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
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13)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九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