孙斌戎贤江曼琦吴铁钧宋小军张弘武张海河 杨忠廷段焕春胡立科徐连和贾艳杰傅建华 路红蔡云鹏 共20 人 四、天津市建设投资专家委员会 (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设经济) 协办单位: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任:王周喜副主任:王杰 成 员: 从月宾王杰王学旺王周喜王润明刘玉琦 朱敏张兴彦张界义张瑞明李秀堂李树茂 杨宝臣杨树海陈勇孟庆旺郑毅高怀志 董肇君熊光宇翟君鹗 共21 人 五、天津市建筑设计专家委员会 协办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主任:刘景樑副主任:杨昌鸣成员:王健王士淳王战洪刘祖玲刘景樑孙银张峥张敕张家臣张菲菲张繁维李英达

上海公务员考试城市建设管理类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一.城市社会学基本知识 (一)城市社会学理论的主要流派 1、按学科史进程,包括第一个经典的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主要发源于欧洲的城市政治经济学学派、兴起于全球化时代的洛杉矾学派等。 芝加哥学派(Chicago school of sociology) 20世纪初至30年代,围绕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形成的社会学学派。在上个世纪30年代之前,芝加哥社会学由两个主要的社会学分支组成,这就是社会心理学和城市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城市社会学所以能够成为芝加哥社会学的主体内容,既与美国早期社会学中的流行范式或“潜在的学术氛围”有关,也与芝加哥突然崛起而又紊乱无序的城市生活有关。 “新城市社会学”(New Urban Sociology)(又称城市政治经济学学派) 产生于70年代的新城市社会学是对传统城市社会学——芝加哥人文生态学派的反动。新城市社会学的崛起,给了人文生态学派以沉重打击。从此,城市社会学领地内的传统秩序格局被打破,再不是一派独霸天下,而是形成了多个学派、多种观点的新格局。根据兹金(S. Zukin)在“新城市社会学的10年”中的看法,新学派可分为三个流派(S. Zukin,1981),这就是法国以卡斯泰尔为代表的结构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美国以哈维(D. Harvey)为代表的政治经济学和英国以帕尔为代表的新韦伯主义。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卡斯泰尔和哈维。 洛杉矾学派,又称“加利福尼亚学派”。 2、按研究领域,涉及城市生活方式、城市规划、城市社会问题、城市空间设计、城市可持续发展等。主要有: ①都市化派。该派认为,都市的主要特点在于角色分化、次属关系、价值观的世俗化以及规范秩序解体。他们主要研究与农村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机制如何被都市取代。 ②亚社会派。该派的基本观点是竞争,把人视为自然界的组成部分,认为人类在生物亚社会的压力和动力下被迫作出种种反应,人类行为就是这种亚社会压力和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③生存学派。该派主要研究居民如何组织自己以保证人类生存的需要。他们认为,都市化是居民创造出来的,用以容纳大量居民的组织形式;都市化的进程直接取决于生存活动的分工程度,分工又取决于社会技术发展水平。 ④经济学派。该派主要从经济角度分析都市化和都市社会问题,认为都市化是市场和经济活动的重新组合,原来单一的第一产业逐渐派生出第二、第三产业;与此同时,整个社会,特别是都市的社会组织也随之变化。 ⑤环境学派。该派认为,都市表现了人类在生存斗争中的适应性,都市问题基本上是由于都市生活背离了人性的尺度和大自然环境,工业都市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都市污染正威胁人类生存。他们主张彻底改造都市结构,以达到与自然和谐一致的目的,并且提出了许多都市规划和都市改造的意见。 ⑥技术学派。该派主要从技术角度研究都市位置、都市间的相互依赖关系、都市人口和经济活动的空间模式。他们往往忽视非技术因素对都市化的影响。 ⑦价值学派。该派强调非经济的、非技术的价值观对都市结构和土地使用模式的影响,认为社会文化制度对都市模式具有重要的作用,居民价值观和感情上的差别造成都市的差别。 ⑧权力学派。该派主要研究都市中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能力,权力在都市规划中所起的作用。 以上各种流派的观点也常相互影响,相互渗透。 3、当代城市社会学流派的主要理论 结构功能主义、冲突理论、交换理论、社会互动理论 (二)社会群体概念和类型 1、社会群体的涵义 社会群体,指通过一定的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结合起来并共同活动的人群集合体。社会群体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

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城市建设管理预测试卷及参考答案

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城市建设管理预测试卷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共40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关于城市产生的说法错误的是()。 A.城市产生于三次社会大分工 B.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基本上完成了城市的产生过程 C.城市的产生是城乡的分离和对应的运动过程的结果 D.城市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2.城市经济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 A.空间集聚性B.范围经济 C.规模经济D.高度集约化产业经济 3.城市时刻处于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和流动之中,这属于()。 A.结构关联效应B.结构最终效应 C.结构开放效应D.结构成长效应 4.城市化的动力机制指的是()。 A.产业结构变革B.城市经济的强劲增长 C.工业生产率的提高D.政府的正确的监督管理及政策导向 5.对于不发达的经济来说,在稳定增长的均衡点,为促进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可采取的政策是()。 A.提高储蓄率B.降低储蓄率 C.促进技术进步D.降低人口增长率 6.社会福利不可能再得到增进的一种状态是()。 A.帕累托改进B.帕累托最优 C.局部均衡D.市场效率 7.对有负向外部经济影响的厂商征税的目的是()。 A.增加财政收入B.减少财政支出 C.加大商品生产的成本D.减少产品生产的成本 8.停止营业点是()。 A.平均成本的最低点B.边际成本的最低点 C.平均可变成本的最低点D.平均收益的最低点 9.国内私人储蓄的两个来源是()。 A.公司储蓄和私人(家庭)储蓄B.外国援助和私人外国储蓄 C.外国直接投资和债务性融资D.公司储蓄和国外借款 10.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这种观点称为()。 A.资本决定论B.技术决定论 C.人力资本决定论D.制度决定论 11.与一般产品相比,知识作为公共产品的显著特点是()。 A.竞争性和排他性B.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C.公共性和竞争性D.私人性和竞争性 12.狭义的货币不包括()。 A.纸币B.硬币C.定期存款D.活期存款 13.城市化的发展阶段为()。 A.城市化——市郊化——逆城市化和内域的分散 B.城市化——逆城市化和内域的分散——市郊化 C.逆城市化和内域的分散——市郊化——城市化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 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0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5]104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建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停工整改期满)后5日内,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和项目总监谈话。 四、约谈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 前言 上海作为一座超大城市,能源和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建筑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上行压力不断加大。推进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是上海实施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生态之城的必由之路。 从世界范围来看,超低能耗建筑正在成为建筑节能的发展趋势,德国、美国、欧盟、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目标和技术政策。2010年以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通过示范引导,吸纳德国被动房技术理念,在不同气候区开展了一系列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17年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在全国不同气候区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示范”、“开展超低能耗小区(园区)、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试点”、“到2020年,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1000万平方米以上”。 当前我国已经建设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集中在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与北方和欧洲地区不同,上海等夏热冬冷地区在气候特征和用能习惯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在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理念时,应该有着差异化的技术路径和指标。为了建立适应上海地区特征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体系,更好的指导超低能耗建筑在上海的示范应用,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的组织下,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联合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德被动式建筑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德国隆恩建筑师事务所 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附件1 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风电传动及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组织管理,推动“中心”建设健康发展,加速我国风电传动及控制工程化进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二条管理委员会由“中心”主管部门大连市科技局和依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员3-5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经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共同协商提名决定。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心”技术管理部。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或任期期满后,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适当增减或调整。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是“中心”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领导“中心”各项建设工作开展。 第七条负责研究国内外风电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根据技术、市场需求,审议决定“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一切重大事项。 第八条负责审定和批准“中心”组建方案、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目标、研发和经营等各专项计划,以及建设资金筹措、投入和借贷等,责成“中心”主任组织实施。

第九条负责审议“中心”建设、经营等各项资金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负责指导“中心”建设运营,协调“中心”与其它企业、单位和团体间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遵守、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科技部门的行政服务、引导和依托单位的建设主体作用,领导和组织开展“中心”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中心”建设应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实施,各建设事项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满足科技部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时间及研究内容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参加,形成决议时以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心”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06.22 【实施日期】1989.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6月27日实施日期:1995年7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9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报建取消后有

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年全国统考硕士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办法 我校2019年统考硕士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工作将于3月25-29日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虹口校区举行。 各院系复试时间不同,待院系确定复试时间后,我校将进行动态发布,具体注意事项请关注我校网站硕士招生专栏公布的复试安排。 现将复试基本安排公布如下(各专业面试、政审具体时间安排见报到时领取的《复试流程表》),请考生们准时参加各项复试考核,不要错过,否则按放弃处理。 硕士考生复试流程表 各院系、专业(研究方向)的体检、政审时间也不同(地点相同);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参见报到时领取的《复试流程表》。 专业面试持续时间可能较长、建议考生在专业面试前自备饼干及瓶装水。

复试需携带证件及证明材料: 1、所有考生报到时均须出示第二代身份证(遗失者请出具当地派出所证明),并上交加盖红章的最高学历成绩单(应届生由所在高校教务处出具;往届生加盖本科毕业学校教务处红章,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成绩单复印件上盖章并注明成绩单内容与档案内成绩单内容一致)。 2、(1)应届生(包括成人高校应届生)须出示学生证原件; (2)往届生(包括自考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须出示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获国外学位的须出示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并上交复印件一份(大专毕业生不必出具)。 3、往届生因种种原因未获得学位证的,请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 请在所有上交材料(成绩单、相关证明、往届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等)右上角写上准考证号后4位。 此次复试为差额复试(即未达到专业点录取要求的考生会被淘汰),翻译硕士口译专业复试比例为200%,其余专业一般为150%。 4、未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数据审核的考生(见我办于2018年11月公布的《关于学籍学历数据审核未通过的考生进行书面认证的通知》),复试时须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予复试。 5、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不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复试时须出具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证明开办要求如下: (1)工作单位有人事处的考生复试时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处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样本:XX同志为我单位员工,同意其报考“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证明原件在复试报到时查验,无相应证明者无法进入复试考试阶段。 (2)工作单位无人事代理权(即无人事部门)的考生复试时由其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样本:XX同志为XX单位员工,其档案由其单位托管在我处。特此证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样本:XX同志为我单位员工,人事档案由我单位托管在XX处,现同意其报考“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证明原件在复试报到时查验,无相应证明者无法进入复试考试阶段。 注意:定向就业考生在被录取后,须由工作单位、我校及考生本人签订定向就业培养协议书,由定向就业单位承担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劳保福利等,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应回定向就业单位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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