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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一)法律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3)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2.《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和使用方式。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

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990年5月19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3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方式。

(二)国务院、中央纪委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

拨用地目录;

(2)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3.《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2002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禁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政治纪律。

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2004年年初,中纪委监察部下发了3号文件,就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明确了处理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

5.《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和处理时限,要求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开力度。

6.《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7.《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三)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规定

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文件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有偿使用。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为全面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了制度保障。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1999年11月25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二是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三是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四是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五是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六是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6.《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44号文按照国务院关于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精神,对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土地估价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二是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管理,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三是明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范

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四是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及核定原则;五是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六是细化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报批程序。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确定

依据上述法规和政策,各地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应国有土地时,应当把握三个方面: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申请划拨使用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应当一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3.原划拨建设用地应分类处理。

现有城市划拨用地绝大多数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供应的,根据法律上“从旧从轻”的原则,分两类情况处理:

(1)现有划拨用地如果不发生改变,不应强行要求立即实行有偿使用,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如果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或发生转让、企业改制时,应当与《划拨用地目录》核对,改变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改变后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目前我国实施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四种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因此,出让、租赁(其中按年支付租金的俗称年租制)和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均为法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1998年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因此授权经营也属于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特点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特点分析 在我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主要的两种方式分别为划拨和出让,其次还包括出租、转让以及作价出资或入股等。这五种取得方式有其各自的特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点: 1、在取得对价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而通常是以无偿的方式取得;在有偿取得的情况下,其需缴纳的费用也比 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在使用期限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 制。” 3、主要适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政府、军队用地,商业用地一般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处分权限制较大,未经特定程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规定的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 1、所需资料:a、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b、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d、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e、企业的入园协议(复印件);f、出让宗地界址图;g、宗地界址图;h、招、拍、挂的资料和成交确认书;i、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j、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讫凭证(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复印);k、契税缴讫凭证;l、土地审批单;m、土地征用的证明材料。 2、流程简图: (二)二级市场办证 1、所需资料:a、转、受让双方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b、转、受让双方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c、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d、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复印件)e、转让协议;f、转让宗地界址图;g、宗地界址图;h、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缴讫凭证(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复印);i、其它税费缴讫凭证;j:转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k、协办函(国土分局) 2、流程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1、所需资料: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审批单;b、省、市、县土地征用审批单;c、土地征用经线图或国有土地划拔、出让、转让宗地图;d、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e、建设用地放线,验线单;f、建设项目产项文件、批复;g、建筑布局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建设用地申请报告;h、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已具备第h项资料的不需要第a、b项资料。) 2、流程

(四)办理(土地抵押)他项权证 1、所需资料:a、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b、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c、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d、贷款(抵押)合同e、土地评估(备案);f、协办函(国土分局); 2、流程

国有土地使用证word版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五证”、“两书”是最为重要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其它两证则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烂尾房 烂尾房是指那些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上马,或者错误判断供求形势,开发总量供大于求,导致大面积空置,无法回收前期投资,更无力进行后续建设,甚至全盘停滞的积压楼宇。“烂尾“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房产推出销售的时候的,而是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一步步显现。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住房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米以上(不含2.2米)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割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 房地产名词解释:“3A”和“5A” 焦作信息港房产网 2010-7-7 10:06:15 点击[1056] 评论[0] 来源: 所谓“3A”,是指智能大厦智能化构成的三大基本要素,即:办公自动化(OA)、楼宇自动化(BA)和通信自动化(CA);“5A”,则是将属于楼宇自动化(BA)范畴内的“消防报警(FireAlarm)”变换为“消防自动化(FA)”,把“保 安监控(CCTV)”变换成“安全自动化(SA)”。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5A”绝对不同于星级酒店的“5星”,不是衡量大厦智能化水平的度量单位,绝不是说A越多就越好。实际上,“A”是一个抽象名词,没有被国际业界认定为一致的度量标准。用“A”的多少作为智能化程度的度量既缺乏理论根据,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被国际业界认同。1996年1月,国家建设部首届“建设部智能建筑设计研讨会”明确指出:实现智能化建筑的核心技术方法是系统集成。办公大楼智能化程度的强弱高低,取决于其三大要素有机结合渗透的程度,也就是系统综合集成的程度。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不是多种多样产品的简单集合,而是指一种“能力”。所以,智能化不应是若干子系统(即所谓“A”)产品设备的简单叠加。即使在子系统数目相同的情况下,由于系统集成技术水平的不同,智能化程度也不大相同永久性建筑。 第一部分:销售精英培训内容(实用版)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

我国当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题目:分析并评述我国当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两种方式。 有偿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租或者入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有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又称土地批租,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执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时有偿的,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符合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主体要合法,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要合法,程序要合法。合同的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2.出让地块的现状、包括该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等。3.出让地块的用途和使用条件。4.土地的使用年限。5.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 6.提供土地和移交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方式。 7.受让方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8.定金和违约责任。9其他条款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转让的同时,转让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如何办理的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如何 办理的 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地籍调查。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不论是对于开发商还是消费者 都是很重的,这关系到消费者在所购买土地上的使用权权利,有些开发商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会将土地及建筑抵押出去,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就无法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购房时还需清楚的了解开发商有没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人们通常将购买商品房关注的焦点放在房屋质量及房产所 有权证上,而忽略了另一项重要权利,即房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们通常对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漠视的,并想当然地认为土地是房屋的附属,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其实,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二)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三)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四)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五)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无证危害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30年前,百废待兴的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地财涌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是一部成功启用经济杠杆的历史,是一部成功引入竞争机制的历史,并正在继续谱写向纵深推进、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中基础性作用的历史。 回顾过去,可以更好地展望未来。 启用经济杠杆,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 30年前,刚刚从10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濒临崩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束缚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利用。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按计划配臵,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处于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状态。 旧的体制,带来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1985年以前,我国耕地每年净减少最高达1500多万亩。国家从土地上得不到收益,城市建设只得再从别的地方筹集资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经济发展越快,城市建设欠账越多,财政越困难。房地产成了国家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包袱,宽地窄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十分突出。

改革开放首先冲破的是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禁区。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 同年12月31日,成立不久的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了第一个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合同,由深方提供土地,香港妙丽集团投入资金,合作兴建和经营住宅楼,规定税后纯利深方、港方按85∶15分成。由于合作经营很成功,妙丽集团进而申请独资开发经营。198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深圳市提供6000平方米“地皮使用权”,由妙丽集团“独资兴建和经营商住大厦”,土地使用年期30年,使用费每平方米5000港元。至1981年12月的两年间,深圳房地产公司单在罗湖小区就“引进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项目10个,订租(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1360万港元;另有8.1万平方米土地作为4亿多港元的物化资本,在10个项目中与外商6亿多港元的投资合作建造商品楼宇”,“使昔日杂草丛生的罗湖小区,很快变成了高楼林立的商业、金融中心”。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不同用途土地各自使用最长年期和不同用途不同地区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标准。还规定,土地使用费“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年付款,按年息八厘加收利息。”《暂行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兴办企业、事业的所有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自1984年1月起开征土地使用费,是非沿海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程序: 1、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来信来访举报的群众。 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 2、立案

受理案件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立案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已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状态,并需要制止的,应当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时限要求:7个工作日 3、调查与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根据案件查处需要,请当事人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如果行政相对人是工商企业);(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行政相对人是个人); (4)土地出让文件及有关审批材料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 (6)有关转让协议书或合同。 4、审查与审批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应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后,针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法规标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2-9-21 ?【失效时间】2006-3-30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6-3-30已经被id184200法规废止 ?【全文】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 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 3、地号: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 第 2 页共 6 页

5、土地用途: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 第 3 页共 6 页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所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调整国家与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它实质表现为国家在国有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在使用国有土地的过程中从土地使用者那里所获得的土地经济收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和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和资产,其稀缺性和商品属性构成了土地有偿使用的经济土壤;同时,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这为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了体现,土地资源得到了高效和合理配置。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 (2)土地使用权出租,即国家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这种方式,出租的年限一般较短,每年缴纳的租金较少,承租人承受能力较强,容易被承租人接受。目前,有的地方已普遍实行了这一有偿使用方式;有的地方正在进行试点。 (3)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国家股,国家从企业生产利润中取得相应的股息。

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向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 (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5)收缴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等法律,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方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下列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①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②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③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它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也就是说,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其他用地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这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指以出让、转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指国家以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或者入股投入企业,由企业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依法由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法律制度

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一.所需全部文件材料: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4.房屋平面图(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6.(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预购售合同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表》(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8.(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9.(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10.(如有银行贷款,并委托他人代办)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委托书》(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11.《武汉市个人房屋土地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或办证中心16号窗口领取)(原件1份) 1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13.(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14.(如有委托他人代办)购房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2份) 15.现金200元支付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权属证照印花税。 16.预存购房金额5%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刷卡或现金)。 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流程: 1.建议上午8:00到办证中心二楼取号,8:30开始上班。登记、过户、注销、领证、房产证、土地证各是不同的号,一定要看仔细取对号。如果取错了则需要重新取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指南 一、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也可以登陆我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6315588.html,)下载打印填写。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2003-6-3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2003-6-3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土地资源是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政府经营城市公共资产的首要内容。大力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落实五大战略举措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在土地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规定,但与国家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加政府土地资产收益,扩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努力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目标。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站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市人民政府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服从全局,严格、自觉地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支持和保障我市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改革和完善有关基本建设计划审批程序,适

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 (八)审议需提交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执行、协调、组织、监督的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唯一机构,承担全市范围内土地征用、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委托交易和对城市有关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 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统一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的收购,开展土地储备;对收购的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 土地利用管理处 (2011年3月31日) 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三)政策依据 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

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 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第二步: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第三步: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5.缴纳环节: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论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 其中有偿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

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总的来说,目前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均为有偿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范本

编号:YK-HT-036071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 Agreement on transfer of state owned land use certific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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