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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利君方圆”商标异议案

汇桔网导读:《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意在引导商标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按需注册和使用商标。在商标异议案件中,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积极维护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是商标注册主管部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职责。

案情:

异议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洪艳

被异议商标:第17883296号“利君方圆”商标如下图: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缝合材料;矫形用物品;假肢;避孕套;奶瓶;助听器;电疗器械;电动牙科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上。

一、当事人主张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335649号“利君”(引证商标一)、第15452925号“利君制药及图”(引证商标二)、第9117508号“利君国际LIJUNINTERNATIONAL及图”(引证商标三)、第7408372号“利君国际LIJUNINTERNATIONAL111”(引证商标四)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上高度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利用异议人知名度谋取私利,被异议人“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十分明显,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一旦被注册必将产生混淆和误认。

(三)异议人“利君”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及其旗下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字号权。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异议人企业发展经营情况介绍和所获荣誉,异议人“利君”及其系列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宣传资料和所获荣誉,异议人在先设立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并许可使用“利君”商标的信息,被异议人投资吉林利君康源药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被异议人投资的公司以“利君集团”名义推广药品的图片,被异议人投资的公司在各大医药网站以“利君集团”“利君制药”名义进行招商宣传的信息,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等。

本案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二、案件审理与决定

被异议商标“利君方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矫形用物品;假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5649号“利君”商标、第15452925号“利君制药”、第9117508号“利君国际LIJUNINTERNATIONAL及图”、第7408372号“利君国际LIJUNINTERNATIONAL111”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假肢;避孕套;奶瓶;助听器;电疗器械;电动牙科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中文显著部分“利君”,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

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600多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包含有“修正”“白云山”“葵花”“三精”“江中”“扬子江”“丽珠”“恩威”“步长”“杨森”等他人知名商标。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综上,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一、关于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汇桔网

(一)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类似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矫形用物品;假肢;避孕套;奶瓶;助听器;电疗器械;电动牙科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利君方圆”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利君”,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认定-汇桔网

(一)是否构成恶意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考量因素-汇桔网

本案的焦点是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摹仿他人独创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判定上述情形的标准方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异议人商标的独创性;2、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双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4、双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关联性;5、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恶意,包括被异议人的明知程度、主观意图、申请注册此类商标的数量和被异议人能否对其商标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等。

(二)双方商标及商品的关联度情况-汇桔网

本案中,引证商标“利君”并非中文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异议人提交的在先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其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如前所述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缝合材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属于医疗用品,具有相同的使用对象、销售场所和渠道,属于关联度较高的商品。

(三)关于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恶意-汇桔网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表明:1、异议人在先设立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并许可其使用“利君”商标,被异议商标“利君方圆”与异议人旗下公司企业字号相同;2、被异议人投资的吉林利君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为同行业经营者,

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有知晓的可能。被异议人投资的吉林利君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以“利君集团”“利君制药”名义推广产品和招商宣传,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3、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600多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包含有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上述他人知名商标均为我国高知名度医药企业的商标。

综上所述,本案被异议人大量摹仿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行业较为集中,主观意图较为明显,且被异议人未对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摹仿他人独创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述

当前,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是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既是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品牌经济的有效保障。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浪费商标标识资源和行政、司法资源,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对此,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勇于亮剑,积极作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强化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倡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努力构建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

商标注册网上申报流程

一.注册的流程 (一)、商标注册预先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 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 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 请的依据。 商标查询有两种,一是通过公开数据库或商标查询软件进行查询;二是通过商标局下属 的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查询;从查询结果来看,通过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查询更为准确。 商标查询是一项专业的工作,你可以委托我们代为查询,我们将在二个工作日回复你。 (二)、商标注册形式审查 商标形式审查(1-3个月左右),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 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放《注册受理通知书》。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 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 期为准。 (三)、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24—36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 是否符合《商标法》及有关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 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商标注册初审公告 商标初审公告(3 个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 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 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发放注册证。 二.商标注册所需要的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中国商标网相信对于想要注册商标的朋友来说并不陌生,中国商标网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商标注册信息在线查询的网站,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商标注册官网。在中国商标网我们不仅可以进行商标查询还可以找到商标注册申请指南、申请书式以及商标公告等这些有用信息。当然细心的朋友可能还发现了还有一个“网上申请”的入口,这是不是说明商标注册不仅仅是只能通过2种方式来申请,即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亲自去北京商标局办理和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给代办,还可以通过网上来申请呢?【公司宝】会在下文给您说说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先来看下中国商标网的作为商标注册官网提供的服务有哪些,如下图: “网上申请”已经被公司宝小编圈出来了,那么中国商标网提供的这个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公司宝】遗憾的告诉你,目前中国商标网网上注册商标只对商标代理公司开通,个人或企业还不能在网上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想通过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需要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司宝是商标局正规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帮你在网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一、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流程 (一)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先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然后才能代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数字证书方法如下: 1、在线填写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 (1)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点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指南”,然后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仔细阅读该文

档。点击文档后的“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按页面提示如实填写,检查无误后提交申请表。 (2)提交完成后,系统将自动随机产生激活码,证书申请人务必牢记并切勿外泄该激活码。首次登录本系统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必须使用激活码激活数字证书。 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是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信息生成的,申请人应立即下载该《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同时还应下载《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2、准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应递交一式一份申请材料。 (1)每份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件: ①《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 ②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③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持证人(保管数字证书载体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宝】小贴士:第①至第②的书件均是在步骤一下载后打印的,上述材料都应加盖数字证书申请人(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2)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填写要求: ①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注:此处系申请表)内容必须与数字证书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的数字证书电子申请表的内容完全一致(注意: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后,应正反面打印)。 ②所有书件都用A4纸打印或复印。 ③数字证书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④申请材料都应签章。 3、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递交方式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 1998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大用户服务,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和清华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6773835.html,。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 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清华大学直属单位,包括: 1)校机关各处和校直属各部、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关 2)校直属各学院、系和各馆、社 3)清华大学所属的各国家级、部级和校直属各院、中心、所、部、室 4)各附属单位、校属各集团、工厂、公司、企业 5)其它以清华大学名义进行对外联系的正式机构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第11条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此表从如下网址处下载: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6773835.html,/nic/application 第12条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13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进

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指的是什么

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指的是什么 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本条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体育运动器械

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红木家具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 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糖、巧克力、蛋糕 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粘合剂 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项链、戒指

指定使用商品:新鲜蔬菜 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卫生纸 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 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 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例如: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部电(2000〕1048号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1)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人对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 (2)受理争议裁定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事宜的法定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3)争议的裁定:对争议申请进行裁定,是整个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活动的最重要一环,也是争议裁定的最后一道程序。 二、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三、注册商标好处 从国家法律上来说,注册商标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不被他人使用,可以维护商品的信誉和形象。另外,注册了的商标不仅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认同感,还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拓展市场。 正因为商标可以让如此多的消费者信任和信赖,所以企业拥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注册商标还有一系列的好处: 1、注册商标,表明了商品的独属性,在全国乃至世界,只有拥有这一商标的企业才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企业不能擅自使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 2、注册商标,还可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品牌形象,在任何地方,只要看到这样的商标。就能让消费者联想起这一产品,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

汇桔网第三方服务交易流程及规则

汇桔网第三方服务交易流程及规则 1、汇桔网交易流程 2、汇桔网交易规则 1)取消订单 用户付款前可自由取消订单,付款后如需要取消订单应先联系卖家协商退款取消订单,且与卖家在退款金额达成一致后联系汇桔网客服申请退款取消订单;卖家不可无故取消用户订单,如需取消订单需联系用户协商退款取消订单达成一致后由用户发起取消订单。 2)确认交易 用户在卖家未完成服务前不要轻易点击“确认服务”,一旦确认服务后订单款项会立即到账至卖家账户余额,用户确认服务后不可申请退款;卖家完成服务后可联系用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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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注册如何选择商标类别

网络商标注册如何选择商标类别? 随着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商标注册也成了新潮流。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都意识到了网络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并且他们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网络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如下方面: 互联网公司除了传统的公司所具有与商业信誉有关的名称权、商标权外,还有域名权。由于商标权、公司名称权是中国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它们是通过注册而得到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其他权利像域名虽然也有法定的登记程序,但是这都是从管理的角度出发的,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它真正的权利。其权利往往是通过使用而形成的,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在上述权利发生冲突时,由于商标权、公司名称权相对稳定,在排斥其他权利方面处于有利地位,所以注册网络商标是迫在眉睫的事。 那网络商标注册如何选择商标类别呢?无论是对于传统公司还是互联网公司,商标类别都需谨慎选择。但是互联网公司也有其特别的地方。在为互联网商标选择商品时,申请人往往无从下手,这是由于互联网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大多数互联网公司往往就会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为其做选择。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代理机构,选择商标类别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从互联网服务的最本质的特点确定保护范围 互联网服务的最本质的特点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和接收信息。也就是说它是从事通信服务,具体地讲是一种计算机通信服务。具体可划分到国际分类38类。而且,该类别的服务项目有"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服务的上述特点。因此,在国际分类38类上进行注册保护仍是基本的。而且,最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38类已将一些反映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讯特征的服务像"电子公告板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的多用户服务"划在38类的通信服务上,这正是从互联网的本质特点出发的。因此,互联网商标应首先在该类别注册保护。 2.从互联网提供服务所应用的技术基础着手 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技术基础仍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其提供服务如信息的发送和接受是通过各种计算机程序完成的。国际分类第42类的"计算机数据库存取时间租赁"、"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项目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注册保护互联网商标。而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已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物理的转换)"划在42类,因此,在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述保护也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3.从互联网服务的实质内容来看 互联网服务提供的主要内容是数据信息。目前的互联网提供服务仍是以发送信息、接受信息,如广告信息、市场信息、通过提供信息进行商业咨询服务、提供商品信息进行商业展览并进行产品的销售以及提供人才信息方式通过商业服务。确实,这些信息的发送跨越了时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doc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6773835.html,2007-04-16来源:中国箱包网 《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此处的“注册商标争议”系指依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案件类型。 本文所指“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专指前述第四十一条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本文旨在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对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阐释。 一、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行的法律法规中,调整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标法》第五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其中,核心的条款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

logo设计的规范化

下面详解logo设计的规范化是怎么操作的,标志设计的规范化是怎么操作的。 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图,在一个简单的标志上环绕着很多的辅助线,看起来很专业、很牛逼的样子,这些辅助线真的有用吗?设计一个标志而已,真的需要搞那么复杂吗?不会是用来忽悠客户的吧?这些辅助线展示的是标志的制图规范,标志规范是标志设计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 经过严格规范的标志会更美观、更方便延展和制作,当然也确实是专业的体现。 1.圆角的地方一定要是正圆 在一些几何图形或者字体设计中,我们经常会用到圆角,而这些圆角一定要是在某个正圆的基础上画出来的,所以不可以直接用钢笔工具去画圆角。例如在下图的这组英文字体设计中,所有圆角都是以正圆作为基础。 对于这类标志的设计过程,其实并不是先画好曲线再用正圆来规范,而是在制图的时候就用正圆来设计。举个例子,如果我们要画一个圆角的等边三角形,正确的步骤应该是这样的。

虽然在CC版本的AI中,只需拖动直角的端点就能画出标准的圆角,但是原理也是如此。 2.用圆或椭圆规范弧线 运用到弧线的标志图形非常多,而这些弧线同样不是凭着感觉随便画的,为了使其更美观,我们需要用正圆或者椭圆来进行规范。例如下图的数字“2”是没有经过规范的,我们从图中可以看出在“2”的轮廓上有4处弧线。

作为一个普通的图形并没什么问题,但如果想把这个“2”当成标志使用,那么就需要规范一下,比如上图标出的这四条弧线都可以用正圆来进行规范。 3.对齐 我们都知道对齐是版式设计很重要的技巧,其实在标志设计中也经常要用到对齐,例如下图的字体设计,在没规范过的情况下很不严谨,主要是该对齐的地方没对齐,例如下方右图用红线标出的这几个地方。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合同模板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合同模板 Application for determin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dispute (text style) -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合同模板 前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和商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本文档根据知识产权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五种常见的营销体验

营销活动本身包括“营”与“销”两个方面,“营”是营造,“销”是销售,首先是营造销售产生的各种可能性,然后是销售活动产生销量数据,所以营销体验贯穿于整个营销活动中。 体验通常是由于对事件的直接观察或是参与造成的,不论事件是真实的,还是虚拟的。体验既会涉及到顾客的感官、情感、情绪等感性因素,也会包括知识、智力、思考等理性因素。 营销的对象是人,所谓体验就是人们响应品牌发出的某些刺激而对品牌所产生的新的认知。下面来简单介绍五种常见的营销体验。 1、感官式体验 感官式体验是通过视觉、听觉、触觉与嗅觉建立感官上的体验。它的主要目的是创造知觉式的体验。感官式体验可以区分品牌和产品的识别,引发消费者购买动机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等。 2、情感式体验 情感式体验是在营销过程中,触动消费者的内心情感,创造情感体验,其范围可以是一个温和,柔情的正面心情,如欢乐、自豪,甚至是强烈的激动情绪。情感式体验需要真正了解什么刺激可以引起什么情绪,以及能使消费者自然地受到感染,并融入到这种情景中来。

3、思考式体验 思考式体验是启发人们智力,创造性地让消费者获得认识和解决问题的体验。它运用惊奇、计谋和诱惑,引发消费者产生统一或各异的想法。在高科技产品宣传中,思考式体验被广泛使用。 4、行动式体验 行动式体验是影响身体的有形体验、生活型态与互动,为消费者指出做事的替代方法、替代的生活型态、与互动,丰富顾客的生活。例如宝洁旗下高端品牌袋鼠洗发水发出“发无禁忌,尽管折腾”的声音,从而刺激顾客生活型态的改变,这类营销采用明星代言效果显著。 5、关联式体验 关联式体验包含感官、情感、思考或行动的综合。关联式体验特别适用于化妆品、日常用品、私人交通工具等领域。 汇桔网营销推广平台汇集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产品营销策略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查看、发布产品营销策略相关信息,请上汇桔网!

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查询

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查询 一、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查询 通常商标注册查询的方法和途径有以下几种: 1、商标注册查询可以上商标局进行办理。 2、商标注册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3、可以通过一些软件进行商标注册查询申请。 商标查询的策略大致说一下: (1)商标近似查询,用于查询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其中近似查询可以通过国际分类号、类似群组、查询方式、查询类型等策略获得更精准的查询结果; (2)商标综合查询,用于查询某一商标的综合信息,例如商标注册号/申请号、商标申请人名称、类似群组、申请日期、申请人地址等信息进行查询; (3)商标状态查询,用于查询商标申请或注册在业务流程中的状态,比如异议、复审、撤销等法律状态。 二、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三、商标保护措施 (一)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2017年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什么是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对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有什么不同呢? 在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减少人为审核带来的失误,在实质审核之后,还有三个月的公告时间,这个时间,是为了尽早处理有异议的近似商标。但三个月内就想解决所有问题,也不现实,毕竟没有多少企业会定期去看商标局公告,所以,才有了商标争议。 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争议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这点和异议有区别,因为异议发生时,商标尚未注册,但是在争议时,商标已经注册了,所以,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考虑到人工审核会出现失误,所以给了5年的争议时间。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比如两者近似,容易被客户混淆,并且被用于同一商品或服务。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如果之前在公告期提出过异议,那么这个时候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再提出争议,因为结果已经很明显了嘛,找到更好的理由再来吧。 不服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应当向注册商标争议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申请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包括被争议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日期和期数,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以及相关其他证据。

汇桔网: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需要修改”的思考

一、为什么长期以来,人们都没有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汇桔网】 1.假如技术方案包括技术问题,则可以不必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这是显然的。 2.假如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互为充分必要条件,也可以不必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因为此时,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会构成一个“封闭系统”,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确定,另一个也相应确定。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只在保护范围中限定技术方案。 然而,根据技术方案的定义,上面两点都不满足:

1.技术方案不包括技术问题; 2.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并不互为充分必要条件。 上述两点是直观的,由这两点,人们应该自然而然地考虑是否需要在保护范围中限定技术方案才对。否则,要怎样面对,两个申请因为不同技术问题而提出相同技术方案的情况,特别是同一天提出申请的情况? 但为何长久以来,人们没有考虑把技术问题限定到保护范围中?第一个原因在于,对“绝大多数技术方案”而言,还有以下两个结论: 1.技术方案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充分条件(根据定义而来); 2.技术方案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而来)。 两个结论合为一句话,就是: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这正是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由“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这句话可以得出: 不可能出现“采用‘与申请文件无关的其它技术问题’,而得到与申请文件中相同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亦即不可能出现前述“两个申请因为不同技术问题而提出相同技

术方案”的情况。因此,正是可以不必考虑限定技术问题于保护范围中。 从原理上讲,当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虽然无法形成上述封闭系统,却可以形成一个“半封闭系统”;在这个“半封闭系统”中,虽然无法通过确定技术问题而确定技术方案,却同样可以通过确定技术方案而确定技术问题,并且,不会再以别的技术问题得到这一技术方案,因此,同样可以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技术方案,而不必限定技术问题的。 人们在考虑这种“绝大多数技术方案”时,会潜在地把相应技术问题定在那里,无论是在审查、无效,还是侵权判定,人们都默认同样的技术问题,如果有人要实施相应技术方案,人们也默认他肯定是因为要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人们都不会脱离相应的技术问题来看待整个申请。同时,即使有些“显然的技术问题”在申请文件中没写,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了技术方案也“心领神会”,因此这些“显然的技术问题”可以不必考虑。特别注意,“显然的技术问题”不属于上面提到的“与申请文件无关的其它技术问题”。 甚至于,哪怕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技术方案解决其中一部分技术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解决另一部分问题是非显而易见的,都可以不必考虑在保护范围中限定技术问题。但当然,这种情况的前提是:申请是因为非显而易见的内容而被授权了,而不是因为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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